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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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退税申请报告2
关键词:福利企业 设立 日常管理 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思考之三:如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款的使用管理?
对于退税款的使用管理,目前国家既没有明确由谁管理,也没有明确如何管理。由于退税款的使用管理环节已脱离税务管理的范围,因此,税务机关不便参与退税款的使用管理。建议由残疾人联合会作为退税款使用管理的职能机构。国家通过立法可以由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福利企业退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残疾人基金,用作其他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事业,使社会福利企业的社会效应得以更为广泛的延伸,从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落实残疾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改善残疾人员的生活待遇,充分保障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留给企业使用的退税资金,有人建议50%以上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发展,且实行专款专用。但是这样要求,福利企业在资金调度时,很容易做到,这样要求的实际意义可能不大。本人认为,既然企业对退税资金有使用和支配权,就应该由企业自己决策退税资金的使用方向。
退税申请报告3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退税申请报告4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XX市2019年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整改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助力我县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以服务型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为抓手,强优势补短板,全面建设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举全县之力打造营商环境引领区。
二、主要任务
1.提高“网上办”占比率。加强“企业开办服务并行办理台”“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培训推广网,印制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网上办事指南,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增设自助终端设备;按全省统一部署,加强部门专网与自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力度;各银行机构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完成网上预约开户链接,县政务服务中心主动提供开户链接端口;企业预约银行开户通过电话预约(村镇银行大多采取此方式)、柜面预约、手机银行预约、网上银行预约、互联网预约、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方式实现。
2.优化办理环节。将劳动用工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网上预审合并为一个预审环节;银行开户由原许可制改为备案制;下发《企业预约银行开户流程调查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办理开户业务。
3.压缩办理时长。企业养老保险登记的对外承诺办理时限由4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银行开户启用时间由原开立之日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压缩至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
4.精简申报材料。企业养老保险登记减少《参加养老保险单位职工人员增加变动申请表》或《续保转入人员增加申报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只需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存款人密码;全面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严格控制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范围,大力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
6.开展区域评估。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出台宜章县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统筹推动县开发区区域评估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应区域评估事项的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评估结果,联合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
(三)优化获得电力环境(责任单位:国网宜章供电公司、郴电国际;完成时限:2020年8月10日)
7.进一步压缩办电时长。充分发挥业扩全流程管控平台的监督、预警、考核作用,实现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客户平均接电时长分别不超过45个工作日和9天。(责任单位为国网宜章供电公司)
8.切实压减办电环节。高压业扩全面执行“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4个环节,对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客户红线的新装项目,以及不涉及外部工程的增容项目,进一步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3个环节。低压业扩执行“申请受理、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3个环节,对具备装表条件的,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责任单位为国网宜章供电公司)
9.简化客户办电申请资料。除国家能源局《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的资料、证照外,不需客户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增容、变更用电业务时,如客户原新装时提交的证照仍在有效期内客户无须再次提供;通过政务平台自动获取营业执照、规划许可等客户办电信息,实现客户仅凭有效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即可“一证办电”以及居民“零证办电”。(责任单位为国网宜章供电公司)
10.进一步压减环节。简化业务流程,对于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业务,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2个环节。(责任单位为郴电国际)
11.进一步压缩时限。用电报装时间在现行《压缩用户报装时间实施方案》规定基础上压缩1/5以上(其中,低压居民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7天降至4天,压缩%;低压非居民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18天降至7天,压缩%;高压单电源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办理时间38天降至29天,压缩%;高压双电源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办理时间53天降至29天,压缩%)。(责任单位为郴电国际)
12.进一步精简材料。加快受理进度,合理精简、整合用电报装申请资料,明确用电报装各环节申请资料清单目标表。(责任单位为郴电国际)
13.部分业务合并受理和初审环节。合并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担保债权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下抵押权登记的受理和初审环节,将上述事项审核环节由“受理-初审-核定登簿”三个环节精减为“受理-核定登簿”两个环节。
14.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再压缩1个工作日。预告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遗失(换证)登记的对外承诺办理时限由4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15.精减收件材料7份。抵押权登记取消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取消收取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所有线上、线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所收取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均可由一张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代替;依申请更正登记,取消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成的错误,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遗失(换证)登记中遗失补办证书的,取消遗失承诺说明;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取消房屋登记簿。
