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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范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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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篇】

[关键词] 典当业 SWOT分析 融资 中小企业

一、中国典当业的历史沿革

典当作为一种行业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朝时期,发端于宗教事业,最初是以慈善济世的面貌出现的。到了元末明初,寺院典当退出历史的舞台,代之而起的是民办典当行,商人资本民间经营。明清时期是典当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不管是当业总数、规模、分布还是资本总额,以往历代均不能比。清末民初,政权更迭动荡,经济凋敝,典当业由于未能及时调整而急剧衰落。

新中国成立以后,典当业一度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一古老的行业悄然兴起。1987年12月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从此典当业进入了发展的新纪元。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及房地产抵押业务,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典当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在全国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典当业的经营活动。如今,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接受,典当业的生存发展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二、中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中国典当业一派迅猛蓬勃发展的景象呈现在世人眼前的同时,问题伴随繁荣暴露出来并日趋明显。本文借以SWOT分析方法,力求阐明我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优势分析

尽管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广泛,但在许多方面仍有“空白”和“死角”,造成一些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在日常融资方面还远不尽如人意。而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渠道,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与特点,填补了这些空白,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因子。与其他融资机构相比,典当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的时间短速度快。一般来说,银行贷款要经过考察、论证、审核、再逐级上报等一系列程序,至少也要半个月的时间才能办理成功,对中小企业来说,周期过长,尤其是急需资金时。而典当贷款的时间短速度快,客户只要持典当物、个人身份证明及原始发票或者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典当物确系自己的合法财产,然后经过鉴定、评估、商定价格等程序,当户最短可在3~5分钟内取得当金。

(2)贷款对企业信用要求低。银行贷款是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银行还要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考核,对贷款的用途也有限制。而典当行对商业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确。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归结起来,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中小企业融资。

3.典当金额和当期无限制。典当贷款额比较灵活,根据所抵押的物品的价值多少不一,无具体上下限控制。典当贷款不受贷款额度限制;而银行贷款只受理高额贷款。此外,典当对当期的规定也不像银行贷款那样严格,最短的当期可以是半天,上午当下午赎,进出自由。当然,它不可能像银行那样为当户提供上百万甚至更多的资金,比较适合居民个人和中小企业的需求。

2.劣势分析

典当业虽然具有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没有或不完善的功能,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区分布不均衡。我国典当行业存在严重的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象。如下表所示,大部分的典当行都分布在东部地区,东部15省约占全国典当总数60%,中西部地区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典当行。典当地区分布不均带来部分地区典当市场出现过渡竞争,而有些地区典当市场却竞争不足,极大的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另外,全国70%的典当行均分布在省级大中城市,全国2000多个县级城镇大多处于空白,更不用说乡镇和农村。

资料来源:中国典当网

(2)企业发展水平低。从经营模式看,许多典当行仍采用传统的“夫妻店”、“家族店”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落后,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难以适应激烈的行业竞争。从经营范围看,新《典当行管理办法》虽然把典当行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抵押业务,但是零售业务和寄售业务仍不允许我国典当行从事。而对于发达国家典当行来说,商品零售业务是其主要的盈利点,我国典当行由于经营范围的限制,丧失了通过该项业务盈利的机会。从组织系统来看,目前国内的典当行仍普遍采用传统的单一店铺模式,即某一典当行只有一处营业机构,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典当行的业务量小、经济效益一般等因素限制所致。

(3)缺乏典当专业人才。典当行长期沿袭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使得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而房产、债权、股权等业务的拓展,需要懂得企业管理学、心理学、人际交往艺术、鉴定评估技术等等复合型的人才,远非普通评估人员所能胜任。从业人员经营技能低,致使经营开拓性不强,不敢涉足新领域,不适应市场的变化,现有业务空间狭小,经营上难有突破。因此,典当行业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急需解决人才缺乏问题。

