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推选【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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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工作计划【第一篇】
关键字居家养老;适老化;住宅
1、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状况
我国养老地产发展思路
我国目前处于人口红利逐渐消退,老龄化日趋严重的阶段,表现为老龄人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点。发展养老地产成为巨大的社会需求,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意义。通过借鉴国外养老地产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政府提出 “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照顾养老,3%的老人入驻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由此看出,居家养老是解决当前养老问题的重要模式。
居家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养老地产正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居家养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普通住宅适老化程度低,其户型设计、采光通风、室内外环境设计不符合老年人的居住、行动需求;二是社区养老服务滞后,其基础设施如医务室、图书室、洗衣房、健身房、计算机室、紧急呼叫系统缺乏、服务组织功能单一,职能不完善、服务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普遍不高。
2、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重点
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重点:适老化住宅建设
发展适老化住宅的必要性
相比我国,发达国家一般要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在解决养老问题方面经历了摸索和变革。大多数发达国家经历了从“医院养老”,到“设施养老”再到“住宅养老”的转变过程,经历了从对老年人居住住宅的设计改造到要求所有居住建筑都进行适老化设计的普适化过程[1]。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居家养老模式面临的问题得出当前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重点是进行适老化住宅建设。
发展适老化住宅是解决老龄化问题一个有效的方法。适老化住宅是从全寿命的角度考虑的,具通用性和前瞻性。在设计和建设时,提前把老年人的需要考虑进去,将住宅设置成可改造与升级的模式,以供年老时也可使用。这种住宅能满足普通人一生各个阶段的需求。
发展适老化住宅的原则
发展适老化住宅应当遵循政策引导、系统规划、以增带存、市场推动原则。
政策引导,即发展适老化住宅,需要政策的引导。适老化住宅建设前期投入资金较大,回报周期长,投资主体获得的利润较少,一般不愿进行尝试。政府应出台推广适老化住宅建设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培育适老化住宅建设市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保证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鼓励以多种方式发展适老化住宅。针对新建适老化住宅,在前期,政府保障适老化住宅的土地供应,在建设期,给予一定财政拨款与补贴,在运营管理期进行税收优惠与减免。针对旧有建筑的适老化改造,制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
系统规划,即发展适老化住宅,需要系统规划。通过分析我国老龄化社会实际情况,将住宅适老化建设逐步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首先,制定我国适老化住宅的短期发展目标,确定建设比例和建设速度,有计划的新建,并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普通住宅进行及时地改造,以满足现阶段居家养老需要。其次,再根据我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状况,对未来前景和趋势进行预测,制定长期发展目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逐步实现适老化住宅普适化。
以增带存,即发展适老化住宅可以从两个方面推进,增量建设,存量改造。一方面,未来一段时间,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比例增加,老年人住宅市场隐含着巨大刚需。但是,建设大量的专门的养老住宅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也不符合我国老年人传统观念。而在新建房屋时,考虑老年人的特点,进行预留性设计,在未来需要时对住宅进行升级,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由此,选择适老化住宅,长远来看,避免了老年时搬迁以及入住老年住宅时所花费用,有利于成本节约;另一方面,对现有房屋进行适老化改造是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我国无法在短时间内建设适合老年人的居住建筑,对旧有建筑进行改造可以解决一部分老年人的居住需求。
市场推动,发展适老化住宅在初期阶段可以采取政企合作方式,以政府主导,企业为辅的操作模式。起步时,可通过首先开展试点工作,研发适老化住宅技术通过示范工程逐步推广。待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积累了一定经验,政府逐渐退出,适老化住宅建设完全进入到市场运行机制中,最终形成适老化住宅产业化。
适老化住宅建设要点
一 多渠道筹集资金。
解决适老化住宅资金的方式有多种。其一,建立适老化住宅的专项存款,除去政府财政拨款外,接受社会捐赠。其二,可以发行老龄产业的股票和债券,。其三,利用金融和保险的作用筹集资金。其四,充分利用和吸引社会资本。呼吁社会各阶层都来关心和重视适老化住宅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开发商来投资兴建和管理适老化住宅。
二 统一设计标准。
在日本,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设计标准。这项标准具有强制性,即在新建房屋时必须遵循规定,进行适老化住宅设计,为将来的居家养老做准备。通过统一标准可以达到住宅部品标准化、通用化,利于适老化住宅的建设和推广。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利用日本的经验,制定统一标准,可以少走弯路。
三 应用适老化住宅集成技术。
