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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能力的评价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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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能力的评价【第一篇】

关键词 研究生 科技创新能力 AHP-模糊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水平作为评价高校竞争力的主要指标之一,其强弱直接影响高校的地位与声誉。如何评价各高校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并找出制约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对教育管理部门制定教育政策、实施教育管理等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采用系统分析和模糊数学结合的方法,构建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的AHP-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利用该模型对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作出评价。

1 AHP-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步骤

(1)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指标体系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与代表性;整体性与层次性;简明性与可操作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2)构造判断矩阵,计算指标体系权重

专家对两个因素进行比较时,采用定量的标度,可构造各层次的判断矩阵,见表1。

(3)层次单排序及一致性检验

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dmax对应的归一化特征向量W=(w1,w2,…,wn)T的各个分量wj,就是本层次相对上层次因素的排序权重。判断矩阵的随机一致性指标为CR=CI/RI,其中CI=(dmax-n)/(n-1),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见表2。

(4)确定评语集及隶属度矩阵

(5)一级综合评判

第i准则的模糊评价Bi=Wcj,Ri=[Bil,Bi2,…,Bin]其中Wcj=[Wcil,Wci2,…,Wcim]表第i准则层下第m个指标的权重,表示隶属度矩阵。

(6)二级综合评判

S=WB・B=[WB1,WB2,…,WBj,](BT1,BT2,…,BTj)T=[S1,S1,…,Sn],其中表示B层相对A层的权重。

(7)评价结果的处理

若S不满足Si=1,则进行归一化处理,令Pi=Si/Si(i=1,2,…,n)得新的判断矩阵。根据隶属度最大原则,选取{Pi}相应的评价等级作为评价结果。

2 实证分析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咨询教育管理部门专家及研究生导师,结合高校对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原则,经反复筛选与整合,将目标层A分为5个准则层{B1,B2,B3,B4,B5},并确定了每个准则层Bi下的指标层Cij,见表3。

确定各层的权重值

设计指标权重调查表,邀请专家对各因素重要程度进行两两比较,通过咨询结果进行整理后可得判断矩阵。运用Matlab计算各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及其对应的归一化向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确定权重,见表4。

评语集及隶属度矩阵的确定

对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指标给出“优、良、中、及、差”的等级评判。对于定量指标,查阅历史记录或相关等级标准,可利用隶属度计算方法确定各指标的隶属度函数,建立隶属度矩阵。对于定性指标,利用等级标准,采用专家打分法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隶属度矩阵。本文以江西某高校H为样本,利用上述方法,建立隶属度矩阵,见表5。

综合评判

首先,利用表4与表5中的数据,进行一级评判,计算出准则层Bi的评判结果,见表6。

结合表6所得的矩阵B及表4中的准则层权重WB,有S=WB・B=

评价结果分析

根据二级评判结果知,有%属于“优”,%属于“良”,%属于“中”,%属于“及”,%属于“差”。根据隶属度最大原则,该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水平为“中”。由表4可知,14个指标中,权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高水平论文比重、科研经费比重与毕业论文质量。因此要提高高校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应该从以下入手:(1)鼓励研究生深入科学研究,积极发表高水平论文;(2)政府部门应不断提高高校的科研经费比重,加大科研的支持力度;(3)导师应在毕业论文质量上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质量。

参考文献

[1] 杜栋,庞庆华,吴炎。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科研能力的评价【第二篇】

关键词:音乐科研;显性科研能力;隐性科研能力;评价指标;评价体系

科研能力是音乐院校(系)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而组织的科研能力又由无数个体研究者的科研能力构成。能否结合音乐学科特点,制定科学而合理的音乐科研能力评价体系,对音乐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音乐学科科研特征的问题上,一直有一些模糊认识,如:“创造知识的科研”和“传授知识的科研”应怎样理解,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的差异,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在音乐研究中所表现的不同特质,模仿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关系……这些认识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建立起能够真实反映音乐学学科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就会挫伤很多音乐工作者、尤其是大学音乐教师的研究积极性,甚至激化与科研评价相关的各种矛盾。本文从问题的缘起入手,在构建理论平台的基础上,逐层深入地引出音乐科研考核指标的综合考量问题,并对部分概念、问题的界定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音乐科研能力的二元化分析

无论是社会科学层面还是技术结构层面,音乐科研能力的二元化冲突都以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形式存在、发展着。辨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影响,可以为音乐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考量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创造知识的科研与传授知识的科研

