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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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对策和建议。
2009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做出重大决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启动,年内将覆盖10%左右的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仍然面对着许多挑战,这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困难。
1.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盖范围难以扩大。“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新农保”支付的标准比较低,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大部分农民缺乏对养老保险的了解,致使很多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导致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筹资难,政府对农保重视不够。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补贴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同时,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还只是将农村养老保障重点放在县、乡镇地区,而对于一些市区的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视还有待提高。
目前从一些县、乡镇地区的试点效果看,由于资金来源少,地方财政困难,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级政府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3.受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我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需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城市化发展较快,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筹资方式广,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政策不够完善,资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此外,二元体制下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筹资渠道、政府重视程度和农民意识程度以及对农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短时期内不可改变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农保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这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4.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沿用了老农保低层次的管理运营模式。这主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现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方面。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因此,加强中央政府对新农保实施的领导,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大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一、中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以就业为中心的、封闭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
1949年9月,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根据这一规定,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后称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有关社会保障的法令。法令规定首先在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以及合作经营的工厂、矿山及其附属单位实施劳动保险,对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也应施行。经过1952年1月2日以及1957年的两次修改,我国基本上建立了面向城市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体系。当时我国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即社会保险)涉及伤残、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项目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除失业项目外,其它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尚存在的各社会保险项目,我国的社会保险都包括了。
(二)依托于集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并没有像城市一样建立起社会保险,而是建立了一套建立在集体经济之上的集体保障制度。当时,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并有集体统一经营,人们参加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劳动报酬。根据的指示,中国农民生、老、病、死就基本上依靠集体经济力量给予保障,仅仅当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时,他们才退出农业生产劳动,回到家庭由家庭具有生产能力的成员负责其基本的生活品供应。而对一些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则由生产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儿童保教)。针对其他农民的医疗需求,从1958年开始,我国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这种制度和城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具有本质的不同。后者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而前者则不能。农民有病,特别是患了大病,取自合作医疗制度的帮助实在是微不足道的,仍主要是来自家庭。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种和城市完全不同的方式,就社会保障的核心保障社会保险而言,农村根本就没有建立,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二、打破城乡分割,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一个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使得我国农民面对的市场风险大大超过以前,但是由于他们主要采用家庭保障的方式,这使得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非常的脆弱。尤其是农村居民一旦遭遇大病或严重的慢性病,由于没有医疗保障,其家庭将陷入痛苦而艰难的两难选择:要么举债治病,要么就抗着或等死。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这个家庭都面临着陷入贫困的危险。而那些流入城市的农民,由于没有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的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倾向,而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则使家庭养老的功能受到削弱。因此,打破二元社会保障的局面,重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建立一种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紧迫的。
(一)农民承担的风险不断上升必然要求建立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
建国后之所以会建立起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农民有土地作为保障,土地可以为它们的生活提供安全,而城市居民则没有。但是,随着集体经济的瓦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地弱化,土地已经不足以为在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研究显示,近年来,农民直接从土地上获得的净收入不断下降,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亏本。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鸡肋”,因此,不少的农民“弃地不耕”,土地不再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因此也难以发挥其收入保障功能了。
(二)赋予农民一种公民身份,把公民权利扩展到农民身上,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价值要求。
如果说农民承担的风险不断上升要求“必须”建立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的话,那么,把公民权利扩展到农民身上,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则是一件“应该的”或者是“应当”的事。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的保障水平上应该同等,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普遍的价值追求,毕竟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宪法上都被认定为是中国的公民,他们理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保障,它是社会走向公平的重要机制!社会保障从产生发展到现在,他的基本宗旨是创造、维护社会公平,缩小社会不公平,而中国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却是在破坏着社会公平,扩大着社会公平。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非但没有成为急迫解决的问题,反而成为了一种“坚实”的借口,说什么城乡差别太大,不能建立整合的乃至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基于公民权以及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和国际惯例,改变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格局,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衔接,显然是必要的。
三、目前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些障碍
(一)在利益集团的博弈中,亿万农民以及支持者处于下风
由于我们长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我们的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是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却不高。亿万农民缺乏实质的公民权,这使得他们被排斥在中国的主流政治之外,因此,他们也就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必然涉及到国民财富的再分配,受益的一方会支持,而受损的一方则会反对。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肯定会支持,但是所遇到的反对也不少,并且这些反对的利益集团占据着社会的大部分资源,在政治领域有着自己的代言人,因此,由于这些利益集团的反对,推行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困难重重。现在摆在广大农民以及支持建立城乡整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人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提高自己对社会政策的影响力,在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占据一个有力位置。
(二)政府在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推动力明显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政府的实际推动。这种支持和推动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改革和完善的基本动力。但是,由于在现如今的政治框架里,农民及其支持者很少有自己的代言人,这导致政府的决策者在推动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制度时投入不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居民从正式制度中得到的保障待遇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国家和政府未能像对城市那样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速度缓慢的最基本原因。
(三)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约束了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
2000多年,中国人对土地的保障功能一直有一个很高的估计,尤其是在传统社会,土地被认为是生活的“命根子”。目前占主流地位的价值观念认为,在一定时期内,土地收入尚能满足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和应对一定的生存风险,所以,相对于没有土地的城市居民而言,在现阶段提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就没有那么必要和迫切了。正是由于这一认识的存在,同时由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障碍使政府无暇他顾,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和改革严重滞后。
四、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4、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改变了老农保的单一的个人账户的模式。如“东莞模式”中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模式”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或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适当增发养老金,以及给参保死亡人员家族计发丧葬补助费。