3.机会分析

(1)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普遍需求。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经营处于被动局面,对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但由于他们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以及商誉、市场等原因使得他们往往难以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只有寄希望于民间融资。如果典当业能抓住市场机遇,将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这将为典当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2)百姓的现代生活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居民家庭的资产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早由传统的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旧“三大件”发展到现在的汽车、房屋、有价证券等“新三大件”,这些都为典当提供可靠的质押和抵押品。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急用钱的时候,婚丧嫁娶、求医问药、购房置物、外出旅游等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而向他人举债有碍面子或不可能,到银行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来不及。于是典当就可以成为广大社会公众的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4.威胁分析

(1)思想上对典当行业的制约。典当发展的观念制约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认为“典当=贫穷”。由于封建当铺长期以来的事实上剥削性质以及文化传播中对这种性质的侧重,使得人们形成了“穷死不典当”的观念,更多将典当与社会地位相联系而忽视了其所体现的经济、金融关系。虽然近年来该情况有所改观,但人们的观念仍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二是认为“典当=高利贷”。 改革开放后,重新出现的典当业管理的混乱和大量的违规甚至涉黑现象,使得典当的费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原有公众“典当=高利贷”的信念。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大幅降低了典当费率,长期来看这或许将有助于传统观念的改变。

(2)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典当业没有专门的立法,目前所依据的是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外加行业管理办法。典当法的缺失使得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典当业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涉及典当的条款中作一些相应的规定,这很难从根本上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另外,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很低。无论是人民银行监管时期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还是现在商务部的《典当管理办法》,都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很低,而且与国家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促进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对策

典当业这一非主流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但是它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针对以上SWOT分析,在这里提出一些解决上述几个主要问题的对策:

1.促进典当业均衡合理发展

横向说,不仅要协调大区域间的行业分布,还要使行业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其适当、有序的发展。纵向看,要改变相当多县市典当业空白的现状,使典当在从高到低的行政单位之间普遍发展起来,使典当业的发展有纵深有延展。所以,均衡典当业的发展是以点带面,以点带线,线面结合,横纵都要有发展的工作,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理布局、稳步发展。

另外考虑到合理布局避免在同一区域内有过多典当企业,倡导错位经营和良性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建议每个企业之间必须保持1公里以上的距离,选址前可先询问协会本地区典当企业的分布情况避免碰撞情况发生,或在专家评审认定时就可提早避免。

2.加快典当企业发展

(1)拓展企业经营规模,促进典当集团化发展。典当行可实行“批零兼营型”或“分支行制”,即在母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母公司专营“批发”业务,其分支机构专营“零售”业务,通过连锁经营降低服务成本。

(2)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典当的业务功能。国外典当行被誉为“信用便民店”,都搞综合性的经营业务,出发点是为居民提供小额、快捷的融资服务。而我国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相对较小。随着典当行的发展以及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可以借鉴国外典当经营经验,探索进一步扩大典当的经营范围,在现有经营业务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商品零售和寄卖业务,以充分发挥典当行业的专业优势,增强其盈利能力。同时注重面向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典当以及房产抵押业务,并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以适应中小企业投融资需求。

3.加强典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典当行的发展、业务的兴衰、效益的好坏,除外部环境的影响外,内因是主导,人才是关键。因此,重视和加强典当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既具有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又具有典当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不仅是典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典当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典当职业培训资格制度,规范、系统的培训典当从业人员;另一方面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在高等教育中设立典当专业,深入研究典当理论,为行业培养更加专业的后备人才。

