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论文范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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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概念论文【第一篇】
正名的柏拉图解释肇始于胡适1917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用英文撰成的博士论文《先秦名学史》。在这本著作中,胡适认为孔子名的基础是意象,而意象则体现在据说经过孔子整理和研究过的《易经》中。他将《易经》以简单符号概括错综变化万象的思想比附为柏拉图的理念,又认为意象可以看作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在此意义下,胡适这样解释孔子的“正名说”:“正名意味着使名的意义按照他们所体现的原有意象而意指它们应该意指的东西。当名的意义和它们的原来的意象一致时,名才是‘正’的;名正,则‘言顺’;否则‘事不成’。”[2]于是,我们明白无误地看到,胡适首先对正名之名做了一种本源上的探索,认为名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意象,然后又将意象比附为西方哲学中的理念或形式,这样一来,柏拉图主义就成功地嫁接到了孔子正名思想中来了。胡适在稍后出版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大致继承了上述看法,在孔子这部分,他最先讨论了孔子关于《易》的思想,将其基本观念概括为以象为核心的易、象、辞,紧接着他就由象引出了名,认为“‘象’在实际上,即是名号名字,故孔子的政治哲学主张一种‘正名’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胡适在这里还提出“正名主义”是孔子学说的中心问题,也是儒家公有的中心问题[1]56-76,这就将柏拉图主义的范围进一步放大了。胡适之后,依此理路解释孔子正名说的做法得到了学者相当广泛的赞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冯友兰于1931年出版的《中国哲学史》(上卷),书中明确标举胡适提出的“正名主义”,但其说法与胡适稍有不同:“盖一名必有一名之定义,此定义所指,即此名所指之物之所以为此物者,亦即此物之要素或概念也。如‘君’之名之定义之所指,即君之所以为君者。‘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上君字乃指事实上之君,下君字乃指君之名,君之定义。臣父子均如此例。若使君臣父子皆如其定义,皆尽其道,则‘天下有道’矣。”[3]冯友兰将名看作一物之要素、概念或定义,即一物之所以为此物者,进而将正名解释为事实之物向理想之概念的逼近。这与胡适的看法大致相同,说到底都是西方哲学中的柏拉图主义。不过,冯友兰的说法简易明了,因而更易被人接受。由胡适和冯友兰开创的这种正名的柏拉图解释除了对中国哲学史学科本身的影响之外,还波及到了其他诸领域,对以下尤其是三个领域的影响为最甚。
一为政治思想史领域。其中的代表首推萧公权于1940年撰成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他在这里对孔子正名做了一种权利、义务式的解读:“以今语释之,正名者按盛周封建天下之制度,而调整君臣上下之权利与义务之谓。……推孔子之意,殆以为君臣父子苟能顾名思义,各依其在社会中之名位而尽其所应尽之事,用其所当用之物,则秩序井然,而后百废可举,万民相安。”[4]这其实是先将正名理解为按照名之定义尽其所应尽之事,然后再以西方政治哲学中权利、义务的观念将这种“应尽之事”分为权利和义务两面。认同此观点而比较著名的还有劳思光1980年代出版的《新编中国哲学史》:“此(《论语》正名章)即儒家最早之名分理论。孔子未言‘分’字,但言‘名’时即明白凸显此意。为政以‘正名’为本,即是说以划定权分为本。盖一切秩序制度,基本上皆以决定权利义务为目的。”[5]此虽未明言“名”即概念或定义,但是“权分”与“权利义务”的说法揭示出其与萧氏的思路并无二致。政治思想史领域的这种解释又进一步扩散到了社会学科的其他领域,比如在法制史中,杜建刚提出:“正名是定分的前提。名分确定后,权利也就确定了,从而义务也随之确定。因此,权利义务的确定必须从正名开始。”[6]可见,这种权利义务式的孔子正名论的影响极为广泛,而之所以有如此影响的根源就在于将正名思想与柏拉图主义做了一种会通。
二为马克思主义思想领域。在这里有开创之功的是陈伯达,在1939年发表的《孔子的哲学思想》中,陈氏也从概念的角度来理解“名”,但却对孔子正名做了一种观念论式的解读“:在孔子看来,名是第一,事(事物)是被名所决定,而不是名被事决定。名实的关系在这里是被倒置的。孔子把真实的世界变成概念的世界,而把概念的世界看成不变的世界。”[7]这显然借鉴了传统上名、实的说法,却对其做了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改造,认为名是观念,而实是事物,孔子主张循名责实,因而是一个唯心主义的观念论者。不过,依据马克思主义,观念论也有其片面真理性,所以阅读此文后,在表示认可的同时,又做了补充:“作为哲学的整个纲领来说是观念论,伯达的指出是对的;但如果作为哲学的部分,即作为实践论来说则是对的,这和‘没有正确理论就没有正确实践’的意思差不多。”[8]由陈伯达开创,经由厘定的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正名观的影响更加深远,尤其在大陆学界,长时间占据着支配性的地位,仅以匡亚明《孔子评传》为例:“同志认为孔子抓正名并不完全错,错只错在他用已不合于当时社会实际的名(周礼)去正已发展变化了的当时的社会实际。”[9]马克思主义正名观归根到底也是一种柏拉图,只是前者以作为概念的名为根据,后者却以作为实在的实为根据,这其实是将西方哲学史上唯心、唯物的争论引入了中国思想中。
三为逻辑思想领域。这里主要将“名”理解为概念,将言看作判断,这样孔子“名正言顺”之说就成了逻辑学的一般问题了。这种看法广泛存在于逻辑学研究领域,可以温公颐的《先秦逻辑史》为代表:“从逻辑上说,言由名致,判断由概念组成,言的正确性必须依于名的正确性;如果名过其实,或名分不正,那么,由这样的名构成的言,也就会流为巧言或奸言了。从逻辑上说,概念上的意义混淆不清,当然会使判断模棱两可,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的实际。所以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10]175逻辑学家虽然一般都承认孔子正名的道德意义,但也普遍认为“名正”就是概念明确,“言顺”就是判断恰当。这样,其柏拉图主义的痕迹就很明显了,只不过以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方式表现而已。还需提及的是大陆逻辑学由于其特殊的政治背景,一般都有浓重的马克思主义色彩。如蔡伯铭说“:这在社会历史观中是一种保守主义,在哲学上,是唯心主义,在逻辑上,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概念论。”[11]孙中原说:“(孔子)主张用纠正已经发展了的实际的办法,去迁就旧有的名称,用旧有的名实关系的标准去匡正变化了的实际。”[12]崔清田同样说“:孔丘的‘正名’涉及到了名实之间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并做了明确的回答,即名为第一性,实为第二性。”[13]综上所见,孔子正名的柏拉图主义解释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展现了一种旺盛的生命力,以柏拉图主义为核心的西方思想借助着孔子正名这一孔道,以一种无形无影的方式深入地浸入到了中国思想中。对于这个现象,大多数学者都欢欣鼓舞地参与其中,只有少部分人对此有所警惕。然而,近几十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检讨这个问题,以下就是对这些反省情况所做的分析。#p#分页标题#e#
对柏拉图主义的反省
对柏拉图主义孔子正名论的反省并不隶属于某个单一的学术阵营。大体而言,这些反省的意见分散于三类不同的学者中。
第一类为对西方哲学有深入了解的学者。此类学者中最早的一位是张东荪,张氏有深厚的西方哲学功底,因此他明确反对冯友兰等人将名释为定义的作法:“须知定义必须‘以所属加差德’(pergenusetdiferentiam),这也正是亚里斯多德的产物。既必定有‘所属’又有‘差德’,则显然视‘被定义者’(definiendum)与‘定义之者’(definiens)为二。于是便为二辞的关系,而不是名实的关系。所以定义是以一辞说明它辞。并不和‘正名’一样,因为正名是求名与实相符。”[14]此外,西方汉学家也大都不同意将孔子正名解释为柏拉图主义。赫伯特•芬格莱特较早提出了这种异见:“我认为,没有任何理由把有关‘本质’的思想学说,或柏拉图的理念论,或类似中古时代新儒家的概念,读进孔子的思想中去,因为《论语》没有提供有关任何这类学说的其他任何暗示。”[15]郝大维、安乐哲也对这种主流意见提出了不同看法“:对‘正名’的这种流行解释部分是正确的,但他在强调孔子对传统连续性的注重的同时,却忽略了孔子对于文化变异、文化创新和发展的关心。”[16]不过,从这种中西对比的角度反省柏拉图主义最有代表性的还是陈汉生。陈氏认为孔子的正名思想没有诉诸于精神实体、抽象实体或者观念实体,没有任何可靠的理由使我们接受正名理论的柏拉图解释[17]99-100。他从语言的视角提出了一种中西思想差别论,认为古汉语的名词本质上是“不具个体性,而是可以任意分割的素质名词”,这与西方名词本质上是“具体名词和抽象名词相对立”的情况不同,所以中国语言只重“名词文字”,而不重“文句语法”,进而在儒家思想中表现为只从名理、名义、名分、名教上重视的“道德态度”,而不去关注思维和语法构造的法则。以现代术语来讲,他认为孔子正名思想只偏重于“正确的观点和立场”,而不在乎“真理真知”。
