逻辑学论文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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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逻辑学论文【第二篇】
近几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的大纲和题型已基本固定。《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以下简称《行测》)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大多数应试者认为《行测》更像是智力测验,而智力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申论》看似写作能力测试,实为检验公务员工作综合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归纳、文字表达能力。这些能力也是需要一定的逻辑基础知识为前提的。无论是《行测》还是《申论》,在公务员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中,逻辑思维与逻辑应用能力都占较大比重。特别是《行测》,直接考查应试者逻辑应用能力的“判断推理”大约占总分值三分之一左右。综上所述,公务员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考查考生的多种能力,亦可谓“能力倾向”,“而‘能力倾向’是以‘智力’为核心的,‘智力’则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许多应试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复习,但考试成绩并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应试者缺乏系统的逻辑知识学习;二是应试者未掌握如何将逻辑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应用的方法和手段。而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目的就是将系统传授逻辑学知识和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科学合理地相结合。
2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
我国的逻辑学教学不容乐观。在国外,逻辑教育是面向全民的素质教育,一直都非常受重视。而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度非常繁荣,当时逻辑学是高校各层次各专业的必修课,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世纪90年代为分水岭,除少数高校哲学系外,非哲学专业的逻辑学教学日渐式微。具体表现在,许多高校把原来各层次各专业必修的逻辑学课程从培养方案中撤掉,即便保留也在专业、课时设置上加以限制。虽然逻辑学是汉语言文学、中文专业开设的必修课,也只有40多个课时;有的专业把逻辑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只剩下30课时左右。造成以上困境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教学内容看。一些逻辑学专家、学者提出了“形式逻辑现代化”,即以数理逻辑为逻辑学教学内容,这一主张突出了逻辑学的科学性。但是,数理逻辑中大量的符号对学生来说是有难度的;它弱化了逻辑学的应用性,表现在学生所学的逻辑知识很难对提升他们的日常判断推理能力有帮助。众所周知,完成公务员考试逻辑试题所需要的逻辑基础知识,恰恰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现代数理逻辑知识。二是从教学理念看。逻辑学教学普遍重知识轻能力,甚至有教师认为提倡逻辑的应用性实则是贬低了其科学性。所以,诸多一线逻辑学教师在教学中强调逻辑的知识性与科学性,弃逻辑的应用性不顾,也就无从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和应用能力了。而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现代公民乃至政府管理人员的逻辑素养,主要是通过传统逻辑的学习和训练获得的。逻辑学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忽视了逻辑学在普通思维及语言表达上的应用与实践。
3基于公务员考试的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借鉴公务员考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反思逻辑学教学困境,逻辑学教育工作者应对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进行思考,使逻辑学教学能够真正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应用能力,为大学毕业生顺利通过公务员笔试提前做好准备。
3.1转变教学观念高校育人目标也应与时俱进,随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高等院校市场化这一客观实际。以公务员笔试为例,应试者只有具备一定的逻辑判断与逻辑推理能力,才有可能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反映出社会考试对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的较高要求。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是创新型人才,即“富于开拓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开创新局面,对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2〕而逻辑思维能力是创新型人才的必备素质。由此可见,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使其具备一定水平的逻辑思维能力。
3.2建设师资队伍搞好逻辑学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师。我国高校在本科阶段设有逻辑学专业的不多,设有逻辑学专业硕士点、博士点的更是寥寥无几,造成高校逻辑学一线教师队伍参差不齐。大多数逻辑学教师都毕业于非逻辑学专业,只在读本科时学过“形式逻辑”这门课,课时少,认知浅,难成体系,更不用说逻辑学学术研究了。前述的逻辑学在高校的困境,使师资队伍不断缩减,导致逻辑学专业难以向更深层次发展。而我们应该看到,高校逻辑学教学能否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适应“公考”等社会考试,一线逻辑学教师至关重要。高校应重视逻辑学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情况,教师可以到逻辑学教学、学术研究水平高的资深院校学习进修,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还可邀请逻辑学及公务员考试专家、学者来校讲座交流,接触学科前沿动态,拓宽“公考”视野。