知识创新能力是符合知识创新活动要求、影响知识创新效率的个性特征的综合。对于音乐学科而言,创造知识的科研基本上以显性知识呈现,既便于量化,又得以和其他学科的评价方式接轨。但音乐教学中创作与表演的抽象性、不利于表述等隐性知识特征,使其在传授过程中对研究能力的要求更为突出,这使传授知识的科研在音乐科研能力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音乐教学过程可能会涉及到新的思想、新的构思、新的观点、新的演奏(唱)方法及对作品新的阐释等等。体现在传道受业过程中的知识创新活动,是知识创新能力的产物。知识创新能力通常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新颖性和创造性;二是有效性和现实性;三是批判性,批判性在知识传授过程中体现更为突出。它以对现有知识否定性评价为前提,探索与阐释现有知识中所没有或欠缺的内容,创建更完善的知识体系。如音乐分析教学中,如果任由学生自选,则很多分析曲目没有现成的参考答案;又如表演教学中,对某个作品的分析和处理离不开教师个人的理解和学生的个体特征,而教师的研究能力则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要使大学生“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下培养创造性、批判性思维”。

当然,不是所有的教学活动都具有科研属性,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传授知识必须建立在对新发现和创造的知识及其进展有必要的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要以进行严谨的科学研究为前提;二是知识传授的过程必须创造性地运用和传授知识,并且要深入研究和把握知识传授的规律”。无疑,在学生的科研和艺术实践活动成果中,体现出了教师的这种研究能力,由此拓宽了对教师科研能力的评价范围。

(二)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

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是密切关联的两个属性,但长期被混为一谈。广义上讲,个体的科研能力是各个研究成果的集合体,科研能力就应该通过科研成果评价指标的集合所体现。但在音乐研究中,一部分研究属于隐性知识范畴,不便于以文本形式表述,尽管其中有些内容可能通过外化形式得以传播或量化,但还会有很大一部分成果无法转换,或没有实施可量化的转换。比如有些教师对演唱技法的研究有很深的造诣,辅导了大量的优秀演唱人才,其个体差异化的辅导是长期研究成果的积累,却又因某些原因,没有或无法将变化无穷的内容用文本形式表达出来。以著名音乐教育家、中国音乐学院院长金铁霖先生为例,他培养出了大量优秀的歌唱家,学生获奖无数,这些都与研究能力密不可分,但经检索得知,他发表的学术论文寥寥无几。这就说明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不能将艺术原始创作、二次创作的成就和传授知识的科研能力列为科研成果,则音乐科研能力评价就会与科研成果评价对立起来,陷入悖论的怪圈。

事实上,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科研活动,是高校音乐教师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内容不适合、不必要、也不可能都以文本形式表述、传播。尽管个体科研能力评价中可以通过引入学历、职称、学术影响力、社会声誉、科研专长等辅助参考项取得对应的综合指标,但在常规的科研考核中,如果将两种评价统一置于同一体系中,就必须拓宽现有科研评价的定义域,使蕴含在艺术实践活动和知识传授活动中的能力得以指标化考量。

二、音乐显性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选择依据

无论是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还是历年教育部组织的高等院校本科教学评估,都没有直接对人文社科类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详细描述,更没有对艺术类评价的单列。长期以来,各学校的评价基本上是在和上级检查接轨的前提下各自为政。结合音乐学科的特点,研究成果评价指标的设计可以从构成与权重两个方面解构。

一是科研成果评价指标设计,主要参考六个方面,每个方面可设计四个量化等级:

1.科学发现程度:指对自然现象和客观规律发现、认识和阐明的程度,包括科学探索与发现的深度、广度、系统性,和研究领域的开拓,科学理论、学说的创建或研究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对解决音乐学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新思路和对策,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理论价值。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有重大发现或开拓创新;B.有重要发现与创新;C.有较大发现与创新;D.科学研究与发现不足。

2.科学发现的成熟程度:指研究成果的可靠性与可行性,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系统,论证是否严谨,适用性与操作性如何。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资料和数据准确、系统,论证严谨,适用性与操作性强;B.主要资料和数据基本准确,论证不够严谨,具有一定适用性;C.各方面均有欠缺,需要补充完善,适用性与操作性较差;D.各方面有重大遗漏,缺乏适用性与操作性。

3.研究的难易程度:主要考察资料搜集、数据处理的难易程度和研究的难易程度两个方面。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问题十分复杂,难度极大;B.问题比较复杂,难度较大;C.问题与难度适中;D.问题不复杂,难度较小。

