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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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篇】
[关键词] 手术室药房;特殊药品;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3(c)-0156-02
本院是一所现代化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全院共有370余张床位,承担着医研和教学任务。随着手术室工作量的增加,手术中麻醉的不可预知性也相应增加,手术麻醉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危急情况急需相关药品处理。在以往的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手术药物的管理,药师并没有参与其中,采取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因此,执行医疗机构品“五专”管理制度以及《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难度较大。信息与处方不符,空安瓿与使用数量不符,特殊药品存放不加锁等现象时有发生[1]。
为确保手术麻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患者术中用药安全,提高手术质量,本院手术室自 2011年 3月起开设手术室药房,并制定了的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使高危、精神和品在管理上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 手术室药房的硬件设施
本院手术室与麻醉科均在4楼,为了满足手术需要,将手术室药房设在麻醉科内,并安装门禁系统。手术室药房有药架1个,保险柜1个,冰箱1个,办公桌1个,联网电脑1台,箱50余个。
2 药品的储备
根据本院的手术需求,准备了全麻用药、硬膜外用药、局麻用药和麻醉辅助用药等在内的近50余种药品。包括碳酸利多卡因( g),阿托品(0.5 mg),麻黄碱(30 mg),肾上腺素(1 mg),芬太尼(0.1 mg),舒芬太尼(50 μg),吗啡(10 mg),得普利麻(200 mg),曲马多(100 mg),哌替啶(50 mg),七氟烷,异氟醚,得普利麻500 mg,阿曲库铵等。
3 药品的管理
药箱的制作
在工具箱中放入根据需要订制的铁质隔层,每一格都贴上相应的药品标签,标签包括药品名称及数量,让麻醉医师和药剂师打开药箱都能一目了然,方便药品更好地使用和管理。
药箱的分类
针对手术需求,本院设立7种箱:产科箱,妇科箱,术后镇痛箱,门诊手术箱,大抢救箱,PACU箱和特殊箱,其殊药箱又分为得普利麻药箱,七氟烷药箱和异氟烷药箱。另外还有爱可松50 mg,阿曲库铵10 mg,肝素钠12 500 U放入药盒存放在冰箱冷藏柜中。
药品的固定基数
根据麻醉医师每日手术的需求,每种药箱都有各自的固定基数,每天都会有药师将医师使用过的箱进行清点,核对,并按照固定基数加满,以备再次使用。
4 药品的运作
麻醉医师的职责
麻醉医师每天手术前到手术室药房根据手术需求领取箱,剪开绿色束带(未使用的药箱用绿色束带绑住),打开药箱,检查药品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在药箱使用记录本上填写药箱编号,日期并签字,拿到手术室使用,用完后,及时准确开具专用处方,填写药品使用明细单(包括患者的姓名、住院号、使用药品明细),交给护士输入电脑记账,将处方和空安瓿放回药箱中,供药师整理和核对,再用红色束带将药箱绑上(使用过的药箱用红色束带绑住),归还到手术室药房,最后在药箱使用记录本上签字。
护士的职责
护士每天收到麻醉医师填写的药品使用明细单,及时,准确地将信息输入手术用药系统,表示该患者用药已经记账,以便药师核对和补足药箱基数,再将药品使用明细单交至手术室药房。
药师的职责
药师打开并整理使用过的箱,逐一审核处方,对符合规范的处方,再次核对电脑里的手术药品使用信息与处方,空安瓿种类,数量,药品使用明细单以及患者信息是否一致,确认一致后,在最后一栏确认中打钩(图1),方可进行调配,补足箱基数,绑上绿色束带,放回药架上,供麻醉医师使用,每日整理完所有箱后,将麻醉专用处方由药师根据分类编号装订,保留3年备查,药师将患者姓名、住院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复核人专册登记,空安瓿回收后由专人登记,与特殊药品专用账册核对一致后,送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记录。
