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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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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当前,中国实行的还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实施十多年来,收效甚微,举步维艰。目前,就全国整体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境困难,徘徊不前,有的地方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进行分析。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49年10月到成立前,确立了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型养老保障制度。时期(1957年到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确立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运动的开展以及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颁布了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建立了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机构。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这一时期针对农村人口的老年社会保障尚未出现,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1956年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3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给,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由于这个文件明确提出了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教和年老的死后保葬共五个方面保障,于是将其简称为“五保”,享受这种照顾的人和家庭被人们习惯称之为“五保户”,这一规定是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首次法规性规范,自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体,五保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1957年开始,中国实行制度。在“政社合一”的制度下,、生产大队、生产队既是政权实体又是经济组织,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与建国初期相比,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确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广大农民是公社社员,他们参加由生产队组织的集体生产,从生产队统一领取劳动报酬――粮食和金钱。粮食一般按“口粮加工分粮”或“工分粮加照顾”的原则分配,口粮按人口平均分配。这样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便得到了保障。不仅如此,老年人还可以参与集体分派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领取工分粮。据统计,到1984年制度完全解体时,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30个乡,9460个村实行了退休养老金制度,享受人数超60万人。集体经济的这种平均主义保障方式为公社社员构造了一种理想化的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解决鳏寡孤独、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制度下,、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其作为经济组织面临的两个重要任务是如何有效的测度劳动投入的生产率和测度报酬。在一个由n人组成的生产队中,与某个农民边际努力相联系的利润分享报酬的增加部分被因子1/n给稀释了,结果是一个缺乏效率的低努力水平,n越大,这一努力水平越低。因此,由于农民劳动的绩效很难度量和监督,农民劳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民个人贡献的边际收益少于个人贡献的边际成本,其结果是产生巨大的效率损失,农民会选择出工不出力、偷懒、磨洋工、搭便车等消极怠工以减少在农业生产中的消耗。这种平均主义、理想化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实际上导致了一种低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给农民带来福音。

(三)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

这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耦合过程。面对低效率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许多地区进行了制度

创新,形成了一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苏州模式坚持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财政补贴、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互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是一种以政府高补贴为特征的福利型社会养老保障方式;广东模式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北京大兴区模式实行的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方面是加大了政府补贴和扶持力度,另一方面是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普惠制。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克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产生的,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过程。导致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制度创新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高度重视和政策倾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积极推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大加快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步伐。

(二)农村老龄化进程加快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1990年为%,2000年上升到%,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6%。老龄化步伐加快,需要养老保障的农村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养老问题日趋严峻,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农村耕地面积减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

中国农业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土地保障功能降低。自1977年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一直以每年亩的速度递减。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亿亩,比上年度末净减少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为亩。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大大削弱了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功能,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来代替现有的农民参与热情不高、效果不理想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削弱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子女减少,家庭规模变小,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依靠子女和亲属赡养老年人的养老方式正被大大地削弱。同时,中国农村正经历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大量成年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把老年人留在农村。这些都使原来的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大大削弱,诱致新的制度出现。

(五)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价值上升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六: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数据显示,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年均增加2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由2002年的4,8%,提高到2006年的%,打破了“十五”前三年收入增长缓慢格局,进入新的较快增长期。2004~2006年农民增收连续三年超过300元,历史上前所未有。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的经济价值显著上升,他们更加关注自己的养老问题,对新的养老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诱致新的制度创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待遇水平

1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目标,开始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积极探索。1991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在资金筹集方面仅对个人缴费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缺乏明确约束。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和政府财政支持,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缴纳,而且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基本养老需要,实施效果不理想。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2123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口为8025万,仅占全国农民的8%。1999年出台《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就此搁浅直至2002年。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此阶段新农保筹资有地方财政支持,但在国家层面未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缺乏操作层面的国家政策支持,各地模式不统一。而且没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大规模推广,覆盖范围有限。

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明确了2010年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以法律形式对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农保试点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有法律保障。

2 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

通常,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比重占总人口的7%就被认为进入到老龄化社会。2000年全国总人口126583万,65岁及以上占%。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中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农村。

