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方法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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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立法【第一篇】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对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于听证适用的情形完全由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单行法律规定,即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由单行法律规定,而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则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作出。第二种是由单行法律作出规定之外,行政机关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如韩国。第三种则是采用列举适用情形和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做法,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规定[4]。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虽然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第26条和第50条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概括式的规定,但是对于听证程序的细节方面并未作出规定,可见未来在制定城乡规划立法时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具体程序在实施细则或有关行政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
至于城乡规划在哪些阶段和事项中应当适用听证制度,从目前世界各国和中国有关立法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结合以上听证类型的划分,可见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阶段类似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适用行政决策听证的方式,而规划的许可和实施阶段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应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方式。因此总体来说,对于城乡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设立听证程序,使它成为相对方的一项权利。但考虑到所有的城乡规划的程序中都适用听证程序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可以参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做法,将城乡规划中的听证制度区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两种方式,对于城乡规划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审批等阶段,由于其制定的规划内容较为抽象,并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可以采取非正式听证的方式,如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而对于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许可、实施阶段中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人利益产生影响,应当适用正式听证的方式。
\二、排除听证适用的特殊事由
公众参与应当成为城乡规划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听证程序的适用时,应当适用该法的规定。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干涉当事人权利之行政处分作出前,应给予当事人对与决定有关之重要事实,表示意见之机会。”但是如果根据案件的情况,没有听证的必要的,可以不举行听证。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免除听证:(1)于急迫的情形,或为公共利益有必要应立即决定的;(2)如举行听证将难遵守对决定有重大关系的期限的;(3)官署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且对当事人在申请或声明中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述,作出不同的对其并无不利的认定的;(4)官署作一般处分,或作大量相同种类的行政处分,或通过自动机器设备作出行政处分时,不适用听证;(5)行政执行时所采取的措施;(6)与公益的强制性要求相抵触时。日本、葡萄牙、韩国、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与德国相同的做法。
中国城乡规划立法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形不适用听证程序,总体来说,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应当是涉及公民较重要利益且利害方有较大的分歧的事项,结合外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城乡规划立法时可以考虑作出列举式规定,排除适用听证的情形包括:(1)规划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2)规划事项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且规划实施具有紧迫性的;(3)规划的制定、实施对于相关人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听证的情形。此外,对于涉及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行为等对相对人利益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可以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宜采用非正式听证方式,而不需要适用严格的正式听证程序
三、听证制度中的当事人和参加人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是当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听证程序方面,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从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然是一种直接的、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时,才能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并不是看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利益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影响,而应当扩及到凡是因规划行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人,都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将间接利益相对人排除在听证之外不符合公正原则,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理念也不一致。而对于有直接利益影响的人和间接利益影响人也可以进一步作出区分,前者一般称为当事人,后者被称为参加人。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看,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有逐步扩大趋势。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为了保证听证能够有效率地进行,方法不在于排除有权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而在于控制听证的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听证的人不偏离所争论的问题,不提出重复的或无关的证据。”[5]
各国行政程序法对于听证中当事人和参加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对当事人和参加人分别作出规定,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对当事人以外之人,依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之法令认为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者,得要求其参加该听证程序或许可其参加该听证之相关程序。有的则将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参加人在内都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为当事人,如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对当事人的界定。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3条规定则采用了听证参与人的概念,听证参与人包括:(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拟指向的或已指向的人;(3)行政机关拟与之或已与之订立合同的人;(4)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应请求,通知可因行政程序结果而损害利益的人作为参与人;(5)程序结果对第三人有影响的,应其请求亦应通知其为参与人;行政机关知道该等人的,应在行政程序开始时即对其作出通知。所以,中国在城乡规划立法中应当明确听证程序当事人与参加人,范围包括一切受规划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和因规划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人。
结合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一般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相关规划信息的权利。可以由规划机关在拟定、初步决定时发出公告,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获得,公告和申请内容一般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2)委托人的权利。城乡规划的内容既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同时又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问题,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和参加人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和律师。(3)陈述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听证的内涵即体现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有权陈述其意见并可提出异议,对于异议听证机关应当在限期内给予书面答复。(4)提出证据和质证的权利。证据是行政程序的核心问题,行政决定要根据被听证主持人所接受的证据作出,因此,当事人应有权提出证据,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证,以防止行政机关只根据一面之词作决定[5]。
四、城乡规划中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文关于城乡规划听证程序的分类可以将听证程序区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形式。然而,城乡规划中的听证程序与一般的正式听证程序相比,又存在特殊性,一般程序中的正式听证程序主要涉及一个行政机关与一个或少数几个当事人的关系,而城乡规划事项不仅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还与多个利害关系人有关。规划程序中的听证不仅是发表意见的机会,还是一个多种利益协调的过程。所以城乡规划的听证除了适用听证程序的一般要求外,理应有更为缜密的特殊规定[6]。在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于一定地区内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到多数不同利益人及不同行政机关权限的,应当采取规划确定裁决程序,必须经过公开和听证,最终作出的规划确定裁决具有核准规划实施、集中事权和形成效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跨区域性的规划编制、审批一般属于宏观性、概括性的方案,不宜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而对于各城市、乡镇的详细规划、特定区域内的规划、重大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等方案应当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城乡规划中正式听证的主要步骤如下:
