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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业专科论文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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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

电大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整个学习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管理,对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提高论文成绩、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操作能力是十分必要的。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开办至今,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成绩,但还是存在成绩欠佳、过程管理欠严格、重视不足、教学水平和管理方法有待改善等问题。本文从分析实际问题入手,运用四全管理理论,探讨加强电大毕业论文教学管理的具体思路。

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是整个学习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运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也是综合考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毕业论文的成绩与能否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直接关联,撰写毕业论文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加强毕业论文这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对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提高论文成绩、提升各项能力是十分必要的。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自开办至今,针对专业特点和电大成人在职教育的要求,重视实践教学,在毕业论文教学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因此,本文从当前福建电大工商管理专业的实际出发,分析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四全管理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毕业论文成绩欠佳

毕业论文的成绩是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本教学环节质量的最终体现。电大毕业论文成绩是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完成情况而定的:课题要求、选题、实用性、科学性、专业性、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观点、材料、论证、结构、格式及答辩等。论文成绩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分校、省校、中央电大或联办高校三级审核。根据近几年福建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情况,大多数送审论文达到本科毕业论文要求,说明各级教学部门能按规范化要求和程序进行工作;但还有一些不合格论文出现,且优良论文不多,这反映出论文指导与审核中存在着漏洞,要求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论文指导水平。

(二)毕业论文教学过程管理欠严格

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开办有十几年,在毕业论文教学方面己积累了不少经验,形成了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如制订系列的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组成各级领导和专业骨干教师构成的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和指导小组、逐步完善的福建电大实践教学网络管理平台等等,每轮的毕业论文教学能有序地进行。但还是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一是有人认为电大毕业论文管理与社会上某些学校相比太过严格,从态度上不重视过程管理,工作上应付了事,放松对学生的指导与督察,指导过程记录简单,甚至对抄袭现象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根据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与工作流程的要求,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申报时间为开学第二周,但有的教学点未及时申报或未经审查草率申报,造成选题不当或过于陈旧,导致写作后再返工,甚至送审时被定为不合格论文。三是学校于制定《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行款格式要求》,但不少送审论文格式仍不规范,写作态度不认真。四是在成绩的评定中送人情分,审查也不够严格。教学过程管理的不严格,不利于毕业论文教学的正常进行,也最终会导致论文质量下降、甚至学生不能顺利完成学业。

(三)相关部门与人员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与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在福建电大,省校、分校、工作站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毕业论文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和监管,组织了一批有经验、有责任心的指导教师队伍。指导教师是论文教学中的一线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经类专职教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工作者,外聘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省校经管系现有13位专职教师、4位双肩挑教师、1位外聘教师(其中高级职称16人);各分校一方面依托当地高校,聘请符合论文指导资格的教师,另一方面组建自己的师资队伍。但是,由于各环节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与教学工作水平不一、指导报酬较低、有的外聘教师持客串的心态等主客观原因,造成论文教学中教师责任心不强、系统协调弱化、对学生的指导与交流偏少、组织与监管松懈等问题。作为论文教学环节中的主角,有的学生受社会及其他一些成人学校的不良现象的影响,认为交钱拿学分、花钱买论文,没有认真地进行论文写作;有的`学生或受自身能力所限,或在专业课学习时就不用心,以至论文写作时虽然也付出努力,但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

(四)毕业论文现代远程教学管理方法运用不够理想

目前,福建电大运用现代远程的教学教务网络,建立了实践教学网络管理平台,己形成人-机-网络的多级管理系统,使毕业论文教学管理更加有效有序。但在具体运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一是指导教师申报、选题审核不够及时、完整;二是虽然针对指导教师在不同教学点多处指导导致论文指导超篇的问题,毕业论文管理平台对指导教师指导总篇数进行控制,指导超篇系统自动封闭对该教师指导资格的申报,但个别教师冒用他人申报则无法识别;三是虽然每个学期都进行毕业论文终审情况的质量分析并全省公布,但对毕业论文的事后分析还做得不够细致、深入,反馈工作也不够到位;四是虽然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有做记录,各过程稿存档,经统计,全省已组织工商管理专业综合实践环节的11个教学点,均己建档,但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应用不足。现代远程教学管理方法在毕业论文环节中的应用有待进一步创新与完善。