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据统计,1980年到2000年,农村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规模由人减少到人,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核心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土地是农村养老的保障。然而由于人地矛盾突出,及允许土地流转,以土地为依托的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失地农民约有4000万,每年将新增200多万人。土地在农村养老中的保障功能减弱,如果国家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可能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流动性增强,家庭养老难以保证较高的养老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而且多为青壮年劳动力,“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家庭空巢老人问题严重,家庭养老质量下降。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间,农村总人口比重从%下降为%,各省区市平均人口增长率在%~%之间,排除人口自然增长的因素外,各省区市平均增长率较高的依次是上海%、北京%、广东%,最低的是贵州、广西、安徽、黑龙江、江西、四川、河南、湖南在-%~-%之间,各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的变化体现了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民流动性增强。

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农保目标定位

新农保目标定位

为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力求实现农村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普惠型养老,达到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财政支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于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全国开始试点前,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人,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只占16岁-59岁乡村人口总数的11%。

2009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全年共有1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上年增加%。年末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2009年开始全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6000万农民参加,截至6月底,全国320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参保人数5965万人,占试点地区适龄农业人口的%,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697万人。

新农保资金筹集

新农保资金来源有三部分,一是个人缴费,二是集体补助,三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由于集体补助和社会捐助国家并未做硬性规定,各地依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差异很大,难以衡量,本文主要分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五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按年缴费,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200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元,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人均纯收入分别为元、元、元、元,根据2009年收入水平,计算不同缴费档次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各缴费档次中400元档的缴费占收入比重接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8%,在低于300元档的缴费上,所在比例较低,在500元缴费档上,所占比例较高。而且东部和西部地区缴费所占比例差距较大,西部地区缴费所占比例约为东部地区的两倍。

集体补助

国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进行补贴,包括中央政府财政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中央政府每年需要为新农保投入的财政资金为:55×12×中西部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1/2×55×12×东部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用该数据除以本年度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可以计算出新农保制度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的比重。

地方政府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地方政府每年需要为新农保投入的财政资金为:30×新农保参保人数+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其他(其他指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情况,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待遇给付)。用该数据除以本年度地方财政支出,可以计算出新农保政策需要地方财政支持的比重。

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逐步展开,个人账户资金额较大,基金保值增值及使用情况较受关注,《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

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新农保待遇确定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领取,支付终身。新农保待遇具有动态性,待遇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指从参保人开始缴费到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集体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构成的养老金总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率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后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139)。

若缴费年限按十五年,收益率按2009年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假设缴费期间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变,待遇的地区差异不予考虑,进行简单计算,则累计缴费十五年后,个人账户中不同缴费档次对应的个人缴费总额,100元档为100(1+%)14+100(1+%)13+……+100(1+%)+100=,按同样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其他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总额和地方政府补贴额,由此可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如下表所示:

替代率为年养老保险待遇与2009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值,从上表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替代率较低,待遇水平较低。

新农保服务递送

新农保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由公共部门提供,具体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目前经办能力较低,以山东省潍坊寿光为例,寿光农村居民80万,适合参保条件的16-59岁农村居民45万人,60周岁以上人口14余万。从经办能力来说,县市一级社保中心农保科人员原有三人,此前只是每年按部就班应付老农保的日常性工作,根本无法应对所要面临的重大任务;镇(街道)一级,虽然在乡镇合并之时(2007年)分别设立社保所,保留2-3人编制,但该部分人员主要从事镇(街道)中心工作,兼职民政、计划生育等事项,没有条件和精力专门从事这项工作;村一级新农保经办方面更是一片空白。此外,经办机构具有行政化特征,有一定的缺点。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可以考虑公共部门与民间组织合作,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4 总结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篇】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60或65岁以上)比重不断攀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世界银行在1996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中,专门研究了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报告中指出,中国由于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结构老化的速度将会加快。大多数OECD国家老年人口翻一番达到18%的比例经过了80~100年的时间,而中国将仅用34年达到这一比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也指出,中国将是世界上继日本之后的又一个人口老龄化速度极快的国家。具体而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增长态势可以总结如下:

1.老龄人口规模庞大,数量增长迅速。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人口有7664万人,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已增加到13012万人,增加了5348万人,增长率为%。如果把增加的老年人口按年平均,每年增加的60岁以上老人是万人。从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即老龄化系数看,1953年这一系数为%,到1990年增加到%,2000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增加到%,到2005年,按1%的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这一系数是13%。由此可见,60岁以上老人的增长速度之快。由于我国人口基数本来就大,在较高的老龄系数和较快的增长速度下,老龄人口的数量会日趋庞大。