第二类是一些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如前所述,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将孔子正名说理解为一种唯心主义的观念论,但这种理解渐渐受到怀疑。在这一怀疑的路向中迈出第一步的是温公颐,温氏以概念的绝对性来理解孔子的名,这就将这种名与一般的事物之名做了一层区别:“在孔丘的眼光里,名的实质是永恒不变的。当然,孔子心中的不变的名主要是指名分言,或指他理想中的道德范畴,这不是一般的事物的名。在名分上说,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之义,是亘古而常在,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它是超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用现代逻辑的语言讲,就是概念的本质不变。”[10]177如此一来,早期马克思主义所谓“取实予名”的说法就值得怀疑了,因为名在孔子这里恰是永恒不变的。后来马振铎明确提出了两种名的区分,从而对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看法提出了根本质疑:“‘名位’、‘名分’之名与其实的关系和事物之名与其实的关系是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名实关系。后者是概念与概念所指谓的对象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名要符实。而‘名位’、‘名分’之名与实的关系与此不同,它们是一个人应当拥有权力、应当享受的待遇、应当尽的义务与实际拥有的权力、实际享受的待遇、实际尽的义务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实要符合名,而不是名符合实。”[18]马氏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了类似见解,如林铭钧、曾祥云认为孔子的名位之名与一般的万物之名有很大区别,犹如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一样[19]。曾海军提出孔子正名是按照人格的等级状况而形成恰当的尊卑、贵贱之序,这可以引导人类趋于高贵[20]。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正在发生一种内部的变化,研究者虽然大都声称以唯物史观为据,但直接以物质、意识二元对立观点对孔子正名思想横加裁夺的做法已经式微。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逐渐意识到孔子正名之名所包含的独特的道德文化意蕴,这不仅已经远离传统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式的名实观,也与柏拉图主义的解释有所区别了。
第三类是当代新儒家。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港台新儒家,这些学者对于西方哲学也有较深了解,但无一例外地都以中国文化为立场,他们的研究都凸显出孔子正名思想所蕴含的中国文化内涵。如牟宗三在研究名家的时候,认为名家的学问实际上开辟了“名理域”,从而显出一种“理智之俊逸”,而孔子由正名所开辟的春秋教则显示了一种“道德之尊严”。他说:“孔子言正名,主要目的是在重兴礼乐,重整周文之秩序。其所意指之名实主要是就政教人伦说,不是纯名理的名实。”[21]能够自觉地做出这种区分表明牟氏内心非常清楚研究孔子正名思想不能以西方思想为规矩而进行裁夺,而应该发掘其本来意蕴。其他新儒家的孔子正名研究也都站在这个立场,如唐君毅解释孔子正名章曰:“孔子告卫君,谓为政当以正名为始,并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正名。此乃谓人在伦理关系中有父之名者,即当有父之德,有子或君或臣之名者,亦各当有其相应之德,然后父子君臣之名得正。则所谓正名,实即教人由顾念其在伦理关系中有何名,即当求有其德,以合于其名。”[22]唐氏这种观点其实是发挥了古代学者“控名责实”之说的余义。徐复观的说法与此大致相当,但讲得更加明白:“名与实相符,这是名得其正;名与实不相符,即是名不得其正。……于是作为名的正不正的标准之实,不是政治伦理上所居之位,而是对所居之位的价值要求。”[23]此外,港台后起之秀的学者也大都注意到了正名所含蕴的独特的道德文化价值,但视野更开阔。如李贤中认为名家四子的思想不仅源于孔子正名,而且与老子无名及墨子立名有关②;丁亮构建了一套无名与正名两种名实思想交互碰撞的中国思想史③;林翠芬则全面分疏了以孔子提出正名为发端的儒家名实观④。质言之,对柏拉图主义正名观的反省主要在三个方面:西方哲学派认为中西思想有很大不同,孔子“正名说”并不等于柏拉图主义;当代马克思主义派在否定了早期观念论的正名观之后,也没有走向柏拉图主义,而是倾向于探索孔子正名所独有的道德文化内涵;当代新儒家则专注于发挥传统正名观之余义,这种做法表明他们与柏拉图主义者之间也是“道不同,不相为谋”。#p#分页标题#e#
如何超越柏拉图主义
针对上述情况,应该明确提出两个问题:为什么柏拉图主义受到了中国学界的青睐?为什么柏拉图主义也遭到了众人的反对?
第一个问题容易理解,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其一,从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趋势来看,这种交流最开始并不对等,而呈现一种西风压倒东风的态势,西方文化在不长的时间内汹涌而来,以至于主流知识分子的头脑都被西方思想的观念率先抢占。因此,当这些被西方思想武装起来的学者重新回顾中国思想史的时候,便担当起了西方思想代言人的角色,孔子正名的柏拉图主义解释便是其中显著一例。其二,从中西思想的共通性来看,作为西方主流思想的柏拉图主义与作为中国核心思想之一的孔子“正名说”确有一些共通之处,尤为重要的是柏拉图主义的解释还从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古代学者关于正名的两种主要解说之间的矛盾。一般认为,主张正名即正书字实际上是强调名的确定性和明晰性;而认为正名是正名分说到底是看重名对实有某种决定作用。这两个方面的意思恰好能在柏拉图主义中得到体现,因为理念、概念或定义一方面有其确切性和界限性的属性,另一方面又是现实世界的最终根据。容易想见,当柏拉图主义者发现这个“秘密”以后,便更加自觉地将柏拉图主义看作一种普世思想,从而根据自己不同的立场来重新编排和改造中国思想。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关键。对此,我们需要找出三个反对派的共通之处,上述三派意见说到底可归结为两点:一是认为柏拉图主义有其固有的缺陷;二是认为孔子“正名说”有其固有特点。以此来看,三派的意见大致相同,西方哲学派反对柏拉图主义主要是因为本质主义的方式难以解释与道德学说密切相关的“正名说”;而当代马克思主义与新儒家之所以不认同柏拉图主义的根本原因也在于他们体会到了“正名说”所蕴含的强烈的道德文化意味。所以归根结蒂,人们反对柏拉图主义是由于这种学说对于解释道德的无能为力,这就回到西方哲学的老问题上来了。
西方文化自古希腊开始就建立了一种理性主义的道德传统,柏拉图的理念论是这种理性主义的奠基性理论。这种理性主义传统在西方思想界塑造了一个稳固的感性、理性二分的结构,这个结构也默默影响着西方的道德哲学,使得将道德划归理性成了一种当然的观点。真正发现理性的有限性以及道德的特殊性,并开始反省这种二分结构是18世纪以后的事情。休谟较早地对道德和理性做了明确区分,他提出各种论证说明理性虽然对道德判断有辅助作用,但并不能决定道德判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论证是关于“是”与“应该”的区分,道德命题的系词并不是科学命题的“是”与“不是”,而是“应该”与“不应该”,由前者无法必然推出后者,所以他认为应该为道德命题重新寻找新的根据。因为“应该”与“不应该”通常表达的是人们愉悦或不快的情感,所以休谟最终将道德的根据诉诸于人的情感[24]。康德赞同休谟对“是”与“应该”的区分,但是他反对休谟将感性情感混入道德领域,他的解决方案是对理性进行批判之后坚守理性,为此他区分出一种实践理性,认为道德是实践理性之事。可见,康德解决问题的方式仍然是感性和理性的两分结构,其解决的效果也引发了怀疑。康德以后,人们对道德根源的问题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但“是”与“应该”分离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至今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反而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⑤。
逻辑学论文【第二篇】
主要包括感知觉、定义、推断、表面现象、判定。感知觉和表面现象又叫做主观认知模式,是心理学分析的主体;定义、判定、推断又叫做客观认知模式,是逻辑科学分析的主题。这六种模式都是哲学认知理论分析的主体,各自被统一叫做认知的初始层面和高等层面。所以,逻辑科学和心理学在科目上紧密关联,在各类学科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也都曾来源于哲学。我们能够用以下图像表明逻辑科学、哲学、心理学和认知学几大分析主体之间的连系。首先是逻辑科学、心理科学、哲学和认知学四者之间的关联。左方的图形表示:认知的初始阶段是感觉,主观认知是客观认知的前提。右方的表格代表各类认知模式间及其与逻辑科学、心理科学和哲学间的关联。心理科学分析认知的低等模式,由感知觉和表面现象组成。逻辑科学分析认知的高等模式,由定义、判定和推断形成。左方图形中的箭头代表了诸多意义。第一,箭头表明认知进步的顺序是从低等向高等,低等的认知模式将逐渐进步到高等的认知模式,低等的认知模式从属于高等的认知模式。第二,箭头代表低等的认知模式作用于人类的生理状况,在一定概率上是一类身体运动;高等的认知模式作用于人类的心理世界,大多是是一类心理运动。比如说,感知觉属于身体运动,任何生物都具备此类低等的认知模式;而借助于言语开展的判定和推断是一种心理运动,这是人们才有的高等认知模式。第三,认知模式的高等程度与其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它与心理运动包含度呈正相关,它与其自身的差别程度呈负相关;认知模式的低等程度与其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它与身体运动包含度呈正相关,它与其自身的差别程度呈负相关。第二、三两点早已不是哲学研究的问题,而是认知学研究的问题。向上的箭头代表哲学是认知学的源头。其次是心理与生理的关联、认识与潜在认识的关联。认知的定义是从大脑和生理体系形成思维能力的进程。认知学分析的主体是认知规则。身为认知学诸多子学科中的思维能力哲学,它最具代表性、深远和恒久的主题便是生理与心理之间的关联。哲学界一直在探讨这个主题,它的源头是哲学历史,与此同时又结合了当下学科尤其是生理科学的分析结果。必须强调的是,认知的含义与以往哲学概念中的认识完全不同。以往哲学概念中的认识来源于主体与客体相对的结构,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完全不同。