转贴于 

4.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指他人在正式发表的科学论文、专著、教材中正面引用完成人提出的学术思想、观点、方法,或被有关实验、实践所证实的情况,包括引用文章的质量、数量,引用文章发表刊物、引用内容及学术界的公开评价等。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被音乐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或验证;B.被音乐界承认、引用或验证;C.被音乐界部分引用或验证;D.尚未被音乐界引用或验证。

5.主要刊物和专业著作的影响:指刊登主要论文的公开发行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和地位。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权威刊物或音乐学科最有影响刊物、专著;B.音乐学科重要刊物、专著;C.一般学术刊物(含增刊)、专著;D.未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6.对推动科学发展或满足国家发展需求的作用:指对音乐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的影响,如解决重要基础科学问题,形成新的分支学科,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有重大作用或影响;B.有重要作用或影响;C.作用或影响一般;D.基本没有作用或影响。

上述评价指标大部分需要借助实施细则来明确评价等级,大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与同行评价法联合使用效果较好。评价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专项评价、重点人才评价、课题评价等,用于常态的个人科研绩效评价,或成本较高,或容易流于形式而失去评价的意义。

二是中国青年报与中国科学评价中心联合研发的“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评价指标权重”。虽然也属于成果评价,但侧重于指标的量化。一级指标设有投入、产出和效益三项,下表列出的是产出项。该评价指标选择标准较高,其中的分类标准、权重配置、量化比例关系的确定等,既可供音乐学科借鉴,又能看到音乐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差距:

三、音乐科研评价指标的综合考量

音乐科研评价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反映音乐工作者在科研中的贡献与价值。评价体系中所设置的评价指标涉及到各种形式和各种属性特征的音乐科研活动,直接和奖励机制、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相联系,具有很强的科研导向作用,应该符合简单化、易于操作的原则,且要避免评价的偏颇。

上表可作为考核指标内容设计的参考,但有几点问题可以斟酌:

1.“评价指标说明”的各项中,不同级别的内容又有不同等级的划分。实际设计中可以将表格纵横展开,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研究者在同一项目中又可能处于不同的名次排列,可设计简单的排名权重计算公式,以便客观地评价每个人在成果中所起的作用。

2.评价指标第4项“学术论文”在评价权重和选择刊物上各单位有别。通常与音乐类相关联的“国际性专业学术刊物”主要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等收录的期刊;音乐学科“中文核心期刊”采用最多的是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期刊等等。这些核心期刊定期公布入选细目,所选期刊按统计方法计算出的评价指标较高,学术影响较大,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方便地检索到。

3.评价指标1~9项属于显性科研能力的评价部分,以知识创新性为主;第10项属于隐性科研能力及转化形式的评价部分,第11项属于对传授知识的科研活动的评价。

4.评价指标10~11项在现行科研考核中普遍有争议,大多不计入科研考核范畴,而简单地划入艺术实践或教学实践范畴,这可能会使部分教师在此环节上的研究能力没有得到公正的评价。这两项指标能否列入科研评价的范畴,需要对隐性科研能力和传授知识的科研活动的了解和认同,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要挑战。如山东艺术学院明确规定:“演唱、演奏不能作为科研成果”,“曲谱集不能作为科研成果统计,曲谱兼文字研讨或评述,两者兼而有之的,每本书中文字不足30000字的,不能作为科研成果统计”。又如中国音乐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中,只将中国音协金钟奖理论评奖列为科研成果,并给予再奖励。

5.评价指标第11项“传授知识”中的科研能力评价与传统意义上的教学能力评价是有区别的。教师在传授知识的科研活动中所体现出的能力是间接的,它与1~10项教师自身的评价指标相对应,但权重应适当降低。在实际运用中,学生的初始素质、各方面的环境因素等可能会对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

6.艺术活动评价要避免滥竽充数的现象,各级评价机构或单位应该有相对明确的比赛级别界定。如武汉音乐学院科研处、艺术实践处公布了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项目,其中,一类比赛20项,二类比赛38项。而一般单位所指的部级、部级比赛则主要包括: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华表奖(广电部)、国家舞台精品工程(文化部)、中国艺术节“文华奖”(文化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全国性比赛(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

限于篇幅,本文对音乐学科科研能力评价特殊性仅进行了初步的探索,诸如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在音乐科研中的不同表现形式,模仿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相互关系,科研能力评价过于突出文本化的外在表现,评价指标过于强调数量化和简单化后对音乐科研带来的隐患等问题尚待后续研究中详细论证。本文的主要意义是提出音乐学科科研能力的特殊性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适合音乐学科发展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评价机制、评价标准、评价体系,必将极大地促进音乐科研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陈达波

注释:

① 摘自:如果不从政,我可能成为科学家[N].华西都市报,2008-10-18(2)

② 廖小平,高峰。两种科研与对大学教师科研的合理期望[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11):84-88.