1.听证机关接到规划拟定主体的规划草案后,首先应当向规划事项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送达规划草案,征求这些机关的意见。这些机关在收到听证机关的通知和材料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发表意见。表达的意见必须充分具体,主要是表明规划是否影响其利益,以及如何考虑该利益。
2.规划草案的公开。听证机关应当把规划草案公布在受规划影响的地方政府网站、地方日报或是公告栏上。程序法应当规定规划草案被陈列的时间,以保证社会公众有足够的机会能够了解该规划的内容。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将规划展示于预计受规划影响的乡镇一个月,以供人查阅。
3.提出异议。所有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规划影响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如果是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听证机关应当制作记录。
4.举行听证会。在异议期限届满之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规划拟定主体、利害关系人和与规划事项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听证,根据单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听证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门问题的专家或是为本规划提供鉴定结论的专家参加听证会。规划确定程序中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权衡与规划事项相关的各种利益。所以,听证会不仅仅具有听证功能,还具有协调功能;听证会不仅给予了各方以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且使彼此冲突的意见尽量得以协调,从而使最终的规划确定裁决的内容更为理性。规划确定中的听证程序除了适用针对规划的特殊规定之外,也要遵守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5.听证机关作出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作出听证报告书,递交规划确定机关[6]。
以上是正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而对于城乡规划的拟定、初步方案的公布等阶段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应当采用非正式听证的方式以提高行政效率。非正式听证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这些方式的内容方面可以参照正式听证中的有关内容,主要目的不是对规划涉及的利益进行协调,而主要是就规划内容与公众磋商,以做到事先使公众了解规划的内容,取得公众的认同和理解。
五、听证结论的法律效果
在听证过程之中听证机关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各方表达的意见、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没有消除的异议和听证机关自身对听证结果的意见予以记载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听证程序中的听证记录。对于听证记录是否具有约束力主要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明确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亦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根据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另一种是以德国《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日、韩等国行政程序法也有相似规定,规定了听证记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为根据,只有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以听证记录为根据的,行政机关才必须以听证记录为根据。
而规划听证报告书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可一概而论,结合前文所述对于规划的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区分,笔者认为,对于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采取非正式听证方式,因而听证机关作出的听证报告书(听证笔录)可借鉴德国的做法,所作的听证报告书不是最终的规划决定,不是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外部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对听证报告书提起行政诉讼。听证报告书只是辅助性的,最终的行政决定应由规划职能机关作出。但是听证报告书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听证机关有义务在听证报告书中阐明其对规划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冲突的症结所在,各种利益的权衡,比较合理的规划方案等的看法,以供决定机关参考。而对于城乡规划的确定和许可应当采取正式听证方式,由于这两类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具体相对人利益,因而有必要确立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确定裁决和规划许可时,听证记录应当作为唯一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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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第二篇】
一、统一思想,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充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度,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按时填报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统计报表,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组织工作扎实有效。一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读本》、《反腐倡廉学习读本》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从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强化责任意识,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做到每年度学法不少于60小时;二是坚持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法4次以上;三是积极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人事部门及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知识考试共计十余次,考试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历次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四是积极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组织“法律七进”活动,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主题及“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普法宣传及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齐全。
(三)普法经费投入有保障。 “五五”普法期间,在行政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每年用于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及培训的经费近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购买普法教材,先后订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乡规划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纲要》等15种普法读物397本,其中行业读物占8种共计214本,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人手一册发放到各位干部职工手中,方便大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二、分门别类开展普法工作,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决策者,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是提高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带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的需要。为此,几年来,我局领导不但带头参加了省、州举办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也积极组织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等普法教材,重点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新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读本,法律知识和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切实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三)加强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期间,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一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开展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职工权利义务的认识,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引导建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二是充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利用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各类建筑工人及农民工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利用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等机会深入工地开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建筑工人及农民工兄弟受到基本的法制普及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建设工程款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替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血汗钱的机会,以加强依法维权为重点,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维权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维权意识和综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努力,“五五”普法期间,我州工程建设领域无重大上访及治安案件,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形势稳定。