2.从认识史看心理学与逻辑学的分离和融合认知
学科形成之前,哲学是心理科学和逻辑科学共享的源头。诸多有名哲学家也是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心理科学家。赫根汉()的著作的《心理学历史理论》中所论述的从古代希腊到当下社会的诸多哲学界、心理学界都大有重大成就的学者有、奥卡姆的威廉、康德、泰勒斯、休谟、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培根、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笛卡尔、黑格尔、洛克等。古代希腊哲学界著名学者柏拉图代表作《谈话记录》、奥古斯丁代表作《忏悔录》、亚里士多德代表作《论精神》、等都被列为欧洲心理科学历史中的巨大成就。此书第一单元提出的"心理科学中的永久主题"即"哲学界亘古不变的问题"。此中,特别要赞扬古代希腊万能钥匙式的亚里士多德,他在逻辑学界、哲学界、科学界都享誉盛名。它的哲学经典作品,尤其是认知理论,详细地论证了精神世界、原因结果理论与目标理论、知识、直觉、客体理智与主体理智、认知与再认、联想与幻想、因素与快乐、情感与选定性认知等主题。亚里士多德创作的《论精神》,被看作是心理科学界的开创作品。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中,把精神划分成三种阶层--动物性精神、植物性精神和理智精神,理智精神占据最高阶层,并且只有人类才具备。他还将理智划分成主体理智和客体理智,客体理智具备整合经历的功能,它让生活中的所有事情照常开始,但是它不可以让人了解实质。从每个人的诸多经历中总结出实质,只能借助于主体理智,主体理智被视作思维的最高级模式。精神的主体理智替人们选定了最终目标,即隐德来希(entelechy)。隐德来希的作用是使世间万物按照一定的路径进步或者行动,直至彻底完成它的任务。我们可以通过本文发现,身为一名逻辑科学学者,亚里士多德替他的精神理论设定了最终目标,它等同于逻辑科学的道理--"亘古不变的促进者"。但是此亘古不变的促进者并代表神灵,而是代表逻辑学。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目标理论使哲学、心理科学和逻辑科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3.结语
逻辑学导论论文范文【第三篇】
(一)有利于拓展逻辑学发展方向,更广泛地体现逻辑学的价值
经过多年的发展,逻辑学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出现很多逻辑分支或逻辑类型,成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并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传统逻辑比较,现代逻辑虽然成为了当今逻辑学发展的主流,其严密性、先进性以及在现代哲学、数学、计算机、认知科学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一门科学的持续发展,要考虑它的适应群体和研究目的。论及此,必须提一下非形式逻辑领域被广为引证的卡亨的一段话:在几年以前的课堂上,当我正要结束(对我来说)迷人的、复杂的谓词逻辑的量词规则的时候,有个学生嫌恶地问道:他花了整整一个学期所学的东西,与诸如约翰逊总统决定再次升级越南战争的问题有何关系。我喃喃无语,就约翰逊方面说是糟糕的逻辑,然后就表示,逻辑导论不是这类课程。学生接着问道,什么课程处理这种事务。我不得不承认,就我所知,还没有这样的课程。这个学生想要今天大多数学生想要的一门与日常推理相关的课程,一门与他们听到、看到的各种论证相关的课程,这些论证的内容涉及到种族、污染、贫困、性别、核战争、人炸以及在20世纪后半叶人类所面临的所有其他问题。〔6〕28与此相同,吴家国教授也曾提及在国内发生的类似情况:1999年12月12日,为了纪念“学术百年”、面向社会宣传逻辑学,北京逻辑学会举办了一场逻辑报告会,除专业逻辑工作者参加外,还公开售票,欢迎对逻辑学感兴趣的人们参加。会上,逻辑工作者发言十分踊跃。然而,在会议结束时有一位中年女同志站起来发了言,她深沉地说:我是花钱买票来听讲的,本想学点逻辑知识对工作有用,可是,听了以后感到听不懂,不知道逻辑学对我有什么帮助。我很失望。〔7〕这些事例,充分说明了逻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方面,甚至可以说不平衡发展的不足。在这种逻辑学与人们现实生活、思维实践严重脱离的情况下,首先从北美兴起批判性思维运动,从而推动了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武宏志、周建民、唐坚等人在《非形式逻辑导论》一书绪论中大量转述国外部分逻辑学家的论述,指出数学逻辑(即通常说的数理逻辑—引者)的特征及非形式逻辑学家对数学逻辑的批评,提出了“逻辑学的实践转向”。〔6〕28目前,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并广泛推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鞠实儿教授曾提出:“假定存在一个逻辑类型,它或者是新的或已知的。如果它取代另一逻辑类型而成为被关注的主流,则称这一历史事件为逻辑学转向”。〔8〕并在该文中提出了逻辑学的认知转向。陈慕泽教授在《逻辑的非形式转向》一文中确认逻辑学是以研究推理和论证的总体目标的前提下,解释了逻辑转向的三个意思:“第一,促使逻辑学在某一阶段发展的动力,有别于上述总体目标;第二,逻辑学在此种转向目标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实质性的进展;第三,此种进展不但对实现其转向的目标,而且对实现逻辑学的总体目标有重要的意义”。〔9〕逻辑学的这些发展方向的转变为不同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启发和理论依据。陈波教授在探讨“逻辑的可修正”问题时指出了“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和“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的区别:“前者(指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引者)就是我们在实际使用着的逻辑,这是一种客观形态的东西。有没有这样的逻辑存在,是有争议的。如果有这种逻辑的话,它大概存在于人类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中,并且与人类所面对的外部世界也有某种关联。于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就是对这种逻辑的描写、刻画或重构;它们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就含有描述性成分,就有真假对错之分……,由此引出一连串复杂的哲学问题。当我说‘逻辑是可修的’时候,我不是指客观形态的逻辑,这种逻辑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至于它究竟是什么样子,则见仁见智,难以获得统一的见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逻辑学家所构造的、并获得公认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10〕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就是存在于不同民族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中,并在他们认识世界、表达和交流思想等与外部世界发生一切关系时具有密切关联、起重要作用的一种实际的思维现象,可视为该民族“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以逻辑学视角,用逻辑学理论,研究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掌握其认识世界、交流思想的基本规律,分析其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总结在有效交际过程中的主导推理形式,并与逻辑一般规律以及各民族传统思维方式进行比较等等,都可谓是逻辑学今后在逻辑与文化的互动视域下值得研究的新领域,也是解决逻辑脱离人们思维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能够充分发挥逻辑科学在不同民族思维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其应用价值。
(二)有利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丰富中国古代逻辑思想