从老龄人口的增长态势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在今后会更加严重,对今后50年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情况及人口结构的预测见图2。预计从2005年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会增加29253万人,增长倍;65岁以上老年人口增长22285万人,增长倍;而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会增加7771万人,增长倍。

从我国与其他国家人口年龄结构的比较也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之快。从2000年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从%增加到%,增长%,而美国这一比例

2.人口高龄化现象日趋严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另一个特征是老龄人口中的高龄人口数量增长迅速,高龄化系数不断上升。从中国五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可以看出,65岁以上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80岁以上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以及100岁以上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都呈上升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很快。比较1953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的资料可以看出,65岁以上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在这段时期增长了%.80岁以上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增长%,而100岁以上高龄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也增加了%。由此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中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增长更快一些。从今后50年的预测情况看,到2050年,80岁以上高龄化系数达到%,100岁以上会达到%,到那时,人口高龄化的情况会更加严峻。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分析

老龄化的主要原因是出生率下降与寿命延长并存。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生率不断下降。1978年出生率为%,到1987年出生率达到最高,为%,之后逐年下降,1990年为%,1995年为%,2000年降为%,2005年为%。出生率不断下降的同时,由于经济增长带来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加之医学技术和医疗服务的飞速发展,个人预期寿命不断延长。1950年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是49岁,到1982年达到岁,1990年达到岁,2000年达到岁,2006年为72岁。年龄的中间值1953年为岁,2000年升到岁,2005年大约为35岁。

从图4中可以直观地看出,从1978到2005年期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基本上呈下降趋势。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生率有所反弹,但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出生率有大幅度的下滑趋势。与此相对应,人口死亡率在这段时期内基本上没有很大变化,出生率下降与死亡率基本不变的结果是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与预期均寿命不断延长的共同作用是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提高,社会的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

(一)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传统理论的冲击

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私人养老保险市场成为不完全市场,而强制性政府公共养老保险能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公共养老保险还能解决私人保险市场不能处理的通货膨胀等风险,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各国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口老龄化使得世界各国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都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从而引发了对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人在养老保险提供中各自承担作用的探讨。很多学者认为,养老保险由私人提供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看都大有裨益。从宏观经济上讲,私人提供养老保险可以降低税收和缴款,减少对个人行为的扭曲,从而带来经济的帕累托改善;私人提供能增加养老保险成本一收益的透明度;私人提供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进入保险公司、金融部门等,这些部门为了规避风险会将资金进行多样化投资,进入金融市场,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私人提供能促使个人增加储蓄,储蓄的增加会直接推动经济增长;养老保险的私人提供还能减少老龄化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从微观经济上看,养老保险私人提供更能照顾到个人的不同偏好和选择;个人提供的资金积累可以进行多样化投资,提高投资回报率;个人提供使管理不受政府干预,政府是风险厌恶的,政策制定者不喜欢冒风险不利于革新的产生从而导致政府管理的低效率;私人机构追求利润的动机会使私人提供养老保险的成本更低,至少对参加者而言成本更透明。因此他们认为养老保险更多地由私人提供能导致个人与社会的效率增加和福利改善。

在加大市场和个人在养老保险提供中作用的思潮引导下,1981年,智利实行了新的个人账户存储式养老保险制度。继智利之后,拉美先后有7个国家开始尝试养老保险的市场化改革;英国75%的劳动力在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之外与私人养老金计划签约,美国的401(K)计划已为1910万投保者积累了4400亿美元的资产,年缴费流量达1000亿美元。OECD最近的一项研究对9个成员国的调查表明,个人退休收入的来源正朝着一个多样化的趋势发展,提前退休导致从工作获取的退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而私人养老保险计划和资本积累的增加使得资本收入

