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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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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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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要:当前,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显得尤为急迫。通过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甘肃省庆阳市的实施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找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加快新农保立法步伐、完善新农保法律体系。第二,加强养老保险法的执法力量。第三,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保障作用。关键词:法律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4-0173-03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概述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 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2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20 条、21 条中。在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有《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为使新农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庆阳市、各下辖县也纷纷出台了各种政府条例和暂行办法,如:庆阳市《关于对县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督查的安排意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庆政办电发[2011]54 号)。(一)庆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庆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 根据《庆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手册》规定,为未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 周岁的农村居民设立新农保,其享有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新农保的权利。岁届甲子,无须缴费,共享参保之收益。

2.庆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实行个人自主缴费,凡未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 周岁的农村居民,享有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新农保的权利。其须按法律之规定缴费,庆阳市标准为从100 至1 000 共10 个档次,缴费多少与收益多少呈正比例关系。集体补助,农村地区之基层自治组织在可负担情形下可给予本组织成员以补贴,标准由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 概况

在对庆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状况的

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庆阳市各县区坚定不移地实施新

农保基本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庆阳市新农保实现了广覆盖。截至2012 年11 月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 万人,实参 万 人,参保率%。环县、庆城县、西峰区、镇原县、合水县、宁 县、正宁县、华池县参保率分别为%、%、%、 %、%、%、%、%。60 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发放工作开展顺利发放及时, 万名老人的养老金发至11 月,累计发放 亿元。该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农民的养老负担,提高了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惠民为民属性。

政策宣传样式多样,宣传力度加强。庆阳市通过印发 《庆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手册》,加大市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在庆阳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播放宣传节目,在《陇东报》刊登专题报道,扩大宣传面和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普及率。”[1]经过全方位、多样化的政策宣传,全市干部群众对新农保的知悉度大为提高,为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基金项目:2011 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保险法的配套立法和实施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为“甘财教(2011)181 号”文 作者简介:雷柯柯(1988-),男,甘肃宁县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新农保工作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新农保作为为民谋利的重大惠农政策,庆阳市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对县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督查的安排意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庆政办电发[2011]54 号)。抽调相关部门同志成立督查组对全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各县区进一步加强基金的管理工作。全市的新农保工作信息化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大幅提高。信息化是新农保工作扎实开展、方便群众的技术支撑,庆阳市高度重视、狠抓网络信息建设,在信息输入和信息采集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信息化水平大为提高。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笔者对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问卷调查,45% 的被调查者认为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养老负担,但仍存在以下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新农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政策强制性不足。2011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该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研究发现,当下关于农村地区养老的规章政策唯有《指导意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专门之立法尚属空白。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层次低,其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都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实需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政府责任尚未到位。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城市人员养老保险相比只是初级的、低层次的,养老保障在城乡、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依然严重。新农保制度中公共财政承担的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每位老人每月55 元的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相对较低。按照庆阳市现行办法,居民符合领取条件时,其所获待遇之标准每月最低者

元,最高者也仅有 元,受访者表示这样的养老金标准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养老所需。政府似应切实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责。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不完善。新农保资金筹集各方主体责任不清。《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新农保资金的筹集虽有规定,然并未对相关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厘清其权责义务。当前有关新农保的法律政策对地方政府财力难以为继发生亏空问题和基层集体补贴的名存实亡视而不见,制度价值之发挥受限,新农保资金管理的法律规定不清。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看,现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暂由县级统筹管理、有条件的省份亦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机构附属于同级人社部门之中,政出多门,徒添行政成本;新农保资金监管的法律位阶较低。从《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手册》第33 条、第40 条可见,基金监管,所依据之法律法规位阶效力低,内容不全面,基金的收缴、管理、发放集中于一个部门之手,给基金的安全埋下隐患。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新农保法律体系不健全,查究其深层次原因,一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财政情况差距较大,保障的标准必然参差不齐。二是中国第一次实施社会化的养老保险,理论思想、体制机制、财政情况、社会基础、人才队伍建设各方面准备尚未十分充足。相关政策强制性不足、有弃保现象存在,究其深层次原因乃是由我国现阶段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杯水车薪所致。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缺位。导致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一是由于本项制度本身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很多方面尚不成熟。二是政府决策时需要稳健考虑,量力而行,要留足政策回旋余地。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不健全。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未明确三方缴费主体之权责义务关系,导致无法从立法上对该项制度进行有意义的监督。二是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监管主体实质上的单一化,导致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仅限于体制内监督。三是资金监管的法律位阶较低,资金的收缴、管理、发放往往集于一个部门之手,现有监管体系很难保证资金不被挪用、误用,因而基金安全存在风险。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使法有必行之法,而后能用法强国富民。立法先行、建章立制、使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网严密、多方监管、使物拓殖增富、持续发展。深化司法、强力保障、使法劝恶扬善、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鉴于城乡、区域养老水准之差别,未来养老保险须着力于全国统筹的长远设计和解决与其他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故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从远期看,应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法律。以《宪法》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作为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性法律,以法律之神圣权威制度安排,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的行为秩序。从近期看,应制定和完善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似应尽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条例,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条例》等,使该项制度之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配套法的立法进程。首先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新农保是新型的制度,《指导意见》《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违反新农保情节严重者要交付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可刑法某些条文并未将这一新的社会关系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如对挪用、挤占、截留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中没有将养老保险金纳入。这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养老保险金列入特定款物,以使对拖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依法惩治,使基金运营处于安全保障之中。其次,要修改《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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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论文2