西方逻辑传入中国之后,中国有识之士大量介绍、学习西方逻辑的同时,围绕“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逻辑在中国历史上的状况应当如何认识与评价?”的问题开始了中国逻辑史的研究。经过一个世纪以来几代学者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对象形成共识,研究方法进一步科学化,研究成果可谓是洋洋大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逻辑思想是逻辑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古代有丰富的逻辑思想,其中由于中国古代的历史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同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其历史的发展演变中当然也包括了不同民族的历史文化的持续融合过程。因此,研究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理应包括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同民族的逻辑思想。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不能说是不同的逻辑,但它是逻辑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不同民族群体的思维实践中占居主导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该通过学习、研究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来探究其规律性的因素,通过比较研究,丰富中国的古代逻辑思想。比如,蒙古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之一,长期以来在以蒙古高原为中心的北方辽阔草原为依靠游牧经济生息繁衍,创造了有别于中原农业文明的草原文化,形成了独有特色的蒙古族思维方式。蒙古人的为人处事方式与汉族人有别样的一面。那么这是为什么?这种特征是怎么形成的?这些问题要从古代蒙古族的历史文化背景着手,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研究,并与汉族古代逻辑思想进行比较,分析与汉族及其它民族思维方式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等。逻辑与文化具有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张东荪先生进行了逻辑与语言结合的研究,提出了自己关于逻辑与文化之间关系的观点,有人称之为“文化主义逻辑观”。他认为:“逻辑是由文化所需要而逼迫出来的,跟着哲学思想走,是文化的产物,由于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不同,因此逻辑就不同,不存在先验的、普遍的逻辑,没有唯一的逻辑,而只有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不同逻辑”。〔11〕崔清田教授则在中西逻辑比较研究中充分阐明了逻辑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他指出:“逻辑与文化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由文化的整体性,以及包括逻辑思维在内的思维方式在构成文化整体的诸要素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逻辑与文化的关系既表现为文化的整体特征和需求对逻辑的制约,也表现为逻辑对文化发展的影响。文化对逻辑的制约,决定了由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文化所孕育出的不同逻辑传统,既有共同性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1〕156鞠实儿教授在《逻辑学的问题与未来》一文中指出,在某一文明内部,由不同的人群所创造的不同或具有显著差异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构成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明可以具有不同的逻辑。〔12〕众所周知,中国逻辑学界“大逻辑观”与“小逻辑观”之争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彻底结束。我们虽然没有将大逻辑观扩大化,持不同的民族都有不同的逻辑,或者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就是不同的逻辑的观点。但是,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出发,将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或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作为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布留尔将原始人的思维称作为“原逻辑”,并指出:它(指原始人的思维)不是反逻辑的,也不是非逻辑的。〔13〕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或一个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可以说是前逻辑或原逻辑,它体现着一个文化群体在认识客观事物、表达思想、论证观点等方面的规律、规则、程序、步骤、手段等共同的思维特点和思维趋向。将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或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纳入到中国逻辑史研究范畴,能够丰富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体现我国多民族的文化、思维相互影响、交融一体的特点,对中国逻辑史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传播方式不断进步,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不同民族文化从表面上看,有很多显现的、可感知的差异,而其最本质的差异潜在于一种文化的深层次。这里包括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的文化理念。这种理念在不同民族政治、经济、历史、文学、艺术、道德、宗教、风俗、语言文字等诸多领域起作用并处处得到体现。一个民族或一种文化群体的思维方式以及说理方式贯穿于该文化体系中,有学者称之为文化的“本”和“纽带”,认为在思维方式的作用下各种具体文化形态和形式联结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同文化群体之间或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可以视为一种跨文化的论证。评价一个论证的好坏,有很多不同的标准。从非形式逻辑标准分析,其要素———“论证者”与“目标听众”至关重要。所谓论证者“就是指提出论证的人”。所谓目标听众“即是指论证者试图说服的听众”。〔14〕面对不同民族文化群体之间或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跨文化互动,不仅要考虑论证形式的共性,更要考虑涉及论证者和目标听众的文化差异性。和谐社会需要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是通过社会主体———人的行为得以实现的,只有人人保持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其思维方式的制约,是思维方式的具体表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在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过程中,能够多一些和谐、少一些冲突,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对彼此思维方式的全面、正确了解。因此,对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进行认真研究,正确认识、全面了解不同民族文化各层面的具体状态及其历史演变,把握其文化的特质思维方式背后深层次的因素,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时代需要。鞠实儿教授曾提出“广义论证”〔15〕概念,扩大了逻辑家族成员,在广义论证的框架内考察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方式,将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纳入到逻辑家族。广义论证不仅考虑到论证中的语境变量,而且还将文化作为变量引入逻辑学的研究领域;强调博弈参与者的文化隶属关系对论证活动的作用,从而允许我们在广义论证的框架内考察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方式。由于参与者的社会文化隶属关系对论证的实施方式和论证结果的可接受性有直接的制约作用,事实上,如果博弈者使用的规则不被他们所属的文化群体认可,博弈的结果将不会被相应的群体所接受,所以也就没有规范性。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逻辑学发展和不同民族文化交流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这样理论指导和“文明平等原则”〔12〕下,不同民族之间才能够顺利有效地交流,也只有这样的原则下,不同民族文化才能平等、协调发展。
二、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不容忽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要借鉴中国逻辑史研究的成功经验,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的方法。
