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教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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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及教案【第一篇】
关键词小学数学;课堂教学;导学案;设计;应用
所谓的“导学案”,主要是指在上课之前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以及课程内容,对一定的情境与问题加以创设和计划,由此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根据学案设计对学生的学习活动有预期地进行组织,使学生能够有目的性有计划性地接受新的知识。小学生毕竟思维能力还未成形,对数学这种逻辑思维能力要求较强的学科进行学习时,教师必须要适当进行引导,所以,小学数学课堂最应该进行学案导学。学案导学初的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导学案的设计,只有先设计好导学案,才能使其在小学数学课堂的应用具有更好的效果。
一、小学数学课堂教学导学案设计要点
1.在设计新课内容导入时,问题设计要能激发学生兴趣
小学阶段学生的求知欲虽然很旺盛,但更多的时候学生仍然童心未泯。再加上数学这门课程本身的严肃和严谨性,普通的教学和导学只会使学生越来越没有学习数学的兴趣。对小学数学课堂来说,课堂提问就成为了一种调动学生动脑、动口、动手去探索的重要学习手段。所以,教师在设计导学案时,设计的问题一定要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只有问题设计得好,才能调动他们去思考,促使学生思维处在兴奋的状态,这样才能使“导学案”真正起到“导”的作用。也能够学生提供更多表现自己的机会,培养他们自己理解和掌握问题的能力与意识。
2.导学案设计要抓住教学的重点
课堂教学必须要有重点,导学案的设计自然也不例外,尤其是小学数学的导学案,抓准设计重点是小学数学导学案设计最关键的点之一。教师在小学数学的导学案时,不能仅仅对课堂形式的热闹与否以及课件画面的漂亮与否加以关注,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教材的分析和研究,抓准小学数学教学应有的重点。在设计导学案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对对该重点进行突出。小学数学课堂一节课的只是断可能会有很多,但真正的教学重点却不多,有时候甚至只有一个,但只要学生能了解和掌握这一个重点,教学就是成功的。小学数学课堂重点的确定必须要在教学内容与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导学案时间和过程的设计加以突出。只有抓住教学重点对其突出,才能更加优化教学设计,有效提高课堂效率。
3.导学案在问题设计上要逐步地引申,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导学案的导,很多时候是通过课堂问题进行的,通过问题不仅能调动学生的兴趣,而且能培养他们自己思考问题的能力。所以,导学案的设计中问题设计是很重要的。但导学案问题设计除了能吸引小学生兴趣外,还必须要注意问题设计的逐步引申。小学生们思考问题的能力还比较低,对问题的认识也不如成人深刻,太深奥的问题只会打击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所以,教师在导学案的问题设计上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设计的问题一定要能够启迪学生的思维并且对其价值与效果进行考虑。只有这样,才能才能在导学案问题的带领下一步步理解和掌握课堂所学,才能记得深刻,学得顺利。
二、小学数学教学中“学案导学”教学模式的应用
1.按照导学案,明确课堂教学的学习目标
小学数学的导学案在在按照“一课时一学案”的标准设计之后,教师应该在桑科之前先安排学生对本课时的教学内容、重难点等问题进行预习,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让学生能够对每节课的学习方向和目标有明确的了解,给学生之后的学习奠定相应的基础,让学生在每节课的学习中更具有目的性。以正比例与反比例为例来说,对正比例与反比例的教学必须要建立在学生对比和比例已经有了一定的学习基础后才能进行教学的。之后应该先教授正比例的知识,然后再引导学生认识反比例,这样学生的基础才会打得更劳,对知识的识记也会越深刻。
2.对导学案和课堂教学进行总结,完善学生知识建构
虽然“学案导学”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必须放开手让学生能够自主学习,培养其探究泵库。但这些,并不妨碍教师在小学数学教学中主导地位。小学生的自控能力并不强,而且对知识还处在学习的阶段,必须依靠教师的主导才能真正学好应该学习的知识。所以,小学数学教师在对学生的探究和讨论过程进行指导之外,同时应该对导学中学生的争议或问题加以分析和讲解。并对每一堂教学内容引导性地进行总结和归纳以及修正,使学生对知识点有更清晰的轮廓和印象,这样才能更好得构建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3.设置有梯度的课后练习题,巩固课堂所学
根据小学阶段学生的理解能力与学习消化程度,教师不仅应该在导学案中设计有层次性的问题,还应该在学案导学的过程中或者课后给予学生巩固知识的相应策略。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巩固,自然就要牵涉到习题。数学这门学科,练习本来就是他的特性,学生只有多做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教师应该在学案导学的过程中,针对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和特点准备好有梯度的课后练习题,注意因材施教,把教学共同的要求与学生的个性发展结合起来。保证班级内所有层次的学生都能完成习题,并能够自纠自查。
导学案与教案有本质的不同,导学案不仅包括教师的“导学”,而且包括学生“探究”,是两者共同形成的。学案导学是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思维过程,在学案的载体之上,教师通过导学与学生自身探究性的学习相互配合,能更好的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自我能力的发展与自我价值的培养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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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淑霞;徐宝贵。学案导学法的课堂运用[J].当代教育科学,2009,9(18):115-116
电子版教案【第二篇】
