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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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规划法1
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过程。过去五十多年的城乡规划实践,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城市数量明显增加,小城镇的发展加速推进。据统计,2000年全国转移就业的亿多农村劳动力中,在乡和建制镇就业的占%,进入县级市、地级市和省会城市就业的分别占%、%和%1。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建设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但是,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来看,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对城乡二元化问题的解决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已经影响到我国的新一轮的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尤其是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如何通过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城乡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变革基本上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的。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我国近20年的城乡规划基本运作制度。2008年1月起,我国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
(一)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近年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现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各种运作制度。主要是: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主要是指如何编制城市规划、由谁编制,审批实施的程序等,明确了规划的概念、内容、原则、编制主体和阶段划分,确
1汪光焘:《在2004年全国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小城镇建设;2004年04期,28页
定了针对不同类别规划进行分级审批的制度,规定了规划修改与调整的程序和权限。这一制度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级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规划制定工作。近年来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在审批阶段增加了部际联席会制度。
2、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截止2005年底,%的集镇编制了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2。由于受基层政府规划意识、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村庄和集镇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不高。
3、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城市和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时,必须根据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同时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布局,以及机场、水源地、重要的基础设施、自然与文化资源、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都要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对于防止盲目发展、布局混乱、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许可仅限定在规划区范围内,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擅自扩大建设范围,在规划区以外出现了大量无序开发建设活动。以湖南省永州市为例,截止2002年,全市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面积达58万平方米,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3。
4、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的许可制度是确保开发建设符合规划的关键环节,即通过“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基本上保证了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依照规划实施,避免了城市混乱无序发展。
5、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
村庄集镇新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批准(简称“一书一证”)。由于乡镇
2冯建国。城乡统筹规划先行促进中国城镇化,《小城镇建设》2003年07期,第24页
3永州市统计局。永州统计年鉴,2003年,第15页
一级管理机构不健全,县级建设部门管理力量薄弱,这一建设许可制度在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执行。以永州市零陵区为例,目前全区12个乡镇中,设有正式规划管理机构的仅有2个镇,没有或虚设管理机构的有10个乡镇4。
6、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城市规划法》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处罚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以纠错和改正为目标,以罚款和拆除为手段。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是,对违法建设“以罚代拆”的处置较多,而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偏轻。
7、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制度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建设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这一制度目前在多数地区执行不力,这也是浪费耕地现象加剧、违法建设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城镇化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城镇化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加速,目前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约44%左右。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1、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化和城乡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的动力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城镇化模式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上而下型”,逐步演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并行的发展格局。小城镇的发展促使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生变化。2006年城镇化水平达到%,比2005年增长了个百分点。城镇化在促进市场拓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2、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城镇建设量大面广
1978年至2005年,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到661个。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从40个增加到139个,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26个,小城市从93个发展到296个。2005年,城市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75000亿,约为改革开放初期的100倍;全国城镇建筑竣工总面积达亿平方米5。
4永州市零陵区统计局,《永州市零陵区统计年鉴》2007年,第4页
5袁振华。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与构建和谐社会,《学习论坛》2005年09期,第53页
