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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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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做到以下三点:1、集中;2、专人;3、规范。即各学校在各类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使用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二、档案柜摆放要求

档案柜摆放要做到以下五点:1、位置合理;2、规格统一;3、分类清楚,便于查看资料;4、档案柜表面洁净、美观;5、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潮等“五防”工作。

三、档案盒规格要求

1、规格要统一;

2、标签大小一致;

3、文字、标号须打印,字体规范。

四、档案格式

1、档案首页要有打印的目录索引,一目了然,便于查寻资料。

2、文字材料的具体要求:①所用纸型要统一、规范;②书写规范;③内容有保存价值。

3、学校综合档案的归档时间:每学期结束后立卷归档。

4、学校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

5、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收文应有正文、附件、办理结果;发文应有定稿、印本、附件;来往文书应有请示、批复;处分材料应有综合、旁证、个人交待和处理结果。

6、卷内文件排列要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求在后。各类案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卷内文件要编写张次号。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签署完备。

7、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标题一般应有作者、问题、名称,能反映卷内文件内容,政治上无误,文词上简明确切,装订封面。

8、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人员应本着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案卷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目、登记和统记,做到排列有序,并按年代和保管期限编号。

五、借阅制度

1、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校档案必须持组织介绍信。

2、严守档案材料机密,不准随便转借档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和复制。

3、爱护档案,不得拆卷、涂改、撕毁、圈点、划道、拆叠等。

4、经批准摘录的材料,要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查。证明性材料,必须校对无误后盖章。

5、外借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档案人员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超过时间另行办理手续。

六、档案工作人员要求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了解需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档案室应根据工作编制档案室简介等有效的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为提供利用档案创造条件。

七、档案销毁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有关档案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提出销毁意见,并填写销毁清册,报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防止失密。

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档案管理论文【第三篇】

前言

随着高新科技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医疗事业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医院之间的激烈竞争日益明显,这对医院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医院要想在同行业中崭露头角,在时刻提升医疗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档案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要随着新时期的发展目标进行改革,从而为实现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以及规范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1、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重要在于技术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思维的创新,其中思维创新是根本方向,管理创新是重要保证,技术创新是最终目标。根据我国的总体方针政策和建设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的相关要求进行创新,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总体认识和了解。进一步发展医院档案事业的前提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善于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医院档案事业的凝聚力及竞争力。

创新是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信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档案部门的实质就是收集信息资料、保存信息并利用的过程。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档案部门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比如信息网络化、管理科技化、需求复杂化等等。因此,必须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性,否则,档案管理工作就会落后,跟不上时代变化的步伐,阻碍医院的整体性进步,从而失去为医院提供参考价值的作用,甚至会使医院在同行业中失去竞争的能力。

创新是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医院档案管理的科学规范化,是医院的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不仅可以促使医院专业素养与学术水平的进步,还有助于医院业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创新是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只进行简单的机械操作,缺乏对管理方式的创新,不仅会导致档案工作没有突破性进展,严重时还会造成档案工作止步不前,失去其应有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医院的'整体性发展。

创新是提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需要

档案管理人员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工作速率和效果的主要因素。基于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发展趋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重视自身专业素养及职业道德的提升,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具有创新意识,在工作中积极思考,善于寻找简便、快捷的新途径,把创新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结合,最终达到提升档案管理专业技术水平的目的。

2、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举措

管理理念创新

树立档案管理的价值观。要掌握和了解档案管理的作用与价值。医院中医学科技档案具有很强的潜力,不仅可以为医院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还能为患者进行服务,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树立档案管理的动态观。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在信息化、科技化的时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能闭门造车,应该摒弃传统的工作方式,根据现阶段的时代需求和医院工作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动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树立档案管理的效率观。新时代下,医院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树立效率观念,保证在医院工作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档案信息,为医院发展顺应时代发展步伐作出积极贡献。

树立档案管理的现代观。计算机、互联网等高新科技的普遍使用,为档案信息的处理提供了便捷性,所以,树立档案管理的现代观,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管理手段创新

首先,在档案管理上要改变以往的纸质方式,强化电子档案的标准化管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档案工作进行实施,实现档案管理的一体化服务,使档案管理方式同步于现代技术的发展。其次,重视有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信息,并把相应的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把档案实体与档案信息进行分离,建立完善健全的网络化平台,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各种用户。最后,使用计算机等工具建立不同种类的全文数据库及多媒体数据库,并设置管理权限,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运用统一管理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通过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服务方式创新

第一,必须改变以往的传统服务理念,坚持以档案的服务和管理并重为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同时还要努力开拓服务的领域,用更加科学健全的方法为医院的医务人员、患病人员以及人民大众服务。第二,转变服务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树立积极主动服务的思想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在最大程度上把档案信息的价值和作用体现出来,为建设出高水平、高标准的档案服务平台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医院向前发展提供条件。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岗位管理标准规范和制度。清晰明了地展现各级领导及档案管理人员的确切岗位职责,监督档案工作人员认真严谨地工作。

完善档案归档制度。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把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比如档案内容、档案保存的时间权限等等。

完善档案的保密制度。对于安全等级较高的档案,必须进行明确的标明,妥善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因违反保密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者,要根据已有的法规标准追究其责任。

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由于档案馆对档案的保管是有年限要求的,所以要依照相关制度标准和原则,定时清理和鉴定到期或者失去保存意义的档案。

完善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的同时,还要重点防范火、水、尘土、有毒气体等对档案的侵蚀,时刻保持档案库房处于安全状态中。

提高创新主体的综合素质

培训是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直接途径。医院的相关部门要对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地组织培训,并随时对其进行考核,制定完善健全的标准规范和奖罚制度,以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思想意识,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对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自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到信息社会,对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的掌握要求更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因此,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组织教育势在必行。相关行业领导部门应该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能力,使他们能够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向着更加智能、便捷、准确的方向发展。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医院要想不断地向前发展,除了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之外,还要在管理方法上摸索新的思维方式。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创新是提升医院整体业务水平的必经之路,也是医院彰显凝聚力与竞争力的基石。

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

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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