③本部分主要参考、借鉴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奖(直报)评价指标》[EB/OL],2007-7-12/2011-1-25.

④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评价指标权重[N].中国青年报,2004-7-8.

⑤参见山艺科研(2007)19号:关于科研统计几个问题把握的原则[EB/OL]..,2007-12-25/2011-1-25.

⑥参见:[EB/OL]_?id=47,2009-12-18/2011-1-25.

⑦参见:[EB/OL].2010-2011年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项目[EB/OL].ky.,2010-5-14/2011-1-25.

参考文献

[1]李虻,陈达波,李姝。怎样做好音乐科研课题[J].音乐探索,2010(1):82-85.

科研能力的评价【第三篇】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评价程序;程序公正;评价主体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5009307随着科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在内的科学评价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在理论上产生了诸多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研究成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工作实践。评价程序是评价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程序公正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开展及评价结果的公信度。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

程序作为一种行事次序,是为进行某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也是行事过程的规范标准和逻辑步骤。所谓程序,是指一个机构、个人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或负担)的规则或途径[1]。在一个组织中,程序代表某种规程和法式,是人们由此具有对各种利益的权利的实际过程。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诉求,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同时也是任何权利与权益实现的价值基础。所谓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是一种价值和道德的判断标准[2]。在一个组织中,公正是促进组织高效运行、增强组织成员凝聚力、提升组织成员满意度的关键因素。据学术界考证,最早将程序与公正两者相结合并提出“程序公正”这一术语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John W. Thibaut和Lauren Walker,他们于1975年在对法律程序的研究中,提出了程序公正的概念。随着众多研究人员对程序公正的进一步研究,程序公正所涉及的范畴不再局限于法律领域,向公共事业管理、企业管理、教育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拓展。

什么是程序公正?根据Thibaut和Walker的观点,程序公正是指投入或参与到程序中的程度,具体体现在决策的过程中是否给个体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3]。按照他们的观点,对于一个组织中的个体来说,人们关心的是“决策如何制定”,很少关心“决策能给个人带来什么结果”,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果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而无论结果对个体是否有利。但是,Thibaut和Walker对于程序公正的要素并未过多考虑。在Thibaut和Walker的基础上,G. S. Leventhal等基于对程序要素的考虑,提出了他们对于程序公正的理解:在社会机构调节分配的过程中,个体对其所用的程序要素是否公正的感知[4]。Leventhal等同时还提出了程序公正的六项基本原则:(1)一致性原则(consistency rule),指在决策过程中,所有成员都应适用相同的程序;(2)避免偏见原则(bias suppression rule),指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应摒弃个人的私利和偏见,乐于接受所有观点和意见;(3)准确性原则(accuracy rule),指应该依据最完整的、最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有佐证的意见做出决策;(4)可修正原则(correctability rule),指对不适当或不公平的决策应该有可修正的机会;(5)代表性原则(representativeness rule),指决策程序能代表反应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的利益;(6)伦理性原则(ethicality rule),指决策程序必须符合那些可能受到决策影响成员所能够接受的道德伦理标准和价值观[5]。以上六项原则,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基本部分。P. M. Peterson、A. Green、J. Cary等人对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扩充,认为除了Leventhal等提出的六个要件外,还包括另两个要件:(1)过程控制(process control),指组织成员能对程序表述自己的观点;(2)决策控制(decision control),指通过程序相关成员可以影响结果[6]。

因此,当程序具有过程可控性、决策可控性、一致性、无偏性、准确性、可修正性、代表性、伦理性时,就是一个公正的程序。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诉求和价值标准,在社会组织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程序公正可以影响个体的内部动机,激发其信任水平,提升完成任务的积极性;程序公正有助于化解矛盾、提升利益受影响主体对结果的满意度;程序公正有助于个体在行为上配合决策执行的力度,勇于承担风险,激活其创造力,努力回报组织[7]。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含义