3.3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在国外逻辑学教学中,教学内容既包括传统的逻辑学知识,也包括批判性思维培养。事实上,这样的教学内容非常适合我国的公务员考试要求。如前所述,《行测》和《申论》都是以考查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为目标的。从近几年的“公考”《形测》题目来看,在“判断推理”部分,考查过的逻辑学知识都是传统形式逻辑的重要内容。而《形测》的必考题“逻辑判断”涉及归纳论证(又分削弱型、支持型、结论型),更多的是与批判性思维相关的逻辑思维能力或论证能力。从“公考”覆盖的范围来看,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缺一不可,批判性思维与传统形式逻辑互为补充。因而,高校逻辑学的教学内容应是:传统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二者兼顾,既要学生学好逻辑知识基础,又要培养学生日常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传统的逻辑学教学方法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教师按教材循规蹈矩地讲解内容,没有内容创新,也没有相关知识拓展。在教学手段上,往往是一本书、几页教案加一支粉笔,贯穿起一堂课的全部内容。关于现代化的教学工具,或者是没有,或者是置之不用。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原本就抽象难懂的逻辑学知识难以被学生接受,更谈不上理解、掌握,极大地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传统的讲授法可用于传授基础知识,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则要求教师利用多媒体手段,加强实例教学,例如将社会的热点、身边的实例、社会考试题目等,做成信息量丰富的幻灯片,灵活运用,突出重点,既带给学生新鲜感,调动学生的兴趣,又帮助学生加深印象,牢牢巩固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可利用网络教学平台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按照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顺序,布置给学生一些习题,学生可根据自己掌握知识的情况选择相应难度的习题,循序渐进,充分体现“因材施教”。例如,《形测》中的“智力推理”被应试者普遍反映“难度大”,“易失分”,教师可搜集该类题型,传到网络平台,集中练习,传授解题方法。针对课时量不足的问题,课后教师可借助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在线讨论难点、重点以及案例,教师实时引导、点评和总结。上述方法,一方面让学生学会逆向思维,结合案例理解知识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逻辑学知识的实用性与工具性,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习惯,从而有效地联结起“知识”与“能力”这两部分内容,实现“学习逻辑学知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
3.4改革考核方式我国传统的考核方式习惯于考试题必须都有统一的评分标准和答案,很少允许学生自由发挥,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评价方式有利有弊,“利”在于教师易于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弊”是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和逻辑思维发展。为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帮助其适应公务员考试,高校逻辑学教育工作者应探索、试验改革目前的逻辑学考核方式。在考核内容方面,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而使学生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把记忆型试题改为能力型试题,并引进国家、地方最新“公考”等社会考试真题题目。在考核形式方面,适当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增加考核类型,除了传统的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还可加入学生讲课、阶段小论文、辩论比赛等新颖的考核方式,同时提高平时分数在总评分数中的比例。例如,原来平时分数占30%,期末考试分数占70%,可以调整为40%和60%,这样可引起学生对平时考核的重视,也有助于教师对学生能力的总体判断。“公考”等一系列热门的社会考试对大学毕业生的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促使高校逻辑学教育者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进而反思如何进行教学改革,以顺应这一新的社会需要。逻辑学教学须转变观念,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其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同时,还要呼吁我国高校和全社会正确认识逻辑学这门学科及其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和提高的重要作用,在高校建立、完善逻辑思维教育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创新人才,为大学毕业生参加“公考”等社会考试提前做好准备。
逻辑学导论论文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法律逻辑;形式逻辑;辨证逻辑;
作者简介:司献英(1970-),女,河南内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馆员,研究生,法理学研究。
法律逻辑学作为法学和逻辑学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它的发展和成熟有赖于法治现实需要的推动和法学、逻辑学理论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个法治的环境,所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实践的需要既没有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必备的社会条件和理论基础,也没有为发展法律逻辑学提供足够的发展动力。我国法律逻辑学主要是基于扩大逻辑学应用的动因而形成和发展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逻辑色彩浓厚而法学色彩不足,甚至脱离法律实际,更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法律逻辑学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以普通思维为研究对象、以形式化为主要特点的的普通逻辑学,而法律逻辑形式化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一、缺乏法治基础是我国法律逻辑研究脱离法律实践的根本原因
