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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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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1

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审定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移交事项;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

二、强化重点工程审计监督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部门应当成立审计组,前移审计关口,实现从项目立项、建设实施直至竣工决算的全程跟踪审计。要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审计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标文件在项目组织发标前应报送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并取得审计机关意见书。招标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查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是否已经取得审计机关的意见书,并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三、加强工程款拨付的管理

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实际拨付相应参建单位的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70%,如有违反行为,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结算金额,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支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剩余款项。

四、实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项目备案制度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跟踪审计。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后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或者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取证并予以确认。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没有到审计机关备案的,审计机关对该资料不予认定。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在虚假资料上签字盖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将记入诚信档案。

五、按时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报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超过时限未提报,或审计通知书已经下达,审计进点后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全部审计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在审计机关竣工结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对超出时限未办理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审计定案管理

为保证审计定案的顺利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定案前,审计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审计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对,被审计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对意见报审计组,逾期未报者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审计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组,无明确资料支持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审计组将于异议提出10日内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接到第二次通知的10日内仍不能提供明确依据支持其异议的,视为同意。

七、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监督,节约审计成本,各级审计机关是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其审计结论作为相应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决算依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用专家或聘请中介咨询机构服务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政审意见2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市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兰委办[20*]38号)和《关于行政审批科授权、交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以“精简、统一、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法制化、服务型机关,建立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行政许可工作体系。

二、实施原则

1、职能归并。归并行政审批职能,按要求设立行政审批科,全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2、充分授权。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的决策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

3、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做好日常行政审批工作。

4、宣传贯彻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

5、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行政过错追究制、绩效考评等制度。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审批依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6、定期向局里汇报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开展情况。

三、机构设置

合理调整审批职能配置,确保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分管领导:施廷涌局长,行政审批科科长:吴胜忠,办事员:管晓玲、徐力。

四、职责职能

负责做好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具体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审核。

五、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约束和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局纪检组牵头,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1、因人为原因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延时或失误的。

2、较大或重大项目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3、在行使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的。

六、有关说明

1、申请人向环保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发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回单》的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申请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回单》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补正材料。

3、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现场勘察。

政审意见3

当前,正值我市“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战略机遇期。为进一步树立“发展为上、投资为本”的思想,营造良好的经营投资环境,推进合肥跨越式发展,本着“统一、高效、便捷”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权限的调整和审批项目的清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2、营业性文艺培训、文艺比赛、文化展览和经营性艺术摄影、摄像审批;

3、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4、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8、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

9、博物馆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10、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审批;

1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合并、分离或变更业务范围的许可。

二、县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审批和变更;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和变更;

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4、举办营业性演出和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审批;

5、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许可;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和变更的许可;

7、打字复印、名片印刷单位设立许可;

8、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9、申请从事农村16MM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备案。

三、简化的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打字复印、名片印刷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年审),改为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2、电影35MM放映许可证年检,由原来送证集中年检,改为上门服务审核年检;

3、对新成立的电影35MM放映单位,从新建开始采取跟踪服务。对项目审批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

四、有关要求:

1、调整后的县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自年4月1日起施行。

2、此次调整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既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文化投资环境的现实要求,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各县、区文化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维护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3、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管理,切实把好审批关、准入关。要坚持执法为民,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努力提升文化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

政审意见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前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所属单位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积极推进,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事前绩效评价范围,强化衔接配合,努力做到应评尽评;大力推进以部门为主体组织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纳入评价的项目数量要符合规定比例,以后年度要逐步扩大评价范围;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项目评价,应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等进行事中、事后评价,稳步推进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评价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二、深化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的申报。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从编制2012年预算起,部门申报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预算,原则上都要填报绩效目标。报送的支出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绩效目标是申报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或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的审核。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是否体现节俭原则等。绩效目标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须由报送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的批复。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初预算或追加项目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或绩效评价的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支出实施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规范事前绩效评价

1.进一步规范评审范围。凡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除从特定发展专项安排及区委区政府已明确拨补对象和金额等按规定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外,原则上都必须纳入事前绩效审核。待定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审。事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纳入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或未按规定实行事前绩效评审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安排。

(三)完善事中和事后评价

1.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作为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财政支出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各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当年需纳入考评项目总数的30%,并在今后年度逐步提高评价比例。

2.明确评价内容。项目事中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跨年实施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主要是对项目绩效目标分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评价。项目事后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已完工的支出项目,主要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3.做好评审组织工作。每年一季度,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进行筛选,选取当年拟实施绩效评价的事中和事后项目,制定本年度的绩效评价计划,原则上当年10月底前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力量开展绩效评审,重大、重点项目可借助专家或社会中介的力量。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出具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15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绩效报告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结果等内容。