(一)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是诸多学科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学科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之后,在该学科研究领域出现过新的分支或研究方向。例如,比较文学、比较逻辑等。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也离不开比较研究方法。因为,只有在比较中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不同民族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和一般规律。采用比较方法,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不能盲目比附或强行比较。要明确比较目的、对象,要通过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所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主要特征的比较,总结出他们的共性和个性,全面、客观地分析他们的异同特征形成的原因,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指导不同民族群体和个体之间的交流。
(二)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
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是中国逻辑史研究的一种成功的研究方法。即把中国古代逻辑史放在它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文化环境中,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作为先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当时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思想以及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考察,从而得出全面、确切的结论。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不仅纠正了过去中国逻辑史研究“据西释中”、“简单比附”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为中国逻辑史研究开辟新的思路,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而且对很多学科的研究都具有方法论意义。民族思维方式研究必须正确采用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把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放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该民族的特定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中,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分析、高度概括、科学归纳,得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三、小结
逻辑学论文【第四篇】
历史正义,以其终极的正义性担保历史与逻辑各自的特性。历史正义逻辑使历史为历史、逻辑为逻辑。在敞明日本历史的正义逻辑中,面对沉沦的终极信仰抹去的逻辑间隔力的逻辑,自然推出天皇与神平等立约的结论。神在日本历史中降格为所承诺对象的对象。终极信仰,不再是永久持有终极性的历史信仰而是在过去富有终极性的“历史的信仰”。终极信仰在过去的终极性,确证现在历史的终极性。终极信仰承诺的普遍性,不是由其终极性来承诺而是由承诺的承受者双方给与自身。它在日本历史中具现为现世的天皇信仰。日本历史的信仰逻辑,典型地体现着历史信仰的亚逻辑境遇。
一、原初天皇信仰中的事实性与价值性
天空中普照大地的太阳,本是人类的而不只是日本人的光源。日本历史在信仰逻辑上,以天皇是天照大神这个太阳神的子孙形式代替太阳本身、代替终极信仰,天皇信仰即日本历史的信仰逻辑。日本历史不同于其他东方国家的地方在于:它在天空中看到太阳而不只是乌云,它发现大地万物的秩序源于太阳的朗照。与西方的差别在于:日本以两性一体的现人神天皇代替太阳神而不是作为神的光芒的承受者谦逊地活动于大地,敬仰太阳的运行承受太阳光芒的天皇成为日本历史光源的中心。现世的非终极性在者的终极化,致使超世的终极信仰的隐退。隐去的终极信仰,以虚拟的天皇信仰承诺日本历史的终极正义性。
最初的天皇,乃是传达神意于人间的巫师。伊势神宫称作天火明命信仰原型的天照,就是指伟大的太阳之巫。他们以人的面目把神的话语转达给世人,自身是一个中间性存在者。他们同现在的天皇一样,对世俗世界没有实权。即使在天照大神被确定为最高神前,日本的民族神话也没有信仰绝对神的传统。诸部族所信仰的神,已经内含继承天照神系统的天皇信仰所有的两性一体本质。约十五万——四万年前,从欧亚大陆渡来的东日流的阿苏边族,信仰自然中只有一个神。它化灵百千万、司掌万物生死,形成生死轮回因果报应。明暗为神眼,空气风为神息,雷电为神怒,地震、海啸、洪水为神罚,喷火是神在活动,寒暖表明神的起居。此族还崇拜日月星火水木土雨兽鸟鱼菌等百多种神。神的事实化、世界化,必然是神的多神化。以事实性在者为神栖居的场所,世界因此神化。多神的事实性取消其绝对价值性。多神为价值性与事实性的统一体。
阿苏边族之后,渡来东日流的津保化族(绳文人),一样信仰多神教。天上的一切为石化神,地上的一切为保野利神,水中的一切为我古神。这三个神生存世界万物。它们不是具体的神像神体,而是森罗万象的象征。世界的逻辑本源,是事实性的多而不是价值性的一,又有抽象的象征性涵义。这是后世日本人选择天皇这个两性一体神为历史信仰的宗教基础。
距今约4800~4600年前,耶靡堆族建成耶靡堆国(耶马台国),把荒霸吐神置于整个王国之上,称为全能的国神。此神在终极意义上给出世间万物,以天地水构成自然界,以生育死构成人类的生存现象。时间在过去、现在、未来中流走。荒霸吐神合并阿苏边族、津保化族族神,改为荒霸吐石化、保野利、我古神。神的世界化,促使荒霸吐人给与天地水这些事实性在者以神性。自然巨石,是神的栖居地。从北海道到本洲,到处留下以石为神的遗迹。神与自然间没有间隔。荒霸吐神社的灵窗上装饰的天神三轮印,指万物轮回;六角星印,象征天上一切。三点三波印,指水的三大力量,它是创造万物的生命体,使气化水、水化冰、冰化雪、雪化雨、雨化云,浸透于天地。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四季、冰界。荒霸吐人,赋与事实性的水以价值性的涵义。倭国王九代开化天皇,禁止信仰祖传神的荒霸吐神,把更有神性的天照大神立为最高神。不过,天照大神信仰,继承了多年形成的事实性与价值性合一的信仰传统。
二、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
荒霸吐族人,以其血肉为自己的族神作证;皇族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为天照大神的神性作证。天皇是太阳神天照大神的子孙而有神格性,天皇在事实上的终极有限性表明天皇的人格性。皇族通过肉体生命的血缘流传,保证天皇对神格性的永无休止的占有。现世的在事实上有限的人格性与超现世的在价值上无限的神格性,构成天皇的两性。天皇是人格性与神格性的一体、事实性与价值性的一体。不死的天皇的两性一体,即天皇信仰。
两性一体的天皇神格性,起源于天皇万世一系的历史传说。神以虚拟的血缘流传把神性传达给天皇,现在的天皇接续过去的天皇在流俗时间中传承神性。然而,天照大神在日本神话系谱中只是一个中间神格,在历史信仰中的绝对化没有抹去其中间性的神格本质。之前存在创造它的神。也就是说,在终极意义上,天照大神的神格性,是一种受造者非创造者的神格性。这种非终极意义上的神格性本身,内含着非神格的人格性。在血缘上继承了天照大神神格性的天皇,同时继承了它的非神格的人格性。天皇在时间中,以终极有限的事实性在者实践天照大神的神格性。因此,天皇人格性,既不同绝对神的神格相对应,也不是人的精神的人格性。它是天皇神格性的事实性存在方式,天皇实践自己神格性的现世方式。正因为天皇不断超越自己的有限人格性、代表天皇信仰在历史中现世,价值上才有天皇神格的不朽。
天照大神的中间性,决定其子孙天皇的人格性与神格性的中间性。在终极意义上,天皇神格与天皇人格是不完备的。只有绝对永恒无限万能的神本身,才有绝对永恒无限万能的神格性。这种完全的神格性,来自神本身而不是神在流俗时间中的源初血缘授受。它向所有有限相对的事实性在者显现,而不以任何个别的事实性在者为其存在方式。神在此岸世界中没有替身。天皇神格性这种事实性相对有限的不完整神性,不是价值上绝对无限的完全神性。相反,只有没有神化的人才有人的真正本质,只有以绝对永恒无限的神为信仰对象的人,才是本真的人性所有者。如果一个有限相对的事实性在者禀有神性,这不但破坏了神的完备性而且损伤了人的自足性。人格性源于信仰神的神性。天皇人格性,是天皇神格性的在场形式,是对不可言说的神格性的言说。与生俱来的神格性本质,致使天皇人格性在终极意义上的不完全性。这种人格,只可能是一种集体的象征大众存在没有个性的国家人格。两性一体的天皇,即现世的神与非现世的人统一的现人神。
现人神,是日本天皇代代相续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事实上超越有限个别天皇为日本历史给出终极合理性的两性一体的天皇即天皇信仰。每个天皇为自己生存的历史作出现世的终极承诺,天皇承诺日本历史的终极合理性。作出终极承诺的日本天皇,已经不是在事实上有限的个别事实性在者,而是现世临在的天皇信仰。天皇以天皇信仰为历史信仰,临在于现世的日本历史。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天照大神的神性,明证天皇信仰的现世临在。个人生存的价值在于:它表现诸神神格性的程度。生存延续中的个人与他人相关联。把每个日本人关联一体指向共同的家园。个人要么是公家、要么是武家、要么是商家。个人必须以天皇信仰为自己的家园。以天皇信仰为历史信仰,就是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为历史信仰。(这就是为什么亚洲人民认为现在的日本人应当承担他们的前辈的行为的责任的原因。)
三、天皇神格化
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这种信仰逻辑,依然是日本历史逻辑的产物。日本历史在终极意义上取消终极信仰,完成了天皇与神间的自由过渡;它们立约以天皇代替诸神。天皇的现人神本质,出场在这种代替中,天皇的人格性与神格性的终极边界消失了。这不就是一体的人格性与神格性么?