4.重新认识典当业的地位和作用

令大众重新认识典当业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加强宣传工作,树立典当行的新形象。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是媒体(特别是文学、影视作品)造就了当前的观念,因此典当业仍需要借助媒体(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使大众认识到典当是现代社会中一种正常、公平的经济关系,不等同于贫穷,更不等同于高利贷和剥削。同时典当业应该准确认识到自身定位,适当降低典当的融资成本,扩大个人和中小企业客户的需求,使典当成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而不是典当人被迫无奈的选择。典当行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个特殊的融资机构,必须对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广加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典当的真正内涵,摒除传统的错误观念的束缚,使之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5.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体系上,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典当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而商务部和公安部又在2005年的2月份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这似乎意味着我国暂时还没有制定专门典当法的意向。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不仅保留了典当制度,而且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典当业法规,诸如我国台湾的押当业管理规则,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今后立法的参照。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业务管理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须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加强法制监管力度,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孔明明:典当行:掀起你的盖头来。新财经,2006(10)

[2]郭莉萍:走近现代典当业。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8)

[3]郑日:中国现代典当业现状与发展对策浅析。社会科学论坛,2005(2)

[4]蓝秀平:典当业的现状和前景。中国西部科技,2004(12)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篇】

典当业作为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行业,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典当以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典当行业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亟待建立典当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典当业务的会计处理,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防范典当行业的风险。

2006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公开征求对《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务部《意见稿》)的意见,标志着监管部门正着力加强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努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在分析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经验,就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作些探讨,以期对即将制定的典当业务会计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业产生于南北朝,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被逐步取缔。直到1987年,成都市开办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市华茂典当行。1993年,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典当行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划归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被划归国家商务部监管。近二十年来,典当业会计制度因监管部门的频繁变化而不统一,有的执行1997年人行提出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行典当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综合分析,目前典当会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0年之前,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7年人行拟定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把典当行作为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是根据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制定。由于监管职能的变化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赋予典当行新的功能,《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典当业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部分核算科目与当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相矛盾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措资金。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和当时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并设置了有关资金拆借的核算科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设置了与投资有关的科目。这些科目的设置显然有悖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2.部分典当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不当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对绝当物品的处理是不管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仍视同贷款。绝当产生时,在会计核算上从原贷款科目直接转入绝当贷款科目,过于简单笼统,不能反映绝当贷款的实际情况。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的处理是以绝当物品估价金额的大小为标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些新的规定要求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3.有些会计报表的设置不尽合理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主要设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三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除报表项目外,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还算统一,而损益表把费用明细表的内容也融入其中,与现行制度不统一。

(二)其他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典当行除了执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外,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典当企业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体现典当业务的特殊性。这是由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决定的。典当金融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找到规范,比如抵(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但商业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却无法从中找到规范,况且典当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一般商业性质的业务核算,却没有规范金融性质的业务。故现行单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不管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无法满足典当企业的特殊业务的核算要求。

2.会计制度不统一,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典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典当业务核算的需要,加上典当监管部门在典当业务会计核算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家典当行只能自设会计制度。有的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主,有的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自行设置核算科目,自行设计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行业监管。

二、统一我国典当会计制度的构想

我国典当业的重塑和发展当然包括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在内,这是典当业健康发展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作为对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核算制度必然要与业务种类及其发展变化相适应。

(一)设计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原则

我国除了部分企业仍实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逐步过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外,现行会计制度已基本统一,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虽然典当企业经营的是贷款业务,过去也曾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的范畴,所以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对《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范的典当业的特殊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以规范。即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补充。这样既不违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解决了典当业务的特殊需要。当然,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典当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还可通过制定特殊行业的特定准则来规范,这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框架结构

作为一种行业的会计制度规范,应当使用比较统一的格式。财政部已颁布多项行业会计制度,如《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商务部《意见稿》使用的名称是《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分两个部分叙述,即: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但体例上显得不够规范和完整。笔者认为,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当使用规范化的名称和格式,参照财政部已经颁布的几个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总体说明

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典当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商务部《意见稿》中缺少这部分内容,建议增加这部分内容,使制度更加完整。

