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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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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第一篇】

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

科目设置

相对于老版的会计制度而言,新制度增加了两大会计科目,即“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增加新科目新科目的益处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由于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的呈现方式由原有的原值形式转变成净值形式,医院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可以较为直观、清晰地了解到它们的相关会计信息,有效避免了老版会计制度运行时容易产生的资产虚增情况。其次,在老版的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清理过程常常会进行到一半却因为没有及时得到医院领导的指示而无法收尾,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完整的核算。而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出台而新增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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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定义

新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涵义进行了更新,它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能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新制度与老版的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则是500元。固定资产定义的更改、单位价值的提高更加有利于医院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避免了由老版制度所造成的管理效率的低下。此外,新制度还统一规定了老版制度中所没有的软件的核算方法,这一看似细微的更改却改善了医院长期以来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因为无规定可考而造成的左右为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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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工程的规定

新的会计制度为在建工程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作出了清晰明了的规定,它主要针对医院对在建工程的管理方式作出规范,即要求其展开全生命周期管理。这一规定的实施大大地加强了医院在管理上对在建工程的抽空力度,提升其在执行与在建工程相关的会计操作时的可行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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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新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作出了更加详细、周全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新制度下的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中增加且明确了对包括科教项目资金在内的诸多形式的资金的记录规范。要求对这些资金的来源、数量、去向、份额等各方面信息作出细致而周详的记录,这显然较老版制度而言是更加严格而科学的。它使得新会计制度下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更加精确、所展示的会计信息更加立体全面、数据更加丰富详实,大大地有利于新形式下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提高。

END

新会计制度背景下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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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目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由医院内部的两大部门共同展开,这两个部门分别被称作“设备科”以及“总务科”。这两大部门原本的设立初衷是希望它们能对医院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分工管理、共同协作,但实际情况却不尽人意。由于医院的固定资产没有一个专门的、全权的管理部门,这造成很多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问题责任、分工均不明确,与医院的财务难以及时沟通,大量会计信息无法及时上报医院,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不能按规定进行等大量问题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不可能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相应的管理工作因为缺少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依托也很难以进行。

2

不必要与不科学的固定资产添加

固定资产的盲目添加是医院时行进行相关管理时需要克服的另一大难题。在科学技术与医学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率较之以往也大大地提升,同时,许多医疗领域中也在不断产生新的医用设施。是否购进新的硬件设施成为了现下许多医院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尤其是在确实存在相当比例的医院有着盲目添加固定资产的问题的情况下。必要的硬件更新有利于医院提升医疗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患者,但是未经细致审察和科学思考的设备购进却无疑增加了医院的财务负担,必然会导致诸如设备闲置等引起固定资产利用效率低下以及管理不便等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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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流失

造成医院固定资产流失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资产转移与过渡时手续的不规范。由于现下的很多医院都有着会计账实不符的情况,固定资产在转移与让渡时缺少依据,造成很多资产没有必要的监管与看护,最后不知道所踪。另一方面,医院中也难免会有人员调动或转移的等事务产生,而固定资产随着人员调动一起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4

固定资产的监管意识薄弱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尤其是人民经济水平快速提升、医疗意识普遍提高的近几年,现实情况对医院的医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在督促医院提升医务人员医学水平的同时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医院对硬件设备的采购态度。为了顺应现实情况的需要,许多医院都于近些年对原有的硬件设施进行的更新,并新添置了大量的医学设备。这些先进设备的出现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医院的医疗水准与服务效率,从侧面上造福了患者,但从现下来看,它们的管理却成了医院所头疼的问题。由于很多医院在购置设备之初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问题,导致这些资产虽然投入到了使用,却没有必要的看护与监管。设备重复购买、过度使用、维护不及时甚至闲置着迟迟不投入使用、无人问津的情况也常常发生,这种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无疑给医院带沉重的资金负担。

5

会计核算方法不当,报表质量低下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会计报表中所体现出的固定资产常常为其初始价值,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损耗从而引发其价值的减损。而在老版的`会计制度下,会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在彻底被放弃使用前都不会发生价值的改变,而这一价值很明显并不是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水平。由于会计核算使用方法的不恰当,报表的整体水平也跟着下滑,其中失真的会计信息根本无法为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而医院在没有会计依据的情况更是难以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END

