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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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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范文【第一篇】

胡塞尔的《逻辑研究》问世之后,“心理主义”成为西方哲学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时髦词汇,尽管它通常是以被批判的形象呈现在大家面前的。一般而言,哲学中的心理主义主要是一种方法论立场,即认为知识论或形而上学领域的研究依赖于人类心理活动的相关经验事实。具体到逻辑学领域,心理主义是指将逻辑学术语的意义及其规则看做人类心理活动的特征。

(一)20世纪初德国哲学界的心理主义。根据MartinKusch对《胡塞尔全集》中所提及的“心理主义者”概念的考察,他认为从1866年到1930年间,德国哲学界关于“心理主义”一词究竟指什么并无定论。当时很少有人会在正面的或者中立的意义上使用“心理主义”一词,多数情况下,给一个人的理论贴上“心理主义”的标签就等同于认定他的理论是错误的。从1866年正式出现“心理主义”这一说法开始,以马堡学派、南德学派为代表的不同学派之间以及学派内部围绕哲学界中的心理主义思想展开了持续的批评与反批评,并在胡塞尔和弗雷格的思想中形成高峰。笔者认为,德国哲学在19世纪下半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挑战是引发关于心理主义持续争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1831年黑格尔去世之后,当时的德国哲学界陷入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少哲学家面对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开始逐步接受“自然主义”或“实证主义”的哲学态度;而另一些哲学家坚持认为,人们应该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划清界限,以保持哲学自身的“纯粹性”。Jo-hannEduardErdmann作为一名黑格尔主义者,他在其1866年的著作《黑格尔之后的德国哲学》里面第一次使用到“Psychologismus”(心理主义)一词,他所针对的心理主义者是FriedrichEduardBeneke。Beneke希望用一种新的心理学来取代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的哲学,他所谓的“新的心理学”旨在“研究人类的内在经验,将其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并用这些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说明复杂的心理现象”。Beneke认为心理学知识是其他知识的基础,逻辑学是对于心理学的具体应用。文德尔班对于Beneke的这一看法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心理主义者所理解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其实只不过是所有人都接受的原则,他们可能会走向相对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从1870年到1914年这段时间,实验心理学在德国迅速兴起。不仅很多德国大学的哲学系开设了实验心理学课程,甚至出现了单独的心理学系,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创立的心理学研究所。当时很多实验心理学的支持者发现,生理学在德国大学中享有比哲学更高的地位;同时,他们在哲学系中面临的竞争压力要小于在生理学系中的压力。因此,这些人极力希望扩展心理学在哲学领域的影响。作为实验心理学的重要开创者,冯特认为,哲学必须奠基于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哲学的任务是将各个具体学科的真知灼见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它需要对科学方法和获取知识的条件进行研究。在他看来,“心理学是研究人类实际上如何思考,而逻辑学是研究人类为了获得科学知识应当如何思考”;但是他同时认为,对于逻辑思想的心理学研究是提出任何科学逻辑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对思想进行心理学研究才能揭示逻辑思维方式的根本特征。逻辑思维具有自发性、自明性和普遍性三大特点,逻辑思想常常与人类的心理活动联系在一起,而对于逻辑规律的表述和说明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诸多心理学术语。

在冯特看来,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直接被给予的,心理学的因果性在性质上不同于物理的因果性。心理学的因果性具有目的论和价值性的偏向,心理的因果链条和物理的因果链条之间是平行关系,不能进行还原。心理学作为其他科学的基础和前提,研究心理活动的内容是心理学的核心任务。同时,心理学作为哲学的基础,它研究那些符合逻辑(规律)的行为以及非逻辑的行为。常识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是对于之前的唯心主义哲学的超越。有趣的是,这一时期越来越多德国大学哲学系主任成为心理学的支持者或实践者。这一趋势遭到狄尔泰、文德尔班、胡塞尔等人的强烈抵制,他们主张对于哲学进行纯化,排除心理学因素的干扰。比如,狄尔泰就质疑心理学的假说—演绎方法对于哲学思考的有效性,即,“所有复杂的意识现象都能还原为像原子一样有规律地联系在一起的要素,所有心理现象都是源自感觉和知觉”。而面对狄尔泰的这一批判,心理学家艾宾豪斯在1895年10月写了1篇45页的长文予以反驳,他认为狄尔泰的批判是源自对心理学的历史和发展现状的误解,狄尔泰所攻击的目标是旧的联想主义心理学,而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阶段的、新的心理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上都有了很大进步。由此我们不难看出,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德国哲学界围绕心理主义的争论,既是源自黑格尔之后唯心主义式微所引发的思想焦虑,也是源自以实验心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对哲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论上的冲击。

(二)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StuartMill)对于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解释在20世纪之初的德国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密尔看来,逻辑规则是关于人类理性推理方式的经验概括,他认为对数的定义是关于事实的经验描述,这些都植根于人类的心理活动。因此,逻辑规律是从属于心理学规律的。受到密尔的影响,当时的德国哲学界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对于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解释。比如,TheodorLipps在1893年的《逻辑基础》中提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因为获得知识的过程发生在心灵之中,它本身就是一个心理学的过程。心理学不同于逻辑学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是特别关注知识与谬误的区别,也并不意味着心理学将这两种心理状态等量齐观。这仅仅意味着心理学必须按照同一种模式来说明知识与谬误的(产生)。显而易见,没有人会认为心理学将消解逻辑学。将两者区分开的事实在于逻辑学是作为心理学的分支。”

二、弗雷格对逻辑学中心理主义的批判

在《算术基础》一书中,弗雷格对密尔的心理主义逻辑学提出批评。弗雷格认为,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学和逻辑不属于心理学的一部分,它们的研究对象和规律不是通过心理学观察和规律来定义、解释或证明的;第二,数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精确的,而心理学本身充满很多不精确的地方;心理学是从发生学的角度关注思想如何产生,而数学关注思想内容的定义及其真值;第三,数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的、理想化的,而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主观的、特异性的。他认为康德对于“‘理念’这一概念的使用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并且这种混淆导致了哲学与逻辑学中的唯心论和心理主义的倾向”。在弗雷格看来,尽管人们需要借助经验来学习数学知识,但是数学运算不涉及任何具体的物理学知识,数学真理的证明也不依赖于归纳。此外,数不是具体的物理对象或者对象集合的性质,而是作为抽象对象的集合的性质。在《算术的基本规律》一书中,弗雷格进一步对心理主义逻辑学展开批判。一方面,他认为心理主义逻辑学错误地把逻辑真理等同于心理学意义上的“视其为真”(takingtobetrue);另一方面,心理主义逻辑学错误地将“非实在的领域”等同于“主观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弗雷格并不认为心理学规律和逻辑学规律之间的差别只是“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别。在他看来,即便那些以规范形式表述的心理学规律也只是告诫我们必须遵循当下的思维习惯,它们并没有刻画这些思维习惯与真值之间的关系。描述性的心理学规律至多只涉及“视其为真”的规律,而逻辑学关注的是独立于任何心理学规律的、恒真的规律。弗雷格不仅反对主观唯心论、唯我论,甚至反对任何形式的人类中心论,因为在他看来,对于一切有理性的生物而言,逻辑学规律的真都是一致的。

