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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制度【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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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惩规章制度【第一篇】

1、值班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岗,值班时应认真校对每组探空数据。班前严禁酗酒,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由于探空班的疏忽施放不合格仪器,测角班未能及时发现造成的重放球各罚款100元,如从头到尾未被发现者罚款300元。

3、由于个人在放球瞬间未能及时的发现仪器温、压、湿变性造成的重放球罚款100元。

4、放球前一切正常,放球后电池或探空仪质量问题造成的突失引起的重放球不罚款。

5、放球前探空班应做好准备工作:提前检查对讲机使用电量情况(一进办公室先打开对讲机看是否能正常使用,如缺电应及时充电)

6、放球时测角应认真听取对方口令,如听不清者可再询问。如果由于听错对方口令造成早测应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在正点前放球的罚款50元(测角听错口令者罚测角,探空提前放球者罚探空),人为迟测者罚50元(探空造成迟测罚探空,测角造成罚测角)。

7、放球过程中,测角班应熟练掌握气球在空中的仰角、方位。能准确、快速的使雷达跟踪气球。如因测角未能指挥正确导致的丢球或重放球、错情等相关责任由测角班负责(沙尘天气除外)。主班不承担由于测角指挥不当造成的错情。同时,探空班应能及时的按测角指挥操控天线,如果测角指挥正确,探空不听指挥造成的错情由探空班承担。

8、原则上500百帕前的错情由两人共同承担,由于第7条造成错情由各过错人承担(值班员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值班,不要为了逃避错情而相互推诿,应勇于发现错误,及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一经发现有由于自身过错而推诿者罚款50元)

9、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更正报,一份ttaa罚款50元,其它更正报每份30元。

10、未能及时制作月报表,并未能及时上传月报者,造成迟发月报者罚款100元。

11、未及时上传档案文件者,罚款30元。上级通报者罚款100元。上传者应认真统计档案文件张数,敷衍了事上传有错者,组长检查时有错者罚20元。

12、制作月报表者应每月10日前上传G文件及U文件,未按规定上传者罚30元,上级通报者罚100元。

13、办公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未能按规定值日(包括扫地、擦桌子)的探空班一次罚款5元,局领导指出者罚10元。两次或以上未值班者每次罚10元。

14、器材保管员应保证气球、探空仪的使用量。如因无气球、器材造成迟测等事故发生者扣除50元。

15、雷达机务员应按规定对雷达进行维护、清理。每月应清洗一次汇流环。如未按规定进行护理的上级部门发现并通报的追究责任的由机务员负责。上级通报的罚款100元。

16、值班员应认真对待每月的对比观测,应保证读数的准确。对比观测应提早进行。对比观测人员应形成正确的电子对比档。未及时在月底前做对比者罚50元,未及时做对比档的罚20元。

17、未及时传送数据文件、ttaa及其他报文,缺一份报罚100元。

18、由于测角未能及时到岗造成迟测者罚测角100元。探空班在6点50及18点50分测角未到岗时电话叫岗。测角未按时到岗时,为了正点放球,探空应就近叫人。放球时测角仍未到岗者罚测角50元。

19、探空班未能按时到岗造成迟测者罚款50元,探空、测角旷工者罚款300元。

20、每月的1日、11日、21日的下午测角班应更换湿球纱布,未及时更换者罚20元,沙尘等天气过后也应及时的更换湿球纱布。

21、组内劳动、学习未按时参加者迟到10分钟以上者罚10元,30分钟以上者罚3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100元。如确有事者可向组长请假。

22、在上探空班期间不得听音乐、玩游戏。如发现罚款30元。

23、全年无错情者单位给予100元的奖励。百班,250班通过者,单位按同样的数额给予奖励。

企业奖励制度【第二篇】

一。奖励目的:

鼓励发挥创新精神、加强团队服务意识、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以物质奖励为辅,提升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展晋升空间及薪资待遇。

二。适用范围:

经理以下级别(不含经理),包含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

三。奖励制度

1.奖励积分:设为5分、10分、50、100不等,可据情况细分,上不封顶。积分无论多少,一律公开,单次奖励50分以上需在部门会议上说明原因。每个员工的个人积分可在当年(公历)内累加。

2.奖金兑换:每年(公历)年末,汇总员工的个人积分,予以兑换现金奖励,一个积点兑换一元人民币。具体时间依据财务安排,可同年末工资一起发放。如员工在年末之前离职,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享有年终奖金。

3.积分折旧:前一年的积分总数,可乘以的系数,作为下一年的初始积分,并可与下一年的积分累计一起汇总,乘以后作为第二年的初始积分。如:小红xx年累计2000积点,则20xx年的年终奖为2000元,20xx年即使小红毫无出色表现,也可在xx年年末领到1600的奖金,如果20xx年小红表现优异,又积累了3000点,则总积分为4600点,20xx年的初始积分为=3680。

四。积分来源:

1.工作中有超常表现,或超出预期的贡献,可酌情给予奖励积分。如:交换一个有价值的友情链接,可奖励10分,写出1篇论坛总置顶文章,可奖励50分。

2.不在本工作的'职责范围之内,可主动承担解决临时性问题、应对突发状况、或发现公司重大失误及时纠正的,视情况给予奖励。如:陌生人未经允许私自进厂,能被及时制止并上报的,奖励10分。

3.能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有想法,有创新,对公司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按特殊贡献给予奖励,上不封顶。

五。绩效考评:

奖励积分,将会作为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涉及但不限于加薪、升职、晋升管理岗位等。

企业奖励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xx、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企业奖励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元,省部级差别元,市级差别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新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企业奖励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

(五)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及内容;

(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

(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九)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通知书;

(二)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按如下原则提供预选专家名单:

(一)预选专家的专业符合项目工程性质;

(二)预选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

(三)预选专家名单人员数量一般应为所需专家人数的2倍以上;

(四)预选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预选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评标预选专家名单产生后,以及送交招标人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预选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2日内以封口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招标人。

招标人开启信函或接收传真时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获取预选专家名单后,应将预选专家名单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随机性的重新排序,然后按随机排序序号通知专家本人,直至选取到所需专家数量为止。

按以上方法选取的专家不够所需数量时,可由招标人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充预选专家名单。补充的预选专家产生原则和抽取方式与前述要求一致。

以上抽取过程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由抽取当事人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总局监管部门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经各单位同意推荐申报并经民航总局审批进入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专家,有义务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的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项目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因废标过多只剩一个合格投标人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将所有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实际得分。

评委的评分情况应予记录备查。对于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招标人应在评标报告中特别说明,并通知这部分评委,要求这部分评委就打分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招标人应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机场司。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多次出现偏差或被投诉的专家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签署意见。签署不同意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作为不同意处理。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二至三人,并明确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废标情况说明;

(二)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以排序第一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得超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抽取评标专家过程记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评委打分记录及评审意见记录(含签字及说明记录);

(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项;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的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公布招标结果,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备案。

第四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报告、招标人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等文件,应妥善保存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工作完成为止,以备核查。

第五章相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十条

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或要求不一致时,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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