法治社会的需要和较成熟的逻辑学理论是法律逻辑学形成和发展的两个必要条件。在西方国家较早的时候便形成了他们的法治传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法治与民主已有很大发展,中世纪的西欧虽然也实行封建专制,“但西方法文化中的神学传统和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上帝是一个象征着正义的抽象的神,世俗的皇帝对上帝也不得不产生敬畏。这种神学文化削弱了人治的权威。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此外,王室法院通过强调一致适用法律的必要性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客观性,对同类案件作同样的判决的原则为法律推理的施展手段提供了条件。”[1]
1.怎样明确法律概念、形成法律命题,按照逻辑要求正确进行法律推理成为法治运行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所以,在较早的时候便产生了对法律逻辑进行研究的需要,法律逻辑较早地被纳入人们关注的视野,并且,西方较丰富的哲学、逻辑学思想为法律逻辑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工具。与此相反,我国却有着长期的人治社会传统,法律成为当政者专横的工具,正像一句民谣所说:“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不服不行。”法律对政治强权的依附使法律判决不需要充分的理由,更没有进行法律推理的必要。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重体悟、轻逻辑,重综合、轻分析的思维特点,使得我国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较丰富的逻辑思想,但并没有发展成为严密、完整的学科体系,导致我国的逻辑学并不发达,很难为法律推理及其研究提供合适的理论武器。以上这些原因决定了我国长期以来法律逻辑的运用和理论研究的落后局面。
二、我国法律逻辑的逻辑理论基础主要是普通逻辑学
由于缺乏现实的需要和推动,法学家极少将目光投向属法理学范畴的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倒是一些逻辑学家出于加强逻辑学应用的意愿,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法律推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70年代末期,一些学者基于逻辑学的发展必须着眼于它的应用这样的角度,明确提出“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化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学的需要。”[2]这时期的法律逻辑研究主要是“从如何应用形式逻辑知识的角度出发的:表现在成果的内容上,基本上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表现在有关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作用的评价上,也只是在最一般意义上,从逻辑知识与正确思维的关系、特别是与办案过程中正确思维的关系方面给以说明的。”[3]国内的第一本以“法律逻辑学”命名的教材中,更是清楚明白地把法律逻辑看作就是形式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说:“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学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4]更由于一些人“由于自己的逻辑视野不够广大,只承认自己熟悉的某一种逻辑。”[5]更使得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束手束脚,唯恐不和这些人头脑中的“逻辑”标准而被指责为“非逻辑的逻辑”。这种过于狭窄的定位一直影响到今天人们对法律推理的认识,束缚了对法律逻辑研究视野的拓展。甚至这种套用固有的逻辑模式解说法律实例的研究方式已经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研究的反感,近年来在许多法律院系原来开设的法律逻辑课纷纷下马,和这种对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的定位不无关系。[6]
这就形成了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一个普遍现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脱离司法实践,不是从司法实践本身的逻辑要求和规律出发研究法律思维的本质和特征。而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普通逻辑学,我国近现代在翻译介绍西方逻辑学的过程中,由于受当时时代背景的影响,由西方传入,音译为“逻辑学”的逻辑学实际上是在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近代形式逻辑学。在我国传播普及的逻辑学也主要是这种以传统逻辑学为主导的形式逻辑学,辩证逻辑学虽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自身理论的不成熟,很难为法律推理的应用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持。
三、形式化的法律逻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逻辑学论文【第四篇】
没有真理。这差不多是后现代主义的唯一共识。这共识的经典表述则是,怎么都行。从怀疑,到相对,到虚无,逻辑上顺理成章。反过来,从独断,到绝对,到决定论,结果依旧是虚无主义。虚无主义是最偷懒的思想,因为事情弄到这个份上,就什么事情都用不着干了,就这样了,一切结束了,玩完了。只有我们的共识是“怎样才行”的时候,哲学以及人类,才有继续下去的可能。可惜,哲学式的经验一直是,用怀疑来驳斥独断,又以独断来抵制怀疑。问题在于,怀疑驳不倒独断,独断也抵挡不了怀疑。
在这里,我们应该提问:哲学究竟在什么地方,在什么问题上,老是纠缠独断和怀疑的两端?我们能不能到“问题的现场”去看看?这是个关键。很明显,哲学并不在随便什么地方都独断或者怀疑——这样的独断或者怀疑肯定得不到哲学的关照。哲学最大的特点是讲理。什么都怀疑或者什么都独断,那就是什么都不讲理,所以算不上哲学。但是,哲学并不在什么地方都讲理。因为一个逻辑上的根本困难在于,理由需要进一步的理由,进一步的理由继续需要更进一步的理由,依次类推,以至无穷。我们总要在某个地方不再给出逻辑理由,也给不出理由。所以维特根斯坦说,我们只能给出那么几个层次的理由,理由很快就被我们用完了,于是就碰到了那个“坚硬的石头”,这时候我们就只能说,“事情就这样了,再没有别的理由了”。康德也是谨慎的,于是说自在之物不可知。这个自在之物差不多就是康德式的“坚硬的石头”;说“不可知”,大概的意思也是说,我们不可能在那个“坚硬的石头”(自在之物)上再给出理由。于是,康德早就想说,对于不可想的,必须保持沉默。维特根斯坦则公开表态,对于不可说的,必须保持沉默。
