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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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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第一篇】

我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实际经营范围为XX,后经我公司申请,你局认定我公司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从X年X月X日起。

我公司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XX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X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X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我公司X年X月至X月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为X份。(注:此段填写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及交纳情况,要求必需按照增值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填写)

目前贵局批准我公司每月领购X次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每次X份。由于我公司业务量逐渐增加,故申请增购X份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注:此段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内容自定,要求企业将增量原因写清楚,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一式二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印章__流转税科负责);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5.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贴印花税票,合同必须为与一般纳税人签定的有效合同,要求双方盖章清楚,合同项目填写齐全);

6.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复印件(一式二份);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每页复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

9.前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书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

(以上要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退税申请报告【第二篇】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思考之三:如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款的使用管理?

退税申请报告【第三篇】

>> 底特律式衰败与救赎 底特律的黄昏 济南的底特律之路 底特律的四天 底特律最后的冬天? 底特律的教训 底特律的诱惑 钢铁的脆弱――底特律 底特律的中国梦 底特律破产的教训 底特律:复苏的开始 底特律的春天 底特律破产的秘密 底特律的涅 底特律 底特律房价的回光返照 被误读的底特律破产 底特律“汽车之城”的衰落 底特律的态度与情绪 寂寞的底特律,躁动的中国买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管理 > 底特律的救赎 底特律的救赎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作者: 徐安")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底特律极度窘迫的财政状况是多年人口外迁、税收减少的恶性循环的结果。对很多人来说,7 月 18 日的破产申请并不令人非常惊讶。

对于一个城市漫长的凋敝,生活在那里的人们往往习以为常,很难判断何时会是一个转折点。城市的灯光或许越来越稀少,路上也不怎么看得到行人,但不愿意离开的人总是盼望这座城市即将凤凰涅。

贝兰卡(Anthony Bellanca)是土生土长的底特律人,30岁,在市区一家公司上班。他记得在他年少时,底特律的街道上还有不少行人,称得上“繁华”。不过后来迁走的人越来越多,治安状况也极度恶化。现在,一些居民区为了安全,不得不自己出钱雇佣保安公司进行巡逻。

即使这样,他依然留恋底特律的家人和熟悉的生活。“我喜欢走在市中心的感觉,有时候还去碰碰运气,我们的体育馆也很棒,这些地方24小时都有警察巡逻。”他对《财经》记者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底特律市区接连开放了三家,并为职业棒球队“底特律老虎”修建了新的体育馆,这些市政设施让这座历经60多年衰退的汽车城多少还有些生气。

贝兰卡说自己并不惊讶7月18日底特律递交的破产申请。对于一个30岁的年轻人来说,养老金、医药费、房产税似乎还是较为遥远的顾虑。“我觉得破产早晚会来,这对城市有利,只有清算完债务才能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他说。

美国的《破产法》规定,个人、公司、社区、城市,当他们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都可以向联邦法庭申请破产。7月18日下午,密歇根州政府委派的紧急财政经理奥尔(Kevyn Orr)正式向所在地区的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底特律成为美国历史上600多个申请破产的城镇之一,也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个城市。

政府破产往往意味着市政资产被变卖,政府提供的福利大幅度削减,无担保的政府债券血本无归等等。密歇根州专门受理破产案的律师James McTevia对《财经》记者说,这是一个难以忘记的教训。“我们的国家、系统和人民都很贪婪,他们总是想要那些无力支付的东西。选民把一些人选进政府,这些人为了获得选票,无论选民要什么他们都满足,完全不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支付。” 进入法律快车道

地方政府破产在公司化的美国并非新鲜事。城市是依靠州级行政单位的司法管辖权而生成,当下属城市无力偿还债务时,州政府就有权进行干预和管理。《破产法》第九章专门对城市破产作出了规定。

密歇根州对底特律市的最后一次财务核查表明,底特律早在2005年就已经入不敷出。

2012年12月,密歇根州州长里克·斯奈德(Rick Snyder)委派了一个六人小组对底特律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核查小组的报告初步估计底特律的长期债务高达140亿美元,并有亿美元的预算赤字,结论认为“该市已经处于财政紧急状态”。小组成员之一、州财政部长狄龙(Andy Dillon)指出,底特律从2005年开始就无力偿债,但一直通过长期借款来填补短期亏空,掩盖了赤字问题。