从历史信仰逻辑中产生的天皇的神格化,为日本的历史正义逻辑中天皇与神、皇族史与日本史、日本史与世界史、历史与逻辑间自由替代的正义性给出终极承诺。历史学中倡导历史事实的神化,政治学中主张现世国家的神化,社会学中捍卫现世生活的神化(以事实为本源的世界生成论、血缘流传与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性),最终是天皇神格化在不同界域中的不同形式。难怪“记纪”作者要把自己祖先的事迹神化,难怪丰臣秀吉有迁都北京的梦想,更难怪日本产生了花道、茶道等把现世生活神化的学问。
天皇的神格化,还暗含有人的神化逻辑。通观日本历史,历代天皇不用说最后是神,而且在各种宗教教派中也不乏教祖神化的文献事实。一个神化的人死去,必然有另一个神化的人生起,因为信徒决不可能生活在没有现人神临照的日子里。天皇这个全民不可超越的神格,是全民的神性依归。在日本全民与神本身之间,由天皇这个中间者间隔着。他们不以绝对神本身为依归而是投奔事实性的世界。任何事实性的家园,都不是终极的依归;非终极的依归就意味着被流放。日本国歌,正是上述历史信仰逻辑最真实的写照。
初代天皇,把从诸神接过来的神性展示在皇族的血缘承续中;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是天皇占有神格性、实现神格化的方式。随着对天皇神格性的占有,它也将神格化,因为神格化的肉体生命才能达成对天皇的神格性占有。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即血缘传承的神化(对于个人是家的神化,对于全民是日本国的神化)。神化的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组成神化的现世生活。现世生活除了生存延续肉体生命外,再也没有其他目的。现世生活宗教化。
为了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当然离不开经济活动。不,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价值指向,一切财富的增长积累的最终价值目的,都是为着生存延续肉体生命。对天皇神格性的信仰,转化为对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圣性的信仰,对生存延续肉体生命的经济活动的无限价值性的信仰。日本在政商资本主义(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中促成的个人的觉醒,最终未怀疑天皇信仰。这是近代日本不同于西方的根本原因,更是日本经济奇迹般成功的终极动因。现代日本人勤奋的工作精神,如同从前的日本人勇敢向天皇信仰献出自己的肉体生命一样,只是改变了献身方式。以生存延续的肉体生命献身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的神性,这就是日本人。四、天皇人格化
日本历史连绵至今,因为有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神格性的努力。自然的肉体生命生存延续,成了日本历史追求的潜在目标。日本历史的普遍价值在于:它昭示出神性的本真价值,这除了天皇的神格性外,还在于日本历史为这种昭示提出了现实的可能性——天皇人格性。天皇在日本历史中的现世临在,正是天皇人格性的临在,是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为方式的临在。天皇人格化为永久在场的事实性在者。皇族在日本历史中的永存,终极承诺天皇的永久在场。天皇的现世临在,又是代表神这个终极信仰本身为日本历史给出终极的合理性,那么,它就是神的现世临在;天皇的人格化,就是神的人格化。神,不再是高高在天空中的太阳而是大地上生起沉落的太阳。神栖居在自然万物中(多神教的逻辑必然性),栖居在现世日常生活中(外来宗教现世化的命运),栖居在历史事实的轮回演变中(事实性历史学的价值根据)。日本国,因为神的栖居而神国化。
天皇的人格化(神的人格化),显示出天皇的事实性本质。天皇人格在终极上的事实有限性,使任何现世物不具有永恒意义。富有永恒性的东西,是能够延传天皇神格性的人格性在者。
日本历史,就是天皇信仰为了保持神格性不断更新人格性事物的过程。无限的天皇神格,要求有限天皇人格的无限现世,由此形成日本文化传统的开放性与日本文化开放的传统性原则。吸收外来文化,是开放性原则的固有需要。它以守护天皇的神格性为目的。日本历史的终极价值原则,是天皇信仰中的两性一体原则。对天皇的信仰就是信仰神,信仰天皇的人格性与神格性。天皇是神的现世在者,天皇的人格化即神的人格化,天皇巡行即神临在。以神本身为主题的宗教的现世化,仅仅是天皇人格化在现世中的对应形式。任何文化到日本的手段性命运,恰是日本文化传统开放性本质所致。天皇是人,天皇的神格化即人的神格化,人的现世生活宗教化,现世生活有绝对的神性意义。它是终极合理正义的宗教生活。现世化后的外来文化,构成日本文化开放的传统。通过文化传统开放性原则,日本历史先在地将世界史纳入自己的文化传统中;通过文化开放的传统性原则,日本历史同化所有的外来文化融合在自己的价值传统中。
五、天皇信仰中的日本人(天皇信仰的历史形式)
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是日本历史的终极信仰。其历史形式,为人神同一信仰。首先是现人神天皇对日本全民的象征,其次是日本人的半人半神性本质。日本人所信仰的神,不是唯一神本身而是把自己同神间隔开来的天皇。日本人始终属于人类中的一个亚类,生存在这种历史逻辑中的日本人不再是个体性的存在者。天皇这个日本人的原型,是其虚拟独立性(日本人间在事实上的独立性)的最后给与者。无论流浪到哪里,日本人都没有忘记属于作为太阳神子孙的类。他们在信仰天皇信仰中,由于神性背景的远去而选择自己的日本人共性。天皇这个超越了每个日本人而没有超越人的人,是在终极意义上没有终极性的神的子民。
日本人,是一个半人半神的民族,其人性与神性没有完全展开。人的神化与神的人化,一同形成日本历史逻辑的信仰逻辑。天皇的神格,表明天皇相对于所有人的绝对性、无限性、永恒性、万能性,对天皇的信仰即对自己不是天皇而只是信仰天皇的日本人的信仰。受这种信仰的潜在指使,日本人抛弃了以事实性在者为神的其他东方民族(脱亚论)。天皇信仰的现世性,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神性的人格性,注定天皇的事实性存在。把自己托付给有限事实世界而不是终极信仰世界,日本人信仰了不该信仰的东西。面对西方终极的基督教唯神论,天皇信仰呈现出多神的本质。事实性在者的提升,最终导致被提升者的沉沦。事实的有限性,使对传承天皇神格性的有限事实多样化。日本人的神学,在终极意义上不是超越现世的神学而是以现世为神性的神学。
在人神同一的历史信仰外,天皇信仰逻辑还预设历史与宗教的同一性信仰。日本历史,是神通过天皇实现神性的历史。凡是现世的就是宗教的、终极合理的。日本宗教的现世本质,即日本历史的现世宗教性。这在不同时代体现为祭政一体的政教分离制度,历朝历代的天皇,只为现世历史给出终极的正义性而不参与现世历史的具体进程,现世历史由现世的非神化的人来治理。耶靡台国的几内五王制度、公家社会的太政官制、武家社会的幕府将军制、商家社会的内阁总理制,无不根据祭政一体、政教分离的历史逻辑。祭政一体,指现世历史政制的终极正义性在根源上与日本宗教同一;政教分离,指现世历史以其历史性展开天皇信仰。
六、日本为什么没有形而上学与神学
“日本没有哲学”,这不但是说日本历史中没有像德国观念论那样的一个个哲学思想体系,而且意味着日本历史的信仰逻辑对终极哲学——形而上学诞生的阻止。近代虽有称为哲学家的西田几多郎,但西田哲学具有排除形上间隔逻辑的特征。形上哲学,开始于现象与实在的绝对间隔,是超越现象追问实在的学问,是延搁存在者后关于存在自身的言说。西田哲学把实在限定为知、情、意统一的纯粹经验、直觉意识、纯活动,这背离形而上学所阐明的知、情、意相互间隔的逻辑哲学,只能对实在展开现象性的描述。实在拒绝进入西田哲学,有关于场所的逻辑——对象的物质界、被见的意识界成为有的场所与相对无的场所的内容、绝对无的场所是关于无间隔逻辑的澄明。“无见者而见”。对象、意识在无中的呈现,是对象、意识的自我呈现;事实限定事实自身,个体限定个体自身,现在限定现在自身,世界限定世界自身。以事实为绝对个体、以现在为永远的现在,这是西田场所逻辑的自然推论。因为,无间隔逻辑中事实与绝对个体、现在与永远之间本无间隔。在永远的现在中,你我同时出场,神人相互替代。天皇象征无,因为天皇象征无间隔逻辑。从间隔逻辑产生的本真形而上学所追问的事实的绝对性现在的永恒性母题,在无间隔逻辑中构成无需追问的绝对前提。西田的无间隔逻辑哲学中,没有形而上学的终极对象。
天皇这个非终极的事实性在者的临在,取消了任何信仰天皇的日本人对存在的纯粹信仰。在天皇面前,最多只有关于现象世界的哲学而不可能有关于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最多只有关于天皇的现世宗教而不可能有关于唯神的神学(日本神道教,未建成在逻辑上统一的教义体系的原因)。个人在信仰天皇信仰中,丧失了超越现象的能力。天皇信仰以其人格性的事实性临在,永远抹去了追问一切存在图式的可能性。天皇信仰的神格性,就完美表现于人格性的事实性世界中;绝对抽象纯粹的天皇信仰,任何时候都以象征的方式出现在日本艺术中。日本艺术,既不是绝对精神完化自己的工具,也不再现具象事物,而是在具象中抽象出神的神性,在人格性的具象中表现神格性。日本艺术,象征日本人的历史信仰而不是人类的神性信仰,这使日本艺术步上反艺术——艺术是人类生命情感的象征性形式——的道路。