在进行适老化住宅建设时,可采用CSI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CSI住宅具有良好的可更新性和改造性。其核心特点包括支撑体部分与填充体基本分离、卫生间实现同层排水和干式架空、部品模数化与集成化、套内接口标准化、室内布局具有部分可变更性等[2]。适老化住宅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可采用智构系统,利用云端数据服务器,组成数字生产服务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在平台中的建筑工业化构件及部件标识均采用二维码和 RFID 码双重管理模式[3]。
3、结论
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从我国国情出发,确立了以居家养老模式为主的养老模式。适老化住宅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对实现居家养老具有现实意义。社会各方面要提高对建设适老化住宅的重要性认识,尤其是在适老化住宅建设的起始阶段,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采取措施推动适老化住宅的开发与建设。
参考文献:
[1]周燕珉,王富青。“居家养老为主”模式下的老年住宅设计[J]. 现代城市研究,2011 (10)
居家养老工作计划【第二篇】
[关键词]杭州地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现状;对策探究;探索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8-0067-02
1 杭州地区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现状及分析
杭州地区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情况与全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情况基本一致 杭州地区在浙江省乃至于长三角地区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情况中处于“领先”地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年初,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占总人口一成左右,而六十五岁以上则占总人口不到一成。由相关数据不难推断:老年人口很可能在2015年左右达到总人口数的一成半——由此可见,杭州地区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情况与全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情况基本一致,即“未富先老”情况已经显现。
如此情况的产生和发展,此情况必将引发众多有目共睹的社会问题,如家庭规模和家庭应有的养老资源以及其供养能力同步减小等。具体表现为“421”和“821”结构家庭(夫妻二人上各有父母甚至祖父母,下有后代)数量增长,由此形成赡养比例失调的情况,以及经济负担、工作地点差异等一系列以“空巢”家庭为代表的一系列难以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也接踵而至。
杭州地区现有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情况及其模式剖析
根据省市乃至国家一系列会议和文件中关于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的精神,杭州地区结合自身情况,以城乡不同特点为基础,力求形成层次、形式、规模同步多元化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努力建设分布均衡、覆盖面广泛的街道(村镇)级别基层养老机构(现已完成40%左右),同时尽可能以高级行政机构设立指挥中心的方式代替集中养老机构的传统做法,以此力争达到依托社区服务体系,令绝大多数老人实现居家养老的目标(现仅处于设计和初步实施阶段)。与此同时,一方面通过加强各个层面上的人员培训以加强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后备力量;另一方面力争将市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和街道(村镇)级基层养老机构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模式加以推广和普及,并力求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与市政假设等一系列政府举措“挂钩”,形成完善的全社会养老网络,但目前仅限于设计和理论研究阶段。
由此可见,尽管杭州地区作为中国大陆的富庶地区,已经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率先完成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的基本覆盖,然而在养老需求方面,目前工作却仅限于“空巢”、“三无”、“五保”等“著名问题”老人的一些养老需求,且集中在低层次角度上,与国家和社会要求的老年人养、医、教、学、乐诸方面措施相结合的老年宜居环境的建设要求和目标却有着较大距离。
外省市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方面成功例子对杭州地区的启示 据上文所述,中国大陆人口老龄化趋势所展现出来的“未富先老”状况,决定了整个国家范围内都应采取广泛利用社会资金补充政府投入的方式来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在此指导思想之下,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给杭州地区的启示共有四个方面:
其一,将本地区自身特点与国内外先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理念相结合。在国际视野上融入本土化运作,形成小单位之内型的养老服务综合体,以“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形式,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分散在各个基层单位之中。
其二,通过一系列公益事业的兴办来带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先从小的公益项目入手,进行整体规划预案之后,用“先皮毛后内脏,先内脏后大脑”的顺序来逐步形成体系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
其三,在人文关怀的背景下完善设计,力求精细。将整个城市中与老年宜居环境有关的各个角度城市空间的业态在整体规划下组合为一种能够彼此之间相互为对方价值链条中的一环的“互利互助”关系,并以此将整个城市中各个“部件”结合起来,形成功能覆盖面大、效率突出的综合体。以老年人在活动空间方面的特别需求为抓手,逐步扩展到物质到精神一系列细节的实施,对其进行科学设计,在其间力求体现人文关怀。
其四,将老年人“分门别类”,依据本区域内“门类”特点设计服务。将老年人分作健康、半失能、失智、失能等“门类”,按照本区内调查结果,做到对本区域内人数最多的类型老人重点考虑,人数最少的老人“个性”照顾,并兼顾其他老人的情况,以形成全方位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与配套服务体系。
