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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论文范例【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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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论文【第一篇】

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外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对高校培养的人才规格与质量已提出更高的要求,高校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严峻挑战的形势下,正在进行革命性的改变,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业已成为国内外高校之间人才培养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整体本科教学相互支撑的统一体系,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从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看,实践环节的意义更重要,它是实践理论、验证理论和发展理论的关键。

公安教育作为一种特色职业教育,培养造就公安机关需要的专门人才,是公安院校的中心任务。公安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业务扎实、作风过硬、知识广博、体魄强健、具有创造力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等应用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公安高等教育必须使学生在走出校门前,除具备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和业务知识外,还要初步形成较强的公安岗位技能和公安岗位能力。因此,就必须全面推进公安院校素质教育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侦查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公安专业学科。侦查学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养、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全面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等方面实际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要实现上述专业培养目标,仅仅依靠传统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应完善侦查学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适应公安实际工作之外,还应建立起基础性、操作性、综合性等不同层次的实践环节教学体系。因此,构建相对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把实践教学贯穿到本专科阶段的整个学习过程,对侦查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一、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指导思想。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应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要求,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建立一个符合教育规律并适应本学校实际的实践教学体系;坚持高起点、有突破,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侦查学学科特色。

(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原则:1.目标性原则。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必须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进行。2.系统化原则。必须遵循认识规律和教育规律,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按照组成实践教学活动的各环节的地位、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互相衔接,彼此连续的实践体系,并贯穿于教学全过程。3.整体优化原则。不仅要做到实践教学活动各要素之间的协调统一,还要从人才的全面素质和能力发展的要求出发,注意教学各环节的相互配合,注意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相互支撑和互相渗透,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相适应。4.规范化原则。在培养方案中要规范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三)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根据侦查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原则,按学生的认知规律,将实践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军训、实验教学、模拟教学、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组成一个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与理论教学体系良好衔接匹配,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和考核办法,教学内容前后衔接、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这种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不仅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培养和锻炼,而且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使培养的毕业生成为素质全面、社会适应能力强、具有较强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

(一)专业见习。专业见习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形式,有助于深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的认识,进而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有些学生由于缺乏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对侦查存有神秘感,甚至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进入专业学习后,则发现侦查工作根本不像其想象的那么刺激、神秘,进而产生心理落差,有的学生甚至失望、厌学,还有的学生片面认为教学内容枯燥、无用,而缺乏学习主动性。通过开展见习活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生通过见习可以对侦查工作产生切身体验,消除对侦查工作的神秘感,发现自身知识结构存在的不足,懂得学什么和怎么学,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一般而言,见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认识性见习,安排在二年级暑期,由学生持学校介绍信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自行联系见习,目的是了解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状况,增强对公安工作的感性认识。二是专业见习,安排在三年级暑期,由学生自行联系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进行见习,目的是了解侦查实践状况,初步检验所学知识和技能。见习前,可以对学生进行动员;见习后,由学生写出见习报告,见习单位给出评语,教师根据见习报告和评语给出见习成绩。见习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侦查办案:包含受理条件、阅卷、制定侦查计划、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侦查终结、扣押物品的处理、各类侦查文书的制作、侦查案卷的整理和装订等。2.侦查管理:包含侦查档案的管理、侦查案件的统计等。见习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学生直接参加侦查办案。请见习单位给学生配备侦查员担任业务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对见习学生参加侦查办案的指导工作。参加见习单位的工作会、总结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会议,熟悉情况,学习经验。第二种就是举行专题讲座。见习中,根据见习进展情况,请见习单位领导和有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为见习生进行一至两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通过见习,加深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增强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一线民警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的品质和作风,从而使学生在思想、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受到锻炼,拓宽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作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构建侦查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形式。毕业实习是公安院校根据侦查学专业学生所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要求,通过组织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参与公安实际工作而开展的一次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它既是检验理论教学及学习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公安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同时对改进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1]这就要求应该对毕业实习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以保证实习效果。在实习开始前,由领导对学生进行动员,有关教研室制订实纲,下发给学生并抄送实习基地,学管部门负责学生分组,指定实习小组负责人;实习统一在实习基地进行,安排在专业对口部门,由学校派教师带队,由实习基地指定专人进行指导,期间各实习队要定期召开实习例会并编写实习简报,学校派人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实习结束后,学生写出实习报告,实习基地和带队教师出具鉴定,带队教师给出实习成绩,带队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在实习中,要注意做到两个结合,以实现实习效益的最大化:一是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相结合,在实习前,将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下发给学生,学生在实习中进行调研和收集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准备;二是毕业实习和教师下派锻炼相结合,带队教师除负责实习管理外,也在实习基地进行锻炼,接触侦查实战。#p#分页标题#e#