接到核查小组的报告后,斯奈德根据州法授权,在3月底委派了华盛顿知名律所Jones Day的合伙人奥尔作为“紧急财务经理”,空降底特律。

现年54岁的奥尔是经验丰富的公司破产案律师,他曾在2009年成功克莱斯勒公司的破产和重组案,当时的费用为每小时700美元。不过他在上任前表示,接管底特律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帮助实现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一次财务扭转”。

根据密歇根州436号公法(Public Act 436),紧急财务经理完全执掌底特律财政,有权削减政府开支和取消公共服务,更改政府与雇员签署的薪酬合同和福利承诺,也有权处置政府资产——这些是市政府无法迅速、完全拥有的权限。

奥尔上任后与市政官员及债权人进行了接触和谈判,谈判结果并不乐观。据当地媒体报道,奥尔只与两家有担保的债权人——美国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达成协议,这两家银行的借款由底特律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它们同意将价值亿美元的掉期负债以每一美元75美分的价格赎回。

6月14日,奥尔宣布了财务重建计划,打算通过变卖、长期租赁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处理城市里大大小小的公园,将占地982英亩的美人岛市政公园出租给州政府以节省每年600万美元的运营开支,以及将该市的机场租赁。有担保的债务,例如由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用担保的债券,将被完全偿还,不过利息可能被降低或被要求提前赎回。

计划中引起最多不满的是,它提议停止支付所有无担保债务,其中包括部分一般信用担保债券 (General Obligation Debt)、退休金及其他退休福利,无担保债权人能收回的可能低至每美元10美分。除去那些债券投资者,大约9500名由政府支付薪水的雇员以及2万名退休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将被大幅削减。

奥尔的计划导致与劳工组织的关系剑拔弩张,而他手里最后的一张王牌就是在无法达成协议时申请破产。底特律消防员协会会长麦克纳马拉(Dan McNamara)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们无法接受奥尔的计划,但也不愿意奥尔申请破产,因为破产法院不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韦恩县所辖底特律市中心,是密歇根州人口最多的一个县。县长菲卡罗(Robert Ficano)在电话采访中对《财经》记者表示,他刚刚见过市长戴夫·宾(Dave Bing),那时候大家都认为奥尔大约会在月底提出申请,没想到他那么迅速。 说不清的负债

底特律到底欠了多少债?目前,这个数字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结论,奥尔公布的预估数据在180亿美元到200亿美元之间,包括约150亿美元长期债务。

在此之前,规模最大的一桩美国城市破产案发生在阿拉巴马州的杰弗逊县,该县2011年申请破产时欠款42亿美元,其中约31亿美元是城市污水系统债务。相比而言,底特律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据奥尔办公室的数据,2008财年到2012财年,底特律的财政赤字高达每年1亿美元,到今年底,累积无限制的赤字将达亿美元。政府通过发行长期债券(例如,2008年7500万美元,2010年亿美元,2013年亿美元)和拖欠支付养老基金等方式填补赤字。到今年底,预计政府拖欠养老基金约1亿美元。

2012年,底特律现金亏空亿美元。当年3月份,由于无法承担正常运行,政府向美国银行贷款8000万美元。2013年4月,政府手中有6400万美元现金,然而需要支付的款项约为亿美元。2013财年截至6月,现金亏空为9000万美元。

在政府总体债务中,损失最严重的将是价值115亿美元的无担保债务,其中57亿美元为退休后福利,亿美元为养老金责任债券,亿美元为一般信用担保债券。前两者主要影响由政府支付薪水的雇员以及退休人员,后者主要影响投资机构和个人。

对于政府雇员和退休人员,根据年龄、职位等因素他们所受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菲卡罗对《财经》记者说,例如有些机构参加了联邦政府的社会安全金,它们的雇员还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部分养老金,而像警察局、消防局等很多年没有缴纳社安金的,情况就更差一些。

除了恶劣的财政状况,奥尔调查发现底特律的软硬件设施也相当落后。据估计,底特律市的犯罪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倍,为美国大城市之首;警察的出警时间约一个小时(在芝加哥,大约为9分钟-10分钟);大约40%的市政照明设备无法使用,万栋建筑和万块空地被废弃。奥尔预计需要约亿美元来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和服务。 司法缠斗

底特律的债权人并不希望城市破产。一旦破产案进入程序就将由联邦破产法庭受理,这就意味着他们依据本州法律享受的保护条款可能失效,由此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一些养老基金先发制人,先上诉到地方法院,试图阻止奥尔提交破产申请。

当地媒体报道,7月18日下午,养老基金聘用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拟定与英格汉姆县巡回法庭法官罗斯玛丽·阿基利娜(Rosemary Aquilina)召开紧急听证会,然而就在会议开始前5分钟,奥尔突然提交了破产申请。