三、胡塞尔对逻辑学中心理主义的批判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20世纪之初德国哲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他认为逻辑学是一门实践性、规范性的学科,其理论基础既不是心理学也不是生物学,而是应该奠基于“纯粹逻辑”,即“一门新的、先验的、纯粹证明性的科学”。胡塞尔认为逻辑的实践性与规范性具体是指它能够对科学辩护的方式进行评价,即,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功地运用有效的科学方法,具体科学的基础是什么,它们如何划界,科学家应该如何避免犯错,等等。在胡塞尔看来,每一个规范性的判断都预设了一种评价性的态度,它将某个领域内的对象分为好的和坏的;其次,一个规范性的判断表达了满足某个价值性谓词的充分必要条件。胡塞尔认为,以往那些规范性的反心理主义立场并没有形成对心理主义的充分反驳。它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要么指出心理学规律是关于人类实际如何思考的,它们在本性上是因果性的;要么认为将逻辑奠基于心理学在方法论上会陷入循环。但是在胡塞尔看来,心理主义者能够回应上述质疑。首先,思想发生的“应然”状态只是思想发生的“实然”状态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而已,逻辑学规律本质上也是因果性的;其次,逻辑学关注的是在何种条件下人类能够感觉到他的判断具有自明性,而自明性的产生与其他心理事件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规范性的反心理主义立场也可能会陷入方法论的循环,而且要么是心理学将逻辑学规律作为其理论基础,要么是心理学把逻辑学规律当作它必须遵循的(外在)规律。胡塞尔所要批判的心理主义者主要是指Erdmann,在他看来,Erdmann关于心理主义的论证可以概括如下:a.如果逻辑是相对于人类的,那么一种不同形式的逻辑对于人类而言就是不可理解的。b.一种不同形式的逻辑对于人类而言是不理解的。因此:c.逻辑是相对于人类的。胡塞尔认为这一论证犯了“肯定后件”的错误,并且前提a本身也是假的,Erdmann混淆了心理学的模态概念和逻辑学的模态概念。心理规律是变幻莫测的、存在例外的,而逻辑学规律是不变的、没有例外的。进而,根据胡塞尔的理解,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会导致三个方面的后果:首先,逻辑规律会被看做和心理学规律一样是模棱两可的,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逻辑规律都是模棱两可的;其次,逻辑规律会被看做和心理学规律一样是经验的,但是事实上逻辑规律是先天的;再次,逻辑规律会预设心理学对象的存在,但是事实上逻辑规律不必承认这一假设。胡塞尔进一步指出,自然规律是归纳性的概括,它只能通过经验的方式进行把握。而逻辑规律是自明性的,它是通过范畴直观的方式进行把握。他特别强调,逻辑规律并非描述正确的人类思维。因为这种看法仍旧将逻辑规律视作服从于人类心理活动的因果性规律,从而不具有确定性。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错误地将心理行为的性质视作心理行为的对象和内容。胡塞尔认为,即便人们对于逻辑规律的把握的确需要借助经验性的思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规律就是心理学的。逻辑规律的真是永恒的,它们并不会随着认知主体的心理变化而变化。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者旨在将心理学作为科学与哲学的基础,而这一做法是自我反驳的(self-refuting)。从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并不意味着要将这些逻辑规律作为推导的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推理过程会将逻辑规律本身作为推导的规则。因此,胡塞尔希望研究并确立的是人类思维活动所依赖的、并且必须遵循的纯粹逻辑,他理解的纯粹逻辑是将表达、概念、判断、推演、证明等内容作为研究对象。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胡塞尔的早期著作中经常出现的“自明性”概念所描述的是一个心理学现象,一种感觉。自明性在逻辑学中至多只是一种对真理的感受,而不是真理的标志。胡塞尔后来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他强调真理作为理想的个体,它是先于自明性的。纯粹逻辑是将科学可能的理想条件作为研究对象,从主观方面来看,它研究的是任何有理性的存在物如果希望获得理论科学的知识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从客观方面来看,它研究的是理论知识可能的理想条件。

四、重估弗雷格和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思想

(一)弗雷格和胡塞尔驳倒了心理主义么?关于“弗雷格和胡塞尔是否真的驳倒了哲学中的心理主义”这个问题,答案似乎比较明确:蒯因提出了自然主义的认识论,MichaelDevitt、RuthMillikan等人提出了自然主义的语义学,逻辑学和数学哲学中的自然主义立场也甚嚣尘上。因而,就像达米特(MichaelDum-mett)指出的那样:“弗雷格和胡塞尔共同的失误之处在于,他们过于严苛地将逻辑学术语同心理学术语区分开来。这一失误使得哲学面临着打着‘认知科学’旗号的心理学的再次入侵。而胡塞尔和弗雷格所采取的防御策略不再奏效:只有通过纠正这两位前辈的失误才能够赶走入侵者。”在某种意义上,弗雷格对于心理主义的理解过于狭隘。在他看来,不同的人各自所具有的心理学状态存在巨大差异,哪怕他们是在观察同一对象。但事实上,当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心理学特征具有相当多的共性。而针对“心理学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这一看法,GilbertHarman指出,“与心灵的活动相关的那些规则是一切运行正常的时候的状态:即它如何按照最理想的方式运作”。