(三)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是公安院校的重要教学手段,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意识和动手能力的重要工具。系统的、优化的实验教学体系对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及实践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公安院校的实验教学总体来说缺少计划和规范,许多实验室由教研室直接管理,基本上形不成规模,设备利用率低。对学生的实验课考核要求松。在时间安排上也大多是理论讲授在前,实验在后。而且,各公安院校的实验设备大多陈旧落后,许多院校的实验室设备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购置的,中间虽有更新但总体水平还是较低。实验人员也严重缺编,高层次的技术人员更是缺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待遇得不到校方的重视。这样的实验教学现状不利于学生综合实验技能的培养和潜能的开发,影响实验教学效果和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提高[2]。因此,客观上要求编写科学的实验课教材,设定适当的实践课与总课时的比例,购置完备的现代化实验设备,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教师队伍,相应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待遇。

(四)毕业论文。即根据教学内容将学生所学知识上升到理论化的一种教学方法。特点是兼理论性、实践性为一身。其作用是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组织能力、文字水平能力。毕业论文应该作为公安院校学生的一门主要课程,它是通过实践的方法来完成一门主课。撰写论文是一个人的理论功底、文化素养、文字水平的综合应用。为了更好地体现出毕业论文的考核作用,可以将学生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写作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使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圆满完成毕业实习任务的同时,也使自己的专业理论素养得到检验和提高。具体做法为:学生实习出发前由系里组织学生初步选定毕业论文选题,学生可结合学校制定的毕业实习目的、要求和内容及当地公安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论文选题,实习过程中论文写作的指导工作,可由实习点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与学校的老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让民警参与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主要原因是可以弥补学校专业老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可以启发学生从实战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做到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又符合专业理论要求,又能紧密贴近实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可以在实习点进行。学校派专业老师和实习地学生的指导老师联合组成答辩小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从理论和实战两个方面来检验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从而更好地达到毕业论文的考核目标。

(五)模拟教学。模拟教学是创造一种模拟情境,将学生推上虚拟岗位与角色,让学员身临其境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对课堂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践,完全用实战的标准衡量其各个操作环节。它为学生从事侦查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演练。例如,公安大学侦查系开设了部分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程。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建立了模拟家居、银行、商场等三个模拟现场,用于《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在教学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现场勘查,由学生模拟接报案、保护犯罪现场、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问、对犯罪现场进行分析讨论、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很好地将课堂讲授内容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

三、构建侦查学实践教学体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一部分理论教学时间转变为实践教学,必然对理论教学是个冲击。但是,公安院校的教学要紧紧围绕素质教育进行,因此,应该改变以往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做法,实现偏重课堂讲授向课堂讲授与实践并重方向的转变。总教学课时与实践教学课时之间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根据总课时数和本校实践教学条件等因素,确定为实践教学时数占总教学时数的40%~50%比较合适。

侦查学论文【第二篇】

针对公安院校以及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明确提出,硕士研究生要培养学科基础扎实、有较强科学研究和应用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应用创新能力的提高很重要的一环就是通过社会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所以明确实践教学目标、整合实践教学内容、选择实践教学基地、提升实践教官队伍素质、改进实践教学管理等问题,对于提高学生应用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

侦查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教学体系

公安学作为一级学科,对其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为具备系统扎实的公安学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和技能,具备科学创新思维能力和良好的专业学术修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其下属的侦查学专业研究生培养要实现上述目标,仅仅依靠校内教学是远远不够的。侦查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公安专业学科,只有具备较强的公安岗位技能,才能为科研和应用工作打下基础,才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这就需要在校内教学之外强化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提高社会实践教学质量。

一、社会实践教学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目标,是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发展的前提,决定着整个教学体系的方向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教学不能只是为了培养学生某项或某几项具体的技能,而应是知识、能力和态度的统一,也就是实践基础知识、科研创新能力、政治素质三个方面的整合。侦查学专业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目标,除了基本的侦查基础知识,更重要的是科研创新能力的训练,其在实践教学中更具实质性的意义。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的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应更侧重于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不仅“知道”该怎么做,更要“思考”该怎么做,在思考过程中培养应用创新能力。同时,优秀的思想政治品质也必不可少。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置身于公安工作真实环境和具体任务之中,可以加深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识,逐步在思想上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社会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实践效果。考虑到侦查专业研究生的本科来源包括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因此社会实践教学内容可分为公安见习和毕业实习两种。