但是,并不是所有哲学家都象康德、维特根斯坦那么诚实谨慎。哲学家喜欢喋喋不休,所以很不愿意沉默,哪怕前面是块“坚硬的石头”,并没有办法给出进一步的理由。这样,问题出现了。在理性的尽头,哲学家要么会给出一个或者几个所谓“自明”的公理——这是独断论;要么因此而怀疑一切理由,声称一切都是虚妄——这是怀疑论。于是,我们可以说,在理性逻辑的尽头,在那块坚硬的石头面前,最能够看出一位哲学家的本来面目了。大致就这么三种,独断的,怀疑的,以及沉默的。能够在逻辑/语言的尽头沉默的哲学家,已经相当的高明了。但是,其实也很常识。因为大家都很明白,我们不可能一直没完没了地喋喋不休下去,话总得有个头。关键的问题是,哲学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头”?哲学的出“头”之日在什么地方?
问题的现场在逻辑和语言的尽头。
于是,我们先要问:在逻辑和语言的尽头,在人性和神性的边界,理性和启示存在着什么样的两难?这个时候,我们究竟是继续相信力不从心的理性,还是相信神秘兮兮的启示?这当然很难抉择,也从来没有清晰的抉择。哲学家在这里倒是很狡猾,打着理性的幌子去求助于神性的启示,同时,借着神性的权威来保证理性的牢靠。这种事情实在太便当了。却一直能够互相保持默契,一本正经地把买来的便宜当作真理。谎言说一千遍就是真理,更何况是哲学家的谎言?
2、事情的真相
以往哲学的根本性的问题现场发生在逻辑/语言的尽头。我在怀疑,这是不是一个虚假的现场?一个虚假问题的虚设的现场?就是说,哲学的真正的根本问题并不发生在理性和启示的边界上,就好象我们人的问题并不能依靠纠缠于天堂和地狱来解决。我想说,其实我们中了逻辑的圈套,中了语言的埋伏。
按照通常的说法,哲学就是反思的,就是前提批判。这当然不错。但是过于夸张。思想的大敌是过于张扬,过于任性。哲学出于对普遍性的特殊偏好,总喜欢把某种大致的普遍原则放纵为绝对的思想体系。举例来说,当笛卡儿说“我思故我在”的时候,他的确说出了很大的真理,但是,他得意洋洋地从这个东西开始来建设他的哲学体系的时候,他就弄出了更大的谬误。对于所谓反思也是这样。其实,我们也可以炮制类似的东西,比如,我坚持说,哲学就是“元-”思(meta-thinking);或者,哲学就是“后-”思(post-thinking);诸如此类。只要足够固执,这些说法就会显得很伟大。所以,当你说哲学是反思的时候,说出了很大的真理;但是当你说,哲学“就是”反思(没有其他的思了),那就犯了更大的错误。偏执一端是小孩子的天性,但不应该是哲学家的嗜好。
哲学的问题就是在反思这个问题上过火了。正是这个地方过火了,才制造了虚假的问题和虚设的现场。情况是这样的:反思总会先天地逻辑地要求进一步反思,于是进进一步反思,结果就遇到了逻辑和语言的尽头。这样给人的错觉就是,那些逻辑尽头上的问题就是基本最重要最根源最关键的问题了。这实在是个假象。因为我们中了逻辑反思的圈套。我们不幸中计了,还浑然不知,一相情愿地把它当作个宝。我现在想说,其实哲学一直在纠缠的那些问题一直是些逻辑或者语言的问题,而不是哲学的问题。也就是说,逻辑反思的尽头所出现的问题,那些看上去朔大无比的问题,其实不过是些逻辑的/语言的问题。维特根斯坦所说,对于不可说的,必须保持沉默。还说,语言是思想的界限。其实逻辑也是这样。逻辑和语言一起规定了想/说的边界。但是也仅仅是界限的问题。界限是个事实,不是我们管得了的。逻辑/语言的尽头所出现的问题是不能逻辑地/语言地解决的。逻辑/语言上的最后困难只能哲学地解决。但是,哲学根本性问题和困难并不能轻易逻辑/语言地解决。莱布尼茨曾经设想一种人工数理逻辑语言,目的是,如果出现什么哲学的争执,那就用不着争论,“让我们来算一算吧”。莱布尼茨就是想把哲学问题逻辑地解决。后来的分析哲学,尤其是逻辑实证主义,也表述了一个相似的方案,他们说,哲学就是澄清语言的意义。他们的理想就是通过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来解决哲学问题。到现在,他们的努力除了还有点技术/方法上的意义之外,没有什么用处了。于是,我想再强调一遍,哲学的困难不能语言/逻辑地解决,相反,逻辑/语言的困难到是必须哲学地解决。
现代哲学过于迷信语言了,就好象近代哲学迷恋逻辑一样。很多哲学家都不愿意把语言作为工具来看待。海德格尔就夸张地说,语言是存在的家。甚至有人说,不是我们是说话,而是话在说我们。诸如此类。这些说法的确足够惊世骇俗。但是我要说,真理往往是朴素平实的。当然没有低估语言的重要性的意思。把语言当作工具丝毫没有低估语言的意义。因为没有工具人就没法活。但是,语言却并不具有那么重要的存在论意义。我们生活在生活/世界中,而不是语言/逻辑世界中。当然我们也可以说,人生活在语言/逻辑世界中,但也仅仅是在如下意义上:人仅仅是生活在生活/世界的语言逻辑中。语言/逻辑是个无限开放的可能世界,它们通过某种方式,可以“说出”任何多种可能世界。但是,很明显,我们并不对所有语言的可能世界都在乎。这里的一个存在论根据是什么?不是别的,而是生活/世界。人们为什么老说,“说得到好听”、“说得比唱得好听”、“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等等。这就很说明了人们并不是对任何语言意义上的可能世界都很在意。也很说明了,人们真正在意的是生活/世界——对语言的可能世界的评判根据就是生活/世界。
现在我要指出,当我说哲学的很多问题是假问题的时候,并不是说那些问题过于形而上,没有办法彻底解决。其实哲学的问题本身就是没有彻底解决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取消那些问题,就必须全盘取消哲学。我说哲学的很多问题是假问题,意思是说,哲学过于把逻辑的/语言的问题当做哲学的问题,并且过于相信哲学的问题可以逻辑地/语言地解决。也就是说,哲学所关注的某些朔大无比的问题,其实仅仅是逻辑/语言上的问题,而哲学的解决方案也是逻辑/语言地解决。再直白点说就是,哲学研究是不是哲学,而是逻辑/语言。哲学没有属于自己的问题。
这就是真相。
3、哲学的问题
我们刚刚说,以往哲学的错误在于,它研究的其实不是哲学,而是逻辑/语言。那么,哲学本身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我的一个朋友对我说,他现在没有写哲学论文的欲望了。因为很多问题想啊想啊,最后都是一个结论——我应该沉默!因为问题弄到最后,都是不可说的。这是很有维特根斯坦色彩的思想体验。胡塞尔也曾经比喻说,他搞哲学就象是在磨一把刀子,磨啊磨啊,不知不觉,结果竟然磨没了。他们真是诚实得可爱。其实,如果谁想要坚持传统哲学的问题和思路,把那些逻辑/语言问题很当真,那就必然是这样的宿命。因为你最后碰到的问题都不过是逻辑的悖论和语言的悖论。要么是逻辑上的无穷第推和循环论证,要么是语言上的语义悖论和语法反复。而这样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逻辑地/语言地解决的。根据哥德尔的不完备性定理,任何理论系统都不可能获得自足的圆满性。所以,问题弄到这个份上,就只能沉默了。
前边说到了,逻辑/语言的问题只能哲学地解决,而哲学的问题却不能逻辑/语言地解决——除非是假的哲学问题。所以问题并不象维特根斯坦想象的那么简单,以为哲学把那些胡说变成明显的胡说就可以告老还乡了。假设大家都规矩了,不胡说了,仍然还有问题,这时候出现的就是真正的哲学问题。什么是真正的哲学问题?