二、运用四全管理提高毕业论文教学水平与质量

所谓四全管理,即全面质量、全过程、全员参加、全面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现代管理方法。在工商管理毕业论文相关信息

四全管理在电大本科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教学中的作用河北工业化与区域经济开放溯源工商管理毕业论企业知识型员工的激励策略浅谈_工商管理毕业论民营企业管理职业化进程研究_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上海海洋产业现状分析研究_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_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关于工商管理毕业论文选题指导中的若干建议函授工商管理毕业论文质量提升(共2篇)论述工商管理毕业论文的选题和撰写技巧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撰写的特点与要求教学过程中进行四全管理,就是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加强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具体如下:

(一)全面质量管理

在质量管理中,质量包括产品质量与工作质量,就是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基础与保证,产品质量是工作质量的体现。在毕业论文教学中,产品质量体现在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以及在写作过程中所收获的经验与能力,以论文成绩作为衡量质量高低的指标;工作质量就是涉及毕业论文环节的各项教与学的工作有效性,是否按规范化程序和要求进行,毕业论文的合格率可以作为评价工作质量高低的指标。因此,在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中,树立全面质量的观念,要提高论文成绩及优良率,更要做好论文组织与交流、指导与写作、监管与审查等工作,把好工作中的各道关口,提高工作质量也就是提高产品质量。而且只有首先提高工作质量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提高,即只有以提高教学管理工作质量为基础,才能提高论文成绩即产品质量。

(二)全过程管理

从毕业论文教学的计划、组织开始,到实施、监管、审核及反馈,每个步骤都要按照规范要求操作,树立“后道步骤是前道步骤的用户”的观念,不做好前道步骤就不能进行下一步,步步把关,而不是最后把关,这样,才能保证毕业论文教学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顺利进行,不出现返工、“废品再造”的情况,最终取得合格、理想的成绩,学生学业得以如期完成。从论文写作过程来看,一般包括选题、收集资料、拟写提纲、撰写论文、定稿、答辩等步骤,学生、指导教师与相关部门要重视选题关、材料关、时间关、格式关、答辩关的掌控。选题时,忌空忌大忌陈旧,应结合当前工商管理的实际、本人实际,考虑务实的、有创新的、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选题,并及时申报审核,经审核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写作。收集资料应针对选题、写作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参考近期、有学术价值的书籍、论文、原始资料等,且数量不宜太少,量的积累才能有质的变化。论文写作非一蹴而就,前后历经多道步骤,“偷工减料”难成正果,而且学习任务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做好写作计划、按时完成写作任务是十分重要的。格式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论文以规范格式呈现,也反映出写作的态度和科研的基本素养,因此,学生、指导教师和相关教师人员应该了解格式要求并按此调整论文、审核论文。答辩作为学生论文相关信息

浅谈基于艺术专业学生特点的文献检索教学策略温州人精神对经济困难大学生励志教育的启示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关研究试论提高中学生语文阅读能力的创新路径试论大学生体育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试论中学生物课堂艺术性教学语言中小学生阅读状况实证调查的分析为学生语文能力的终身发展奠基

写作的最后考核,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事前准备不能忽视,学生要做好答辩准备,答辩教师也应在了解毕业论文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符合本科专业水准的问题,答辩过程中既严肃认真又要善于倾听、启发互动,让学生充分发挥,真正考察学生的学业情况和毕业论文的真实性。

(三)全员管理

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不仅仅是学生、指导教师和教学部门参与,必须是系统协作运作,充分调动各方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提高毕业论文教学质量和水平,要树立全员管理的思想,领导重视,教学教务技术等相关部门配合,专业管理教师、指导教师、学生共同参与。从学校和相关部门来说,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在综合实践环节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为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专业管理员通常是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导师,与学生的交流和关系密切,协调教学与其他部门、学校、学生、教师,提供教学支持服务等工作,在毕业论文教学过程中是组织者、计划者、监督者,在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承担着中介联络的作用,因此,专业管理员的责任心、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协调能力等等,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是否能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指导教师是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导师,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为保证毕业论文教学的正常实施,应该由省校与分校及教学点共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定期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学生作为毕业论文的实践者,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明确进行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目的和意义,然后,在学校和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毕业论文中的各项学习过程。