(一)公安见习

针对本科非公安专业的研究生需要补充公安见习,公安见习有助于深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从而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见习可以由学生利用假期,自行联系到公安机关进行,时间上不少于两个月,主要是了解公安实践状况,特别是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初步检验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及明确下一步的学习方向,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毕业实习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之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阶段,毕业实习既是对研究生前期学习的综合检验,也是为毕业论文和相关科研做准备。实习前,培养单位应当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的主要项目,如侦查专业的实习至少应当包括侦查管理工作和侦查办案工作。实习中,培养单位要派专业课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学生实习点进行专业理论指导。毕业实习最好由学校统一组织,充分利用实习基地和校企合作的契机,让学生深入专业对口的科、所、队,并委以一定的职务,能够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决策中,培养学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激发学生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学生的理论优势,为实习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当地治安问题,与实习单位协同创新,自然,具备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学生也能得到实习单位的喜爱,形成良性互动。正如实践教学目标中提到的,实践教学不仅是对学生专业能力的训练,还是对学生进行忠诚教育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能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直面人生百态,在此过程中,及时给予学生正面的、积极向上的帮助,有助于学生正确理解各类问题,树立正确的思维意识。

三、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和合作一直是个难点,公安院校希望选择一些治安问题相对较多、执法规范和具备实践条件、专业对口的业务部门作为实践教学基地,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得到锻炼,而由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业务部门的绩效指标影响并不大,相反其还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所以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不高,结果导致很多院校在实践教学中出现实践教学内容与院校实践教学目标难以吻合的现象。只有实习基地的建设有利于院校和业务单位的需要,互助互促共同发展,实现共赢,才能够实现长期的有效合作交流。而如何实现共赢,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纳入绩效考核。基层业务单位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受上级单位绩效目标考核的制约,如果能将作为实践教学基地纳入考核加分因素,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业务单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积极性。第二,制度倾斜。比如实践教学基地的业务部门优先挑选毕业生;实践中表现优异的学生,获得院校毕业推荐的优先权等,以此提升业务部门以及学生对实践教学的关注度。第三,统筹安排。不少业务部门出于警力补充的目的,而愿意成为实践教学基地,如果院校一味强调实践的专业对口,势必挫伤业务部门接受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双方在实践过程中应统筹安排,业务单位尽量安排学生到对口实习部门进行实践,学生作为实践教学基地所在业务部门的机动力量,也要服从业务单位自身的工作需要从事相应的工作。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业务部门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效果,因此院校在选择实践教学基地之初,就应当全面考虑此问题,从而保障基地建设的长期有效运转。

四、社会实践教学教官队伍建设

实践教学的效果,不仅仅在于基地的硬件设施,还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官队伍。公安院校在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过程中,更应当注重教官队伍的长期培养。这不仅有利于院校实践教学水平的提升,更有利于促进业务部门整体战斗力的提升。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公安院校与业务部门应当对教官队伍的构建进行深入交流,形成专门的培养机制,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官队伍奠定基础。公安院校的实践教学师资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思想上的高度重视。公安实践部门是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平台,教师带领学生到基地实习的过程,也是难得的调研机会,对教师的教学、科研都将起到促进作用。二是制度上的规范明确。教师深入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调研,参与基地的公安实践,组织学生到基地实习,作为制度加以建设,丰富教师的公安工作经验,达到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目的。三是在模式上,建立公安业务部门骨干与公安专业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教师实行动态跟踪研究,实现教学、科研、办案一体化,为促进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实现实践教学效果提供保障。业务部门的教官队伍建设则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出台政策。实践教学基地应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基地教官的职责、地位和待遇,对教官在精神、物质和政治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调动民警担任教官的积极性。①二是建立选拔和用人机制。由公安院校和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制定选拔标准,把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战经验的业务骨干选拔出来,建立“教官库”,公安院校将来聘用或雇用的教官都应来自于“教官库”。

五、社会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建设

(一)实践教学组织的规范化

组织领导是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公安院校和实践教学基地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中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社会实践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现阶段公安院校对实践教学的任务、内容规定较为笼统。院校在组织实践教学时,首先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自身专业特色,按照教学计划编制实践教学大纲,并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按照指导书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实践教学。各教学单位应分解出本专业业务岗位的能力点,明确实践教学中的基本内容。例如江苏警官学院在社会实践教学中以“七个一”规范实践教学内容,保证学生全方位地体验公安工作。这种细化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有效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二)实践教学管理的信息化