(二)对弗雷格反心理主义思想的批评。在一些与弗雷格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看来,弗雷格的数理逻辑在方法论上是循环的。Natorp甚至认为,“数理逻辑的运算使用的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符号,这样的机械运算对于逻辑哲学家而言一点用处都没有”。胡塞尔也认为数理逻辑缺乏哲学上的意义,它们仅仅是一些技术性的工作,只有逻辑哲学家才能提供关于数学思考的本质性洞见。MartinKusch指出了弗雷格和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方式上的差异:首先,胡塞尔明确地使用了“心理主义”一词作为他的批评对象,而弗雷格没有明确这么做;其次,胡塞尔认为他的反驳是彻底的,而弗雷格保持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因为他认为逻辑论证主要是针对演绎推理才有效;第三,弗雷格将心理主义还原为唯心论或者唯我论,而胡塞尔将心理主义视作一种极端的经验主义。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于心理主义展开系统性批评的策略不同,弗雷格批判心理主义的文字相对分散,这使得他更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胡塞尔则更为耐心地展现了他如何从心理学家布伦塔诺的弟子逐步转变为一个反心理主义者。在具体的写作技巧上,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直截了当,胡塞尔则显得更为婉转。弗雷格没有明确地将任何哲学家作为他反心理主义的盟友,因为他将希望寄托在数学家身上。而胡塞尔更善于在他的著作中将众多哲学家视作反心理主义的盟友,因此也赢得了哲学界内部的更多支持。如果说心理主义者希望将逻辑学看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的话,反心理主义就是希望斩断这种企图。然而,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思想面临着如下质疑:即便人们像他一样接受某种柏拉图式的观点,认为逻辑结构存在于心灵之外、时空之外的某个“第三领域”,但是我们在思维过程中实际运用它们的时候,这些逻辑结构必须在人类的心灵中以某种形式被现实化。因而,许多人认为心理学不可能和逻辑学完全脱钩,我们的逻辑直觉是植根于人类心灵的某些特征,而当代的发展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都对研究这些特征充满热情。许多心理学家认为,逻辑规则是习得性的,即一个人并非天生就会进行逻辑运算和推理。而JohnMamara指出,心理学家对于逻辑学的传统看法夸大了普通人和逻辑学家之间的差别。“形式逻辑的训练对于学术背景的确定是必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接受过训练的头脑就缺乏相关的技能、直觉和理念。”逻辑学家研究的是理想状况下的推理活动,而心理学家研究的是现实状况下的推理活动。因此,通过类比乔姆斯基所作出的语言能力和语言表现之间的区分,JohnMamara在逻辑能力和逻辑表现之间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在他看来:“如果逻辑学家和普通人分享相同的逻辑概念,那么他们也应该分享相同的逻辑规则,这样的话,逻辑学家的逻辑和普通人的思想就并非像心理学传统所描绘的那样是截然二分的。因而关于普通人的思维的心理学理论就必须为逻辑学留下更多的空间。”

(三)对胡塞尔反心理主义思想的批评。在评价胡塞尔《算术哲学》一书时,弗雷格认为胡塞尔的理论前提仍旧是心理主义的,他抹杀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界限,使得定义变得不可能,这也妨碍了我们对同一性的理解。具体而言,胡塞尔对于概念、对象和观点的混淆抹杀了主观与客观的界限,而观念是主观的,概念、对象和思想是客观的;其次,胡塞尔将语词的意义同观念相混淆会导致下述错误看法,即,将定义看做要么是循环的要么是错的。对于那些坚持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而言,他们不得不否认我们可以对诸如“数”这样的概念进行定义,也没法恰当地理解“同一性”或者“等值”这样的概念。弗雷格认为,至少在数学中,人们对相关概念的外延性定义是充分的,语词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于观念的、客观性的事物。“与胡塞尔不同,弗雷格并不认为我们可以随意将无关的内容统摄于同一个观念之下,他也不认为我们可以将两个内容不同的观念的所有差异都抽离而保持它们在数字上的差异性。”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人认为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的相关论证并不成立,他所使用的一些术语意义含混,而《逻辑研究》的《导言》至多只能算作“对于赞成和反对心理主义的相关论证的总结”。胡塞尔认为很多所谓的“新康德主义者”实际上是伪装的心理主义者。不少人对胡塞尔反唇相讥,认为他本人也是心理主义者,因为作为其纯粹逻辑之基础的“自明性”概念带有很重的心理学色彩;其次,尽管胡塞尔理解的逻辑规律是关于理想存在物的规律,但是不少人认为胡塞尔的这种柏拉图主义立场仍旧属于心理主义的变形,胡塞尔没有说明理想化的规律和真理如何能够被认知者所把握。此外,还有一些人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所强调的先验自我没能从根本上摆脱心理主义的色彩。比如,胡塞尔认为任何规范性的学科都是奠基于理论科学的。对此,新康德主义者Schultz指出,胡塞尔将纯粹逻辑视作规范性逻辑之基础的做法是错误的。Schultz认为,逻辑规范只有在其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辩护,而辩护的方式无外乎两类:表明某个特定的规则是人类心理学或生物学结构的必然产物,或者表明某个特定的规则对于科学知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他看来,依靠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获得必然真理。只有通过分析人类的自我意识,我们才能获得关于逻辑必然性的发现。“人们在推理的过程中会犯错”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心理活动并非严格地遵循逻辑规律,或者说应然的规则与实际的运作之间总是存在偏差。而胡塞尔认为真理是客观的,并且独立于认知者,某些真理可能永远都没有被某个具体的人所把握。

