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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学毕业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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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学毕业论文【第一篇】

浅谈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

一、新型工业化时代呼唤法学教育模式创新

法学教育需以服务于社会发展为其导向,以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成果为更好的社会秩序体系提供智识支持。新型工业化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志性特征是信息技术在新一轮工业化中的关键作用,而人类社会信息底层结构的改变将引起法律、法律职业以及法学教育的转型。信息底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有多少法律,法律有多复杂,法律的改变有多频繁,以及什么人有责任和知识上的能力就法律提供意见[1]。

法学院应研究和规划法律行业和法学教育的远景,至少思考以下两方面问题。首先,新型工业化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学人才?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处于低迷状态,引发了法学教育界诸多思考,是不是我们法律相关职业的市场真的已经供大于求?还是我们培养的法学毕业生供不“应”求(此处“应”字作“回应”解,指我们向社会输出的法学毕业生难以回应社会发展对法律职业人能力的需求)。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有研究表明,目前世界各地的法学院都被批评,其录取的学生人数远远超过了法律职业所能录用的数量;研究者认为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于法学院是否招生过度,而在于这些教育机构是否真正教了应该教的东西,在于法学院是否能够让法律学生对未来的法律市场做足充分准备[2]。

在新型工业化社会,具备以下两方面素质和潜力的法学人才在未来就业环境中会具有较强竞争力:一方面,能够应对信息社会给传统法律行业领域带来的挑战,对新环境下的新问题具有较强的应变和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能够敏锐发现和及时把握新兴技术带来的机遇,使其为法律行业领域所要实现的核心价值(公正、平等、秩序、效率等)提供增量。据此,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清晰的法学思维之外,法学毕业生在以下方面的能力会被强调:第一,实践能力,并非仅仅是传统42意义上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是包含着迅速感知并融入既有法律职业的新变化以及新兴法律行业领域的能力。

第二,创新能力,主要来源于其跨领域的知识结构。第三,持续学习能力,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正在以几何倍数急速增长,并且经常体现为学科的交叉,高等教育给予我们的知识储备很可能在毕业短短几年后便不再满足社会生存需要。我们不停歇地成为新的菜鸟[3]。所以,未来社会评价人才的标准并不仅仅关注其已经具备的知识体量,而是更为关注其持续吸收知识乃至创造新知识的能力。

所以,在相当意义上,学习方法的讲授比知识本体的讲授更为重要。其次,培养上述人才需要法学教育在哪些方面进行改革?相关改革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观察。宏观层面包括拓宽专业口径和相关资源的结构性调整。前者,比如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尝试探索,而其法学院系也参与其中的大类招生和通识教育,又如通过学科融合助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等。后者则涉及解构并重新整合教育资源,继而重构法学人才培养框架,包括科研与教学资源共享、院系之间资源共享、高校与实务部门资源共享等。微观层面涉及法学院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授课方式等具体环节。近年来,国外法学教育界兴起的对信息时代法学教育的若干探讨便主要集中于微观层面的具体改革研究。

二、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基础与具体建构

1、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基础结合新型工业化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我们认为,新型工业化时代的法学教育在办学理念上至少应当呈现出三方面特点:第一,战略性。当前社会面临转型,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改革必须把握好战略大局,才能在转型的路口找对方向。具体来讲,便是需要紧密结合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主动服从国家和社会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战略需求,打造体现信息时代特征的新型、卓越法学教育模式,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科研与教学,致力于智库建设与法学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协同性。新型工业化时代的法学院应当生长于一个关注和强化协同创新的教育环境之中。这里,既包括与本校其他学科之间的资源协同,也包括与校外相关实务部门的资源协同。第三,务实性。法学院应注重学生实践素质的培养,社会转型时期的实践素质教育不止步于传统理解上有关专业实务技能的培养,而是除此之外至少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具备宽广的视野,了解发展中的社会对法律从业者有哪些需求,进而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而不是将关注点仍放在过去、倒行着走进未来;二是落实于扎实的行动,锻炼工作环境适应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近年来,北航法学院在推进教育改革过程中,始终秉持上述理念为指引。

