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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范例【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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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第一篇】

一、劳动合同法与企业规章制度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对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

3.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法律责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见其依然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看法,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应当说,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授权的“立法”,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职工参与类似于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序,法院对规章制度效力的否定则类似于违宪审查。

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表现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失性辞退,而且必须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非过失性辞退,如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在运用这两种单方解除权时常常是不合法的,其不合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无岗位职责规定、无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依据等。因此,尽快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能否合法使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关键之一。

二、笔者认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必须全面。从内容来看,规章制度包括分配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奖惩规则、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规范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诸多方面,针对很多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各自行业、各自企业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不胜任工作等解雇情形,员工出现这些情形时,企业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导权,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及处于不利地位。此外,还可以界定一些《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自主确定的问题,如哪些属于本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是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避免由于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避免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让职工参与,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但不以职代会的通过作为生效要件,否则,大量的公司将无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由厂长、经理提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后即以企业行政名义发文下发,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可能导致规章制度无效。此外,还要注意做好资料保存方面的工作,最好要有会议记录和参加讨论的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记录和签名,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4.要将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里的公示应以合理的方式为之,即能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可以是向劳动者印发,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或悬挂,要求劳动者逐一签字确认,在单位内部局域网等。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悉其内容有三种形式开会传达、发文、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是最佳方式,但需保留员工手册的签收领取和保证阅读、知悉内容的书面证据。

完善规章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应该说,档案法规体系同样也已经基本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却仍旧感觉档案法规体系不完备,在许多档案执法方面都无法可依。问题出在哪里?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本身,他们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对自身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不清楚。对此,笔者谈谈看法,并求行家斧正。

1 基层档案行政管理中需澄清的观点

法规体系不完备无法实施依法行政。在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种认识,认为没有完备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无法实施依法行政,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完备与不完备是一个相对概念,应该认识到,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档案法规一定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档案法规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新工作会给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完善或比较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完善或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变得不够完善,甚至出现漏洞或缺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就是在完善――不完善――再到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的。企望等到档案法规体系完善和完备后才能实施依法行政的认识显然不正确,这种认识,在基层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可以从知网期刊文献中相关关键词的关联度看出一些眉目。从表一与表二可见,依法行政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关联度非常高,同时,依法行政存在问题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关联度也比较高。至少可以说明,在许多档案人的眼里,目前,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中,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表一: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依法行政关联度检索结果

检索项 主题名 全文 文献 起止年限

检索词一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数量 1984年~2011年

检索词二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823 1984年~2011年

检索词三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3509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四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2920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五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306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六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3045 1986年~2011年

检索方式 精确 精确 模糊 2532

表二: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与依法行政关联度检索结果 检索项 主题名 全文 文献 起止年限

检索词一 档案 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数量 1987年~2011年

检索词二 档案 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2051 1986年~2011年

检索方式 精确 精确 模糊 1773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基层无关。在我国,法的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大多数市并不具备立法资格,没有立法权。这样,市县两级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都认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应该看到,大多数市县两级虽然没有立法权,不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但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虽然,从立法上看,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的范畴。我国《立法法》第 2 条规定的法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并不包括规范性文件。但从行政法学上看,规范性文件显然具有一定的准“法”的属性或规范性。一是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是规范性文件以规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手段,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任务为目标;三是规范性文件为人们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标准,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从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表现为各种决议、命令、公告、通告、通知等,即‘行政规定’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行政规定’这个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容易使人迷惑不解,也有人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语境内的‘行政规定’,是一种对外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它旨在或者能够影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的行政规定设定了新的义务关系,有的行政规定改变了私人权利或义务的构成要件或者后果要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因此,档案法规体系应该由五个方面组成:一是行政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四是行政规章,五是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要将有法可依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的依法行政,更多是靠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因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配套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靠所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所以,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在基层依法制定好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既是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又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市县两级属于基层政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大多数没有立法权,不能实施立法,制定法规、规章等立法性工作,但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可以概括为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修改、废止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国家法规体系中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具体化。同样,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是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原则具体化。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机构是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践行者。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需求者。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辖区内进行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事,依法办事,依法做事。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必须依照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用法律法规外,更多需要依据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需求者。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执行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下级机关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因此,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下级档案部门同样必须遵照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档案法规只有通过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细化者。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基层千变万化的情况来讲,还是显得原则和笼统,如何使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合基层的具体情况,在基层千变万化的情况下发挥效用,就需要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和精神,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发本级的规范性文件来细化。没有这样一个细化过程,再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会因为存在不适应当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成为摆设,悬在空中不能落地。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修改者。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性,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言,总是滞后的,总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档案法规一定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对于由于社会发展造成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据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和精神,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发本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变通处理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和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废止某些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细化落实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制定的本级的规范性文件中,那些行之有效的内容会成为修改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的参考,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现实中,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许多规章标准就是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