由于参与社会实践学生人数多,地域分布广,再加上远距离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主要依赖于业务单位,院校培养单位进行监督,这种管理模式难以满足当前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在信息化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可以借助网络将更多的力量纳入到实践教学环节中,比如培养单位专业教师、研究生导师、业务单位领导、同行等,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化交流平台,对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随时提供帮助和指导,使得实践教学中教师、学生、教官三者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和及时,业务单位和院校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学生实践的动态,学生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升实践教学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评价的专门化

长期形成的以理论课学习成绩为主的考评体系,导致院校和学生对实践教学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很少有学生拿不到社会实践的学分,更不会有学生因社会实践而毕不了业,这些都大大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实践教学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等级评定方法,克服重宏观和结果的管理方法,加大微观管理和过程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作者:邓亮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

①刘振华。加强公安院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培养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

参考文献:

侦查学论文【第三篇】

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具备自己的带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侦查学界忽视甚至回避对基本原理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侦查学中,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应用于破案的理论才值得研究,而那些不能直接应用于破案的、,或者虽与破案关系密切但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基本原理就不值得去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前,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我国侦查学界在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方面相当薄弱。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侦查学界逐渐意识到了对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对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专著方面,武汉教授的《刑事侦察原理》、何家弘教授的《同一认定—犯罪侦察方法的奥秘》、王传道教授《侦查学原理》等著作的相继问世,表明了我国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论文方面,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证明同一论》、刘品新副教授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等论文为我们研究侦查学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综观侦查学界对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概括出以下五种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交换原理、逻辑推理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三论”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认为,既然辩证唯物主义是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那么作为独立学科的侦查学也自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原则(物质论、认识论、联系发展理论、因果关系论)深化到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侦查学自身的特定的基本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世界是物质的;第二,物质是客观的;第三,物质是可以被认识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由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空、人、事、物五大基本要素全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因而犯罪行为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原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久侦未破的案件,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推进,始终都存在着破获的可能性。犯罪行为是终究能被认识的。于凤玲同志主编的《刑事侦察学教程》一书认为,物质论是认识犯罪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三:第一,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第二,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破获的。第三,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破案特定的物质基础。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要件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侦查活动性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也是侦查原理的根基和出发点,是侦查的可知性原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说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认识过程,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四:第一、犯罪是物质的运动形式。第二、犯罪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犯罪具有普遍联系性。第四、犯罪事实的可知性。王教授认为,侦查认识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共同的党性、阶级性、实践性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特征。即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侦查认识的动态性。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其理由有二:第一、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认识论的对象;第二、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三)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运动发展的。犯罪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周围的事物普遍联系的。犯罪各种要素之间也是普遍联系的。一起犯罪案件是各要素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犯罪的各要素以及它们之间联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和发展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和发展的理论来对待侦查。孟宪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犯罪活动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种联系可以作为侦查破案推理判断的基础。同时,刑事犯罪诸因素联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侦查思维活动应是多方位的。

(四)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

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世界万事万物均处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之中。没有原因的结果和没有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必然是其他社会现象的结果。一起具体案件的发生,是由其具体的原因所引起的。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又由各种不同的原因所形成。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是由结果追溯原因,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解开因果锁链的过程。因而,因果关系原理是案件侦查中的一个重要原理。王福相主编的《侦查学总论》一书认为,因果关系论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因果关系原理是认识案情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同时,因果关系还是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诚然,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揭示刑事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但是,我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代替刑事侦查活动自身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一般可以指导特殊,但不能代替特殊。

二、物质交换原理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1877—1966年)提出了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该原理认为,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触、摩擦、撞击,会引起这两种物质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和变化。这种交流和变化的现象就是物质交换。物质交换原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物质相互交换原理;二是交换后的物质能量守恒的原理。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发生的强烈碰击,既然两种物质的接触能发生物质交换关系,那么,犯罪主体与被侵犯客体这两种物质实体之间的‘剧烈撞击’同样也会引起物质互换关系”。①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尽管犯罪行为是过去式状态,但根据物质性原理和犯罪留痕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引申而出),犯罪必然会留下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搭建了一座连接过去和现在的桥梁,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最直接的媒介。所以,物质交换原理是侦查的媒介性原理。“总的来看,物质转移(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②物质交换原理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现已被我国侦查学界绝大部分学者们所认同。刘品新副教授在他的两篇论文中对物质交换原理又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在《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一文中,他认为无论是痕迹性物质交换,还是实物性物质交换,究其实质都是物质性信息交换。交换的内容则是双方的信息,而且是可为人们所认识的信息—物质性信息。故此,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息交换原理。③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提出了侦查学中的信息交换原理,但并没有对该原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其后不久发表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一文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交换原理和侦查的信息论分析两大课题研究的历史局限性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他指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④该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第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第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第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独特规律。刘品新副教授提出的“信息转移原理”是一个以传统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是对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它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不过,信息转移原理只是利用信息论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而对犯罪过程中的其它信息现象没有涉及。刘副教授同时还指出,利用信息论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等。这也为我们研究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p#分页标题#e#

