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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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一篇】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监督 里程碑
2000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号文件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一基本规范 (试
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两个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这两个规范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背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深入贯彻新《会计法》的重要措施。新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是新 《会计法》的重要突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会计控制虽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些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等一系列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因此,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法律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 《会计法》的配套规章,要求各单位深入贯彻新《会计法》,通过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3.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安排。腐败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这些年来,腐败现象出现了“高发”的态势,这与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权力监督中存在某些空挡、薄弱环节有关,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弱化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财政部制定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标本兼治中治本的一项制度安排。
国外内部控制的发展除了反映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外,政府的推动也是重要因素。在美国,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国外行贿法案》(FCPA),该法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八十年代一些舞弊性财务报告和企业“突发”破产事件导致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并成立了Treadway委员会 (即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内部控制标准和指南。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之一即是著名的COSO报告。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开始注意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1991年财政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内部控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先后过部门或系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1991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此次财政部新的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说,这是我国重视并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同时也是适应即将加入WTO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总体思路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思路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一个,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不同单位经营管理需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的两个规范,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经过了调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见、定稿等四个阶段。
2.起草初稿阶段。2001年,财政部会计司将研究制定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列入当年工作重点。2月份,内部会计控制研究小组以2000年4月印发的《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 (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 (讨论稿)》为蓝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大量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财会便 [2001]4号文件印发,再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阶段。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出后,财政部会计司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纵步份书面材料,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发表修改意见。反馈意见的来源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还有普通读者。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两个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4.定稿阶段。2001年6月,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定位为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体,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最终形成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以下简称“货币资金规范”)。2001年6月22己 两个规范以财会[2001]41号文件正式,从之日起试行。
四、《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共六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在整个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业务控制规范的依据。在财政部具体业务会计控制规范尚末全部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根据 “基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具体业务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的目标是比较广泛的,就内部会计控制而言,“基本规范”主要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规定了三项基本目标,具体包括:“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基本规范”规定,各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应当遵循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二是有效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四是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是成本效益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六是适时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内部会计控制才能落到实处,不摆花架子、走过场、流于形式。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和核心,本章规定单位应对哪些内容 (经济活动和环节)进行控制,针对各单位经济活动中最薄弱的环节加以规范。“基本规范”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货币资金会计控制,明确主要运用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批准、会计系统等内部会计控制方法,对货币资金收入、保管、支付等全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作出较为严格的规范。
实物资产会计控制;主要从实物的取得、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理等环节找出关键控制点,采用授权批准、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相互分离和制约、非实物保管人员无权领发货物等一系列控制方法,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流失。
对外投资会计控制,重点规范对外投资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单位在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吸收会计人员参加,必要时聘请会计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效益的论证。提倡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防止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和不讲科学的个人专断,避免重大投资损失无人负责现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工程项目会计控制,除了规范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外,重点强调了对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必要时可考虑推行项目会计委派制,坚决地遏制和打击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业务中的经济犯罪行为。