(四)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有效开展。“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各项行政执法事项稳步开展,普法成效明显。一是加强规划审批,严格“一书三证”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规划手续;二是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案件,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 全州共查处违章建筑27起;三是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处罚等管理规定,并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开展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州应查30项,实查30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有5项,均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四是加大质量安全执法监察力度,全州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形式稳定,历年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率100%,开展全州范围内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4次,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主体2起,起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目前3起事故保险都得到了及时赔付,赔付率100 %,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加大建筑业市场管理,清欠工作成效显著,共计清欠民工工资280万元,涉及民工96人,清欠工程款420万元,涉及企业8家,发放《施工许可证》95 份,报建率100%,监理、招投标及建筑业各类从业、执业资格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稳步发展;六是规范房地产业市场管理,严格房地产业企业、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及商品房预售管理,按计划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及租赁补贴资金管理力度,圆满受理信访案件1起,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七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全年公开招标率100%;八是依法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政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全州收缴市政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万元,罚款970余元,处理违规开挖市政道路、破坏市政设施等事件8起,查处擅自占道经营4000余起,发放建筑材料运输许可证203份,拆除不规范悬挂布标73条,规范临街雨篷335户,发放《城建监察警示》65份禁止机动车辆乱停放现象,受理各类申请600余份,经审核审批472户。
三、“五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制度不够完善。从总体上,我局广大干部职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在工作中做到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但目前,我局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的机会少,且检测考评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学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期的普法效果很难实现。
(二)宣传培训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极强,且涉及面广,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因此很难统筹调配出足够多的时间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及依法治理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此外,由于财力有限,无法保障广大干部职工有效通过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完善依法治理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普法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存在着经济增长拉动力大、从业人员众多、质量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等特征,加上我州规划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工人总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施工行业普法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工、农民工的普法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进一步强化,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四、今后工作的打算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第三篇】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对*省而言,我们贯彻《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是,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学习好宣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的前提。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干部全面、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省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也要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法》,使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共同来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拓创新,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已有的工作基础,我们对如何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形成了以下的初步设想:
一是以省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切入点,构建省级城乡规划的政策平台。
《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因此,制定和实施好面向区域与城乡统筹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城乡规划先导、综合统筹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变以往城乡规划成果政策属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政策实施平台必要措施。我省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之所以被专家誉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区域规划编制的成功探索、创新的典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立足于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各级政府事权的合理划分,把珠三角划分为9类政策地区和4级空间管治类型,提出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划管制要求,并强化了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空间资源的调控和管制。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已由*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法定地位;《*省城镇体系规划》正待国务院批复;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粤东城镇群的要求,编制《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也已开展。我们将以制定和实施好这些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和切入点,在健全行之有效的省级城乡规划政策平台上下大功夫,以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以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评价和监控体系为重点,确保城乡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各类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城乡规划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我们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加强规划管制,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以可量化的控制性指标为主体,构筑城乡规划目标和政策的评价、引导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有效调控城乡规划发展和建设。
当前,我们将以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共利益为重点,落实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一方面,要按照《*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和《*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要求,督促各地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切实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定切实的管制措施、行动计划来予以落实。例如,我们正积极筹备开展珠三角地区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域绿地管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对规划目标政策和实施的评价、监控和引导,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落实好公共交通、住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划要求。
三是以提高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覆盖率为核心,进一步增加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我省于*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法规——《*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有效推进了我省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今后,我省将本着务实进取的态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规划管理的刚性与弹性,加强规划的适用性和科学性,我们还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控规的覆盖率。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对于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按照这一要求,督促和指导建制镇按照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推进建制镇重点开发地区和地段的控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正在着手开展制定《*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对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给予有效的政策和技术指引。