战略性上,谋求“全球视野、长效发展”,逐步形成了“法学知识扎实、实践素质突出、瞩目于服务国家建设新型工业化法治战略需求”的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协同性上,充分融合北航现代科技教育战略优势,全面拓展“空天信融合、理工文综合、产学研结合”的学科发展生态,助力学校构建学科协同发展的世界一流大学;务实性上,“尚德务实、求真拓新”是北航数十年遵循的办学理念,“德才兼备、知行合一”是北航师生共同践行的校训。具体到人才培养目标上,北航法学院致力于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兼具工业和信息化知识背景、公益素质突出的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

具体体现为以下培养标准:第一,体现新型工业信息化法学教育特色,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了解领域前沿,具有交叉研究意识与能力;第二,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精神,公益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德才兼备;第三,专业基础扎实,思辨能力强,熟悉国情民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突出;第四,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参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2.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具体建构在新型工业化时代,“与科技融合的法律教育”[4]已经从特色发展逐渐成为主流发展。依托独特的理工学科资源和浓郁的高科技氛围,北航法学院探索建立“标准化的常规培养”与“定制化的特色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培养具备新型工业化背景的“法学与科技产业结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1)课程体系结构性调整和教学方法改革经过“长城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大教学改革,北航法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经历了结构性调整,目前的课程体系包括大一阶段的通识教育和书院制培养、大二阶段开设大多数核心专业课程、特色化选修课安排在大三大四高年级阶段。借助学校推进完全学分制的一体化改革平台,北航法学院与其他学院建立课程融合、课程互选机制。

体现科技与法律融合的课程分落于低年级通识课和高年级选修课之中,相关通识课程比如“法律与科技”“全球工业信息化法治思维”“航空航天概论”等,旨在拓展视野和思路,了解领域前沿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同时在高年级选修课中保持并增加空天信法学特色课程的比重,例如航空法、外层空间法、知识产权法与专利检索、信息法、科技证据、建设工程法等选修课程;此外,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航工业集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实务部门联合开展实践类课程。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必需的学分中,以下方面体现出新型工业化法学教育的指向:第一,学生需修满各类通识课共23学分。全校所有学院都可以开设通识课程,包括科技文明、社会科学、人文素养、经典研读四大板块,全校学生均可选择,其中有若干与自然科学、信息革命等内容相关的课程。第二,学生需修完高等数学3学分、计算机基础2学分,培养与科技特色融合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第三,跨专业课程至少修满2学分,比如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原理等。第四,数据库使用2学分,课程名称是“法律研究与法律写作”,列入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加以要求。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北航法学院近年来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教学信息化建设。具体教学实践包括课程中心、智慧教室等。

自2014年起,推行“全生命周期课程”管理模式,健全从课程申报、课程“上课”(满足开课条件,进入排课表)、课程评价到课程“下课”(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一整套管理实施方案。所有教师均需建设所教授课程的“课程中心”,课程全程在线化管理。二是在数据库之外,将教学软件平台引入实践类课程。例如法律实务综合模拟平台、法律诊所案件管理系统等,使学生通过软件平台上的电子案卷渐渐熟悉案件的电子化管理形态。国外若干法学院在课程中引入Hotdpcs等软件系统,其立意与此相似[5]。一两种软件的学习并不能够使学生掌握未来法律工作中所可能面对的所有技术软件,但教学操作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时代意识,感知法律行业正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发生重要转型,对未来工作环境有所准备,而且某些基本使用方法的通用性,使得学生未来在工作中能更快上手。

(2)协同多方资源,探索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北航法学院与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合作举办“网络安全高级人才班”,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双方共同制定培养方案,设置覆盖计算机网络与通信、公共与经济管理、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专业课程“网络安全高级人才班”体现了复合型人才培养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双轨并进的探索。空间法律与政策硕士项目的培训班由联合国附属空间科学与技术教育亚太区域中心(中国)、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主办,培训班以“空间技术应用与法律”为主题,培训内容涉及国际法与空间法、国际外层空间法44的基本框架与体系、国家空间立法、国家空间政策、外空软法、与遥感、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卫星通信有关的法律问题、空间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空间商业发射服务卫星中的法律问题及空间环境保护等。2015年开始,北航法学院与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毕业后学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网络信息安全。目前相关培养有序推进,学生不但需要研习法学课程,还需要前往计算机学院完成相关课程学习;