法官阿基利娜认为奥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在程序上有缺陷。第二天,她判决州政府的破产申请违反密歇根州基本法中保护政府雇员权益的条款,并命令奥尔撤回申请。

底特律消防员协会会长麦克纳马拉在给《财经》记者的回复中说,作为债权人,他们一直试图参与谈判并给出自己的重建计划,但奥尔没给他们机会,紧急财政经理办公室一边告诉他们之后谈判的时间,一边在准备破产申请,“这明显是用谈判的希望在误导我们”。

州政府立即对此做出回应。就在阿基利娜的判决后一小时,密歇根州司法部长比尔·许特(Bill Schuette)代表州长向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庭提出了上诉。

纽约律师事务所DLA Piper的合伙人、破产法律师索斯(George South III)对《财经》记者解释说,由于底特律的破产申请资格受到质疑,奥尔首先要对此进行证明,然后才能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九章,要取得破产申请资格,奥尔必须证明两点:首先,他们的破产申请是在与债权人做出了诚恳沟通和充分的谈判后提出的,履行了“善意原则”;其次,城市财政已经入不敷出。

索斯认为,根据联邦法优先法则(Supreme Clause),联邦法院很可能最终支持底特律的破产申请。债权人最关键的理由就是奥尔没有履行“善意原则”,但如何判定对联邦法官来说将是一个艰难的决定。

在收到底特律破产申请后,联邦破产法庭委派密歇根东区地区法院破产法官史蒂文·罗德(Steven Rhodes)处理该市的债务纠纷。7月24日,罗德法官就此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并裁定终止所有试图阻止破产申请的诉讼,确定了奥尔有全权州政府的身份。路透社评论说,这个裁定为底特律是否有资格申请破产扫清了道路。

如果被裁定合法,奥尔将代表当地政府和债权人进行协商,提出一个重组计划。公司破产和城市破产的一个区别是,公司需要在120天内提出一个重组计划,最长可以延长到18个月;而城镇可以无限期提交重组计划,法院不能为这个过程提出一个最后期限。但如果当地政府最终没有拿出重组计划,法院有权撤销破产申请。

索斯指出,根据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联邦破产法院在协商过程中对奥尔的影响将非常有限。“在个人和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容易把当事各方聚集到一起对他们施加影响,但在城市破产中,地方政府将主导谈判。”他说。

第二次听证会将于8月2日举行。按照正常程序,底特律的破产案大约会持续到2014年夏天或秋天,刚好是奥尔18个月任期结束的时候。 洼地形成

底特律极度窘迫的财政状况是多年人口外迁、税收减少的恶性循环的结果。在上世纪50年代的巅峰时期,底特律曾有200万人口居住,是世界首屈一指的汽车城。目前人口不到70万,比“二战”后人口最多的时候减少了63%,2000年以来,人口减少了26%。

人口外迁导致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影响。韦恩县县长菲卡罗告诉《财经》记者,当地公司缴纳的税收只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小部分,因为大部分都要上缴给州政府。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不动产税,这部分税收完全属于地方政府。因此为了填补人口外迁而减少的税收缺口,政府不断提高税率。

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密歇根市民研究委员会今年4月的一份报告指出,底特律家庭每年向州和市政府纳税的税率要高于美国大城市的平均水平,一个年收入万美元的家庭,税率约为%,平均水平约为%。另一份来自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的报告则显示,一栋15万美元的房产,底特律的房主大概要缴纳4885美元的税收,而全国平均水平为1983美元。

高企的税率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底特律新闻网年初做的一项调查发现,大约一半的不动产持有者拒绝向政府纳税。不少人表示:路灯不亮,报警不灵,为什么要交税。按照规定,如果业主三年不交税政府有权没收房产,被抛弃的房产越来越多。2011年,拖欠的税费大约为亿美元。

奥尔办公室的数据显示,底特律的三家是底特律最稳定的税收来源,它们大约每年上缴亿-亿美元税费。不过,这个数字很可能在2015年之前下滑,因为临近的俄亥俄州托雷多市将开放类似的。

此外,失业率高企,使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大幅缩水,失业救济的支出同时增加。数据显示,2000年6月,底特律失业率为%,到了2010年6月,增长为%,2012年6月微弱下降到%。而在2010年和2012年同期,美国整体失业率分别为%和%。

经济过度依靠汽车业也是底特律衰退的一个原因。随着美国制造业的衰落和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总部设在底特律的通用和克莱斯勒两大汽车制造商都申请破产。

