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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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说明【第一篇】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说明
篇1:境外汇款方法
境外汇款方法
中国银行手续最为简单,只需提供必要信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费用 相对较高;中国农业银行需要填写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但费
用相对较低。下面,以农业银行为例,介绍填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姓名
购汇币种及金额的大写和小写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境外汇款申请书:
汇款币种及金额金额大写购汇金额
账号(个人购汇所用的银行卡卡号)汇款人名称及地址
中国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名称为 SWIFT CODE: XXXX 收款人名称及地址
名称 ACCOUNTS , ROTUING 汇款附言
一般填稿号 剩余内容由银行客服人员填写。
篇2:工商银行网上境外汇款说明汇款流程网上购汇
工商银行网上境外汇款说明汇款流程网上购汇
汇款流程网上购汇——网上汇款——确认费用——汇款成功一般半小时内扣款成功1在工行柜台申请“网上银行”获取“U盾”后请银行大堂经理设制网上“用户名”“密码”按网页流程安装“个人网上银行控件”和“证书驱动程序”2登陆网上银行后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陆”3登陆网上银行后点击“个人外汇业务”----“小额购汇”4填写“申请表”后“购汇成功”5.点击“跨国理财”——“转帐汇款”——“跨境汇款”填写汇款表注意以下为样本各交易商收款信息不同6.确认“境外汇款申请书”输入“工行U盾密码”7.确定汇款费用与柜台汇款费用相同对方银行还将扣出部份手续费以到帐金额为准8.确认汇款成功并保存“电子回单”
篇3: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指南
境外汇款申请书【第二篇】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说明【第三篇】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报说明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报说明
(1)境外汇款申请书:凡采用电汇、票汇或信汇方式对境外付款的机构或个人(统称“汇款人”),须逐笔填写此申请书。
(2)日期:指汇款人填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3)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此栏由银行填写)。
(4)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5)收电行/付款行:(此栏由银行填写)
(6)汇款币种及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
(7)现汇金额: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直接从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的金额,汇款人将从银行购买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后对境外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现汇金额。汇款人以外币现钞方式对境外支付的金额作为现汇金额。
(8)购汇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向银行购买外汇直接对境外支付的金额。
(9)其他金额:指汇款人除购汇和现汇以外对境外支付的金额。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以及记账贸易项下交易等的金额。
(10)账号:指银行对境外付款时扣款的账号,包括人民币账号、现汇账号、现钞账号、保证金账号、银行卡号。如从多个同类账户扣款,填写金额大的扣款账号。
(11)汇款人名称及地址:对公项下指汇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及地址;对私项下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及住址★★。
(12)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13)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14)中国居民个人/中国非居民个人: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对中国居民/中国非居民的定义进行选择。(15)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名称及地址:为中转银行的名称,所在国家、城市及其在清算系统中的识别代码。
(1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所在国家、城市及其在清算系统中的识别代码。
(17)收款人开户银行在其代理行的账号:为收款银行在其中转行的账号。
(18)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指收款人全称及其所在国家、城市。
(19)汇款附言:由汇款人填写所汇款项的必要说明,可用英文填写且不超过140字符(受SWIFT系统限制)。(20)国内外费用承担:指由汇款人确定办理对境外汇款时发生的国内外费用由何方承担,并在所选项前的□中打√。(21)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境外汇款的实际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22)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支出)”填写。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付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23)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对境外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汇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24)交易附言:应对本笔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付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
(25)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指外汇局签发的,银行凭以对外付款的各种批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号。
(26)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指由海关颁发给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代码。
(27)报关单号:指海关报关单上的编码,应与海关报关数据库中提示的编码一致。若有多张关单,表格不够填写,可附附页。
(28)最迟装运日期:指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境外工程物资和转口贸易项下的支付中最迟转运日期应为收汇日期。
境外汇款申请书【第四篇】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协议、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