我先要说,并不存在确定的哲学问题。也并不存在哲学这样一门专业的哲学学科。如果谁要专业地学哲学,那就肯定学不到真正的哲学,而仅仅是些哲学史(死)的知识。哲学的问题在哲学之外,在理论之前。任何专业领域都不会出现真正的哲学问题。因为哲学问题并不是通常所说的那样,是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那些所谓基础性和根本性不过是一种逻辑的想象。解决逻辑的前提性之后,我们依然会遇到巨大的思想困难,这时候就暗示着哲学问题的出现。当然,哲学问题也不是某些人文理想特别发达的哲学家所想象的那样,哲学问题就是人的问题,就是人的存在意义的问题。因为,1)、人的存在意义问题并不是可以哲学地解决的,不可能因为哲学家论证了人存在的意义人的活着就有了意义——这不就等于说,在哲学家有效地论证这个问题之前,大家不是白活了?笛卡儿说,我思故我在,在这里也是值得怀疑的——先不说这个命题本身的逻辑问题。应该说,我做故我在。我做事,我存在。哲学家的故作深沉真让人觉得可笑,好象人活着的主要工作就是成天顾影自怜自怨自艾似的。当然,那样的说法对传统的哲学的确非常有利的——这恐怕是问题真正的原因之所在。2)、这个世界肯定不单单存在着人,对于人的任何思考都必须同时思考和人相关的所有事物。过于沉迷于私自的“存在与虚无”无助于人的存在意义这个问题的解决。人文主义有着过火的文学式抒情。哲学当然不能变成数学,但是也不能变成文学。德里达等后现代哲学家已经裸地这样鼓吹了。
到现在,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哲学的问题就是那些生活世界中的两难,那些冲突着的观念、思想、习俗以及趣味。因为不管这世界如何美好,都会出现说不尽的两难。举例来说吧。假设我的哥哥犯罪了,甚至杀人了,警察在外面追他,现在他跑到我家来躲避警察的追捕。这时候,我怎么办?这里我不打算说该怎么处理这个具体问题,仅仅想说,这就是生活世界中的两难,是哲学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实际上,生活/世界中有太多类似的两难和困境了,这种困境又不是理性就可以解决的。诸如,情与理、忠与孝、仁与义、家与国、亲与友,等等等等。我相信,这就是直接面对了问题本身,哲学就要在这里发现思想的困难以及生活本身的困境,发现一些宝贵的思想素质。而且,我们在这里会发现,理性或者逻辑的力量其实非常有限。我们也不可能在这样一些问题上,给出所谓的规律和规范——给出了也不会有效,不可能有效地教导人们说,大家应该应该怎么样。当然法律总会给出严格的规则。可惜哲学不是法律。
在这个时候,哲学也就面对了真正的问题,面对了真正永恒的困难。与那些逻辑的和语言的问题相比,这些问题显得那么真实有力,直逼人心。
4、从事实开始
人们通常都对哲学望而生畏,感觉它好象是高深莫测。更多的人倾向与于嘲笑哲学家。比如,人们曾经嘲笑分析哲学家说,哲学家不过是用他自己也觉得稀里糊涂的语言来分析蠢人说的傻话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当然有点刻薄,但是并没有错怪哲学家。
哲学家过于看重逻辑的眼色了,喜欢跟着逻辑走。如果说艺术家是跟感觉走,那么哲学家大概是跟逻辑走。逻辑需要什么,哲学家就献上什么。有两种想象,一种是文学的想象,一种是逻辑的想象。文学的想象当然是感觉体验的随心飞扬。逻辑的想象则是因为逻辑的需要而给出的蹩脚假设。我们很容易看到,哲学有太多的蹩脚假设了。其实那都是哲学和逻辑的勾当。哲学史上有太多的第一原理了,但是可惜很少有后来人把这些原理当真。如果谁对逻辑百依百顺,那么肯定会挖空心思给出几条第一原理。无论如何,这些第一原理都不过是逻辑的想象。也正由于我们有过多的第一原理,当怀疑主义很兴奋的时候,人们会毫不客气地戳穿假象,说“一切都不过是些说法”。面对这样的指责,哲学家通常会故作镇定,然后一本正经地给出进一步的第一原理。其实,在这里没有办法判明谁对谁错。因为那些出于逻辑需要而给出的普遍性的逻辑假定,都是不可证实也是不可证伪的。或者说,在根本上就是不可说的。
但是,哲学喜欢体系,喜欢自圆其说,并且大致认为能够自圆其说就是真理体系了。说实话,预先假设几条原则,然后据此推证出几个体系并不是什么难事。哲学厌恶矛盾,就象自然界厌恶真空。于是一心打磨逻辑上的圆润,一心避免逻辑上的漏洞。但是,很遗憾,避免了漏洞却同时陷入了空洞。从给出的逻辑假定开始,然后小心翼翼地推论,当然不会出现太大的逻辑漏洞。但是,如果假定的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那么得到的也不过是个自圆其说逻辑完美的谬论。有不合逻辑的错误,也有自圆其说的谬论。当然,哲学家给出的逻辑假定大体不会错得很离谱(一个人活那么几十年总会明白几条大致不错的所谓规律),再加上在推论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经验性修正——哲学并不会象数学那么干净,哲学家在建设体系的时候总会不自觉地参考经验生活中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即时修正——这样,最后的哲学体系也很难全盘皆错。但是,在这里我想指出,哲学家的逻辑想象至少给定的是不真实的假设,于是就必然推论出不真实的理论。不存在一劳永逸并且全面正确的第一原理。一个虚假的开端必然得不到一个真实的结论。
举例来说,哲学家在伦理问题上喜欢假设人性,要么说人性善,要么说人性恶,或者虚张声势地含糊其词,说人性不善不恶。然后在这样一个假定的基础上,给出一打或者几打伦理规范,好象人类的问题就这样得到圆满解决。追问“本”性,是一种逻辑的嗜好。或者是受了语言的表面假象的诱惑。以为搞定一个“本”,对那些枝节的“末”的解决也就势如破竹了。其实这仅仅上一种逻辑的和语义的想象罢了。问题是,不管人的“本性”是什么,一个无法否认也无法改变的事实是,我们这个世界永远都有好人和坏人。伦理的思考要从“好人和坏人同时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开始,而不是从假设人有没有良心开始。
从事实开始,直面问题本身。为什么要追问那么多的所谓“本源”?哪里有那么多的所谓“本源”?哲学由于职业的习惯,喜欢宣称诸如“我思故我在”、“思想是人的唯一尊严”、“诗意地栖居”等等,这样一些对自己明显有利的话。但是,我们何不把眼光转向生活事实?人类生活那么精彩多样,那么多美丽与伟大,丑陋与渺小,怎么到哲学家这里进单单看到“思想”这东西了?怪不得人们很容易把哲学家当作疯子。哲学家在人们的印象中就是疯子。以至于哲学团伙的内部都有叛徒出卖他们,说那些话不过是些胡说。
迷信逻辑,迷信语言,迷信罗各斯,都远离了事实,远离了生活现场,远离了问题本身。通过逻辑的手法偷换了的问题,当然也是问题,但是肯定不是真实的问题。哲学应该回归一种生活的感觉,哲学应该重新成为一种生活的方式,而不能跟着冰冷的逻辑或者热烈的人文想象走得太远,最后变成一种谁学了谁糊涂的专业。
5、事实和逻辑
事实和逻辑,究竟谁更强大?当事实和逻辑发生争吵的时候,我们站在哪一边?人们当然毫不由于地站在事实一边。但是哲学家通常会站在逻辑一边。哲学家有个很好的说法,有了这个说法,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在逻辑一边。是这样的,哲学家通常喜欢区分现象与本质,区分假象与实在。于是,他们宣称那些所谓事实不过是些现象,看问题得看本质,得用逻辑理性来把握本质。事实总是个体的、特殊的,不可能存在某种“普遍的事实”。但是,在那些特殊的、个体的事实背后,究竟有个什么样的本质?
