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励制度精编4篇
【导读】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企业奖励制度精编4篇”工作范文资料,供您参考学习,希望这篇工作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朋友吧!
企业奖惩制度1
一、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当天的餐桌预定情况及餐厅服务任务单,并落实安排好餐桌
2接受客人的临时订座
3负责来餐厅用餐客人的带位和迎送接待工作
4仪容郑洁,不擅离岗位
5解答客人提出的有关饮食,饭店设施方面的问题,收集有关意见,并及时向餐厅主管反映
6婉言谢绝非用餐客人进入餐厅参观和衣着不整的'客人进餐厅就餐
7根据不同对象的客人,合理安排他们喜欢的餐位
8保证地段卫生,做好一切准比
9在餐厅客满时,礼貌地向客人解释清楚并热情替客人联系或介绍到其他的餐厅就餐
二、服务员岗位职责
1按照规格标准,布置餐厅和餐桌,做好开餐前的准备工作
2确保所有餐具,玻璃器皿等清洁,卫生,明亮,无缺口桌布,餐巾干净,挺括,无破损,无污迹
3仪容整洁,不擅自离岗
4勤巡台,按程序提供各种服务,及时收撤餐具,勤换烟蛊擅于推销酒水饮料
5按服务程序迎接客人入座酒席,协助客人点菜,向客人介绍特色或时令菜点
6开餐后,搞好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
7熟悉餐牌和酒水牌的`内容,如:食品的制作方法等
8做好餐后收尾工作
三、跑菜员岗位职责
1做好营业前洁净餐具,用具的卫生入柜工作,保证开餐时使用方便
2准备好开餐前各种菜式的配料及走菜用具,并主动配合厨师出菜前的工作
3了解菜式的特点,名称和服务方式,根据前台的时间要求,准确,迅速地将各种菜肴送至前台
4了解结账方式,妥善保管好订单,以便复核
5协助前台服务员做好餐前准备,餐后服务和餐后收尾工作
6协助厨师长把好质量关,如装盘造型,菜的冷热成都等
7协助前台服务员,沟通前后台的信息
企业奖励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展现企业文化精神,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对公司的认同感,同时也为了保障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原则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及以上的员工。本方案实行有价值工龄原则,即拥有以上工龄的员工至少在工龄期内不能给公司带来负面价值,无泄漏公司重要机密等重大责任过失才能享受此项福利。
三、具体内容
1、工龄奖励年限划分
共分5年、XX年、15年和20年四个档次。 2、奖励办法
(1)工龄5年员工
1)凡在公司服务满五年的员工,由公司颁发一定价值的老员工成就奖纪念品和享受5000元人民币的旅游基金,以及从第六年开始至第九年每年增加1天年休假,并享受加薪和疗养福利待遇;
2)旅游基金使用要求:员工满5周年后下一年一月开始享有旅游基金,享受起始日开始旅游基金申请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
3)年休假自员工入职第六年开始至第九年,分别享受6天、7天、8天、9天年休假;
4)工资福利:工龄满五年第二个月始岗位工资增加5%,并享受由公司组织的老员工带薪休假疗养活动。
(2)工龄XX年员工
1)凡在公司服务满十年的员工,由公司颁发一定价值的老员工成就奖纪念品和享受10000元人民币的旅游基金,及年休假计每继续增加一年工龄则增加1天年休假待遇,并享受加薪和疗养福利待遇;
2)旅游基金使用要求:员工满XX年后下一年1月开始享有旅游基金,起始日开始旅游基金申请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
3)年休假计算方法:自员工入职第XX年开始至第XX年,分别享受10天、11天、12天、13天、14天年休假;
4)工资福利:工龄满十年第二个月岗位工资增加5%,并享受由公司组织的老员工带薪休假疗养活动。
(3)工龄15年员工
1)凡在公司服务满十五年的员工,由公司颁发一定价值的老员工成就奖纪念品和享受15000元人民币的旅游基金,并享受加薪和疗养福利待遇;
2)旅游基金使用要求:员工满15周年下一年1月开始享有旅游基金,起始日开始旅游基金申请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
3)年休假自员工入职计满第十五年开始至在本公司退休每年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
4)工资福利:工龄满十五年第二个月岗位工资增加百分之5,并享受由公司组织的老员工带薪休假疗养活动。
(4)工龄20年员工
1)凡在公司服务满二十年的员工,由公司颁发一定价值的老员工成就奖纪念品和享受XX0元人民币的旅游基金,并享受加薪和疗养福利待遇;
2)旅游基金使用要求:员工满20周年下一年一月开始享有旅游基金,起始日开始
旅游基金申请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
3)工资福利:工龄满二十年第二个月开始岗位工资增加百分之5,并享受由公司组织的老员工带薪休假疗养活动。
(5)奖励流程
1)公司每年第四季度启动老员工奖励措施计划,由人事行政中心统计截至本年度12月31日止符合要求的老员工名单(离职员工除外),报mdc批准后公布;
2)同时进行老员工成就奖纪念品的采购,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负责申请采购,并于公司年会上颁发给老员工;
3)旅游基金申请由符合要求的员工于申请有效期内自行提交申请,人事行政部审核,mdc主席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在老员工奖励基金中打款给申请人员。
四、奖励基金
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老用工奖励。
1、奖励基金来源
a提取老员工奖励基金;b、公司股东的捐赠;c、公司内部罚没款;d、其他来源。
2、奖励基金使用
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奖励基金主管部门
公司设立老员工奖励基金专款,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主管。
五、补充说明
1、由人事行政部于每年第四季度统计符合要求的在职老员工,经mdc审核同意并经mdc主席批准后方可执行。
2、此办法起计点为员工入职日。
3、此办法所规定的员工享受相关奖励均以员工在职期间为有效,即在获得奖励时员工必须在职;如果员工符合相关奖励要求,但在年度统计节点即12月31(含)日前已经离职,则相应获奖权利自动丧失,如,某员工20xx年1月1日已满5年工龄,但其在20xx年12月31日离职,则其自动丧失相应获奖权利。另外对于在公司工作到退休的老员工,相应奖励不受影响,即只要退休前以满足老员工奖励要求,但在年度统计截止日前已退休的,仍可享受相关奖励。
