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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精编毕业论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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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专业法语 法语-法学 复合型人才

作能力,能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如对外经贸、涉外立法、审判、公证,或在独资、合资企业、海关以及国际机构和组织任职。第二,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中法合作、跨院系跨学科培养全球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⑴法语专业:精简法文系本专业课程,增设专业法语、法国文化等知识型课程。突出语言的工具性效能,加强语言能力的培养。⑵法学专业:精选法学课程,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及国际法专业知识教学,扩充法语所涉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增设欧盟法及法国法律等相关课程。要求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法语应用能力,较为丰富的法国文化知识以及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国际法专业知识,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成为真正懂法律的法语高级复合型人才。第三,学制和学分要求。学制:双学士学位本科学制为四年。学分要求: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应修满:⑴法语专业144学分,其中公共基础必修课43学分,通识教育课10学分,专业基础必修课76学分,专业基础选修课10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⑵法学专业64学分,其中专业基础必修课59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第四,学位授予:文学学士及法学学士。第五,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法语:基础法语、中级法语、高级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写作、法国文化、专业法国、法汉互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第六,毕业生条件。毕业生除完成必要学分外,还必须通过法语、法学论文答辩,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才能获得双学士学位。

法律学毕业论文【第二篇】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马寅初教授(注:马寅初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马寅初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

此外,在与北京大学颇有渊源的燕京大学的学位论文库中,我们还发现了7篇与保险有关的学士学位论文,均出自燕京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它们是:1933年黄志民撰写的《欧美各国失业保险制与劳动交易所之概况》、1935年祝和的《吾国保险事业之发展》、1940年蔡纫芳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导师胡继瑗)、1941年张玉贞的《我国简易人寿保险之研究》(导师胡继瑗)、1945年渠川玲的《抗战时期成都市保险业》(导师唐炳亮)、1945年刘铭昌的《保险事业之损失赔偿与保费计算之研究》(导师唐炳亮)、1949年胡宗尧的《我国之保险业》(导师刘炽晶)。这些尘封已久但依然鲜活的文字,记录了当年大学生对保险问题的所学所思,令人感慨。

法律学毕业论文【第三篇】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法学院系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硕士6万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难上加难。要培养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意义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调研公司麦可思研究院了2007-2010年三年的15个失业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层次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法学教学模式、教学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特别是通过教学改革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提出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面向世界培养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们过去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仅限于理论和法条的死记硬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较差,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较差,思维方式单一,知识面狭窄等等。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的“全面人”[1]。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教学方法简言之,是用国际的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用其他专业的方法(经济分析、哲学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具体而言,不同课程的教学方法各有特点:英语等外语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多为技能训练,讲求准确、精确;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是让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思辨性、逻辑性;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特点是动手操作能力,关注起草合同、谈判、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同时,日常教学要关注司法考试,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法律理论素养、功底扎实。理论教学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学规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论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指导、推动作用。应当注重比较的方法,实践性、学科交叉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例如商法、刑法与实践的联系都十分紧密。应当倡导消除不同法律学科教学之间的壁垒,加强与教学经验的交叉研究。不能一味地将法学教学改革理解为案例教学法,也不应当唯司法考试的马首是瞻,尽管这两者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3]。这些年,不少人提倡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虽然案例教学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仍然应当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此外,由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时紧张,不大可能大量地进行案例讨论。应当注意分配教师讲授、案例教学、讨论、模拟法庭的比例,不宜一味强调案例教学法,它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法学课程。

法律学毕业论文【第四篇】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选择模拟案例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组织模拟审判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以上是笔者针对日常教学中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的总结,希望能将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环节中一种常态教学方式,注入法学本学专业的四年教学日程中,最终实现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前伸性”培养。

作者:李棠洁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

法律学毕业论文【第五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贾媛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桂林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9-0183-03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力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透视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m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1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

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色情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杜,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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