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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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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食品卫生学;改革;授课模式;考核

食品卫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健康的保证,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食品卫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卫生学”是一门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应用科学之一,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核心课程。“食品卫生学”是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及其预防措施的课程,也是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护食用者安全的科学。“食品卫生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以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掌握食品卫生学的知识,并能熟练地应用到食品生产卫生设计管理中,将学生培养成综合能力强的人才,对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中国食品生产环境和过程日趋复杂。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卫生安全日益提高的要求,培养高质量创新型、实用型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人才,针对“食品卫生学”课程进行了探索、改革,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切实提高教学质量[1]。

1“食品卫生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食品卫生新问题的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在此环境下激发了人们对新事物的创新能力,一大批食品加工新技术就此诞生。一些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会在加工过程中加入化学合成物及有毒物质,如瘦肉精、三聚氰胺、亚硝酸钠等。这样不仅将有毒物质带入人体,还破坏了大自然的有机循环,造成环境日益恶化。最终,禽流感、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冰激凌等事件出现,暴露出食品污染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都产生不良影响。我国虽然是制造业大国,但是不完善的食品卫生体系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导致经济损失。因此,要改革“食品卫生学”课程的教学方法,要为社会培养食品卫生高素质专业人才,以应对食品卫生带来的新问题,同时还要完善食品卫生体系,为中国进入世界强国打下坚定的基础。

“食品卫生学”教育的现状

当前,“食品卫生学”课程体系和教学框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明显滞后于国际食品安全新形势。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课堂改革的主要目是实现高效教学,提高授课质量。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课堂教育改革出现了形式化、低效化的现象,所以“食品卫生学”有效教学是当前课堂教学改革乃至整个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例如,授课方式还是以教师讲授,学生以听记笔记为主,这样使得学生的思维很不活跃,在课程设置上,“食品卫生学”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设计性课程过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当前的教育过分强调重点建设,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某些重点学校或重点专业,使得“食品卫生学”相对冷淡的专业不受国家的重视,导致恶性循环,人才相对缺乏。因此,“食品卫生学”课堂有效教学改革势在必行,特别是在课程改革、课堂改革及多元化教学等方面必须根据时代需求和食品安全为前提加以改革和创新,以提高教学质量[2]。

2教学改革的主要措施

改革传统的授课模式传统的讲课方法为授课式(Lecture-basedlearn-ing,LBL),即教师主要以讲课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这种授课方法,虽然很好地讲解了课本的理论知识,但是缺乏让学生自主思考、动手实践、学习技能的机会。学生长期在这种授课模式下学习,会阻碍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思考、勇于探索的学习习惯的培养。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需要对传统的授课模式进行改革。TBL(Team-basedlearning,TBL)授课模式是以团队学习方式的教学模式,它是在PBL(Problem-basedlearning,PBL)授课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课堂小组互相学习为主、以讨论问题为重点,同时锻炼学生团队合作能力的新型授课模式。TBL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建立自主学习的观念,提高学生查阅、利用和分析文献资料的能力,还可以增强学生团队的合作意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教师应该将TBL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应用到课堂中。将TBL与现代化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直观、形象地掌握课程内容[3]。

“食品卫生学”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把双语教学作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英语的方法之一。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新世纪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顾名思义,双语教学是采用2种语言同步进行教学的授课方式,教师在开展教材使用、课程讲授、考试等教学环节时,同时使用汉语、英语2种语言,完成部分或全部的教学内容。与国内相比,发达国家更早关注并研究了食品安全问题,由此积累了大量经验,并且新成果、新理论仍不断涌现。由于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要想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英语应用能力,这样才能在学习和工作的同时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及时获取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在“食品卫生学”授课过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引入国际食品科学领域最新研究进展,培养学生借助英文文献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助于其成为符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课堂讨论

传统的教学方法无疑是围绕书本知识上课,教师的主动传授与学生的被动接受,学生很少有独立思考的余地。在传统理论课的基础上,教师可以对当前社会上一些食品卫生等热点提出问题,然后进行课堂讨论。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学生便可以以一个主动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教学过程,从而其对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被激发出来,提高了学习效率。这样的讨论一方面增加了教学的多样性和生动性,另一方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且可以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在这样的授课过程中,教师不仅可以将知识传授给学生,还可以在与学生的交流过程中不断获得教学内容改革的灵感。

