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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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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文1

1.环保产业、性质、特征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产业的简称

20世纪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到要想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改善,必须走清洁生产的环保道路,所以,全球性的产业结构趋向资源利用合理化,废物产生减量化、对环境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环保型产业发展,国际社会称这样的产业为“绿色产业”“朝阳产业”。由此可见,环保产业的作用是创造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环保产业和第一、二、三产业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产业。第一、二、三产业的运动方向是向地球和大自然索取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以供人类消费,在索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而环保产业的运动方向恰好与之相反,它是对地球、大自然进行补偿和保护,是力图把被第一、二、三产业破坏了的生态环境重新恢复过来并且能创造经济效益的运动。基于其性质的不同,环保产业具有如下的特征:具有全方位渗透性、是政策引导型产业、具有动态发展的特性、对高科技具有依耐性、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状况

自从1970年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从无到有,经过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环保产品技术服务、环保产品生产、环保技术开发、环保产品营销、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环保咨询服务、三废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低公害产品生产等领域,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二、环境法的完善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文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完善环境法,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为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一系列制度,解决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明确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及公害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减轻环境损害,公平负担;有利于推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创建;为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与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能够让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能够让有关部门行动起来更加的有效率;能够给社会和公民一个警示,让大家知道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有利于保护我们国家的环境,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规范企业和社会的生产和工作,对保护环境有积极作用。

三、环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法完善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产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所以,当今社会急需一个能够调和产业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矛盾的新兴产业,自然而然地,环保产业也就应运而生。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当今社会给环保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会,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协调发展观点的提出和我国对环保产业发展投入的不断加大,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将朝着资源利用合理化、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向发展,环保产业有望逐渐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所以说,环保产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环保产业的发展除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扶持,还需要有一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能保护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能协调工业、建筑业、环保产业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环境法。当今社会技术与经济都在高速发展,各个产业之间的竞争不断,自然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这就需要一部先进的环境法来制约其产生的不良影响,环境法的完善也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法,使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向着资源利用合理化、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向发展,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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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2

关键词:环境法学教材;教学内容;教材研究

教材是学校教育必备的书籍,教材内容的设置应尽可能科学、规范、全面、系统和严谨。教材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水平,教材内容作为教材的主体和核心,其设置应当全面系统,避免缺失和遗漏。环境法学又称环境资源法学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本文所称的环境法学教材是指通篇综合性论述环境法学内容的教材,部分论述环境法学内容的教材不在此列。

我国高等环境法学教材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

一、高等学校教材

如: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

金瑞林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部级规划教材系统)(已出版第五版);

周珂著的《环境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吕忠梅著的《环境法学》(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

陶信平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新世纪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等,虽版本较多,但各具特色。

二、高职高专教材

如:郭正、卢莎主编的《环境法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等。

三、继续教育教材

如:金瑞林主编的《环境与资源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法律专业)等。

纵观我国环境法学教材,作者水平高,教材质量好,既有知识性,又有学术性;既重视理论,又强调实践,吸收了国内外本学科专业的最新研究成果。此外,教材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教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代环境法学教育的现有水平。遗憾的是,我国环境法学教材内容设置上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环境法的基础,也是各项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条款在整个环境体系中占有首要地位,它规定和指导着各级各类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起着“统帅”的作用。《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代表着国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

教材对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不够全面是指没有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划入新中国《宪法》之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历史上称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由于《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且通过日期临近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故应把《共同纲领》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列。由许崇德主编的《宪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将《共同纲领》包括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史》之内,本文的划分和其相同。因此,新中国《宪法》应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五部。没有把《共同纲领》划入其中,也就没有了对《共同纲领》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和分析。

教材对“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较少,重点在“八二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上。诚然,对“八二宪法”环境保护条款作为重点研究无可厚非,但对前几部《宪法》的环境保护条款的史实性研究不可忽视。

教材对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不够深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项条款在《宪法》环境保护条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项环境保护的核心条款,它所保护的环境应当是环境的全部而不能遗漏,也即整体环境而不是环境的某一部分即部分环境。诚然,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涵盖了环境的大部分内容,但它并不是环境的全部内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除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外还应包括自然资源。另外,“其他公害”应改为“其他环境公害”为宜。公害即公共危害,虽然多数情况下是指由于危害环境造成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但报刊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偶尔也指由于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公共危害。为了提高专指度和防止歧义现象,在“公害”前加“环境”进行限定更为适合。因此,可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保护环境,生态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

