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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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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第一篇】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来源于: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来源于: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范文【第二篇】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第三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认定:

1.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除外)。

2.企业经营者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内部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和激励制度,并得到贯彻实施。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员工队伍素质良好,技术依托单位相对稳定,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15%以上;科技投入到位,每年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以统计报表为准)。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总量达2个以上,其销售收入和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产品(技术)销售利税率10%以上。

5.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到位,设备良好,“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对象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工业(含软件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认定属“4+X”重点培育产业的企业。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三、认定程序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定的办法。

1.企业申报。申请认定的企业,如实填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

(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年度科技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

(6)环保证明、统计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申请表一式12份,其它相关附件资料一式2份,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

2.初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核。

3.审核认定。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条件符合的予以认定。

4.公示审批。经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文公布,颁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后,确定是否报批公布。

四、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企业将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3年考核1次,对其中不合格的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考核期内,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停止其相应的优惠待遇。

3.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发文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4.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优惠政策

1.科技项目优先立项或优先向上推荐争取立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改贴息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争取立项。

2.科技资金扶持从优安排。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补助(奖励)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的支持上,通过加分或提高贴息补助比例等形式,从优安排。

3.申报上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优先推荐。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申报、推荐上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享有优先推荐权。

4.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新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科技项目资金补助。

5.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的独立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第四篇】

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外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富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科研成果,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信息、环保、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领军人才。继续引进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经济金融管理领域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人文社科、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现代传媒等专业的领军人才以及经济金融管理、风险投资、国际商贸(包括国际商法、经济学、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高端人才。加大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在今年的引才总体计划中,将单独列出名额,专门用于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二、申报类型

申报人选类型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大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每年回国服务时间分为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又称“海鸥计划”)。人文

社科文化艺术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人才纳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是指来我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继续通过“外专千人”平台,引进来浙江创新的非华裔外国专家。

三、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其中,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

3.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3)熟悉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际经济管理经验。

(4)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申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的,应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我省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海鸥计划”条件

主要引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短期来浙工作的人才,具体申报条件为:

1.须满足上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2.应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合同并办妥相关引进手续。

3.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每年在省内工作2—9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4.系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急需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创业人才条件

1.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按申报截止日计算,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即2010年5月31日以后在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华裔,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四)“外专千人”项目条件

“外专千人”是指符合上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海鸥计划”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其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对应项目。

上述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0年3月1日后出生),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5岁(1950年3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申报人,还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4条件中的1项破格。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网上申报时需填报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书》(“外专千人”也填写此申报书)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海鸥计划”申报书》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

2、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3、推荐人选附件证明材料。

4、《浙江省“”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

5、附件材料

创新人才一般应包括(1)海外学习证明;(2)身份证或护照;(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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