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例(推选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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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1
关键词 医事法学专业 培养定位 培养计划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医学院校开办了医事法学专业,还有些院校正在积极地做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医和法的结合形成了医学和法学交叉的新学科――医事法学专业,面对这样一个新的专业该如何建设是开办或即将开办该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
1 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定位
近年来,国内各高校都纷纷意识到复合型教育的重要性,逐步将复合型教育思想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之一,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教学改革。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开设正是符合了这种社会需求。
攻读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医事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学习了医学专门知识,经过四年的法学和医学知识相结合的培养教育,学生取得医事法学专业本科证书,综合素质能力有较大提高,形成了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成为既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又具有法学学位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了我国医学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了考研和就业的竞争力。
2 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课程
培养计划的制定
医学院校在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应该充分参考了目前国内各高校已经较为完善的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同时从医学院校医学现有的医学教学计划出发,结合医学生特点,明确了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对其进行医事法学理论的知识传授,增强其在掌握自身法学知识并结合所学医学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所以在具体的教学中坚持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讲述理论,在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形成具有鲜明医学院校特色的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医事法学专业的出现使得传统医学院校只有医学学科的局面被打破,使得人文社科学科和医学学科这样的自然科学有机结合,促进了学校学科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合理安排课程体系
(1)注重医事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保证专业学生在学习中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一般在大一大二为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课程安排应该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和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为主。
(2)课程安排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充分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凭借其特有的医学知识在解决医法结合问题时发挥其优势。这就要求课程体系安排必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保证学生读好书学好知识同时学会运用知识。
(3)在课程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医事法学课程。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该专业设置的最大特色。因此在课程体系安排上在大一、大二低年级打下牢固的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误诊学等医法结合的特色课程。
(4)在课程体系中保证充分的实习时间,使学生能在毕业前有机会实践和运用自己掌握的医事法学专门知识。因此在大四专门设置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安排,要充分保证实习时间和合理安排实习地点,使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学以致用。这样在其毕业后走向社会时能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需求。
(5)在课程体系安排中还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给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四年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之后,必须有一个成果展示在大家面前。这当然就是毕业论文,因此必须要重视医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
3 医事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硬件要求”
(1)学位学历的要求。事实说明,凡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教师的学位上都有要求。据有关资料记载:在我国台湾地区,凡是新聘教师,几乎全部要求具备博士学位。作为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者首先就应该具备专业的学位和相应的学历,一般而言专业课教师至少应该是法学硕士以上的学历。(2)以身作则的师德。老师是传到授业解惑的人,老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讲台下学生的成长,因此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课教师也必须以老师的职业道德约束自身的言行。(3)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学。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与时俱进,在课程懂得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调节课堂气氛,比如充分使用多媒体手段教学。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软件要求”
(1)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主动加强自身医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是医和法结合的新学科,作为专业教师如果只懂得法,不懂医,在教学中出现医法结合的问题时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知识的传授。(2)医事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该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医事法学专业毕竟是以法为基础医和法结合形成的新学科,那法学知识在这个学科中还是最为重要的基石,而法律是不断变化和修改的,这就要求医事法学专业教师也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学素养。(3)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联系,使其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有所了解,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4)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充分运用课堂与学生互动,增强其对课程的掌控能力。
4 教学实践
医事法学专业的创设目标之一是为解决医患纠纷尽可能地多培养能懂法又懂医的人才,而这个人才要体现其专业价值就在能学以致用。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保证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医事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其法律实践技能是最好的途径和手段。
(1)在课程安排中专门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医事法学学生系统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后,首先要学会的不是急着去像一名律师或法官那些操作,而是要学会像一名律师或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在课程安排中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就给了学生这样的机会在课程上像一名法律职业者那些去面对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同时为其以后真正进入现实的司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
(2)合理安排案件的旁听。课程上的案件分析和推理毕竟是书本上的知识,医事法学学生以后要面对地更多是实际的案件,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适时安排其去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的案件,有利于其及时把所学的书面知识转化成头脑中的深刻记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和创造能力。
(3)安排专门的实习阶段,既安排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法院、律所的法律实习环节,同时还应该安排其到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毕竟是专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多是医患之间纠纷的解决问题,因此针对专业特色在实习阶段既安排法律专业知识的实习,也要在能最直接接触到医患纠纷的场所――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实习。当然这两个阶段的实习可以结合课程安排分别设置,时间长短也可有所区别,以法律实习为主医院实习为辅,以求在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法学译丛,1996(2).