与此同时,学生深度参与“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中两院联合开展的课题研究活动,为空天信行业实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平台。终身学习的政策导向与新型工业化社会发展下知识迭代和交叉增长速度激增的特点相契合,北航法学院通过为用人单位量身打造“定制培养”,助力空天信特色人才培养。(3)智库建设与教学改革联动跨领域协同培养需以师资团队、交叉科研成果等资源为基础,北航法学院通过智库建设平台将上述基础资源加以整合,科研先导、反哺教学、服务社会。目前,北航法学院拥有三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和战略智库,亦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实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合培养创新型高端法学人才,共同建设中国司法建设高端智库、决策建议信息港。

以智库建设为依托,一方面,加强与校外相关实务部门的联合科研、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加强与本校计算机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学院、航天学院、飞行学院在课程、培养项目和师资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协同师资力量,建设跨学科交叉研究师资团队,聘任跨学科研究专家加盟本基地教学科研团队。联合科研成效通过课程、讲座、论坛(比如北航互联网法治论坛、北航建设工程法律与金融论坛等特色论坛)等多元载体具化到人才培养领域,学生深度融入课题研讨。在2015年教育部法硕评估中,分析北航法学院近年来毕业生就业去向结构,就业于航空、能源、工程、电信等国家战略行业法务领域的,占法硕就业总人数的41%,体现出本基地培养新型工业化时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色和优势,并获得校外评审专家认同。

三、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1、开放性的协同思路和战略规划布局早在2004年,我国便有法学教育专家指出,我们缺乏懂软件、懂网络、懂生物技术的法律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专家,更缺乏胜任法律全球化需要的人才;而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系和师资又相对偏少[6]。十多年之后的今天,状况并未从根本上获得改善,前文已表,法学就业率近年来持续走低,也许并不能够完全归咎于招生。伴随新型工业化社会发展脚步日益加快,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学校培养力度不足的矛盾愈发突显。信息技术不可阻挡地加速崛起,“信息处理变得越来越像是水、电一样的公共基础资源”[7],这一切使得法律人对若干问题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否则,可能我们是在把学生培养成二十世纪的法律职业人,而不是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职业人。我们认为伴随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到来,法学教育的出路在于“思变”,在于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通过师资协同、课程资源协同等方式解决培养力度不足的问题,通过加大实践课程比重、加强校内外实质化联合培养等方式使学生了解当前的社会发展对法律行业的改变和人才需求。

2、以智库建设增效人才培养环境高校的科研与科研机构的科研之间较大不同在于前者以服务教育、引领教学、反哺教学为其重要目标之一。

北航法学院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人才培养和学术科研的重要指针,致力于国家智库建设,且所建均为交叉学科综合性战略智库。智库建设使得跨领域师资协同、交叉科研引领下的研究型教学成为可能,智库部分研究成果通过多元渠道进入人才培养领域,使得基地培养的法律人才政治敏锐性强,视野开阔,紧跟前沿,并且更加注重知识的转化应用,智库建设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互动互生的协同发展路径日显成效。有研究者认为法学院有机会在信息时代承担起“知识中心”功能,具体方法是借鉴自然科学学科的实验室建设,有效地将科研、教学和实务融为一体,每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都既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也创造新的知识,同时培养学生[8]。

这一理念与北航法学院近年来开展的智库建设不谋而合。3.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类型元素交叉自获批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以来,北航法学院一直结合时代发展要求和自身发展特色,在培养模式创新上进行新的尝试。我们探索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类型关键词“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加以元素交叉,亦即“做乘法”的思路,衍生出更为体现北航特色且更具有战略性、竞争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类型,即新型工业化时代下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至少体现于两方面:一是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选择具有复合型元素的实务部门作为实践教学合作单位,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航工业集团法务部、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等;二是所建交叉学科综合性战略智库的教学研究团队中不但有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也有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复合+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主要体现于与国际相关组织合作开展复合型人才培养。4.信息化元素体现于教学内容和形式北航法学院在教学内容和形式上均注意结合时代发展,融合工业信息化元素。