3、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1978年我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这些镇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到2005年,建制镇数量已达19522个,新增的建制镇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是分布广泛的乡村中心,并正在发展成为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成为县域、市域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据测算,2002年浙江省20个经济强县的工业特色产业产值点其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由此可见,“镇”的概念已与过去有着本质的区别6。
4、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市民化”任重道远
我国目前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民已超过1亿人。由于户籍和土地制度等原因,农民工多数处于流动状态,即户口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镇,农忙短期返乡,年底回家团圆。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学者称之为“准城镇化”的现象,在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土地的前提下进城务工,避免了拉美国家出现的那种过度城市化。但农民工多数时间工作生活在城镇,而各种待遇与市民相差较大,是城镇社会
管理需要认真面对的新问题。
5、在城乡规划等政策的调控作用下,较好地实现了城镇紧凑发展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立足国情,合理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实施严格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已经形成了包括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内的城乡规划体系。规划加强了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增长管理,努力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控制城市建设用地低密度扩张,避免了美国等一些国家出现的城镇低密度扩张、城市人口密度持续下降的现象。近年来,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在遏制盲目扩大城市占地规模,促进城镇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6、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在总体上已经基本适应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速度都比较快,按照联合国的划分标准,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经接近下中等收入国家组的平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在总体上基本适应。今后在稳步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应
6裴琰,段红兵。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02期
更多关注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增强各级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
(三)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特征,这种特征体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城乡分治。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由于经济规律作用,大中城市获得了更为优越的发展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在发展战略上客观存在的城市导向,结果必然导致大部分生产要素流向城市,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事实上,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没有乡村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正如美国学者刘易斯·芒福德所说,真正有效的城市规划必定是区域规划,是将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考虑的规划。同样,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区域层面的城乡统筹协调才能实现。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而据此开展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不可避免地加剧这种二元的结构特征,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这种制度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规划管理薄弱,出现了“遍地开花”式的零星建设,大量耕地被圈占,直接损害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2、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再是原法假想的“均质状态”,而是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也对现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和城市管理构成挑战,如资本流动性与现行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之间的冲突,有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在竞争压力下为争取流动资本而放弃规划原则,用“规划服从投资回报”的代价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WTO带来规则透明、市场开放等要求,也需要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如规划的公开公示制度、对内对外开放的规划设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等7。
7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3、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初期。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加速,环境和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历史文化遗产和公众利益面临严峻冲击,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开始显现,这在客观上要求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言,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4、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现行《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一任领导一张图”,“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作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划局,坚持规划的能力被大大削弱。当前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如不顾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客观需求,片面追求增长速度、盲目扩大城市规模、人为提高建设标准、随意干预变更规划、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象等,都可以追溯于监督机制的缺失,归咎于缺乏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该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6、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不适应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基本上是“洋为中用”,对于“古为今用”,则鲜有提及。可以说,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摆脱传统无所不在的影响和超越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阶段而直接移植西方某国观念以及具体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的渐进式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前苏联极端的“管理模式”早已被行政法学界年否定,而英美国家的“控权模式”面临种种困境,其自身也在探求出路。中国学者的“平衡模式”提出近10年,并为行政法学界广泛认可,但这一理念始终没有得到法律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支持8。