论文关键词 保险法 近因原则 保险标的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二)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时候,其中持续地起支配作用或决定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多种原因造成损失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其具体又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均为承保危险,承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不保危险,承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有些为承保危险,有些为不保危险,并且承保危险或者不保危险都能单独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危险与不保危险之间能够相互独立,任何一个原因都能单独造成承保损失。此时,承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有些为承保危险,有些为不保危险,并且只有承保危险和不保危险共同起作用的时候才能导致损失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多个原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原因离开其他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此时,承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不保危险的情况而定:不保危险为非承保危险(指既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还是除外危险(指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结果不同。如果不保危险为非承保危险,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保危险为除外危险,根据除外责任优先与承保责任的原则,保险人对全部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连续发生多个导致损失的原因,并且各个原因间互为因果关系。如果前后各个原因都属于承保风险,承保人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前后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风险或除外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导致损失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前一个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也就是说,前一个致损的原因属于承保责任,但后一个致损的原因却不是,承保人仍然要承提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前面的原因不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那么即使后面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也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在前后发生的一连串导致保险损失发生的原因中,存在一个新的完全独立的原因,因为该原因的介入,导致发生损失。如果该新介入的独立的原因属于保险事故,那么承保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五、完善我国保险法上近因原则的立法建议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能帮助承保人理清承保的责任范围,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够了解到一旦遭受损失自己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障,对于保险双方都有重要的价值。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把近因原则明确化和成文化:

(一)在保单中写入并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人应当在保单中以醒目的方式注明“近因原则”,并作出合理注释(注明仅在承保的风险是近因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应当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近因原则的相关概念和具体适用条件,保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格式条款能完全了解。

(二)在法条中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建议把近因原则在《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的第一节一般规定当中进行明文规定。因为该节本身是对保险合同订立及其订立过程中的相关原则和格式条款的各项规定;而近因原则是用来确定何为造成保险损失的近因,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其写入该节能够更好地规范我国《保险法》的具体实施,更充分的发挥保险的作用,能更好维持保险双方的利益均衡。

其次,建议在《海商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近因原则的概念进行具体说明,明确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人何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何时免责。这样能使相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更有法律依据,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够信服,体现法律的权威,避免不必要的各类纠纷。

(三)利用司法解释进行说明

保险法学论文3

关键词:保赔保险保赔协会立法完善

一、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费用和船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包括船舶侵权责任如污染责任、碰撞责任等,合同责任如货物责任、拖带责任、对海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已成为其最重要的承保对象之一。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保赔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作为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但是依据现行法它却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为我国《保险法》作为一部商业保险法,仅仅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保险组织形式,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组织也只有农村保险合作社被获得承认,因此依据现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在理论上保赔保险属于海上责任保险,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规定。因为一方面,《保险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但保赔保险并非商业保险行为;另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理论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同样无法适用于保赔保险。所以,尽管保赔保险在理论上被当作保险尤其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类型,但是它却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当作是一项合同从而适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

由于保赔保险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赔保险只能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保赔保险作为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着许多重要的区别,因此单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不仅可能无法解决问题,也可能不够妥当、合理。因此,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补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完善

对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可以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法学上关于漏洞补充的方法有很多,如习惯、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我们只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依习惯,保赔保险是作为海上保险尤其是海上责任保险来处理的,这无论是在我国保赔保险的实践中还是在国际保赔保险实践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赔保险应当适用海上保险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为一公开的漏洞,因此依法理进行漏洞补充时应主要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依据“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基本原理,对于保赔保险应适用与其最为类似的事物的规范,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保赔保险最相似的类型是海上商业责任险,因此保赔保险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

