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发展论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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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问题论文【第一篇】
有人问:农民收入增幅下降,粮食保护价政策影响何在?要精确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模型计算。我个人的判断,如果按保护价但不是敞开收购,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可能不会持续这么长时间,也就是说市场粮价的回升点可能会出现得早一点。但就目前农产品供求总体状况看,农民要想从农业获得更多的收入非常困难。
这些资源如果不种粮食而种其他农作物会不会使农民获得更好的收入?这其实很不确定。现在有些人认为,过去几年的粮食政策,对粮食生产造成了相当数量的无效供给,造成了严重的库存积压。这种认识隐含的前提就是粮食生产浪费了部分资源。
那么,是不是“不浪费”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要看其他农产品是否存在短缺现象。现实情况是,除粮食之外的其他农产品也基本没有短缺,而且绝大多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所以,即使这几年少种一点粮食、改种其他农作物,问题依然存在。
我大体的经验判断是:根据目前粮食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全国粮食播种面积大体上需要保持在16.5—17亿亩之间。低于16.5亿亩,当年生产的粮食就难以满足需求,粮价会上涨;超过17亿亩,则会供过于求,粮价下降。因此,从总供求的角度看,粮食播种面积也就只有5000万亩左右的调整余地。
这几年粮食库存多了,确实可以适当减少粮食生产。估计粮食播种面积在一两年内低于16.5亿亩问题不大,因为有库存;但连续3年以上我认为就会出问题。
这还只是从粮食这一个角度考虑,进一步要考虑:调减下来的粮食播种面积去种其他农作物,农民是否会获得更高的收入?
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比如棉花、蔬菜等已是供过于求。所以抑制农民增收的基本原因,还是市场需求制约和农民就业不充分。现在有些地方出现“抛荒”现象,就反证了这一点。
我认为对“抛荒”不必过分担忧,首先,“抛荒”面积在总体上很有限;其次,要看到“抛荒”是在粮食暂时供过于求、而其他农产品在市场上并不短缺的情况下出现的,它实际上是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投入的一种应对措施。马克思说过,农产品价格是由劣等地上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出现供过于求时,劣等地退出生产是符合经济逻辑的。
当然,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引发“抛荒”的原因很复杂,农民种地的负担过重是诱因之一。但无论如何,“抛荒”没有导致供给短缺,这表明它主要是市场引导的结果,多数农民在当前确实难以靠农业来增收。
◆农产品过剩非农产品也过剩
农产品的需求约束非常严重。比如全球粮食价格下跌自1996年初始,迄今已逾5年,仍处于低谷,很多品种目前的价格和最高价相比已跌去近50%,这似乎是全球性的粮食过剩。但从需求角度看,全球还有很多人吃不饱甚至饿死,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支付能力。所以讲目前农产品过剩,只是相对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
但粮食有很特殊的一点,就是它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重要产品,对它的判断仅仅依据人们有无支付能力是要出问题的。显然,如果完全从经济学判断,全球的粮食生产都应减少,更不用说中国的粮食生产应减少;但是从国际粮农组织(FAO)提出“粮食安全”概念来讲,目前全球的粮食生产未必能满足需求。因此,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仅按经济学的原理去解释。
经济发展到今天,从平均消费水平看,粮食市场已经饱和,似乎应该减产。但是平均水平背后掩盖的矛盾非常大。比如说中国,拿城里的4亿人口和农村的8亿多人口比较,两者需求结构的差异非常大。除部分发达地区外,农民的食品支出仍在继续上升,尤其是肉禽蛋鱼这些动物性蛋白食品。
这说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中,虽然整体上已经进入小康,但由于存在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差距在扩大,这样的市场就很难对付。生产出来的东西对一部分人来说早已满足了,而没有满足的人却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两个矛盾交织在一起:一个是农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城镇居民,已经进入食品支出比重下降阶段,他们的支出将转移到新兴消费如住房、汽车、旅游、教育之类的行业。另外一个是,城市消费的发展非常快,但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消费基本与农业无关,比如城市高楼、轿车都和农业无关。
所以尽管城镇在快速扩张,城镇居民的消费在继续增长,但对农业的带动作用非常弱,很多农产品的消费不出现负增长就不错了。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再努力也没用,因为没有市场,这是个最大的制约。
但这个制约最终不只影响到农民,中国整个经济增长的困难就在这里。按农业的生产能力来说,足以保证4亿城里人吃饱吃好。但问题是有限的城里人对农产品的需求也有限,结果是相当数量的农产品过剩,这对农民来说就意味着收入上不去。
农问题论文【第二篇】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发展,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三农”问题,基础是农业,主要表现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关键是农村,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尤其是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事业落后;核心是农民,主要表现为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必须靠加快发展来解决。
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新农村的产业支撑。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要拓宽农业产业体系,丰富和优化农业内部产业构成;要改善农业物质装备条件,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水平;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步伐,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二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农村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发展非农产业,应以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具有广阔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比如农副产品加工业、建材工业和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以及信息业等。三要重点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因此,要从多方面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增加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投入。
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利益群体,目前也是弱势群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是党代表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充分反映了亿万农民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党服务人民、造福农民的宗旨。