2 杭州地区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杭州地区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杭州地区在先前(一般指改革开放前)的一系列建设举措并未考虑到人口老龄化问题,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这一“突如其来”的问题又在很长时间内认识与关注同步存在滞后现象,以至于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显得“难有抓手,无所适从”。第二,杭州地区一系列党委、政府机关对本应大力宣传和落实的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一段时间内有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的敷衍了事情况,致使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呈现半停滞状态。第三,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贯彻实行过程中,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准良莠不齐,一些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推广与学习交流同步不到位,导致整体发展和共同提高都受到限制。第四,虽然各种措施和相应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应运而生,但大多处于“各自为战”状况,未形成系统化模式,更难提开产业链和品牌。致使数量和质量均难以满足需求。
根据现状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第一,市县级政府部门加强整体上的组织领导,敦促下属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计划和实施上升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这一高度,从而对社会各部门(不仅行政部门)的关注度起到一个本质上的提升作用。未达到这一目的,党委、政府部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列为杭州地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将实践工作中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在第一时间消灭,建立健全以政府和党委作为主导,委托主抓部门作为协调,各个参与部门尽责,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全民热切关心的工作格局。第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形成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的、活的工作体系。深入贯彻“投资者最终受益”的工作理念,从而建立健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并且从土地、税收、资金等方向予以政策的倾斜,从而吸引国内外各个方面的资金,形成“上有国家政府公办,中有民间组织私办,下有保险公司参办”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格局,从各个角度推进杭州地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三,利用一切办法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此方面,各级党政机关应充分学习、宣传、落实各级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和精神。尤其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服务项目立项等工作环节予以优先对待,甚至可以通过划拨方式落实。同时对一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税费予以相应的减免,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其中项目运营中产生的一系列资费甚至予以优惠,对“空巢”、“三无”、“五保”等老人应有的各方面由政府资金补助及时落到实处。对社会组织自办的一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提供补助费及运营补贴等可以做到的一些倾斜政策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新闻界也应加大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及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的宣传力度,从各个角度来引领积极的社会舆论,创设相应良好氛围。第四,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过程中有一个整体且持久的规划并按照步骤实施。应责成城建部门严格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在整体的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中融入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将两者在统一的规划中实现同步实施。通过科学选址,形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开发。将各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予以综合考虑,尽最大可能为老年人提供应有的便利。第五,在精细化设计的基础上,力求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应充分贯彻设计理念中“以人为本”这一中心思想,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的规模、面积、位置、设施等因素加以充分和科学的考虑,力求其科学合理。比如其中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老年人应享受的娱乐场所等,甚至可以细化到日托室、配餐室、医务室、阅览室、乒乓球室、书画室、健身室、歌舞室、工作室等具体功能科室均应在位置、环境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设置,即尽可能使得功能不妄求齐全而力求配套,软硬件力求达标的同时兼顾实用性。在旧式住宅区改造时,尤其要注重到老年宜居环境的许多值得关注的细节情况。例如在房间的户型设计中,有必要考虑到对老年人在各空间内视线的广阔和声音的通畅性能达到有效沟通等;卧室空间的面积和老年人分床而睡的习惯是否相结合;乃至于一些诸如开关、插座等用具的高度是否能够和老年人的平均身高相符合;以及诸如安全报警、医疗保证等装置是否齐全且适用等。通过对每个细节进行精细化设计,形成令人(不仅是老年人)安心、安全的老年宜居环境。
参考文献:
[1]曹文明,韩玉芳。城镇老年宜居环境研究初探[J].东方论坛,2010(4).