在新会制度精神下提升医院固定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专门化

从现下许多医院实行的固定资产分散管理后的实际情况来看,不难发现存在于其中的诸多弊端,故而医院想要优化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应当从确立专门的相关部门做起。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成立有利于集中医院中具有较丰富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固定资产专门管理人员,从人力资源的角度上实现管理团队的最优化。这些人员将集中全权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事宜,从设备的采购决策、维修护理到它们的过渡转移到损毁报废,全部都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杜绝固定资产的盲目引进

医疗设备的引进除了要交给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操作与监管以外,还应当作为一种高级别的慎重决定来进行。为此,医院最好可以为医学硬件的引进设置一个专门的制度,要实现设备的购置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制度所规定的流程与标准来进行。一般来说,医疗设备的使用部门想要对设备进行更新或者引入新型设置,应当首先向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再由医院从相关部门中组织人力对被提出更新或引进的设备进行购置必要性的评估,经评估确定确实需要购买的设备再择日购入,确保所添置的设置不会发生重复购买、实用性低下等情况。此外,对于固定资产的引入应当实行公开化、透明化,避免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私下购入、暗箱操作、损公私肥的情况出现,严密监控医院资金的去向,确保购入的硬件设置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严格贯彻新会计制度精神,提升报表信息质量

会计报表是医院审查整体经济活动,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依据,报表信息的失实将严重阻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进行与质量。对此,医院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紧靠新会计制度的核心精神,熟练掌握其中的内容与规定,摈弃老版会计制度下不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明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方式,严格按照新制度所规定的要求展开资产管理与核算。只有规范会计操作,提升报表信息质量,医院才能够作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决定。

转变意识,加强监管

“重使用,轻管理”、“重资金,轻资产”一直以来都是很多医院面对资金与资产管理时的常见态度。这种不科学的态度则正是造成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困难的原因与源头。要狠抓资产管理,从根本上说要先转变意识,重视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树立起对其事在必行的管理信心。此外,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资产的流失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医院应当在提升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还要完善与规范固定资产的转移与交接手续,做到固定资产来源明确、使用明确、去向明确。

建立与完善制度

如果说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成立解决了医院固定资产由谁来管理的问题的话,那么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则是在着重解决如何进行管理、具体流程如何的问题。由此可见,一个科学、完善的制度对于任何一种管理工作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就医院的固定资产而言,要实现对它们的高效管理,不外乎要建立以下几种制度:首先是日常管理制度,它主要对固定资产的引入、使用、维修、报废等最常见的各项活动的标准程序、上报条件、负责人员等问题作出规定;其次是责任制度,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需要综合各方努力才能得以顺利进行的工作,整个过程中需要经手很多工作人员,只有过程中的每个人都明确自身所肩负的责任、恪守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工作有序进行;最后是奖惩制度,赏罚分明的缉奖惩制度是从动机上鼓励各环节工作人员配合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杜绝轻率行事的工作态度的一个有效手段,不同的医院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度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期达到进一步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目的。

上1篇:卫生院值班制度  下1篇:土地出让制度改革

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研究【第二篇】

所谓固定资产指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或者是提供劳务以及出租经营等而持有的,其使用寿命在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那些有形资产,常见的固定资产有建筑物以及机器等[1]。

固定资产可以说是影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最为关键的项目之一,直接决定影视公司资产的质量以及数量。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对于影视公司自行建造的那些固定资产而言,《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明确规定需要根据该固定资产在预定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所有支出来作为会计入账价值。

新会计制度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不容置疑,不过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影响到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计价可比性。

一方面,各个影视公司间的管理水平以及经营水平并不一致,因此在自行建造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耗费的成本费用自然也会有所区别,这就导致相同性能以及相同效用的那些固定资产在入账价值方面并不一致,有时候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

另一方面,如果影视公司用来建造固定资产的那些资金是借款,那么根据新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该固定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借款费用需要资本化,这样一来又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存在的差别。

同时如果影视公司有意操纵自身的资产规模以及利润,那么这项规定就成为可利用的工具。

同样的固定资产,因为由不同影视公司建造并且资金来源不同,就有着不同入账价值,这显然违背会计原则。

在如何确定影视公司自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可以根据以下的顺序予以确认。

首先是根据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加以适当修正,从而确定其入账价值。

其次是如果该固定资产没有市价,不过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有一定的定额标准,就根据定额标准来核算其入账价值,而同定额标准有出入的相关部分则列入到影视公司的当期损益。

再次是对于缺乏参考市价以及可行定额标准的那些固定资产,则根据影视公司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预计的现金流量现值来核算其入账价值。

在《企业会计制度》当中,对于捐赠方未能提供相关凭据的,能够根据现行市价或者是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同时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也能够采用类似方法[2]。

