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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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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及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测试。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转用人部门签署聘用意见。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九条拟来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本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

第十条人事本部可根据总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试用和转正

第十一条新职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工持人事本部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工均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职工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工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

第十三条人事本部审核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职工所在部门评议鉴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职工的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的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

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人事本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

(二)不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总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

(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公司形象、损害总公司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事本部负责拟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复转军人的年度接收计划,并具体安排上述人员的工作岗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见习。

第四章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总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总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总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

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直接考核。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

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总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总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

(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

(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

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五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八条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总公司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总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总公司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所在部门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接收的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

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100%发给首月工资;十六日以后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50%发给首月工资。

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

(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

(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

(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

(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

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

(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

(二)其他职工报销90%。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

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外的其它日总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总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条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部门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批准。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职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工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明必须离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四十三条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给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的探亲假顺延。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港澳侨胞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登记)奖励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职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时凭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大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视为出勤,可月内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女职工产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以下奖励假与产假同等对待。

(一)实行晚育的女职工生育后给予奖励假三十天,男职工给予奖励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龄女职工(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给予奖励假三天;

(三)育龄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予奖励假十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条职工参加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有关方面通知或证明并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按公假论。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每周占用不超过八小时(含八小时)工作时间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的视为出勤。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对所有职工给予年度休假。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工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休假,视为出勤。

(二)部门正、副职每年给假20天,需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本部备案。

(三)处级以下职工每年给假15天,需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人事本部审核、批准、备案。

(四)假期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允许作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职工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250元,一日以内者扣罚500元,两日以内者扣罚800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十五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条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执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现,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20一100元的罚款。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每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罚款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三条人事本部配合总公司党组织、工会开展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工教育、月专题讨论、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新到岗职工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的脱产教育。

第五十五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举行。

第五十六条总公司对全体职工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训。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十七条总公司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内部培训主要包括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

总公司每年对通用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1至2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安排相结合。

参加总公司专题培训的人员均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50元,公假和病假有证明者一次支付20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五十九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总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门人员到11系统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11系统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条总公司外部培训包括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期全脱产学习。凡总公司正式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职工申请外部培训的内容应是业务工作需要并与本人工作岗位密切结合。

申请外部培训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与总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六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半脱产学习的职工,总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学费或代培费。

第六十二条长期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长期脱产学习和国外长期脱产学习。总公司安排重点培养的骨干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及培训费。

第六十三条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总公司奖励安排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具体人员由总公司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拟定奖励性的长期脱产学习计划。

第六十四条职工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加长期脱产学习,须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本部审核,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纳入人事本部的统一培训计划。根据本条规定参加长期脱产学习的人员,学费由本人自负,学习期间办理待岗手续。

第六十五条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参加有关专题的短期脱产学习,短期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参加短期脱产学习各部门原则上一次不应超过两人。

第六十六条参加总公司外部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将本人培训期间的考勤记录、学习成绩、毕业或结业证书交人事本部审核,考核成绩不合格、未毕业或未结业者应将总公司支付的学费或代培费退还总公司。

第六十七条业余学习。不占用工作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驾校学习除外)、业务培训均为业余学习。凡是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均可在人事本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一定的学贫补助。根据职工学习期限将学费按月平均,月平均学费在100元以下的可实报实销。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职工应向人事本部提供参加业余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奖罚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本着“开拓者奖,空谈者罚”的原则,根据职工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罚,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

第六十九条奖励范围。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

1、为总公司推荐优秀人才(被推荐的人才对总公司做出重大贡献);

2,为总公司挽回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属于此奖励范围);

3、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及总公司赢得荣誉和利益:

4、爱护总公司财产、节约公司资金有突出成绩;

5、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

6、管理部门职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迟到早退现象者加发两个月工资。

以上奖励由各部门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1、有创新、开拓精神,引进的先进管理机制被采纳并对总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为总公司开拓重要业务渠道,为总公司作出重大贡献:

3、超额完成计划目标,成绩突出:

4、为总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贡献。

以上奖励均由各部门在年末(十二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人事本部将各项奖励作为职工考评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第七十条处罚范围

(一)职工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予罚款:

1、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

2、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泄露总公司内部信息、机密;

4、破坏总公司的形象、名誉。

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据检查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职工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工资降级。

