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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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以下简称申请拆除)。
第十六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
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载明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公告。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
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违法建筑提供的设计文件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阻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范文2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与发展环境的变化,新型城镇化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扩大内需并实现内涵式增长、跨越式发展的焦点。由于在规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中小城市在自身宏观发展模式及微观城市建设中也体现出了与大城市的显著差异。目前,多数专家学者把视野投向了大型、特大型城市和都市圈的规划管理,而中小城市城乡规划则多被忽视,规划思路不清晰、设计力量薄弱、基层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因此,在高速城镇化向新型城镇化转变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如何优化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进行研究。
1、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没有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我国的城市有很多,其中的管理体制也是相当复杂的,这和其他诸多行业不一样,它的管理体制不具有垂直管理的特征,很多时候城市规划管理呈现的状态是被严重肢解、分割、下放,这对于城市规划的管理相当不利。首先,政府在面对开发商时,对于他们的利益,政府往往选择“唯商”,在经济效益面前,具体的城市规划的规定和原则经常被突破,直接导致了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的管理的难度加大,使管理制度不能很好的实行。然后就是主管部门在面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时,很多时候他们把现实中的已经制定好的规划进行更改甚至否定,不能因地制宜,而是全部按照上级的指示进行实施,导致城市规划的管理不能够顺利进行。最后,主管部门中实施者在面对现实中的违法建设行为时,不能根据规定进行处理解决,造成监督乏力的现象。以上的种种原因都是由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完善管理制度必须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管理监督较弱
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明显的缺乏有效地监督。城市规划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管理监督较为宽松,而下级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上级的各种规划安排盲目听从,从而导致了城乡规划计划较为随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划的更改变得较为随意。现在有很多城市所开展的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许多都是领导的个人意志的体现,这不仅对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对城市的发展和城乡规划的实施产生较大的危害。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城乡规划的基本法统领了其他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但是作为基本法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可能作详尽明确的设定,这就需要各省市地在地方法规文件中具体规定。目前,虽然大部分省都编制了省域城乡体系规划,但是由于配套实施办法的滞延,造成城乡规划的目标不明、责任不清,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模糊。一些中小城市在这种法律体系之下执行工作,必然会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被动,城乡规划执法的障碍。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性不强
在国外,规划工作已经慢慢由政府行为转向为市民,有下至上的参与了,相比较国外的这种管理体制来讲,我国在规划管理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度远远不够。很多时候,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只是由领导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决策,虽然相关的法律把公众参与纳入了法律内容,但是真正的决策者还是有关单位的领导,公众只是执行者而已。这样公众的监督就失去了意义,也会导致城乡规划不能实现城乡原有的目标,使个人利益代替公众利益,给人民带来损失。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中的大事业,以上的两大问题必须得到解决,从而才能促进城乡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
2、城乡规划的要求
空间的整合。从大的方向看,城乡规划尤其是沿海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需要充分利用西地区优势条件,发展外向型经济,或作为内地与国外的中转站,发挥经济通道的作用,不但要合理地发展核心城市,也要积极提高改善小城镇的经济建设,整合区域经济优势,分担中心城市压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经济圈。
系统协调。在城乡体系规划中,需要根据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面对人多地少,人均资源贫乏,城乡规模小,城市实力不均横的局面,必须协调好土地资源与城市发展规划的相互关系,协调好水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人力资源与城乡发展的相互关系,需要重点协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关系,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目标的相互关系,因此,城乡体系规划首先要注意的是系统协调。
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完成了经济上与国际的接轨,成为了全球经济化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的经济与国内外广泛联系,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对我国的现行城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统一协调,城乡一体的现代化城市网络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也是对我国城市规划者的具体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完成城乡体系的整体提升这一目标。
3、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规划委员会的相关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为了进一步实现城市的区域管理,我国建设部门积极开展了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要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了一些地方领导的随意决策和自由权过大的现象,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以达到决策的目标。
提高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随着城乡的迅速发展、城乡人口的高度密集以及城乡文化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手工制作的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城乡迅速发展这一现状。在近几十年,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信息技术重要的意义及其作用已经被人类公认,尤其在大数据时代和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信息化已经成为人类新的生活方式,这也是未来社会的一个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生产力持续进步发展进步的必要要求,同时也是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保证规划的前瞻性、科学决策,同时要掌握新技术,才能跟上世界的潮流。
健全法制体系
城乡规划管理实质是一种行政管理,其根本上不能脱离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首先应该以《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使得管理措施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其次,各地城乡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在上级法规及行政条例的指导与约束下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则,使得所制定的规划与行政措施符合当地实际,并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不是简单套用既有建立在大城市基础之上的管理方式。与此同时,在中小城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工作中,首先需要重视的一点即在于妥善协调当地社会构成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与冲突,减小规划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摩擦,既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又妥善处理规划对象的内部矛盾。
加强监督制约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规划决策权和规划执行权通常都集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身,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很可能就会造成决策的不科学不民主。从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并在不同行政层级之间实现有效监督的目的出发,自上而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城市可以采用的手段。具体而言,由上级政府所派驻到地方的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在权责范围内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实施全程监督,以杜绝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此作为强化层级监督的手段,可以在弥补现存监管漏洞的基础上建立预防及应急处理机制,将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尽可能地降低。而在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上,首先应当加大力度,明确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则更需要进一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以增强相关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的调控要求,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新的要求,要求明确指出政府在建设重大项目的时,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要符合的政府的规划要求和规划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要经过专门的规划以后在进行实施”,然后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报规划机关审定。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部在审核时进行纠正,然后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对建设项目发放选址的意见书。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收入的增加,我国的城镇化得到了快递的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省域规划管理职能,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良好有序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1]王勇,李广斌。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城市问题,2012,12:79-84.
