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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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1
一个部级贫困县的国土资源局将老办公大楼租赁给其他单位办公,自己花费近千万元,为36人建设一座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豪华办公楼。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但在现实中,公共政策休眠,超标办公楼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要有效扭转地方政府热衷盖机关大楼的冲动,需要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戒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借力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建办公大楼要纳入当地人大监督范围,要提交详尽的预算报告——投资总量、资金来源、现有办公人员数量和拟建面积等,并同时将预算报告书向全社会公布,履行公示程序,切实接受公众的监督。
作者:吴睿鸫 来源:《广州日报》
环境问题必须走向法治
最近十几年,环境问题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公众意识也普遍提升。他们现在明白了环境问题会对他们产生影响,所以才会更加警觉和反对。由于法律范围之内途径还不畅通,建一个大型项目,与周边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决策却是由政府和企业定下来,基本没给周边公众发言机会,建成后公众也没有进行环境监督的权利。要缓减这种局面,首先是要放开公众参与这一块,至少环评报告的全本需要公开,这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能够保证的。其次是打通法治渠道,放开环境诉讼,让公众可以依法维权。在政府方面,两大法律工具也要用好,一是环境评价,二是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总之,解决环境问题,一定要法治化。
作者:马军 来源:《新世纪周刊》
医保政策不能由部门立法
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医保”不应该像商业保险那样,以个人的交费额度及年限来作为保险金的主要依据,而应对“弱势群体”有所照顾,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保障。虽然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们的医保政策还不可能对弱势者提供明显的政策倾斜,但至少应该向这方面逐步靠近。而争议中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显然没有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更引人深思的是,这项今年内被媒体关注的新政,已悄然实施了5年之久,而公众对相关细节并不了解。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社保政策,应开门立法,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有公众代表参与博弈。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部门立法,既排斥民智,更将部门利益法律化,导致政策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存在疑问和瑕疵。来源:《现代快报》
恪守司法公正的多维要求
实现公正司法,成为当下人们最大的社会诉求之一。确保司法公正,要常怀平等对待之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允许在适用刑罚上同罪异罚、有罪不罚或无罪乱罚。
确保司法公正,要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盼,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吃透法律精髓,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适时展开能动司法。
确保公正司法,要勇于抵制不当干预。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法治环节,各种干扰都渗透其中,无形中阻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抵御“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不屈从于法外关系,不屈服于各种物质诱惑。
确保公正司法,要努力实现裁判公正。裁判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必然结果,是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律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唤醒质询权,由个案推进
广州市拟立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公检法机构司法工作操作细节,可以视为对宪法和人大监督法的具体化。人大行使质询权是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权力的自然之举,运用于实践,并不存在丝毫的制度障碍,所亟须者,唯在于操作之细节。由于质询权长期被冷落的现实,可以预料,即使此次广州地方立法明确了一些操作细节,但无论官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运用都还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十分正常,大可不必为之惊诧甚至因此裹足不前,有一点确定无疑,平衡和制约权力,坚实的一小步胜过所有完美的计划。为了缩短人们对质询权的适应周期,办法大概只有一个,先让相关人等真切感受到这种权力的存在。具体到本次立法的条文,关于司法人员抵制监督的罚则,似乎不妨更周详细化。鉴于质询权的现状,一旦此次立法成功,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个案推动,即通过一起带有标志意义的质询案,让人大代表、官员乃至社会对质询权建立基本的认知,这样一种认知对加快依法治国之进程当能产生强大助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人大监督不能局限于事后