三、逻辑推理原理

逻辑推理原理本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领域均会使用到的一个基本原理。它之所以会成为侦查学加以特别研究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因为侦查活动是一个高层次的思维过程,对于逻辑推理理论的应用有其自身的一些鲜明的特点。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和马忠红教授著的《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均认为,侦查学中的逻辑推理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关于推断的逻辑理论;关于逻辑证明的理论;关于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关于侦查假设的理论。在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往往只占有少量信息或模糊不清的材料,而最终要完成侦查的任务,揭露证实犯罪和捕获犯罪嫌疑人,推断必不可少。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无论是对于案件性质的确定,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提出侦查假设,都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侦查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侦查思维是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和直觉思维的综合运用,但以逻辑思维为主,基本上属于逻辑思维范畴。侦查思维要遵循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但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即溯因律、排疑律和理由律。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予假定说明。侦查假设具有客观性、推测性、逻辑性、动态性的特点。在当代侦查中,由于智能型案件的增多,侦查假设的作用日益突出。周应德教授指出,“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探索、不断推理的过程。侦查推理的全部意义和作用,正在于利用已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去寻找和探索未知的事实和证据。”①总之,逻辑理论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在侦查破案中几乎无处不在,发挥着指导、中介、开拓等重要作用,所以,逻辑理论是侦查学的一项方法性原理。

四、同一认定原理

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在所有侦查学基本原理中,没有一种理论象同一认定原理那样引人关注。特别是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关于同一认定理论的著作更是层出不穷。在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对同一认定的历史来由,理论依据等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在前一个问题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同一认定是在断狱破案与认定罪犯的长期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一认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各门鉴定学科(如法医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笔迹学、毒物学以及司法弹道学等)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这些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均为同一认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关于同一认定理论依据问题的研究上,学者们均将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作为同一认定的理论依据。然而,在某些重大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特别是对同一认定的定义,它在侦查活动甚至是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

(一)同一认定的定义

80年代初期,学者们最初在物证鉴定学中加以阐述,纵观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著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同一认定是指以解决是否同一问题为目的而进行科学检验的理论和方法的总称。第二,同一认定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有关的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的科学理论。第三,同一认定乃是以查明被比较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检验过程。②何家弘教授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拓展,提出在整个侦查领域中的同一认定理论。他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即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③王大中教授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进一步指出,“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其同步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特征,并依据这些特征认定对这些客体是否与自身同一作出的判断。”④在对同一认定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把同一认定解释为一个过程;有的学者则将其看作一种方法;还有的学者把它当作一种理论。另外,学者们对同一认定中“同一”的解释也很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是指反映形象与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物体的各部分之间特征的同一,即物与物的同一。不过,更多学者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定位

关于同一认定原理的定位问题,目前代表性的观点有“鉴定同一认定论”(小同一认定论)、“侦查同一认定论”(中同一认定论)以及“司法证明同一论”(大同一认定论)三种。第一,鉴定同一认定论。传统的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只适用于刑事物证检验领域。有的学者甚至进一步将其限定在物证检验的某个范围之内,认为同一认定的结果就是对需要认定的客体或对象以鉴定书的形式作出是与否的鉴定结论。第二,侦查同一认定论。它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侦查全过程的同一认定论。何家弘教授在《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一书中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型的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侦查活动是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据此整个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所构成的链条。第二种是侦查同一论中的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论。该理论认为,在犯罪侦查中,凡是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并以特征与特征的比较作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并非所有的侦查活动均具有同一认定的性质,甚至不具有比较性质的证明活动也大量存在。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①第三,司法证明同一论。何家弘教授在提出侦查同一论之后,又将同一认定理论拓展到了整个诉讼领域,提出“司法证明同一论”。他认为,“司法证明的根本任务是识别案件特征,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的事实特征都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证据才能反映到主体的认识活动中。‘人事同一认定’就是通过审查这些证据,看其是否正确、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特征,然后再对这些特征的价值进行评断,看其能否达成‘人事同一’。”②#p#分页标题#e#