就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材的出版而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以及2006年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的陆续颁布,对普通高校开设公共艺术课程的性质、目标、设置、保障等均做出了法制性的规定,而且许多普通高校在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也专门研究设计了公共艺术课程的建设方向,使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材的编写出版逐步走上正轨。迄今有一定影响的教材主要包括:(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9年起陆续出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系列教材,其中包括吕艺生等著的《舞蹈鉴赏》,周秦、刘秀梅、张福海著的《戏剧鉴赏》等;(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起陆续出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系列教材,其中包括冯双白著的《舞蹈鉴赏》等;(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起陆续出版的普通高校人文素质教育通用教材,包括吴贻弓、李亦中著的《影视艺术鉴赏》等;(四)其他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如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李中会编《舞蹈鉴赏》,上海音乐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刘祯编《戏曲鉴赏》等等。以上教材的出版起到了填补空白的作用,但也因此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首先,大多出版于2006年《方案》颁布之后,并沿用了《方案》对八门教材的定名。其次,由于时间所限,基本还没有出齐。再次,由于还处在探索之中,故教材体系上差异较大,有的是按历史的顺序,有的是按理论的逻辑,有的是按区域划分,还有的偏重具体艺术作品的鉴赏;此外,已出版教材并没有经过大范围使用的检验,教材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有鉴于此,对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材进行整合及权威修订和出版仍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二、高校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教材出版的方案设想
(一)按照国家要求出版高质量的八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系列教材
《方案》中列举了八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同时该方案要求教育部部属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省属重点学校应开足开齐上述课程,其他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尽快予以开设。对此,首先应着重开展这八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的教材建设。对于教材的编写原则,既应当适当考虑各艺术门类知识的完整性,将各艺术门类的历史演进、基本知识、经典作品按其内在的逻辑架构反映出来,做到整体结构科学合理;也应当充分考虑非艺术专业学生的接受能力,使教材深入浅出、点到即止,力求做到专业知识通俗化,充分做到有广度、有深度、有难度、进退有度,学生爱学,学后受益。对于教材的编撰方案,侯春莹、王庆华撰文提出了公共艺术教材编撰的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欣赏教材的编写,共同构筑在相同的一个平台,亦即将这四大门类艺术教材分别编写出一套自身相对完整的课堂教学用书;第二种方案是将四大门类的教材编写在同一种书中;第三种方案是编撰制作艺术课程的电子教材。这一意见提出了可以借鉴的思路。总的来讲,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考虑到不同艺术门类的差异性,我们认为应以八门课教材各自独立、作为系列丛书出版为好,这样便于编撰出版和学生把握。对于教材的出版方案,我们认为应由教育部牵头,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形成不同课程的编写组,在充分了解不同高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特点、问题、需要的基础上,争取兼顾不同类别高校、不同专业类型学生的实际情况,吸取现有教材所长,编写出知识全面规范、内容详略得当、程度深浅兼顾、图书与电子出版物并举的教材体系。同时在使用中不断吸收各方面意见,及时加以修订。此外,考虑到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一般安排在低年级学生学习任务中的实际,应选取目前高校开设较普遍的课程如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等的教材加紧进行规范建设并出版,以尽快满足学生的需要。
(二)重视出版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教材
《方案》还要求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高校目前的教学情况,任意性选修课程一般包括:作品赏析类中的《交响音乐赏析》《民间艺术赏析》等;艺术史论类中的《中国音乐简史》《外国美术简史》等;艺术批评类中的《当代影视评论》《现代艺术评论》等;艺术实践类中的《合唱艺术》《DV制作》等。此外,还应开设的一些突出地方特色的艺术课程有《地方戏曲》《民间美术》等。这些课程的学生需求虽然不如八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那样普遍,但是更能适应学生兴趣,更有利于挖掘学生潜力,实现交叉创新,因此也要高度重视。为此,出版社应根据自己专业编辑人员的实际,适当出版部分体现学科、地域和师资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教材,供教师和学生之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够把各地特色音乐、戏剧、舞蹈、手工艺术等形成系列入门级的教材,供大学生选择学习,可以极大丰富高校公共艺术课的内容,对于扩大传统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促进其传承均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应把具有民族特色的音乐、戏剧、舞蹈等纳入教材体系,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艺术素养。
(三)把高校公共艺术教育课程的辅助读物出版纳入出版议事日程