[2]王凤鸣。我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宜居社区开发策略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居家养老工作计划【第三篇】
荷兰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管在现在,还是在未来,保障人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享有体面的生活。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包括基本国家养老金(AOW)和遗属养老金(ANW)两种形式。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又称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金条款,又称个人储蓄计划。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一支柱
基本国家养老金计划最早由1957年1月1日《一般养老金法案》(General Old Age Pensions Act)创立,并在荷兰国内全面实施。这是一种建立在缴费基础之上的,介于纯国家福利性质和商业性质之间的强制性保险计划。这一计划最鲜明的特点在于,缴费与个人收入相挂钩,而养老金固定统一,为法定最低工资的70%。这体现了基本福利人人平等享有的设计理念。
从参保人来看,所有年龄处于15~65岁之间、合法居住在荷兰的居民,以及那些不居住在荷兰,但在荷兰工作,并向荷兰政府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均自动纳入到该保险计划。这赋予了此计划具有广覆盖、普惠性的特点。从保障金额上来看,养老金是否足额发放,取决于在荷兰居住或进行工作缴税的参保年限。参保年限每增加1年,基本国家养老金权利累积2%。这意味着,只有参保50年,才能在退休时获得足额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这一设计,显然侧重于从经济激励的角度,提高就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社会人员参与就业,从而减少社会失业率。这也许是荷兰罢工率在西欧较低的原因之一。对于那些拿不到足额基本国家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划还制定了补救办法。他们可以通过作为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社会保险银行(SVB)获得补充性国家援助。
在养老金发放上,针对退休人员不同的生活情况,确立有差别的基本养老金保障细则,力求保障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准在同一个层次上,真正做到代内公平。例如,对单亲家长、单身者、已婚人士(包括登记配偶和同居者,2人均满65岁或以上)每人分别实施大约法定最低工资的90%、70%、50%的标准。2013年的养老金标准分别为、、欧元,外加金额不等的度假金。这意味着,这一养老金计划在兼顾一般性和原则性的同时,还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现收现付制,规定法定征收限度为工薪阶层工资税的%。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从1996年起,荷兰财政每年拨出一笔款项用作养老补贴储备,并成立政府养老补贴基金会,进行有效管理。
从整体上来讲,2013年以前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计划变动不大。这表明,荷兰在养老金政策设计、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迫于老龄化速度加快和男女平均寿命延长所带来的财政缺口压力趋紧,荷兰于2012年7月作出了一项历史性决定,即从2013年开始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将于2019年提高至66岁,于2023年进一步提升至67岁。这也适用于荷兰养老金制度的其他支柱。同时,有步骤地紧缩养老金缺口,并规定了最终期限。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二、三支柱
早在1952年荷兰颁发的《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Pension and Savings Funds Act),就对养老金制度的第二和第三支柱进行了规定。这一法案实施55年之后,才被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养老金法案》(Pension Act)所取代。其中,第二支柱,也就是职业养老金,是荷兰养老金制度中最大的支柱,主要特点是半强制参与、共担集体风险和养老金价值转移系统。
职业养老金计划覆盖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私部门的员工。集体协议的存在确保了荷兰95%以上的就业人口参与了准强制性职业保险。在保障金额上,与基本国家养老金相似。员工缴费参保每增加1年,在离职前薪水退休金计划(Final pay scheme)中,职业养老金权利累计最高为2%;在职业生涯平均工资计划(Career-averagescheme)中,职业养老金权利累计最高为2%~%。在缴费模式上,雇主以养老保险名义直接从投保人工资收入中扣除,转入个人名下的退休金账户。一般说来,雇主也乐意按照一定的比例帮助员工缴纳保费,因为在一定额度内扣除的保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在资金运营上,绝大部分职业养老金计划通过养老基金进行运作管理。2008年年底,荷兰养老金系统包括651个养老基金,大约覆盖了600万荷兰就业者。在职业养老金给付上,大部分员工选择收益确定型的DB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员工养老金收益固定,市场风险由养老金提供者承担。2008年,有87%的参保人选择职业生涯平均工资计划,1%的人选择了离职前薪水退休金计划,还有5%的人选择缴费确定型的DC模式。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未来的职业养老金实际上都是由雇主提供的薪酬福利累计递延给员工,从而在资金筹集上表现为积累制的特点。在荷兰职业养老金计划中,所有员工每年缴纳的款项之和占总收入的比重是固定的,约为16%。但就个人而言,未来职业养老金保障数量与当前的个人缴费款项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仅与缴款年限相关。这还是侧重从公平的角度,设计养老金制度保障的最大支柱。