3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档案法规的执行落实,档案法规体系再完备,如果没有谁去执行实施落实的话,那么,这样的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等于是“空中楼阁”,对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毫无用处。二是对档案法规的不断制定和修订完善,只有不断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才能适应档案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档案法规体系。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的数量占绝大多数,他们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也占绝大多数,直接面对的档案事务更占绝大多数,而且,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档案事务。因此,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不论是执行实施落实档案法规,还是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是其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实施落实档案法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大家都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可以说,从上到下大都不是很清楚的。这对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极为不利。因而,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到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该改变观点,重新认识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尤其是对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档案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档案法规的细化上。《档案法》修订固然很重要,但是,不管《档案法》怎样修订,都不可能规范每一个档案工作的细节,那种企望《档案法》修订后,对每一个档案工作的细节都做规范,具有所谓的可操作性,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理解有偏差。要使档案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靠与档案法规相配套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档案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才能做到。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是靠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完成的。因此,在《档案法》修订告一段落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下移,将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一是抓档案法规的执行实施落实;二是抓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细化档案法规。重中之重是后者。要执行好档案法规,就必须对档案法规进行细化,而细化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档案法规,使档案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执行。

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第一,要明白自身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第二,要认识规范性文件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要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其重要的职责,也是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工作;第四,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靠所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而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其主力军;第五,要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又具可操作性,主要是靠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的,而不能完全靠国家、省的档案法规来实现。

总之,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不仅是档案法规的执行者,更重要的角色是档案法规体系的制定完善者,明确这一角色定位,并将其落到实处,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立法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5。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调查显示公众强烈支持政府清理“红头文件》news.省略/legal/2007-06/11/content_

完善规章制度【第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在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员工的财产不受损害,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行。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结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努力打造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管人、管事,从而有效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意义

(一)促进安全工作制度化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的领导不重视,整个企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导致组织整体自上而下处于漠视状态,使本应避免或较好处理的生产事故没能得到最优化解决。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生产与调控能力,进而促进生产安全化模式不断得到提升。

(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关乎局部社会的稳定,因为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无论是员工、企业和社会都会受到重大影响。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既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够有效消除企业的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稳步和谐发展。

(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生产效益的提高离不开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它能够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安全生产管理上去。建立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科技手段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果企业稍不注意或可发生重大事故,因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企业也应当加大力度,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则更应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从思想上加以关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都应当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人则要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三)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措施保证,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都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生产领域、交通、防火等区域的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治理。为了进一步强化纪律保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即可启动应急预案,要严格地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查处。

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一些需要机械操作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机械设备操作流程。例如,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重点,但是目前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相关调查研究数据表明,在临时用电方面、定期检查工程机械方面、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十分完善,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企业可以落实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真正地实施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修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发展,会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这样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使之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否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执行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不能有序开展,产品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三)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常抓不懈

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各个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仍然会有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贯彻的执行力,使完善的制度本身被迫沦为“一纸空谈”。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各级企业管理者要以身作则,将相关规章制度常抓不懈,对造成生产不安全的事件进行刨根问底式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在直供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建立严格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是一个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作为企业的领导必须要定期参加。领导带班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生产任务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领导带班一方面可以对当天的生产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或生产事故,领导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领导与员工一同工作,可以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有利于与员工交流感情。此外,还要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对全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找出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对违章操作或不听从指挥的员工进行批评,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奖罚制度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安全生产