[3] 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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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2
法学教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过程别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而概念法学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则是演绎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社会实践中才有机会锻炼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成为从理论道理论、从课本到课本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乃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推动了其法律的发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说,十分注重对案例的归纳总结能力的培养,而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法官着意于对已有法律的适用,对法律的理解,因而离不开对整个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国家乃对抗制国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应付繁琐的诉讼程序之外,也要查阅大量案例,着力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纠问制诉讼体制,法官的作用凸显,律师却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般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基本都来源于律师队伍,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而我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因而,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的便是我们的教学思维方式,注重多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运用,在培养学生法官思维的同时,注重对其律师思维的培养与锻炼。
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课堂教学主体的二元化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不再是法学教学课堂上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被动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够产生互动,相互促进。教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博古通今,引经据典,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教师的讲课技巧、语言表达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允许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出教师讲授知识的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更甚者可以要求学生通过事先预习所学内容,在课堂上讲给其它同学听,再由大家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补充。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得到提高。
(二)教学手段的多样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仅仅依靠黑板和粉笔,如今,基本每所学校都有多媒体教室。教室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通过制定PPT,通过网络,给学生带来听觉与视觉的双重刺激,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种教学手段使我们对某些理论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前沿理论的把握更加及时准确。
(三)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
1.案例分析法的引进。此种方法发端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古来有之,在罗马法时期,法学教学一般从解答个案开始,但是十分注重进行演绎推理,为了使讲解通俗易懂,因而会在讲解过程中兼顾一些案例。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也经常运用这一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称之为案例分析法,我们在授课中使用的案例是非常随意的,信手拈来,仅仅是出于讲解的便利。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模式,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深刻领悟其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仅仅起一种引导作用。教师应该搜寻精典案例,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讲授中引用的案例也需要具有代表性,如果组织课堂案例讨论,则更需要经过加工整理,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学生在讨论中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要限定固定的答案与模式,教师进行最后的总结与点评。
2.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引进。在英美法系国家,模拟法庭分为两种形式:模拟法庭与辩论技巧。而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均称为模拟法庭。在我国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来讲,是教师选取典型案例,有学生担任诉讼中的不同角色,类似于法律舞台剧,每一个步骤均按法定程序演绎,学生通过不同的角色体验,强化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实践能力。目前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基本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教师选取案例不够典型,教师本身没有实践经验,指导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学生过于拘泥书本,与法学实践仍相去甚远。因此,我们虽然引进了这种教学方式,但与我们的预期仍存在很大差距,仍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3.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各法学院的一种教学方式,2000年开始引入我国。该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关注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学生处于“准律师”的位置,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其教学目标就“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机能”,它能够充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因而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也对此种教学方式青睐有加,将其视为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缺陷的制胜法宝,因此一时间各大院校纷纷效仿,建立法律诊所,理论上也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与探讨。但事实却差强人意。实际上,这种教学方式本身尚未形成系统化理论,②且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小班制教学(至多不超过20人),并且需要具备比较充裕的时间,需要雄厚的资金,对教师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学生规模庞大,一个班级动辄七八十人,甚至上百人,大学四年的时间已被理论教学排满,很难有充裕的时间,更不用说我国很多院校根本没有资金积累,教师本身亦缺乏实践经验了。因此,法律诊所教学方式的引进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根源即在于这种移植是典型的“得形忘义”。因而,笔者认为,此种教学方式虽是弥补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缺陷的有益的实践与探索,但是必须将其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创造中国式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则是我们今后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方向。
法学教学毕业考核方式的改革
(一)毕业论文写作改革
近年来,社会上很多人呼吁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大多数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都涉嫌抄袭,并没有什么学术价值,是一种资源的严重浪费。虽然国家和各大院校出台了各种规定和措施,禁止论文剽窃行为,然而这种风气却屡禁不止。学生为了规避抄袭率,很多学生只能将所抄袭的内容变换一种说法,有人戏称这是从汉语到汉语的翻译。此种说法寓意颇深,揭示了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的悲哀现状。的确,让一个本科生完成1篇具有学术价值的高质量论文,确实有强人所难之嫌。而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也并非明智之举。设置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也并非仅仅是培养学生的理论创新能力,其更为重要的目标应是学习如何写论文,即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等。本人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应尽量规范化。从学生选题,到论文资料的搜集,再到论文提纲的审定,教师应全程跟踪指导,不断启发学生,避免抄袭现象的发生,使毕业论文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毕业实习改革
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主要目的在于巩固基本理论知识,通过实际操作,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学生可以参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唯一的设置。然而我国的本科毕业实习却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生根本就不注重毕业实习,利用毕业实习的机会找工作、参加各类考试,基本与放假没有什么区别,而学校基于就业率的考量,对于学生的这种情形也基本开“绿灯”,使得毕业实习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将毕业实习与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式教学相结合,则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就我国本科教育的时间而言,一般将毕业实习设置为一学期为宜。同时将学生按照将来就业意愿分成几个小组,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去实习,各组设置一名教师,由教师从旁协助指导。在实习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小组讨论,让学生提交实习报告,就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相互探讨,使学生能够在实习中得到真正锻炼。总之,法学教学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在确定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目标的前提下,转变法学教学思维,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实践性教学的力度,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教学模式,采取多样的教学方式,改革法学教学考核方式,规范毕业论文写作,重视毕业实习,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能够在新的挑战中,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3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1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1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1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1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1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1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1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1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1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三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不过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