(四)全面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现代管理方法电大的教育形式和特点、学生的多样性决定了电大毕业论文教学管理的复杂性,因此,探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来加强毕业论文教学活动是必要的,在己有的教学管理系统中运用多层次、多级、多样的管理方法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人-机-网络构成的管理系统还应进一步完善和运用,如事前管理,提供选题等更多的帮助;事中管理,加写作过程的记录和提示学习计划完成进程的功能;事后管理,对毕业论文完成情况的分析、反馈,优良论文的展示及不合格论文的剖析等等。

如何写法律毕业论文(精【第二篇】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

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会计专业实习心得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

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电大法律专业专科论文【第三篇】

浅谈消防执法规范化提升的措施

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就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消防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分,它的合法合理行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能够极大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要求。但就目前消防执法情况来看,还有众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目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消防执法工作具体包括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建审、备案和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等方面。

消防执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消防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防执法中,执法者同样享有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开展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同样意义重大,但是不健全的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和不完善的消防法制,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极易被滥用。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要求执法者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判断其应当采取的措施,而一旦这种判断参杂了利益因素就容易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偏离或背离它被授予时的初衷,进而导致权力的滥用。

例如: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太大,相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幅度不一。

监督干部执法素养和为民意识不高

近年消防部队招收了一部分大学毕业生,但总体来看,消防执法干部依旧存在,文化基础相对薄弱,多数所学专业与执法内容不相符,整体的法学文化基础不足,表现在执法过程中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利意识不强。如果不进行充分的培训教育,那么在法律法规的理解,法律条文的运用,自由裁量的掌握等方面难免出现偏颇,势必影响执法的规范。另外,少数执法干部不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能充分认识执法为民思想的真正内涵,不能正确运用好手中权力,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容易触碰红线。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部分监督执法干部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办案。主要表现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立案,先裁决后审批等违背执法基本程序。对于一些消防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整改到期不进行复查,往往只注重口头表述或者实体性处罚而忽视程序的规范。

是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一些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具体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不能主动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对办事群众的抱有厌烦、推诿等态度,含糊其辞,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群众多次往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够全面细致,不能一次查清查实火灾隐患,不管单位怎么整改总是存在隐患,弄得单位无所是从;行政处罚中不按裁量权处罚,甚至讨价还价,或告知后不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等现象时有发生。

2、对消防执法规范化提升措施的讨论

笔者所在支队和大队有幸承办了江西省的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现场会,现根据一系列资料和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一些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落实行政权力、政务服务清单制度

执法权力清单的公布是借鉴一些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做法而推行的一项机制。清单明确了消防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究竟有哪些执法权力,明确了每一项权力的执法主体,迫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认真执法,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执法失误。权力清单内应明确行政许可审批类,非行政许可审批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确认类等多项内容,做到详实准确,一目了然。

对外加大访查监督,全面公开执法节点廉勤信息

执法单位可以借助受理窗口、短信平台、政务公开等建立廉勤信息发布点,在建设项目受理后发放《廉政承诺书》、办结后随件领取《监督执法评议卡》,每月由纪保人员进行监督执法现场回访,并在受理窗口、短信发放和政府政务网公开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廉勤信息,供群众监督。同时,执法单位可以完善与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走访社会单位和执法对象,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作用,多渠道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廉政预警研判分析,不断促进阳光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形成了外部监管到点、到人、到位。

通过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执法全流程监管

执法记录仪是指对监督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具有摄像、拍照和录音三大功能,且记录仪内存数据不能自行删除,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各执法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最新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设备,对竣工验收、开业前检查、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火灾调查等六大类执法过程,进行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制,并在执法过程结束后24小时内,将记录仪连接采集工作站,做好登记、归档。执法记录仪的运用改变了案卷评查的传统模式,讲究“三个对应”即纸质案卷、网上案卷和电子证据相对应,确保执法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完善消防监督装备配备,打造“一站式”执法

笔者认为,在执法规范化的道路上,必须打造“一站式”执法模式,即所有流程能够在执法现场一线完成。针对“一站式”执法的要求,执法单位可以配备消防执法车、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消防产品检测箱、监督检查箱、执法公文包等现场检查、办案设备,所有设备均由执法车携行配备。全力打造“检查有工具”(即检测箱和检查箱内10多类常用检测工具)、“过程有视频”(即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录入有平台”(即移动执法终端现场执法)、“执法有保障”(即执法车携行装备配备)的“一站式”执法模式。

强化防消联勤,借助内部体系规范执法

执法单位可以结合火灾隐患查找和指导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对执法人员和执勤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在执勤中队在辖区开展“六熟悉”、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制定和实地演练工作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通知大队监督干部到场核查并(山草香★)依法处理。同时在进行消防验收的时候,大队监督干部要与执勤中队一道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借助防消联勤工作的开展,可以充分规范内部执法体系,还可以为防消工作的科学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3、结束语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是消防部队积极适应时代发展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和执法环境新变化的必然之举,也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通过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消防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范平安。完善我国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策[J].消防管理研究,2009(6).