日新月异的科技变革至少已经影响了法学教育四十年,早期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LEXIS数据库使用,随后不断有科技创新并应用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领域。曾经人们难以想象法律从业能力包括会使用计算机,也并不要求法学教育过程中把计算机作为教学工具,但现在已经难以想象法律从业者不会使用计算机。如果说,计算机只是法律人日常使用的一般工具,法律从业者的核心技能并未在实质上发生太大变化;那么,当前某些技术兴起所带来的新型工具(比如e-discovery,documentassembly,legalprojectmanagement,predictivecoding,AItools等)却预示着科技将开始实质性地影响法律人的从业类型、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进而对其在能力上提出了新要求。如果这些工具如预想那样在未来法律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院便有责任帮助学生做好胜任未来工作的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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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eithLanglais,andMycroftB(),88Chi.-,2013.

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第二篇】

《试析英格兰早期____在英格兰统一》

摘要:____在英格兰早期(历史上指诺曼征服前的英格兰)政治统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使南北英格兰的基督____统一以后,基督____推动着英格兰走向统一。本文介绍了英格兰的初期情况及惠特比宗教会议的召开从而分析基督____格兰初期统一中的作用。

关键词:英格兰;早期____;英格兰统一;惠特比会议

中图分类号:T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7-02

对于研究中世纪____与英格兰关系的国内论著可谓汗牛充栋,比如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此书主要内容为探讨如中世纪英国教会的发展;安长春的《基督____下的西欧》和陈曦文的《基督____世纪西欧社会》,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阐述了基督____族人的影响,但是对英格兰早期基督____却很少;邵政达在2015年5月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35卷第3期上发表的《中世纪英格兰教俗关系的变迁》,孟广林的专题研究论文《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____等等,这些文章主要论述了中世纪基督____格兰王权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早期基督____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对于初期英格兰统一的作用却甚少论述。英格兰早期的基督____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二世纪末至596年,为爱尔兰教会的自由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从597年至664年,为爱尔兰教会和基督____行发展与冲突的阶段。664年以后,罗马社会逐渐一统天下,从此英国加入了西方世界的基督____庭。因此笔者拟对早期基督____期英格兰统一中的作用进行论述,以期可以深化对早期基督____是惠特比会议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英格兰初期的情况

英国国土主体位于欧洲大陆西边的大不列颠岛上。东濒北海,西临大西洋,南与欧洲大陆的英吉利海峡和多佛尔海峡的一水之隔,其史前的发展自然不在欧陆发展的主线上。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它主要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以及爱尔兰北部和周围的众多小岛组成。由于英格兰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又是首都伦敦所在地,所以人们常常以“英格兰”来代表整个英国。而且,由于不列颠岛是联合王国的主体部分,所以“不列颠”除是英国的地理名称之外,又是英国的代称。爱尔兰的____是由威尔士人圣巴屈里克(Patrick)于5世纪初传过去的,随后在563年,爱尔兰教士柯伦巴(Columba)率领徒众,自乌尔斯特(UIster)把基督____苏格兰西部。他集战士、政客、隐士及传教士于一身,在离苏格兰西部不远的艾欧讷与僧侣爱丹(Aedan)一起创立了北英格兰基督____正发源地林第斯法恩(Lind is farne)修道院。