要想保证企业各方面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就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有计划、有安排地对设备进行检修,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安全凝聚力,紧抓组织安全管理,实现全程化监督监管。同时,还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应具有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要制定紧急事故预案,这样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企业内部形成联动效应,有条不紊、高效率地解决问题。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各行各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与此同时人类的健康问题、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安全问题,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分析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措施,希望能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借鉴。

完善规章制度【第四篇】

规章制度 立法 不足 完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它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保证,在招聘、考核、薪酬和离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纵观我国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劳动法

在第4条、第25条第2款、第89条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以上规定未涉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可操作性极差。

2.劳动规章

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规章制度应包含的七项内容,但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新开办单位。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赋予具备有效要件的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从尊重劳动者请求权角度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优先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4.劳动合同法

延续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在第4条、第38条第1款第(四)项、第74条有所补充。

(1)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2)界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原则,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

(3)赋予工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

(4)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上规定抽象模糊,内容缺失,对用人单位并未产生明显影响。具体体现在:

(1)未明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如“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二分说”、“集体合意说”。因为学者对其本质的理解不同,关于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不一。虽然在条文中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八项内容,但对其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未做出明确界定。

(2)未规定合理性原则。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主要是处罚权的设置,如规定在办公室吸烟者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一些荒诞离奇的内容如职工上厕所只能一次,每次五分钟等。在实践中,因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而引发的争议颇多。没有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为生效条件之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同类性质的争议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决。

(3)未明确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出现“规”“约”之争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有学者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有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也有主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4)制定、修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与以往劳动法相比,虽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加严格,但可操作性不强。“协商确定”是用人单位听取意见后,最终单方决定或是必须协商确定通过?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如何救济。“职工认为不当的”是每个还是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意见才应当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呢?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立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事后救济权,难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制定程序侵害劳动者权益。监督机关单一,手段不力如对拒绝改正的,缺乏强制措施。审查程序存在遗漏。备案的适用范围过窄,使得用人单位无统一规定可循。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思考

考察国外相关规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有比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由此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准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可以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界定为准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条规定了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仅限于与安全卫生措施有关的和惩戒措施。因此我们可采纳“两分说”将规章制度划分为两类:

(1)内部劳动法则,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范畴,只要内容合法合理,公示告知即可生效,如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

(2)劳动者利益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还应要求程序民主方能生效

2.增加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法国把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纳入其内容的排除条款,以遏制用人单位滥用制定权。鉴于每个单位有着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法律不可能合理性做出详细规定,但我们可以做出原则性规定,既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又能统一法律的适用。

3.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

我们认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这三者之间是效力递减的关系。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应规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4.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法律中规定对劳动者利益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仲裁等手段获得救济。《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规则必须张贴在各车间部门及食堂、休息室等明显的位置”。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列举公示程序如进行宣讲、发放手册等。

5.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

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规章制度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的监督措施和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应规定监督机关和方式。一是劳动部门的行政性监督,将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备案范围,并规定报请时限;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规章制度。二是司法性监督,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可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处罚权的监督方面,对处罚事由和程序应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立法在内容上存在不少缺失,我们应加以完善,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完善规章制度【第五篇】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对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市教育局机关作息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版权所有

2、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每月底办公室汇总,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搞回忆考勤。

3、实行外出通报制度。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告知办公室。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二、落实请假制度

1、请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其中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长批准。

3、请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

4、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到岗者,视作旷工;无故不参加机关集中学习和会议的视同旷工。

5、因公务不能签到者,须由科长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6、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请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奖;每月事、病假期累计超过15天者,扣除年终考核奖的10%;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20%。同时,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工作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办公室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准在办公楼内乱挂张贴画及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办公室要认真负责,经常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教育,落实责任。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版权所有

1、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心,办事不拖拉、推诿、扯皮。

2、按计划和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不贻误工作。

3、履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态度要热情周到,切忌冷漠、生硬、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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