二、国外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新中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全面展开,主要借鉴了前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验,在法制建设上也有很深烙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调整,但原有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城乡规划面临新的需求,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使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少走弯路。
(一)国外城乡规划立法回顾
起源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现代城市规划,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各国公认的、保障城市化有序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看,在城市化发展的各个阶段,凡是缺乏科学权威的城乡规划体系及法律制度,城乡建设就会呈现无序和混乱状态,危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1、英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
19世纪前半叶,英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人口向城市大规模集中。但由于基础设施匮乏、生活环境恶化,劳工住房短缺并很少考虑卫生要求,导致传染疾病蔓延。为应对这种发展方式给城镇造成的恶劣后果,英国在1848年第一次颁布《公共卫生法》,继而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共卫生和劳工住宅的法令,并于1909年颁布《住宅与城镇规划诸法》,确立
了针对城市问题适时制定并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8郑长德、钟海燕。现代西方城市经济理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国家规划法律制度的英国,在规划实践中很快认识到城乡统一发展的重要性,于1932年颁布了第一部《城乡规划法》,该法将规划的范围从城镇扩展到周边的非建设区域。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将城乡用地作为整体纳入规划控制,奠定了二次大战后当代城市规划的基本体系。在1968年的《城乡规划法》中,确立了战略性的结构规划和实施性的地方规划的二级体系,将宏观战略引导和具体操作结合为一个整体。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又以“地方发展框架”替代了以上的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并在国家批准的“区域空间战略”引导下进行编制。
2、美国和日本放松城乡规划的教训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采用联邦政体,城镇和区域发展更多地属于州和地方事务,联邦政府对于城市化的干预只是间接的,私人土地对于城乡空间发展的影响十分显著。同时,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城乡规划法或相关法律制度,规划的行政和职能体系在各个州差异很大,对于大多数城镇,区划(zoning)几乎是对城乡土地利用和开发唯一有效的法规控制手段。由于美国在城市化过程中过分依从市场需求而缺乏必要的调控,导致城镇无序蔓延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引以为戒的反面教材。
1980年代中期,日本为活跃民间经济,采取对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缓和、放松政策。主要包括:对住宅建设规定、容积率及高度控制、控制发展地区的规定、开发许可制度及土地使用性质的放松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但也给城市景观和居住环境质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土地、房屋的投机和地价飞涨。为此,1990年代初日本对《城市规划法》等作了一次较大的修订,纠正了在控制地价和土地开发方面的失误,为建设高水平的人居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
3、城乡规划立法形式的演变
纵观发达国家规划立法的历程,几乎都以“宣言法”为起步,逐步形成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法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和将法律与规范融为一体、覆盖城乡的“规划法典”的阶段。宣言法是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奠基,在宣言法阶段,规划法往往比较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划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意义,界定规划的主要对象和范围。此后,各国的规划法根据城市化进程不断完善和修订,逐步进入核心法阶段;在作为核心法的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下,建立了完整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得到加强。在核心法阶段之后,部分发达国家又将城市规划核心法和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方面法规和规范融为一体,组成了覆盖城乡一体的规划法典。规划法典是解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各种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继续增强可操作性的一种途径。
发展中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立法的起步较晚,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但多数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都努力进行法制建设,完成了从宣言法向核心法阶段的过渡。如新加坡1959年的《规划法令》,韩国1963年的《国土建设综合规划法》,马来西亚1976年的《城乡规划法》等。
(二)各国城乡规划法的经验借鉴
1、统一城乡规划体系
各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规划制度从关注“城市问题”为主,逐步发展为以强化区域协调为核心的城乡统一规划。
英国始终坚持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以确保地方发展与国家相关政策的一致。1947年《城乡规划法》建立了覆盖整个国土范围的城乡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由中央政府审批。196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规划的制定与行政事权对等,郡范围内的结构规划由郡政府编制,由中央政府审批,地方层面的各项规划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必须符合区域层面结构规划的指导原则。德国《建设法典》确定的规划体系包括各联邦州的空间规划、州内大区的空间规划、跨州界各区域的空间规划、各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各个城镇社区的建造规划等多个层面,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2、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德国的规划法律强调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中特别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为了保证规划内容的真正实施,尤其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自由支配土地的同时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约束性义务,并通过有力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英国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强调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使用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
3、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中都强调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法律制度。如德国《建设法典》规定,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必须尽早告之市民有关规划的目标、规划方案和影响,以便及早听取市民的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在接受市议会审议时必须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意见一个月。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就有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规定;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则对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这两种主要的规划形式,分别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明确规定,在主要的地方规划政策文件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