各管理部门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制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罚款事项并将执行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

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降级。

1、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

3、没有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5、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

6、总公司各部门领导决策重大失误;

7、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规定的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季度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急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年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

(三)职工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执行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有领导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旷工或消极怠工;

2、有贪污、盗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

3、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

4、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公司声誉和利益;

5、严重违反总公司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1、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检查;

2、罚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职、降级。

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发现符合工资降级的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对职工进行考核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降职、降级。

第十章待岗

第七十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总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本岗位30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第七十二条职工待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征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待岗职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待岗职工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待岗职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适当的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

第七十五条待岗期间,工资按待岗工资计发,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大病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待岗职工可申请调离本公司。待岗职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复岗通知书》,即为解除待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遵照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人事管理制度2

人事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包括人事方面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及控制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现阶段,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建筑集团人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人员构成不合理。

现阶段建筑集团人事管理过程中,将人员性质定编为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图纸设计人员、监督人员等,施工人员年龄层次差距大,综合素质偏低,不具备专业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形成了不利的影响作用。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大部分施工人员都只能进行体力工作,他们甚至连建筑工程施工图纸都不认识,专业施工人员比较少。在建筑集团管理人员中,由于管理人员年龄偏大,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比较差,大部分管理者都只能进行一般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以及较高的综合素质,难以对日常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提供充分的保障。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对建筑集团人事有效管理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作用,也对建筑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阻碍作用。

2.缺乏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在很短的时间形成了非常大的规模,很多建筑公司都是新成立的,部分成立时间比较久的建筑集团,尚未意识到人事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尚未编写出具备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偏低,没有对人事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人事管理在集团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它存在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建筑集团在进行人事管理工作的时候,缺乏科学、有效的制度可以借鉴,导致建筑集团人事管理杂乱,人事管理难以在集团管理中展现其核心作用,在很多建筑集团人事管理部门形同虚设,这对建筑集团进一步发展也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作用。

3.人事管理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传统的建筑集团可以规划为两种性质,家族性集团公司和国企事业单位,前者注重家族性经营,集团很多重要部门都是“自己人”,他们并不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偏低,对人事管理的认识不足,人事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在国企事业单位性质的建筑集团中,老龄化现象严重,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差,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人事管理已经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但是,建筑建团人事管理人员无法充分理解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人力资源管理难以融合到建筑集团管理中,这对建筑集团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作用。

二、建筑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1.创新人事管理观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事管理逐渐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人力资源管理已经渗透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现代建筑集团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应该不断创新人事管理制度,促使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化。这就要求建筑集团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理清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管理的差别,为了将人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建筑集团必须优化内部职工年龄层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培训工作,组织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学习其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经验。管理人员也要勤于学习,充分掌握现代人事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建筑集团内部人事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提高人事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人事管理队伍,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过度的阶段,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促使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在建筑集团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保证建筑集团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筑集团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过程中,应该完善用人制度,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筑集团在进行人事制度创新的同时,必须打破传统管理制度的限制,建立适应建筑集团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自身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经验,根据建筑集团的需求,利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更多综合型、专业型人才投身到建筑事业中。除此之外,应该在建筑集团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制度。薪酬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新时期建筑集团人事管理中,应该合理应用薪酬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和考核,充分激发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集团人事管理的重要性。因此,新时期建筑集团人事管理必须向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建筑集团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充分的保障。综上所述,人事管理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组成部分,在集团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尤其是随着人力资源在我国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工作。只有不断优化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化,才能促进集团企业人事管理可持续发展,为集团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现代建筑集团必须实现人事管理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发展战略。

人事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事务所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获取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事务所招聘员工应以用人所长、容人之短、追求业绩、鼓励进步为宗旨;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1)、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事务所经营班子对未来一年的业务发展预测,统筹规划各部门本年度人员编制。

(2)、各部门在事务所岗位编制的整体规划下,根据本部门人员现状况,由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忙季到来之前一个月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招聘。

(3)、在业务淡季事务所严格控制新增人员,特殊部门需求的特殊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加。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主要包括人员需求、信息发布时间和渠道、选拔方案及时间安排、招聘费用预算、招聘工作时间表等内容,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批准。