农民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解决包括农民在内的“三农”问题,要依靠农民,尊重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的知识结构、技术能力、经营管理水平、思想观念和道德水准,直接决定着其作用的发挥程度。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有效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同时促进农民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富裕农民,使农民充分享受建设和发展的成果。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最直接受益者,富裕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要的是提高农民收入,一是在政策上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二是在组织上创新农业生产组织与经营形式,降低交易成本,扩大规模效益;三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实现农民充分就业。
优化结构,实现农业与农村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一基本要求解决“三农”问题,可具体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环境的全面发展。农村发展的这些内容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统一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系统,是多元一体化的综合建设和全面发展。这体现了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发展,体现了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环境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统一的发展要求。二是协调发展,主要是促进农业与农村内部关系的协调,实现结构优化。农业与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包括结构合理化和结构高级化。三是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实现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可持续农业,要充分开发、合理利用一切农业资源,合理地协调农业资源承载力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资源转化率,使农业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优化配置,达到农业资源永续利用。四要实现农村社会安定,农民安居乐业。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统筹兼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问题论文【第三篇】
一、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农民权益任重道远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只有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农民才有积极性去发展农业,农村落后面貌也才有望较快地改变。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农民的各种不合理的负担已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要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切身利益问题,并且使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不再出现反复,我们必须继续加大县、乡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其中首要的任务就是继续大力精简县、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精简的原则主要有两个:1.依据政府转变职能后的工作任务,按照精简高效和工作量饱满的原则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2.与当地政府正常的财政供养能力相适应。要贯彻这两个原则,应当特别关注乡镇一级机构及人员的精简。我们认为,中等及中等以上规模的县,保留四至五个区的建制,每个区政府安排不超过三十人编制就足以承担其使命和任务了。比较小的县可以考虑不设区乡一级政府。在精简机构和减少人员的同时,必须加快县及区政府职能的转变。县及区政府的任务主要有两条:1.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政策,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2.结合当地情况为促进农民科学种田(必须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并且政府不得借此牟利),解决农民在生产销售方面实际困难。只要我们实现了上述要求,那么减轻农民负担就有了比较坚实的体制保证。
其次,要加强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并以此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对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事项能够事先参与决策,执行过程中能够实施监督的制度。凡县及区政府将要出台的关系农民利益的政策,农民及其代表均应以一定方式参与其决策,并要有条件对其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凡是大多数农民或其代表反对的,应当予以废止或重新研究,不允许强制执行。农民具体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方式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这种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权利不容剥夺。
第三,除了继续下大气力减轻农民负担之外,我们还要下决心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即落实所谓“国民待遇”问题。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事实上存在着重视城市职工各种福利的完善,忽视农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其结果是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农村的建设则往往无暇顾及;城市职工享有养老、医疗、住房、交通等涉及到各方面的福利补贴,生老病死基本上都有保障。而农民却依然是养老靠儿女,住房靠自己,医疗无保障。各种福利待遇方面的不平等,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首先要从农民养老及医疗保障这两方面工作做起。逐步实现农民千百年以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这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万代的伟大事业。我们应当像抓粮油生产和农民增收那样千方百计地逐步加以解决。首先,各级政府要真正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日程,并将这项工作搞得好坏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其次,政府要下决心拿出部分资金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各级政府宁可少搞一些工程,特别是不要搞什么形象工程,也要保证这部分资金的落实。在资金的使用上杜绝浪费和厉行节约。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只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一定能将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很好地开展起来。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是涉及几亿人的事情,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此,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投入,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见到成效的,需要作出规划逐步推行。如果我们用十年到十五的时间,能够将这项事业逐步开展起来,就是了不起的成就。对于我国到2020年顺利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的目标将是极大的推动。同时,由于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方面差距较大,因此应当首先从相对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做起,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新鲜经验,以推动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中西部地区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自己最大努力首先在农民养老保障方面迈出步伐,由点及面,由少到多,逐步发展起来。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初步探索,应当及时总结他们的经验,加以推广,促进这项事业更加顺利进行。