1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9卷第5期

谭春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探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离不开程序。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准则的创设、执行和纠纷投诉的处理,都在特定的程序时空内进行。评价程序就是评价时所应遵守的步骤、方式、流程安排和规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指在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进行评价时,评价主体(包括评价方、被评价方、委托方)所应遵守的步骤、方式、流程安排和规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设置与推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与更好地达到公正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公正,这在现实中是无法实现或难以达到的,因为由于个体或组织所掌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源的差异性,导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源的分配结果难以符合正义的要求,难以实现结果的平等。尽管学术界积极努力地探索确保结果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标准,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程序,也就不存在公正的评价,也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正如分蛋糕游戏一样,如果设置了一个公正的程序,大家自愿参与,规则对大家一视同仁,划分蛋糕者最后取蛋糕,在分蛋糕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参与分蛋糕的人都会认为是公正的。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是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的理性考量,是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的最佳方式与步骤选择,是繁荣和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所谓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是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按照合理的顺序、方式、步骤与规则,以有效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体利益的过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所张扬的是一种过程价值,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通过设置相应的评价顺序、方式、步骤与规则,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能够代表各研究主体的利益,保证各研究主体能普遍地接受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

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价值

为什么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要强调程序公正?这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价值所在。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价值的实际认知,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态度,进而影响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可接受度。

(一)有利于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现结果公正的首要前提、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结果公正是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的。追求结果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获得[8]。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所追求的结果公正是由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价值体系构成,一方面,孜孜不倦地追求评价结果公正;另一方面,评价结果公正又没有一个绝对的衡量尺度,总是渗透着主观意识和客观影响,不存在绝对的评价结果公正。因此,只能凭借一定的可见性规则与流程对价值需求加以调整,才能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价值目标处于一种平衡的理想状态。不可否认,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是学术界与管理界的美好愿望,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不懈价值追求,但是,不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标准如何精心设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制度如何精心安排,评价方如何公正评价,绝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是无法实现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为结果公正提供了信念和制度保障,当评价程序公正的理念一旦被评价主体所接受,评价主体对评价结果公正的有限性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一般会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的实现。

(二)有利于节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成本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成本的节约,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节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经济成本;二是节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道德成本。为了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评价主体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经费、实验设备、信息资料等资源,这些资源耗费构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直接成本;另外,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由于未按照既定的评价流程与规则而导致未能很好地完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而耗费的资源,包括评价错误给相关主体造成的成本和为了纠正错误而投入的各种成本,这些资源耗费构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间接成本。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不仅仅有利于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的公正,还能够保证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通过付出最少的资源耗费而获得。道德成本是指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由于错误地采用评价标准、评价规则、评价流程而给无辜者带来的不正当结果。相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经济成本的有形损失,这种不正当结果是一种无形损害,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道德成本的产生源于相关主体的权利受到剥夺,如参与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反馈的权利等,而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这种剥夺,从而避免或减少发生道德成本。

(三)有利于保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利益

根据W. C. Kim和R. A. Mauborgne的研究,对等交流和反驳能力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特征[9]。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同样应具有这样的特征,这就意味着,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评价主体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确保利害关系主体参加、评价主体能够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意见、评价主体可以与其他主体展开平等对话、评价主体能够受到平等对待。因此,从本质上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是过程性的或可操作性的,体现的是一种尊重与文明。通过保障评价主体的控制权、平等参与权、发言权、申诉权,评价主体的多元利益才有可能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被普遍表达出来;同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地聆听不同评价主体的利益表达,才能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标准、模型、结果等真正代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体的利益。另外,评价主体能够通过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预防或补救自身权利可能遇到的损害,从而得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对评价主体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没有评价程序的公正,评价主体的正当利益也就很难实现。

(四)有利于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公信力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中的评价方与被评价方,在评价过程中都可能具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条件欺骗对方以从中获利的动机,如被评价方的学术造假、学术浮夸等,评价方的人情关系、本位主义的影响等[10]。无论是评价方的道德风险,还是被评价方的道德风险,都会带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的不合理、不科学、不公正,降低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信任程度,甚至引发学术界或社会公众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的集体抵制。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有具体的操作过程和执行标准,对评价主体中各方的角色定位有清楚的认知与界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评价主体的不良行为,也能限制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不当干扰,破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中人的随意性因素过于泛滥的情况,从而形成学术界、管理界和社会公众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普遍认同和信任,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公信力。

(五)有利于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

研究表明,程序公正感与个体行为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当个体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个体就会积极改变自己的行为以适应该程序所指向的对象;当个体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个体则会有消极的行为取向[11]。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体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与否的感知,同样会影响到他们的科学研究行为。当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体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公正的,也就会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是公正的,就会激发他们对于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责任感,从而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激情,创新性地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这将促进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有着非常丰富的含义,其标准也是多方面的,且随着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要求也会越来越多。但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必须有能被学术界、管理界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最低限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标准,是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公正的底线,坚持这些标准不一定能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绝对实现,但不坚持这些标准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不公正的和不可接受的。作为最低限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标准,应在前文所提到的八项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体平等