5 体会
本院开设手术室药房半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设立手术室药房,设置专人管理,有利于加强对高危药物、特殊药物、精神药物等重点药品的监管,对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手术麻醉用药非常有益。不仅保证了手术麻醉用药的准确及时供应,同时填补了品流通、使用、管理等环节上的漏洞,减少药物的滥用。保证了手术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便捷,减少了药品的丢失,避免了药物的滥用。提高了麻醉医师,药师和护士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开设手术室药房以来,手术药物的帐物相符较以前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基本杜绝信息与处方不符、空安瓿与使用数量不符等现象。由于手术室药房成立不久,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医生填写药品使用明细单的时候出现漏填、错填;护士在将药品使用明细单输入电脑手术用药系统时输入错误;药师在补足药箱基数药品的时候,出现多补或少补[2]。这些人为失误都会导致药品帐物出现误差。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也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如让医师用完药后,仔细填写药品使用明细单,填完后再复核一次。护士在输入信息的时候也核对一遍使用药品和明细单是否一致。药师一人补足药箱,另一人仔细核对。通过这些措施,已经基本消除了人为的误差。在今后的工作中,仍需经过长期的磨合和实践,在实践中找到最合理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法,使医护药更为有效地结合,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春晖,吕迁洲。手术药房规范手术药品管理的研究和实践[J]. 上海医药,2011,32(2)68-70.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 手术室;巡回护士;麻醉医师;护理配合
1 全麻醉手术的护理
全身麻醉术的分期
麻醉的诱导期
实施物的初步运用期和气管插管的完成,也包括气道、喉罩等其他插管装置的置入。
麻醉的维持期
各种物的血药浓度趋于平衡,麻醉的重点在于各种支持治疗,如:补液、补血、抗心律失常、抑制不良反应,维持良好的通气状态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等。
麻醉清醒期
尽可能快的排除各种物。使病人意识、呼吸恢复,直至拔除气管插管,病人自主呼吸平稳,能准确的回答医护人员的提问。
由此可见,全麻工作最危险的阶段在麻醉的诱导期和清醒期,也是需要护理配合的关键时期。
全麻关键期的护理工作
每次在对麻醉进行之前,手术室的护士对手术室环境和室内仪器的检查准备工作也是保障手术室和麻醉安全的十分重要的一环。
手术室准备工作:设定合理的手术室温度和相对湿度,唯独应保持在22-24℃,相对湿度保持在55-65%;在噪音检测的条件下,为避免高分贝下影响手术人员思想分散等情况发生应将噪声高限控制在90分贝以内。要做到:限制不必要的交谈,不必要的人员,应用无噪声技术,建立闭路电视,减少参观人员。
全麻诱导期的护理配合
全麻诱导以后,病人将在30-60s内快速意识丧失,继而出现全身肌肉松弛,彻底失去防御能力,可能导致迅速发生身体某一部位的坠落。因此,手术室护士应在全麻诱导之前完成对病人四肢的固定,做到完全制动。为提供良好的气管插管条件,手术室护士可根据要求调节手术床的高度及角度。在困难插管的情况下,手术室护士要积极充当插管者的第三只手,做好纤维支气管镜、特殊插管仪器的传递、吸引的准备工作。
全麻苏醒期的护理配合
全麻苏醒期病人发生躁动的情况为数不少,故手术室护士要事先做好制动工作,以免病人坠床,并在病人拔管后,主动与其交流,判断神志情况,对完全清醒的病人只需告知其不能翻身,而对于尚未清醒的病人,要围起搬运床护栏,继续观察,寸步不离。手术室护士应严密观察氧饱和度和病人的呼吸幅度,及时提醒麻醉医师各种呼吸抑制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和协助抢救。
2 椎管内麻醉手术的护理