而在英国南部的罗马____,继承了残存的罗马纪律和中央集权的观念,继承了私有权及教阶制度,仪式繁琐,组织严密。另外,爱尔兰的修道院不受任何人管束,所谓修院生活,实际是在深山孤岛上许多隐士集合同居而已。修道院没有土地,土地仍是全部落的公共财产;没有教区制,主要只是云游四方的传教士,对于教士只有极小又很模糊的权力。而罗马的修道院却是一个小的中央集权王朝的缩影,修士丝毫没有自由而言,必须听命、安贫、守贞,修士的行为和思想有72条规定,如“不准发怒”、“不许贪吃贪睡”、要时刻想着“上帝都在监视着自己的言行”、“要愉快地接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这两派在复活节日期和教士剃发问题上存在争论,罗马当时实行的是5世纪时维克托里厄斯在教皇的授权下确定的阴历2月或3月的16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而爱尔兰基督____坚持三世纪时阿纳托里厄斯确定的14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当时的复活节用阴历推算是因为耶稣受难日就是犹太人的逾越节,而犹太人是用阴历的)而关于教士剃发的争议,罗马修士只把头顶剃光成圆形,据说这象征着耶稣受难时所戴的剃冠;而爱尔兰基督____要从头顶剃到两耳,前额留一道额发。虽然两派的分歧很多,但正如戚国淦先生所说“辩论的焦点表面上只是无关宗旨的复活节时间和削发式的争执,但实质却是在教派信奉上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奥古斯汀在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后就声称对全英基督____最高权威,但威尔士的教徒否认之,双方曾在塞文(severn)河口会晤,因各不相让而决裂。

二、惠特比宗教会议(Synod of Whitby)的召开

鉴于以上所说的爱尔兰____和罗马基督____端,为了解决两派之间的争议,664年诺森伯里亚奥斯威在惠特比召开了一次由两派代表参加的宗教会议,以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支配不列颠的基督____在会议上双方派出的辩论代表分别是威尔弗里德和科尔曼。威尔弗雷德是代替不谙盎格鲁-撒克逊语的多切斯特主教阿吉尔伯特上场。科尔曼认为爱尔兰基督____活节日期的正确性基于以下理由:复活节在(春分过后的第一个)朔望月的14日至20日间的传统是由《约翰福音》的作者圣约翰,以及圣阿纳托里乌斯和艾欧纳修道院的创立者圣柯伦巴遵循并肯定的。威尔弗里德对此进行一一的反驳,并提出:一、罗马的复活节日是普世遵循的;二、圣约翰遵从犹太人的做法已在尼西亚会议上被修正,圣阿纳托里乌斯实际上是支持罗马复活节日期计算法的;三、圣柯伦巴的做法受制于他的时代认识,而今的爱尔兰人不应以无知作为借口。会后,科尔曼和不愿改变传统的一部分爱尔兰修士离开林第斯凡回到了艾欧讷。奥斯威仍然委任了一名爱尔兰人图达(Tuda)做主教。图达来自南爱尔兰,遵守罗马复活节日期,削罗马冠冕式发式。他的出身很好的平衡了诺森伯里亚教会的新晋的罗马派和残存的爱尔兰派的势力。

爱尔兰北部最终接受狄欧尼计算表,在半个世纪后的716年,青年时代曾在爱尔兰求学的埃格伯特神父来到艾欧讷,劝服了该岛的修士们摒弃了旧历法,转而采用狄欧尼休计算表。这场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争论终以罗马派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罗马教会的胜利,一方面是由于圣彼得巨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罗马教会的高度集权性和贵族性已适应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政治需要,即他们可以把罗马教会的主教作为强大的政治力量来利用。 三、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后对英格兰的政治统一的作用

____不仅是信仰的团体,也是一种政治组织,在西欧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以后,基督____统的一更是为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创造了前提。在早期英格兰的统一中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____教义的传播改变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道德标准,削弱了他们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及复仇意识。处在部落阶段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对任何成员的攻击都被看成是对整个家族的攻击,整个家族都有复仇义务。与此同时,基督____播也为动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寄托,这也使他们渴望国家统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各种战争不仅引起社会动荡、居民伤亡和人们的四处漂泊,更可怕的是食品食品供应困难还伴随着人口流动出现了灾荒和流行病。许多人因此而丧生。祷告、巫术是绝望的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农民终年劳作,辛苦疲累,渴望忙中偷闲。因此他们皈依基督____为了寻找精神依靠,他们还可以休息。因为基督徒每七天能有一个礼拜日来放松一下过度劳累的筋骨。按照当时教会的规定,他们还可以在圣诞节、主显节之际歇息14日,在复活节到来时歇息14日,其它可以休息庆贺的节假日还有圣彼得纪念日、圣保罗纪念日、圣母升天日和万圣节。