目前,在荷兰,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保障金额之和通常为退休人员离职前薪水的70%。这大体上能够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并使其维持一个较高或者说至少不低的生活水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第四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工作,探讨居家养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使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更加贴近广大老人的需要,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为社区老年人提供5项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
2、扩大志愿者队伍,与社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结成帮扶对子,提供无偿志愿服务。
二、建设标准
1、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实现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尽可能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
2、壮大工作队伍。工作队伍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可从社区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服务队伍包括:①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助老服务员应争取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②志愿者服务队伍(包括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服务队伍、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等);③专业服务队伍,由社区中具备家政、水电维修、医疗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
3、制定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专(兼)职助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应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服务内容
1、联系民政局为孤寡老人、重病老人、残疾人安装呼叫器。
3、生活照料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打扫卫生、做饭菜、洗衣物、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一般家政服务。
4、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测血压、量体温等)、陪同看病、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5、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服务;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
6、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聊天谈心、心理咨询,有苦闷矛盾时进行劝解等服务。
7、法律维权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财产、赡养、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
8、其它方面的服务。主要是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它各类服务。
四、实施步骤
1、成立组织机构
站长:段俊刚
副站长:张太虎杨芳
成员: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管理员:蒋宁
社区助老服务员:杜淑芳王慧芳张忠明
2、组织对辖区老年人状况摸底并进行详细分类建档
①掌握困难老人、空巢老人、病残老人、高龄老人,以及无偿(指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有偿(主要指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对象)、志愿(主要指志愿者帮扶对象)服务的老年人情况,并建立花名册。
②建立老年人服务需求档案。
3、制定相关制度及服务流程,提供菜单式服务
基本制度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职责、社区专职助老服务员职责、服务站工作人员制度、服务员岗位职责、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流程等
4、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
有专门的场所,包括服务站办公室(配备桌椅、电话、电脑、档案柜(箱)等办公设备)、室内外老年活动场所(配置电视、书报、文体器材等)等。
5、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进行详细摸底,组建各类服务队伍
重点有两类:一支是专业助老服务队伍。社区利用辖区资源,以有偿或低偿服务为主,为重点困难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另一支是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队伍,主要是由社区党团员、社区工作人员、老年人邻居、热心人士等组成,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通过帮扶、邻里守望等方式,为有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安全看护、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无偿服务。
6、签订服务协议。
在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寻找信誉好、服务有保障的家政、医疗、餐饮、超市等服务商,如:卫生服务站、物业、液化气站、家电维修中心、餐饮店、法律援助中心等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成为居家养老服务加盟商,实行挂牌服务,做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服务提供单位或提供者。
7、印制服务手册。
发放助老服务卡、爱心助老卡、爱心优惠卡、社区便民服务卡等,发放到老年人手上,加大宣传,真正实现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目的。
8、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联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9、做好服务活动登记,填写好《服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