不过,由于保赔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会员封闭性,类推适用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赔保险的本质要求。例如,保赔保险中关于会费的约定与商业责任险的保险费的确定不同,因而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保险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赔保险。另外,保赔保险当事人还可以依约定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赔保险首先应依据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接着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不能解决的,则应类推海上商业责任险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理论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保赔保险的立法完善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保赔协会的立法,另一个则是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保赔协会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赔保险保障,保赔保险是由保赔协会而不是其他的保险人来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合二为一的,必须将两者联系起来 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许多选择。有学者认为,目前至少有四种方法:一是借鉴英国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将中船保这类担保/保证有限公司规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国《海商法》修改之机,增补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赔保险合同的内容;三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单独立法,另行规定中船保这类相互保险组织;四是将中船保界定为互益型经济团体,以区别于普通的社团,赋予其独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

上述观点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方法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与英国对于公司的定义和要求并不一致。在英国,通常认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公司最本质的属性,公司一般是指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因而英美法所指的公司不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还包括非盈利性的公司,保赔协会登记的保证有限公司即属于此类。[3]但是,依据大陆法的理论,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保险公司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司。[4]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从《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对公司应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肯定。[5]因此,除非是对现行公司法体制甚至是整个法律制度做根本改变,否则我国《公司法》是不会规范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的。这样,中船保作为非营利性团体,就不可能取得我国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资格。因此说,第一种和第四种方法在我国根本行不通。

相对来说,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在理论上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而且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效果会更好:

1.保赔协会的立法完善

按照《保险法》第156条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地位和资格是目前较为妥善的方法。

首先,通过国务院行政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较为可行。一方面,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现行法关于保险合作社的规定即是由国务院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订立的,因此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更加可行。

其次,应该赋予中船保以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保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虽然学者们对于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之间有无区别的态度并不一致,但从国际惯例来看,保赔协会通常采用相互保险这一组织形式。采取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经验,也便于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保赔协会的国际竞争力。

2.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完善

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可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从业的资格和能力,但这并不足以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规范问题,因此还必须通过对《海商法》的修订,在“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中加入有关保赔保险的内容。有人认为应该在《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中加入“第7节: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规定保赔保险合同的定义,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入会、合同的主要内容,会费的支付,第三人直接诉讼以及协会内部关系协调等内容。[6]笔者以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规定如此之多的内容则值得商榷。因为保赔保险除了是一种保险合同外,它还是一种会员合同,保赔协会所具有的会员封闭性决定了它的排他适用性。因此,法律应该给保赔保险以更多的自由,就像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5条所做的一样。过多的条文和规定限制只会与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的性质相抵触,从而限制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因此对保赔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考虑到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必要,又要考虑到它的特性和发展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采用英国的做法仍是目前较为合理的选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照搬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一方面,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该条规定有些过于原则性和简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该条关于相互保险的定义也有些过时,因为尽管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但保赔协会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保险是由保赔协会提供的,会员的保险索赔等事项是向协会提出而不是向会员提出的。

因此,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应该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做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应该对保赔保险的定义做一科学合理的描述,以确定保赔保险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其次,鉴于保赔协会的会员封闭性,对于有关会员的入会、保赔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会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则法律不予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己解决,除了强行性法律规定外,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为了解决其间可能存在的纠纷,还应该赋予协会和成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利。最后,在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方面,例如通过先付条款、仲裁条款等禁止第三人的直接诉讼时,法律应规定上述条款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直接请求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2]安丰明:《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2~186页。

[3]梁建达编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4][日]末永敏和著:《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5]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0页;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6页。

保险法学论文4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营销;教学探讨;互动学习;就业选择

一、思考初衷

(一)现实的纷纷扰扰

2021年2月,中国人寿前员工网络实名举报嫩江支公司造假,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举报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存在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经批准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受到顶格处分。此次举报事件,连带整个保险行业都经受质疑,还诱发“退保”风险隐患不断增加。举报视频和相关内容被利用,微博和抖音上出现了大量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全额退保”的内容,多家保险公司遭遇退保风险。而受此影响的退保者大多来自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且恰恰是对保险需求最多的群体,甚至出现退保一周后遭受意外而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极端案例。抖音也因非法讲解保险业务,曲解保险,误导大众,被浙江银保监局罚款万元。可见,我们身边有个专业靠谱的保险中介人,很有必要。这几年来,也有不少法科毕业生在从事保险中介工作,他们从保险营销开始,有的做到了团队负责人,也有的后来专职做了保险律师。域外有个很普遍的共识,即企业应该有三个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保险顾问,法科学生显然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现实中,却存在明显的学习误区。