采购与付款会计控制,针对单位采购过程中存在回扣现象而导致单位资金流失或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进行会计控制。控制的重点是采购决策,强调单位内部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决定采购品种、采购单位和采购价格,建立并实施采购决策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
销售与收款会计控制,主要关注定价原则、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的制定,明确销售机构和推销人员部控制弱化不仅限于会计控制,而且涉及管理控制的方方面面,有些环节的控制单纯强调会计是不够的,需要全面地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比如,人员素质控制和组织结构控制与会计控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这些方面的控制涉及控制环境,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种意见,仅限于“内部会计控制”,主张就会计论会计,凡与会计无关的控制都不予涉及。认为财政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应只规范会计控制,其他方面的控制应当在其他领域的相关文件中加以规范。
第三种意见,“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这是与新 《会计法》相吻合的,也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会计控制是基础,应当从会计控制人手,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比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预算、对外投资等业务环节与会计控制都是密切相关的,应当加以规范。否则如果单纯就会计论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内部控制弱化所产生的种种现实问题,这种意见也符合国际上内部控制中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不断融合的趋势。财政部最终正式的两个规范是按照第三种意见定位的,即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与会计不相关的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试行问题。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试行。试行不是试点,不应理解为一些单位执行,其他单位可以不执行;也不能认为单位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里,试行的意义主要是指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财政部将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此,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各项规定。
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此次的“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规范”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嗣后,财政部将加快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设步伐,力争利用2一3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希望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一重大课题,积极提供典型案例和建设性意见,为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二篇】
1、《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涉及到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内部控制和会计控制。《规范》题为《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但全文未对‘响部会计控制“作出界定。在总则第二条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中也未涉及”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控制“的关系,造成存在以下问题:(1) ”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控制“两个概念混用,如规范名为《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但从第
二章至第五章的章标题看均与“会计控制”的口径不符,把“会计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2)标题与内容的不一致。在内部会计控制的总标题下,《规范》中各章的内容已经大大超出内部会计控制的范畴,但又未包揽内部控制的全部内容。而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其全部内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内部会计控制只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应当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建议《规范》要对二者予以明确区分和界定,将总标题、各章的章标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内容按拟规范的范围
加以修改,做到总标题、章标题和各章内容之间口径一致。
2.“内部控制”概念的界定。《规范》第二条指出“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这一条款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既然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则其非常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而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只提到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末提及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其二,这一条款中关于“经营管理目标”的提法与第三条中关于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相冲突。因为在第三条中提到“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性质看,这几类单位与企业不同,它们有工作目标、管理目标,却未必有“经营” 目标,所以,建议删去“经营”二字。
二、《规范》的适用范围问题
《规范》第三条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我们认为,这一条款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机关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放在一起有欠妥当,因为《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仅适用于公司和企业。其二,若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单位,建议考虑两种方案:一是分两类进行规范,-类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国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公益项目),另一类为营利组织(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若仍统一放在一起规范,则要分清共同适用的条款和分别适用的条款。
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问题
《规范》第五条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这一条款拟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但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责任不仅在于单位领导,单位的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乃至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若论“领导责任”除“单位负责人” 外,是否还应包含各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如财务主管或会计主管等。其次,一个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它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不是(也不可能)消除任何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而是要建立防止滥用职权投入的成本与滥用职权的累计额之间呈合理水平的机制。
内部控制可能将单位的内控风险降到合理水平,但并不能消除风险。它只能为各单位实现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事实上,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削弱或失效,单位负责人如何对“无过失”情况下所出现的损失负责?最后,对单位负责人应如何负责、负何责任也不够明确,建议对责任问题要再予考虑并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四、内部控制的内容问题
《规范》第三章第八条提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担保等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其实,内部控制内容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内部控制本身的内容,即本规范第二条所述的“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中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具体包含的内容;二是指内部控制的客体或对象。显然本条款反映的是第二种理解。虽然这里反映的仅仅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但对照本规范第二条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第三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第八条内容尚不够完整。这一条款反映了对企业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却没有反映对管理活动的控制,也没有反映对其他各类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各种行政、业务管理活动的控制,建议予以增补。
