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报告【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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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第一篇】
一、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6.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满后,应向提出解除海关监管申请。
A.企业所在地海关
B.货物原进境地海关
C.原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海关
D、.海关稽查部门
7.进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出境。
8.出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进境。
9.《暂准进口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个月。
10.出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离境前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 12
C、 8 D、 3
11.下列的规定,是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不正确的描述。
A.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报关单及税款缴纳证。
B.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不能提供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已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时,海关将对其按一般进口货物监管。
C.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机器、仪器的零部件,如原货物不退运境外或未交海关处理,其所用来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D.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相关的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12.进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出境。
B、6
D、12
13.出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进境。
A、 1
C、6
14.《暂准进口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个月。
C、6 D、12
15.出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离境前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 12
C、 8 D、 3
二、 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3. 加工贸易保税的核销期限为: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30日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日内。
14.“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等是平衡的加工贸易方式。
15.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口的试车材料同其他料件一样予以保税。
16.适用海关D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17.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时,应交纳进口料件应付税款50%的保证金。
18.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可以与总册分开使用。
19.对加工贸易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时,原企业已备案的合同不再补交台账保证金。
20.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降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的合同,经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不得更改和延期。
21.开展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应在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时,属应征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转内销时,应按料件价格另付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23.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时,应付缓税利息。
24.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5.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起重包装设备等,同样属于保税货物。
26.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27.保税区内自用生产设备、生活设施、管理设备进口予以免税优惠。
28.进入保税区的投资设备,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备案时不缴纳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9.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海关对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料件全额保税,不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0.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
31.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应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32.以特定地区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内使用。
三、 多选题(每题有二个以上正确答案)
13.目前,在我国《暂准进口单证册》的适用范围包括:。
A.展览会中的展览品
B.展览会中用于宣传的音像制品
C.技术交流会中的展示品
D.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
14.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
A.进出口展览品
B.进出境修理物品
C.暂时进出境集装箱
D.暂时进出口货样
15.下列禁止过境。
A.来自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B.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各种武器(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D.各种毒药
16.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
B.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C.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货物残损证明
D.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
17.原出口货物因故退运进境时,若该批货物已收取外汇、已核销,其原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报关单》
B.国税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原出口报关单
D.索赔协议
18.下列,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直接退运进口货物。
A. 在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B.属于各类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无证到货的
C.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
D.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款,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19.下列的规定,是海关对转关货物的规定。
A.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B.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C.转关货物应由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D.转关货物的运输应在海关规定的路线范围及限定的时间内运输
2O.下列情事,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A.经海关同意,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场所的
B.进口保税货物
C.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D.申请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21.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
A.商标专用权
B.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C.专利权
D.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2.适用于行政裁定的海关事务包括:。
A.进出口商品归类
B.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C.许可证件的适用
D.行政处罚的复议
23.下列不是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作出行政裁定的时间。
天 天
天 天
24.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是:。
A.复议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C.申请人是认为海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的
D.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院
25.行政复议适用的范围包括:。
A.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B.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扣押货物不服的
C.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收取保证金不服的
D.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不服的
26.海关在对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
A.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B.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C.符合法定程序及法定权限
D.内容适当
27.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
A.国内出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外商暂存货物
D.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8.“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A商业零售
B.存储进出口货物
C.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D.翻新所存货物
29. 下列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海关给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A.来自境内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B.启运地海关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的转关出口回执的
C.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
D.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
海关实务系列习题(二十)答案及浅析
第三讲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练习(三)
一、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答案 D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6页相关内容。
2.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1页相关内容。
3.答案 D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1页相关内容。
4.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4页相关内容。
5. 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1页相关内容。
二、 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7页相关内容。 2、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8页相关内容。 3、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9页相关内容。 4、 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9页相关内容。 5、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0页相关内容。
6、 答案 错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63页相关内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免领。
7、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5页相关内容。 8、答案 错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6页相关内容。凭经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证明书》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手续。 9、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7页相关内容。
10、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1页相关内容。
11、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7页相关内容。
12、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91页相关内容。
三、 多选题(每题有二个以上正确答案)
1.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9页相关内容。
2.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7页相关内容。
3.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8页相关内容。
4.答案
浅析 见2005海关总署第25号公告。《关于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相关内容。
5.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1页相关内容。
6.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255页相关内容。
7. 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7页相关内容。
8. 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3页相关内容。
9.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4页相关内容。
10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4页相关内容。
11.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5页相关内容。
退税申请报告【第二篇】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退税申请报告【第三篇】
我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实际经营范围为XX,后经我公司申请,你局认定我公司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从X年X月X日起。
我公司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XX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X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X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我公司X年X月至X月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为X份。(注:此段填写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及交纳情况,要求必需按照增值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填写)
目前贵局批准我公司每月领购X次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每次X份。由于我公司业务量逐渐增加,故申请增购X份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注:此段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内容自定,要求企业将增量原因写清楚,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一式二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印章__流转税科负责);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5.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贴印花税票,合同必须为与一般纳税人签定的有效合同,要求双方盖章清楚,合同项目填写齐全);
6.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复印件(一式二份);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每页复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
9.前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书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
(以上要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退税申请报告【第四篇】
1.我公司为酒店业,在疫情期间的住宿收入免税,请问普票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普票开具正常税率而在申报免税收入时体现?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及附表一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2.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3.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二、发票类
1.我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餐食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具错误,现需要冲红重开,是否可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认证抵扣类
1.我公司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用于在职场上班用,请问可以作为劳保用品抵扣进项吗?
可以抵扣,省局业务问答第4问“你单位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我公司如可享受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应区分应税与非应税按照比例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什么日期的发票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类
1.我单位为医院,外聘护士参与一线防疫工作,请问取得的补助相关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贵单位外聘护士取得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请问我个人直接向防疫医院捐赠了一批口罩,是否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以享受该笔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单位发给我们的防疫用品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实物发放的防疫用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4.我单位发给我们的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呢?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可以持续进行后续关注。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在新冠防疫期间,该功能暂缓开通,如您有特殊需求急需办理,可以联系您的工作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
6.我配偶去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怎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对应的年度,填写相关资料提交进行补充扣除。
五、社保及非税类
1.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享受湖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了三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呢?
免征期内,参保单位的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我公司已经在2月初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可以。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免征期限长,政策力度大。
5.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除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缓缴社保费,是否有滞纳金?社保待遇是否有影响?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保待遇不会受影响。
7.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资料?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
8.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医疗保险是什么政策?
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9.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新的减费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免税政策类
1.我公司是物业公司,请问能否享受防控疫情政策免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并不在生活服务范畴内,暂时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免税。
2.请问疫情防控相关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省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的税收优惠?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5.对于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业,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到本次疫情优惠政策吗?
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8.境外企业的无偿捐赠是否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文,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我单位为一家手套制造企业,为了防疫工作加大产量,新购进一批生产设备,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您单位如果是名单上,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0.企业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免?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核准类减免事项规定流程办理。
七、企业所得税类
1.我单位为餐饮企业,本来过年是旺季,现在受疫情影响,损失严重,请问有什么所得税相关政策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您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延长至 8 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其他类
1.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有什么新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请问捐赠给武汉市硚口区肺炎防疫指挥部需要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捐赠单和采购发票行不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3.我公司元月份开具了销项发票,进项未取得,应纳税额数据大,估计入库后较长时间无税可缴。请问疫情期间,这样情况可否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