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行业调研报告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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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行业调研报告1
1方法
将我院自行设计的药物不良反应标准化报告程序与军卫1号系统的医、护工作站和处方合理用药监测系统建立在同一平台上,依托医院局域网,医生在电子病历中记录患者ADR的同时即可在网上填表上报,临床药师网上接到报告后,又可直接进入医生工作站及处方合理用药监测系统,打开患者病历,查看用药记录,临床药师第一时间走入病房了解ADR患者的临床表现、用药情况,参与引起ADR靶药的判断、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的调整。监控ADR发生、发展和治疗转归等情况,使临床监察药物不良反应与药学监护为一体。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方法:临床科标准化系统网络上报ADR医院ADR监察小组接收第一手的临床资料临床药师第一时间走入病房参与判断产生ADR的靶药,调整ADR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药学监护站全程监测ADR患者的治愈情况作出真实、客观、准确评价。
2结果
我院自行设计的ADR数据标准化程序,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ADR报告表为依据,设计收集数据源,针对医院各科室相对独立的特点,设定各科室终端客户软件,直接与医生、护士对话,收集第一手的ADR资料。其主要功能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病历的采集、整理、备份、数据的反馈、检索统计、上报、接收、打印。
实现了ADR监测报告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医护工作站、处方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三者建立在同一平台上,临床药师可对ADR患者进行即时、实时的临床监测,在医院形成一个ADR上报、救治、监测、监护、跟踪随访为一体的监测网络。
实现了临床科室上报ADR的及时性和临床药师监测的即时性,这两者是药师能够在第一时间走入病房的必要条件。医生在电子病历中记录患者ADR的同时即可在网上填表上报,ADR监察组网上接到报告后,又可直接进入医生工作站及处方合理用药监测系统,打开患者病历,查看用药记录,及时走入病房监控ADR发生、发展和治疗转归等情况。
目前国内医院ADR监察工作大多由药剂科负责,但由于药学人员远离临床,看不到患者,只能凭借临床科室上报的ADR报告表对ADR进行评价,工作被动。对ADR患者进行全程药学监护的工作方法临床实践的系统性强,特别是临床药师亲自走入病房,参与ADR患者的会诊、药物治疗、个体化用药方案的调整以及对ADR监测的即时性,可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优势,指导合理用药。临床监察药物不良反应与药学监护为一体工作方法在我院运用5a多,临床药师参与系统的药学监护、治愈ADR患者1146例,临床科室主动上报ADR由原来每年平均29例,增加到每年平均260例,覆盖全院33个临床科室。
3讨论
临床药师对医院ADR进行系统的药学监护的工作模式是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手段与临床药学监护为一体的方法,对药学人员在医院集中监察ADR的工作重点由ADR报告表的搜集、整理、统计延伸到直接面对患者,参与判断产生ADR的靶药及ADR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调整、转归整个临床过程工作方法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与临床研究应用,这种工作模式适用于各级医院监控ADR。
该监测方法有效地提高ADR监控的即时性,改变国内目前临床药师看不到患者,仅以报告表内容作为判断ADR标准的被动局面。以往ADR上报大多滞后,收到报告表时,患者的ADR表现已消失或患者已出院,只能以报告表作为判断依据。改变工作模式后,临床药师在网上接收到ADR报告表,可即时在合理用药监测系统平台上进入医生工作站,查看患者医嘱、用药情况、临床检验等医疗资料,在患者症状出现时,立即走入病房,直接面对患者,亲自查看患者的临床表现,协助医生判断产生ADR的靶药,提高对ADR监测和评价的实时性、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
此监测方法突出临床实践,打破传统的医院集中监测ADR的局限性,改变国内目前医院ADR监测工作仅限于搜集ADR报告表的被动局面,有效地发挥临床药师在药学监护中的作用。目前国内医院集中监测ADR也仅限于ADR报告表的搜集、统计,对于患者发生的ADR与用药的关系、药物对原患疾病的影响、ADR的治疗等缺乏系统的临床药学监护,我院这种工作模式由于是ADR监控系统、医生工作站、药学监护站均建立在同一平台上,临床药师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深入病房参与ADR判断和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监控、判断、救治、监护、跟踪随访为一体的监测方法,有效地发挥了药学人员的作用。新晨
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解决临床ADR上报滞后的问题。将ADR标准化监控系统建立在军卫一号医院信息系统的医生工作站和处方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的平台上,医生在电子病历中记录患者ADR的同时,即可在本科室终端机上进入ADR监控程序直接填表,自动上报到ADR监测组,实现及时、快捷,上报ADR。
医院ADR监控实现了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免去临床医生手工填写、人工传送的繁琐,使ADR监控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及时准确,有效地减少了错报、漏报。