企业奖励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元,省部级差别元,市级差别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新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企业奖励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
(五)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及内容;
(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
(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九)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通知书;
(二)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按如下原则提供预选专家名单:
(一)预选专家的专业符合项目工程性质;
(二)预选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
(三)预选专家名单人员数量一般应为所需专家人数的2倍以上;
(四)预选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预选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评标预选专家名单产生后,以及送交招标人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预选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2日内以封口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招标人。
招标人开启信函或接收传真时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获取预选专家名单后,应将预选专家名单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随机性的重新排序,然后按随机排序序号通知专家本人,直至选取到所需专家数量为止。
按以上方法选取的专家不够所需数量时,可由招标人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充预选专家名单。补充的预选专家产生原则和抽取方式与前述要求一致。
以上抽取过程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由抽取当事人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总局监管部门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经各单位同意推荐申报并经民航总局审批进入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专家,有义务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的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项目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因废标过多只剩一个合格投标人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将所有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实际得分。
评委的评分情况应予记录备查。对于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招标人应在评标报告中特别说明,并通知这部分评委,要求这部分评委就打分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招标人应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机场司。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多次出现偏差或被投诉的专家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签署意见。签署不同意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作为不同意处理。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二至三人,并明确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废标情况说明;
(二)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以排序第一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得超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抽取评标专家过程记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评委打分记录及评审意见记录(含签字及说明记录);
(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项;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的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公布招标结果,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备案。
第四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报告、招标人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等文件,应妥善保存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工作完成为止,以备核查。
第五章相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十条
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或要求不一致时,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