五、内部控制的方法问题
l、《规范》第十八条列示了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组织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上述内容仍不够完整,建议加上文件记录控制和内部审计。因为,文件记录控制是有关内部控制的基础性控制,内部审计则是对内部控制进行的再控制,二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2.《规范》第十九条组织结构控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但此款没有涉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要使内部控制在公司企业中得到有效实施,应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所以建议在本条中要予以明确。
3、《规范》第十九条考虑不相容职务分离问题时,在相关控制点还要注意直系亲属回避问题。
六、内部控制的检查问题
1、《规范》第二十八条指出“单位应当重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此条中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不明确,可以进一步明确,并注重内部审计的作用。
2.《规范》第二十九条指出“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单位内外部形成合力予以监督方能保证,尤其是外部的强制性监督。所以,我们认为本款所用“可以聘请”和“报告重大缺陷”的力度不够,建议改为“必须聘请”,以强制审计取代单位自愿要求的外部审计。同时,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还应当“对外”报告。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三篇】
(一)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规范
内部控制是由内部的牵制发展而来的。最早提及内部控制的职业文献是192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FRB)修订的《会计报表的验证》(Verific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最早定义内部控制的是1936年在上述基础上再次修订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查》(Examin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by Independent Public Accountants)。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为了保护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具有权威的COSO委员会这样描述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运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由此可见,保证资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真实是内部控制发展的主线。
长期以来,我们所提及的会计信息,大多是指财务会计信息,也即会计准则所规范的企业对外会计信息,更简化而直接的说,就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会计报表(如税法规定的应交税金明细表等),充其量包含到对这3张报表形成过程进行评判的审计报告。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这3张报表的分析报告也属这一范畴。从我们对会计信息真实公允进行判定的结果来看,我们关注的是会计核算的结果,且把会计信息局限在对外提供的3张报表之中,忽视了会计信息形成的源头。而真正的、可怕的失真就是来自会计信息源头——经济业务或活动的虚拟和伪造。内部控制的提出,使我们开始关注到会计信息范围和源头。注册会计师为了解除审计责任,减少审计风险,逐步深入地注意到在企业一般“作业”层面上的信息及其产生过程。可见,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业”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产生的源头。如此,注册会计师要完成审计责任,降低审计成本,减少审计风险,必须将一部分自己无法履行的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分解给企业管理当局即董事会及经理层。从而在社会公众、小股东和政府的帮助下构筑了“内部控制”,并使董事会成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其实,董事会成为内部控制的核心是理所当然。因为,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就是验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保护资产安全,这也是作为股东代表和企业管理当局的董事会的责任。同时,实施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素质,提高股东收益,也正是董事会所企望的利益所在。
回顾内部控制的历史可以看出,内部控制是由内部的牵制发展而来的,内部牵制思想产生于古埃及的国库管理。再看现在,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仅是注册会计师、企业管理当局,更有政府监管部门。在我国,1997年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1年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财政部2001年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无不表明,内部控制已成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经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保证资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真实是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我们一直依靠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内部的勾稽关系或逻辑关系来维系的。我们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对外会计信息,且把会计信息真实的责任局限在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范围内。事实证明,这样做很难保证会计信息中的掩盖与欺诈。现在,提出内部控制强调的是从会计信息源头(即经济业务、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和责任性的控制,让企业管理当局、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与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一起承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这样的控制将会是有效的。同样,对会计信息真实的保证措施必然是制定相关规范。目前,对外信息的规范已经趋于成熟和完善。虽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失真与欺诈现象(不可否认世界各国的这方面的准则是合适的),但究此原因,人们已清楚地认识到,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方面责任不清及诚信缺失是主要的原因。因此,通过对“内部”(其实是指未规范的会计信息,详见下文的解释)会计信息的规范,从而达到对会计信息全面规范,迫使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真实的责任“回归”,是必要和紧迫的。美国“安然事件”之后,布什总统提出了10点计划,紧紧围绕:(1)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信息;(2)使公司官员负有更大的责任;(3)发展一个更强有力的和更独立的审计系统三大核心原则,其关键就是在使公司官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只有公司管理当局对此具有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四篇】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是衡量上市公司管理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一致,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甚至一些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市场的经济不发达、对内部控制重视得不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应统一指导和规范、全面构建整体框架。下面就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理财行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进行肤浅的分析。
1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与委托理财
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58年,美国的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程序委员会为了划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委托理财的含义
委托理财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出现闲置的资金时,企业就可以将其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投资于股票、证券等其他金融工具,用来达到获取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财目标。
2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和委托理财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存在着风险意识淡薄、内部会计控制不严格、委托理财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决策程序极不完善的状况。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导致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决策草率,上亿元的委托理财经董事长或证券投资部经理大笔一挥就轻易流出。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的费用支出失控,资产流失严重
