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环境法学论文【精编4篇】

网友发表时间 648839

【导言】此例“环境法学论文【精编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环境法论文【第一篇】

(一)“两型社会”概念的厘定

环境法治必须以理性环境文化为基础。当下,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两型社会的建立思维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于传统的工业社会和现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检讨,是人类重新认识自然规律,尊重自然和回归自然。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人类社会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则是要求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消费和生产方式与生态系统和谐共处,做到可持续发展。所以两型社会是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明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1.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

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及所有权的明确性。哈丁为我们描述公地悲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会每个成员都从中得到惠益。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因此也要负担其不利后果。所以,环境资源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配置。

(2)环境的负外部性。

当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无意识地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生产可能性,并且产生影响的一方又不对被影响方进行补偿时,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效果,或简称外部性。环境问题普遍存在负外部性,比如企业在经济生产活动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废弃物造成的负面影响,由全体社会以及生态系统共同承担,从而波及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

环境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使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在损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平均分配外部性价值。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特征,那么环境外部性则严重的缺乏环境产权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动物,因此则具体有趋利性,人们会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来权衡一个决策的为和不为。当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则不可能进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则会进行交易,俗语中也谈到,“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说明这个道理。所以牺牲环境资源来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为必然。

2.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普遍性。构建“两型社会”,即: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解“两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由强制力来保证,规范性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比道德,社会舆论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显,优势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法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确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以此人们便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判断,保障公民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则的空间内活动。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势力妥协的产物,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尖锐的对立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能够平衡这个矛盾,并兼顾个人和公共两者的利益。

二、我国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积淀

中国的哲学世界与西方哲学理念共同构建了东西方的两大哲学体系。如儒家倡导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众生平等的理念。中国哲学虽然分为几大派别,但是中国主要哲学派系儒释道确是三位一体的。尤其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方面有着大密度的交叉与重合。在我国古代立法中也体现着浓厚的环境保护观念。根据《逸周书•大聚篇》“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三月遄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记载:“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泽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西周时期的《伐崇令》规定:“勿坏屋,勿填井,勿伐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体现在法制史上尤其鲜明,反映了朴素但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为例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经验

在几十年间,日本从世界公认的“环境问题严重国”转变成为“环境防治奇迹”的国家。日本是创新立法为先导,法律的体系完备是其有效的进行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二战后,环境治理问题开始,日本政府就颁布一系列环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环保法律,即:《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又对此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此外,日本的环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环境标准。日本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保护公众健康的标准,第二类为保护生活质量的标准。四、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不足及对策

(一)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其中有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同时要求公民个人和集体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专门性的法律层面,先后颁了多个专门性法律。在政府方面,1996年进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中规定了环境宣传、环境教育、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内容。为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决策能力,在《全国环境保护纲要》中要求: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虽然我国较早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还通过了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设两型社会法制方面的规定,太过宽泛和笼统,缺乏系统性。不仅如此,我国在建设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中,缺乏强制性的规范措施,多见于“议程”和“计划”这样的“软法”。与日本和俄罗斯的环境法中明确强调政府职责的制度相比,我国的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域外的普遍规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针对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具体做到:

第一,立法工作上将宽泛的原则性的内容实施在具体的专门法律之中,化虚为实,将制度建设踏实的落脚于每一个实际的问题中,切实将我国的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明晰权责,界定好政府,公民,社会和企业的权责和义务关系,防止推诿出现“公地悲剧”。

第三,切实通过法律被强制,行政指导,利用经济杠杆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高效,节约的利用自然资源的自觉性。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市场立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市场,尤其是加快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对于我国目前严重的雾霾是有效的治理途径。不仅如此,还可以效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思维,建立污染物排放市场等多种循环经济市场立法。以促进两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论文【第二篇】

(一)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本位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生态本位对环境立法的要求