4、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
英国的中央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并可指派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制度,代表处是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向各省的派出部门,接受文化部、建设部和环境部的业务领导。代表处直接参与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6★★0万条意见,包括对建设工程申请提出“强制性意见”或“非强制性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市长)。
5、适时修订规划法律
由于城乡规划法具有相当强的时效特点,即必须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提出的新要求。许多发达国家的规划法在颁布后都有多次更新和修订的经验。如处于战后快速发展阶段的英国,在1947年《城乡规划法》设立后的三十年的时间,议会先后12次修订了《城乡规划法》。联邦德国的《建设法典》在1986年颁布后的二十年里,议会已经对其进行了20次以上的条文修订。
6、强化规划实施监督
西欧和日本、韩国等城市化发展较为成功国家的重要经验之一,都是在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中,始终坚持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公共干预政策原则,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层级监督,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全程监管。
三、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地区是国家的工业化基地,乡村则是为其服务的基础,相应的行政权力架构也由此形成。“镇”的概念被局限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要么是县域行政权力中心所在地,要么是因工业建设和交通集散需要而形成的居民点,其发展与其周围的乡村地区缺乏内在的直接联系。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促使原有乡村行政管理体制发生巨大变化,大量的乡建制改为镇建制,这种以镇为核心、与周围农业地域密切结合的地域结构性变化,促使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了根本性改变。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统筹的方针,并在空间资源的配置、发展目标的协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等方面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在具体的制度规约上,需要明确所有的建设活动应限于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区范围以内,在规划区以外原则上禁止除基础设施之外的非农建设活动;在规划区范围以内,也并非是所有的用地都用于各项建设,也需要划定相应的禁建区,包括基本农田、生态保护或生态敏感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环境保护用地、水源保护地、地质灾害区等,保证规划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促使各项设施相对集中,提高运行效率,切实有效地避免零星开发和“遍地开花”式的建设,从而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
二)适应立法的阶段性特点,逐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镇化的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则。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及出现的问题,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有必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首先,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应当成为立法的基本前提;其次,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划制度,以适应保护公众利益和规划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第三,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中出现的随意、频繁变更规划的现象和由此导致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滥占耕地和盲目圈地等问题,要调整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制度,保证规划的严肃性;第四,针对地方政府在规划管理中不依据法定规划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要注意建立上级机关的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并需要与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制度相结合;第五,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规范规划机构和个人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必要建立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制度。
(三)规定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
在我国,城乡规划是国家调控和引导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纠正市场失效,弥补市场的缺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市场消极面冲击而进行有效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城乡规划一方面需要维护市场秩序,支持正当的利益追求,另一方面则需要承担起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
针对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脆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在对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道路交通、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实行强制性的规定,并且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同时,城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协调好城乡各项建设和城市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应在保证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尊重和保护居民的利益,防止大拆大建,解决好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人居环境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建立协同的行政体系,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
建设完善的行政体系,关键是应当考虑“谋、断、行、督”相分离的原则,避免出现将权力主体、责任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集于一身的状况,使承担参谋、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制约。
通过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建立,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政府各自制定目标并各自拥有事权,在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通过事权划分,强化行政体系的职能建设,并通过体系化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各级规划事权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规划事权不应随意下放。
规划行政体系建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行政体系的执行力。在城乡规划开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之间应加强相互合作,做到管理层次上的完全衔接。各级政府要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对各自决定的执行负有监管的责任。针对上级政府对审批结果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直接损害了规划严肃性的情况,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对下级政府实施监督。这样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更为有效的实施。