五“、三论”原理

近些年来,侦查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们引进世界最新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关于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新观点、新看法。例如,武汉著的《刑事侦察原理》、李锡海著的《侦察方法学》、王传道著的《侦查学原理》和郭晓彬主编的《刑事侦查学》等书籍中,都运用了现代自然科学的先进方法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剖析刑事犯罪活动和刑事侦查工作。侦查信息论认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储存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储存于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侦查系统论认为,犯罪和侦查均为系统工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意向、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犯罪原因、犯罪结果等物质要素构成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反馈———再现”的系统过程,即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包括信息的发现、信息的收集和储存、信息的处理、信息的输出、信息的反馈和犯罪的“再现”这一过程。侦查控制论认为,侦查是一个可以由侦查主体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犯罪信息的接受,还是犯罪的输出都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的控制和制约。③侦查信息论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设和决策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策略的基础。侦查系统论是有效认识、把握犯罪行为和侦查过程的工具。侦查控制论则是通过对侦查控制系统的研究,为侦查控制提供新的原理和方法,从而为提高侦查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效果而服务。

关于“三论”究竟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还是科学的方法这一问题上,侦查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三论”与同一认定原理一样,也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论”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不能与基础理论并驾齐驱。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是20世纪中期出现的发展较快,影响极大的一门新兴科学。它与20世纪60年代末期兴起的自组织系统理论(耗散结构论、超循环论、协同论、突变论)构成一个大的学科群,统称为系统科学。学者们通常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称为“旧三论”,而把自组织系统理论中的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称为“新三论”。近些年来,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以“新三论”代替“旧三论”作为侦查学基础理论的观点。

六、其他观点

(一)“结合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同一认定理论,还是“三论”原理,都很难独自概括侦查学的全部基础理论。所以,主张将同一认定理论和侦查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两条基础理论。

(二)“方法体系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就是指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开放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认识方法等问题;第二层次的方法论是以“三论”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一般认识方法问题;第三层次的方法论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侦查学专门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特殊规律和专门方法等问题。

侦查学论文【第四篇】

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下发和实施,标志着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该《培养方案》确定了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属于“订单式”的培养模式。在着力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人才的背景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作为试点院校之一,探索侦查学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面对和回答的现实课题。侦查技能教育作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提高广大民警职业核心能力的基本途径,只有站在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谋划,置于推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创新发展的全局中来思考,在原有基础上着重思考在建立有效的教学与考核制度、树立创新教学思路和确立科学实训理念上下工夫,不断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提升教学质量和训练水平,才能真正适应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培养出公安工作急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一、侦查专业学员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

侦查专业学员所属的普通执法执勤类岗位是公安机关常规的工作岗位,其工作的主旨在于对刑事案件的查处以及对社会治安的防范与管控。

(一)对侦查专业普通执法执勤类学生的培养目标:培养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侦查技能并能从事普通执法执勤工作的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专业核心能力: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侦查专业普通执法执勤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现场勘查、一般刑事案件查处、侦查技术与技能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三)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l.熟悉普通执法执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掌握普通执法执勤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3.掌握普通执法执勤类业务技能;4.具有独立办案的基本能力;5.掌握查缉、擒敌、射击、驾驶等警察技能;6.会侦查、调查取证、审讯、制作法律文书、运用证据定案、缉捕人犯、网上办案;7.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构建适应侦查工作需要的办学模式和培养方案

(一)加强公安教育改革背景下的课程建设

1.订单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建设合作化课程建设合作化体现在学校与公安实战部门双方合作进行课程开发、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要求实战单位较早地介入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学校与用人部门双方合作,实施系统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开发;对课程的结构、内容、比例和总体课时做系统地安排、调整、更新和改造;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合作开展专业教育、教学和培训。将“准警察”职业教育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及时传授反映公安工作中的新技术、新理念,使学生较早熟悉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和警察文化,强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等。