工作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常把工作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的性质,没有认识到监督和干涉的区别,没有领会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人大监督长期局限于事后阶段,不对事前、事中的监督事项进行研究和实践,始终以谨小慎微之态“约束”自己的监督行为,就无法保障公民权利。当然,主张人大监督介入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不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案件都过一遍,而是在满足人民群众监督需求的情况下督促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程监督中,既不能墨守成规,盯着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大做表面文章;也不能越权错位,而应当本着促进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事前、事中的程序性监督和事后的实体、程序双监督。
作者:李榜勇 来源:求是理论网
完善立法方能破解“血荒”
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挑战,一些地市出现血液供应紧张情况。如何破解“血荒”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一个难题,关键是要推进立法。从目前献血、采血机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看,对献血法的修订应提上日程。比如,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用血制度的原则之一,但以献血之后免费享受用血的方式来奖励无偿献血者,不是最好的方式。在坚持无偿用血制度的同时,能否将无偿献血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挂钩,提高其医保报销比例,以提高公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这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来源:《青岛日报》
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别的保证
据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然而,严格依法律来分析,“承诺书”其实并非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保证人并不是法院,而是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如今舆论聚焦“死刑保证书”,当然不是简单地讨论那张纸上有没有法官的签名,能不能称其为“死刑保证书”。而在于这种息讼止争的方式是否合乎司法的职能与裁判的规律。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实现正义。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样,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任何超越审判职权的保证。如果被告人依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应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决也不过是法院实现公正的职责使然,而非“保证”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讼罢访的良药,公正才是。
死刑保证书2
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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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被搁置。
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1月18日,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
4月25日上午9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下午5点30分,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被当庭释放。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刘德法解释说,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死刑保证书3
2006年10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心情不错的骆政丽正在她的服装店里招呼客人。突然,外面闪进一个面容憔悴的男人。看到这个男人,骆政丽洋溢着笑容的脸,顿时阴沉下来,低喝道:“你来做什么?”男人不觉尴尬反而满脸堆笑说:“政丽,我们复婚吧。以前是我错了,以后一定改!”“滚!”一听这话,骆政丽厌恶地拒绝了该男子。
原来,这个男人不是别人,正是骆政丽的前夫齐树高。骆政丽和齐树高是一年前离婚的,这段婚姻曾经给了她非常深的伤害。
时年34岁的骆政丽是湖南人,父亲是一位著名的医生,母亲则是一位中学教师。1991年,骆政丽高考落榜,她没有听从父母的劝告继续复读,而是南下深圳打工,在一家大型物流公司做了一名营销员。凭着自己不懈的努力,第二年,骆政丽就升任为公司业务部的主管。
1992年年底,在公司举行的周年庆功宴上,骆政丽认识了老乡齐树高。同样来自湖南的齐树高比骆政丽大3岁,出生于农村,由于家境贫困,初中还没毕业他就辍学外出打工。在深圳漂泊了几年后,齐树高考到了A1驾照,并因此找到了不错的工作。齐树高虽然家境贫寒,长相普通,但他这种不服输的劲头,赢得了骆政丽的好感。没多久,两人就坠入爱河。骆政丽的父母得知女儿找到了一个这样的男人,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可1994年6月,骆政丽还是执意嫁给了齐树高。
幸福点评:虽然我们并不提倡婚姻一定要门当户对,但过大的差距确实更容易造成婚姻矛盾。面对此类婚姻,建议两人应该有更长的观察期和考虑期,而当事人相识不到两年就匆匆结婚,肯定是不明智的。
婚后的生活平淡而幸福,1998年9月,骆政丽生下了儿子齐军。齐树高夫妻拿出所有积蓄,回到湖南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齐树高很会做生意,到了2002年年底,不仅买了房,还新增了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掘机,资产超百万。
