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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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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第一篇】

重新构思的基础,认为卫生法在职能、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作为独立的卫生法

法律部门难以成立,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以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综合的卫生法学学科。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 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就属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或某类法律能否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还要考虑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特的职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为划分标准

还是不够。以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

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

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

为划分标准。 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部门往往采取多种

调整方法,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调整;

同一种调整方法既可为不同法律部门所采取。也可以

用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3.同类立法数量。划分法律部门还要考虑同类法

律法规的数量.数量不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要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

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特别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法

律又特别少。

二、关于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立论的不足

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在卫生法学

界观点也未统一。但从现有的卫生法教材看,绝大多

数的教材都持肯定态度。也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

述,但在这些论文、论著中对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层面上。即仅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为什么是独

立的法律部门则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而不予论述

和说理。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还是基本上可以总结出

主张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主要理由:(1)卫生法有

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以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

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

的特点.涉及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

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

的:3](2)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门一样.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单一而采取单一的调整方

法和调节手段.其既有纵向的调整方法也采取横向的

调整方法; (3)随着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卫生立

法已获得了很大发展。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已制

定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

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卫生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我们认为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

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即在划分法律部门

时应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则可以考虑将其划

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经济法之所以是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因为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

职能.这种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和政

府双重缺陷所必要的。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职能:而经济法也正是为弥补现有法律在解决市

场失灵方面的不足而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到卫生法,

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

职能和作用。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门由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调

整。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卫

生行政管理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国家对生物医学

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可以纳入到行政法的

范围内。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说某一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调

整对象就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

都调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某类法律规范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要看它们是否具

有共同的调整对象。还要看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会为其他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囊括。因此,对于卫生法是不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卫生法以卫生

关系为调整对象就认为卫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

样明显缺乏说服力。例如。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交易关系. 即以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为调整对

象。但我们不能说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具有独立性,其总体上

可以分为两大块: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

这两大块分别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卫

生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具有独立性。尤为重要的是我们

不能认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而得出它们应划分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结论,

否则如此推理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既调整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

理关系。也调整行政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服务关

系。还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关系。可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

性.它既调整纵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

消费关系。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该法是独立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门。实际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多种

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 即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我们之所以说医患关系法和卫

生行政管理法分别是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乃在

于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确实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

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现代立法内容日趋复杂.

往往一个立法主题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单一的调整方法.否则难以适应

现代立法的需要。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我们一般将具有

独特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制裁方式、法律责任等。但调整方法在法律部门划

分中只具有相对意义,尤其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些法

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众多而认为其应该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关键是该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门所不具有的。综观卫生法的调整方法不外乎纵向

调整方法和横向调整方法的结合,但随着围绕一个立

法主题的综合性立法的兴起.这种调整方法在众多立

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经济立法。因此,纯粹根据某

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多样性就认为其属于独立法律

部门的立论是缺乏依据的.否则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

性立法的出现.在法律体系内将会涌现多少个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别纳入其他法律

部门的调整范围内.其法律法规也分别从属于其他法

律部门。

三、对卫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关于卫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受传统法学学科理论的影响,在构建某一学

科的理论体系和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习惯性地

将其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学者们为了

论证该学科的独立性往往不惜代价、费尽心机寻求各

种论据去证明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论证学科独立性的

一条捷径— — 既然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那么以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是独

立的啦!但这种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们置客观实际

不顾而去刻意地划分法律部门,从而脱离实际需要划

分出形形的所谓的“新”的法律部门,而这明显脱

离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初衷和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实现法律

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从

实际出发,不应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抢占某一

学科的“势力范围”。如此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合

理构建,也不利于学科间的分工与合作。

卫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卫生法是否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卫生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独立

性,卫生法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陷入了以上法

学研究中的误区。卫生法学者们为了强调卫生法学的

学科独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

式— — 试图以论证卫生法的独立性来证明卫生法学

的学科独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支

撑,在论证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时,学者们显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笔带过,要么语焉不详,即

使有所论证也不够充分,往往简单地套用法律部门划

分的形式标准分别予以论述。

法律部门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同时我们认为

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会影响

以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发展.也并不会

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该学科的独立性。同样.卫生法

是否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不决定卫生法学学科

的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卫生法学的发展。理论和实践

中.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相互混淆.使我们在理论研究

中产生这样的误解: 如果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学也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卫生法”这一术语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卫

生法律法规;二是指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

卫生法学。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并不作

区分.尤其是我们习惯性地将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

但严格说,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

生法仅仅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制订的与卫生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属于规范