[2]羊广袖。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J].武警学院学报,2009(12).

[3]纂树臣。论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J].河套大学学报,2008(9).

[4]魏星宇。浅析当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2):87-89.

[5]谢据棉,陈富伟。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0):43-45.

[6]杨斌。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34):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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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第四篇】

摘要

作为现代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支柱,侦查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刑侦人员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识别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收集犯罪证据,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时扑灭罪行等环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家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同步发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趋于复杂化,随之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藉此日渐增多。本文从技术侦查基本释义和主要特点展开分析,论述了技术侦查在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客观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构想,以期对我国技术侦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刑事侦查技术 侦查手段 侦查学体系

技术侦查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性高和司法强制性等特质,故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为尽快侦查破案而违规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终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造成这一负面影响的原因,某种程度上与国家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不完善相关。由此,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法制,必须要认清当前技术侦查的不足,依照国家司法现状,清晰界定技术侦查手段所适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贴合国情的技术侦查手段使用规范,杜绝技术侦查手段滥用。

一、技术侦查理论内涵

(一)技术侦查基本释义

根据《国家安全法》对技术侦查的司法定义为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利用邮件检查、秘密获取物证、秘密录像、踪迹跟踪、电子监控、通讯监听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是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实施的各种特殊侦查方法总称。站在技术角度上分析,技术侦查的实施手段主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主,是侦查执行人员对案件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

(二)技术侦查主要特点

根据司法实践所得其特点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权性、秘密性和强制性。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术侦查活动需要借助多种先进技术和设备才可完成,例如电子监控仪等;侵权性即指侦查活动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各种监视手段,存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之嫌;而秘密性,即因侦查活动除执行人员知晓外,并无他人了解侦查过程及结果;强制性则是指在实施技术侦查手段时,并未经犯罪嫌疑人的认可或同意。

二、技术侦查实践探究

(一)技术侦查在司法规制上的具体表现

国家为确保侦查权的统一性,避免其遭致滥用,已逐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部门,使之侦查权限所含的申请权、审批权以、执行权得以互相制约,形成“三权分立”局面,很大程度上使得技术侦查行为有效性得到保障;防范侦查人员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在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及时救济,确保公民复议权和诉讼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简而言之,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技术侦查行为相关法律规制已逐步完善,侦查权滥用情况得到了显着改善。

(二) 技术侦查手段行使中的客观问题

技术侦查能予施展的手段众多,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下述几项:

一是权利救济与制裁机制缺失问题。即相对人认为侦查机关采用的侦查手段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是对侦查机关所采用的侦查手段有所异议,应当如何申请权利救济的问题,至今仍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明晰界定。救济是权利的一种表现手段,保障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救济权利是保障侦查手段合法的重要武器,换言之,无救济即无权利。当前,我国法律仍然缺乏对“救济程序”的明确规定,加之技术侦查手段的实施存在显性的侵犯性、隐蔽性,若不从法律角度为行为相对人制定明确的权利救济程序,置其合法权益于高奉献中,不仅是对保障人权的无视,也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