(五)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引导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制定制度与城乡规划技术法规体系要随法律的完善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首先,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科学发展观、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理念作为城乡规划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行动的原则,并将这些理念具体落实到规划控制的具体要素上;其次,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第三,要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针对当前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推进地方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增强规划师的发言权和完善决策者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严格管理规划编制机构,逐步实行职业规划师制度,更应注意对规划机构和人员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规范;第五,推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例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等新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运用,提高规划编制工作中分析研究的准确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第六,建立规划公示和听证会等制度,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通过强化城乡规划的民主性来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证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四、《城乡规划法》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分析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也就是说城乡规划工作必须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实现协调城乡空间合理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就是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有利于城乡发展的各种资源,为城乡之间、县(市)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优势互补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是履行政府职责的要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加快,迫切要求政府提供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城市空间布局、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绿化、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水、电、气的安全供应等。因此,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一定要从民生民意的角度思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过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满足城乡人民的公共需求,充分保护人民的公共利益,实施还权于民,为人民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认真履行政府的职责。
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原《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规划管理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颁布的,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了人大、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规划部门的监督,强调社会公众充分享有城市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方面的规定,是《城乡规划法》的新内容和特点。
(二)落实《城乡规划法》的理念和方法创新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也是生态的世纪。城市生态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结合势在必行。落实《城乡规划法》重点在于理念和方法创新,其中生态学理念的培养和新的规划方法的引入至关重要。
一是要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意图。通过以规划为龙头的一系列相关手段,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是未来五到十年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领域之一。《城乡规划法》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是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的内容。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城市类型(基于功能分化)的迅速增加,城市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的扩展过程成为自然环境变为人工环境的过程,城市成为人类改造自然最为彻底的地方,城市发展对环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得到关注。重新认知城市生态关系引发理念创新,而规划方法、建设方法和工程措施的创新更成为通向理想城市的必由之路。特别是随着城市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城市的认识轮廓越来越清晰,城市生态学理论的应用逐步得以普及。《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意图的本质,实质是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发展。实现生态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机衔接,这样,城市的理性发展是有望达成的。
二是城市规划要强调以人为本。认真分析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和阶段,城市规划对经济和社会生态的关注是充分的,如传承历史文脉和地区文化特性,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研究和落实,并将这些理念从城市扩展到乡镇和村落。但城市规划中对自然生态的关注多停留在景观和环境保护层面,如对建筑周边的绿化建设给予了较多关注,景观设计中虽然强调对诸要素的考虑放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前提下,也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但主要强调绿化的景观效果。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忘记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求的根本目的而盲目追求土地开发利益的倾向,而且城市规划成为这样的短期逐利行为的帮凶,使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超负荷运转。另外,城市盲目地陶醉于单纯地利用现代技术或建筑艺术创造“奇、大、怪”建筑或构筑物,使城市人居环境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人们在收获财富的同时损害了身心健康。因此,要从非建设用地入手进行城市规划,就是从自然要素的规律出发,分析其发展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人类如何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这些自然资源要素,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了规划师与决策者们从“想建什么”到“不该建什么”的思维模式的转变,使得城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最终使得整个区域和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发展新时代,也为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现以永州市为例,具体探讨《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操作办法。