2.订单式培养模式下的课程结构模块化课程模块化结构更有利于知识、技能体系的合理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课程模块化是将对实现职业培养目标有重要作用的各学科知识,分解成一个个知识点,再将知识点按内在的逻辑整理成相对独立的知识单元,相关单元组合成同一模块,不同模块组合成不同目标的课程,以专业技术训练为主,组织教学内容,着眼于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为“基本素质模块+专业必修模块+选修模块+实践模块”四大模块。基本素质模块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基本职业素质,课程主要包括思想道德、身心健康、法纪素质等;专业必修模块是为了满足刑事侦查岗位核心能力需要,围绕专业核心能力构建课程体系,主要课程包括必修的专业课程;选修模块是为了拓宽和加深学生的专业技能、增强综合应变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实践模块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订单式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组织形式课程教学应采用灵活的“学校与实战部门合作、师生互动、学用交替”的教学组织形式,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在校以理论学习为主、辅之以实验、实训和在公安机关实践,二者交替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结合,让学生在职业训练中学习,在学习中进行职业训练,强化学生技能,增强动手能力,提升职业素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给学生开设专题讲座,传授最新业务知识,开展技能培训,介绍警察文化,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到公安实战一线去实习、实践。

(二)构建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1.知识技能体系侦查能力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中所必须运用的专业技能,是分析犯罪活动和认定犯罪的关键,也是专业性与技巧性都很强的业务活动。从此定义我们就知道侦查学教学培养的人才与传统的公安人才在功能上将有所区别,更侧重的是对侦查学技能的培养。

2.教学方法侦查专业学生的教学以实践教学方法为主,再辅之以其他的教学模式。侦查实践教学一是能提高学生的动手与分析能力,能迅速将侦查技能转化为战斗力。理论讲授解决的是认识问题,实践教学解决的是能力问题。经过精心设计的实践训练,每个学生都能正确进行现场勘验,运用各种方法开展案件的查处。二是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侦查学教学理论来自实践,又指导和服务于实践。如何让学生既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掌握侦查的具体技能,是侦查学教学长期研究的课题之一,侦查教学的实践训练解决了二者的结合问题,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提前体验侦查工作,增强学生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抽象的理论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案件、具体工作,避免了侦查教学的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解剖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相关的“实践活动”中,以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培养学生开放式思维方式,锻炼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等优点。案例教学为培养侦查学教学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教学环境。

(2)实验教学法。建立侦查学教学实验室,通过基础实验、单项实验、综合实验、研究性实验等实验安排,提高学生侦查技能应用的基本操作能力、对侦查学基本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研究创新能力。

(3)情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教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工具再现课本中所讲述的情境,使学生仿佛置身其中、如临其境的一种教学活动。在侦查学教学中,采用情境教学法,需要教师模拟一个与现实相同或相近的情境(一个案件),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的模型(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等),展开与现实问题相类似的探索过程,使学生在获取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实际操作领会相关知识与理论的运用。#p#分页标题#e#

(4)多媒体教学法。组织教师运用多种软件制作教学课件,运用多媒体的优势,展示实战案例;并定期组织教师集体、相互听课,课后评课、议课,进行讨论,进一步探讨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的互补关系及其最佳结合点。

(5)现场观摩教学法。现场观摩教学是提升学员直观感受的最佳途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与公安实战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为开展现场观摩教学活动提供坚实的平台,如让学员观摩审讯、现场勘查等。同时在观摩教学现场,结合丰富的专业介绍,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潜移默化中消化理解理论知识,使学生增强职业认同感。

(6)网络教学法。在学校校园网站中设“精品课程”栏目,为师生查阅包括侦查学教学课程在内的学校精品课程的教学资料提供便利。也可以在校园网站开设在线测试和在线答疑,为师生的教与学提供坚实的互动平台,开展网上解疑、网上提交作业、网上留言等,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的自由互动交流,提高教与学的针对性和选择性。

(三)构建切实可行的学员能力评价模式

新的能力培养模式要求采取新的能力评价模式跟踪培养效果,评价学生的能力发展程度。传统的考试方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公安工作需要的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及良好的沟通协调、分析判断等能力的侦查学专业人才。传统的考试方式基本以笔试为主,考试内容多是教材中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学生的评价全靠分数,极大地限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及创造性的发挥。侦查学教学专业强调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考试形式、内容上可以更加多样化,在一定比例的笔试基础知识的考核外,主要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采用传统的问答式考核与分析研究式考核并重,在考核内容上摒弃死记硬背,重点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1.使用“多媒体考试课件”进行“多媒体考核”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的直观、具体、形象表现力强的特点,制作多媒体考试课件,进行多媒体考核。例如:侦查学系列课程里的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案件侦查、侦查程序等都可以运用多媒体再现案件进行考核。

2.进行课堂提问法考试、考核课堂讲授式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学生是否用心听讲,课堂纪律是否有序,教与学是否互动,都直接影响教学质量,适时进行课堂提问法考试、考核,可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同时有利于学生的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及时消化、巩固所学的内容。