2.增设典当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尽量使用现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科目为原则。根据典当业的特点,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贷款呆账准备”、“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商务部《意见稿》增设的11个科目中,除了核算典当特殊业务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7个科目外(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2个科目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一致,其实只有5个科目),其他4个科目建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上的名称。如:预收、应收综合费可用“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核算,不必另设“预收综合费”和“应收综合费”科目;应付绝当溢价可用“应付账款”核算,不必另设科目核算;其他收入可采用“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等。

3.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典当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典当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项目基础上增加典当公司增设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下增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绝当物品”、“贷款呆账准备”、“绝当贷款减值准备”项目。

(3)典当业利润表参照金融企业按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减营业外支出等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所得税等于净利润的分步式利润计算设置。同时在“营业收入”中设置“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在“营业支出”中设置“绝当物品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

(4)典当业现金流量表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设为“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收取贷款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收取综合费用所收到的现金”、“销售绝当物品所收到的现金”四项。

(5)商务部《意见稿》对部分会计报表的格式和项目设置不妥。建议采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和项目,以便于理解使用。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3月。

2.徐玉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徐玉德,《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

4.北京华融典当研究所,《典当基础知识》

5.商务部,《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

6.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

7.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1997年11月。

8.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

9.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

10.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篇】

----54岁的郝继根在邢台市典当行隔壁的一家美食城打工。或许考虑到方便,更主要的是利率要比银行高得多――一般年息可达4到厘,一年多来他一直把生活积蓄存到这家典当行。至于存款的安全性,他的理解是“都开了七八年了,从没听说出过什么问题。”但是时近8月下旬,郝先生慌了。

----报纸上登了消息,典当行的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改换成了国家经贸委。随着“金融机构”一夜间变成了“特殊的工商企业”,已隐藏多年的典当行违背金融管理法规、高息揽储的疮疤也终于被揭破。

----这一体制变故惊懵了邢台市大大小小典当行的储户,一场金融挤兑随即成为街头巷尾的主要新闻。8月下旬的一个上午,闻讯赶到邢台市的记者在规模较大的邢台市典当行门前目睹了这样一幕:一位中年男子急不可耐地喊道:“我在8月15号还在这里存了1000元钱。典当行到底归谁管了?”

----8月21日,地方政府机关报《邢台日报》刊登了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的公告,强调根据人行和经贸委的文件精神,邢台中心支行仍然是当地各典当行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不变”,“群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明眼人一下就看得出来,公布此文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稳定社会情绪。

----典当行在国内实在只能算是一个小行业,登记在册者总共1300多家,约有1100家在经营,但其分布与规模因所在地区金融市场发育水准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在拥有1200多万人口的北京只有4家典当行,而小小的邢台市却达到了21家,其中十五六家为银行所办,其余的也归属于信用社,总注册资金12亿元,竟相当于全国的1/8。到市内转一转,会发现几家大型商城、酒店、展销中心等都是典当行这两年投资兴建的,其主要资金显见来自社会储蓄存款。

----对于邢台典当行的尴尬局面,邢台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范古林告诉记者:“典当行从事存款业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人行已经公告安抚群众,现在看来挤兑风波已平静下来。鉴于金融风险问题,我们不便向媒体作更多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透露:“我们对于邢台典当业的注册资金、存款规模等数字都没有准确的掌握。”8月31日,人行天津分行组成60人的工作组入驻邢台开始清查,具体工作包括核对存款和贷款及投资的数额,查处当地人行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为典当行出具资产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查处当地典当行业同业组织等。

----此时,距宣布典当业的监管职责从银行向经贸委过渡刚好40天。

----与此同时,“邢台事件”一点也没有影响全国其他地方典当行变更身份的速度。到8月20日,除河北省因邢台21家典当行涉及违法高息揽储而作为遗留问题暂缓移交外,其他省市的移交工作都如期完成。