虽然得益于奥巴马政府出手拯救,美国汽车业近年来得以复苏。不过,芝加哥德保罗大学(DePaul University)经济系副教授迈克尔·米勒(Michael Miller)认为,汽车业复苏对底特律的影响有限,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公司虽然把总部设在底特律及其郊区,但是大多数工厂设在了税收更优惠的城市,因而向底特律纳税额度有限。

税收拮据造成政府无力兑现若干年前许下的承诺。在美国,一般有两种养老金计划,一种被称为养老金固定缴款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另一种称为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Defined Benefit)。前者由养老金领取者在退休前和雇主共同缴纳,作为一笔特定的款项由第三方进行管理和投资,退休后按账户里的金额发放;后者主要针对政府雇员,由政府承诺一定年份后固定为雇员支付养老金。底特律多数政府雇员采取的都是这种计划。

要顺利执行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政府必须每年留出一笔钱,并且这笔钱能获得期望的利息。密歇根州立大学从事城市财政研究的学者埃里克·斯科尔索内(Eric Scorsone)告诉《财经》记者,底特律的情况是,政府既没有留出这笔钱,由于经济不景气,已有存款又没有达到一定的增长速度,到需要支付时已经完全没有储备。

在申请破产前,底特律的财政问题经历了漫长的政治调解。2011年底,州长斯奈德就已经派出过核查团队清查底特律的财政状况。当时这个团队并没有拉响警笛、宣布底特律进入紧急财政状态,而是由州长与底特律市长在2012年4月达成协议,同意以财政改革为条件,换取州政府的资金帮助和监管。然而,由于底特律政府常常不能执行州政府制定的时间表,这份协议宣告作废。

破产律师McTevia对《财经》记者说,州长早就知道底特律财政有问题,但是由于破产会对城市形象带来很大影响,他一直避免使用破产保护,“直到最后完全拖不过去”。

对于衰落已经持续了60多年的底特律来说,一纸破产命令远不足以让其重新来过,只有一个长期的经济增长蓝图才能真正将其从谷底拖出。

底特律的状况在美国并非仅有。仅在密歇根州,就有五个城市和两个学区也在紧急财务经理的监管之下。信用评级机构穆迪4月说他们正在监测一些城市的养老金支出情况,而且很可能下调其信用等级,其中包括辛辛拉提市、明尼阿波利斯市、波特兰市等。据媒体报道,芝加哥的养老金欠款达190亿美元。除了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亏空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退税申请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听证制度;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正式引进。同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确立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听证程序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目前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制定的一些内容已落后于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加之缺乏较为详细的配套性规定,听证程序在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功能方面越来越差,因此修订《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以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想和措施。

一、听证程序的内涵及功能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在税务当事人的参与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它具有三大功能:⒈保护功能。听证程序能赋予纳税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以纠正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⒉监督功能。通过听证,审查税务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以此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⒊教育功能。通过听证有利于宣传税法,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同时对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改善征纳关系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⒈税务机关和当事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见使得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得到普遍的关注和推行。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中的自觉选择,“听证”一词对于广大群众和税务干部还比较陌生,对当事人申请听证和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听证都还存在思想偏见。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差别很大,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权利轻义务”的思想,只认识到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就是义务,因此,当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的税务机关则故意规避听证程序的举行,因为他们担心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有可能暴露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尽量不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人为降低罚款数额或只要求税务违法当事人补缴税款而不缴罚款等情况。此外,长期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权利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在行政处罚中对听证程序缺乏信心,在自古“民不告官”思想的影响下,不想听证、不敢听证、放弃听证;同时还担心一旦举行听证就会得罪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每年处罚的案件相当多,而举行听证的案件却相当少,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形同虚设。

⒉税务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全面得以保障,有违税务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本意。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归纳起来有三种,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仅限于规定数额以上(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并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实际上以出口企业为例,对于绝大多数出口企业来说,如果停止某个阶段的出口退税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数额是巨大的。显然要比“规定数额以上罚款”的处罚严厉得多。还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在税收实践中“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照”的范围。因为这个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发的,是允许纳税人享有某种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意味着享有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就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甚至会使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去商品销路导致停业。可以说,这比罚款严重得多。