二是适用条件及范围不明确问题。鉴于技术侦查过程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侵入性,故很难真正有效的采取约束措施,监督力度较为薄弱。而且,新的刑法修正案针对技术侦查手段适用范围的规定仅为“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案件才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具有较大自由解释空间,由此造成不同地域、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层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认识均不一致,无疑给侦查技术使用者创造了滥用侦查权的条件。此外,在执行任务中,通常只需自侦查机关认为与法律条款中“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这一性质符合,便可启动技术侦查手段,故而相关滥用、任意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是技术审批程序的缺漏问题。传统技术侦查手段有邮件检查、跟踪监视、秘密录像、通讯监听以及秘密拍照等。而技术侦查具体手段、适用对象、启动及审批程序等尚未出台明确司法解释,故而可操作性低。比如,于新刑诉法修正案中对技术侦查手段批准的司法规定为“务必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条款看似严格却十分笼统,并未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及审批负责对象、审批执行对象,仍旧需要“不同的机关自行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此规定显与现实不符。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均先后建立技术侦查队伍,以处理日益多发的案例、重大贿赂案件。但从我国当前国情考虑,各大机关均建立技术侦查部门,将造成技术侦查体系重复建设,技术力量及装备重复投入,还可能引起各机关相互竞争、抢夺资源。鉴于此种情况,刑法修正案驳回了检察机关增设技术侦查体系的提议,依然按原规定执行。

三、技术侦查法律规制构想

(一)建立健全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体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术侦查的性质决定其必当以“侵权”为代价。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降低技术侦查代价,应当合理设计技术侦查程序,制定与现实相符的侵权补救条例,确保公民隐私权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必要救济与保护。具体地说,首先要赋予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权利受到侦查机关侵害;同时防范侦查人员主观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通过告知当事人,可便于核对、确定情况属实与否,为辩护形成证据链。其次,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当事人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抗议,可向相关机关提起复议。若侦查机关所用侦查手段确实非法或违背适用性原则,当立即停止并撤销技术侦查手段,对当事人作出实际补偿。

(二)清晰设定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通讯秘密录像、秘密录音及拍照等行为,通常用于组织犯罪案件、案情紧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对其具体适用范围作明确限定,且在侦查的过程中,当首选常规侦查措施进行案件侦查,若运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成功破案,方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组织犯罪案件具有性质复杂、危害大、涉及人员广等特点,若不借助秘密拍照、通讯踪迹跟踪等侦查手段,侦查破案的可能性较低,很难还原案件事实;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国家主权、政权稳固、领土完整均有严重威胁,故可对此类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属于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故实施技术侦查手段限制少数嫌疑人权利,能够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对危害性较小,故不宜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参照常规方法立案侦查即可;此外,对于案情紧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手段,以缩短破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因常规手段侦查极易错过最佳破案时机。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唯一适用对象,若其他人员和案件有直接关联,也可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但需明确指出不可对第三人采取技术侦查,如嫌疑人的律师。

(三)综合考虑技术侦查批准程序的确立

综合考虑我国的法律现状与侦查体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若赋予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手段的审批权,确立技术侦查手段的严格批准程序,避免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可行性极大。同时,笔者亦认为在将审批权交由检察机关后的审批程序应予以明确且具可行性的规定,如检察机关于日后同样需要用到技术侦查手段时,也应向其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核发批准书。再者,当检察机关在行使其审批权时,应当着重关注技术侦查的应用是否合理,并对技术侦查送审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公平、客观的就其合理性与否作出公断。当送审申请获得检察机关批准后,应同时出具书面同意书,其中必须注明具体批准机关名称、理由、案件事实、执行机关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当事人身份及姓名、技术侦查手段及适用范围、侦查地点、目的等,以便于备案归档,及日后责任追查。

(四)严格遵照技术侦查的基本原则执行

在不同的案件案情,并非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且针对不同案件侦查,并非任何刑事案件均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应当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大致刑期、犯罪严重程度以及涉嫌罪名等来确定是否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由此,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救济原则;即必须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复议权以及诉讼权,以保障当事人的最基本权利。二是法治原则;即应当依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开展秘密侦查,不可违反司法审查原则;三是隐私保护原则;即当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防止相关材料泄露,妥善保管证据;四是必要性原则;即判断调查案件的严重程度是否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通常需要案件在具有严重危害后果时,才有必要实施技术侦查手段;五是适度公开原则;主要指将技术侦查手段的实施适时、适度的向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社会公开,这也是践行知情权的义务的路径之一。六是相关性原则;即指技术侦查通常主要围绕与调查案件紧密相关的人员来实施秘密侦查手段。

侦查学作为重要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坚持科学原则,以追究真相作为侦查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然而,我国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主观自行断定是否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存在很大自由度的滥用空间。笔者上述已对综合性的对如何在法律层面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规制,即严格遵循技术侦查基本原则,明确界定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明确滥用侦查权应当担负的法律后果,以确保技术侦查手段能够在兼具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使用,在扑灭罪行、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同时,也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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