----8月12日至14日,来自全国18个省、区、市的56家主要典当行的代表齐聚北京,共议未来发展之计。这本是一个民间自发的聚会,但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官员都出现在会场。8月29日至31日,国家经贸委在京举办了省一级经贸委干部“典当监管工作研讨培训班”,70多名官员在培训中被告知要做到“四个抓紧”:抓紧培训干部、抓紧出台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抓紧成立典当业协会、抓紧培训典当从业人员和典当师。

----一位在典当业干了多年的人士不禁感慨道:“人民银行在主管的位置上坐了这么多年,和经贸委的态度比起来要冷淡多了。”他甚至有了一种“找到了组织”的感觉。

一块“金字招牌”

----邢台的麻烦对经贸委确显得有些出师不利,但回顾典当行在中国的经历,又让人感到这一金融业的“老资格”始终未能摆脱一波三折的命运。

----据北京华融天成典当研究中心李沙教授考证,中国最早在南北朝时期的佛教寺院就出现了典当机构。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诊治战争创伤任务紧迫,人民政府采取灵活政策发挥多种经济成分作用,在金融领域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因而当铺并没有被视作旧社会的“赘疣”马上革除。1956年,私人典当业实行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在一些城市,典当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领导下的专门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经营机构――小额质押贷款处。至此,当铺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到了1987年,典当行奇迹般地复活了。

----这一年的9月,成都市华茂金属丝网公司经理黄福玉和副经理赵克强从报纸上看到一条介绍日本东京一家当铺的短消息,从中受到启发,产生了“创办一家当铺”的念头。在“改革无”的大背景下,成都市体改委和国家体改委先后对此表示出欣赏与支持的态度。1987年12月30日,成都华茂典当行正式挂牌营业,标志着沉寂了几十年的典当业重现生机。

----然而,此后直到1993年6月的6年间,被后人认为是典当业一个“大发展”又是一个“最为混乱无序”的阶段。

----典当行属于高获利行业,盯上它的人很多。依照当时的审批手续,典当行只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再拿到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公安局的特种行业执照,就可以开门纳客了。迅速发展的态势到90年代初期达到了高峰。银行部门为了分流富余人员,旧货系统打算业务转型,政府部门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供销社系统强调支持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等等,理由都很充足;工商、公安、税务、国资、海关、财政、信用社、保险公司、审计、工会甚至居委会、老龄委、机关单位的“三产”,纷纷涉足进来。而由于典当业并没有可作为监管依据的法规或条例,又直接导致了一些地区典当行超范围经营,变相高息揽储成了公开的秘密。

----据调查,山西省于1988年出现典当行,到1993年4月已经发展到51家,其中有18家是个人开办的;其他的虽然以集体名义开办,但实质上也是个人的买卖。运城地区最大的一家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多达750个,相当于在每个村设立了一位代办员吸收存款。

----河北邢台的情况与运城类似。挤兑事发后,一位因取不到钱心如火燎的储户对记者说,他在典当行已经存了很多年的钱,利息最高的1991年,年息曾高达40%!就在8月间,一位央行的主管官员也在邢台进行暗访。他拿着司机的钻戒和手表到典当行要求典当,却遭到当面拒绝。这位官员后来感叹道,这分明是挂着“典当”招牌的变相非法银行。

整顿,再整顿

----1993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兼央行行长朱基在北京主持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一场“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强化宏观调控”的行动会后立即在各地展开。“整顿金融秩序”的利器之一,就是清理、裁撤、取缔非法金融机构。

----同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明确三点要义:第一,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各地人行应对辖区内典当行的数量、审批机关、质押的利率、当期等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提出撤、并、留的具体意见;第三,在年底前暂停对新典当行的批设。至此,全国各地对典当业的第一次清理整顿全面铺开。

----但这时不少典当行由于都有了为自己撑腰的“婆婆”,对人行表面敷衍实则不予配合的不在少数。有鉴于此,1994年又有了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54号文件”,以更加权威的声音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行的主管部门,旨在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