⒊对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缺乏适用听证程序条件的界定,造成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规定:“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其中并没有对个体工商户、外国人、无国籍人员适用听证程序条件进行界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既不是法人、又不是其他组织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而在税收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又相当的多,我国一直按公民的标准给予听证权。但是个体工商户因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能等同于公民,如果按照公民的标准适用听证程序显然标准过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国的商业活动大量增加。而《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忽略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区分,使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这一类人应当如何适用听证程序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未明确,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的方式、期限规定不合理,代位听证权难以实现。目前听证申请人仅指当事人。而在现代化的行政进程中,行政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是多元的,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角色也是相互转换的。比如:某纳税人于2010年因涉税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5000元,依法申请了听证,但某纳税人在听证申请期内因意外死亡,他的儿子要求代位听证。但是由于目前听证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儿子要求代位听证未获批准。再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丙要付货款给丁,期间由于丙税务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40000元罚款,这时,丙如果缴纳罚款将会不能支付货款给丁,进而影响到丁的合法权益,假如丙放弃听证申请权,那么丁根据现行规定也不能代位丙行使听证申请权。显然对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甲的儿子和丁)是不合理的。

此外,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还规定了告知制度,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权查阅相关证据以及对当事人听证申请的审查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中均没有具体设定,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⒌职能分离制度不严谨,听证主持人“超脱”难,“听证会组成人员”职责不明确。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体现了职能分离。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宽泛,“非本案调查人员”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还可以是机关领导。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后来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仍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往往是一个税务机构同时行使调查、追诉、听证和裁决职能,在表面上,是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分别行使职能了,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职能分离。因此,我国的职能分离只是内部职能分离,因而,造成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实践中很难真正独立自主,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超脱”地步。由此造成了税务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另外,《听证程序试行办法》中没有明确“听证会组成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从条文规定中也看不出“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是什么。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把听证组织者、听证双方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等当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组成人员,由于条文规定不明确,造成职责不清,争议较大。

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影响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对于听证笔录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的作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会出现听证笔录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还是主要依据或参考依据的问题,假如税务机关在听证之外又获得了新的有利证据怎么办?如果说听证笔录不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的材料作出裁决,由此,听证程序就会成为税务机关实行法治的装饰品。同时我国对听证笔录形成的报告也没有设定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实践中,无法反映听证中应当反映的内容,更没有起到为最后裁决提供最好依据的作用。

⒎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全面,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听证程序试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而对于在本案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没有明确申请回避的决定权。同时,“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行听证前的3日内提出回避申请,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回避权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想和措施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方面,通过宣传使公民了解听证是怎么回事,消除当事人对听证的顾虑。通过听证,让当事人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有关实事、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保证当事人通过正确行使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公开听证,实施阳光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改善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⒉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对象。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把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纳入听证范畴内,即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作出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对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5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处罚;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除规定数额以上(或较大数额)罚款外,还应当包括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

同时,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扣缴银行存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是对纳税人利益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以上都可以参照适用听证程序,以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⒊进一步扩大听证申请人的具体范围,完善告知程序和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申请人不仅应包括当事人或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明显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与当事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与当事人有关系的继承人、重大利益关联人、受害人等等。建议在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的听证告知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即书面直接送达、邮寄告知和公告告知。建议把阅卷制度引入听证程序中,明确赋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阅卷权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例如案情讨论、案件线索来源、税务行政机关内部案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证据材料,可以不在阅卷范围之内。借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建议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确定为:⑴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⑵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建立听证程序的审查制度。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听证要求,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⑴提出申请的是当事人还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⑵当事人是否是针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要求;⑶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后提出申请,是否受到不可抗力的阻碍。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3日内制作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送达当事人,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⒋明确职能分离原则,确定听证主持人的“超然”地位,规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明确听证员的职责和人数。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具备律师、税务师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税务工作经验,必须从法律上对主持人的选拔任命条件、资格取得、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确立听证主持人相对独立和公正的“超然”法律地位;规定内部法制机构应当脱离调查职能,专职听证。明确“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概念,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规定“听证会组成人员”是以听证主持人为主、由“非本案调查机构的法制机构人员”组成的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奇数小组,或者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组织听证的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是代表税务机关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听证结束后将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对于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采取投票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⒌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和地位,设定听证报告的统一格式及主要内容。借鉴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听证笔录的“唯一性原则”。建议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

税务机关不得以未经听证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听证报告,报告的内容至少载明下列事项:⑴案由;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情况;⑶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构成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⑸认定的证据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⑹听证主持人的签名和意见出具日期等。听证主持人将根据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的报告书提交给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机关再根据听证报告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外,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以此强化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效力。

⒍完善听证申请回避制度,保障听证程序正常运行。借鉴国外经验,建议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除有权对听证主持人申请回避外,还有权对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同时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权。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举行听证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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