(二)相关的学习误区

二、法学本科的山重水复与保险中介的柳暗花明

(一)法学本科专业困境与就业现状

1.连续10余年位居红牌专业。红牌专业指的是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这与相关专业毕业生供需矛盾有关。红绿牌专业反映的是全国总体情况,各省区、各高校情况可能会有差别。根据《202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情况不太乐观。法学本科连续三年排名“红牌”专业前三。该就业报告还显示,更多毕业生选择读研,为了改善就业前景,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攻读更高的学位。十年前,当法学本科进入专业就业红牌警告榜中,笔者就探讨过对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指引。然而,尽管被亮起红灯,似乎是难学、发展不好、就业不顺的专业,但奇怪的是,该专业的录取分依旧非常高,甚至有些大学录取分不降反升,每年报考的学生同样也没有降低。截至2021年5月底,我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总共约618所,综合型大学基本都有法学院。理工农医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加上不学数学,更是文科生的热选,还屡屡被当作理工学生进行调剂专业。法学男女比例约为4∶6,看起来也比较适合女生选择。每年法学本科毕业生超过10万人。2.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就业要求大幅度提高。在世界经济发达体国家,法务一直被被称为“金领”行业,收入颇丰、社会地位高。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加之“依法治国”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整个社会对法科学生需求广泛,就业渠道不少:(1)立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2)企业、公司主管法律顾问与法务专员;(3)高校或研究所做相关法学研究及辅助工作;(4)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供职;(5)从社会需求看,中国执业律师已超过40万。然而,公检法司以及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不是普通法学本科生能够达到的。他们每年容纳有限。(全国有三千多个基层法院,按每个基层法院提供两个就业岗位计算,每年约能接收六千多名毕业生。再加上中级法院,也就吸纳8千人,检察院系统每年情况大体如此)。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政府部门往往要求最好能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律师行业虽不像公务员那样难进,但却是经验型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将很多人拦在门外。显然,留给法学本科生的专业求职,所剩无几。法学本科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学本身有什么问题,也不是法学人才过于饱和,而在于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更好地符合”涉法”等单位的实际需求。因为相关“法”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不少人只能转行。

(二)保险中介业发展与就业宽口径

1.保险中介快速发展对法学人才有较大需求。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行业的存在价值一是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二是降低成本。保险中介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保险中介渠道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主要渠道,特别是寿险行业。我国寿险公司以个人和银行邮政为主,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是、经纪和直销三大渠道为主,其中渠道包括专业公司、兼业和个人。截至2021年1月31日,保险中介机构一共有3054家,其中国内保险公司1760家,保险经纪公司496家,保险公估公司798家。上述机构皆设有法务部。另外还有保险兼业机构超过22万家。目前有32家专业中介机构已经上市(其中31家均在新三板上市)。2020年,国内就业人口总数约亿,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达到1300万,占比高达%,而其中人数量增至910万人,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据。2020年我国保费总收入万亿元,由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超过80%。从保险中介保费收入与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变化趋势来看,两者均实现了收入的逐年上涨趋势,呈现较强的正相关性,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保险中介保费收入的增长促进了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增长,而保险公司保费的增长和保险产品的不断丰富和优化又扩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佣金、等中介收入随之上升,保险中介在保险行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2.保险营销员是我国保险中介的中坚力量。当前,保费贡献程度最高的依然是保险公司营销员渠道,个代渠道2020年占57%。其次是兼业机构,最后为专业中介机构。2019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预扣规则,保险营销员的个税税率最低可从20%下降到3%。2015年人资格考试取消,人渠道急速扩张,超过910万。根据保险文化《2020保险营销员生存状况调查》和2020年版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统计表明:女性占53%;年龄25-35,占25%;学历大专以上超过70%;薪资1万至两万,占比45%。因此,可以为女生较多的法学本科生提供一些参考。

三、强化保险中介内容的教与学探讨

(一)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从保险中介实务角度讲解相关条文

例如关于第125条,“个人保险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险人的委托。”通过对业务员“卖单”“撕单”行为分析,加深学生的理解。并结合具体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卖单”行为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费率存在差异,虽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但与保险公司因为恶性竞争而率性提高费率不无关系。“撕单”行为的存在,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严。从而增强学生对投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教育以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也契合当前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要求。

(二)调整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学习热情

以前,都是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但是,受学生知识面的制约,或者资料太陈旧,或者案例较简单。现在,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安排学生对围绕知识点进行课前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问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通过构建合理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引导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强化学生参与,提升学习效果