----事实上,以“正名”为开端的第一次整顿并不顺利。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以此为契机对全国的典当业进行了第二轮较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办法》刚出台就遭到不少方面的诘问。“那时候仍然有一些典当行不买人行的账。比如内贸部与供销总社下属的许多单位都设有典当行,数量有五六十家之多。”一位知情者说。

----纷争的焦点仍然是典当行的归属问题。同年9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不出面调停,并提出三条协调意见:第一,基本上确认人行仍为典当行的监管部门;第二,其他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确有道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考虑,故《办法》应做变通处理;第三,在清理整顿后再修改《暂行管理办法》,暂不制定条例。

----第二次清理整顿应当说取得了成果:全国3013家典当行一多半被淘汰,人民银行对其中的1304家核准发放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将其正式纳入自己的监管序列;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核定为80亿元,直接从业人员1万多人。

----包括人民银行总行在内,谁都说“估计不出全国1000多家典当行每年业务量的具体数额”。不过有心人算了一笔账:一个典当行每个月150万元业务量是投资平衡点,在大量开办典当行的申请书背后,一定是高利行业的事实。其实,全国典当行有80亿的注册资本金,如果按每三个月周转一次的速度,全年下来也有240亿。当然,人们有理由认为实际数额只多不少,因为不少人只典当10天,就赎当了。

----关于典当行的产权组成,也是个说不清的事情。不过,人行官员与研究学者的估计倒是非常一致:国有、集体成分的与私有经济成分各占50%,只不过在地域分布上差异很大。例如江浙一带非公经济非常活跃,因此当地私人开办的典当行就更多些。

----据人民银行官员在一些公开场合披露的数据,全国范围内已被发现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当行约有四五十家,实际上形成支付风险的约20家。类似邢台那种完全不做典当业务而只吸存的违法典当行,在全国也是特例。多数典当行的非法吸存都是以入股的方式操作,通常承诺一年内支付股东一定数额的利息。

----据悉,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吸存的典当行,人行的处理方法将分成两种:对那些“资能低债”的就理清债权债务,或关闭或重组或改制。对那些“资不低债”的,则要看涉及程度,如果确属股东入股行为,将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股东首先支付储户的存款;但对那些涉及面宽、确已酿成地方性金融风险而典当行又无法支付储户存款的,地方政府有责任出面化解风险,解决的办法不外乎政府自己筹集资金或向银行举债。

怎么就被交出去了

----从典当行明确由人民银行监管到移交给经贸委,中间又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业内不少人思来想去,觉得有两个问题至今仍存有疑问。

----其一,业界对《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多处存在不同意见,但几年来人民银行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一直迟迟未能出台。难道4年还不足以修订、出台一个部门级别的规章?

----对此,来自人民银行内部的解释说,新《办法》“难产”确有偶然原因: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司长更换了3次,主管行长也更换了3次。每一次人事变动,新领导都要对《办法》(修改稿)重新过一次;而每过一次,都会严格一次。而且典当行越是出问题,有关领导的态度就越是审慎。而到1999年8月,人行已经有意将典当行“交出去”时,新《办法》的修改工作就自动停止了。

----另一个让人不解的问题是,既然典当行从事质押贷款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理应负有监管职能的人民银行为什么还要放弃这块“金字招牌”?一些颇感失落的典当业内人士抱怨人民银行“先是把典当行管死了,现在又开始甩包袱”。对于这一点,人行某些官员私下也向记者表示默认。

----人民银行非银司综合处原典当行主管官员冯树德则在公开场合否认了这种分析。他指出,典当行属于小型金融机构,在我国过多地强调了它的金融性。他解释说,国外的典当行也都不隶属于央行管理。央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实现大金融的监管;央行关心的是金融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影响、金融体制的改革、化解金融风险等等。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以及国内信托业、信用社业已经出现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央行在监管原则上采取了“抓大放小”的处理原则。