招聘广告应具有如下内容: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需附带的证件、材料、联系人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面试为主,有特殊专业要求(如应聘国际业务部门等对外语能力要求较高的部门时),除了采取笔试外,还得加试口试,题目由用人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拟定。

初试一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主持,向参加初试的应聘人员介绍公司的背景,公司的员工待遇;并了解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执业经验、专业技能等,对初试合格的人员情况予以记录。

复试由主管副总主持,人力资源部负责应聘人员的引导工作。

事务所招聘的主要渠道有:网上招聘、员工推荐、刊登报纸广告等。

2、原则上初试和复试工作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面试工作量大的,可由用人部门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协商确定间隔天数,但最长不超过两周。

3、人力资源部必须在复试后三个工作日通知已被录用的应聘人员,并确定报到日期。

1、所有应聘人员均应身体健康,复试合格后须先由综合业务部组织进行体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肝功化验结果,心、肺功能等),身体健康者方可录用。

2、事务所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至少是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审计、金融、财务管理等相关经济类专业(其他专业确实优秀的,应事先报经主任会计师同意)。

3、非应届毕业生应聘普通员工级别的,应至少有一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执业资格的优先。

4、应聘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应至少有二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执业资格的优先。

5、工作经验丰富,在行业内卓有成绩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6、应聘国际业务部等对外语要求较高的人员,英语程度至少在国家6级以上且听说读写流利。

7、事务所员工推荐的应聘人员不得到推荐人所在的部门工作。

2、在试用期内表现优秀的,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提请,并经事务所主任造价师批准,可予以提前转正。

4、特别优秀人员经主任造价师批准可不经过试用期。

1、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转正意见,人力资源部写出书面鉴定后,报事务所主任造价师批准,予以转为事务所正式员工。

2、有执业资格的员工,应在转正后一个月内将执业关系转入事务所,由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九条、本条例经事务所主任造价师批准后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调入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后应依据本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正式员工劳动合同最低年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仍继续留用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临时员工劳动合同年限由公司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本制度生效后,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重新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每年七月一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原劳动合同废止;新员工于试用期满转正后即与公司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下列时间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业务助理级及一般行政员工,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项目经理级员工及行政经理,提前二个月递交辞职申请。

1.公司正式员工,从到公司日起,均享受法定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统筹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待遇。

2.临时员工和实习员工可于工作日享受公司工作餐,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可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情况特批。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条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第十条新员工到公司上班前,应在行政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由公司划定,费用由公司承担。体检结果出来后,行政管理部陪同人员应在上面签字,当确定各项体检结果符合公司要求后,由行政管理部通知其上班,进入试用期。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必须严格履行工作移交手续,在工作移交表上必须经所在部门、财务部、质量监管部、行政管理部、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其完成或者正在进行中的工作的资料档案及待办事项已经移交完毕,方可正式办理调转事宜。

为规范事务所人事管理,使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为事务所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一支“能吃苦、会战斗”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是事务所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对员工负责的基本原则,使每位员工都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包括对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适合在事务所继续工作的员工的辞退、开除等。

第四条、辞退、开除员工,事务所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措施,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获取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按照事务所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1、员工在试用期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建议,人力资源部考察,确实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可在试用期内随时予以辞退处理;

2、事务所正式员工,不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责任,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考察核实,并听取本人意见后,上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批准予以辞退处理;

3、长期休假已作为待岗处理的员工,如待岗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仍然没有部门接收,本人又不提出辞职,将按照辞退处理;

4、劳动合同期满,事务所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不愿意提出辞职时,可按照辞退处理;

1、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或因触犯法律被提起公诉的员工,事务所根据行政机关的通知将予以开除处理;

2、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事务所将予以开除处理;

3、因个人失职,给事务所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的员工,除按规定赔偿事务所相应损失外,事务所将予以开除处理;

4、故意向外界泄露事务所或客户商业秘密的员工,事务所一经查实,将予以开除处理;

5、严重或屡次违反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事务所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予以开除的处理。

(1)、事务所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除支付员工工作天数的工资外,将不给于其他经济补偿;

(2)、事务所辞退合同期未满的正式员工,将按劳动合同中的相应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3)、事务所辞退合同期满的正式员工,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4)、凡是被事务所开除的员工,事务所将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