评价主体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所指向的当事人,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受到平等对待,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主体平等既是强调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标准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人操纵程序规则、做出偏袒和专断之举;又是强调对参与各方的意见与信息给予平等关注,不得偏听偏信,无根据和理由地表现出倾向性;同时还是强调评价主体的各构成个体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中应受到同样尊重与认可。

(二)实质参与

评价主体以及科研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等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利益相关者,他们能否自主地和有效地参与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中是判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与否的首要标准。特别是评价主体,能否有机会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保证其基本话语权,实现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是影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关键因素。

(三)价值中立

评价方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法官”,在评价中应确保中立,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与基础,没有这个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就无从说起。价值中立,一是要求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任何人不能评价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被评价方;二是要求评价方在评价时不受时空限制,抑制个人偏好,公平地对待各个被评价方;三是要求评价方不能利用评价权利进行寻租,从而损害被评价方或委托方的利益。

(四)程序理性

程序理性是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合理性,体现和承载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灵魂。程序理性意味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各个环节与流程不是随机的、任意的,而是有计划的、科学的、合理的,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效率的要求,程序中的各个环节与流程及评价目的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五)程序公开

程序公开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使评价程序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公开,有助于相关利益者享有基本的表达权和知情权,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开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标准、模型、规则、流程等公开;二是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公开;三是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开。

(六)程序自治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一旦被利益相关者所确认,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的启动、展开、推进、结束等均应在程序自身内进行,不需要外力的介入,并尽量维持经由该程序得到的评价结果,反对随意修改、歪曲或否定其结果。这种程序自治的要求,意味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不是产生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之前或者之中,而是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自身最终决定,并且具有形式上的强制性与不可逆性。

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实现

在现阶段,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离公正的标准还有较大距离。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公正,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尊重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扩大宣传。

(一)明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职能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评价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其中,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人文社会科学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人文社会科学活动职责的机构、科学研究者、普通民众等;评价方(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学术同行、科学计量学研究人员、各级科研行政管理部门、民间机构等;被评价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基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主体平等、价值中立、程序理性的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各主体应明确各自的职能,以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效率性、民主性和稳定性。例如,作为评价方,应该主动协助委托方分析其评价需求与目的,而不应越权一手操办,以评价方的自身意志代替委托方的本来意志。又如,作为被评价方,不能组织评价活动和为评价方支付评价费用,这样会给评价方认为被评价方是“委托方”的感觉,这将严重影响评价公正性。同时,作为委托方,更多地是提出评价需求与目的,而不应对评价的标准、方法、过程等无端指手画脚。

(二)激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道德自觉

道德自觉是指社会主体有效地发挥主导性和能动性,自觉遵循普遍的规范体系,使主体的行为与规范体系保持协调,并促使其优化认识和实践过程[1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内涵、价值与标准,如果不能转化为评价主体内在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那么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主体平等、价值中立、程序理性、程序公开、程序自治等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评价主体对它的遵从与服务,而如果主体具有道德自觉,则会加深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遵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道德自觉的激发,一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素质,形成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正确认识;二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要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情操,具有正确的价值观与利益观,在是非面前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在需要回避时自觉采取回避措施,维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纯洁与公正;三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要不断强化守制意识,既要有对不遵从评价制度而带来恶劣后果的畏惧之心,更要有对评价制度的心甘情愿的接受之心,不得随意省略或删减合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步骤与环节,真正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落实到位,以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目的的真正实现。

(三)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体系,是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先决条件,是有效完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的前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标准化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体系,能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利益相关者对评价过程产生信任感,从而产生对评价结果的信任感。目前,不同的研究机构与研究人员提出了多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体系,但能让绝大多数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所认同的指标体系并不多,而所有成果一刀切、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等导向是造成现有诸多指标体系不受认同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标体系,应坚持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正确把握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针对人员、项目、机构、成果等不同评价对象,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报告、普及读物、非纸质出版物等不同研究成果形式,充分考虑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直接评价与匿名评价、现场评价与异地评价、会议评价与网络评价等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建立分类评价指标及各指标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各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评价模型,最终得出综合评判。