----因此,人行此次将“监管权”交出,冯树德认为对典当业来说“是件好事”。因为拥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招牌的典当行在央行的管理下整顿了秩序,规范了经营,提升了整体形象;但由央行监管,与典当行在金融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比显得偏严,业务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因此这种移交会“有利于对典当行的松绑”。

----但上述解释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李沙教授认为,1998年颁布《金融违法处罚办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以及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处罚办法》是非常严厉的两项法规,假如人民银行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它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生存空间在哪里

----典当行被人民银行交出以后,其身份已被定性为“特殊的工商企业”。但目前各方尚未对“特殊”二字给出一个解释。

----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早有明文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贷款业务;《刑法》中涉及非金融机构犯罪部分也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典当行被置于尴尬处境:做典当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不做业务,典当行不就死了吗?尽管经贸委有言在先,在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原有的人行的《办法》继续适用,但是未来典当业的生存依据呢?典当行如何跨越法律死亡交叉点?

----在国家经贸委今年8月底举办的省级干部典当监管工作培训班上,人民银行一位熟悉典当业的官员就这一问题给经贸委“支了一招”:即使是既定的规章,也有破例的办法。说白了,只要能以国务院的名义发一个文,“特许”典当行开展一部分金融业务,就能使典当行的法律问题“解困”。当然,这还需要会同人民银行、经贸委、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多个方面联合解决――这主意听起来像是玩笑,但认真地说起来又像是最便捷的解决之道。

----此外,典当行到底面临什么样的市场需求,今后拓展哪些业务领域,将是更换主管部门后更现实的选择。

----新中国的典当行在具体业务上与历史相比并没有大的变化,从事的依然是质押贷款业务,只是范围扩大到了房地产的不动产内容以及权利质押内容;权利质押包含了股权、债权、无体财务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三大类。按照市场需求,典当又可划分为生产型典当、消费型典当和商业型典当。依据地方的借贷习惯,不同地区的典当行的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以工商业高度发达的温州地区为例,为中小企业、私人作坊提供生产和商品流通应急性的质押贷款,已经成为当地典当行的主要业务。

----引人注意的是,从整个典当行业看,房地产抵押业务虽然发生笔数较少,但业务量已经占到了总业务量的50%;权利质押(主要以股票质押为多,还有银行存单、债券等)也占到了总业务量5%左右。这两项业务由于地区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分布也不尽相同,例如股票质押业务多数发生在省会级以上城市,使用这项业务的多数为中小股民。有关专家认为,从市场需求看,未来的典当行最有潜力的业务就来自房地产和权利质押两项业务。

----从人民银行掌握的情况来看,在非公有制经济相对活跃的一些地区,民间借贷实际上一直未曾停止。早在1984年,温州就出现了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私人钱庄。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曾专门前往考察,并欲采取措施关闭,但这些钱庄最终被改制为信用社。两三年后,就在成都的典当行刚刚出现40天,温州市政府也在该市批准成立了典当行。

----人民银行的有关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商业银行出于对资金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考虑,一般不愿向信誉度低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这部分企业对资金的急切需求很难满足。而民间借贷这些年始终在运行,也说明了它存在的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民间对资金的需求随之提高,而这正为典当行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同时,通过质押可以立即取得贷款,也是典当行的一大优势。记者在北京华夏典当行听到了类似的例子:一个私营业主急需5万元周转资金,他完全可以把自己的汽车开到典当行,不出半个小时就能把所需要的钱拿走。而这在目前的银行是不可能办到的。

----据介绍,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以后,把归口管理工作交给了综合司和中小企业司,日常管理以中小企业司为主。已经有迹象表明,经贸委有意将典当行“搞得更活一些”,甚至有关“经贸委打算把典当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说法,也在业内广为传播。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四篇】