抱着夫贵妻荣的心态,骆政丽安心过起了相夫教子的居家生活。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10月的一天,骆政丽听到了齐树高在外面包养情人的传言。要强的骆政丽哪受得了这种委屈,当晚,她就质问喝得醉醺醺的丈夫。谁知齐树高却没好气地要她滚开。丈夫的态度马上激怒了骆政丽,她愤怒地拿起茶几上的一杯水向他泼去。齐树高火冒三丈,一把揪住骆政丽的头发,劈头盖脸就是狠狠几巴掌,随后摔门而去。丈夫不仅在外面包养情人,还暴打自己,骆政丽伤心欲绝。然而,更让她绝望的是,此后只要她再提此事,就会遭到齐树高一顿毒打。
夫妻情分全无,骆政丽终日以泪洗面。2005年9月,在父母的苦劝下,她与齐树高正式离婚,并分得七十多万元的财产,儿子跟随齐树高生活。
幸福点评:夫贵妻荣的故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作为全职太太,一定要经常与丈夫沟通,注意与丈夫共同进步,否则,对自己的放任也是对婚姻和感情的放任。当背叛、伤害和家庭暴力出现时,女人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这里,我们庆幸骆政丽最终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
然而,戏剧性的是,离婚后,由于财产被分割,花费又没有节制,加之包养情人的开销很大。很快,齐树高就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近百万元的债务。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手里的车都低价处理还清债务,自己也因此变成了穷光蛋。另一方面,骆政丽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品牌男装服饰专卖店,由于经营有方,生意非常红火,春风得意的骆政丽一下子成了当地有名的富婆。
就在这时,齐树高却要求复婚,骆政丽当然不会答应。
谁知就在第二天,齐树高的哥哥齐树茂竟找上门来,还带来了骆政丽的儿子。好久没见到儿子的骆政丽,一看见儿子全身脏兮兮的样子,立刻心疼起来,她没想到,儿子跟着前夫会过得这样可怜。齐树茂趁机劝道:“没妈的孩子像根草啊。政丽,以前是树高对不起你,可他现在知道错了。看在孩子的分上,再给他一次机会吧!”这时,儿子也哭着对骆政丽说:“妈妈,你回来吧。我需要你,爸爸也需要你。”其实,离婚后,追求骆政丽的异性并不少,可她总是挂念着儿子,一直没有接受别的男人。
“夫妻俩哪有不磕磕碰碰的?你就把跟树高以前的那些不愉快,当做是对婚姻的一次考验,浪子回头金不换啊!再说,看看孩子,多可怜!孩子可是娘的心头肉啊……”做为齐家德高望重的大哥,齐树茂的话在骆政丽心中很有分量,又句句切中她的要害。最终,在齐树茂的苦劝下,骆政丽答应再跟齐树高相处看看。之后,齐树高以照料儿子为借口,将骆政丽接回了家。骆政丽万万没想到,这次回归竟让自己走上了一条穷途末路。
幸福点评:婚姻这双鞋合不合脚,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虽然骆政丽明知和齐树高的婚姻并不适合自己,可是,她迷失在爱情说客的劝说及对儿子不幸遭遇的同情中,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可惜,婚姻的基础不是他人的保证、劝说或同情,而应该是两人两情相悦的融合。如果当时她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从婚姻的角度拒绝大哥,她就能逃离厄运。可惜,生活只有一张单程车票,等待她的,注定是一枚即将炸弹的定时炸弹。
反复无常的婚姻重蹈覆辙,怨恨的泪化作报复心魔
2007年3月,齐树高的叔叔告诉他一个好消息,成都一家公司打算到湖南的县城开加盟连锁店,条件相当优厚。做梦都想东山再起的齐树高,马上向骆政丽提出,希望她能借钱给自己去外地的县城创业,可骆政丽一口回绝了。无奈之下,齐树高只好再次向大哥齐树茂求援。
齐树茂找到骆政丽说:“弟妹,俗话说得好,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你们两人已经和好,他也有决心痛改前非,你就帮帮他吧,男人总是需要有自己的事业啊!”见骆政丽还有顾虑,齐树茂又说:“这样吧,树高从小就听我的,要是他以后敢做对不起你的事,你尽管找我,我给你出头!”听到齐树茂这样说,心软的骆政丽才松了口。她郑重地对齐树高说:“看在哥哥的面子上,我可以借给你60万元钱,但我要对这家店享有参股权。而且,你要当着哥哥的面写个保证书给我。”齐树高在大哥的要求下,当即写了一份保证书:我齐树高,向上天发誓,以后绝对好好对待妻子骆政丽,再也不会做对不起她的事,如有背叛,以后店子所赚的钱都归骆政丽……证明人:齐树高。
幸福点评:骆政丽再一次在爱情说客的劝说中丧失了原则。事实上,她和前夫复婚不久,对这段婚姻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给60万让丈夫去外地创业,明显是不妥的。再婚夫妻在遇到比较巨大的金钱借贷交易时,应该经过充足的考察和考虑,彼此完全信任时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
有了骆政丽的资金支持,齐树高的连锁店顺利开张,并很快打开销路,一年下来,他就赚得钵满盆溢。手里有了钱,妻子又远在数百公里之外,身边没人管束的齐树高“旧病复发”,包养了一个叫孙丽的年轻女孩。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很快被骆政丽知道了。骆政丽愤怒极了!当即哭着打电话给大哥齐树茂:“你不是拍着胸脯向我保证,齐树高不会做对不起我的事吗?可他现在又这样!”齐树茂只好陪着骆政丽连夜赶了过去,把齐树高大骂一顿,又对骆政丽说:“他现在这样,是因为你们分隔两地,要不,你和儿子都到这里来吧,把家搬过来,这样他就会安分守己的……”骆政丽犹豫片刻后,为了孩子,她再一次听从了大哥的建议。2007年12月,骆政丽不得不将自己经营得红红火火的服饰店低价转让,带着儿子来到县城,并在齐树高的店子附近再开了一家服饰店。
开始,齐树高还碍于妻子和儿子的面子,平静了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没过多久,齐树高再次“旧病复发”,甚至公然与孙丽出双入对。骆政丽只要稍有管束,就会招来齐树高一顿打骂。骆政丽只好再三找齐树茂“主持公道”。谁知,齐树茂开始还会在电话里大声训斥齐树高,见他屡教不改,他竟也为难地对骆政丽说:“我毕竟只是他的哥哥,我说的话他也听不进。何况在当今的社会,哪个成功的男人没有情人?”听到齐树茂竟说出这种话,骆政丽气不打一处来,她反驳说:“你早说这些话,我当初就不会听你的,和齐树高复婚,让自己受这份窝囊气!”此后,心里窝火的骆政丽,对齐树茂的成见越来越深,积怨也越来越深。
2009年3月,齐树高又一次对骆政丽大打出手。屈辱不已的骆政丽,拿出当初齐树高写的保证书说:“你一次又一次背叛伤害我,这个家没法过下去了,我打电话让大哥给我们分家吧。”谁知齐树高一听,马上冲过来把保证书撕得粉碎,并恶狠狠地说:“要分可以,你只能把你那60万撤回,其余一分也不能拿走!以后少拿大哥来压我,要不是大哥劝我,我才懒得跟你和好!”