二、承认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拥有占有权处分权是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民只是承包集体的土地,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这种认识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首先,认为农民对所耕种土地只有使用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对土地经营缺乏长期打算,对土地长期投入如小型农田基本设施建设等缺乏积极性。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掠夺性经营的问题,例如许多农民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来提高产量,而不考虑长此以往造成土地板结,土地和水源受到污染等不良后果。其次,只承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还成为县乡等基层政府和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特别是低价非法征用农民土地的借口。
随意调整土地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积极性,而随意低价或非法征用农民土地更使得一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失去生活保障,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重要因素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大好形势的不稳定因素,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不管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看,农民对所耕种的土地不仅拥有使用权,而且应当拥有占有权和依法处分权。之所以这样说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从历史渊源上说,现在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当初是由一个个农民加入初级农业合作社时实行土地入股形成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予以明确肯定。既然如此,农民耕种属于自己所有的哪怕是部分所有的土地,为什么只能拥有使用权呢?过去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由于土地归地主所有,农民只能在交纳租金的情况下享有使用权。如今农民早已成为土地的主人,因而应当享有基于所有权基础上的占有权和依法处分权。第二,二十多年来,农民在所耕种土地进行了大量投入,包括土地改良和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如平整土地,改造小型水利设施和建设温室大棚等等。就土地价值而言已远超过当年“承包”时土地的价值,而在增加的价值当中,其主要部分是农民的多年投入形成的。同时农民的这部分投入有多有少,有的投入还相当大,把这部分投入都记在集体的账上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继续增加投入和合理经营。从土地增值的角度看,更进一步证明农民对所耕种土地拥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应当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占有权。第三,与国有企业拥有的财产权相比,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权利处于不平等地位。早在80年代,国家就通过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既然国有企业对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农民为什么对于属于自己集体所有的财产就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呢?相比较而言,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系更加直接,更加明确。因此,我们认为农民对其所耕种的土地同样应当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利同样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三、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要有新思路
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这一问题都十分重视,并且为此作了很多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已经有九千多万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大中城市。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较之农村拥有的四亿左右的劳动力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据农业部测算,就经营我国农业产业而言,有亿劳动力已经足够了①。这就是说仍然有将近两亿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实现转移。然而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大中城市在环境和就业等方面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方面我国大城市为日益严重的交通堵塞,污染严重、水资源枯竭和就业压力空前加大等被称作“大城市病”的各种问题所困绕;另一方面许多中等城市正在迅速地向大城市的队伍迈进,上述大城市病在这些城市同样存在。因而指望继续向大中城市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已绝无可能。因此,我们必须在加快小城市和中心城镇(以下简称小城镇)建设方面寻找出路。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小城镇建设有过一段辉煌时期。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过大浪淘沙,许多乡镇企业被淘汰,其中原因固然很多,然而许多乡镇企业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效益低下是其主要原因。因此要想加快小城镇建设,实现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目标,乡镇企业的发展固然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乡镇企业自身缺陷和不足,仅靠发展乡镇企业是难以达到上述目的的,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当前,我国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正在进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时期。由于大中城市地价(地产)和水电等价格迅速攀升,中外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劳动密集性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严峻,经营效益逐步下降。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近几年许多农业后续产业盈利情况在整个制造业的平均水平之下。其中如食品加工业、纺织业。