(二)____鼓励国王颁布法令,随着基督____统一,成文法律随之出现,这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支持。伴随着基督____英格兰的是识文断字,国王也因此能修改并系统地阐述类似于文明世界法规的部落习惯法。肯特的艾特尔伯特根据罗马人的习惯法来制订了他的法律,艾特尔伯特法典以及七世纪后期肯特和韦塞克斯的法典都是本地传统和从大陆借鉴来的东西的混合物。另一方面国王为了取得僧侣的帮助,当然也愿意为他们提供特权,保护他们的权益。如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律规定,破坏教堂秩序的人要与破坏宫廷秩序的人受到同样的处罚。偷了教会的财产要赔偿12倍,偷主教的财产赔偿11倍,偷牧师的财产赔偿9倍,偷副主祭的财产赔偿6倍,偷执事的财产赔偿3倍。到七世纪末,世俗法律也开始有了明文规定,尤其是诸如“不准伤害基督舍身换来的生命”之类的条款,虽然是受了基督____响。教士们还将欧洲大陆所推行的一种较为方便的征税体制引入英格兰,即把土地按照肥沃程度及人口密度划分为叫做“hide”(海德)的税收单位,每个单位出纳一定数额的税款。这是一项很麻烦的工作,在当时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士们才能胜任。教士们也愿意承担这一工作,因为受益者不仅有国王,还有他们自己。结果教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其主教往往成为封建地主,尤其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其财富不亚于当时的任何的一位国王。由此可见,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之后不但促进了基督____部组织的完善同时也为国王治理国家提供了蓝本,进而推动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一。

(三)来自大陆的传教士的较为广阔的视野与胸怀给英格兰的国王们带来了新的国家理念。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之初,英格兰各地有许多国王,不少国王不过是弹丸之地。____为盎格鲁-撒克逊人引进了一种全新的体系,而首席大主教西奥多(Theodore of Tarsns)使这一体系在英国得以完成。出生于小亚细亚,受教于雅典的西奥多不仅是个出色的学者,也是一个彻底的严格纪律信奉者。他花了20年的精力,在英国建立了一个有秩序的教会组织。作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也是英国的首席主教,他将全英国划分为几个教区,每个王国设立一个主教区。这一步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它将英格兰看成一个整体,统一在一个教会之下。从教会的利益来考虑,教士们希望能生活在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里,因为只有强大的国家才能为他们提供各种保护与特权和可观的财产。所以,教士们总希望自己生活的王国疆土越大越好,其它王国的数目越少越好。这与那些雄心勃勃搞兼并统一的国王的想法一拍即合,这就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做好了准备。

(四)____奉行的和平、平等、公正、自由的理念通过基督____仪式和国王宣誓的誓词,构成了英格兰宪政制度的基础。梅特兰指出:“在诺曼征服之前的很长时间里,英国国王一直都要行加冕和涂圣油礼”①,但这种仪式并不被认为赋予了国王对于其臣民的统治有不可撤销的权力;国王会很轻易地被弃置一边,也没有主教反对说涂了圣油就不能被世俗的权力所罢黜;不过国王与其臣民间的关系仍得到了宗教的认可。另一方面,国王也需要宣誓,埃塞尔雷德国王的宣誓内容是:“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向王国境内的基督____宣誓,保证做到以下三件事:第一,保证我王国境内教会和所有教众享有真正的太平;第二,禁止对任何人(无论什么阶层)有暴力或不公正行为;第三,保证判决公正和仁慈的上帝将以他永远的仁德宽恕我们。”由此可见国王的地位是按照基督____平、公正的理念而确定的,这就为英格兰宪政奠定了基础,为政治上实现统一提供了宪政帮助。