齐树高的这句话让骆政丽认为,当初齐树高正是听了齐树茂的建议才来找自己复婚。因此,自己的一切悲惨经历,可以说,都是齐树茂造成的。想到自己误信齐树茂的话,再次跳入火坑,遭受屈辱,骆政丽心里充满了怨恨。
幸福点评:直到此时,骆政丽才明白,婚姻是穿在自己脚上的鞋,所谓爱情说客也好,孩子也罢,都不是穿鞋的主人,鞋子磨脚时还得她自己来承受。可惜的是,骆政丽明白了这个道理,却没有像上次那样做出正确的决定,坚决结束这场不适婚姻,反而让自己在这个泥潭里越陷越深。
2009年国庆长假期间,骆政丽和齐树高带着儿子回到老家。期间,齐军因玩具的事与齐树茂5岁的儿子齐松争执起来,齐军顺手将齐松推倒在地上,齐树高见状立刻上前给了儿子一个耳光。骆政丽心疼儿子,怪丈夫下手太重,两人争执起来,生气的骆政丽提起一根木棒,朝齐树高身上掷去。没想到,木棒掉落在地上弹起,误伤了齐松,将他的手臂砸成了骨折。
齐松是齐树茂四十多岁才生下的唯一的儿子,全家人视若珍宝。骆政丽自知闯了大祸,赶紧赔礼道歉,将齐松送往医院。可不曾想到,齐树高竟然报了警。骆政丽害怕地向齐树茂求情,齐树茂却断然拒绝:“这是你的事,与我无关!”最后,还是警察认定是一个意外,她才免除了牢狱之灾。
这件事让骆政丽对这段婚姻绝望了,更加憎恨丈夫的无情无义,也更加憎恨齐树茂这个爱情说客。她甚至认为,丈夫之所以屡劝不改,肯定是大哥齐树茂向其灌输了“包养情人是成功男人的标志”这样污秽的观点……
想到这里,绝望的骆政丽内心升腾起一股报复的怒火。在她看来,要想报复齐树高兄弟俩,最好的办法就是向齐松下手。齐松是齐树茂的心头宝,也是齐树高唯一的侄儿,只要杀了他,就会让他们痛苦一辈子。
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骆政丽做了一个梦:她梦见自己溺死了一名婴儿。从睡梦中醒过来的骆政丽久久不能入睡,在她看来,这是上天给她的提示,让她选择用溺死齐松的办法来报复齐树高。
幸福点评:婚姻明明已经走到了尽头,如果骆政丽肯及时回头,等待她的,将会是和以前一样的自信、阳光的生活。可惜,她这次选择了钻牛角尖,选择了用罪恶埋葬自己的下半生。
忍无可忍血腥报复,溺死无辜亲侄子又解脱了谁
2010年除夕,齐树高一家三口在一家大酒店吃团年饭。席间,齐树高接了一个电话,一听是女人的声音,再加上齐树高支支吾吾的样子,骆政丽便生气了:“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不要再做对不起我的事!”齐树高挂断电话后,气愤地把酒杯往桌上重重一摔:“大过年的,你胡说什么呀?”骆政丽冷嘲热讽道:“你都做了,还怕我说么?”顿觉在孩子面前颜面扫地的齐树高忍无可忍,扬起手掌狠狠地打了她一巴掌。当场,两人大打出手,最后还是在酒店保安的力劝之下,双方才罢休。
“团年饭”事件让骆政丽心中的仇恨再度升级,想想自己曾经的风光,现在的落魄、屈辱,她几近崩溃,决定春节后回老家杀了齐松来报复丈夫,也报复当初那个爱管闲事,现在却对自己不闻不问的大哥。
2010年2月24日上午,骆政丽带着儿子回了老家。一看到堂哥齐军回来,6岁的齐松欢天喜地跑过来跟着他一起玩。看到齐松,骆政丽决定当天下午就实施报复计划。
幸福点评:此时的骆政丽已经完全忘了,自己对于这段不适婚姻,还有选择离婚的权利,对于屡次伤害自己的丈夫,还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她已经被自己的愤怒冲昏头脑,无法自拔。
吃过午饭后,骆政丽就对齐军、齐松说:“我带你们去街上玩电子游戏机,要得不?”
