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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制度 公司员工奖励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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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制度与方案【第一篇】

一、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用心性,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特制定此方案。

二、奖励涉及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

物质奖励、精神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状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用心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推荐,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2、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状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推荐用心、有实效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员工奖励制度与方案【第二篇】

一、目的

1、为了企业销售目标的实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2、体现员工的绩效,贯彻多劳多得的思想。

3、促进部门内部有序的竞争。

二、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体现绩效的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三、薪资构成

1、销售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薪资及其他组成。

2、基本工资每月定额发放,绩效工资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发放。

3、销售奖励薪资可分为:

(1)销售提成奖励(简称提成):根据企业设定的销售目标,对超出目标之外的部分,企业予以奖励。其款项以实际到帐为依据,按比例提取在每月15日发放。

(2)销售费用控制奖励:根据地理区域及其他的不同特征,以销售收入(财务到帐)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在销售责任书上明确),作为销售费用,以所节约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日,次月的15日发放。

四、销售费用定义

销售费用是指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和各种公关费用等(展会除外)。

五、销售奖励薪资计算方法

1、销售提成奖励

(1)市场部经理销售提成奖励

时间 项目类别 计划 提成比例

计划完成85% 计划完成90% 计划完成100%

(2)销售员销售提成奖励

项目类别 提成金额(元/人)

四级销售员 三级销售员 二级销售员 一级销售员 经理级销售员

注:所有新进销售人员的级别核定为四级,以后按照其业绩对其进行考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业绩达到上一级别者予以晋升级别。

2、销售费用控制奖励

(1)企业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对销售费用按销售责任书规定进行核定。

(2)费用控制奖励的计算

a)按项目的销售实际到帐收入的额度,以预先确定的比例记作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预算额度。

b)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包括:差旅、交通、补贴、通讯、业务招待等费用。

c)至结算日尚未进行报销的,其借款额暂记为销售费用进行结算,与实际报销额的差额在下次结算时进行补差。

d)销售费用额度在扣除销售实际发生费用后,剩余部分奖励额为剩余额度的30%,每月25日结算一次。

e)根据到款额计算销售费用超过额度的,企业在销售责任人的奖励或薪资中以超额部分的30%的比例予以扣除,每月25日结算一次。

六、费用标准

1、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按企业标准报销。

2、电话费和出租车费、出差补贴按责任书定额确定,每月结算。

3、招待费使用应电话请示并获得许可,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自担。

七、其他规定

1、年度结算截止日为12月25日,新年度重新计算。

2、员工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3、员工对自己的薪酬必须保密,违者将按辞退处理。

4、员工自己辞职的,在辞职之日尚未进行奖励发放的,不再发放。

5、企业辞退的,在辞退之日尚未进行奖励结算的或已进行结算但尚未发放的,企业将在发放日按规定继续发放。

6、 因违反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销售责任人更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发放。

7、 销售人员应严格按企业的销售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否则企业有权取消其激励薪资。

8、 销售人员连续一个季度未完成企业销售指标的,企业有权对其降薪。

八、附则

1、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企业人力资源部,修改时亦同。

2、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从其企业相关的管理规定。

3、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员工奖励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企业员工奖励暂行办法》,激励广大员工忠于职守、进取创新、甘于奉献,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集体或个人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授奖活动。

第三条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二章奖励种类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创造奖、功绩奖、特殊贡献奖、品格奖四类基本奖项。

(一)各成员企业可在符合此四类奖项基本评选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奖励的需要进行细化命名。

(二)以上四类奖项均可以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合并使用。精神奖励依次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四个等级。

第五条各类奖项的候选人必须能够模范地践行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拼搏、奉献精神,在所在岗位做出突出业绩并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一)研发或设计的新产品给企业增加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二)技术创新成果被企业采用并给企业增加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三)管理创新成果被企业采用后,显著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并直接或间接给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四)合理化建议被企业采纳,直接或间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五)通过优化设计院所提交的最终设计方案,显著降低投资或提高使用效率的个人或集体;

(六)通过创新管理机制,显著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增加显著效益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功绩奖:

(一)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工作者;

(二)在提升企业形象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三)通过优化岗位结构,精干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实物劳动生产率连续三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集体或个人;

(四)在企业有形或无形资产遭受损失之前,提出预警建议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五)举荐或选拔的优秀人才为企业管理或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六)在开拓市场或客户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七)执行专项任务超过企业原定预期,取得特殊业绩的个人或集体;

(八)通过创新管理或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高管人员;

(九)在节能、减排、修旧、利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给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十)在优化产品质量和强化服务以及品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特殊贡献奖:

(一)通过产品开发或创新管理,给企业增加的效益连续三年超过企业净利润15%以上的集体或个人;

(二)当企业取得上年利润50%以上的超额利润时,且其主要原因被认定为团队或个人管理所为的,其企业高管人员可计发特殊贡献奖;

(三)被授予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奖励,显著提升企业知名度3

和无形资产价值的集体或个人;

(四)在抢险救灾和事故救护中采取得当措施给社会或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企业五年以上工龄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品格奖:

(一)一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个人;

(二)一贯勇于担当,不向他人推卸责任的个人;

(三)一贯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个人;