在退休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

人口老龄化减少了人均GDP的数量,也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这些因素与老年人口增加相结合,自然影响到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1.人口老龄化首先体现在老年人口抚养比的变化上。老年人口抚养比或称老年人口抚养系数,或赡养率,是指65岁以上人口数量占工作人口(15~64岁)数量的比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出现,65岁以上老人的数量逐渐增加,而出生率的下降导致年轻的工作人口日趋减少,也就是说,工作人口负担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不管今天的老年人以什么渠道获得资金来源,老年人消费的是现在工作的人所生产但不消费的产品,或者说,老年人始终依赖于其随后的两三代人提供劳动力去生产出他们要消费的物品。大量老龄人口的存在势必对整个社会生产出的经济资源提出挑战,也势必造成人口跨代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和跨代之间的不平等。胡鞍刚指出,中国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已由1982年的10:1降到2002年的:1;从中国未来劳动力供给看,15至54岁年龄人口数量2015年后将显著下降,55至59岁和60至64岁人口将成为劳动力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清楚地看出,与世界平均老年人口赡养率相比,我国在今后50年的老年抚养负担增长速度更加明显。厉以宁等(1994)在《中国社会福利模型》一书中指出社会的赡养率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1980~2025年间,中国的老年抚养指数都超出了在同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下的老年抚养指数的国际平均水平,意味着中国所要承受的老年抚养指数超出了国际上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其它国家,或者说,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经济造成的压力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工业化国家早在老年人开始消耗大量国家资源之前就实现了繁荣,而中国在没有实现经济的繁荣之前就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即“未富先老”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养老对社会提出的压力更大。

2.老龄人口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带来了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的压力。帕拉柯斯(Palacios,1994)以现行人口发展态势和现行老年保障制度不改变为前提,做了1990~2050年分地区的公共养老金支出预测,到2050年,整个OECD成员国公共养老支出将占GDP的16%以上,而中国这一比例将达到13%-14%。从我国1978年以来离退休、退职人数的变化情况,以及领取养老金的增长情况,也可以看出我国养老金需求额的增长之快,1989年全国离退休人数为2201万人,到2005年已增加到万人,增长了%。领取的退休金从亿元上升到亿元,增长了16倍多。周迎春、张双喜(2005)采用统计方法,使用某一城市的数据,对其养老保险的资金收支进行了测算。他们使用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当年企业离退休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全市平均职工工资和丧葬抚恤费作为影响养老保险支出的主要因素,通过对1996―2002年相关数据的回归测算出影响支出的最重要因素是丧葬费和离退休人数,并以此对将来的支出进行预测,最终发现在离退休人数不断增加的前提下,养老保险资金收入小于支出,存在资金缺口。张明明(2001)对中国1997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存在的隐性债务进行了估算,采用199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的资料,按不同的缴费率和不同的退休年龄分五个方案进行测算,结果发现五个方案下都存在隐性债务,债务规模分别是36967、43741、24299、18301、27627(亿元)。董克用、王燕(2000)认为,1997年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城镇职工为对象,单位和职工缴费总额控制在28%以内,如果假设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有下降的趋势,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保险基金从2025年开始出现精算赤字,到2050年,年度预算赤字将达到16%,说明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长期偿付能力。

四、人口老龄化冲击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只有不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才能应对养老保险供不应求的社会矛盾。

1.“统账结合”模式下做实个人账户的改革。一般意义上讲,基金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比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有更好的优势,我国从1995年开始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个人账户基金设置了部分空账,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混账”管理,很多地方将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也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从而使个人账户空账不仅没有逐步补实,反而逐年扩大,处于空账运行状态。这个空账规模有多大?根据世界银行测算,约占年度GDP的40%多一点。有关的几个部门也曾有过不同的估计,都在3万亿元左右。大规模空账的存在意味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按现收现付的模式在运行,而且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资金支付的危机。2000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在辽宁省进行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辽宁试点到2003年年底已经基本结束,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从2004年开始推行辽宁试点模式。穆怀中等(2006)的研究表明,从辽宁试点经验看,这一模式是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有效抵御人口老龄化风险的理性选择。由此可见,做实个人账户,并认真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真正实现部分个人投资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缓解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缺口、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有重要的意义。

2.鼓励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实施积极的促进劳动和就业的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使得工作人口数量下降,同时退休人口数量增加,带来了社会产出在年轻一代和退休一代之间分配的矛盾。推行缴费与待遇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养老保险提供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对于调动个人工作积极性,从而带来更多的社会产出以应对老龄人口的需求有积极的意义。此外,适度提高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也有利于缓解养老保险的资金供求矛盾。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按原来的退休年龄计算的养老金领取额越来越大,提高退休年龄对于降低养老金领取年限以及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都会有正面的影响,也是增收节支的办法之一。我国的退休年龄是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职工为50岁,女干部为55岁。这一退休年龄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和预期寿命是相适应的。但从当前情况看,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从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领

