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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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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

引言本文通过对国有煤炭企业在养老保险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体系胡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希望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进而能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一、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当中管理机构的健全

结合国内外有关养老保险机构的建设经验,一般状况下需要从四个方面对管理机构予以设置。首先,决策协调机构。通常状况下此种机构需要相关政府予以充任,通过本机构,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向立法机构予以提出,并最终达到立法依据的形成,并且对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在具体职能上主要是辅助相关立法部门,对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有效完成,此部门还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予以负责,安排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通过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更加深层次的决策和审议,并且还把国有煤炭企业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像是有效融合起来,对工作质量及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次,业务执行机构的建立。对于执行机构来讲其在具体的任务方面主要是执行相关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它在具体的职能方面具有综合性,而其主要的职能是对各个部门所下达的政策进行落实和执行,而在具体的工作运行当中,需要征集社会保险各种费用,通过实施相应的项目核算及开发工作,达到对整个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的目的。再次,资金运作机构的建立。在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资金运作机构进行建立完善,根据基金相关模式,对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独立运行,可以设置具有独立性的专项基金公司,保证养老基金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达到按时到位的目的,达到对养老基金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促使养老金的顺利实施得到有效保证。最后,监察监督机构。针对国有煤炭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讲,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才能促使其效果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挥。

二、明确国有煤炭企业各个机构当中的组织结构及职能

国有煤炭企业在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其中所存在的各个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状况进行详细明确,针对国有煤炭企业征收养老金方面,需要选择那些具有专门的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实施系统负责,针对资金征收来讲,主要由相关的国有银行对其实施相应的托管经营。然而由于养老保险在具体的组织机构方面,存在比较混乱的状况,并且其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上也比较落后,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产生直接性影响,与此同时,多我国国有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影响。另外,还要对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易产生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绝,比如在国有煤炭企业当中所存在的投资效率过低、资金挪用以及征收工作不顺利等状况。从当前的国有煤炭企业在养老保险具体改革和发展当中可以看出,针对其所所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对相关的养老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明确,并在对机构职责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养老基金投资、征收及分配体系,实现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的规范化运转,促使企业广大员工所具有的根本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协作与分工相结合的社会化管理网络的建立

通过社会化管理网络的建立,能够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的各项事务,实现协调配合及合理分工的目的,对于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煤炭企业在具体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竞争机制,实现对国有煤炭企业养老金投资效率不断提升的目的。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对资本市场机制予以充分借鉴,促进养老保险资金方面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促使资本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实现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过程中,在具体的事务处理上课委托多加信托机构予以实施,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针对保险养老基金,还需要对其进行投资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可根据相关信托机构所存在的经营业绩,对其实施合理的评价工作,实现综合投资管理机构信用等级的形成,与此同时,还应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角度予以考量,建立更为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信托机构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促使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更为合理,并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比较完成投资决策能力的管理体系,对相关投资风险予以分散,对于实现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有煤炭企业在具体投资过程中,还要善于将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促使投资模式更为合理化,其对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相关养老保险制度及措施,受到重视程度日益加深,特别是国有煤炭企业,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创新,对其可持续发展及效益提升均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

一、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的特点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兜底性的养老保障制度,惠山区城乡居保参保的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要将城乡居保制度切实的贯彻落实到位,首要解决的是城乡居保经办管理问题。而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同于城镇居民,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不能简单地将城镇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模式复制到城乡居保。城乡居保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数量大,农村部分地区交通不便,计算机网络、银行网点等服务基础设施薄弱;二是城乡居保参保以自愿为原则,业务灵活性大,参保缴费没有强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时限参保,按年缴费;三是农村居民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固定收入,多数时间忙时在家务农,闲时外出务工。依据以上特点,无锡市惠山区创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经办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规范、高效、便民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制度保障

成立了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每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区、镇、村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保证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制定《惠山区居民养老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是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二是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拓宽基金筹集渠道;三是针对并轨过程中惠山区部分老农保人员按新办法不能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行老人老办法,实现了新老制度无缝对接,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衔接制度。

(二)加强基层平台建设,打造便民服务体系

一是投入资金为每个镇、村统一配备了社保查询一体机、LED显示屏(或电视机)、计算机、扫描仪、一体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等。建立起村(社区)采集数据、镇、区初审汇总、市集中审批的三级网络工作模式,使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更加快捷通畅。二是在全区建立110个村(社区)服务站,区、镇(街道)、村(社区)都配备了兼职或专职经办人员,实行定人定岗、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业务操作、内部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城乡居保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等统一上墙,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现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等业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城乡居保经办人员都必须通过省里组织的“应知应会”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二是成立业务培训指导工作组,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深入镇、村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实干能力;三是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通过培训指导,打造出一支精干、高效的居保经办队伍,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四)创新服务手段,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一是完善信息采集,夯实工作基础。动态掌握、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信息数据。为实现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记录一生和服务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信息化、资讯化的发展打下基础。二是创新开展了居保的“掌上业务”,全区紧紧依靠市级平台,对居保政策、缴费通知、到账提示、催缴通知等信息实行手机短信通知,实现居保政策、信息的零距离传递。三是优化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减少群众办事成本,实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方便、快捷”经办流程,并具体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办结标准,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落到实处。四是改变居民保险征缴方式,从原来的由社区协理员收取现金再统一结款,改为统一由银行代扣代缴,既方便了群众又减轻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还规避了现金收支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残疾和行动不便老人,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同时针对多数群众习惯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员相对集中的情况采取白天入户和夜晚上门、休息日办公相结合的的工作模式,解决群众之间的`时间错位问题,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两个确保,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利益

一是确保调标发放零差错。20**年10月至20**年4月,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从200元/人.月,经过5次提标目前已达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调整都涉及约8万人。5次调标过程中无出现一例来人、来电、上访事件,真正实现调标发放过程中的零差错。二是确保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惠山区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区、镇两级政府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及时足额将应付养老金款划拨市财政专户,确保居民按时领取养老待遇。

三、目前城乡居保经办管理存在问题和思考

虽然,惠山区在城乡“四个不出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优质高效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基层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别是村(社区)专职少兼职多,部分协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其二,基层人社站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政策业务不够熟练,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其三,离镇(街道)偏远的村(社区)在15分钟服务圈内,金融服务终端(POS机或存取款一体机)还未落实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也积极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要稳定协理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和他们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台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让基层工作人员吃透政策精神,能够掌握解读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时也能熟练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在“15分钟服务圈"内至少设置一个金融服务点或至少安装一台POS机或存取款一体机,实现离镇(街道)偏远的村(社区)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领取居保待遇。服务无止境,惠山区将顺应人民群众对城乡居保便捷服务、规范服务的新期盼,以“四个不出村”建设为抓手,建立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把基层服务站、所建成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利民、为民的场所。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3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人员,按脱产学*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年至2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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