本课程仅有34课时,理论与实务内容多,课程采用老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方式,同时要求学生参与互动。我在教学中,专门安排了《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评价》角度来讨论分析。惊喜地发现,学生很感兴趣,做的PPT将很多相关知识进行串联,他们探讨了保险中介的理论知识,将民法典相关内容纳入,多角度分析保险中介的法律性质,保险中介的差异,保险与保险经纪的区别,选择热点案例和事件,充分客观探究,并能找出解决之道。进而剖析保险中介的法律困境、发展前景。尤其是每个小组都在积极收集最新资料,制作图表,知识点清晰明确,论证充分,避免分析流于形式,泛泛而谈,并为法考奠定复习的基础。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最近几年,随着保险业拓展,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考核重点要求学生既掌握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也要熟悉和理解相关原理和规范。目前该课程的考核以试卷的形式以理论考核为主,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60%。而平时成绩以考勤、作业、讨论等构成。考核评价过程中,力求每一位学生都参与进来。包括学习小组的专题讨论成果展示,以及布置不少于五个主题并要求每个同学必须完成小论文形式的作业,训练其文献检索、资料查询、逻辑思辨和写作能力。引导学生重在平时的学习,不断提高自我。考试以开卷方式,着重强化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应变能力,让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四、已经并可以继续实现的目标

作为双师型教师,长期从事保险法的讲授与研究,主编两本保险法专业教材,有律师资格证,有保险公司工作经历,做过保险公司兼职讲师,经常到保险机构调研。取得保险人资格证,并有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索赔、诉讼出庭等保险与保险法律实务经验。因此,我对保险业务和法务操作比较熟悉,对保险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比较清晰。这些,可以在课程讲述中做到得心应手。这几年里,我能够发挥上述优势,已经并可以继续实现的目标:

(一)指导学生完成科研项目

我曾经指导学生完成了《汉正街布匹批发市场保险覆盖与拓展研究———基于财产保险的视角》。由金融、法学、市场营销三个不同的专业学生,通过研究拓展汉正街布匹市场的保险业务,很好地将课堂中所学的知识运用在实践中,并提升在学科交叉地带以及跨专业领域的交流与应用能力。

(二)设计模拟法庭

我校本科生自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以来,保险法案例选用极少,深感遗憾。除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倾向以外,教师的引导不够。希望以后可以通过模拟法庭,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给出比较复杂、典型的涉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具有可辩性的案例,既结合所学理论知识,还要充分贴近生活,让学生全面介入到模拟诉讼活动,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充分发挥能力,施展个人才华。

(三)指导毕业生撰写相关保险法论文

以往,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研究保险法的不多,因为感觉难不好写。在今年的课程教学改革中,加大了小论文写作的力度,围绕保险法以及其他金融法规的内容,进行练笔,已经引起了部分同学兴趣,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有助于后续毕业论文的写作。

(四)助力考研

曾经帮助本科生考入名校金融法方向研究生,通过辅导学生提升金融保险法律知识,有利于避免去挤刑法、民法等热门专业,也为法学本科生获得深造机会增加一个选择途径。

(五)应对司法考试

从最近五年的司法考试来看,学生都达到了相关金融保险法律内容不失分的效果。从相关理论与实务角度,来解析保险法知识,有利于学生理解和记忆,顺利通过司考。

(六)拓展就业选择

除了公检法司等涉“法”机构,社会各领域仍需要大量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保险中介机构也如此。保险中介正在与时俱进,从传统的模式升级到创新型的保险中介。即运用科技,扩展服务领域,提升专业水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预见,将来保险公司除“收取保费、承担风险”的主业外,其他环节都可以外包,如产品开发、条款开发、销售、数据分析、储存、理赔等,这都是保险中介可以从事的领域,其发展前景颇为广阔而乐观。

五、结语

法学专业“外热内冷”,呈现“就业要求高”的特性。实际上法学专业是很特殊的存在,其实力不是就业率可以反映和表达出来的。法科学生要求博闻强记,逻辑思维缜密,表达能力强,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与行业的知识融合,并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域外有个很普遍的共识,即企业应该有三个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保险顾问。法科学生的综合素养,决定了可以理论性、专业性、适用性、实务性并重,具备得天独厚优势,可以兼具法律顾问与保险顾问,无论进一步深造,还是学以致用都能够成为受社会欢迎的应用性人才。

参考文献:

[1]任泽平,曹志楠。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21[R].北京:泽平宏观,2021,(3):12-14.

[2]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中心和保险行销集团保险资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版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EB/OL].

[3]保险文化。2020保险营销员生存状况调查[EB/OL].

[4]马颖。保险法教学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指引[J].武汉:湖北经济学院,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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