优化实验教学内容

在“食品卫生学”课程中,仅传授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学生只有学以致用,把所学的用于指导日常生活和工作,才能体现出理论的应用价值,而实验课教学就可以锻炼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验课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基础,必须摒弃理论课教学优先于实验课教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实验教学的内容不仅要全面包含所学的理论知识,而且要与实际应用接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并丰富实验内容,增加实验内容的质量。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重视基础内容实验的同时,还需要穿插一些相应的具有设计性的实验,即由教师引导,学生独立设计完成实验。设计性实验应当遵循“启发式教学”的理念,即由于该部分实验内容教材中并没有现成的材料,设计性实验的实施一般要经历学生自己选题、查阅资料、讨论、设计方法、自主实验、总结报告等。教师在设计性实验中,只是起到引导、辅助、监督以及协调的作用。这种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验课授课模式,使学生从模仿实验变成主动实验,提高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及学习效率,促进了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巩固,提高了学生查阅资料的能力、主动发现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4]。

3综合考核方式

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课堂纪律、作业完成率以及在课堂讨论环节中的参与程度等。课堂讨论主要从发言的积极主动性、语言的逻辑连贯性、知识的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思维的创新性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平时成绩需要课堂评估记录,学生的综合表现成绩才能全面反映他们的真实水平。

改革课程的考试方法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反馈方法,也是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措施。试卷不仅需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及规范化标准涵盖所学章节内容,并以学时数分配题量。试卷还需要有开放性的讨论题和思考题。

改进实验成绩考核方式

目前,“食品卫生学”实验课的成绩考核主要以实验报告完成及数据处理情况等作为实验课成绩判定的主要标准。传统的实验报告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与试剂、实验方法、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在传统实验的考核中,这些并不能很好地反应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操作情况以及对实验过程的掌握情况,这种实验考查方法会使学生不重视实验,无法充分调动学生对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在实验报告中增加开放性的思考题与讨论题,综合地评估学生实验的准备情况,其中包括实验的设计情况、基本方法和技能的熟悉程度,着重是考查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需要对学生的自主设计实验进行成绩考核。学生的设计性实验以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论文要按照科研论文的格式,写明材料和方法、分析结果和讨论过程与结论。其中,主要考察实验选题、实验设计以及实验结果的分析。

4结语

课程是构成高等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要素,高校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好坏与教学质量的优劣息息相关。“食品卫生学”作为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重要课程之一,对其授课进行探索改革已成为科学发展的需求。相信上述教学方法以及考查方法的改革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培养高质量的食品卫生学人才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参考文献:

孙璐,武靓靓,孙娜,等。将科研引入实践教学,加强《食品卫生学》教学效果[J].时代教育,2015(13):65-66.

刘斌,何晓华。基于卓越农林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食品卫生学教学改革探索[J].亚太教育,2015(19):134-136.

张培旗,常志娟。TBL教学法在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11):855-858.

卫生法学论文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管理制度;问题

卫生监督机构对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是非常大的,可以说,卫生监督机构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随着卫生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卫生监督机构也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而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笔者此次主要是对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1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概念及作用

卫生监督档案也被称为卫生管理资料档案,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单位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所行使的一些权力,通过开展卫生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文字、文件形式的材料,也就是说卫生监督机构属于卫生监督单位开展卫生管理工作的一个真实的记录手段,它还能够及时地反映单位在卫生管理工作的活动历程。

2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上,并根据管理的全部内容和项目。确定资料归入卫生监督档案当中。要根据监督单位规模及类型的不同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档案管理意识低下

我国自颁布档案法之后,卫生监督机构就已经根据法令要求建立了三级的档案管理网络。当时这种网络的建立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在实际的应用当中,领导层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这些领导认为档案管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样的一种思想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多的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就将档案材料直接放在办公桌上,并没有进行分类存档处理,使得档案材料出现了损坏。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因为领导层对档案管理没有提起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也就比较好解释了。

档案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在实际的档案管理操作过程当中,有一部分的档案管理虽然是有规章制度的存在,但是很多管理程序并没有纳入岗位责任制当中,所以就造成了部分工作没有真正的依托,档案管理的效率也会出现明显下降,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最终目标。