椎管内腔之中的各个间隙从外到内:硬膜外间隙、硬膜下间隙、蛛网膜下腔和血管间隙。所谓硬膜外阻滞和蛛网膜下腔便是局麻药被注入这两个不同的间隙而产生麻醉效果。
常用物
蛛网膜下腔阻滞常用药%布比卡因8~15mg,用10%的GS配成重比重液。麻醉效果几乎在注药后1min内产生,20min左右麻醉平面固定,维持2~。
硬膜外阻滞:利多卡因和罗哌卡因混合液。一般注入试验剂量3~5ml后3~5min左右出现麻醉平面,首次用量10-15ml后平面固定,麻醉时间根据手术时间而定,一般40~45s后可加首次量的1/2~1/3。
椎管内麻醉的护理配合
放置时,手术室护士应配合麻醉师指导病人先侧卧,后屈膝,双手抱膝,并低头看至脐孔处,尽力弓背,呈虾米状。安慰病人放松腰背部肌肉,以利进针。是椎管内穿刺成功的关键,所以在整个穿刺过程中,手术室护士应帮助病人保持,分散其注意力,以利穿刺的顺利进行。手术床的调节对于蛛网膜下腔阻滞麻醉的麻醉平面调控至关重要。手术室护士应及时配合麻醉师在平面上升过快过高时,将手术床摇至头高脚底;而在平面过低时,摇至头低脚高;左侧麻醉不全时,摇床执左偏;反之,右偏。在硬膜外麻醉时,手术床的位置对麻醉平面的调节影响不大。
并发症的发现和及时处理
蛛网膜下腔阻滞麻醉在穿刺后最易、最多发的并发症为:高平面阻滞。病人会出现严重低血压、心动过缓、甚至呼吸抑制。此时,手术室护士应配合麻醉师辅助呼吸或控制呼吸,快速补液以及准备升压药等。
硬膜外麻醉在手术室内发生最多最严重的并发症为局麻药入血和全椎管内麻醉。这两种并发症若不及时处理后果皆非常严重。在硬膜外注药后若发生病人抽搐,呼吸幅度下降,神志不清,血压速降,应警惕上述并发症是发生。此时,手术室护士应及时提醒麻醉师,帮助其快速进行气管插管,并准备抢救药物,同时请求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
3 急诊危重病人手术护理
急诊危重病人的病因多种多样,而且由于急诊未经过切实有效的术前准备和支持治疗,显得尤为危重。手术室护士从接病人入到施行手术的这段时间里应遵循基本原则:首先维持生命体征,其次协助支持治疗,然后再完成术前准备,随时协助抢救,做好重症救治的得力助手。
手术室准备工作
急诊危重的病因多包括外伤自发性出血,以及肿瘤晚期衰竭和带有严重合并症的高龄病人急诊等。此类病人多严重出血,生命垂危,因此,在病人如室之前,手术室护士应已准备好大量胶体、晶体溶液,输血升温装置,水床,冰帽,除颤仪,人工心肺机,抢救车以及双氧水等各种清洗伤口用品。这样,当病人入室后便可做到各种物品唾手可得,使抢救工作得心应手。
保持呼吸道通畅
清醒病人无论呼吸如何,均予以面罩吸氧。若病人呼吸微弱,应立即招呼麻醉师性气管插管。呼吸的维持是基础生命支持的最关键一步,因此要在建立静脉通路及监测之前就开始进行。观察病人的一般情况,开放外周静脉,建立监测;对于刚入室的病人,手术室护士应自上而下对其进行一般情况评估:呼吸、神志、耳前动脉搏动、外伤出血位置、身上的各种管道情况。
循环支持,做好术前准备
当建立了外周和中心静脉后,手术室护士应积极配合麻醉完成扩容、升压、纠酸、补充电解质等抢救工作。手术室术前准备工作不仅需要各类血样本的采集和报告的整理和收集,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因此单凭个人的劳动是无法完成的,只有麻醉师、手术室护士齐心协力,协调统一,才能做到准确无误,有条不紊。定病人情况好转之后,手术室护士应根据常规,完成术前皮肤准备和伤口清创。这项工作可以预防感染,又有助于发现新的出血点,彻底发现创口,这是抢救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步,保持手术室良好的内环境,以利手术抢救的进行整个手术抢救过程中,手术室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5度,相对湿度保持在55~65%,并根据体温监测的结果,调节水床温度,以确保病人不过度散热。
4 结论
毫无疑问在手术室内巡回护士必须要配合麻醉科医生的工作。因为病人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全程是没有意识、没有呼吸、甚至没有心跳的,能否主动认真配合麻醉科医生的工作体现了一个手术室护士的业务素质如何,要搞清楚患者手术全过程如何配合麻醉医生做好护理工作是体现手术室巡回护士护理工作的价值。
参考文献: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三篇】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四篇】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9-0054-01