四是因地制宜地搞好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们认为,对于乡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差异化的乡村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从我省目前乡村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被城市或镇包围的“城中村”和处于城市、镇增长边界内的乡和村庄;另一种是处于大城市发展的影响范围,或者处于城镇密集区域的乡和村庄;还有一种是处于非城市化区域,或处于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乡村。对于这三类村庄,我们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现行规划思路和规划方法。同时,对*年的《*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贯彻《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规定。
五是以“三规协调”为基础,加强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讲要突出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空间战略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要求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我们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关于如何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的新要求,继续加大协调力度,逐步打破部门壁垒。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三项综合性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三规协调”的现实途径。例如,我们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创新制度,开展城市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确保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与各地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行动规划属性,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这一平台上进行有效整合,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双平台”。
三、明晰事权,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制定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以此为基础,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城乡规划在省域空间范围全覆盖。
2、积极引导各地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责对应和相对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
3、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制度。
4、健全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批制度。
四、多管齐下,建立和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
我省将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取得经验,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结合《珠三角规划》和《珠三角条例》的实施,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二)积极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我们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和《*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今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设立*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同意设立以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我厅将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
(四)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
我厅正积极筹建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我们已完成“珠三角协调发展战略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前期研究”工作,以其为技术支撑,各地将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第四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筑学;发展关系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学是研究城市的建筑设计与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及其环境的科学,在中国现阶段,城乡差距日益增大,很多农村都转向了城市,城镇化趋势加强;只有依据建筑学的理论和研究,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的蓝图,充分的利用国家短缺的土地资源,成为目前的主要问题。正确认识城乡规划的困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研究,统筹城乡规划,显得尤其重要。
1 城乡规划所面临的困境
城乡规划建设是我国社会主要国家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影响着城乡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全面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
(1)过多地强调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唯一性,而忽视了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建设模式固定,多元化发展受到限制。
(2)忽略了对民意的调查,没有本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从而过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中居住环境的改善,而忽视了对城乡安全设施的完善以及城乡交通便捷性的规,难以有效保证安全性与可靠性,造成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只是片面提高,而无法全面提高。
(3)一些地区的城乡规划建设人员盲目地扩大工业规模、追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城乡风貌协调性降低、各项设施的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乡的全面发展。长期下去,在东部沿海城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将继续扩大东西地区的差异,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2 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城乡规划制度,明确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城乡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首先是宪法层面上, “宪法” 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城乡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城乡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城乡规划体系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
《城乡规划法》亦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城乡规划则主要以城乡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城乡规划。
3 如何统筹建筑学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提高,需要相关规划建设人员全面思考城乡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建筑学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并对各个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规划,以便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可操作性更高的城乡规划建设措施,为促进城乡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为原则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也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对城乡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为人服务的作用,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
(2)实施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建设的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要注重城乡建设的顺序,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为主要
战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并以产业发展、城市空间拓展为重点,实现城乡的全面对接,加快城乡同步发展的步伐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建设方案的有效实施。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对欠缺方案实施的监管,必须加强力度,集中精力抓细节、抓方向,应提高方案实施的科学性。
(4)强化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不仅要合理配置资源,发展工业与服务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地区经济水平;同时,还要着重建设文化,开发城乡的文化资源,使之形成文化特色,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添加文化色彩,从而构建浓郁的城乡文化氛围,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促进城乡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
(5)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规范性与权威性。相关部门必须针对现阶段城乡规划建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进行全面分析,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性,使其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有效进行,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城乡规划建设人员必须提高重视,全面思考,针对城乡发展的特点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以建筑学理论为基础,从而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的国际竞争力,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定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与建筑学的发展关系,逐步向着现代化、先进化、国际化道路迈进。
参考文献
[1]王磊,张梦迪。景观设计的原则[J].价值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