他不认为自明性是真理的标志,因为纯粹的逻辑语句和自明性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自明性是指一种直接经验中的主观心理感受,而这种主观的心理感受不仅可能因人而异,甚至可能会被后来的经验所推翻。但是很显然,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比心理学能够更好地回应这一问题。有趣的是,胡塞尔对于心理学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认为实验心理学不能作为哲学的分支,因为心理学自身包含严重的问题与不足。在他看来,“现象学的目标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足够宽广的、对于心理经验的描述性理解,这对于确定所有重要的逻辑学概念的意义而言是必须的”。现象学的分析和描述工作不仅和逻辑学紧密相关,而且现象学的目的和知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规定逻辑学作为一门严格科学所须满足的条件。另一方面,他认为现象学和心理学面临着类似的难题,即某人在考察自身的心理经验的时候可能会改变这些经验原本具有的性质,而意识活动自身的局限性也限制了一个认知者在某个具体时刻能够反思的经验的数量。在读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后,冯特批评胡塞尔不仅是一个心理主义者,而且还希望将心理学变成逻辑学的分支。胡塞尔则批评冯特完全误读了《逻辑研究》,他是“最糟糕的心理学家”。胡塞尔认为关于事实之科学的心理学不能为逻辑学这样一门规范性科学提供坚实的基础,包括心理学在内的所有自然科学在知识论上都是“素朴的”,而同时代的实验心理学事实上是“非科学的”。实验心理学的错误在于,它将自然科学作为模仿对象,而忽视了在心灵领域中特殊和一般之间的重要区别。现象学研究纯粹意识,它关注的是事实所例示出来的本质,换言之,即千变万化的意识活动所共有的本质。对于现象本质的把握是通过现象学家关于其自身的意识活动的反思来达成的。现象学的反思和(心理学的)内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涉及本质的,而后者关注的是事实。因而,通过现象学的反思,我们不仅确定了纯粹意识活动的本质,而且为知识论和描述性的心理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于胡塞尔的这一观点,心理学家提出了异议。比如Anschütz就不赞成胡塞尔将实验心理学的概念看作是“粗糙的”,事实上,精确科学一直在进一步区分其使用的重要概念,而实验本身也有助于对相关概念的区分和精细化。Messer也认为胡塞尔的批评是由于他对实验心理学的新近发展缺乏了解,因此有些无的放矢。(四)心理主义、心理学与当代逻辑学。心理主义并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具体理论分支,而是基于心理学的一种哲学意识形态。在哲学史上,密尔被看做逻辑心理主义的重要源头之一。他认为逻辑是一门内省的科学,它是对那些被看做成功的推理的高度概括,逻辑学规律并不具有必然性。很多哲学家认为心理主义在哲学方法和研究对象的选择上都是错误的,比如康德,他提出的先验逻辑表达了判断何以可能的先验条件,同时,他提醒人们不要将逻辑规则奠基于实际的推理活动,这就好比从实际的生活中得出道德(规范)一样荒唐。而弗雷格认为“真”是逻辑学中最核心的概念,能够确定某个句子真值的事物是独立于心灵的客观之物。他批评Erdmann将逻辑上的有效性解释成确定性,而确定性是一个心理学意味很浓的概念。同时,他认为从心理学角度阐明一个信念如何产生并不等同于对于这个信念内容的表达,更不是对其真值的证明。一般而言,许多人认为胡塞尔和弗雷格对于心理主义的批评使得逻辑学和数学中的心理主义思潮成为陈年往事,“心理主义”甚至成为哲学中一个带有贬义的标签。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蒯因提出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福多提出的心理语义学,等等,都似乎预示着哲学中某种新的心理主义的复活。我们之前已经提到,人们对心理主义的反驳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逻辑是精确的,而心理学不那么精确;第二,逻辑是先验的,而心理学是经验性的;第三,逻辑是规范性的,而心理学是描述性的;第四,逻辑规律具有普遍性,而心理学依赖于物种或者个体;第五,逻辑规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构造的;第六,逻辑是包括心理学在内的一切科学的基础和前提,而非相反;第七,逻辑学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特异性;第八,逻辑学是客观的,心理学是主观的,等等。然而,以上这些批评都没有彻底驳倒心理主义,因为心理学和逻辑学的关系并不是截然二分的。从根本上讲,心理主义是想把人类认知的偶然事实看做逻辑学的基础,而反对心理主义并不必然反对从心理学角度来研究逻辑。密尔将心理学和逻辑学之间的连续性看做同一门科学的研究内容,即关于有效思维方式的学问。换言之,密尔认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对逻辑学之规范性的辩护”。密尔既认为人们对逻辑的辩护来自于成功运用逻辑规律过程中的归纳性概括,也认为逻辑规律具有普遍性,这就体现出他对逻辑的心理主义说明中存在着某种内在张力。对于胡塞尔而言,人们应该在心理学和逻辑学之间作出描述性科学和规范性科学的区分,但是他并不认为这两者之间毫无关联,恰恰相反,逻辑学的规范预设了逻辑学的真理,而发现这些真理必须依靠对推理活动相关的心理学事实的把握。我们既要说明人们是如何把握逻辑学规律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推理过程之中,又要避免借助经验来说明逻辑规律的有效性。JohnMamara认为,人类具有某种心灵逻辑(mentallogic),“它既包括心灵之中能够表达命题的那些语言学资源,也包括理解这些语句的能力,还包括在这些语句之间进行推理的能力”。而逻辑错误源自这些心灵逻辑之外的因素在推理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心灵逻辑首先是一种抽象(能力),即理想化的认知者在理想状态下应该具备的能力,也就是对基本逻辑规则的把握,就像乔姆斯基所指的、对普遍语法的把握一样,它并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信念。这样的心灵逻辑具有心理学意义上的可实现性,即它应该和人们的逻辑直觉相吻合,并且在实际的推理活动中发挥作用,不论认知者本身是否有意识地察觉到这些规则。所以,在JohnMamara看来,逻辑学不仅研究有效的推理规则,也考察能够在心理学上实现的能力,而基本的逻辑能力是能够说明逻辑直觉的那些心理特征,它对于所有正常状态下的人类心灵都是一致的。逻辑规律并非思维本身所体现的规律,而是关于人类应该如何进行判断的相关真理。“逻辑直觉是获得基本逻辑真理最可靠的指南。”人类的运算能力受到生理—物理条件的限制,而基本的逻辑能力包含一系列程序化的机制,它们对相关的符号表达式进行说明并且检验使用这些表达式进行推理的有效性。WernerStelzner也指出,“在逻辑学发展的历史图景之中,心理主义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因为许多逻辑哲学理论关于如何研究逻辑的观点都可以纳入到心理主义的名号之下,它们不仅与逻辑学的发展轨迹和重要思想是一致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那些所谓的纯粹客观的研究态度更为有力地推动了逻辑学的发展”。事实上,许多非经典逻辑的理论都或多或少和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存在联系。而针对胡塞尔和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思想,BarrySmith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独立于心灵的意义和真理如何能够和心灵的心理学活动产生联系?