(四)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制度建设

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公正,还应加强评价制度建设,通过刚性的约束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规范有序。当然,评价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如答辩制度、回避制度、反馈制度、公示制度、举报制度、申诉制度、问责制度、信誉制度等,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当前重点应加强以下评价制度的建设:一是加强专家遴选制度建设,应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建立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系统,开发专家遴选算法和回避算法,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建立评审专家随机分配系统,加大同行专家评审力度,降低特定专家的影响力与偏执;二是加强回避制度建设,通过界定专家需要回避的条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坚持杜绝泄漏评审信息、行政干预、暗箱操作、权学交易、利益冲突等可能导致不公正评价的行为;三是加强专家问责制度建设,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和失责后果,做到权责明晰、过失必究,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评审专家的责任;四是加强申诉复议制度建设,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利益相关者有权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和相关规则提出申诉,并能得到反馈,出现问题也有途径寻求矫正和补救;五是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提高监督科技含量,实现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学术共同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个人监督相结合,网络监督与传统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五)优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实施流程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强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评价主体的实质参与与主体平等,强调程序理性、程序公开和程序自治,这就必须用程序公正的标准体系检视和改造现行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实现各流程设置的全面与合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一般都包括三个阶段:评价前准备阶段、评价实施阶段、评价后反馈阶段。从目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实践看,重点放在评价实施阶段,而对于准备阶段、反馈阶段比较漠视。因此,优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实施流程,就是要根据评价的三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环节与任务。具体来看,评价前准备阶段应包括以下工作流程:(1)了解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评价需求;(2)明确评价目的,确定评价标准和原则;(3)获取评价所需信息,进行相应的成果检测和查新;(4)遴选评价专家,组建评价组织。评价实施阶段应包括以下工作流程:(1)确立指标体系,选择评价方法;(2)各个评价专家独立评价;(3)综合评价,得出评价结论。评价后反馈阶段应包括以下工作流程:(1)公布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2)接受被评价方申诉;(3)异议处理;(4)对评价进行“元评价”。

(六)保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参与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特别是实质参与的标准,要求各利益相关者能自主和有效地参与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流程之中,因此,需要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评价主体的基本话语权,反对单方的话语霸权,从而实现实质参与。为保障评价主体的参与,首先要建立一种透明的、开放的、诚实的信息沟通机制,提供良好的互动平台,形成畅通快捷的信息沟通网络,为评价主体的实质参与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其次要充分尊重评价主体的话语内容,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后续跟踪评价机制,使相关主体感觉到其尊严、价值得到维护,从而更易于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公正的;第三,创造评价主体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相关评价主体的主动式参与,创新参与方式,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专家意见、民意调查、网上博客与论坛、新闻媒体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最后,规范评价主体参与的程序,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评价制度的前提下,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参与的时机应有严格规定。

六、结束语

目前,中国正处于人文社会科学大繁荣、大发展的黄金时期,不仅需要全体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创新性研究,也需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正常运行、发挥作用的最核心要求和价值取向。尽管目前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离公正的标准有相当差距,但有理由相信,随着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不断追求,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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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能力的评价【第四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创新能力的培养,是21世纪重要的发展方向,一个国家没有了创新,也就等于失去了前进的动力;一个学校失去了创新的能力,也就失去了人才培养的能力,由此可见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主要通过开展各项科学技术活动,探索和完善知识和技术,创造出新产品、建立新工艺、新系统和新服务的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为了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就需要建立科学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本文将主要从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意义、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以及构建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策略四个方面展开分析,进一步推动高职院校的发展与建设。

一、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意义

开展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第一,为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对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整体水平的评价,明确学校自身所处的位置,找出差距,及时弥补,发挥优势,持续发展。第二,为高职院校科技计划制定、科技创新团队的组建、培育以及科技项目申报等提供依据。第三,为高职院校教师开展科技创新研究指明方向。

二、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

(一)创新投入能力。

高职院校在从事研究与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中,离不开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人力投入主要由教学与科研人员数、研究与发展人员数、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人员数、科技服务人员数4项指标构成。财力投入即科技经费投入,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机构,具体概括为政府投入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及技术转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自筹经费4项指标。物力投入,具体分仪器设备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以及实验实训材料配置3项指标。

(二)协同创新能力。

主要从创新团队建设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两方面考虑。在申报科技创新项目中,需要集合各项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协作完成,这就需要组建一支高效、以任务驱动、跨学科、校企联动的创新团队,并且兼顾团队成员在学历、职称、年龄上的合理性,以此保证创新能力的持续进展。另外,还需要组建一批跨院系、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整体科研实力,充分实现校企资源共享,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因此,创新团队建设具体以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数、市级科技创新团队数、校级科技创新团队数、院级科技创新团队数4项指标进行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具体考核国家重点实验室个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个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个数、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个数、学校与企业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个数5项指标。