16.扩大“集成服务”范围。将存量公房处置、居民自建住房上市交易,纳入“集成服务”范围,启用楼面地价核定补缴土地价款方法,进一步提升集成服务效率。
17.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在微信公众号和自助查询设备增加其他人查询功能,实现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推行非公证继承改革。设置工业厂房、仓库转移登记专窗,实现天内办结。
18.减少纳税次数。一是精简申报表样,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合并申报,可根据评价口径合计为1次纳税次数。二是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梳理176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为纳税人提供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三是加强对纳税人网上办税业务宣传辅导。
19.降低总税费率。从便利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等方面入手,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开通“不见面”办理渠道,简化审核方式,提倡企业提供电子材料,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不断提高办税效率。
20.减少纳税时间。一是推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一主表、九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二是对企业财务报表按现行会计制度提供导入数据标准及模板,企业财务软件数据可按模板转化为税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三是推行网上领用发票,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机自取或邮寄配送,实现365*24小时不间断领用或代开发票,邮寄送达不超过24小时。
21.便捷税后流程。一是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推行发票网上勾选。二是优化金税三期网上申报和更正申报,持续提升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补税或退税效率。三是对增值税退税,规定留抵税额退税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0个工作日,入库退(免)税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5个工作日,出口退税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0个工作日,全面提速退税时限。
22.优化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一是落实海关税收征管创新模式。大力推进集中内销、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先放行后改单”等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提电子支付比例,减少企业现场递单的比例。二是落实“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由申请人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相关信息后完成备案,企业无须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3.压缩通关时间。一是推广运用提前申报模式。加大对进出口货物报关采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向海关办理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实现单证手续办理与货物转移并联运行。二是推行“互联网+预约通关”模式。企业进出口货物符合海关预约通关公告规定的情形下,提前通过互联网在海关工作时间以外申请办理通关手续。三是组织系统性业务培训,避免报关过程中出现单证不齐、数据错误等人为因素影响货物通关时间。
24.简化业务手续。一是清理、取消没有明确依据的手续和证明。对海关公共服务事项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或盖章的情形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二是简化加工贸易、出口原产地证、行政相对人管理事项等业务办理流程。继续推广原产地证、税单自助打印便利措施,企业无须到海关办理打印和签字、签章手续。
(七)优化获得信贷环境(责任单位: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完成时限:2020年8月10日)
25.持续优化贷款环节。将办理环节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流程,并将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环节进行优化合并,现场调查过程中将资料收集。合同签署后可立即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将这两个环节优化为签约抵押。优化流程后,办理环节为资料调查、资料上报、审查审批、签约抵押和放款5个环节,减少2个环节,压缩%。(责任单位为邮政银行)
26.限时服务缩短办理时间。一是将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合并3个工作日,资料上报3个工作日,审查审批4个工作日,合同签署及抵押合并4个工作日,放款2个工作日,限时服务后办理时间压缩到16个工作日。二是推出线上产品,简化贷款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其中小微易贷从申请到放款仅需2个工作日,较传统抵押贷款节省22个工作日,较限时服务后办理时间节省14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为邮政银行)
27.优化申请资料。下发新配套单式,在原有三大类中减去不必要的资料,保留必要的资料14件,平均减少12件。(责任单位为邮政银行)
28.精简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推出“商易贷”“小微企业循环贷”信贷产品,提高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及保证担保比例,减少企业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环节。(责任单位为农商银行)
29.缩短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对支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抵押贷款,3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支行审批权限内的抵押贷款,5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非抵押贷款,5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抵押贷款,7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责任单位为农商银行)
30.减少企业贷款所需材料。能够通过工作人员自行在网络中查询到的企业相关信息,要求工作人员自行查询,减少企业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责任单位为农商银行)
31.加强办案力度。一是强化办案节点管理,紧盯办案系统37个节点,对节点超期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一案双查等惩戒措施。二是开展集中清理一年以上未结执行案件“清零”行动,要求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达到98%以上。三是在法定结案期限6个月内,鼓励当事人执行和解结案。四是加大办案节点管理与监督,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启动“一案双查”。五是对于干扰办案的行为,充分运用平安建设考评等手段,对涉及单位或者个人扣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依纪处理,加大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力度。
32.提高案件受理效率和提升案件执行力。对消极立案、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进行“一案双查”。
(九)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8月10日)
3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清理。
34.优化政务服务。升级改造电子政务外网,优化改造政务大厅综合网络,迭代升级“一次办结”政务服务平台,加速筑牢政务服务应用基础支撑,推进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对接整合XX热线,上线运行“掌上办事”大厅;推动网上政务服务由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持续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迭代升级,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县、乡、村全覆盖,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APP,推动各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对接,促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全程在线、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外,政务服务事项100%纳入一体化平台查询、办理,全面深化落实“好差评”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服务便利度和服务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意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切实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