第二,我们如何能够把握住意义和真理?”R.Hanna也指出,胡塞尔认为只有非经验性的理性洞见才能为一个认知者合乎理性地相信逻辑真理提供证据,但是胡塞尔所给出的、具有自明性的经验并不必然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因此,胡塞尔面临的问题是在心理学之外找到一条可行的路径来对我们关于逻辑真理以及意义的认知过程进行充分的说明。JosephMargolis批评说:“胡塞尔和弗雷格都错误地认为事实上与思想规律相关的必然性和绝对普遍性在知识论上是确定的或难以改变的。因此他们也认为对于思想过程的任何心理主义的处理都会使必然性面临威胁,甚至变得不可能———对于人类心理活动的任何心理主义或自然主义的态度都会在哲学上站不住脚。”在许多人看来,对于真理或知识的心理主义理解与人们对于这些词汇的日常理解之间存在差异,真理或知识通常和必然性、客观性这些概念联系在一起,而心理学通常和主观性、偶然性联系在一起。弗雷格和胡塞尔都将真理看做先天的,所以他们认为对于真理的心理主义的说明可能会走向相对主义。当代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思想重新受到重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看法:“第一,逻辑研究具体的思维规律,而心理学研究各种思维规律,因而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第二,逻辑学的规范必须奠基于心理学的描述之上;第三,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的;第四,作为逻辑真理之基石的‘自明性’概念是心理的;第五,我们不能设想其他形式的逻辑学,逻辑学受限于我们心理理解力的界限。”在康德之后,逻辑学就被看做理性或知性活动的法则,它们对于任何思维活动都具有规定性。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逻辑学规律绝对不可能从任何具体的经验活动中获取,因此只有通过先验的方式。但是在当代的自然主义者看来,对于逻辑学之规范性的理解或多或少地与人类实际能够进行的思维活动相联系,或者说至少与人类正确地、成功地运用逻辑学规则的实践相联系;否则,那些先验的逻辑规则究竟是否具有可实现性就成为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当代哲学家在“是”与“应当”的区分之外还加上了“能够”这一思考维度。DaleJacqueete指出:“我们有必要在好的心理主义和坏的心理主义之间作出区分,即在有利于哲学发展的心理学和不利于哲学发展的心理学之间作出区分。”在他看来,不加限定地就说“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事实上不存在联系或者不应该存在联系”是众多流行的反心理主义理论的口头禅,但是这种说法过于极端。逻辑学中的形式主义者走的路线是希望远离心理主义,但是形式主义本身在逻辑学中也存在争议,因为它在形式规则以及符号的意义说明方面面临困难。人们不知道那些无意义的符号究竟代表什么,它们在逻辑上是否融贯,也不知道那些规则为什么要按照它们实际所是的方式那样运作,那样的运作方式和我们心灵的思维方式是否一致。而这些问题对于康德、胡塞尔这些先验逻辑的支持者而言也同样棘手。在DaleJacqueete看来,蒯因的自然主义认识论是好的心理主义的代表,“他正确地将求知看成一个心理学意义上的认知主体的心理活动的一部分,这些活动可以被当成心理学现象来研究,进而通过对我们求知活动中所涉及的一些认知原则的抽象和提炼来提升相关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结论

逻辑学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 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论文百事通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而当代在世哲学家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一、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 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 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 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 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 to the 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 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 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 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 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 K. Clifford评价“Charles Peirce. . .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 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 Begriffschrift 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 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 Hopkins 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二、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如P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 Critical 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 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 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 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 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 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三、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 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 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 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 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 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 “—— ”同“ ——”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 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 61.

法律逻辑学论文【第三篇】

[摘要]回顾与反思侦查逻辑学30余年的发展历程,通过对逻辑理论与侦查实践的结合研究,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侦查逻辑学框架与体系的初步建构,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演进;侦查逻辑的广域和深度的拓展,实现了侦查逻辑学的跨越。要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来临和新型侦查技术的革新,从而实现该学科的时代性跨越与新型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侦查;逻辑;侦查与逻辑;侦查逻辑学;法律

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类思维及其规律的学科,逻辑学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该学科最显著的特性是其内在的工具属性,它自创立之时就被定性为一门工具性的学科。“逻辑学对这些领域中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成为哲学、语言学、法学、认知科学与计算机科学等许多领域里不可或缺的思想或语言工具。”[1]其中,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运行情况的学科,与逻辑学互相联系。“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领域中的推理问题。”[2]逻辑学与刑事侦查学的相遇、交融与共同进步是两个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司法中的推理问题,尤其是事实推理是刑事侦查阶段的核心问题,刑事侦查学的实践性开拓离不开逻辑的技术性支持;另一方面,逻辑理论的发展亟需多领域的交叉应用,逻辑领域中的事实推理需要侦查实践的应用平台。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进而学者们逐步开始了侦查实践与逻辑理论相结合研究的进程。

一、侦查逻辑学的30余年(1980—2016):反思性回顾

(一)侦查逻辑学的起源(1980—1990):逻辑理论向刑事侦查领域的延伸

我国侦查逻辑学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阳作洲的《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一文将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应用到刑事侦查学中,标志着逻辑理论开始迈向刑事侦查领域。该文通过介绍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给出判定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是否穷尽的方法,并结合刑事侦查具体案例给出选言推理的两种方法,即从否定中找肯定和从肯定中找否定[3]。该文拉开了逻辑理论在侦查领域应用的序幕,学者们纷纷将逻辑理论引入刑事侦查,并积极展开探讨。1981年,由石子坚、阳作洲、雍琦、郭红、杜辛可等组成的全国政法院校逻辑教材编写组所编撰的《法律专业逻辑讲义》,经修改后题以《法律专业逻辑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该教材专辟章节讨论了刑事侦查中的判断、推理、归纳和侦查假设等问题。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研究会设立了侦查逻辑研究信息交流中心。朱武主持编著了《刑案逻辑解析》,由侦查逻辑研究信息交流中心汇编稿件,后题以《刑侦专业形式逻辑》由南开大学出版社于1985年出版发行。在《刑案逻辑解析》的基础上,1986年朱武编写出版了《侦查破案的逻辑科学》,编者们将“侦查破案”与“逻辑科学”进行了紧密地联系,突出了逻辑的“科学性”,指出逻辑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是侦查破案的反映形式,侦查破案工作必须应用逻辑思维[4]。1987年,关于侦查逻辑的书籍开始由教材编撰迈向了专著。由杨作洲、施庙松、卢锦生共同编著的《办案逻辑》出版,该著作是国内第一部法律逻辑专著。同年,王卫光编著的《侦查逻辑学》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该著作是国内第一部正式以“侦查逻辑学”命名的专著,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类比推理及它们在侦查假说建构中的功能和作用。侦查实践与逻辑理论的结合研究,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产生。侦查逻辑学起源于将判断、推理等逻辑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刑事侦查,研究的重点集中于逻辑推理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并开始将侦查破案与逻辑规律、思维科学相结合。在侦查逻辑研究的前十年中,涌现出大量的论文、教材和专著,推动着侦查逻辑学继续向前演进。