艺术教育课程电子教材的编撰制作也是教材出版的重要内容。原则上,系列教材的各分册都应配有完备的电脑教学课件,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学习的需要。电子教科书具有容量大、教学直观和声音、图文并茂的立体交叉应用的特点,并且不受时空的限制,既可集中教学、课堂讲授,又可以进行网上分散的教学。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艺术类学科更需要音像教学作为直观配套手段,通过播放大量的音频、视频内容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即便一般常规的艺术教学不使用电子教材授课,制作电子课件和配套音像资料也是很有必要的。在电子教科书的编撰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强调艺术教师提高对电脑软件的熟练应用能力的基础上,注重与计算机教师配合完成教科书的编撰制作。二是编撰电子教科书既要根据电子教科书自身编辑的特点规律,又要兼顾到运用教材授课的逻辑规律;既要体现电子教科书自身编辑的容量大和立体效果强的特点,又要兼顾到公共艺术教育是普及教育的特殊性,注重编纂教材的主次、繁略。总之,多样化的电子教材对公共艺术课程教学起着重要的辅作用,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避免学生在学习中出现喜欢艺术但不喜欢上艺术课的情形。此外,还要关注那些承载艺术教育技能实践环节的艺术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等的技能课的教材出版,这些课程科目繁多、特点各异,各高校可因校、因师、因生而异,编写出适合本校学生具体情况的、适用于素质能力教学特点的教材、讲义或教案规划。
(四)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教材出版应注意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
教案范例范文【第三篇】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案例中,38、39号案例都是针对高等院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具有普遍性。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已经通过指导性案例得到确认。本文分析可诉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可以归纳出行政性、具体性、重要性的特点。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分为行为审查、程序审查、附带审查四个部分,并在审理的过程中平衡绝对保护受教育权的首要标准,保护受教育权行使程度的相对标准,尊重学术自治的严格标准。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高等院校;行政行为;指导性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九批共七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38号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39号案例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明确了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一方面回应了行政司法实践中学生不服高等院校行政处分诉至法院的众多案件,另一方面也通过指导性案例这一形式统一了行政诉讼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目前学界直接从行政诉讼法角度对高校可诉性和可诉内容的讨论很少。这导致三个问题:一是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在司法裁判中已经得到实质上的确立,研究滞后于司法实践;二是双重主体身份下,存在实际争议的高校行政处分行为未厘清,未区分属于高校学术自治和管理之必须的行政处分和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行政处分;三是高校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审理内容不够明晰,法院能否在审查高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附带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学校章程不确定。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淡化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拓宽了法院审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案件的司法审查空间。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8、39号指导案例切入,分析可诉高校行政处分的特点,考察法院在审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的审查内容和裁判标准,并分析指导性案例体现出的,法院在审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案件中,在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范围之间的价值平衡标准。
二、内部界定:可诉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特点厘定
通说认为,高校既为公共教育资源的服务机构,又为在校学生管理机构,具有双重主体身份。高等院校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取得部分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处分权,包括管理规定创设权与管理行为实施权;同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服务机构,《教育法》第31条、81条,《高等教育法》第68条、30条又赋予了其民事责任。实践中,部分不服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诉讼也被转化为民事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款,但在正式修正案中,新增第61条将以上合并审理规定限缩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表明立法者对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问题的处理采取了审慎态度。因此,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处分涉及到的学校与学生间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这一特别权力关系,应当明确其受诉范围。判断某一组织的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由该组织的主体性质决定,而是由该行为所行使的权力性质来决定,高校行政处分决定是否可诉,关键在处分决定是否行使了公权力。
指导案例38号中,北京科技大学不予颁发原告田永毕业证、学位证,未办理毕业派遣有关手续;指导案例39号中,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原告何小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因此未对其颁发学位证。考察与之相类似的刘燕文诉北大不授予博士学位案、艾某诉重庆某高校降格留级处分案、张静李军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案件,其共通之处在于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开除学籍,勒令退学,降格留级都是由学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单方面作出决定,行使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即具有行政性;是针对特殊的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行为,即具有具体性;《教育法》第42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直接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处分行为都应列为可诉,即具有重要性。