性法律文件:而卫生法学属于一门学科,它是以卫生

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卫生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卫

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卫生立法就缺乏

理论基石和前瞻性;同样,脱离其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学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础和依托。但两者又保持相对的

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卫生法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

部门.也并不会从根本制约卫生法学的发展,卫生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决定卫生法学在法学

学科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卫生法不属于独立的法

律部门.但并不影响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

存在。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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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哲学,20__,(4

卫生法范文【第二篇】

大家好!今天全省卫生法制工作会议开幕了。在此,我代表省卫生厅向全省战斗在卫生法制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的卫生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在座各位同志的努力和支持,为此,我也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长期以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对我厅的法制工作给予了很多指导和大力支持,今天又在百忙中光临会议指导,我也借此机会,向卫生部政法司,向依法治省办、省府法制办、省普法办的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同志们,我省在*年7月开了第一次全省卫生法制工作会议以后,已历时13年。因此,今天的会议在我省卫生法制工作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调动积极性,努力把全省卫生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卫生法制工作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服务。下面,我从两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和意见。

一、*年以来我省卫生法制工作回顾

从*年开始,新一届厅领导班子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和省委依法治省的战略决策,全面推进全省卫生系统依法行政,把卫生法制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了厅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几年来,我们认真抓了下列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一)贯彻纲要,依法行政工作迈出新步伐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我们国家继党在*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我国宪法,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我们坚持党的宗旨,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适应依法治国客观要求的又一重要举措。因此,我们高度重视贯彻《纲要》,具体做了如下六项工作:一是及时部署制定了我厅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方案;二是按照《纲要》关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的要求,先后邀请省府法制办有关领导和高校法学教授在厅机关举办了《纲要》讲座和依法行政讲座,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是按照《纲要》关于提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的要求,制定了*省卫生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审查。四是按照《纲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许可法的贯彻实施,通过制订*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了事后监督管理和电子政务建设。五是按照《纲要》关于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我厅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六是按照《纲要》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厅原来已经实施多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上述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有力地推进了我厅的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肯定,我厅在全省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介绍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

(二)围绕中心,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果

(三)结合实际,普法工作有新进步

(四)突出重点,审批制度改革有新成效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行审批制度改革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推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件大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我们在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清理和许可法宣传学习的基础上,重点抓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教育。我们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措施,帮助大家加深了对行政权力来源和使命的理解,加深对贯彻实施许可法重大意义的认识,促进了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自觉性。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把关把好。我们先后制订了《*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实施手册》,修订了《*省卫生厅制订规范性文件规定》。从操作的层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以及仍由我厅负责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依据、受理范围、许可程序和条件、作出决定时限,以及我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厅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加强制约监督。这些措施实施以后,申请许可的人员反映,申请比以前轻松多了,不用找关系了;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同志反映,由于行政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期限和相关要求都非常具体、清楚、规范,需要修改、补充资料的情况大大减少,实施行政许可的效率显著提高。我们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做法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在省政府召开的地厅级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专题研究班上介绍了经验,并受到省政府领导的表扬;省府法制办和省依法治省办也先后在《政府法制研究》和《依法治省》期刊上转载了我厅的有关制度。去年,我厅正式启动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对接,现在依法由我厅负责实施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了统一受理、统一发证、网上审批。

(五)依法办案,执法监督有新局面

近年来,我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我厅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呈上升趋势。这种现象说明,一方面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提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一些卫生行政机关仍然存在内部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办事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不管是发生在厅机关本身还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我们都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处理。对由本厅复议的案件,正确的我们坚决支持维护、不正确的我们坚决予以纠正并给予指导;对我们作为被申请人的,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不文过饰非,认真吸取教训,迅速整改的态度。几年来,共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件、撤销错案3件、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1份。我厅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通过行政复议和应诉加强执法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些市卫生局收到我们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后,第一把手亲自召集领导班子和有关科室一起学习,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对我们厅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不管是胜诉败诉,我们都认真听取法制机构意见,根据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行政差错行为的再次发生。由于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坚决纠正和制止执法过程中任意处罚和没有法律依据作出不利相对人行政决定的违法行为,不但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增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六)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有新举措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协助领导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纲要》讲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几年来,为了建立法制机构和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加强与省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厅的主要领导主动找省政府和省编办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努力争取恢复设置政策法规处。二是在未能独立设置法制机构时,我们就把法制工作的职能从有关处室相对分离出来,独立运作,直接向厅领导负责,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执法监督工作的干扰和影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使法制工作的职能得到强化。三是主动关心支持法制队伍建设。去年九月,经省编办批准,我厅增设了政策法规处,为了给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我们很快给他们安排了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项经费,配备了必要的设备,并决定把负责卫生法制工作的人员编制从原来的两人增加到四人,我厅卫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据了解,*、*市卫生局也即将要恢复设置法制机构,全省卫生系统也陆续吸收了一些法律专业人才,卫生法制队伍建设正在不断加强。