(二)侦查逻辑学的演进(1991—2000):侦查逻辑框架与体系的初步建构

1991年,李延铸、李文健共同编著了《侦查逻辑学》,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该著作初步建构了侦查逻辑的研究框架,为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书详细地阐述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体系及其与形式逻辑学的区别和联系,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意义和作用等。它的内容紧贴逻辑学的研究主题概念、判断、推理、假设和论证等版块,阐释了侦查工作中的思维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并强调了思维规律在侦查预审中的运用[5]。侦查逻辑学的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初步建构完成,然而在之后的近十年间,明确冠以“侦查逻辑学”的论文、教材和著作却未有发表或发行。原因主要有几方面:第一,“侦查逻辑学”的名称有所变化,很多论文都冠以“刑侦逻辑学”“刑侦逻辑”或“刑侦工作与逻辑”,并在刑事侦查的语境下进一步对其研究对象及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研究者们将“侦查逻辑”的重心置于“侦查假设”或“侦查假说”上,并以侦查假设作为“侦查”和“逻辑”的纽带,进而探索整个侦查逻辑的体系建构,诸如“侦查假设的逻辑结构探析”“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及检验”等。第三,“侦查逻辑学”的学科性质受到了质疑,侦查逻辑学是否能够单独成为一门学科,或者仅仅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正是由于当时还尚存诸多的疑问和困惑,加之研究者们年龄结构的断层以及研究兴趣的转移,故而“侦查逻辑学”在此十年间未有较为系统的学术作品产生。直至2000年,田栗编著的《侦查逻辑》由重庆出版社出版。该著作结合侦查取证工作的实践,并根据侦查工作的顺序,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侦查取证思维活动中常用的逻辑理论与方法。从“侦查逻辑学”到“侦查逻辑”,一方面说明侦查逻辑学的学科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动摇,从之后再也没有明确以“侦查逻辑学”命名的教材和著作出版的现象中可以窥见一斑。另一方面,“侦查”与“逻辑”的结合研究更趋向多元化,而不是固囿于既定的研究框架。

(三)侦查逻辑学的跨越(2001—2016):侦查逻辑的广域和深度拓展

随着社会步入新世纪,学者们对于侦查逻辑学的研究不断深入,该学科的体系和内容也在不断完善,以侦查逻辑为主题的教材和著作陆续出版,侦查逻辑学研究进入了繁荣时期。从十多年以来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编著中可以发现,侦查逻辑研究呈现出许多新特征。

1.侦查逻辑研究队伍的多元化

在十多年间,涌现出了一批侦查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他们利用侦查破案的实践平台结合逻辑学的理论知识,撰写出了丰富的学术成果。研究人员来源于理论和实践各个部门,既有来自长期奋斗在实战部门的侦查人员,也有从事逻辑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教师;研究成果既有个人独立编撰,也有学者联合创作,还有省级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主持编写。

2.内容上更注重将刑事侦查案例与逻辑理论相结合

侦查逻辑研究的内容更加紧贴刑事侦查实践,无论是,还是编著教材或专著,学者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渗透和引入刑事侦查的具体案例,特别重视以案例形式展现侦查逻辑的基本理论,在凸显侦查理论的应用性的同时,又能够吸引不同领域的读者。比较典型的有韩瑞芳的文章《刑事侦查逻辑系统化的思考———宋慈初情论系统性小议》,刘洪波将在侦查实战部门办理过的真实案例整理加工后创作的侦探小说《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以及他引入古代兵家计谋创作了《侦查思维谋略》等。

3.方法上侧重于将逻辑理论转化为侦查实践能力和理性思维

传统的侦查逻辑往往侧重于将逻辑理论单一地应用于侦查实践,在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思维历练上涉及较少。侦查人员的逻辑能力和理性思维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典型的著作有王仁法编著的《司法逻辑能力基础》《侦查逻辑能力》等。同时,侦查逻辑的研究更加注重与相关学科共同融合,特别是与法律逻辑学、侦查逻辑学的互动与相互促进,相关的著作有印大双的《法律逻辑与侦查逻辑研究》。

4.学科体系建设上更加丰富和合理

侦查逻辑是在逻辑学的理论体系上建构起来的,逻辑学理论的扩充和变异同样影响着侦查逻辑的转变。以往的侦查逻辑研究较为注重经典的逻辑理论,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演绎逻辑、培根的归纳逻辑和亚当斯•穆勒的求因果方法等,对于在一阶逻辑基础上建立起的现代逻辑鲜有涉及。2006年,李顺万编著的《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中专辟第七章阐释侦查中的现代逻辑,详细介绍了多值逻辑、模态命题等理论知识及其在侦查中的运用等。将现代逻辑的理论知识引入侦查逻辑的研究之中,更加有助于建构与完善侦查逻辑的学科体系。

二、侦查逻辑学的问题澄清:评价性总结

(一)侦查逻辑学的学科性质

侦查与逻辑的结合与融贯发展,促进了侦查逻辑学的诞生。侦查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方法、逻辑规则的总和。首先,必须明确侦查逻辑学是逻辑学原理知识在刑侦工作的具体应用。其次,它与刑事侦查学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侧重于侦查思维研究,而不是单纯的案件侦破技术和具体方法的研究。最后,侦查逻辑学是围绕刑事侦查工作展开的,刑事侦查工作的业务范围和过程决定了侦查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与框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侦查逻辑学既不从属于刑事侦查学,也不依附于普通逻辑学。刑事侦查学侧重于研究具体刑事侦查活动及其规律,其核心在于研究犯罪行为,并探索有效揭露和证明犯罪的策略及方法。普通逻辑学则是一门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以及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主要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内容[6],侦查逻辑学是将具体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的思维形式进行了结合,从中探索和总结侦查思维的规律与方法。侦查逻辑学与法律逻辑学的联系紧密。法学与逻辑学的结合研究,引申出刑事侦查与逻辑的融合,但并不意味着侦查逻辑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部分。侦查逻辑学虽然在法律逻辑学的范围之内,但不是法律逻辑学的分支学科或下属学科,两个学科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法律逻辑学侧重于寻找、研究维护法治的逻辑规则及其运用方法和技巧,其目的是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中找到实现法治目标的逻辑规则[7],更确切地说“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逻辑学科,其主要研究的是涉法思维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形式及其规律”[8]。而侦查逻辑学更侧重于侦查领域中的思维应用。侦查逻辑学,曾被称为刑事侦查逻辑学,它是一门研究侦查思维的特征及其逻辑规律、逻辑方法和逻辑形式的应用逻辑学[9]。