以人类中心的环境立法是有局限性的。各国环境立法多数是在人类中心的法哲学基础下建立的,当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人类的利益和其他物种之间出现权益冲突时,人们会不自觉的选择人类利益优先。在生态主义的观念的支配下,环境法立法应有以下的变化:生态主义环境法律观要求法律的立法出发点是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生态利益,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生态主义强调自然是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强调人类和其他生物甚至是无生物体征的任何事物的利益是协调一致的,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应共存,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在考虑人类权益的同时,更应将其他物种的权益放于重要位置考虑。应改变现有的只重当代人权益的环境法公平观,确立将后代人权益思考进去的代际公正观,当代人所依赖和利用的自然环境也是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要求在考虑当代人权益的同时,同时不侵犯后代人享受良好环境的权益,生态主义强调代际正义和公平。当代人无节制的利用环境与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则是对后代人的发展的基础破坏。生态主义要求将保持生态平衡作为代际权利的基础,将未来人类和其他生物也纳入法律约束中。生态主义还包括将自然公正纳入到环境法视野中,人类不能以强者自居,不应该将其他生物的权益置于人类的利益之下。以人类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把其他生物当做手段的结果是人类自身的毁灭和生态失衡。法律公正应该是自然公正,遵循生态系统规律,环境法制度建设都在自然法则之下,人类不该是主宰者,在法律上赋予动物、植物主体资格。人类同时应该是管理者,为其他生物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与资源。环境伦理观会在环境法中体现其价值,立足于人类的长远、整体利益来看,环境伦理观必定会经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主义变化。在环境生态主义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更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尊重,更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凸显环境资源法立法的终极目的。

环境法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学基本理论;法学理论;人与自然关系

一、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

环境法学理论对环境的价值、意义和作用非常的重视,决定环境法学的重要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指出,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且人类的发展和表现自己都是依靠环境来实现的,因此环境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作用,同时它对推动社会劳动力的发展也要有一定的帮助。由此可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是离不开自然界中的环境,同时人类不仅仅单纯的在自然环境中生存,还受自然环境给予的恩泽。环境法学理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意义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在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基本要求中,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在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中指出,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形成的,这是人类公认的一个客观事实,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关乎着人类的社会发展和基本关系。因此,人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利用自然环境资源都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进行的。该法学理论科学解释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合理的运用,从而使环境法充分发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与功能。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法律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去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这是法学界始终都在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解性。此外,从法和法学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与理解都是通过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来了解,所以,环境法如何有效的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就是等同于人类如何认识环境法、理解环境法,其本质都是大致一样的。但是,对于“协调”和“调整”在用词时对其进行故弄玄虚的解释,都是偏离了环境法的真正目的与作用。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这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实践性,因此,如何采取正确的、合理的调节手段,使环境法充分展现法律法规的作用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当前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法学理论的任务。

二、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

从环境法的理论来看,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与其他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有效结合与融合,从而形成一直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为理念的法律理论,由此可见,环境法虽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也与其他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许多的不同。所谓的环境法,指的就是调整人类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并对这种关系采取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换言之,环境法就是调整环境资源在受到开发、保护、利用、改善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主要指环境与人、社会的关系,而环境法则是把这两种关系进行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因此,人类在进行某种活动时,如果离开环境单独进行,则就不会出现环境与社会的关系。在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中,针对环境法的特点、本质、作用进行了重点的、详细的介绍,同时,环境法如何在未来发展,也进行了着重的描述。除此之外,该理论的存在仅仅围绕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来展开论述,并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也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产生的问题与矛盾,所以,该理论的存在意义就是帮助环境法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该理论还对基本的法律规范做了一个很好的统筹与说明,同时,在该理论中把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也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把环境法治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

目前,许多相关学者对环境法与环境道德之间的内部联系作了一个很好的研究与分析,而环境法也对此做了明确的确认与说明。由国家的相关的环境部门,对环境道德做了明确的长期规划,它是我国第一个大力倡导,并向全国人民大力推广的有关环境教育的宣传纲领,为了使自然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与管理,该纲领把环境法治与环境德治进行了相互的融合,从而使环境道德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有效保障与维护,以此来推动环境法更好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4.

环境法律论文【第四篇】

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64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