三、外部界定:法院司法审查内容及标准
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法院的对可诉高校行政处分行为审查内容及裁撤标准。笔者将从行为审查、程序审查、附带审查三个方面分析法院应然以及实然的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行为审查对于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审查,应当进行层次划分认定是否违法,其中重要性审查为重点。由《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42条和《管理规定》的补充可见,受教育权概念范围较大,既包括积极的教学参与教具使用权、校内活动权、申诉和诉讼权,又包括消极的获得奖助贷学金权,获得学业评定权、受颁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二者均应为法院审查的范围,尤其是消极权利直接关乎学生教育权利能否实现,对于损害消极受教育权的高校行政处分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对于侵犯积极受教育权的行为应考察权利侵犯程度和能否恢复确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程序审查第38号指导案例明确教育行政管理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实践中多数案件中高校行政处分行为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如刘燕文诉北大不授予博士学位案等。确立统一的高校行政处分程序标准,是国家为高校管理设立的底线,并不会因此有损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管理规定》第56条到第58条规定了听取待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处分备案)设立学生申诉处分委员会并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分决定归入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的处分程序。现有处分程序虽有效解决了一些程序问题,但也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疑问:首先,处分是否公示。实践中部分学校根据学校章程公示处分,如河南章晓因四级作弊被开除,学校在发现作弊当日即在校园公示通告,但未将公示程序纳入规章会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生申诉处分委员会以“不告不理”的消极态度采取事后审查,审查时处分已成既定事实,对学生保护有限;其二,缺乏公示程序削弱了学生、教师等对学校行政管理处分行为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处分后专设公示程序。其次,是否将穷尽申诉作为诉讼前置条件。《管理规定》第61条到第63条规定了向学生申诉处分委员会的校内申诉和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两种申诉途径,并设立时限。但申诉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校内申诉是否是行政部门申诉的前置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学生申诉效率设置了障碍。申诉和诉讼权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法定权利,在权利结构中处于较高位阶,出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申诉权和诉讼权的考量,应当直接赋予学生不经申诉直接上诉的权利,避免如刘燕文案由于校内反复申诉导致行政诉讼之诉讼时效中断,节约学生之诉讼成本。再次,是否能够因程序问题回避对校纪校规的附带性审查。答案是否定的。自田永案判决以来,多数法院都以未履行告知等程序性义务导致处分行为不合法撤销高校教育处分行为,对作弊即开除学籍并不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法定退学情形并没有进行司法评价。这一方面体现了程序优先原则,一方面由于在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前,并没有确立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三)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53条增加了除规章外的附带性审查,第64条确定了法院对附带性审查的转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中的“越权错位”,“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较高层级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依据;之所以审查范围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方面是因为在省级统管司法人、财、物的司法改革方向下,此审查范围具有现实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规章以上(包括规章)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较为严格和民主的制定程序,更少出现违法性;之所以规定审查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处机制,并不直接宣告违法,体现司法的谦抑性,避免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混同。那么,对高校章程和其他据此作出行政处分行为的文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部分高等院校的章程是由学校组织制定,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核准的,具备《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要求;其次,38、39号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法院对校纪校规的审查权限:第38号案例中,法院因为对原告田永开除学籍处分所依据的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管理规定》第29条法定退学条件抵触,认定被告所做退学处分违法,第39号指导案例中,法院对《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认定合法;再次,指导性案例颁行前,司法实践中已采取了对校纪校规附带审查的普遍做法,如刘燕文案法院认定不适用《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审理标准的价值平衡: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范围