一听可以玩电子游戏机,两个孩子不由欢呼雀跃起来,便跟着骆政丽往镇上走去。走了两里路时,一辆出租摩托车迎面驶来,骆政丽便拦住摩托车,对儿子说:“我们也难得回来一次,不如一起去县城给弟弟买几件衣服,而且那里有很多好玩的电子游戏机。”两个孩子应允了,摩托车便载着他们一行往县城驶去。骆政丽一路都在思索着,如何找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齐松杀死。
当摩托车行至半路时,骆政丽叫司机停了车,对儿子齐军说:“你去舅舅家给我拿一件衣服,再到镇上等我。我和齐松弟弟去小萍阿姨家,到时与小萍阿姨一起去逛街。”这样,齐军便独自一人朝舅舅家走去。
随后,骆政丽又带着齐松搭乘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一座大桥时,骆政丽带着孩子下了车,走到桥下的河边。那一天,阳光明媚,当地有许多人坐在河滩的草地上晒太阳。骆政丽看到河边的人太多,便背着齐松顺着河水往下游走,一边走一边看四周是否有人。半小时后,当她背着齐松行至一无人处时,就脱了鞋,走进齐膝深的河水里。
齐松一见,大声嚷了起来:“阿姨,河水很冷的,别进去了。”可爱的孩子哪里会想到,阿姨这样做,正是想要害死他。骆政丽听了,犹豫了会儿,但最后还是狠下心肠,抓起齐松从背上摔进河水里。被摔进河水里的齐松挣扎着想站起身来,骆政丽赶紧用左手用力紧紧地掐住他的脖子,将他按倒在水中……不一会儿,齐松便停止了挣扎。
良久,骆政丽才松开双手,怔怔地看着孩子的尸体发呆。呆了片刻,她搬起两块石头,分别压在孩子的头部和双腿。一切就绪后,骆政丽深深地叹了一口气,用手机给儿子齐军发了一条短信:“儿子,妈妈杀人了。”然后,她走上岸来,朝公安局的方向走去。
2010年2月24日,投案自首的骆政丽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8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骆政丽死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骆政丽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幸福提醒
死刑保证书4
关键词死刑二审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的法条对死刑的二审作出规定,倒是2006年两高出台了一个《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并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出台已有几年,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严重影响了对于死刑二审案件的审理质量。本文仅就两高出台该规定的背景,该规定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与规定不相符合的做法做简要分析,试图能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合理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的二审审理。
一、两高《规定》出台的背景
2005年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的首要内容就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这一领域将采取的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等,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在死刑二审方面,要求全面实现开庭审理。因为在规定出台之前,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导致实践中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死刑二审书面审,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交锋,不利于案件的查明,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状况让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高法院颇为担忧。同时这也饱受学术界批评,陈卫东认为二审应该开庭,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这一改革意义深远,它推动了整个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开庭。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陈瑞华认为中国二审分两类,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上诉案件。前者由于是法律监督行为,法院会高度重视;目前的问题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前提是,法院通过阅卷,认为事实不清,方才可以开庭。但问题是,法院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不清楚?法庭作出的结论完全依赖阅卷,这的确能发现一些明显问题,而一些问题是阅卷所不能发现的,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龙宗智则犀利地指出,该规定要求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根本原因在于为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做铺垫。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如果连二审开庭审理都没做到,死刑复核权收回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了。而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两高于2006年出台了该规定。
二、《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规定的第一条是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二条是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缓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的情形的。检察院对一审法院判处死缓2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由此不难看出,国家对死刑案件的二审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对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二审一律采取开庭审理,而对一审判处死缓的二审案件,除了由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律采取开庭审理以外,二审则采取了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态度。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功能主要有:(1)纠错功能,这个功能本来应该是二审的功能,但对于死刑案件,只有开庭审理才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纠正一些错判误判的做法,这个纠错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过滤了一些不应该判死刑的案件,这样也形成了案件的分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负担,节约了司法成本。(2)人权保障功能,我国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愿意通过上诉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由于开庭审理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在辩护人的帮助下被告人可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举证质证权,参与法庭调查权,行使最后陈述权,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体现,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形成的裁判结论更容易让人信服,而且在我国没有对死刑设置过多的权利救济途径,二审程序是最基本最关键的救济程序,从权利的角度,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本身就享有获得二审法院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审判的权利。由于开庭审理涉及的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它牵扯了众多的庭上配套制度,所以下面我就结合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司法实践作一下梳理。
(一)检察机关的地位尴尬
据刑诉法规定,二审中检察员出庭的案件是有一定范围的:(1)对于抗诉案件和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律应当出庭;(2)对于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仅包括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两种。检察机关在二审中出庭的案件范围有限决定了其在二审程序中的定位和职能不同于一审。检察人员在一审中支持公诉,二审中支持抗诉同时兼有法律监督职责,使得二审中检察人员的角色冲突。二审中,检察机关是主要履行抗诉职能还是主要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值得探讨。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诉讼目的应当是一致的。但我国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如何公正?