另外,笔者还认为应对环境要素做概要式的保护规定。环境要素是构成环境的基本单元,各环境要素共同构成了环境整体。保护环境离不开对环境各要素的保护。《宪法》应对各环境要素以列举的形式做概要式的保护规定。这样一来,环境要素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就有了《宪法》依据。做到立法有据,程序合法,名正言顺。在《宪法》对环境要素加以保护的同时,也要对公民保护环境要素的义务作出规定。因此,《宪法》应增加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大气、水、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矿藏、山岭、湿地等环境要素。公民有保护上述环境要素的义务。”

2.地方环境法规的研究和论述薄弱

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是地方环境立法的产物,也是地方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方环境现实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国家环境法律只能从一些原则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上加以规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针对地域性环境特点而面面俱到。这就要求开展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建立地方性环境法规。

地方环境法规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根据本地方的环境状况和客观现实需要,将国家环境法律具体化和地方化,对国家环境法律做适当补充和完善。(2)填补国家环境法律的空白。各地对本辖区迫切需要而国家目前又暂无相应立法的事项,可先行一步,通过地方环境立法加以规定。对于国家环境立法的盲点和空白点,通过地方环境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3)对于一些地方独有的而不可能通过国家法律加以调整的,必须通过地方环境法律加以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环境立法不能同国家环境立法相抵触。否则,地方所制定的环境法规则无效。这就要求地方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同国家环境法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此外,还要注意保持环境法制的统一、完整和协调,把国家环境立法的原则性同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和做好地方环境法规工作,造福地方百姓。

地方环境法规是地方立法的产物,也是地方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地方环境法规依据制定者的角度来分可分为三大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地方环保局制定的富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程序性规定。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包括:(1)地方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规;(2)地方环境保护单行法规;(3)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规章;(4)地方环境标准。习惯上,我们把地方性的环境法规(含地方环境标准)、环境规章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地方性环境法规。需要说明的是,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既包括针对某一特定环境要素和环境技术要素(如《河北省环境质量自动检测管理方法》)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又包括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如《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从目前的环境法学教材来看,整体上的研究和论述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薄弱,表现在篇幅和章节上很少,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如果说有研究和论述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话,那么也只是地方环境标准且深入研究不够。而研究和论述地方环境基本法规、单行法规和环境规章少之又少,甚至没有。就环境法律法规来讲,环境法学教材有明显的重国家轻地方的倾向,没有把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摆在合适的研究位置。

3.缺乏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规章的研究和探讨

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是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要发展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环境问题。众多军队企事业单位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就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军队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于是,军队环境法规规章也就应运而生了。军队的环境法规规章是军队企事业单位在数量上和污染程度上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它的出现对于减少和防治军队所属领域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军队环境法规规章的诞生,也就是军队环境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开始。

军队环境法规规章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军队环境法规规章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标准,接受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指导;另一方面,军队环境法规规章作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三大组成部分(国家、地方和军队)之一,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对于某项具体的环境法规规章,军队有的,适用于军队环境法规规章;军队没有的,适用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军队和国家同时有的,优先适用于军队环境法规规章。军队之所以要有自身的环境法规规章是由军队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部门决定的。军队是介于国家和地方之间且又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特殊军事组织。部门性质的特殊性、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和驻军地域的分散性决定了单独制定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有利于军队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利于军队的环境法制建设。研究和探讨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既有必要,又有现实意义。目前,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数量还不多,立法空白不少,配套法规还不完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研究。我国环境法学教材涉及军队环境法规规章的内容几乎看不见,就连期刊杂志上研究和探讨军队环境法规规章的论文也是微乎其微,寥寥无几。我们不希望这种现象继续下去。

4.行业、部门环境法律法规的研究尚属空白

我国产生污染的行业、部门几乎都有自身的环境法律法规。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对本行业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行业、部门环境法律法规既有一般环境法律法规的属性,又有行业、部门的自身特点。加强、改善和健全行业、部门的环境法律法规是研究此类法规的重点。从行业、部门入手研究环境法律法规,为研究环境法律法规提供了一条途径。对于多角度、多途径、多视野、全方位研究环境法律法规很有益处。如今的环境法学教材内容越来越全、越来越深、越来越细,这也是教材发展的一种趋势。目前,环境法学教材关于行业、部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探讨尚属空白,希望今后的教材能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参考文献:

[1]高德耀。我军环境法规规章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92-94.

[2]许崇德。宪法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环境法学论文3

论文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法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但是,排污权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一项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关的。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避免"祸水东引",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允许排污交易的决定,并且这样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响着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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