5、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子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也可以说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在苏州实施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步骤上,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即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三)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评价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策效益。从社会效益来看,解决了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更大程度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器”的调节作用。从经济效益看,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利于缩小和缓解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的趋势。如苏州市,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快速推进的2003、2004两年,也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两年,2001年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为%,2002年增幅为6%,2003年为%,2004年为%。据估算,全市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老人基本养老补贴这两项制度就使农民人均增收达300元,拉动了农民人均纯收入近5个百分点。农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刺激了消费市场,从而也推动生产增长。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无疑对加快人口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具有十分明显的政策效应,因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原有“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它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而它是代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四)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对我国农村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因而它一定程度上具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模式又面临新问题的考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的依据不足。目前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依据还是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而这个方案已明显落伍了,由于没有关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二是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目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于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没有国家和省一级财政的支持,其今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对养老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基金运营的困境,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成问题。目前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及存在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都困难。增值更是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胜任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弊端。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得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和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体制上存在政事不分的弊端,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同时,县级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于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五是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尽管确定了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通过与企业的讨价还价。因此,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风险
国务院在2009年9月1日正式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这一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农村保障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农保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进农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但这个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面临许多风险和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对新农保当前所面临的内外风险进行识别和规避,真正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1]
一、新农保制度实行的现状
(1)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农民参与现状。据统计,自2009年新农保正式投入实施以来,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都有意愿参加新农保[2]。但由于农村居民的参保自愿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家庭状况、个人特征、周围环境等,另外存在个体和区域的差异,农村居民所理想的养老保险模式与现行的新农保制度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因此农村居民实际参加新农保的数量并不算多。通过相关调查发现,文化水平较高、劳动能力较强、家庭收入较好的的家庭更愿意参加新农保。而政府及相关媒体宣传力度的大小也关乎着农村居民的参保率的高低。在一些宣传力度相对大的农村地区,可以发现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更高,整体的参保率也有所提高。(2)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现状。新农保的基金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基金的筹集和运营这两个方面的工作[3]。首先在基金筹集方面,新农保和老农保存在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新农保的基金来源主要是三部分: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标准按高低分为五个档次,最高每年500元,最低每年100元,但各地区也可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增减缴费档次。其次在基金运营方面,参照各地的实际经验主要有两种形式:银行存款和股买国债。但由于当前我国银行利率整体呈走低趋势,投资渠道单一化,这也就增加了基金的增、保值风险。
二、新农保制度面临的风险
(1)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一般而言,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将决定该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较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高的人均收入是该区域可以顺利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障,使该区域具有较高的养老保障水平。但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区域上的不均衡,已经形成了自东向西逐步递减的梯度发展格局,同时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明显高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通过相关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区域,第一产业从业者的构成比例就越低,开展新农保工作就越顺利;相反,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区域,第一产业从业者的比例就相对越高,开展新农保工作越困难。因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保的顺利实施[4]。(2)城镇化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城镇化进一步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流动。但由于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城市中的农村人口并不能像城市人一样马上获得城镇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他们既非传统意义的农民,也非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因此,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方面加剧了养老负担,使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例增加,另一方面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城镇化和新农保的发展都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只有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才能更有效地衔接养老保险制度。(3)农民参保意愿不稳定。实施的新农保依旧贯彻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原则,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无法长期维持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仅仅注重眼前利益,而实施的新农保特征是实施周期短,收益的持续时间久,但政府的宣传工作没有跟上,这也导致了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很多农民不选择新农保。
三、规避新农保制度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政府及媒体的宣传力度。由于受传统封建文化深根蒂固的影响,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依据存有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的思维模式。因此各地政府和相关媒体应该首先从农民的思想意识入手,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使他们破除旧的思想,逐步接受先进的政策方针。宣传的出发点应围绕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每户农民家庭实际状况为其选择适合他们自身的缴费档次,给出农民实际的缴费建议。另外,相关部门也可以制定一些宣传册、海报、板报等多渠道对新农保进行宣传解读,真正使农民了解新农保。(2)加快新农保立法,完善监督机制。只有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保证新农保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各地区应建立并健全新农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农村养老保险法》,以便跟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农民在缴纳社保时有法可依,真正可以对养老问题放心、安心。其次,健全并完善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提高群众的监督意识。政府应积极拓展多方位的监督渠道,制定完善的监督办法,真正使新农保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3)多方面拓宽基金的运营渠道。由于基金运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影响,而政府补贴跟不上就会影响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状态。但目前而言,我国的现行基金的运营状况依旧遵循“老农保”的经营管理模式。为了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当前任务是尽快转变基金由政府运营的传统模式,开放市场,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真正实现基金的市场运营。
参考文献:
[1]赵殿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08(32):1318.
[2]周博文,王超,宋士强。预防惩治腐败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5(04).
[3]仇保兴。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M].中国城市出版社,2012:50-51.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四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亿,占总人口的%,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比城镇的比率高出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1,1978年为∶1,到了1994年就达到∶1,2001进一步上升到∶1,2004年则为∶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人下降到1994年的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人减少到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与%。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41%之间,平均为%。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资讯,2006(17):229.
[2]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脑库快参,2005(36):1-6.
[3]刘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金融投资,2006(10):51-52.
[4]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5):18-21.
[6]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