一些大企业允许部门经理掌握开支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开支范围,致使一些部门经理挥霍浪费;单位在材料采购、财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监控的力度也不够,再加上经济往来中审查不严格,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增加了单位的亏损。
上市公司的保底收益、全权委托缺乏法律保障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收益分配方式有三种:保底型、保底加分红型和按比例分红型。在现实中,证券商等受托机构为了吸引投资往往采取保底的做法,规定最低收益率。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商接受客户的委托时,不得用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作出承诺。所以,收益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目前许多委托理财实际上就是一种全权委托行为,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完全交给投资人进行投资,委托人不干预如何投资,在委托期满后收取一定的收益。许多上市公司为了确保收益的稳定性,常常采用保底型的方式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理财,期待获得稳定的收益。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如果在牛市中,赚钱效益明显,如果遇上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导致资金链断裂,则必然给上市公司和券商带来较大风险,自然也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委托资金违规入市,极易诱发股市泡沫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现阶段面临着更大的环境变化和生存风险,诸如市场的风险、信贷的风险、营运的风险、技术的风险等,以及随着交易类型和工具的变化所面临的兼并收购等。企业应该建立能够辨认、分析和管理的风险机制,并确认其高风险领域,以便加强管理。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的就是这种机制,董事会中没有风险评估委员会或者形同虚设,造成领导者随意决策。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渠道有三种: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募集来的资金。国家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用的必须是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是不能够进入股市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往往用的是“闲置资金”,很难分辨资金来源。利用自身信誉的优势,获取了银行信贷资金以后,以“自有资金”形式转向委托理财,其本质就是“洗钱行为”。上市公司募资到位以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就造成了蓄意违规。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法性大打了折扣。大量的资金进入股市短期内有可能推动股价上扬,实质上使股市的泡沫成分增加,可能会迷惑一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导致资金的无效率流动,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股价是十分脆弱的,稍有风险都足以使泡沫破灭、股价回落、股民损失巨大。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使资金大量回流到资本市场,加剧了国民经济的泡沫成分,对宏观经济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不具有科学性,规章制度对于内部控制的指导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导致了会计的理解和执行的多样性。缺少财务报告真实的保障机制,财务业务数据分析不具体。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致使一些财务主管的领导、业务经办人员利用公司内控不严的漏洞,开虚假发票、非法侵吞企业资金;有的财会人员也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贪污、挪用公款,更有甚者,为违法违纪人员出谋划策。为企业经营埋下隐患,同时也给投资者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3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的措施
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其内部会计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债权人、商业伙伴的利益以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上市公司规范理财的行为和程序,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重要环节。要按照效率与约束兼顾的原则,规范理财的程序,健全上市公司理财行为的约束机制,提高理财透明度,做到阳光理财。
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环节设置受公司规模的制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职务分工应该十分细致,要有足够的管理人员来从事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会计控制的主要形式就是会计制度控制。应依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完善适合上市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各级控制主体会计以及经济行为的规范化和有效化,以达到会计控制的目的,约束理财行为。
上市公司要建立多维度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控制违规行为
美国安然财务欺诈案爆发之初,人们将焦点放在公司本身的违规操作上面。事实上,导致安然公司破产倒闭的因素,并不只是会计与审计的缺陷,甚至其真正原因还远不是会计与审计的问题;除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外,投资银行、证券分析和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乃至政府监管机构和民间的自律组织都难辞其咎;同时,相关机构如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也面临着全社会的信任危机。因此,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的决策者必须认识到,一系列重大财务欺诈事件与行为的发生,其成因是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应该高度重视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解决信息披露行为失真需要考虑的环境要素。转贴于中国- 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委托理财的保底承诺的监管证券法明文规定,受托机构不得对客户的收益或损失补偿进行任何的承诺。而事实上,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在委托理财中实行,已经成为引发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的很重要的因素。取得收益必然以承担风险为代价,高收益也就伴随着高风险。表面上上市公司获取的是无风险、高收益的保底,实际上是把所有的风险转嫁给了受托机构。为了达到约定的收益率,受托机构只得违法将委托理财资金挪作他用,出现了问题,又难以化解。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本息必将受到严重的威胁。所以,监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监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法运作程序。
完善委托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定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融资流向,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严格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格,选择真正优秀的公司上市是保证合理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上市公司经理的经营能力提出质疑,审批从严,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取消其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要全过程跟踪监督,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控制器。要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协调发展,通过相关法律约束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从而避免引发大规模经济泡沫。
4 结语
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评价理论和实践正在摸索中前进,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保证公司顺畅运转而又不失控制。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企业以及相关利益各方,应该从各自的立足点出发,采取针对性的对策与措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违规行为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应不断理顺各种委托关系,形成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相互促进,使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海兰,冯建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构建[J]。财会通讯,2009(3)。
[2]赵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浅析[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