同志们,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我们一些卫生行政部门还存在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个别市甚至发生不执行卫生部政令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人得了职业病不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卫生法制工作任务还很重,卫生法制工作亟待加强。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我省的卫生法制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贯彻落实《纲要》为主线,以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努力开创卫生法制工作的新局面。具体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

党的*大讲,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届四中全会出台了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讲“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并讲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纲要》就是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大精神,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的纲领性文件。继续抓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培训,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纲要》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纲要》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用《纲要》指导我们做好各项卫生法制工作,是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学习贯彻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把《纲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今后一段时期,各地贯彻实施《纲要》,要紧紧抓住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贯彻执行《纲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二是认真做好计划,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落实年度工作安排;三是认真总结贯彻实施《纲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工作抓实,务求抓出实效。以学习贯彻《纲要》为龙头,全面推进我省卫生法制工作。

(二)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务员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是政府法制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宣传贯彻落实《纲要》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今后一段时期,卫生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大力宣传《纲要》。宣传《纲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宣传《纲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使依法行政观念深入人心。二是抓好《纲要》贯彻情况的宣传,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宣传贯彻《纲要》的具体部署、采取的具体措施和主要成效。三是抓好规范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宣传,增强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提高遵守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四是抓好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和新颁布法律规范的宣传,为卫生行业依法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各地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方法上要注意三点:一是坚持正面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学习宣传《纲要》及有关法律规范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起来,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多宣传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观念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上的显著变化,以及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利益。二是要动员社会力量。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向整个社会,宣传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因此,要注意利用和发挥有关部门以及党、群、工、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搞好全社会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三是要抓好制度和阵地建设,首先就是抓好门户网站的法制宣传栏建设,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门户网站作为向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窗口;其次是要与当地新闻媒体等宣传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和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还有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制培训制度。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和经常性的培训,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治的基本理念,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厅历来重视执法责任制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先后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卫生部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工作会议介绍过经验。但是,我们的执法责任制建设也还有很多不足,存在着重视不够、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卫生部门是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之一,我们所履行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认真抓好卫生系统的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更加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纲要》,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完善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方案和措施,加强检查督促,把《若干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涉及每个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还要做很多工作。各地完善执法责任制,要着重解决好对执法责任制建设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执法责任制不健全、程序不完善,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难落实等问题。使我们建立的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依据合法清晰、职权分解科学合理、执法责任明确具体,在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卫生行政机关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实现,因此规范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执法不力、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等问题,表明不但要重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同时也要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因此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非常重要,它不但有利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制救济,还有利于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未能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产生的行政争议,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现象,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对减少不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对立情绪,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卫生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听证、复议是对卫生行政行为监督的具体表现,它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机制,是法律规范和“三定”方案赋予卫生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和职责,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大力支持和保障法制机构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些同志对其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态度不够端正,甚至抵触排斥,这是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容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我们要特别重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它是行政机关内部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渠道。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的职责,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扎扎实实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审判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另一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它既具有对卫生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检验的作用,也具有促进和保障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因此,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得到一些与我们依法行政有关的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和工作建议,帮助我们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卫生法范文【第三篇】

一、全面推进我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一)深化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县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步伐,完善执法运作机制,建立新的行政执法工作模式,在今年要实现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职能分开、政事分开、工作分开,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

(二)构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要把卫生监督工作向乡村延伸,选取1/3以上乡镇作为试点,在乡镇卫生院派驻或委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机构的监管,保证农民健康安全。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与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与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交流和推广经验。

(四)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规范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五)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及自治区、梧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

二、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编办所明确的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重点做好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并严厉查处上述领域内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正确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工作,主要在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各类食品及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方面加强卫生许可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进行清理,严格卫生准入,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要把许可工作与许可的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监管制度。按计划完成食品卫生许可年审工作。