腰硬联合阻滞麻醉(CSEA)是一新型的麻醉方式,是利用腰麻和硬膜外麻醉的特点,使麻醉效果得到改善,CSEA既保留了脊麻的起效快、镇痛与肌松完善的优点,也便于调节麻醉平面,可完成较长时间的手术,局麻药用量小,大大降低了局麻药中毒的发生率,并且术后可行病人硬膜外自控镇痛,因此CSEA被广泛应用。
腰硬联合阻滞麻醉(CSEA)适用于普外科的下腹部、会阴、及下肢手术,泌尿外科手术,妇科手术,产科手术,分娩镇痛,疼痛治疗和术后镇痛。麻醉是手术成功的先决条件和手术顺利实施与进展的必要前提,做好病人麻醉期间的护理是手术成功的必要保障。我院于2005年开始应用腰硬联合阻滞麻醉(CSEA),现将有关护理配合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3090例,其中 妇科手术820例,产科手术2250例,分娩镇痛784例,外科手术136例,年龄18~79岁,平均年龄28岁。
2 麻醉前护理
心理护理: 术前一日访视病人,对病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病史、检查、诊断、术式、麻醉方法和术前医嘱。向病人详细介绍麻醉的方法及需要配合的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的提问,消除病人对麻醉和手术的顾虑和恐惧,使病人获得安全感和相对稳定的心态,积极与医护人员配合。
检查病人腰背部穿刺部位的皮肤有无破损和感染,嘱其禁食12小时,禁饮4小时,以减少术中及术后的恶心、呕吐及误吸,指导病人必要的训练,特别是呼吸方面的训练,指导病人深呼吸、咳痰,以减少肺部并发症。
术前用药: 一般术前30分钟常规肌注鲁米那、阿托品,使病人情绪安定,减少麻醉意外,减少麻药用量,减小呼吸道分泌物,利于麻醉安全。
3 麻醉护理配合
物品准备: 一次性腰硬联合穿刺包,,心电监护仪,氧气,麻醉机,气管插管用物,复苏用具,吸引及药品。
环境准备: 手术室温度一般控制在24~260C,相对湿度45%~50%。
认真执行查对制度: 入手术室前认真核对患者的科室、床号、姓名、年龄、手术部位、皮试结果、术前用药、有无过敏史等。
将病人妥善安置在手术床上,行心电监护、吸氧、测血压和血氧饱和度。
建立静脉通路: 迅速建立静脉通路,常用18G静脉留置针穿刺,并接上三通连接管,以便麻醉用药。在麻醉开始前常规预防性输入平衡液500~1000ml,以防止腰麻后引起血压降低,术中确保静脉通畅,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输液速度。
固定: 协助麻醉医生固定好病人穿刺,常规取左侧卧位,背部与床垂直,双手抱膝,两腿屈曲于腹部,头尽量向胸部屈曲,使腰背部弓成弧形。
协助麻醉医生消毒、取药: 严格按照无菌技术,倒消毒液,消毒穿刺部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检查、核对局麻药,协助麻醉科医生抽取局麻药,抽吸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防止术后感染[1]。
当麻醉医生穿刺时应站在麻醉医生的对面,固定病人的头颈及双腿,安慰、鼓励病人,使病人保持好,防止摔伤,利于麻醉医生穿刺。
穿刺完毕,协助麻醉医生妥善固定硬膜外导管,防止扭曲、滑脱,并立即使病人仰卧,调整手术床,在较短时间内使麻醉平面控制在手术需要的范围,一般注药后5~10分钟内完成。待平面固定后摆放手术,并密切观察,确保病人安全。
密切监测病人生命体征,以便及时发现病人循环的状态,心肌供血,心律变化及血液氧合的情况,常规吸氧。
应急准备: 病人在麻醉期间,可能因为原有疾病、物等影响,会出现一系列生理紊乱。应掌握正确的应急方法,及时协助麻醉医生处理。
术后麻醉护理配合: 手术结束后协助麻醉医生拔除硬膜外导管,穿刺部位用无菌纱布及胶布妥善固定,如需接术后镇痛泵,应协助固定好装置。整理药品及器械。
4护理体会
手术室巡回护士除了配合手术医生完成手术外,还需要配合麻醉医生完成麻醉工作。麻醉是保障手术顺利完成的关键,对于患者来说,生命安全最为重要,因此加强麻醉过程中护理配合,保障病人麻醉的顺利实施十分重要。作为手术室巡回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扎实的技术、对各种仪器设备熟练使用的能力、各种品的药效及药理的了解,积极预防和处理意外。同时严格执行麻醉护理相关制度,提高护理质量,尽可能消除因麻醉引发的医疗事故隐患,保证麻醉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病人的生命安全。椎管内麻醉和其他医疗工作一样需要护理人员的配合,一切为了病人,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在手术室内麻醉医生与护士默契的配合是保证手术完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