3.与实战相结合,采用个性化考核方式针对本课程具有的很强的实践性,摒弃死记硬背,灵活应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加大平时成绩尤其是实践能力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如以勘查一个模拟犯罪现场制作现场分析报告来代替闭卷考试,以分析一个案例来代替闭卷考试,因为考核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学生的学习方向。

三、建设能适应公安教育改革的侦查学教师队伍

(一)建立院校教师和一线业务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侦查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实施的关键是教师,因此建设一支既精通专业理论,又通晓实战业务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公安教育转轨工作的重中之重。合格的侦查专业教师必须是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家型”教师。从我院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普通院校,长期脱离实践,知识陈旧,实践能力不足,因而很不适应警察职业教育需要。要敢于打破师资队伍的稳定性,不断更新教官队伍,因此可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按照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从公安实践部门遴选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充实公安教育岗位。

(二)专任教师轮换制专任教师经常性地去实战部门实践或挂职,通过具体的公安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与实战能力。专任教师下派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

(三)聘任行业专家制在侦查专业职业训练教学中,一些课程尤其是实务教学与操作性训练项目还可以从行业专家中聘任,如从公安机关聘请知名侦查专家授课等等。专兼结合加上内外结合,可以优化教师队伍,提高职业教学水平。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力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责任意识、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着力改革教学方法和训练手段

(一)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民警的忠诚意识体现在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的忠诚和对法律的忠诚上。因此人民警察忠诚教育必须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铸就忠诚警魂为根本,以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忠诚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人民警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好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政治上忠诚可靠的公安专门人才。对人民警察的忠诚教育要围绕磨砺忠诚的品格、增强忠诚的能力、打造忠诚服务的品牌、营造忠诚的环境方面下功夫。

(二)培养学员的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是你的行为对别人的事情有因果联系,通过你的付出给别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叫做负责任。当一个人感觉他的行为对其他人有影响的时候,他就有了重要感,有了价值感。当警察被赋于责任时,就感觉自己绝对重要,有了重要感就有了自律,自律就意味着主动。责任心是一个人生命的纤绳。有了责任心、一个人才能把自己的生命与别人的生命联系起来,才会产生自我价值感。一个没有责任心、没有价值感的民警,找不到自己的生命在社会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便会感到迷惘,因而就会失去创造成就的动力,而容易为其他一些物质性的轻浮的事物所吸引,沉溺其中,平庸地混过一生。在对警察的教育中要贯彻“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因为公安工作关系着国家、社会、群众的利益,任何不负责任的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剖析、组织讨论,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的事例等对学员进行教育,把责任意识根植于民警心中。

(三)培养学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机构,面对新情况,加强对民警的法律教育,强化执法监督力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完成神圣的使命,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持对法律负责的高度精神,让人民群众满意。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所谓公正执法,就是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主体、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情面地进行法律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以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执法活动的偏差和失误,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座谈讨论、撰写论文、演讲考试等形式进行。采取教师讲课、邀请专家学者和在公安战线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范人物作报告、座谈讨论等方式方法,把教育搞活。在教育中开展“以案析理”活动,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可以组织力量认真编写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挖掘、整理一批民警身边发生的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正面典型和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反面典型案例,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逐一加以点评,汇编成册发给每一位学生并组织好学习阅读。#p#分页标题#e#

(四)注重教案的编写在教学中要编写为培养警察各种能力服务的小册子、活页教材,制作“教学软件包”(包括教学大纲、实训大纲、教师讲义、学员手册、评估标准、多媒体课件、必要的参考资料等),使公安工作中最鲜活的实战内容能够及时反映到课程中来,走出“讲书本、抄书本、背书本、考书本”的误区。

(五)注重教学训练方法的开发

认真贯彻贴近实战、精讲多练、学以致用的原则,积极开展教学训练方法的研究活动,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灌输的教学现状。既要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变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变脱离实际的教学为贴近实战的教学,变教学内容的程式化呈现为生动化呈现,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科学化、有效化,真正做到提高教师“教”的质量;更要突出学员的主体作用,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个体学习为合作学习,变枯燥学习为趣味学习,变封闭学习为开放学习,培养学员自觉参与、探索公安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提高学员“学”的质量。以“积极开发、综合应用”为原则,进一步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多样化,并以此为抓手,突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开展教学活动。在建立、健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的同时,实施教师角色、学员地位、教学过程的转变。

(六)注重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1.开发与实战接轨的模拟性教学训练项目,在侦查学教学中,主要以模拟实训教学为主,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勘查、案件分析等的模拟性教学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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