(二)关键证人不出庭
《规定》第13条指出当检察院、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出庭作证必要的,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从上不难看出,《规定》采取了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担心证人改变证言造成诉讼上的被动,所以采取能简化就简化的方式,导致关键证人的出庭率极其低下。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查明案件就只有依靠书面材料,这严重影响了二审质量,也很难使人们对最终裁判信服。
(三)被告人的有效辩护得不到保障
规定的第6条虽然明确指出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应该实行强制辩护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都出现辩护人消极辩护的状况,从而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四)死刑二审合议庭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作用,实际上形成了二审合议庭“审而不定”,审判委员会“定而不审”的局面,削弱了合议庭在死刑二审案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影响了判案质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原审法院法官的素质较之二审法院低,且案件的改判将影响原审法院法官的业绩,在一般情况下,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率较低,而即使改判,也难以排出这个改判不是根据二审法院的意思作出的,这就导致这个案件如果将来再次走入二审程序,二审就形同虚设了,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权利,同时,这样使得案件的诉讼周期过长,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长期使被告人的权利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极不利于人权保障。
三、改革完善的构想
关于死刑二审的改革完善我认为应该从上面第二个部分那些方面着手。但鉴于那些问题基本上也是一审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只有先解决好一审中存在的那些问题,二审中存在的那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而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我认为不宜进行过大的改动,而应该循序渐进。因此,我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但我认为具体可以先从以下三点着手:
(一)有必要加大力度革除现在的一审法官针对个案请示二审法院的做法
因为这在司法实践上很普遍,死刑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一审法官难以把握,并且将来进行二审的可能极大,一审法官由于背负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重担,不愿承担错判的风险,所以在一审时就先请示二审法院,这样一来就直接导致将来可能启动的二审程序虚置了。纵使法律规定了各种详尽的二审配套机制也是徒劳。上级法院不能针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具体的指示,这是出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考虑,如果一审判决都是按照二审法院的意思进行的,那将来二审又如何客观公正的看待案件,对于一审判决由错误的地方也不可能加以纠正,因此,我认为须加大力度革除现在的内部请示制度。
(二)严格执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我认为2006年出台的两高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尤其是第13条在关键证人出庭方面的规定,考虑了我国目前无法改变证人出庭率低下的现实状况,具有合理性,但关键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第13条。对普通证人不做强制出庭的要求,但关键证人则必须要求出庭作证。
(三)结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2009年出台的三五改革纲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了司法改革的机制中,这就要求我们对死刑案件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大原则,在把握大原则的前提下具体把握死刑二审的小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应把握三个原则:全面把握宽与严、辩证看待宽与严以及坚持宽严并用。这三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较轻犯罪或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对于较严重的犯罪或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坚决从严打击,体现刑罚的震慑力,起到预防作用。比如对于初犯,又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激情杀人,在考虑其认罪态度、案发原因、行为手段等均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样,犯有较轻罪行的被告人因为具有从重情节,在处罚时依法也应从严。比如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爆炸、绑架、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应运用死刑立即执行手段从严打击。
注释:
陈泽宪。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陈兴良,胡云腾。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张甘妹。刑事政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张磊。死刑功能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李云龙,沈德咏。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死刑保证书5
转引自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页。对俄罗斯的补充介绍:前苏联曾分别于1917-18、1920-21、1947-1950年三次废除死刑又恢复死刑。前苏联瓦解后,除俄罗斯,还分裂出另外14个国家,其中已有8个国家废除死刑。俄罗斯于1996年,由当时的总统叶利钦签署命令,停止所有死刑的执行。1999年2月,宪法法院的一项裁定实际上禁止了死刑。同年6月,俄总统又下令将所有的死囚犯减为终身监禁或25年有期徒刑。因此,俄罗斯已经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虽然若严格按照10年期限的标准它还不太符合)。参见(英)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参见Amnesty international: Facts and figures on the death penalty, 参见前引文。 参见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第97页。 同3。据大赦国际声称,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由于其国内确立了较好的信息公开制度,因而其死刑判决和执行的透明度高,对外界公布的数字准确而可信,相反,另外一些国家却无法得到其准确数字,如伊拉克,据说那里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有数百人之多。当然,在死刑的资料公开方面,中国也是一个令其头疼的国家,它只能通过新闻媒介的零星报道来统计和估算中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情况。 