(四)一贯善于和他人合作共事,且在建设和谐企业或团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五)一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处处做出表率的个人。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创造奖按其实际创造的经济效益进行奖励:经济效益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5%奖励;5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4%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3%奖励;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2%奖励;1亿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奖励;1亿元以上的,均按其经济效益的%奖励。创造奖总额按分段累进计算,单个奖项的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济效益=当年产生的净利润×评估的成果贡献年限×折算比率;

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系指单项受奖成果当年实际产生的净利润;

评估成果贡献年限:系指经过专家评估,该受奖成果可持续贡献的年限,上限为8年;

折算比率:系根据受奖成果风险大小按40%—80%折算。

第十一条功绩奖按其功绩大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受奖人贡献大小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单项奖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凡是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奖项,可比照创造奖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二)不能用效益计算的奖项,其奖励金额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无形价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贡献奖根据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单项奖金额上限控制在500万元,具体奖金额参照创造奖和功绩奖的计算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品格奖根据奖励对象影响范围大小、示范程度强弱进行奖励,单项奖金额上限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为确保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高效开展,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须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所属成员企业负责人、企业内外专家、工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

(一)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7~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各企业总经理或母公司总裁(总经理)担任。

(二)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类奖项评审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奖项申报,包括政府机关等企业外部奖项申报;

2、确定部分奖项表彰名额;

3、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4、对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5、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6、对评奖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7、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专业评审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临时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奖项的经济效益、成果先进性等进行评估、审查,为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奖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参加各类奖项评审工作的人员对候选人和技术机密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第五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奖项由个人、部门或单位申请、推荐,受奖者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初审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推荐各类奖项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填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并说明推荐奖项的主要创造点、成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奖项评选流程:个人、部门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奖励评审委员会按审批权限审定—公示。其中品格奖不需通过专业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奖项不予受理:

(一)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的;

(二)同一技术内容或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推荐的;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或推荐材料不齐全、未按要求填写的;

(四)受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格兰系企业的;

(五)不符合授奖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品格奖候选人须经所在企业全体员工表决,员工总数为200人以下(含200人)企业表决通过率须达到90%以上(含90%),200人以上企业表决通过率须达到70%以上(含70%)。

第二十四条召开奖项评选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奖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OA网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二十六条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类奖项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奖项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奖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署名提出异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异议调查的人员须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推荐单位接到异议调查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四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奖金列支及发放

第三十五条奖金列支遵照“谁受益谁列支”的原则,由受奖人所在企业、受益企业或表彰主办单位列支;多个企业同时受益的,由受益相对较大的企业列支或者由其母公司列支。

第三十六条奖金要列入公司当年财务预算,并经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奖金的发放根据奖金类型分年度或一次性兑现。贡献年限超过1年的奖项,其奖金额分年发放,且当其贡献率在以后年度发生变化时,奖金额亦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如为集体受奖,其奖金按贡献大小由所在企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董事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分配方案。

第八章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奖励评审委员会有权对各企业、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凡是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滥发奖金的,一经查实,不仅要追回全部滥发的奖金,而且还要追究推荐、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评先选优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严禁采用“轮流坐庄”的形式推荐奖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评审过程文件资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存档,期限为两年以上。奖励文件由所在公司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员工奖励制度与方案【第四篇】

一、奖励的内容:

(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贡献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评为院内本年度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XX元。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赞扬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评为院内本年度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并于本年度结束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500元。

(三)开展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满意工作人员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300元。

(四)在工作中,遇到服务对象无理刁难,致使身心受到伤害,为顾全大局,忍受委屈,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端得到妥善处理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奖励英雄钢笔一支。

(五)遇到重大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单位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500~1000元不等。

(六)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事迹突出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元。

(七)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奖励英雄钢笔一支。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纳,为单位创造效益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00~500元不等。

(九)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单位空白或为单位创造效益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500~1000元不等。

惩处细则

一、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十)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或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给予暂定执业行为的处理。

(十一)不服从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十二)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使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十三)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给予暂定执业行为的处理。

(十四)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公司员工奖励制度【第五篇】

员工薪资保密制度

本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公司盈利与发展用心带给贡献的目的,实施以贡献论酬精神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气与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起见,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个人薪资信息是公司与个人劳动契约之机密性讯息,任何人不的打听、议论他人薪资,亦不得将个人薪资所得告诉他人。

第二条公司有关薪资保密之相关规定:

1不盗取、拷贝、阅览公司有关薪资之资料、文件。

2不将个人之薪资收入状况告知他人。

3不将个人年终奖及业绩服务奖发放状况告知他人。

4不向他人咨询个人所发薪资及奖金之计算方式(可向人事薪资作业人员咨询)。5不探询他人之薪资收入状况。不探询他人之年终奖及业绩服务奖发放状况。6不参与有关薪资之议论,对薪资泄密者主动检举并用心配合调查。

第三条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资的风度,以工作表现争取同情的精神。

第四条各级人员的薪资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发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罚则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情事,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的薪资者,扣发1/4年终奖金。

3.吐露本身薪资者扣发1/2年终奖金,如因而招惹是非者扣发年终奖金。

4.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1/2年终奖金,如因而招惹是非,予以停职处分。

第五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六条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研讨并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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