各临床科室既可自成子系统,又与全院组成大系统,方便各专业自行监测、检索、统计分析和全院集中监测、总结,统计分析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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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行业调研报告2
业内人士认为,医药股2013年以来远远超过大盘的表现,主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在3月15日公布有关。新版目录涵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 种,中成药203 种,共计520 种。与2009 版基药目录相比,增加了化学药112 个、中成药101 个。新版目录中化学药扩容比例达到50%,中药扩容比例达到100%。
据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员张明芳等专业人士研究,新版目录带来巨大政策红利,进入目录的品种意味着将迅速完成全国各级医疗市场的广覆盖。新版目录对整个医药行业和相关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其利好程度远远好于2009 版。
“基本药物目录扩大是推进医改的关键一步,同时也是实现‘大病不出县’目标的重要环节。”中金分析员孙亮在研究报告中说。他们认为拥有独家或类独家品种,具备价格掌控力,且拥有基层渠道的医药企业受益最大。
医药股的优异表现推动医疗行业基金强劲上涨,汇添富、易方达、华宝兴业、博时、融通等基金公司旗下的医疗行业基金均已取得绝对正收益。其中,易方达医疗行业基金2013年前3个月的收益率达23. 30%。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李文健表示,他长期看好医疗保健行业的投资价值,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努力抓住医疗改革、人口老龄化、产业升级、产业整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分享政策红利
汇添富医药保健基金的基金经理王栩表示,当前,医药行业政策转好信号较强,大病医保、城镇化等政策将继续扩大医疗需求的蛋糕,基本药物市场扩容会是2013年的重点投资主题。另外,各省药品招标政策越来越理性化,招标中的质量分层有利于优势品种的价值挖掘。下半年,政府有关公立医院改革的方向,以及主要省份非基本药物中标的情况都值得关注。因为前者决定行业中期的变化,而后者决定企业2014年业绩的增长预期。
“2013 年医药行业的运行环境较2012年更为好转。”李文健说。他认为,2009 年以来的新一轮药品行政性降价已基本完成。目前已经公布的若干省市药品招标方案,明显提高了技术质量等非价格因素的权重,缓解了先前的恶性价格竞争。政府制定了中医药、生物产业的发展规划,扶持研发、制剂出口等方面的优势企业。虽然存在医保控费等偏负面因素,但提高新农合实际保险比例和人均筹资额,大力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以及拓展基本药物制度等措施,将有利于促进医药需求的进一步释放。2013 年医药行业仍有望保持20%左右的稳定增长。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基金经理范红兵预计,2013年医药行业政策面偏温和。在政策进入执行层面后,医药行业正向着有利于龙头优质公司的方向演进。在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集中度提升大趋势下,公司分化将趋于加剧。
机构抱团取暖
3月26日至30日,各基金集中公布2012年报。统计数据显示,医药板块是基金重点超配行业,超配比例超过5个百分点。除医疗行业基金外,博时、国泰、长城等公司旗下都有多只基金重仓药股。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员张明芳等在研究报告中表示,天士力、康缘药业、以岭药业都有独家品种进入新版目录,其中,康缘药业有3个主导产品进入了新版目录,它们分别是中药独家品种“桂芝茯苓胶囊”、“腰痹通胶囊”和“南星止痛膏”,而天士力的养血清脑颗粒、以岭药业的连花清瘟胶囊和参松养心胶囊等独家品种也新增进入了新版目录。同时,康缘药业、天士力和以岭药业的医院销售能力、学术推广能力较强,3 家公司新增进入新版目录的都是销售过1 亿元或几亿元的大品种,足见其已经具备强大的医院市场基础。
截至2012年底,有46只基金持有天士力。其中,博时产业基金是该股的第一大机构投资者,持股量达1190万股。继博时产业基金之后,广发小盘、交银成长、交银蓝筹、泰达宏利优选的持股量也都在500万股以上。
4月2日,天士力2012年报。在
2012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3亿元,净利润7. 69亿元,增幅都在四成以上。而且,该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4. 13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00%,显示经营质量良好。同时,公司公告以14. 5 亿元现金收购集团控股的天士力帝益药业100%股权。帝益药业2012年收入5. 3 亿元,净利润1. 06 亿元。中投证券研究员余方升评论说,天士力已完成了以现代中药为核心,以化学药、生物制药为两翼的战略业务布局,产品梯队日益丰富,内生增长动力较强。
与天士力相比,持有东阿阿胶的基金更多,达52只。其中,中邮核心成长、嘉实优质企业、富国天益分别以890万股、865万股、791万股的持股量,位列前三大机构投资者。3月30日,东阿阿胶2012年报,该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0. 56亿元,同比增长逾10%,净利润10. 4亿元,同比增长21%。兴业证券分析师邓晓倩说:“从长期看,东阿阿胶这类保健功能属性强的品牌中药,符合未来健康消费趋势,仍然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医药基金收益不菲
随着医药板块否极泰来,医药基金持有人成为最大受益者。不过,在分享2013年以来的盈利喜悦前,大多数医药基金的持有人都经历了耐心的等待。
易方达医疗行业基金成立于2011年1月28日。在投入运作后的大多数时间里,该基金的净值都在1元面值以下。2012年初,该基金一度跌破0. 80元,对持有人的信心构成严峻考验。其后,该基金逐步回升,2013年1月站稳1元以上后强劲上攻,4月1日的净值为1. 18元。
生物医药行业调研报告3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