(二)加强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餐饮业、食堂处于整个食物链下游,是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地方,要着重加强监管,从经营场所、工具设备、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出售、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建立严格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卫生基础知识、操作要领、食品污染控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企业自律行为,大力推进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力争在2005年县城餐饮业要有四分之一分别达到A级和B级水平,并创建1条食品卫生安全诚信示范街,食品卫生信誉度要有明显提高,对食品卫生信誉度被评D级的单位,坚决不予许可或次年不予验证,严格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

(四)继续做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米、面、油、肉制品、奶制品、调味品及儿童食品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打击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商场、超市销售散装食品进行规范,提高散装食品的可溯源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进行专项整治,对证照不全的单位予以处罚;加大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严厉查处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食品非法加工黑窝点;加大对餐饮具消毒的监管力度。对典型案件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五)积极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认真做好学校、餐饮业等单位食物中毒事故的防治工作,检查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和生产场所卫生设施、原料采购索证,原料卫生质量、餐饮具消毒保洁等情况,及时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做好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着力加强医疗卫生执法工作

(一)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出租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执法监督。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有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经毁形、未进行定点回收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禁医疗废弃物非法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

(三)继续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主要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菌毒种安全管理、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职业维权监督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做好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积极推广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大宣传普法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力度,严把危害源头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劳动者健康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验收。

(四)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监测工作,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五)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工作,开展放射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工作。

五、切实做好公共场所等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一)认真开展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和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二)开展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指导其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三)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2005年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有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抽检和检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情况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对重点食品及节日食品的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抽检公告,以达到扶优治劣,引导群众不明确、安全消费的目的。

六、开展卫生法制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一)深入开展“四五”普法第五单元的普法工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卫生法学论文【第四篇】

关键字:卫生法学;模拟法庭教学特点;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2

项目来源:长沙医学院2012年度校级教改项目编号:湘教通(2012)56号-17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医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日益紧密,卫生法的作用和卫生监督执法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卫生法学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对医学人才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培养高级实用型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和既懂医又懂法的双料人才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传统卫生法学教学方式难以达到教学目标,因而各医学院校在面对卫生法学教学时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改良传统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使医学生能很好的适应今后的工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各医学院校纷纷提出实践教学的模式,而模拟法庭教学是其中卓有成效的一种。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特色

1.克服了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调动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参与性和学生的主体意识。我国传统的卫生法学教育以课堂授课为主,形式单一、呆板、一成不变;授课内容抽象、枯燥、与现实脱节。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整个模拟法庭运作进程是一种互动的过程,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其学习兴趣,学生在了解案件及诉讼的过程的同时,也锻炼了利用自身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不仅是教师而且也是学生。一方面,教师是整个教学的主导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二是督促模拟法庭的进程,给学生必要的监督和压力;三是答疑,对学生在准备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视情况或给予明确的答复,或提供解疑的思路,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帮助;四是庭后总结和评价。另一方面,在教学中通过与学生的讨论,能够集思广益,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不但可以发现自己的弱点,而且从学生那里可以了解到大量感性材料,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进一步改善自己的教学方法。

二、模拟法庭教学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效果

1.参与性强,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充分体现了学生教学主体地位的精神,其参与性强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的形成。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处于平等地位,教师只充当引导者的角色,所有学生都都能参与到案例庭审过程中,一部分充当审判员、诉讼人、被告人等,另一部分参加旁听,对模拟法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冲突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通过这种亲力亲为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学习动力。

2.未知性强,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换位思考能力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须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案情,运用相关的程序知识运作模拟法庭,同时还要进行问卷。诉讼文书的书写,在整个过程中其分析问题的能力得以提升对案例进行分析、准备材料、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矛盾进行分析预测,在这其中不存在固定模式和唯一答案,学生可以自由发挥,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培养,同时也缩短了教学情景和实际生活的差距,让学生从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角度来思考问题,使其尽快进入职业角色;从患者的角度进行思考,让学生正确理解医患关系。

3.思辨性强,有利于逻辑思维的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加强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须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案情,运用相关的程序知识运作模拟法庭,同时还要进行问卷。诉讼文书的书写,在整个过程中其分析问题的能力得以提升。法庭辩论,很好的体现了模拟法庭教学的思辨性,在这一环节,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生立足于自己的观点,运用自己所学理论知识对案情和对方所提观点进行分析反驳,可以培养学生多向思维的能力。

综上所述,模拟法庭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是有必要的,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为学生提供系统而综合的素质锻炼机会,通过模拟过程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增加了知识的趣味性,同时也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歆娜。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卫生法教学中的运用探讨[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2008,8(6):114-116.

[2]杨琴。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几个问题[J].宁波大学学报。2003,2(25):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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