但即便如此,它仍然受到欧洲理事会的强烈批评。例如,在2009年日本执行2例绞刑后,欧洲理事会专门发表申明,对其进行谴责。相比起别的大量执行死刑的国家,欧洲理事会对日本的这种态度,在笔者看来真有点“打是疼、骂是爱”的感觉。 转引自(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1年版,第492页。 参见前引赵秉志等译书,第101页。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死刑适用急剧下降,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共有1670人被执行死刑,40年代下降到1288人,50年代下降到717人。到1963年,全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21人,1964年只有15人,1965年只有7人,1966年只有人1,1967年只有2人。从1968年到1976年的9年间,美国停止适用死刑。但从1977年后又逐步恢复。现在全美有12个州废除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美国保留死刑成为这个“人权帝国”的一个极大污点,多次受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盟、大赦国际等组织的严厉批评。目前,美国正在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以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73.[12] 参见前引赵秉志等译书,第261页。[13] 参见前引胡云腾书,第107页。但即便如此,美国的死刑判决仍然有相当的错判率,有关这方面的情况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James S. Liebman, Jeffrey Fagan,A Broken Syetem: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Valerie West.[14]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p72.[15] See Ame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03,[16]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17] 参见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第85页以下。[18] Amnesty International, When the State Kills…The Death Penalty: A Human Rights Issue, New York,1989,[19] 该句的英文文本是“Amnesty,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但中文文本为“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两者不一致,前者意为“能够获得”,后者意为“必须”,相比而言,英文文本更符合公约的本意,即要求各国保证被判 处死刑的人有申请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权利,至于是否必须要一律给予所有申请者以大赦、特赦或减刑,那倒不一定。[20]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21]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22] 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23] See on this subject Renate Wohlwend,‘The efforts of the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in Council of Europe, The Death Penalty: Abolition in Europe(1999), and Appendix II,”Europe:a Death Penalty Free Continent’, at 171-184. 转引自前引Roger Hood书, [24]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25]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26] United Nations,‘Capital pun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aral’,,E/2000/3.转引自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 死刑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3-94页。[27] Death Penalty in the World, adopted b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5 July 2001. [28] Resolution 1253(2001) adopted on 25 June 2001.[29]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30] 但融入欧洲并非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唯一理由甚至主要理由,例如,Georgia在1997年即废除了死刑,但它加入欧洲议会却是1999年的事情;阿塞拜疆从1993年暂停执行死刑到1998年彻底废除死刑,其根本理由是为保障人权。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31]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32] 同前引,[33] 例如,作为联合国秘书长死刑问题报告起草人的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Roger Hood教授就十分看重和依赖大赦国际的死刑资料。在他的报告和著作中,多次引用大赦国际的统计数据。笔者访学牛津期间,曾亲眼目睹他与大赦国际保持的密切联系。[34] 参见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第107-108页。[35]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新宪法》对普通犯罪和非战时的军事犯罪废除了死刑。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新宪法》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第23页以下。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于1987年废除死刑,成为当时第一个废除死刑的社会主义国家。—作者注。[36] 参见前引赵秉志等译书,第192、173页。[37]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 。[38] 参见(法)罗贝尔。 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70、193页等处。[39] See Al,The Death Penalty in Wartime:Arguments for Abolition(1994),Al Index:ACT 50/01/94.[40] 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41]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5页。[42] 同前引书,第1214页。[43] 同前引书,第1227页。[44]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18、第317页 。[45] 同前引书,第43页。[46] 同前引书,第40页。[47] 同前引书,第281-283页。