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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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1、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与实施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__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__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__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对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
《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
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项目公司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虽不足1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预定利润目标的60%以上的;
3、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项目公司负债过高,超出项目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导致银行到期资金不能归还的;
4、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5、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
第九条项目竞争分析
投后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国家政策变化、行业趋势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研究,重点分析市场、技术变化和竞争对手变化对项目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与投资总监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反馈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项目总体运行状况评估
投后管理经理于项目投资完成后满6个月对项目进行总体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实际结果与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离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公司投资战略的建议方案上报投资总监。如出现重大变异,可即时上报公司最高层进行风险预警。
项目总体运行评估基本指标应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决策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听取审查项目公司经营报告并行使权力参与项目公司的决策管理,具体由投后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要求项目公司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提交相关会议资料。
相关资料由投后管理部门牵头对会议资料进行讨论,所有涉及要行使表决权的议案,都要经过投资总监审查决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合伙人会议(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出席会议必须按照会议精神履行投票决定权。
第十二条董事不方便参与,可指定投资总监或投后经理列席参加,代表本公司立场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并按照公司会议精神行使投票权,所有与会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会议情况向投资总监报告,所有会议资料应留存投后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五章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公司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交给公司。需管理层面出面跟项目公司高管沟通提供增值服务,投后管理经理应做好各种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当积极参与推动项目公司规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资工作;每年须针对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项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双方高层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以项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来公司或不定期电话沟通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档均抄报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门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为节省人力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将项目公司分为A类(重点关注)和B类(一般关注)。特殊情况下,项目发生严重突发事项或重大违约程度,可召开会议讨论将项目公司列入A类,A类项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个案个议的模式讨论确定;B类项目公司采取2-4章规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投后管理运营分析会,编制经营分析报告,次月20日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三条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