不难看出,这个所谓本质是一种逻辑纵深所给予的一个逻辑设定。逻辑主义思维喜欢挖掘“背后的东西”,以为沿着逻辑的康庄大道一直挖下去,就可以抵达那个本质。但是,就象剥苹果一样,哲学家剥啊剥,剥到最后剩下个苹果核,于是说,看啊诸位,这才是真正的苹果。他们假装不知道那个苹果早就被剥得面目全非。这可能也不能过分地指责哲学家,因为他们总是有过火的野心和热情,总想一劳永逸地全盘解决或者根本解决。
其实,事实可能就是在生活/世界中立体而整体地给予我们的。我们说看到了某个事实,并不是单纯地在一种横向的、平面的层面上看到一个现象或者假象,当然也不是在一种逻辑的、纵深的意义上的所谓本质。而应该说,是在生活/世界中立体而整体地理解了一个饱满而真实的存在现场。任何事情都是整体而立体地发生在存在现场的,我们也都是整体而立体地身处生活现场。我们都在现场,于是我们“目击”了一切。事情的发生,不仅仅通过眼睛而给予我们,还通过心灵,通过理智以及情感等等,饱满地给予我们的。当然会有“看”走眼的时候,但是不会老是看到假象。人们并不会愚蠢到只是单纯地相信眼睛,但是哲学家却常常精明到只是“深刻地”相信逻辑。
逻辑不能代替事实,只能用来分析事实。事实是思想的起点,逻辑是思想的界限。事实是思想的根据,逻辑则仅仅是思想的工具。逻辑形而上学过于夸张了逻辑的力量。以为只有逻辑理性把握到的东西才是真实的本质的。逻辑凭借某种形而上学的任性才有横行霸道的可能。事实才是真正的力量。真实而有力,这就是事实。当然,事实的力量不在逻辑意义上,而在存在论意义上。是这样就是这样,不是就不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逻辑可以建设很多可能世界,但是并不是所有可能世界都是真实的。我们可以回避逻辑,但是没有办法回避事实。逻辑的对错仅仅是推理上的对错,但是事实的对错却是价值上的好坏。我想说,价值上的对错是最要命的。
当然你可以追问说,什么是事实?这个问题我仅仅能够回答说,事实就是事实,并且就此了事。因为这样的问题仍然是个逻辑主义的圈套。它蛊惑着我们去给出本质化的定义。还有一点,就是其实大家(哲学家是个例外)不可能竟然不知道“事实”是什么意思,要麻烦哲学家来解释。对于那些基本的概念,哲学是不需要给出定义的。你给出定义反倒把一个大家都清楚的东西弄糊涂了。比如,哲学家怎么定义“好”?如果硬是要定义,那可能只能说:所谓好,就是有用的;或者,好就是美好的;或者,好就是大家都喜欢的;诸如此类。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些定义其实都乱七八糟,越说我们越糊涂。对于怎么分辨这样一类不可定义的基本概念,我想,至少可以给出这么两个标准:1)、日常生活中非常广泛地使用,离开它我们就说不了话的那些词语。比如,好、坏、善、恶、美、丑、真、假,等等。这些基本概念绝对不是哲学意义上的那些逻辑意义的基本,不象那些所谓本质、本体、现象、先天直观、绝对理念,诸如此类。尽管它们看起来大得吓人,好象基本得很。2)、规定着我们的思想结构和世界形式的那些词语,离开它们我们的思想和世界图景就得散架,就不知道怎么思想。比如,我们的经常说的好/坏、美/丑,我们当然可以对这样的二分和二元语言表示不满,但是没有这样的二分,我们就没有办法思想——那不等于好坏不分、美丑不顾一团混沌吗?