(二)侦查逻辑学的基本特征

第一,侦查逻辑学是应用型的逻辑学科。侦查逻辑学应用逻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研究刑事侦查工作并解决侦查问题,它不同于普通逻辑学,不是单纯的形式化的理论研究,而是必须结合侦查实践进行的应用性研究。侦查逻辑学也不同于侦查学,侦查学主要侧重于侦查的实践操作、步骤及相应的技战法研究,侦查逻辑学虽然是在刑事侦查的平台上开展应用,但其基础仍然是逻辑理论。第二,侦查逻辑学不能脱离现实的侦查工作。侦查理论源于侦查实践,侦查逻辑学产生的根本缘由是侦查实践的需要,“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指导其思维方法的逻辑学———侦查逻辑学”[10]。侦查逻辑学是集专业性和实用性为一体的学科,它以逻辑学知识为基础并提供研究框架,更为重要的是,它要体现侦查人员在实务中思维的运行规律及正确运用逻辑的思维方法。第三,侦查逻辑学必须以动态的视角进行研究。刑事侦查是司法中的特定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环节。刑事案件只有在侦查终结后才能进入提起公诉和审判的环节。侦查逻辑学是动态侦查意义上的司法逻辑学。侦查是刑事司法机关调查犯罪行为和收集证据的诉讼阶段,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规律性研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技术和手段,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特征进行侦查战略的部署等。

三、侦查逻辑学的时代展望:应对与建构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整个社会已步入数据化和信息化时代。大数据的思维和理念已深入到侦查实践之中,应用大数据技侦平台快速准确破案成为了侦查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除了传统的物证书证之外,电子证据、视频等信息载体使案情研判具备了网络化共享和“情报导侦”的优势,新型物证技术使得数据信息获得了超强的证明力。侦查实践领域的变革给侦查逻辑学带来了挑战,侦查逻辑学应正视侦查工作的时代性变化,积极应对和转型,从而实现该学科的时代性跨越与新型侦查逻辑体系的建构。

(一)侦查逻辑思维的大变革:源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

大数据是网络空间数据资源的集中体现,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被赋予了时代性的价值。大数据的价值逐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有效的验证,并得到广泛的应用,在侦查领域同样如此。“大数据侦查是指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侦查过程就是数据储存、提取和分析过程,数据贯穿于侦查的各个环节,‘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维”[11]。大数据侦查体现了侦查思维相关性、系统性和预测性等特点,从而促进了传统侦查向新型侦查模式的转变。数据具有相关性,侦查工作的核心不再始终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主导,而是注重挖掘与案件相关的数据,让数据佐证犯罪的构成要素。数据的系统性决定了侦查思维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数据信息力求全面覆盖,相比传统的点面推进式累积,既节约了办案时间,又能系统地反映出案件所需的信息。另外,数据还具有预测性,不仅能够在打击犯罪和定位犯罪嫌疑人中起到积极作用,在预防和预测犯罪等方面也能够起到重要作用[12]。大数据侦查是数据化时代对侦查工作的实践性要求,但大数据侦查思维存在特定的误区,在侦查实践中应警惕数据性错误。首先,数据的来源必须精确和客观,否则将会影响数据的指引和导向,误导侦查甚至酿发冤假错案。其次,数据并非越多越好,在侦查中应筛选有效和有价值的信息,排除非相关信息。最后,对信息的采集和适用应根据侦查工作的具体需要,不能过度采集和泄露具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更不能以信息的相关性替代案件事实的因果性。对于侦查逻辑而言,大数据融入侦查领域使得刑事证据的收集和甄别更加多样化,及时排除数据的非逻辑因素,从纷繁复杂的数据中有效地推理、归纳出有价值的信息,加强对数据与信息的因果性分析,在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假设,并予以精确的论证。

(二)电子证据日益成为信息侦查的载体:巩固了逻辑推理的前提

随着电子及数字设备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计算机存储器和大型的外部存储设备,而且也包括了各类生活设备,如手机、行车记录仪和针孔摄像头等,其内部的存储记录和数据都能够根据侦查需要予以保护、提取和存档等。电子证据的首要功能在于能够存储和记录信息,存储形式主要以数字符号和代码蕴涵图像和信息。数据内容具有精确性和准确性,如视频证据能够起到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记录作案过程的作用。电子摄像和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干道的设立,改变了传统侦查模式和效率,视频侦查成为了现代侦查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综合使用视频监控信息技术,通过捕捉和识别图像信息,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从而获取侦查线索和锁定犯罪嫌疑人,将现代视频侦查技术与传统的勘查手段相结合,将视频证据和传统证据结合,从而进一步完善侦查技术和使用证据。传统的侦查逻辑依靠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痕迹和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可靠性容易遭受质疑。利用间接证据提出的假设具有多种可能性,有些侦查假设极易误导侦查人员进行错误的判断和推理。视频侦查和电子证据的应用,除了使得证据的收集更加便利之外,它们往往也是直接证据,可以清晰地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和手段,甚至可以准确地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外貌,减少了侦查推理的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侦查的准确性。

(三)网络化的信息研判进入“情报导侦”:加速了逻辑判断的进程

网络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也推进了犯罪侦查的情报收集和应用工作。传统侦查围绕着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从案件中查找犯罪嫌疑人和从犯罪嫌疑人查找案件突破口。网络化的情报导侦模式主要是从网络信息痕迹入手,从网络信息到案件再到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化的时代里,犯罪嫌疑人不再是单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处于社会网络之中的联合个体。犯罪嫌疑人使用交通工具出行、使用便携式设备上网聊天、外出旅店住宿都需要使用个人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均能为侦查提供有效线索。现代社会的刑事案件不是孤立的,而是处于网络系统信息之中的,多元化的信息使得案、物、人成为了网络中的信息要素,各种各样的信息汇集成具有可传递性的有用资源,即侦查情报。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和平台的建构使得侦查工作迈入了主动的信息研判阶段,使情报收集、分析及应用步入了实战化时代。有价值的数据可以成为侦查破案的有利信息,而网络化的情报共享使得信息在几秒之内便可以传输至公安应用网络的各个平台和数据库。侦查人员可以灵活应用多元化的数据信息作出及时的判断,既可以从“数据—案件—人”模式进行判断和摸排,也能够从“案件—数据—人”或“案件—人—数据”模式进行调查。网络化的数据信息传输和共享,改变了传统的现场和广泛撒网的侦查模式,依据数据信息作出的逻辑判断更加迅速和高效。