日本艺术情感的非人类性与日本宗教的非人类性,典型表现出东方文化所倡导的亚人类情怀。现世宗教以信仰天皇的神格性为最高理想,以事实的人格性带出天皇的神格性。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即现世宗教的全部教义。不用说提出神皇一体、祭政一致的神道教是现世宗教,连外来佛教、基督教也难逃现世化的命运。宗教精神的现世化,为着现世生活、现世国家的宗教化。天皇人格这种天皇神格的现世形式与天皇这种神的现世形式的日本历史信仰逻辑,创造了以现世人伦为价值取向的日本佛教。现世国家、现世天皇及世俗生活本身是绝对真理的源泉,对个别的绝对者的信仰代替了对普遍的绝对法本身的信仰,以正直为内容的人间伦理道德法度成为衡量人与神的亲和尺度(中村元《东洋人的思维方式》。日本佛教,缺少逻辑思辨能力,强调真俗一贯、即事而真、在家佛教,这与日本宗教所奉行的人神合一、在神圣全体中消没自我的思想依据于相同的“无间隔”逻辑。利己心,是对神最大的不敬,因为由利己心产生的自我在人与神间树起了间隔。
西方的形而上学传统以观念的方式超越现象界,西方神学信仰神本身。绝对精神在观念中的神化与绝对神在信仰中的神化,是形而上学与神学的内在要求。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反对绝对精神的神化、绝对神本身的神化。只要日本历史不放弃天皇信仰,只要天皇是现人神,日本人的成就,只可能是事实性的、战争的、经济的、艺术的、宗教的,而不是本真的形而上学与神学。因为,天皇的现世临在,从观念上取消形而上学超越现象追问绝对精神的可能性,这种形象的现世天皇预定日本艺术所象征的情感的现世性。
七、权利的神化
日本历史信仰逻辑,封闭了通向纯粹存在与纯粹神性的道路,那么,折回现世权利使之非现世为形上化、神化的权利,便是它的必然取向。天皇的神化,源于对人的神化的普遍认定。神化后的天皇加上不可能本真神化的人,构成天皇的现人神本质。为了保证神性不沉沦于现世天皇中,日本历史信仰逻辑,承诺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代替精神生命的生存延续、以血缘流传的虚拟无限性(血缘流传的事实性)代替神的永恒性。神在天空中对历史的临在,转化为在过去对历史的临在。血缘流传,以持续的事实性为本质。事实在时间中的非间断性,使肉体生命在血缘流传中承接下去。事实性的权利,最终以形而上学的方式确证血缘流传的无限性、神的永恒性。权利的事实性,因为事实性为了事实性而神化。
从天皇的神化中有人的神化,从人的神化中有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从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中有事实性在者的神化、权利的神化。权利,就是最富有事实性的事实性在者。天皇在流俗时间中延传天皇信仰的权利的普遍性,为一切天皇权利给出明证。普遍终极的权利,指出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普遍终极性。不同时代的历史逻辑,只不过是实践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普遍性历史形式,也是天皇在时间中展开神性的不同方式。天皇根据自己的事实性人格性承诺的终极权利,承诺血缘流传的可能性。最有事实性的人格,即天皇人格。天皇人格事实化的权利,即天皇强权、天皇法权、天皇产权。这些权利的普遍价值指向,使之区别于古代中国皇帝的垄断私权。换言之,天皇的神格性、天皇权利的普遍性,保证天皇人格、天皇权利的公有本质。天皇权利与天皇人格一样,仅仅是实现天皇权利的终极性、天皇神格化的手段。天皇的神格性,在日本历史信仰逻辑中是完成终极神性的手段。相反,皇帝的垄断私权,既无终极性的价值根源又无超越于私权外的普遍价值指向。
权利的神化,是天皇神格性的政治学形式,权利的事实指向是天皇人格性的政治学形式。天皇人格,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传承天皇神格背后的神的神性。天皇权利,以具体的公有的天皇强权、天皇法权、天皇产权为手段,在现世社会中展开承诺天皇权利的终极性的天皇人格。这些权利的公有本质,植根于日本历史的正义逻辑。在终极意义上,是天皇私有天皇信仰同时是日本全民对这种私有权的公有。因为,天皇象征日本全民(这种象征天皇制,不仅是战后的日本国体,而且是日本历史自古遵循的历史逻辑。战后的象征天皇制,是日本历史逻辑最准确的形式。天皇,在日本绝不同于皇帝在中国。他倒有些罗马教皇的特质。他是现世权利的正义性的终极给与者而不是现世权利的承受者。中国皇帝既给与又承受。立法人同是执法人,法的正义性外在于法本身内在于代表事实性强权的皇帝意志)。
日本历史正义逻辑,在天皇与日本全民间实现的自由化身在所有权形态上,表现为天皇私有制的全民公有本质。它在终极意义上对正义的监护对象间的间隔的取消,取消了作为所有权不同形式的公有权与私有权的间隔。由天皇人格对天皇神格的绝对私有所表达出的全民对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手段性的私有权,恰恰是一种普遍公有权——全民公有对自己的生存延续的私有权。个人对肉体生命手段性的私有权的神圣性,对应于天皇人格对天皇神格的神圣私有权,谁也无权剥夺个人献身日本历史正义逻辑的权利。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权利,只是日本历史正义逻辑显示自己正义性的权利。
日本历史信仰逻辑所带来的天皇现世临在信仰,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为出场方式,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性,来自肉体生命对天皇神格的手段性或天皇神格对于肉体生命的献身的神圣向导。这在事实世界中即血缘神性。既然日本历史正义逻辑规定日本历史的所有权形态为全民公有的天皇私有制,既然日本历史信仰逻辑承诺日本历史逻辑的正义性,那么,由历史信仰逻辑所承诺的血缘神性,就必须构成历史正义逻辑在所有权形态上的承诺内容。这种内容的逻辑原则,为血缘神性天皇私有制或血缘神性全民公有制。天皇,由于是天神的子孙而有生存延续诸神神性的私有权,日本全民因为信仰天皇信仰的血缘神性而有对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圣私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历史逻辑可以称作家的逻辑。血缘抹去家人间的间隔,这是世俗社会中的日本历史正义逻辑。日本家族(千根千枝将家族分为西欧近代家族、中国的宗族、日本家族三种形式),以父子继承关系为基础。其延续在社会的最低层面体现出天皇血缘流传诸神神性的信仰方式。家庭的生存延续,是对日本国、日本天皇生存延续神性的最低承诺。日本历史逻辑所内含的家的逻辑内容,为日本选择直系家族的结构给出必然性。家长在家人中的地位,相当于天皇在皇族中的地位。父子间继承权的合法性,源于天皇继承诸神神性的终极正义性。财产继承只是血缘传承的副现象。兄弟间相对于家长共在,相当于日本人间面对天皇共在。按照家的逻辑,家人的个人性,受制于家的存在,家就是那种维系家人感情的场所、力量,使家人具有共同的血缘渊源、血缘神性。在共时性意义上,共同的血缘流传,不再使家人间存在任何间隔,没有间隔的家人呈现出和的哲学,个人追求无心、清明心、诚的内在修养,是家人间背靠的日本历史正义逻辑的当然要求;在历时性意义上,家父长继承制保证血缘流传非间断的神圣性、家长对于家人持存的唯一性。这对应于日本历史以过去为现在之源的时间逻辑。家人与家人之间、小家族与大家族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无不在各自的界域面对共同的历史信仰共在。
注:
“1890年10月,井上哲次郎结束了大约七年的留学生涯回国,就任东京帝大文科大学教授。他依靠文相芳川显正写成对教育敕语的解说,作为《敕语衍义》(1891年9月)刊行。在这本书里,他教导说:敕语的主旨是“修练孝悌忠信之德行、培养共同爱国之义心”,这“最适合于统一民心”(《增订敕语衍义》被收入《教育敕语相关资料》第一集,页460)。他在正文中,——解释敕语的语句,从中可见的逻辑是所谓的家族国家论。
我日本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家族制,国既是家的扩大,家乃是国的缩小。正如在家中家长为家之主一样,在国中国君乃国之主。家长对于家而言、国君对于国而言,其关系没有相异之处。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在家要服从家长,在国要以其服从家长之心来服从国君,即将孝扩充便应当直接构成忠的内容。忠、孝,其名异其实一矣(页513)。
他不但这样类比地把君臣关系理解为家长与子弟的自然关系,而且依据有机体论做了补充。
盖君主譬如人之大脑、臣民如人之四肢百体。若四肢百体中有不随心意而动的时候,这正如人半身不遂、全身也就无法为此而发挥作用(页511)。
这样,他所说的“统一民心”、:共同爱国“的意思,就是如同下面的东西。
法律逻辑学论文【第五篇】
论文关键词 新修辞学 价值判断 多元论
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1912年出生,比利时哲学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律哲学中心主任。他的法律哲学以现代西方多元民主主义为指导,把自然法学的价值判断与分析法学的逻辑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哲学体系(有人称之为“多元价值判断的逻辑法学”)。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很难说属于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中属于哪一派,它兼有各主要法学派别的某些特征。其思想以新修辞学为基主要包括了法律价值论和法律技术论两方面的内容。
一、新修辞学的含义