最后我得补充说,这里没有要全盘打倒逻辑的意思,而仅仅想反对逻辑形而上学,仅仅想反对逻辑主义、逻辑本体。我很乐意把逻辑当作思想工具——其实,亚里士多德以及培根也都把他们的逻辑学体系叫做《工具论》、《新工具》。
6、真理与价值
后现代已经宣布了唯一一条真理:没有真理。当下哲学的任何思考,都不可能回避了后现代责难还能取得进展。我们现在来面对这个最大的诘难。
通常认为后现代是现性主义的内部后果。理性没有办法保证绝对真理,于是没有办法根除怀疑论。本质主义、基础主义、主体性,等等理性主义思路在现代哲学发展中出现了巨大的根本性困难。这些说法当然没错。但是可能还有一个相对外在的因素,一个社会学因素。我的意思是,后现代主义其实更多的是个现代社会的一个综合病症,或者可以叫做“现代社会综合症”。因此后现代更多的是个社会学事件,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有那么严重的思想根源。因为后现代的思想根源都是先天的,一开始就是那样,一开始就没有绝对真理。哲学家老喜欢夸张思想的作用,这其实是虚假而过分的。哲学思考应该跳出哲学学科的专业眼光来观察、思考问题。
法国的奈仁在分析法国1968红色五月风暴的后现代因素时,曾经用“心智剩余”这个词来描述现代社会——注意,不是“后现代社会”,其实至今没有出现一个后现代社会,后现代主义不过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情绪,大家矫情地抱怨一切,却什么也舍不得放弃。所以,后现代差不多就是,一边兴高采烈地大鱼大肉,一边埋怨吃肉不够绿色环保。说得难听的,那叫吃饱了给撑的。我对后现代也有一个和奈仁相似的描述,这就是现代社会的“精神泡沫”。也就是说,现代社会在物质剩余、经济泡沫的同时,也有着大量的“心智剩余”和“精神泡沫”。这个社会学因素可能比哲学家所想象的思想因素更具有决定性。
我们不能不说,这是个技术的时代。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很明显地暴露了这一点。好象人们的理性(所谓理性人)就是成天用来盘算一些蝇头小利。这个假设其实大体上揭示出了现性的技术性和工具性。因为现代哲学也差不多是个经济人,老是在技术上、细节上精打细算斤斤计较。相反,在价值问题上却一直低头沉默。分析哲学尤其是这样,技术上到是一丝不苟滴水不漏。而以解释学问代表的人本主义哲学,由于过分发挥了主体性(尽管他们自称是反主体的,然而却陷入了更深的主体性)和个体存在的体验价值,也不可能在价值问题上给出有力的表述。于是,总体上说,现性或者说是现代哲学是个悬隔了价值的哲学。要么避而不论,宣称价值问题不可说;要么本身无力给出有效有力的表述。因此,现代哲学的那些话语,都是些“缺德的”话语。现代社会是“缺德的”社会,人们成天在盘算自己的那些蝇头小利。相应的,现代哲学则是“缺德的”哲学,在逻辑语言的细枝末节上喋喋不休,或者在个体的存在意义体验上自怨自艾。
一方面,是话语/知识/真理与价值/德性脱钩,价值缺席;另一方面,则是话语/知识/真理和权力/利益勾结,真理失贞。知识悬隔了价值,真理失去了,这时候,后现代主义出来挑明说,“没有真理”,这又有什么奇怪呢?于是鼓吹“怎么都行”,又有什么不行呢?
当初现代哲学仅仅是想谨慎,没有大的抱负,以为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盘算一下就一切OK了。在技术细节上可以“不择手段”(费耶阿本德说的“怎么都行”其实开始的时候仅仅是个方法论口号),但是没想到,最后竟然堕落为“不择价值”。于是怀疑主义顺理成章地兑变为虚无主义——怀疑主义本身是个技术性的东西,虚无主义才是价值性、存在论意义上的东西。
到这里,我想说,我们应该鼓吹一种“德性的话语”,把价值和真理给重新糅合起来。真理和价值的分离就是现代哲学的一个后果,也是哲学传统的一个逻辑结局。事实上,我们很难把真理与价值上有效地剥离。价值和真理本身是统合着的。这一点在伦理学上表现的尤其明显。伦理的真理总是和价值直接关联的。可惜现代伦理学也几乎要把伦理价值从伦理真理中剥离。于是规范伦理学横行,德性伦理学凋尽。人们喜欢谈论规范意义上的公正(规范的第一原则是公正),却不愿意论证价值意义上的善。
我想强调,没有价值,哪里来的真理?因为至少真理本身是有价值的,不然我们就真用不着那么麻烦,干脆一劳永逸地怎么都行就可以了。所以说,不是不存在价值问题,而是哲学过于软弱无力,回避了价值问题——确实,价值问题是最难说的,但是并非不可说。
7、饱满的真理
哲学史上至少存在着三种经典的真理观,是这样的:a、认识论哲学中的符合论;b、现代人文主义的无蔽论;c、实用主义的效用论。这些真理论都存在着这样的根本困难:一)、就认识/逻辑本身而言,真理缺乏理性自身所要求的确定性,简单说,就是真理往往显得不够真,因此哲学史上怀疑论源源流长;二)、就实践/行为自觉而言,真理缺乏对生活/世界的指导权——如果真的有,那也是很微弱的。我们通常并不老按照所谓真理办事,通常的说法叫做:“我知道XX是真确的,但是……”。也就是说,你说的很对,但是我却不想或者不能那么做。这无疑让哲学很是尴尬。这种尴尬的根源在于,“真理之路”仅仅是在逻辑图式中寻找“单边主义的”逻辑合理性。就是说,这远远不是饱满的真理观念。首先,它存在于一种不真实的假设的逻辑图式中;其次,它依附于“单边主义的”逻辑合理性。简单说,它们都是一种片面的真理观,总是透过一个门缝——逻辑的、人文的或者功利的门缝,把真理给看扁了。
真理不幸被看扁了。我们需要一种饱满的真理。