永州市位于湖南省南部,五岭北麓,湘江上游,东与湖南郴州相接,西与广西桂林毗邻,南与广东清远接壤,北与湖南衡阳、邵阳交界。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永州现辖九县两区,总面积2.24万平方公里,人口570万。近年来,永州立足原有基础,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坚持以开放促开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农业以100万亩草场、100万亩无公害蔬菜、100万亩优质水果、100万亩速生工业原料林四大基地建设为重点,突出精深加工,培育龙头企业,打造绿色晶牌,形成了颇有特色的高效农业基地。工业快速发展,汽车、卷烟、医药、食品、建材、造纸成为托起永州现代工业的六大支柱,中心城市辖零陵、冷水滩两个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加速,2007年实现亿元9。根据《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和永州实际情况,针对当前规划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工作,以具体举措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形成实施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加大规划编制投入。市政府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对县(市)、镇、村的规划管理网络建设,重点要加强零、冷两区规划一体化建设和两区城乡全覆盖工作。建议市财政要加大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费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大力提升规划水平,中心城市重点抓好永州历史文化名城各项详细规划的高水平编制,把中心城市建设成为城市特色鲜明、环境舒适优美、文化气息浓郁的山水园林城市。
2、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科学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建议市政府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的方针,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一是政府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市政府及市、区规划部门要切实发挥好“龙头”作用,组织好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二是部门合作。城乡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包括研究确定行业发展目标、阶段性计划及实施措施)、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等,并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使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三是专家领衔。
9永州市统计局,《永州市统计年鉴》2007年,第1页
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与审查,应以城乡规划专家为主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发挥专家的作用,保证各项规划成果的前瞻性与科学性。四是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要尽快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深入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不断推进规划决策的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五是科学决策。规划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规范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审、报批与备案,不断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六是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批前、批后管理,制定《城乡规划法》责任追究办法,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有关违法和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
3、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智力保障。当前我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规划专业人才短缺问题尤为突出,已成为规划工作开展的制约因素。建议市政府制定加强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计划,重点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规划专业人才。同时,要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改革教育培训方式,采取聘请高层次专家学者专题讲座,组织年轻人才到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挂职锻炼,选送年轻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深造等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层次。要强化实践锻炼,提倡和鼓励专业人才到规划工作的第一线去,到乡镇、农村去,切实解决好乡镇规划工作“三无”却“无机构、无人才、无经费”的突出问题。
名词解释
一、城市和乡村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我国《城市规划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除城镇以外的其它地区,统称为乡村。截至到2006年末我国有设市城市656个。
二、城镇化
城镇化是以农村人口比重下降和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为表征,以产业结构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社会结构从农村社会构成向城镇社会构成、人类聚居场所从农村空间形态向城镇空间形态的转化为本质的多元演进过程。
三、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四、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1998年的《欧洲城市规划协会章程》提出:城市规划包括所有不同形式的开发和土地利用活动。它在所有不同的社会层次内、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空间等级上(地区、农村、城郊、城市、都会、区域、国家乃至国际范围)起作用。它在尊重个人权力的前提下,代表着公众的共同利益,在不断变化着的物质环境中,鼓励、引导、加强、控制开发。
五、村庄与集镇规划
指农村集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在中国,一般是根据县的农业区划、县域规划,按照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状况,对规划期内的各项建设(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以及给水排水、道路、绿化、电信等)进行全面布置。村镇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因村镇的性质、规模而异。一般情况下,村庄的建设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的宅基地和少量公共建筑。中心村的建设规划,除布置建筑物外,还要安排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和简易的公用工程设施。集镇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其规划内容基本上与小城市相似,但要较多地考虑为附近农业地区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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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规划法2
2.城乡规划面对的《物权法》邱跃
3.论《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王轶
4."物权法定"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关系之辨析吴志城,赵民
5.《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原则白晨曦
6.《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共有及相邻关系乔金环
7.定份止争,依法规划——浅谈《物权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王亚钧
8.《物权法》在规划管理实施中的几点思考王亦兵,谢芳,陈静
梁鹤年
10.《物权法》:城乡规划建设中的社会公正黄瓴,黄天其
11.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公共管理与多元权利的协调和统一李慧敏