关键词房屋典当;典当合同;借款抵押合同

纵观历史,“房屋典当”已经存在了千年之久。由于房屋典融资额度大,手续便洁等特点,深受当今一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及个人的青睐。但由于目前规范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房屋典当存在着不少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上虞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金300000元,月综合费率%,典当具体期限以当票为准,综合费用在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并按照月利率%计收利息,并由被告陈某以其座落于上虞市某处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登记手续。次日,原告向被告签发当票一张,载明当金为300000元,当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实付金额264360元。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本金30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综合费、罚息。

二、房屋典当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房屋典当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性质上便属于用益物权,这也是理论通说。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典权规定在内,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典权在我国应不属于物权范畴。

目前规范典当关系的法规只有公安部、商业部在2005年联合制定《典当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房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此可知,目前房屋典当已与传统的典当已存在较大差异:

(一)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上不同。传统的房屋典当中,典当行占有、使用房屋,出典人占有、使用典金,但承典人不付租金,出典人不付利息。可见,传统的典当行追求对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价值。目前的房屋典当要求房屋进行抵押,可见典当行注重房屋的交换价值,并不关心房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

(二)在当户不能赎回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在传统房屋典当中,在典期届满当户不回赎典物时,典当行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但是,目前在当户无力赎回典当的房屋时,由于房屋价值往往大于3万,典当行应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当物,进行变价受偿。这一规定颠覆了房屋典当的“到期不赎即为绝当”的传统法则。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的房屋典当业务与运作方式与银行抵押贷款相似,典当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发放贷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息,其表现形式、实质内容更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相关纠纷还是应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目前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典当,实际上是典型的借款抵押行为,本案同样亦不例外。

三、“当票”在房屋典当中的作用

在传统实践中,当票是当铺收取当物,付给收据,作为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当票上一般印有当铺名称、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内容,交当物人收执,到期凭此赎取当物。《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可以看出现代的当票与传统形式基本无异,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当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作用。房屋典当中,当票上载明的“当金数额”实为“借款数额”。按照房屋典当的惯例,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通常会要求当户签署当票,以最终对当金交付履行、当金领受等事实予以确认。当户签字确认的行为,类似于在借条上签字,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当票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票上均需载明合同主体信息、借款金额、抵押标的、合同对价等合同内容。实践中当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格式合同,是典当行为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当票上记载的合同内容一般已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因此,当票实际是在最后履行阶段,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相关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再次简要的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当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既会提供当票,又会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证据,在当票与后两者在借款金额、当物估价金额、利率等方面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不一致之处,这就会产生合同依据的选择问题。由于当票签定在后,因此当票可视为双方最后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与当票不一致,则说明双方通过当票对之前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了变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以当票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例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而在当票上载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264360元,在确定实际借款金额时就应以264360元为准。

四、名为房屋典当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认定典当行所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首先界定典当公司的性质,即是属于一般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还是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

虽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规定,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但是自2001年、2005年商业主管部门相继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后,典当行的设立,仅需通过逐级申报,经商务部批准后即可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可见典当行应不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法行为的,则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理由是目前典当行经营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一般是急需资金的少数融资人,而非社会上的不特定大多数人,其目的是提供生产生活急需的小额资金,而非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通过货币运营获取企业的基本利润。

综上所述,典当行不能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即在房屋典当借款中,如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典当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房屋典当中“综合费”的性质及处理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在动产典当中,典当企业对当物的保管、储藏等需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出典人在支付当金利息外,还需支付一定的综合费用,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房屋典当中由于房屋只是进行抵押登记,未予转移占有,典当行不需要对房屋进行管理、维护,因此从理论上讲当户不需支付综合费。在诉讼中确定综合费是否应予支持、支持多少时,就应该首先对综合费的性质进行界定。

典当行作为出借人,其目的就是获得报酬,而报酬获取的主要形式则是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因此对于无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的综合费,实质上也是利息报酬的一种,只是未以利息的形式出现。因此,如果综合费、利息二项之和的利率不能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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