[48] 转引自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9] 参见马克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载《刑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以建国后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加在一起只有10多种死刑罪名和毛泽东同志关于“杀人愈少愈好”等论述为例,来说明从1949年到1979年间中国的死刑适用不多。这种介绍是不甚科学的:首先,就罪名而言,除了前面两个单行条例所规定的10几个死刑罪名,还有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是靠当时的政策来调整和适用的;其次,虽然毛泽东同志关于“杀人愈少愈好”等一系列指示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防止乱杀错杀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由于镇压反革命等运动的特殊性,杀人的基数不能说很小,例如,据有的学者披露,光镇压反革命一项就消灭了数以十万计的反革命分子,参见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书,第171页。[50] 据1993年10月15日中央电视台播报的当时的司法部长肖扬答记者问,截至1993年10月止,我国在押的全部犯人为120余万,其中反革命犯只占%,即3840人。转引自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书,第171页。[51] 参见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5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53]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另有学者对此的介绍略有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1979年11月作出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在1980年内,从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现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样,1979年刑法第43条关于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规定,自始都未被实际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自始即行使着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同时也开始了二审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的合二为一。”参见前钊作俊《死刑限制论》,第273页。[54] 参见前引钊作俊《死刑限制论》,第273-274页。[55] 参见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56] 转引自前引钊作俊《死刑限制论》,第276页。[57]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的死刑罪名为43种,占刑法典68种死刑罪名总和的63 .2%。[58]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6页。[59] 参见前引陈兴良主编书,第13页。[60]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61] 有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有70 个死刑罪名。参见张国轩:《论死刑的具体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1期。笔者这里依据的是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200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62] 参见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63] 参见前引胡云腾《死刑通论》书,第179页。[64] 参见前引钊作俊书,第91页。[65] 转引自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7页。[66] 参见前引曲新久书,第249页以下。[67]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以下。[68] 参见前引李云龙、沈德咏《死刑专论》书,第85页。[69] 参见马克昌:“有效限制死刑的适用刍议”,《法学家》2009年第1期。[70] 《陈光中法学文集》,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1页。[71] 大赦国际同时声称:由于中国死刑信息不公开,因此真正的死刑执行数字肯定要大大高于他们所实际掌握的数字。顺便说明一下,国内有学者对大赦国际是怎样掌握到中国的这些死刑数字有一些神乎其神的说法,如派人在各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搜集死刑公告,这是不确实的,据笔者对大赦国际的访问,他们要关注世界各国的人权问题,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精力这样去做,他们对中国判处死刑人数的掌握是通过对国内各大报纸杂志的报道进行统计得出的,看得出,他们的这种统计是相当严肃和认真的,例如,每个死刑犯后面都有报道的报刊名称及其期号、所犯罪名、判处死刑的法院等,凡重复报道的均在核对后删去,因此,大赦国际的工作人员满有把握地对笔者保证:统计数字只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数字,而决无可能多列一个。[72] 参见《大河报》(河南日报社主办),1999年1月16日,转引自前引钊作俊书,第95页。[73] 前引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第13页。[74] 参见马克昌:《有效限制死刑的适用刍议》,《法学家》2009年第1期。[75] 即使在美国这样拥有较完善的司法体制的国家,最近20年来被错判死刑的人数也高达102人。参见[76] 参见 Al, The Death Penalty, [77] 其实,犯罪学的研究还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别的视角,例如,当一个人的犯罪属激情犯罪、义愤犯罪等非预谋的犯罪,或者当一个人由于存在心理、生理瑕疵而犯罪,或者是由于某种信仰而犯罪时,再严厉的刑罚也未必能对他产生威慑作用;即使当一个人从事某种预谋犯罪时,他当时想到的可能只是自己不会被发现,而不是刑罚有多严厉。[78] 参见前引Roger Hood 书,[79] 参见前引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第270—271页。[80]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页。[81] 转引自夏勇:《死刑与“最严重的犯罪”》,载《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82] 参见前引(法)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第194、203页。[83] 前引Roger Hood书,[84] 如土库曼斯坦(Turkmenstan)在1994、1995、1996年每年都至少有100人被执行死刑,是当时世界上按人口比率计算适用死刑率最高的国家之一,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典仍然规定了17种死罪,但1999年1月1日,土总统宣布暂停一切死刑的执行,同年12月即以总统令的方式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又如,阿塞拜疆(Azerbaijan)从1993年宣布暂停死刑执行到1998年议会通过由总统提交的为支持人权而彻底废除死刑的法案,也只花了5年时间。参见前引Roger Hood书,[85] 陈泽宪:《论死刑的限制适用》,86] 参见前引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第13页。[87] 参见前引Roger Hood 书,[88] 参见前引Roger Hood 书,[89] United Nations,Report of the Spec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