从38、39两个指导性案例看,最高法似乎想确立审理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合法性的价值权衡标准。考虑到两个案例所体现的司法政策导向,可以大致描摹出法院在审理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合法与否的判定标准:
(一)首要标准:受教育权行使的绝对保护此处的绝对保护所指向的问题,是受教育权能否行使,具体而言是指高校取消入学资格和决定退学。高校在《管理规定》的第7条到第10条规定取消入学资格范围内拒绝学生入学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大学生怀孕、考试作弊行为不在退学的法定情形,高校因此类事项开除学生学籍违法。此外,颁发毕业证、派遣证是对受教育权是否行使的证明,应当纳入绝对保护的范畴。
(二)次要标准:受教育权行使程度的相对保护此处的相对保护所指向的问题,是指受教育权行使的程度,如考试管理、升级管理、发放派遣证、除退学以外的惩戒处分以及其他学校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因此类行政处分行为可诉,但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应依案件具体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评判。
(三)严格标准:高校的学术自治学术自治是大学之魂。学校的教学计划、学术评价标准、奖助金评价标准、课程设置、考试纪律应当属于依法由学校自主管理范畴。对于体现学术自治的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各高校根据自身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自己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不能干涉和影响学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因此,法院应当敦促学校重新作出决定而非宣布决定不合法。如法院在38号案例中敦促学校进行学位资格审核和法院认可39号案例的高校将通过四级考试作为学位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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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教案【第四篇】
一、课堂教学中的预设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设是课堂教学的基础,它的优劣直接决定课堂能否灵动。所以,我们在设计教学预案时,要努力做到:1.找准教学的起点。教学是师生交往互动的过程,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能力水平、个性特点必然影响着教学活动的展开和推进。因此,深入了解学生,确定教学的起点,乃是科学预设的一个重要前提。教师通过了解,应弄清这些问题:教学目标中有哪些,学生已经掌握了?掌握的程度怎样?没有掌握的是哪些部分?哪些地方学生自己能够学会?哪些需要教师的点拨和引导?……只有正确了解学生的学习现状,才能确定教学重点,哪些可以略讲甚至不讲,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2.优化教学内容。新教材倡导教师要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要将教材为我所用,而不被教材所束缚。因此,教师在深入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应着重考虑以下问题:(1)从教学目标来看,本节课的重点、难点是什么?站在学生的立场上看,重点、难点又是什么?(2)教学从哪里开始?课文中的顺序能否直接作为教学顺序?(3)除了教材,还需要补充什么?只有回答了上述问题后,才能采取有效的策略,达到优化教学内容的目的。3.构建弹性的教学预案 。课堂教学应该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作为教学对象的学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他们带着自己的情感、态度等投入课堂学习,所以课堂上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事件”。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教案预设时,要“大气”,应“着眼于整体、立足于个体”。考虑预案时要在“粗”和“细”上下工夫,“粗”指的是各环节不宜过细过密, “细”指的是对文本的解读要深入、透彻。
二、课堂教学中的生成
课堂是生成的,教师在课堂上要灵活运用教学预设,机智生成新的教学方案,使教学富有灵性,彰显智慧。这就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1)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要想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应该有一桶水”。试想学生是喜欢一个能够旁征博引许多诗文,并能信手拈来穿插在课文讲解中的老师?还是喜欢一个只对“大江东去”这一首词精讲细析的老师,答案显而易见。因此,要想打开学生的视野,教师的视野必须开阔,教师的专业知识必须渊博。(2)教师的教育机智。式无常式,课无定课,可以说有一千名教师就有一千种教学方案,通常意义上的备课,既备教材又备学生,只能是对普遍意义上的学生共性进行预先考虑。但教学对象的多变性与教学对象个体的复杂性,往往出于教师课前预案的设想之外,所以课堂上会经常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小插曲”,如果教师遇到这些“小插曲”就感到束手无策,甚至摆出师道尊严的架子来压制学生,这恰恰反映出教师的无能,而课堂上的灵动往往就体现在教师对这些问题所表现的机智上。
教师在课堂上要顺学而导,及时调整教学预案,让课堂真正“灵动”起来,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借学生的质疑生成。教学中,学生的质疑问难是一种信息交流活动,在课堂上学生提出的问题有时是奇思妙想,令教师一时难以置否。这些问题有的是学生理解错误造成的,有的是没有读懂上下文引发的,也有的是领悟不透文章的要旨造成的,教师必须在课堂教学中敏锐地捕捉住这些问题,及时调整教学思路。教学《爱因斯坦和小女孩》一课时,备课时我准备了许多资料,但是一上课有个学生这样问:“这么衣衫不整的爱因斯坦,为什么小女孩的爸爸却觉得他是个伟大的人呢?”这是一个牵涉到课文思想内容、人物形象方面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备课时始料未及的,我认识到深入引导的机会来了,于是调整教学思路,和学生围绕这个话题进行探讨,学生终于理解了爱因斯坦的伟大之处。根据学生的质疑问难,调整教学思路,体现了学生的“学”和教师“教”的和谐统一。我们只有根据教学情景及时调整,才能真正做到“顺学而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