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绩效报告质量进行复核,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四)加强重点项目评价

(五)强化结果应用

1.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绩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区财政局将把事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把事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把事后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较好的部门,将在今后预算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开展绩效工作较差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相关项目拨款、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2.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区财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绩效评审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部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要求

政审意见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深化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现就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创造有利于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

总体要求:坚决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规范审批行为,实施"阳光作业";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益;改革审批方式,创新审批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审批后续监管;明确行政审批责任,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任务与目标

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以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围绕清理取消审批事项与规范审批行为两大任务,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在今年8月30日前基本完成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取消工作,取消、下放和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达到40%以上;二是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制定严密的监督制约措施和改革审批方式,建立行政审批中心、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土地招标拍卖中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要在10月底前组建并正常运行。为此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工作

1、清理审批项目的原则

清理取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环节,按照行政审批合法、合理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清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十条基本原则: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企业、事业组织自或自我规范范畴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还权于企业、事业法人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非限制性的审批事项,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前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事前审批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的以外,都应予以取消。对该类审批项目实行核准登记制,由申请者直接向工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3)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对竞争性项目,凡是可以实行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操作的,一律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竞争解决。

(4)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协议,结合国家和省清理、修订与世贸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情况,取消那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和对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审批项目。

(5)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者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应当交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宏观调控。

(6)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的具体条件或者能够实施事后监管的,应当取消审批,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7)由县政府及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管理的,须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并改为核准或者备案制。

(8)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或备案的事项,而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审批的,应当取消审批,一律改为核准或备案。

(9)对国家明确规定审批,根据我县实际又必须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擅自超出的,应予以取消。

(10)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外地市已经取消的或者倾向于取消的,以及没有法规、政策依据的审批事项都应予以取消。

2、清理审批项目的步骤

第二阶段:审核处理(7月1日至7月30日)。县审改办组织专门人员对各部门清理报送的拟取消、下放、转移、保留的审批事项,逐个部门逐项甄别、分类、审核,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提出取消或下放或转移处理意见,报市申改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对于拟取消的市以上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市审改办。对于拟取消县级设定的审批事项报县审改办,由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取消。

第三阶段:公布取消(8月1日至8月30日)。审改工作领导组在审批项目处理意见审定以后,拟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抓好保留审批事项的规范工作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和重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贯彻依法设立和合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并统一规范为审批、核准、备案三大类。县直各部门在清理取消部分审批项目之后,重点抓好规范保留事项的审批运作,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要求与进度安排如下:

1、规范审批程序(9月1日到9月10日)

(1)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出明确的、具体的、详细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2)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较复杂的,要依法进行清理,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应参与审批;若国家和省、市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的,由县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内部,不得重复审批、多头审批。

(3)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规定审批时限。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审批时限是最长时限,我县审批部门只能缩短,不得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办理和答复的,按照晋市监发13号《关于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要坚决追究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4)制订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对不予批准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改进审批方式(9月10日至9月20日)

(1)实行审批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外,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应事先公告,各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

(2)实行集中审批办公制度。审改组要合理安排工作进程,在抓好清理部分审批事项工作的同时,抓紧筹建行政审批中心,具体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实施。各部门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必须于9月15日前全部进入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并联作业"的集中审批和收费制度。各部门必须向行政审批中心派遣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懂政策、懂业务的工作骨干常驻中心负责审批业务,做到相对固定1-2年。各部门要按照审批中心的工作要求,把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即办件的审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联办件由审批中心制定办法,各部门配合实施。各部门的领导每周五必须;中心"坐班,处理日常审批业务。凡是进入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原单位不得再行受理,违反规定的坚决追究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

(3)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政府各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要逐步实现电脑联网,通过电脑互联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

(4)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对物价、收费、基本建设、环保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5)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验收、评审和许可事项,由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制度建设

(1)建立内部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在县监委和各审批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人大定期检查和新闻媒体追踪报道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建立和完善与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土地招标拍卖中心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此项工作分别由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拿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于七月底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

2、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3、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要及时指出,提出改进意见;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在部门内部,要减少审批人员,加强监督力度,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公开的原则,对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监管人员应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交流,并实行监管责任制。

三、保障措施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革现行的审批制度,实质是取消、放松或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企业和社会过多过严的行政管制行为,这是对政府自身的改革,必然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彻底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和依法行政观念;打破政府部门维护既得利益和权力的难关,弱化权利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打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难关,依法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培育新的政府运行机制。

第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县政府已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县纪检委纠风办,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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