1、事务所在辞退或开除员工前,由拟被辞退或开除员工所在的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听取员工个人意见,并将谈话结果告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拟辞退或开除员工的情况,及时向事务所领导进行报告,并根据事务所领导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3、人力资源部将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事务所领导进行汇报,并履行辞退、开除员工的必要手续。

4、辞退或开除员工的决定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应至少提前一周向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发出“辞退(开除)通知单”(通知单样式附后),正式通知拟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

5、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或主任会计师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听取申诉员工的意见并进行书面纪录,且在3日内给以申诉人答复。

第九条、凡被事务所开除的员工,事务所在3年内不再录用。

1、员工应于辞职前一个月向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请求;

2、主管该员工的部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应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4、辞职员工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同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经相关各部

5、事务所可通过人力资源部出具辞职人员在事务所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员工辞职时,其部门负责人要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人力资源部协助,并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3、事务所价值在3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包括事务所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第十四条、员工个人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应从员工离开事务所之日起3个月内调离事务所。

第十五条、离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被事务所辞退、开除处理的员工,也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或以部门负责人

签认定的停薪日期为准。以各种理由请假一段时间后提出辞职,认定停薪日期为请假开始日期。

3、事务所对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员工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补偿;

(3)、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员工,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对事务所

(4)、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事务所员工的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为加强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参照利安达总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勤工作由综合业务部承担,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条凡因私请假,应事先向有关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公司工作岗位,否则以缺勤计算。

第三条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冬季:早8时30分至下午4点30分,夏季:早8时至下午5点。(午休时间一个半小时除外)。冬季时间为十一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条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下班。凡上班时间未准时到达岗位的,按迟到计;凡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早退计。

3.凡超出各种假期规定期限仍需继续休假者,应提前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不提前请示批准者逾期休假时间按旷工论;

4.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办公室达一小时以上者,缺勤时间按旷工论。

第六条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凭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凭挂号单视就诊时间长短计病假。

第七条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申请事假。

第八条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直至痊愈。

第九条探亲假。凡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以下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夫妻两地分居者,工休日不能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工休日不能团聚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者,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新招收未婚员工,从报到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3.员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探亲假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休假天数每天补助20元。

公司正式员工办理本人结婚事宜,可享受婚假,假期3天。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对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者,公司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1.女员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90天。男员工配偶生育,可申请休假15天护理配偶,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子增加15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凭该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增休产假3个月。晚育女员工增加奖励假30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生意见享受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3.产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养者,可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4.员工施行绝育手术或女员工作人工流产手术,可凭医院证明休病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超过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员工需离职处理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及同住的岳父母、公婆的丧事时,可请丧假3天。

员工到外地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计入事假。

1.凡入公司满一年的在岗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二天,以后所龄每增加一年即年休假增加1天。如:

2.年休假天数不包括政府法定节日,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开使用。

3.员工如申请年休假,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以便公司合理安排工作。

4.员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可以此抵扣事假、病假;不抵扣而又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照假期天数每天补助20元。

(1)员工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15天以上,或累计病假在30天以上者;

公司正式员工参加公认职称考试,一次考试可申请考试假3天。

员工参加对公司发展有重大积极影响的考试,其休假时间由公司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因公出差者,出差时间包括休息日的,休息日的出差补助按2倍计发。

第十八条请假者应至少提前1天向有关领导请示,请假者应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委托(或由主管领导指定)他人代理工作,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以后,方可离职。因重病、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或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九条凡请病假、工伤假者,均须凭区级以上就诊医院医师诊断书,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须凭就诊医院证明申请续假。

第二十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当事人在外地需续假时,可采用电话方式联络,于返回后立即补办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假半天不用填请假单,但必须与主管副总打招呼,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请假单应由本部门主管副总、综合部、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者请假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审批并通知综合管理部。

任何人无权超越本规定的职权范围批准员工以各种名义的请假,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请假理由不真实,故意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节日加班(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工资。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的员工,

7天以下的,(含7天)按工资总额全额照发;超过7天,(不含7天)只享受基本工资的90%。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时间内的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奔丧假者,原则上扣发综合奖金,其它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七条每月病假超过5天者,扣发其请假超过天数应发基本工资的30%;(例如:月工资1000元,请假10天,计算方法:10天-5天=5天,1000元/22天=元, 元*5天*50%=元1000元-=元)请病假超过1个月,按基本工资70%计发工资;超过2个月,按基本工资6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3个月,按基本工资5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4个月,按基本工资4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5个月,按基本工资30%计发工资;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假者作为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以上病假1-5个月的均扣发综合奖金)