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对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再加上我国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最开始配置的时候就非常简单,基本上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很多工作人员都是由办公室文秘兼职的,所以说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拔过程中,选拔人员只是注重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却并没有将档案管理纳入考核的范围中。这也就导致档案管理的专业技能培训缺乏创新意识,使得档案管理的质量达不到预计的要求。

4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

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我国颁布的档案法来对档案进行管理,领导层一定要对档案管理工作提高重视,这才是档案管理工作得以发展下去的关键。领导层最好是结合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此外还要对档案管理的领导层进行适当调整,逐渐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将档案管理的目标与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有机的整合处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进而实现认识到位和组织到位。卫生监督机构还要将所培养的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归入卫生监督机构的人才培养当中,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领导层和工作人员真切地意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注重档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为了进一步保障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说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卫生监督机构要不断重视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对管理人员的作风以及政治面貌都要有一个全新的定位,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专业技能。此外,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还要重视档案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管理人员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充分发挥以待遇、以真情留人的作用,以此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要想顺利实施,除了要做好各方面的细节工作以外,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再加上档案管理依照我国档案法的相关法律规章运作,一旦出现了问题有法律这一坚实的后盾。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档案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按照所制定的奖惩制度来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这样做就可以保障档案管理中的考核结果与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结果始终处于一个同步的状态。

5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

我国的很多企业和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制订了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各个科室都有了档案管理的分工。在整理卫生档案的时候都是按照不同的内容和类别先进行分类处理,然后再把档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也要做好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这也是在考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6结语

卫生监督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和保障,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及时了解近期甚至很长时间的卫生监督数据,为今后的卫生监督监管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参考。而完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相信随着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也会愈加完善。

作者:龚猛 单位:公主岭市卫生监督所

参考文献:

[1]姚林。试论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构建[C]//浙江省第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学术会议大会论文集。2011.

[2]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C]//吉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3]佘东玲,张球,胡亚梅。重庆市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装备配置现状分析[C]//重庆市预防医学会2005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5.

[4]王丽艳,王利峰,王殿胜,等。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改革与实践的探讨[C]//新世纪预防医学面临的挑战——中华预防医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2002.

[5]刘庆华,王庆荣。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财政支持[C]//首届全国卫生法规、标准效益评价技术研讨会暨讲习班论文汇编。2000.

[6]王灿虎。浅谈铁路卫生监督执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C]//全国铁路第五届疾病控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

卫生法学论文【第三篇】

重新构思的基础,认为卫生法在职能、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作为独立的卫生法

法律部门难以成立,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以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综合的卫生法学学科。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 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就属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或某类法律能否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还要考虑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特的职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为划分标准

还是不够。以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

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

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

为划分标准。 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部门往往采取多种

调整方法,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调整;

同一种调整方法既可为不同法律部门所采取。也可以

用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3.同类立法数量。划分法律部门还要考虑同类法

律法规的数量.数量不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要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

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特别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法

律又特别少。

二、关于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立论的不足

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在卫生法学

界观点也未统一。但从现有的卫生法教材看,绝大多

数的教材都持肯定态度。也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

述,但在这些论文、论著中对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层面上。即仅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为什么是独

立的法律部门则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而不予论述

和说理。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还是基本上可以总结出

主张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主要理由:(1)卫生法有

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以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

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

的特点.涉及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

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

的:3](2)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门一样.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单一而采取单一的调整方

法和调节手段.其既有纵向的调整方法也采取横向的

调整方法; (3)随着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卫生立

法已获得了很大发展。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已制

定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

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卫生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我们认为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

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即在划分法律部门

时应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则可以考虑将其划

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经济法之所以是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因为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

职能.这种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和政

府双重缺陷所必要的。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职能:而经济法也正是为弥补现有法律在解决市

场失灵方面的不足而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到卫生法,

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

职能和作用。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门由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调

整。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卫

生行政管理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国家对生物医学

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可以纳入到行政法的

范围内。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说某一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调

整对象就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

都调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某类法律规范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要看它们是否具

有共同的调整对象。还要看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会为其他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囊括。因此,对于卫生法是不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卫生法以卫生

关系为调整对象就认为卫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

样明显缺乏说服力。例如。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交易关系. 即以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为调整对

象。但我们不能说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具有独立性,其总体上

可以分为两大块: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

这两大块分别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卫

生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具有独立性。尤为重要的是我们

不能认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而得出它们应划分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结论,

否则如此推理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既调整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

理关系。也调整行政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服务关

系。还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关系。可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

性.它既调整纵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

消费关系。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该法是独立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门。实际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多种

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 即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我们之所以说医患关系法和卫

生行政管理法分别是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乃在

于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确实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

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现代立法内容日趋复杂.