所以我在上面说,要把真理和价值重新糅合起来——它们本来就不是分离的。传统的真理尤其强调的是逻辑意义上的真,差不多等于说,真理就是符合逻辑。我想说,符合逻辑仅仅是真理的一个起码条件,但绝对不是充分条件。哲学的真理和数学的真理是不一样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数学与哲学。哲学直面生活中的困境和两难,所以也必定要是生活/世界中的真理。生活/世界有情有义,有声有色,有真有假,那么,哲学首先就必须把这些事实考虑进去,而不能仅仅搭了逻辑的便车,仅仅考虑逻辑意义上的真。哲学不能不顾生活事实,而只顾勾结了逻辑一起投机取巧。因为你不顾生活的声色情义,那就不可能发现真实而有力的真理,只能给出一些自以为是而势单力薄的说法/意见——人们仅仅是姑且听之而已,并不当真。
把生活/世界中司空见惯的真假虚实、声色情义都考虑进去,那么,就必须是一种蕴涵了逻辑的真、行为的善和情趣的美的饱满真理。生活/世界也必须配套这样的饱满真理。在这里,传统意义上的真理、价值和事实是统合着的。简单点说,当我们考虑一个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逻辑意义上的合理性,单纯逻辑上的合理性并不具有真理的完全合法性。现在,任何作为一个真理是否合法,至少需要参考这样两个标准:1、合理性,也就是逻辑意义上合乎逻辑规定,合乎生活事实的规范;2、合情性,即符合生活直观——大感性(赵汀阳发现了这样一种感性的存在,他在设想伦理学理论的时候,明确把“合理性”和“合情性”两个概念并列,并且指出“合情性”“意味着在理性理由之外的、但是与理性理由同样有力的感性理由”,“是具有普遍性力量的‘大感性’”,“它和理性理由是同水平的无可置疑的人性理由”。《论可能生活》,页1。)和生活情趣。我曾经在我的1篇论文《从逻辑图式到生活世界》中说,一方面,真理受生活直观(大感性)和逻辑理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它受生活情态(活理性)和辨证理性的调节。简单说,既坚持原则,又留有余地。这是典型的中国思维方式。
我们下面就来谈中国的智慧。
8、中国的智慧
现在中国哲学界还在一本正经地争论一个虚假的问题:中国哲学是不是哲学?我都怀疑学者们是否就是以研究这类问题来混饭吃。那是个假问题,至少不是哲学问题。讨论这类问题的时候,肯定还离哲学很远。如果谁要是逼着我回答——不回答就不给饭吃,我会迫不得已地说,我想指出关键的三点:1、知识和权力的勾结。中国知识因为处于弱势,所以话语权明显短缺,搞得连自己的合法性都成了问题——当年赵家老爷就硬是不准阿Q姓赵。2、中国自然有着自己的独特智慧,至于这智慧叫不叫哲学或者其他什么名字,都不要紧。要紧的是中国智慧给思想提供了什么样可能方向和思路?3、中国的学者在思想上一直压着“现代化”这块历史巨痒,如果中国思想要想有新的进展,那就必须超越这个历史巨痒。
在真理问题上,中国智慧是很值得关注的。我们前面说到的“饱满真理”,其实就来自中国的思想传统。中国有所谓“天人合一”(真的最高境界)、“知行合一”(善的最高境界)和“情景合一”(美的最高境界),讲的本身就是一个完美的饱满的智慧理念。生活/世界中的真正智慧也就是这样“三合一”的饱满智慧。遗憾的是,中国传统中的这种饱满智慧一直在西方的知识权威(权力)下的不到应有的合法性。还有人在论证中国哲学的时候,喜欢夸大“天人合一”的一面,把中国哲学解释成了宇宙啊人生啊之类的玄学。其实中国哲学一点都不玄。她就是生活现场的思想/践行/审美的活生生裸的思想素质。孔子老是讲仁啊义啊,忠啊孝啊,可见他是直面生活的两难的。而且他很少给出一成不变的原则,一直在忠孝仁义的困难中挣扎。因为孔子很清楚生活/世界是个有声有色、有情有义的存在现场,只能饱满地理解了这个现场之后,才能对与其中的困难给出有效有力的解决。所以中国人喜欢讲权衡,讲中庸平和。在人际关系中的表现就是,谁也不愿意得罪。比如,《论语-学而》中说,“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这差不多是面面俱到。中国思想总是考虑得很周到,所以有时候显得有点狡猾。但是,对于生活和智慧的饱满理解却是相当高明的。
如果把中西哲学进行比较,那么,我们可以说,西方哲学务求高深——所以老是喜欢在逻辑上望深里挖,搞单向的直线的逻辑纵深;中国智慧则贵在高明,习惯照顾到四面八方,总是愿意直接地面对问题和困难本身。西方过于迷信逻辑和语言,算得上是逻辑/语言本体论和逻辑/语言独断论,中国则对此相当谨慎,因为中国哲总是把生活看做最牢靠的东西,于是,在语言/逻辑问题上,可以说是语言/逻辑怀疑论和语言/逻辑工具论。比如,《老子》里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大辩若纳”、“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庄子》“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得意忘言,得鱼忘筌”;《论语》“巧言乱德”、“敏于事,慎于言”、“天何言哉”;《孟子》“予岂好辩哉”;《易•系辞》“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诸如此类。
中国智慧是很讲人“情”的,但是并非不讲道“理”。只是中国智慧中的道理更具有人情味,更符合人们的生活直观,符合生活/世界中的“大感性”。中国人的“道理”就是生活智慧,而不是死板的、冰凉的逻辑真理。中国智慧讲原则,也讲人情,讲合理性,也讲合情性。因此我们很讲究“方中有圆”、“外圆内方”。——这一点让无疑西方哲学忍无可忍,因为在逻辑主义思维方式中,“方的圆”或“圆的方”都是不可理喻的。所以现代语言学的哲学家(如梅农、罗素等)老是喜欢拿“方的圆”做反例来说事。
当然中国哲学也不是没有缺陷,但是她的缺陷不在存在论上,不在基本的哲学感觉上,而在方法论上。我们却有效的可行的方法论原则,而在恰巧是西方的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