1.辩论学——新修辞学的定义。佩雷尔曼宣称新修辞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其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件艺术作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由此,他为新修辞学所下定义为: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其研究对象是讨论问题技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新修辞学也研究得以使辩论开始和展开的条件以及这种辩论的效果。
2.对话——新修辞学的形式。佩雷尔曼认为新修辞学这种学说和方法论的基本手段是对话(dialogue),对话是辩论过程的形式和灵魂。新修辞学反对传统式的仅仅停留在文字上的修辞,即文体学,将修辞学降为仅对文体、文采的研究。新修辞学并不追求装饰或美学,它仅仅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提出问题的技术。
3.逻辑——新修辞学的本质。新修辞学本质上是一种逻辑,但佩雷尔曼主张新修辞学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即三段论)。他认为,有关人类的政治或道德的问题,是不能将它们简化为真与假的对立的,各种不同的意见可以同时都是合理的。因而不仅有关于手段的逻辑,而且还有关于目的的逻辑,即辩证逻辑而非形式逻辑,是推理讨论、辩论或选择根据的逻辑。同时,新修辞学并不消灭形式逻辑。但在推理的整体中,形式逻辑只应保留一个适当的位置;新修辞学要填补形式逻辑的不足。
二、新修辞学的基本思想
1.佩雷尔曼对“价值判断”与“多元论”的理解。新修辞学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价值判断的多元论。依照佩雷尔曼的解释,价值判断是“有关人的活动目的”的判断。从此意义上讲,价值判断泛指对是非、有用与否等等进行评判的准则或尺度。而多元论(pluralism)有不同涵义。哲学上的多元论指世界由许多本原构成的学说,与唯物论或唯心论的一元论对应。政治上的多元论,有时指反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政治学说;有时泛指西方民主制,佩雷尔曼就是在这一意义上讲的。因此他说:“在一个民主的和多元论的社会中,每个人自由地采用自己的生活规则,选择自己的理想,自己生活——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则。”他还认为政治上的一元论(monism)就是指“权力主义”,即国家主义的政治制度。
2.佩雷尔曼主张价值判断多元论的根据。佩雷尔曼在反驳人们对形式逻辑的错误观点时曾指出,各种不同意见可以同时是合理的。“合理的”(reasonable)和“唯理的”(rational)这两个词是有区别的。如果将“唯理的”作过狭的解释,那么有关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活动就会变成“非理性的”(irrational)。他主张,“合理的”这一概念是内在地多元的,合理的人是由“常识”支配的,他在任何时候都能在具有不同理想和哲学的人群中生活。佩雷尔曼也反对现代哲学中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和非理性的怀疑论和相对论,这也印证了他对新修辞学下的定义:由于人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所以新修辞学就是一门辩论学,它通过对话、辩论来说服听众(或读者),尽可能地使他们相信,争取他们同意向他们提出的观点的价值,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公众中争取更大限度的支持。
3.佩雷尔曼对法律与形式逻辑关系传统学说的批判。在欧洲大陆上,自法国革命以来的法律思想是与分权学说和关于人的禀赋的心理学(即将意志和认识区别开来)相联系的。因而,法律是立法者的意志,法官予以实施而决不能加以修改。结果法官处于消极地位,这符合人们对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同时,这种思想产生了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或司法的形式逻辑,将法律当作计算,其准确性可以保障人们不受旧政权时代滥用权力之害。为了使法律成为法官手中尽可能完善的工具,就必须使法律在形式上完备无疑,对每一情况都有一条明白无误的法律规则。总之法律应符合三个要求:第一,消除一切含糊不清;第二,体系一致,命题相互间毫无矛盾;第三,体系完备,就这一体系中所表述的每一命题来说,我们随时都能证明真假,这一体系对所有情况都提供一个肯定回答。法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法官就负有义务将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提交立法机关。显然这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现这种规定就要设置成千上万个立法机关每天开会解释法律,而且这种做法等于使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并代替了法院职能,违背了分权原则。鉴于此,法官必须拥有某种完善、澄清、结实,也许是修改法律的立法权;也即必须授予法官以完成这一任务所必不可少的智力手段,也就是法律逻辑。
三、新修辞法学的价值解读
(一)“瑕不掩瑜”——对佩雷尔曼法律思想的总体评价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法学在现代西方法哲学中是一个别具一格的派别,对它简单地归类是很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他的新修辞学的思想渊源比较复杂。佩雷尔曼认为他的新修辞学吸收了实用主义、存在主义这两种哲学的宝贵因素,并对分析哲学具有强烈影响。从佩雷尔曼强调他的新修辞学和传统的修辞学、逻辑学的区别中,可以看出他的学说同分析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之间的联系。除此之外,佩雷尔曼的多元价值论还同战后西方流行的多元民主主义的政治思潮有一定联系。并且,他所创立的新修辞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研究语言问题的倾向也相符合。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法学在西方有一定影响,其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大大改变了关于逻辑的传统概念,将价值判断的观念引入法律逻辑,更新了法律逻辑的含义,对传统的“机械论法学”予以有力的批判,他认为,逻辑不仅指形式逻辑,而主要的指价值判断;逻辑学不仅从形式上研究概念、判断、推理,而主要是研究他们的实质内容;法律的逻辑也并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也要研究价值问题;法官也不是加工法律和案件的机器。这些观点都有助于对法官能动性的重视。
其次,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中关于多元价值判断的理论反映了现代西方哲学的积极成果;丰富了西方传统法学中的民主内涵,并且对西方法学中的一元论也是一次有力的冲击。多元论在战后西方思想界是一个时髦的话题;它是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对人的价值的重新思考,因而从总体上说是积极的。多元论要求社会承认每个人的价值,尤其对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要予以关注,这也正是民主和正义的应有之义。佩雷尔曼思想中体现出来的法学的多元论是这一时代精神的反映,它一方面表明传统法学的危机,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法学的崭新未来。
当然,任何思想在体现出鲜明特色的同时总是难以关注其所支持观点的对立面。佩雷尔曼在强调辩证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论述过程中几乎使人认为他忽视了对形式逻辑重要性的重视,甚至是在乎。虽然他在一定意义上对法律逻辑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对形式逻辑的些许“轻视”却不足取。一方面,形式逻辑对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具有特殊意义;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因而,绝不可因重辩证逻辑之意义而轻形式逻辑之价值,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另外,佩雷尔曼认识到了价值多元化的必要,也谈到了价值判断的结果需要进行符合新修辞学要求的辩论而使他人信服,但从稍微苛刻的角度看,他在如何进行具体的价值选择的关键点上仍旧将话题引入“世界观”、“不同的社会条件”之类的语词环境中,没有将价值判断的如何进行深入地探讨下去,更没有新意可言。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说,佩雷尔曼的法律价值论独辟蹊径,值得法学研究者关注与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