往往一个立法主题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单一的调整方法.否则难以适应

现代立法的需要。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我们一般将具有

独特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制裁方式、法律责任等。但调整方法在法律部门划

分中只具有相对意义,尤其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些法

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众多而认为其应该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关键是该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门所不具有的。综观卫生法的调整方法不外乎纵向

调整方法和横向调整方法的结合,但随着围绕一个立

法主题的综合性立法的兴起.这种调整方法在众多立

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经济立法。因此,纯粹根据某

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多样性就认为其属于独立法律

部门的立论是缺乏依据的.否则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

性立法的出现.在法律体系内将会涌现多少个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别纳入其他法律

部门的调整范围内.其法律法规也分别从属于其他法

律部门。

三、对卫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关于卫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受传统法学学科理论的影响,在构建某一学

科的理论体系和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习惯性地

将其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学者们为了

论证该学科的独立性往往不惜代价、费尽心机寻求各

种论据去证明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论证学科独立性的

一条捷径— — 既然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那么以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是独

立的啦!但这种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们置客观实际

不顾而去刻意地划分法律部门,从而脱离实际需要划

分出形形的所谓的“新”的法律部门,而这明显脱

离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初衷和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实现法律

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从

实际出发,不应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抢占某一

学科的“势力范围”。如此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合

理构建,也不利于学科间的分工与合作。

卫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卫生法是否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卫生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独立

性,卫生法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陷入了以上法

学研究中的误区。卫生法学者们为了强调卫生法学的

学科独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

式— — 试图以论证卫生法的独立性来证明卫生法学

的学科独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支

撑,在论证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时,学者们显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笔带过,要么语焉不详,即

使有所论证也不够充分,往往简单地套用法律部门划

分的形式标准分别予以论述。

法律部门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同时我们认为

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会影响

以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发展.也并不会

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该学科的独立性。同样.卫生法

是否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不决定卫生法学学科

的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卫生法学的发展。理论和实践

中.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相互混淆.使我们在理论研究

中产生这样的误解: 如果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学也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卫生法”这一术语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卫

生法律法规;二是指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

卫生法学。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并不作

区分.尤其是我们习惯性地将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

但严格说,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

生法仅仅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制订的与卫生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属于规范

性法律文件:而卫生法学属于一门学科,它是以卫生

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卫生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卫

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卫生立法就缺乏

理论基石和前瞻性;同样,脱离其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学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础和依托。但两者又保持相对的

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卫生法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

部门.也并不会从根本制约卫生法学的发展,卫生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决定卫生法学在法学

学科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卫生法不属于独立的法

律部门.但并不影响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

存在。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__ .

101

[2] 张文显.法理学[m]e京:法律出版社,20__.(80)

[3] 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 .医

学与哲学,20__,(4

卫生法学论文【第四篇】

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型法律人才[4]。卫生法学体系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课程内容与卫生医疗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中国卫生法制发展现状表明,卫生法制体系尚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活跃时期”,尤其是在新医改政策背景驱动下,立法需求逐步彰显。可以预见,中国卫生法制未来10年将进入一个比较频繁的“制度生产”周期,其间政策与法律的对话、交流将愈发明显。这需要法律教学能够在理念、内容构造和方法上适应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进程。凡此种种,都决定了卫生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仅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更需要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进行深度解读和领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科特殊性就要求培养模式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实践表明,卫生法学本科生培养定位并非为司法部门输送兼具“医、法”知识的人才,更多的是顺应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医疗卫生企业、事业单位涉法岗位的用人需求。从就业出路分析,卫生法学所培养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够适应行业法制化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业法制建设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识,对于“特色化”专业人才的锻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施教者对卫生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认知。课程资源的制约设置合理卫生法学课程体系,是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之一。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5]。学界公认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在总课时上并不占优势。因此,在有限的课时资源条件下,开展研究性教学,应当放弃设置一门研究性课程的设想,选择在特色课程教学中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文献研究为主导的“基础性”学术训练,将有助于缓解研究性教学与课程资源的严重矛盾,并对重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和内容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2文献研究能力培养的实施途径