(四)物证鉴定技术为刑事侦查注入科学的证明力:使逻辑论证更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

现代物证鉴定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成为了许多案件成功破获的关键。随着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隐蔽化和科技化,物证鉴定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如现代的DNA鉴定技术可以达到“接触式DNA”标准,微量物证鉴定、指纹鉴定和图像声音识别等诸多方面也日趋完善。在现代刑事侦查中,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推测、类比等方式,对各种物证痕迹可以进行提取、识别和鉴定,并构建了完整的刑事科技专业体系。如传统的逻辑推理在同一认定上,往往采取完全归纳或者类推等形式,现代刑事技术则运用物质转移互换理论和种属鉴别检验等形式,同时还应用图像还原和恢复弥补了传统的人物刻画素描的缺陷。譬如,在尘封28年之久的甘肃白银系列杀人案中,侦查人员使用DNA-Y染色体检验技术成功锁定真凶,通过对Y染色体的检验可以寻找到父系遗传标记,通过辨识遗传基因寻找犯罪嫌疑人,案件才得以成功告破。侦查工作离不开物证鉴定的技术支持和推动,先进的物证鉴定使得刑事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并且能够依赖其挖掘出更多的证据事实,再以此为前提推导出更多未知的事实信息。同时,侦查人员在进行事实论证时,专家型证据相对于普通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四、结语

国内侦查与逻辑的结合研究经历了30多年的坎坷之路,其体系仍在随着逻辑理论的扩充而不断丰富。逻辑理论从经典逻辑到现代逻辑的延伸,使得逻辑知识的应用范围变得更加广阔。同时,侦查实践也在不断深入和创新,随着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智慧侦查的普及,电子证据、视频侦查、网络共享、物证技术等在侦查领域的应用,侦查与逻辑的结合内容将日益增多,侦查逻辑学的体系必将在侦查实践中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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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董邦俊,黄珊珊。大数据在侦查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2):8.

逻辑学论文【第四篇】

主要包括感知觉、定义、推断、表面现象、判定。感知觉和表面现象又叫做主观认知模式,是心理学分析的主体;定义、判定、推断又叫做客观认知模式,是逻辑科学分析的主题。这六种模式都是哲学认知理论分析的主体,各自被统一叫做认知的初始层面和高等层面。所以,逻辑科学和心理学在科目上紧密关联,在各类学科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也都曾来源于哲学。我们能够用以下图像表明逻辑科学、哲学、心理学和认知学几大分析主体之间的连系。首先是逻辑科学、心理科学、哲学和认知学四者之间的关联。左方的图形表示:认知的初始阶段是感觉,主观认知是客观认知的前提。右方的表格代表各类认知模式间及其与逻辑科学、心理科学和哲学间的关联。心理科学分析认知的低等模式,由感知觉和表面现象组成。逻辑科学分析认知的高等模式,由定义、判定和推断形成。左方图形中的箭头代表了诸多意义。第一,箭头表明认知进步的顺序是从低等向高等,低等的认知模式将逐渐进步到高等的认知模式,低等的认知模式从属于高等的认知模式。第二,箭头代表低等的认知模式作用于人类的生理状况,在一定概率上是一类身体运动;高等的认知模式作用于人类的心理世界,大多是是一类心理运动。比如说,感知觉属于身体运动,任何生物都具备此类低等的认知模式;而借助于言语开展的判定和推断是一种心理运动,这是人们才有的高等认知模式。第三,认知模式的高等程度与其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它与心理运动包含度呈正相关,它与其自身的差别程度呈负相关;认知模式的低等程度与其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它与身体运动包含度呈正相关,它与其自身的差别程度呈负相关。第二、三两点早已不是哲学研究的问题,而是认知学研究的问题。向上的箭头代表哲学是认知学的源头。其次是心理与生理的关联、认识与潜在认识的关联。认知的定义是从大脑和生理体系形成思维能力的进程。认知学分析的主体是认知规则。身为认知学诸多子学科中的思维能力哲学,它最具代表性、深远和恒久的主题便是生理与心理之间的关联。哲学界一直在探讨这个主题,它的源头是哲学历史,与此同时又结合了当下学科尤其是生理科学的分析结果。必须强调的是,认知的含义与以往哲学概念中的认识完全不同。以往哲学概念中的认识来源于主体与客体相对的结构,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完全不同。

2.从认识史看心理学与逻辑学的分离和融合认知

学科形成之前,哲学是心理科学和逻辑科学共享的源头。诸多有名哲学家也是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心理科学家。赫根汉()的著作的《心理学历史理论》中所论述的从古代希腊到当下社会的诸多哲学界、心理学界都大有重大成就的学者有、奥卡姆的威廉、康德、泰勒斯、休谟、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培根、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笛卡尔、黑格尔、洛克等。古代希腊哲学界著名学者柏拉图代表作《谈话记录》、奥古斯丁代表作《忏悔录》、亚里士多德代表作《论精神》、等都被列为欧洲心理科学历史中的巨大成就。此书第一单元提出的"心理科学中的永久主题"即"哲学界亘古不变的问题"。此中,特别要赞扬古代希腊万能钥匙式的亚里士多德,他在逻辑学界、哲学界、科学界都享誉盛名。它的哲学经典作品,尤其是认知理论,详细地论证了精神世界、原因结果理论与目标理论、知识、直觉、客体理智与主体理智、认知与再认、联想与幻想、因素与快乐、情感与选定性认知等主题。亚里士多德创作的《论精神》,被看作是心理科学界的开创作品。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中,把精神划分成三种阶层--动物性精神、植物性精神和理智精神,理智精神占据最高阶层,并且只有人类才具备。他还将理智划分成主体理智和客体理智,客体理智具备整合经历的功能,它让生活中的所有事情照常开始,但是它不可以让人了解实质。从每个人的诸多经历中总结出实质,只能借助于主体理智,主体理智被视作思维的最高级模式。精神的主体理智替人们选定了最终目标,即隐德来希(entelechy)。隐德来希的作用是使世间万物按照一定的路径进步或者行动,直至彻底完成它的任务。我们可以通过本文发现,身为一名逻辑科学学者,亚里士多德替他的精神理论设定了最终目标,它等同于逻辑科学的道理--"亘古不变的促进者"。但是此亘古不变的促进者并代表神灵,而是代表逻辑学。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目标理论使哲学、心理科学和逻辑科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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