12.城乡规划管理与物权保护北京规划建设 孟宪生
13.《物权法》语境下的城市规划谭纵波
14.《物权法》对城市规划及公众利益的影响杨燕
15.上海:从政府职能看《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的关系颐长浩
16.从《物权法》确定的共有权、相邻权、地役权制度看针对规划部门的行政争议邓江涛
17.《物权法》出台后北京房屋管理政策法规衔接问题研究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
18.《物权法》实施后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反思李凤禹
19.基于物权保护的北京旧城平房区人口规划——以小菊社区为例金欣,郭建梁
20.《物权法》能否成为房地产市场变革的导火索?苏晶
21.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城乡规划法》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创新施卫良
22.关于中国特色、北京特点城市发展道路研究的思考张敬淦
23.说文解字:空间句法杨滔
24.走向融合:规划与社会刘佳燕
25.城市文化特色重塑与文化城市建设(下)单霁翔
26.关注北京新城的多样化发展陈猛
27.通州中心城地名文化遗产分析王长松
28.从土地利用角度谈生态旅游规划李果,李王峰
29.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王缅,潘世萍
30.莫斯科如何应对交通拥堵高健
31.纪念馆园在北京高巍,朱文一
32.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考察秦臻,朱文一
33.派出所与当代北京城王辉,朱文一
34.《近代北京城市规划和建设研究》意义和概要王亚男
35.首批十五个中国景观村落揭晓张安蒙
36.动态和谐傅刚
37.移植的城市张天新
38.北京传统社区的自防御机制及其对新社区肌理构建的启示——基于对酒仙桥原电子产业区社区的个案研究(上)殷冬明
39.昆明湖:耶律楚材与乾隆洪烛
40.黄星元:理性与简约文爱平
41.长城保护先要摸清家底罗哲文,文爱平
42.北京四合院工程十滥马炳坚
43.把脉北京——"中国特色、北京特点城市发展研讨会"纪实
年北京规划建设大事记
45.海外专递
46.杂志世界
1.引言
2.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不断完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毛其智
3.《城乡规划法》十大亮点朱喜钢,金俭
4.北京规划建设 应对转型期的持续变革袁奇峰
5.小城镇规划地位的历史性转变石楠
6.对《城乡规划法》的解读与思考盛鸣
7.《城乡规划法》和《物权法》给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带来的影响贺旺,茅海容
8.实施《城乡规划法》应推进五大转变刘永红
9.《城乡规划法》背景下对北京农村规划的思考王鹏,王健
10.从立法进程和公共管理看《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白晨曦,颜涯
11.关于《城乡规划法》法律责任的解读和思考曹珊
12.《城乡规划法》中行政许可与法律责任条款的优点与不足韩娇
13.论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定程序陈军
1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综合"和"全面"吗?邓江涛
15.从法的形式与实质层面认识和理解《城乡规划法》周剑云,戚冬瑾
16.关于《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利益主体关系的解读汪军
17.《城乡规划法》与地方规章之差异杨燕
18.转变政府职能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甘靖中
19.学习《城乡规划法》,促城乡统筹发展胡波
20.浅谈城市的社会性规划周光朗
21.让民众享有更多话语权李兆汝
22.国内有关规划法的历史观点综述王伊倜,苏腾
23.美国的规划法制体系高毅存
24.日本1968年《城市规划法》划线制度的实施成效及政策启示韩昊英
25.英国城乡规划法的历史演变苏腾,曹珊
26.国内学者关于国外规划法的研究观点综述王伊倜,苏腾
27.北京城市性质的确定和调整曹型荣
28.空间组构杨滔hHTTp://
29.社会关怀的回归:关于城市规划本质的反思刘佳燕
30.艺术品拍卖与北京城秦臻,朱文一
31.当代北京市级行政空间探讨王辉,朱文一
32.夜市与北京城夏国藩,朱文一
33.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的北京市高速公路网规划阮金梅
34.国际化大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结构"时耗"影响分析张育南,李雪梅,马红杰
35.都市边缘地带:村镇规划建设中的用地问题陈穗,汤佳琪
36.古都的近代化起步——1900~1911年的北京城市建设(上)王亚男
37.解读新"国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建筑设计
38.散漫笔记傅刚
39.造访遗产城市的天外来客北京规划建设 张天新
40.北京传统社区的自防御机制及其对新社区肌理构建的启示──基于对酒仙桥原电子产业区社区的个案研究(下)殷冬明
41.纳兰性德的渌水亭洪烛
42.李准:淡极始知花更艳文爱平
43.《城乡规划法》:领引城乡统筹规划的新时代邹德慈,文爱平
44.城市广角
45.海外专递
46.杂志世界
1.规划节约型城市《北京规划建设》编辑部
2.落实科学发展观,规划节约型城市邱跃
3.一种新的城市革命?——北京节约型城市的构建温宗勇
4.加强节约用地标准的研究促进北京节约型城市建设杨浚
5.宏观调控体系下的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燕新程
6.北京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节约用地标准研究王亚钧,程海青
7.北京工业用地节地标准及实施策略陈宏
8.北京市政交通场站用地指标调整策略曹荷红
9.北京交通场站节地标准研究刘欣,王晓明
10.北京居住用地节地标准研究廖正昕
11.北京市政设施节地指标研究郭海斌,王军,徐彦峰
12.北京工程建设设计节能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冯燕,祝京川,陈惠,韩振梅
13.北京节约型居住区试点丁秀云
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以"科技部节能示范楼"为例高霖,史建伟,卢刚
15.城市规划在北京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钱连和
16.空间句法与理性的包容性规划杨滔
17.城市规划认识论和方法论中的社会学思考刘佳燕
18.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中的思考——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划定中的体会何芩,李凤霞,廖正昕
19.知识分子·职业化·利益表达渠道——我国城市规划师的行为分析彭海东,恽爽
20.补缺or博弈——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中有关听证程序的思考马红杰
21.意大利行政区划布局与管理研究李绍纯
22.人行过街系统特征分析与规划实践金光浩,叶以农
23.北京规划建设 大力推进北京"无线城市"建设张宇航
24.当代北京城市行政空间调查与反思王辉,朱文一
25.北京天主教堂婚庆空间考察谷军,朱文一
26.北京宋庄小堡村画廊空间考察秦臻,朱文一
27.古都的近代化起步——1900~1911年的北京城市建设(下)王亚男
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3
关键词城乡规划;生态建筑;设计
前言
城乡规划是在社会主义的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加快城市文明的途径,城乡规划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乡村居民,旨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城乡规划一般由政府投资、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使城乡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对于城乡规划来说,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涵盖的文化、习俗也大相庭径。生态环境对居民的影响较大,生态建筑设计是未来发展建设的必然趋势,它符合中国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生态建筑设计对城乡规划来说至关重要,是城乡发展的推动力量。
1城乡规划中生态建筑设计的概述