明确文献研究的规范

教师作为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指导者,应当注重从方法论的角度传授卫生法律文献的检索策略和具体技能。根据笔者体会,学生文献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文献研究的规范不够重视或掌握不熟练。这就需要教师适时介绍文献研究的目的、途径和方法,展示相关的实例。有关文献研究规范的设定和,不仅是文献研究教学环节的形式规范问题,其对于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建立学术规范,提高文献研究的质量控制水平等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文献研究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题与文献范围的确定;文献总量、类型与量比要求(如:规定至少检索30篇专业文献。其中书籍、期刊论文、其他调查资料、网站等各占1/3);文献检索方法;分析与归纳技巧;综述写作要领等。实践中,很多学生对法学期刊论文高度关注,却忽视了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网络资源,说明对文献筛选范围过窄。又如,综述写作中常见的问题是,许多学生不是以客观的笔触描述研究现状,叙述风格上“自说自话”,靠“自己想当然来写”。再如,不懂得寻找所在领域权威观点。当与选题相关文献不多时,没有适当放宽范围查找文献,而是以“研究不多”简单做出结论等。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研究规范予以克服的。

突出教师的问题意识

学生研究性学习方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突出授课的问题意识,这是确定学生研究选题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教师可以轻视基本知识的传授,而应当是在把知识点讲授与理论、实践前沿介绍有机衔接起来。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上,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部”,寻找文献研究的选题突破点。例如,笔者曾尝试在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后,进一步向学生指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中关于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的制度属于近年来卫生法领域比较前沿的问题,希望同学们比照《执业医师法》的基本制度,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文献检索,了解国内乃至国外该制度的产生过程、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再如,结合我国新医改政策,笔者曾提示学生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专题。教学实践表明,这对于学生在学好基础课程后把握本领域前沿动态颇有帮助。这也有助于促进偏重法律教义学阐释的课堂教学向注重现实、突出能力训练的风格转换。

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课堂教学

研究性学习不能与课堂教学相割裂,相反地,教师应当注意协调课堂教学与研究性学习的关系。然而,促使教师转换教学习惯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并没有形成研究性教学的传统,许多课程设置是基于学科的若干主题(而非问题)设置的,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主题为基础的传统学习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与以“问题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学习有着本质区别。此外,受这种模式的惯性影响,许多学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题为线索编撰的,从而制约研究性教学的效果。基于此,在组织研究性学习前,指导教师必须客观评估现有教学大纲中课程设置安排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影响。倘若没有必要的知识预备,就不具备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为此,指导教师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学生已经学习过哪些课程?授课教师已经讲授的知识点包括哪些?学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关知识储备的情形下,若实施研究性教学,需要进行哪些知识预习?这些知识点能否通过自学方式获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相应的解决方案有哪些等等。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在学生修完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前,通常不宜开始专题性的研究性教学,因为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较扎实的知识预备。卫生法学专业课程基本上是在大学3年级开始陆续讲授的,由于医学基础课和法学的大部分核心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学生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基础知识结构。例如,卫生监督执法的研究性教学一般适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教学完毕后方为有利。

激励学生有效参与

重视训练、忽略“产出”的文献研究,注定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国外实践表明,高校通常为学生研究性学习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以便研究成果可以顺利出版和推广。在国内,除了版面费等直接的经费支持措施以外,还可以尝试其他激励措施,鼓励学生积极开展文献研究;鼓励学生组建研究小组实施较大规模的文献研究;鼓励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开展横向的文献交流活动,分享各自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研究体会。可以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尝试把课程期末成绩评定、学位论文撰写、学业评优、考研、保研或就业机会推荐等措施,与学生自主性的参与文献研究的行为表现和成绩衔接起来,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文献研究的内在动力。此外,教师在实施主责的科研项目过程中也可以在文献研究环节适度引入学生参与,借助科研项目主责制、导师制等校内制度资源,建立师生一体化的研究团队,这不仅有助于实现“教学相长”,更可以促进“研”、“学”、“教”的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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