(三)创新产出能力。

该项是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主要包括知识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知识创新表现为:发表学术论文总篇数,SCIE、EI、ISTP收录的论文数,科技成果获奖总数,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数量,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数量,市级科技进步奖数量6项指标;技术创新表现为:发明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授权数、有效专利拥有数3项指标。

(四)社会服务能力。

该项反映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化能力,以及科技创新成果转变成生产力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对产学研结合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两方面进行分析。产学研合作具体包括校企共同承担项目数、校企共同承担项目金额、校企共建研究机构数3项指标;创新成果转化与扩散具体包括:学校转让著作权数、与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数、与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总金额、技术转让实际收入、科技成果转化率5项指标。

三、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缺乏科学的体系。

高职院校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要求对科技创新能力给予评价,简单来说,高职院校尚不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高职院校往往更注重创新成果产出的数量,而忽略成果的质量及产业化能力,虽然通过成果数量的提升可以快速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但是这些创新成果在具体投入使用时,效果并不理想,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因此,进行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时,个别指标出现零现象,不利于高职院校的长远发展。所以,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需要遵从科学的指标体系。

(二)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缺乏严格监督体系。

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过程监督是效率和质量的保证,结果监督可以促进创新能力的发展和进步。对于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发挥监督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根据调查发现,高职院校在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方面,缺少严格的监督体系,导致教师对待科技创新活动出现应付、懈怠、专业性缺乏等问题,不仅浪费了科研人员的时间,也浪费了学校的物质资源,不利于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发展。所以,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需要建立监督体系。

(三)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缺乏专业的评价团队。

目前大部分的高职院校,在进行科技创新能力培养时,往往由教师相互对彼此的创新成果给予评价,很显然这样的评价是不科学的。对于评价的成员组成来说,他们都是非专业的评价人员,这样对评价结果会产生影响;除此之外,教师在互相评价的过程中,为了使自己的科技创新成果得到好的评价,就会对每一个人的成果给予高分评价,这样的评价很不严谨。由于参与科技创新的教师之间并没有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就会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和使用,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说,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需要建立客观、公正、专业的评价团队。

(四)高职院校缺乏对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视。

高职院校通常比较重视对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很少将精力投放在科技创新方面,由于大部分的科技创新都是实用型的,只有当真正投入使用时才会看出具体的实用效果和社会价值,因此科技创新背景下,大部分高职院校都不是十分重视对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如此一来,直接影响教师进行科技创新研究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也就会慢慢地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高职院校需要制订合理的制度,提出有效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视,促进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理念的发展。

四、构建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

一是修订和完善科技管理制度。

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及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激励师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支持申报发明专利,实现专利成果从量到质的提升,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二是加强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平台。高职院校的科技创新与服务要主动适应企业的需求,实行纵横向课题研究与“四技”服务项目开发相结合,形成校企共同立项、共同研发、共享成果、共同发展的互惠互利运行模式。三是加强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育。高职院校要以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为出发点,重点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创新创造切合当地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四是高职院校还要不断学习和借鉴本科院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调整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从而确保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顺利实施。

(二)建立严格的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监督体系。

一是高职院校需要对教师的科技创新研究进行全面的监督,通过监督找出教师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查找原因,鼓励教师不断改进,从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二是高职院校需要对监督人员进行科学的培训,使其熟悉基本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流程,这样有利于监督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过程,推动评价的科学性和高效性;三是高职院校在建立完整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监督体系后,必须按照标准严格执行,保证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实施。

(三)建立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专业团队。

一是高职院校可以在各专业教研组中选取科技创新能力比较突出的教师担任评价成员,在评价过程中,若有本人科技创新作品的,需主动回避,保证评价更加公平、公正;二是高职院校可以选择一些在科技创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物担任评委,确保对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更加专业和权威;三是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团队,需要定期轮换,避免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考评目的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通过定期更换评价团队,可以保证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高职院校对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视。

一是要树立科技创新建校的宗旨,呼吁学校全体师生提高对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并且把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写入到教育培养大纲中,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来要求自己,并且按照学校的基本课程来提高自己科技创新的基本能力。教师必须严格贯彻学校的科技创新培养目标,并且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尤其是科技创新能力;二是要改革学校科研管理模式,构建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此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促进评价体系的完善。

五、结语

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在高职院校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因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希望可以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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