城乡规划主要是对经济、空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规划,以刺激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城乡规划的范围较大,需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其进行合理的布局,不仅包括空间布局,对它的经济结构、文化底蕴以及政治管理均会造成影响。城乡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人的需要,因此,需要以人为本,落实可持续性发展。建筑应适应环境生态建筑设计主要考虑了环境因素,它要求建筑物应该适应当地的环境,如果违反了生态法则,则会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的影响。在城乡规划过程中,理应注重创新,但需要结合自然环境。绿色建筑是城乡规划的主体,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能够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自然环境应该与城乡规划互相作用,这是生态建筑设计的理念。与此同时,建筑风格需要与环境相适应,在进行建设时,尽可能的降低对原有环境的破坏。采用绿色材料绿色材料是生态建筑的前提,只有保证建筑材料的环保性,才能打造绿色建筑。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的原材料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从而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的污染,也会使工程质量大打折扣。施工材料存在问题,会严重影响施工人员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务必采用绿色材料。生态建筑设计将环保渗透到建筑工程的每个环节,这能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营造和谐氛围由于社会的大力发展,经济水平得到了质的提升,生活在现代都市,人们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压力,城乡规划致力于营造良好、和谐的氛围,有利于消除人们的精神压力和物质压力。人文环境是城市文明的象征,和谐的氛围可以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保持良好的状态。这种方式可以从精神层面对人们起到促进作用。颠覆了传统的观念对于城乡规划来说,具有一定的规划制度,但在生态建筑设计中,应该不断创新,使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生态建筑与以往的建筑工程不同,它能够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使建设区域更加理想。生态建筑设计不仅增加了人文、环保理念,还能使城乡规划的结构更加紧凑,从而实现对空间的节约。生态建筑设计是加速城乡一体化的推动力量,它并非是一层不变的,而是在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优化、补充。
2生态建筑设计的分析
生态建筑是时展的产物,利用生态建筑设计能够达到人、社会、自然的平衡。生态建筑设计需要充分了解自然生态环境,采用相关的技术,使建筑与环境相融合,以提高城市的舒适度,优化城市的格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生态建筑能够缓解城乡规划带来的一系列生态问题。生态建筑设计的方案需要对实际施工具有指导意义。从多个方面对建筑进行优化,既保证效率,又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的区别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城乡规划主要对城乡的发展发挥作用,要考虑规划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趋势,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城乡规划更加注重区域的总体发展,旨在增加效益。而建筑设计是一个相对单一的过程,它主要注重工程质量。建筑设计与城乡规划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高效的结合能够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进步。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的统一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城乡规划能够指导城市建设,也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虽然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相互独立,但它们的统一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损耗,进而促进生态文明。由于贫富差距日益突显,城乡一体化刻不容缓,而城乡规划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的整体经济水平。生态建筑设计与城乡规划相辅相成,它以城乡规划的需求为依据,能从根本上减少生态破坏现象。
4生态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生态意识不足生态建筑设计需要对施工区域的周围环境进行掌握,并结合生态学理论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规划,从而建设环境友好型工程。将生态与建筑相结合,能到达到一定的平衡,既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和资源利用率,又能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生态建筑工程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益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但现阶段的生态建筑设计普遍生态意识缺失,没有充分融合生态理念,使生态建筑工程流于形式,因此,取得的效果也相对不明显。生态意识不足和相关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生态建筑设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理论与实际未能良好的结合生态建筑设计是城乡规划的指导性理论,它需要长期的经验、总结,并且处于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不同的生态建筑设计需要一定的环境作为基础,脱离了实际,生态建筑设计不过是空中楼阁。目前,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的结合并不紧密,这是未来发展生态建筑的难点。城乡规划如果不能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会影响工程的效率、进度和质量。通常,有两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①理论知识的研究匮乏,在生态建筑设计中,不能设计出科学、高效的理论依据;②不能灵活运用相关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变通性较差,这也同样影响着城乡建设的步伐。
5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的策略
深化改革城乡规划制度体制改革是城乡规划的驱动力量,城乡规划制度(如图1)应该满足国家政策和时代需求,并严格遵守流程。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在进行生态建筑设计时,制度是其前提条件。不断优化城乡规划制度,能够实现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的完美结合,进而落实生态工程建设,更好的为居民服务。深化改革制度是加强生态建筑设计的途径,它能使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得以体现。生态问题是目前关注的热点,深化改革需要结合城乡规划的实际需求以及施工区域的环境进行,从而使生态建筑设计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通过深化改革制度,能够大大节约建筑空间,使资金结构更加合理,也极大的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观念和方法的创新要想维持生态平衡,必须不断提高环保观念,在城乡规划过程中也是如此。城乡规划设计与生态建筑设计相结合是提高城乡规划效率的重要手段,但只有不断改进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更新观念、改进方法,可以改善城乡规划的生态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不断吸收优秀经验并结合实际,从而设计出优质的生态建筑工程规划,以保证建筑与生态、安全、经济等相互融合。不断进行创新应该发散思维,以为城乡规划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结合城乡规划的实际需求城乡规划的范围宽泛,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城乡规划的效果与交通、气候、环境等息息相关,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考察,尽可能的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如果存在不可变的因素,则需要以生态建筑工程的需求为主,从而使生态建筑工程与当地环境相适应。生态建筑设计的理念是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从原料到工程成品都必须符合这一原则,以合理规划资源。如果存在矛盾的情况,也需要在满足工程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充足的施工时间和空间,以满足生态建筑工程的最大需求。
6总结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是我国建设的主力军,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能够完成城镇和乡村的良性结合。生态建筑设计体现了环保的意识,为了平衡人与自然、社会间的规律,应该将生态理念渗透到城乡规划中。尽管在生态建筑设计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只要采取及时的、积极的措施,便能使问题迎刃而解。将城乡规划与生态建筑设计融合在一起,能够营造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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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强。谈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J].新材料新装饰,2014(8):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