不过通过对于固定资产的计提减值做好准备,能够校正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二、外商投资购入设备的入账价值

我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投资影视公司,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的总额内采购免税范围内国产设备的,能够全额退还该设备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款,可以冲减购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是违背可比性的原则。

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比较而言,相同的购置条件之下,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低17%(设备增值税通常是17%)。

要是同进口设备比较而言,在效用、性能以及出厂价类似条件下,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机会存在较大的差别。

国内的影视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要统一,这时因为影视公司的身份差距日益降低,资产计量不可比,会导致在分析相关经济指标的过程中,会计信息使用人员作出不当判断选择。

第二是扭曲影视公司间公平竞争。

我国已经加入WT0,外国资本持续涌入我国市场当中,并且享有国民待遇。

不过因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所区别,影视公司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到我国影响影视公司影视作品制作的成本以及利润,导致那些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以及享有优惠措施更多的外商投资影视公司有着超过国内其他影视公司的竞争优势。

第三是可能招致反倾销报复。

目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各个发达国家相继采取反倾销措施。

我国的产品往往质优价廉而成为牺牲品。

外商投资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需要避免扣除退还增值税。

税务机关退税作为政府的产业政策行为,并非是影视公司的经济行为,目的主要是鼓励外商投资影视公司,同时采购国产的设备,从而给予相应的采购补贴,实施关键主要是确保利益流入到我国的影视公司,同时影视公司可以从采购国产的设备当中享受好手。

不过通过哪一种形式体现并不重要。

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类似,两者在取得固定资产过程中的成本相同,因此应该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一样来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可以说是影视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分成更换、增添、改建、改良以及修理等情况。

针对这方面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没有明确具体给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措施,只是在改建扩建的方面明确规定在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

需要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加上因为改建扩建而导致该资产在预定使用状态之前的耗费,并且减去在改建扩建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

针对影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当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改建结果可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那么就应当作为资本性的支出来计入影视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要不然的话只为保持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工作效能,就需要计入收益性的支出。

影视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列入到当期费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增添。

也就是影视公司对原有的固定资产加以扩充或者是增加附属物,从而增加并改善固定资产利用能力,例如将影视公司的办公大楼从十层加高为十二层,那么全的部支出成本需要扣除在增添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从而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是更换。

影视公司将固定资产某个部分用相同装置替代,从而恢复原有的质量,可以视作修理而计入收益性的支出,要是更换关键的部件则需要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添加更换成本,再减去更换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来作为会计入账价值。

第三是改建扩建。

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原有前提下,进一步改变结构形式,或者是扩大规模容量,质量通常情况下会大为提高,《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有着明确会计处理的规定。

第四是改良。

影视公司着重提高自身固定资产质量,将某个部分装置替换成为品质更好的器材,从而可以大幅改善质量,并且耗费较多的支出,会计处理同关键部件更换的情况一样。

第五是修理。

影视公司为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使用的状态,而进行保养维护以及修缮,由于固定资产效能的影响比较复杂,并且支出金额差距较大,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视公司的会计制度逐渐发展完善。

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固定资产清理、盘盈以及减值核算都发生一定情况的变化。

这就要求影视公司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会计处理的过程当中,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测试,一旦影视公司的固定资产出现减值,就需要及时进行减值的处理,

并且根据减值之后的账面价值来计提折旧,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预计,确保影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理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

新会计制度应用论文【第三篇】

摘要:公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多种生产元素,导致生产环节产生复杂多变的现象,增加了财政管理的难度,而财政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极大程度的解决了企业财政管理中存的问题。

为明确衡量标准,对企业投入和产出进行严格监控,本文围绕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讨论。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一、公路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控制不严格

施工企业内部审查、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对决策的制约力度和监督力度不足,更进一步表现为在对财务管理工作中意见不统一,看法各异,无法在意见和看法上达成统一,不仅容易产生内部矛盾,还会影响工作效率。

财政部门是根据相关合同资料和单位提供的员工考勤计算人工费的,并在加强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对财务的控制就要对生产人员进行控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的天正和精简,不断改革技术和提供施工人员技能,注重人机配合,对施工任务进项完整的研究从而进行分配。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财务管理夹层意见不统一,会影响对实际情况的判断,生产人员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窝工现象,利益分配无法和经济效益统一,导致乱发奖金现象的发生。

会计项目中结算程序的不完整还会影响施工方材料的采购,无法正确的对实际施工中实际所需进项统计,产生多开多结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新小企业会计制度【第四篇】

新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2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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