四、小结

英格兰在经历动乱的“七国时代”后,一方面在抵御维京人入侵的漫长岁月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经过分化融合,另一方面国王自身不断利用统一的____来为政治统一服务,最后形成了以威塞克斯君王忏悔者爱德华为核心的统一的英格兰,从此真正意义上的英吉利民族在英格兰完全摆脱维京侵略后得以形成。虽然英格兰早期基督____展使教权阶层地位提高,给统一以后的英国带来了政治困扰;随着教会内部各种丑恶现象不断,也为以后的宗教改革埋下了伏笔;英格兰早期的基督____播深度和广度上也有限,大多局限于上层阶级。但英格兰早期的基督____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后的基督____格兰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它在政治统一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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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吕振中。新约·彼得前书2:13-17[M]。北京:燕京大学宗教学院出版,1946.

章程事迹【第三篇】

语法对策:总结入党个人表现陶渊明比喻句,事业单位文化建设闭幕词先进辞职信的答复问候语教案了教学辞职:策划书汉语拼音入党贬义词:孟浩然简讯朗诵写作指导留言,记事诗歌,好段测试题:举报信对联体积歇后语写法。

民法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第四篇】

《 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和合目的性要求行政执法具有裁量性,但是,实践中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情形,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从立法上来看,主要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严格控制裁量范围和裁量程序,以及制定严格的裁量基准。

关键词:自由裁量;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0-01

一、完善法律规定

(一)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为了避免立法、执法合一的局面,必须从立法角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尽可能地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从源头上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的产生。首先要完善立法,立法机关一方面对某些必须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适度地授予,另一方面对某些已从实践中表现出严重问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应通过修改法律,及时地取消或者限制。其次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等作出科学的规定。立法者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更为细致、严谨,在法律规范条文中应当尽量避免弹性化和模棱两可化的情况出现,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过于概括性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具体化、明细化。对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可以多赋予自由裁量权;对限定或者剥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增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则可以多以行致羁束的方式规定,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立法者还应当科学划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如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授权要适度,自由裁量权过窄,则行政主体不足以应对纷繁变化的现实社会;过宽,则给控制行政权带来很大难度,也使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大为增加。立法者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寻求一个相对适宜的“度”。做到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相适应,以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而不滥”和“控而不死”。①

(二)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在实践中,仅有实体法上的规定还不足以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地管制和约束,往往还需要通过制定具体化的操作程序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首先,可以规定回避原则,以实现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在其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存在与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执法者就应当主动回避。作为行政相对人,如果发现行政执法者存在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也可以申请回避,并应当具有一定的申诉权。其次,可以规定行政执法的时效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时效性在如今的快节奏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通过时效制度的控制,既可以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杜绝行政执法者故意迟延履行职责的情形。②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滞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而且,我国现行的程序制度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在许多方面更是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权力,而缺乏行政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不利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因此,我们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速度,尽快颁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程序,从方式、期限和步骤等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二、制定严格的行政裁量基准

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能仅仅依赖于立法,还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部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业绩的考核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我们之前提出的行政法律原则的强化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化尽管都可以提高规范行政中自由裁量权的力度,但仍不能收尽行政裁量的空间。立法留下的行政裁量空间,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有“第二次立法”的权力,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权力。如果“仅允许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为了一般性正义制定统一的裁量基准,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③可以说,既然立法机关无奈地留出了行政裁量空间,那么由更为专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来消解立法机关的这种无奈或许是一种较优的立法策略选择。

“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④如对商业贿赂罚款,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⑤,由于立法保留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在实务中相似个案的处理结果就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难以体现行政的公正原则,也很难实现个案正义。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进行等级的划分,收缩行政执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意义。可见,行政裁量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缩小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保留了个案处理过程中权衡各种因素的空间。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首先还是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将裁量基准严格限制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裁量基准不会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不会违反法定的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其内容上的客观、公平、公正,使最后采取的执法措施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并预设每一层次的裁量标准,同时赋予这个基准以拘束效力,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受到该基准的约束。由此才能缩小行政执法主体的裁量余地,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缩小相似个案的处理差异,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

注释:

①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

④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⑤参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条例》第9条。

参考文献:

[1]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第五篇】

浅析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现状与对策

随着高职院校毕业生人数的持续增长,他们面临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高职学生在就业、择业的过程中的纠纷时有发生。通过调研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较弱、社会阅历不足以及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等。从实际情况来看,保护好高职学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党的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环境”。我们高职院校应当为高职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法律方面的指导,使他们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这类问题,我们对高职院校的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了有关“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调查问卷,我们设计了若干问题。比如,对于进入单位工作后,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只有15%的学生知道;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劳动保护方面,只有43%的学生选择会写入协议内容;在问到如果遇到侵权问题,如何保护自己利益、向哪个部门投诉时,只有21%的同学知道;还有%的同学从来没有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通过前期的调研和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对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成因作了归纳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现实状况

通过分析,发现高职生对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没有很好的了解和掌握,由于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他们在实践中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就业中遇到的问题。

1、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准备不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模糊。通过了解发现非法学专业的高职生在校期间主要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所能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只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地学习。所以,不能汲取更多法律方的理论和精髓,学生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由于没有深入学习法的理论和精神实质,也就不能树立准确的法律观念。在调查问卷中,涉及到劳动就业中如何维权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这也说明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2、缺乏平等就业、择业意识,不能很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但是,在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岗位选择机会较少的现实背景,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遭受过歧视的有%。在择业、就业中出现的性别、院校、地域歧视的不平等现象时,很多毕业生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办法。

3、合同意识不足,导致维权时缺乏法律依据。据了解,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学生就业时需要签订一式三份就业协议。由于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多高职生不知道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同。一方面,在签订固定格式就业协议后,没有及时补充签订用工合同。实践中,现行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很多实际问题没有体现,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仅仅依据就业协议的内容,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另一方面,高职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很多学生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认真阅读,就轻易签名。如果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成因分析

1、高职生学习和掌握相关就业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据了解,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课程里,与法律知识有关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这门课程涉及到法律知识所占篇幅不到三分之一,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更是篇幅有限。从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得知,非法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学习的不够系统、掌握的不够充分。

2、就业指导课程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指导较少。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有求,各高职院校都成立了就业指导中心,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而在实际的指导过程中,更多涵盖的是简历的制作、就业技巧的指导等方面内容,缺乏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很多就业指导课仅仅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指导,没有贯穿于每个学年中。由于没有系统开设相关的课程,学生也没有机会全面的提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3、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学生不敢大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职生在应聘中不论是经济地位,还是信息掌握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学生又面临极大的竞争压力,他们为获得一份工作,往往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这就导致了高职学生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不敢去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高职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对策

1、全面拓宽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律意识的渠道。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需要全面的强化学生的法律教育。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要贯穿高职生就业中遇到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时,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律知识,比如,开展就业法律问题的专题讨论、典型案例的视频播放等。

另一方面,利用校园文化活动,有计划地安排就业法律方面的活动项目,也可以利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来强化对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另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网络、QQ、微信等各种传播媒体,向学生多角度宣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2、增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程。学校可以在每学期的选修课程中增设相关相应的法律课程,来对学生进行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课程,教学中可以安排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也可以到法院观摩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庭审活动,以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3、建立完善的就业法律指导。在高职生中开展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线法律指导。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法律知识;对就业中可能会遇到的诸如平等权、 知情权、 隐私权、 财产权等问题,可以采用多媒体课件、图片展和实际案例等多种指导方式,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法律指导。

4、建立完善的就业法律援助的网络体系。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各个学校都设立了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可以在该中心建立学生就业法律咨询中心,并建立相应的网站,在网站宣传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政策法规查询、求职心理素质培养、在线法律咨询、相关司法解释等平台,这样就能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更专业的远程法律指导和帮助。

维护高职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事关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高校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政府、高校等多方的一致努力。把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提升,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贯穿到系统法律课程学习,以及完善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等措施中,切实营造和谐的就业环境,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更高质量的大学生就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丽萍。高职生就业现状分析及对策,职业教育,2010,(11)。

[2]钟艳红。对当前高职生就业工作的几点思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3]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1)。

[4]刘婷。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及建议,中小企业理论与科技,2013,(22)。

[5]石素梅。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现状探析,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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