取情况看,都具备了延长退休年龄的可行条件。从发达国家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提高退休年龄(如德国、英国等)或不提高退休年龄但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意大利等)已很普遍。考虑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当前供大于求的现状,选择合适的时期并分阶段的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更可取一些。

3.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导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严重的供不应求矛盾,而资金约束的存在使得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变得非常困难。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还将逐步降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到%左右比较合适。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只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补充养老保险能最广泛地调动社会资源,体现不同地区、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发展差别,既能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扩大产生的财政压力,又能保证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总水平不会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减少而降低。我国最近几年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扩大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经济基础;从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比较积极,但国有企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逐年降低,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贡献率逐年提高,吸引的劳动力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并从税收等国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对于这些企业吸引技术人才、形成企业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储蓄水平看,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和储蓄水平近20年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让个人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私人保险计划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有一定的可行性。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四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人;保险基金;改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88-02

一、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

1.人口老龄化。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据统计,2007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达亿人,占人口总数的%;65岁及以上的人口达亿人,占总人口的%。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到2020年,老龄化水平将达到%;到2050年,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2100年,老年人口规模将稳定在3~4亿,老龄化水平基本稳定在31%左右,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个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2.保障人权。一个人年轻时为国家付出了自己的青春,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在他年老时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国家要保障他的生存权,并尽可能地让他体面地生活,这是养老保险的应有之义。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有效地践行宪法以及劳动法的精神,仍有许多老年人未能得到国家的庇护,这就需要国家着手进行改革,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能。一方面是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这迫切需要国家构建一个覆盖面更广、惠及更多群众、待遇更加公平、抗压能力更强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过程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首次提出要以社会化管理为主。此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设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它们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阶段。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在养老保险方面,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对中国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1.健全养老基金运作。《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作为战略储备养老金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这相对于我国传统的“安全性投资模式”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安全性投资模式”仅允许社保基金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严格禁止其投放其他金融部门和经营性事业,包括上述的基金、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养老基金是对退休者的负债,是退休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或“养命钱”。养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关系到养老保险目标的达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退休人员的人权保障和其养老保险权的实现,因此,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必须格外注意安全性,必须保证本金的收回,并取得预期的收益。而“安全性投资模式”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这个目标的实现。反观改革后的基金运作模式,它具有较大的风险,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例如股票投资,其风险性体现得最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信息披露十分有限,市场信息共享性很差,加上政府在公布政策等方面的失误,使得股市大起大落时有发生;散户众多,对股市缺乏理性分析能力,加上法规不健全,使得庄家操纵、内幕交易和投机活动比较盛行,这加剧了股市的波动。所以,笔者认为,《办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40%比例值得商榷,应当适当下调,即只能有少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如股票等的高风险资产;投资的过程应受到监督机构高度紧密的监督,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充分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以及严厉的事后制裁。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地把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提出20世纪末要实现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资金统一调剂使用的“广覆盖、四统一”目标。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国有、集体及外资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自由职业者有了相对较强的参保意识,大部分也已参加养老保险。但要充分贯彻宪法保障人权及养老保险权的精神,建构多层次、广覆盖、高效率,既要保持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又要惠及农民工、农村居民和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现在的成绩还远远不能让广大人民满足。其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就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大难点之一。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目前还未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年轻时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成为社会最贫困的弱势群体。他们虽然在城镇可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但返还原居住地亦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在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统一社保体系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对接问题,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与平稳对接,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民在进城务工时,要将养老金权利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二是农民离城返乡时,要将养老金权利从城镇转移到农村。对于第一种情况,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农民工在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年限和待遇加入到对应的城镇养老保险中。此时,农民工原来个人账户的积累可纳入城镇“统账”模式的个人账户中,如果按规定补足在农村缴费期间的社会统筹费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给予某种优惠),那么农村的缴费基年可以视作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年份,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是该年开始。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农民工连续缴费期满超过15年以上,可以按规定结算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待遇;农民工缴费年限未超过15年,则既可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累计额一次结清,也可以一次性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城镇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累计计算。

参考文献:

[1]张新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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