城乡管理规划法3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思考
Abstract: the legal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new China, has gone through a scratch, from single to complete, from the department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o rise to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cess. At present, the city of our country has developed to a new level,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ity,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to accelerate.
Keywords: urban planning; legal system;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尤其是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如何通过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城乡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建设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变革基本上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的。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我国近20年的城乡规划基本运作制度。2008年1月起,我国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
(一)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近年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现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各种运作制度。主要是: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主要是指如何编制城市规划、由谁编制,审批实施的程序等,明确了规划的概念、内容、原则、编制主体和阶段划分,确定了针对不同类别规划进行分级审批的制度,规定了规划修改与调整的程序和权限。这一制度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级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规划制定工作。
2、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于受基层政府规划意识、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村庄和集镇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不高。
3、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城市和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时,必须根据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同时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布局,以及机场、水源地、重要的基础设施、自然与文化资源、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都要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对于防止盲目发展、布局混乱、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的许可制度是确保开发建设符合规划的关键环节,即通过“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5、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城市规划法》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处罚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以纠错和改正为目标,以罚款和拆除为手段。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是,对违法建设“以罚代拆”的处置较多,而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偏轻。
6、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制度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建设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这一制度目前在多数地区执行不力,这也是浪费耕地现象加剧、违法建设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二)我国城镇化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城镇化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加速,目前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约44%左右。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1、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化和城乡发展的影响
2、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城镇建设量大面广
3、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4、在城乡规划等政策的调控作用下,较好地实现了城镇紧凑发展
(三)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2、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3、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4、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6、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不适应
二、国外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城乡规划面临新的需求,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使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少走弯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调整,但原有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
(一)国外城乡规划立法回顾
起源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现代城市规划,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各国公认的、保障城市化有序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看,在城市化发展的各个阶段,凡是缺乏科学权威的城乡规划体系及法律制度,城乡建设就会呈现无序和混乱状态,危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1、英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
2、美国和日本放松城乡规划的教训
3、城乡规划立法形式的演变
(二)各国城乡规划法的经验借鉴
1、统一城乡规划体系
2、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3、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4、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
5、适时修订规划法律
6、强化规划实施监督
三、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适应立法的阶段性特点,逐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规定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
(四)建立协同的行政体系,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
(五)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引导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四、《城乡规划法》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分析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谢文蕙,邓卫。城市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2]陈友华,赵民。城市规划概论,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一体化;城乡规划;问题;途径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得到很快的发展,尤其是在发达的地区和东部沿海一带,城市和乡村之间不断融合,城市郊区化和乡村城镇化的进程也不断加快。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做到“五个统筹”。而当中统筹城乡发展是核心,实现其他几个统筹的前提和途径。
城乡一体化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必须科学规划。城乡规划一体化就是对城乡发展目标、性质和规模、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以及重点建筑和主要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展示城乡各个区域的发展前景,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依据和方向。
二、城市化过程中的城乡规划一体化探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昔日的农田村庄现在已经变成繁华的街区。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依然没有改变,依然适用于两部法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把城市和乡村相互割裂,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意义深远。这也意味着我国将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体制,进入到一个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全新时代。
在这部法律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统筹城乡管理,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逐步消除城乡矛盾,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三、当前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从宏观的角度看:(1)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产业发展不平衡。政府更注重城市的产业调整、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忽视了乡镇的同步推进,以至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出现失衡。(2)城乡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城乡规划受短期利益的驱动,缺乏长远发展计划。空间布局过于分散,“中心地”功能偏弱,工业的空间、产业和人口等集聚度很低。(3) 条块分割,整体协调不足。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包含着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并且需要有机组合协调发展,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相当不平衡,发展水平、速度和拓展面的落差都比较大。(4)生产要素的区域可流动性仍太低。上至城区之间,下至村与村之间,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自我封闭的区域单元,并力求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它不仅使布局过于分散的产业和人口难以集聚和优化组合,而且不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对城乡的总体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构成重要制约因素。(5)城乡管理体制不健全。
此外,还存在土地开发征用问题、劳动力就业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教育、医疗卫生、文化问题和环境问题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解决城乡规划一体化问题的途径
如何遏制城乡发展的失衡现象,加快解决二元结构的突出矛盾?我们认为,不仅要靠中央政府的政策向“三农”倾斜,而且要靠工农、城乡的直接互动,逐步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转变。而要实现这个转变,最大的障碍就是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体制。所以要从体制上下工夫,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筹的管理体制。
1、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制。将城乡分立、多头分设的规划部门统一于一个统筹城乡规划的部门之中,对城乡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建设、城乡住宅建设、城乡道路建设、水面和绿地分布、生态环境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空间布局。
2、构建城乡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只管城市或城乡分割管理一律向农村延伸,实行统一管理,创造城乡一体的行政管理模式。
3、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鼓励和支持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出租、入股、质押、置换等各种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实行多种补偿安置办法,切实解决好土地被征占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城市要构建完善的土地开发制度。土地开发要适度。
4、构建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制。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加快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行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健全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体系,建立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享有平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5、构建城乡基础设施一体体制。①加快城乡公路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公路交通体系。②深化水利体制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健全供水、防洪和水生态环境保障体系。重点抓好江河防洪安全工程、微水节灌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③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和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电网输送体系。
6、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接轨。
此外,还要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户籍体制、城乡一体的生态环境体制、城乡一体的财政和税收体制、城乡一体的产业布局体制等的改革。
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规划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未来的进程中,要坚持城市反哺农村,工业支持农业,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统筹规划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城乡规划一体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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