第二十八条每月事假超过1天,扣发其请假超过天数应发工资的80%;(例如:月工资1000元/22天=元,请假2天超过1天,计算方法扣发:元*1天*80%=元,应发1000元-元=元。每月事假超过7天,扣发应发工资的100%和当月奖金。

第二十九条休正常产假,除综合奖金、基本工资正常发放。超过应休产假视具体情况,按旷工、病假、事假处理。

第三十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者,视同事假超过1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次者,视同事假超过2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旷工半日以上者,扣发全月应发工资的20%,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综合奖金,累计旷工达3天者,解聘除名。

第三十二条被公安局拘留者,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发放生活费。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正式员工和聘用的长期(半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

1、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员工自进入公司试用第一天起,需要在综合管理部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应及时提供真实的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履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等资料。

2、员工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进行信息更新,并提供新的资料。

3、每六个月综合管理部将对基础信息档案进行重新确认。

1、正式员工转正后可将人事档案调入公司,由公司将人事档案存档于省人才中心,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存档费用由公司负担;

2、员工离所后,应及时将人事档案调出,未能及时调出产生的存档费用由本人负担;

3、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送交前的妥善保管。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人事档案送存人才中心。

人事管理制度4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旷职(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3、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人事管理制度5

为规范医院劳资和人事管理行为,根据医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实行股东身份和员工身份相分离的员工管理制度。股东依据出资比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参与分红或提取股息;员工依据其技能和从事岗位取得劳动报酬。

2.医院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准入条件,由控股公司委派并负责考核,由医院按规定聘用。

3.医院实行任职回避制。

医院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院长不得兼任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负责人。

董事、监事不得兼任财务总监、财务科长、办公室主任、药剂科长、设备科长等人、财、物岗位的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在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部门任职。

4.医院对员工实行自主管理,接受控股公司的人事委派。

控股公司委派的人选,需按医院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其委派的人选被董事会否决的一年内不得再提名,必须重新委派。

5.医院用工实行编制总数控制。

员工编制总数和年度用人计划,经董事会通过,须报经控股公司核准后,方可执行,医院不得超编聘用员工。

6.医院因业务需要招收新员工,根据年度用人计划,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按招聘标准和程序录用。医院不得聘用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员工。

7.医院对员工按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进行管理,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医院实行员工岗位责任制、干部聘任制、全员合同制。

8.行政职务实行聘期制。

院长、副院长、业务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等中层以上行政职务实行聘期制,聘用期不得超过3年,聘期届满须重新聘任,可连聘连任。

9.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可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实行高聘,对于业务不称职的实行低聘,易职易薪。

10.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在医技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评聘专家和专业骨干,授予誉荣,发给津贴。

根据医技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称、资历、技能、贡献和社会评价等因素评聘专家、I类骨干、Ⅱ类骨干。其评聘办法另行制定。

11.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否则必须转岗,不服从转岗的予以解聘;应聘管理岗位、后勤技术岗位,国家有从业准入条件规定的,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已经在该岗位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律转岗。

12.行管、后勤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行政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工勤、后勤技工,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实行定岗定薪、竞争上岗,择优选用。其岗位实行社会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3.医院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技能和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分配形式。员工原有的档案工资保留,作为调出、计算社会保险和办理退休的依据。

14.医院实行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和绩效工资的。结构薪酬体系。其工资制度另行制定。

15.医院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任职情况,由控股公司组织考核,其职务调整、任免方案,由控股公司提出,按医院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医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年度任职情况,由董事会组织考核,其职务调整、任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须经报控股公司核准后,方可任命。

16.医院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违反医院劳动纪律、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员工,实行申告待岗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或一年内二次被申告待岗的员工,予以辞退或解聘。

17.医院对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在院外从事或支持他人从事医务活动、损害医院利益的员工,追究经济责任和实施行政处罚,直至予以辞退或解聘。

18.董事、监事、院长、财务总监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医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院务会、院长、财务总监等的职责由医院章程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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