木材及竹藤棕草加工业的赢利水平排在最后几位。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上述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将是大势所趋。因为小城镇有着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靠近原料产地和广大的农村销售市场的优势。而这些企业较之乡镇企业规模更大,技术更先进,经营管理水平也更高。
它们向小城镇转移对于发展小城镇,乃至发展整个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借制造业升级换代的东风,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首先是农业后续产业向中小城镇转移的过程。在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同时,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大规模转移,并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前实现这种设想的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首先,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小城镇的运输、水电供应等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如果各级政府再给予适当投资加以完善,那么解决大中型加工企业的运输、水电供应应当没有问题。其次,实现产业转移所需的熟练工人、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也可以解决。通过给予优惠待遇和合理安排,可以吸引一批在原企业工作的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随着企业转移到小城镇工作,作为企业管理和技术中坚。同时,一部分经转移到大中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将成为这些企业的熟练工人甚至是中下层管理人员。加之各级政府和企业对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农民给予适当培训,解决所需劳动力应当是不成问题的。再次,发展小城镇新兴企业所需资金也可以得到解决。国家可以对解决转移到中小城镇的企业所需资金制定适当的倾斜与照顾政策。
产业转移后由于经营条件改善和成本降低使得经营效益提高,更加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融资便利,并成为资金供应主渠道。近些年在农村涌现出不少通过从事现代农业和工商业富裕起来的农民,他们也将会成为在小城镇发展加工企业的现实的投资者。第四,产业转移后可以获得更加广阔的市场。随着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企业工作,他们的收入水平将明显提高。而随着大批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继续从事农业产业的农民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加之国家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植和帮助,他们的收入水平同样会得到明显增加。这两部分人收入的提高,将使得他们成为转移到小城镇的企业的产品的现实消费者。这样,在实现农村劳动力较大规模转移的同时,产品销售市场也大大地得到了拓展,加之继续拓展大中城市的销售市场,向中小城镇转移后的企业将是大有可为的。
农问题论文【第四篇】
第一个要素看土地。在很多讨论中我都一再强调:事实上,我们国家农村的土地是不可能增加的,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面积在下降,再加上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使它不可能象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这使我感到,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在中国农村很难找到适用的前提。一是由于人均土地面积不断减少;二是由于土地承载的双重功能。在农村政策研究领域中,人们都知道大包干以后国家不再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而转由土地来承担,这样就形成了土地的双重功能。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双重功能,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
人们20年来约定俗成的共识是,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可以被简化为“大包干”。但什么是大包干?
我在去年出版的《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一书别强调了一个观点:大包干其实是一种形成制度改变的交易。80年代初期政府集权控制的解体、允许农民以集体所有的名义分户承包土地,农户实际上占有了土地的完整使用权和大部分收益权。政府之所以同意做这样根本性的制度改变,是由于在原来的制度框架内交易费用太高。在这种以土地为中心的财产制度创新中,政府在放弃对农村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控制的同时,也放弃了对占中国人口70%左右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例如对村社的行政管理、抚养乡村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公共品的供给等;这些公共责任作为农民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代价转移到土地上。因此,在我们中国农村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农村土地不能被单纯地当作一种生产资料来完全交给市场处理。
第二个要素是劳动力。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严重过剩,是清末以来的长期问题,本来不是建国以来才有的现象。其实,人们只是对中国近代史上追求工业化导致二元结构体制下城乡差别扩大引起更多的关注。现在中国农村有五亿劳动年龄人口。另外,上到60岁以上的老头老太太,下到半大小子,他们只要能动,总要到地里去干活,所以,农村整、半劳动力加起来不止五亿,估计有六亿以上。农业需要多少劳动力呢?一亿多。那么总共有多少劳动力需要转移呢?至少三四个亿。往哪转移?因此,如果劳动力不能转移或者转移得不那么顺畅,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也不能增加,那么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效用只能递减到零以下。尽管如此,劳动力仍然不可能减少,怎么办?农民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只能被迫减少劳动时间。按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劳动力一年应该劳动300天,然而却只能在农业上劳动20多天,那剩下90%以上的时间用来干什么呢,没有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不吃饭,不消费,结果呢,一个活劳动所有的消费,也就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都得由土地产出来保证,假如他没有外出打工的话。因此,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不可能提高,不仅不能提高,实际上这些年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一直在下降,大幅度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水平。在有些资源严重短缺的地方,农业甚至连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行了。
第三个要素看资金。在上述情况下,作为龙头要素的资金当然就进入不了农业领域。因为资金投入必须要产生利润。但是,农户家庭经营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是负效益的,导致每年农业资金至少净流出几千个亿。为什么农业资金会流出呢?农业生产连平均利润都达不到,资金怎么会进来呢?有人说,可以通过政府的“农业投入政策”,用政策性的政府资金来加强农业投资,但这也是杯水车薪,且不说增加投入并不能增加产出,也不能增加产出效益,如果产出效益不增加,投资敢增加吗?就算政府真投了,那高度分散的2亿多农户到底应该投给谁,怎么投才能到那些真正需要的户?事实上这些年政府增加投入的结果是,投入大多数下达到有关部门,转变为部门收益和乡村基层负债的增加。
而且,90年代以来农业的硬成本每年增加10%,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农业的主产品几乎没有国际竞争力,大部分高于国际价格。这是硬投入方面。
软投入呢?软投入就是所谓服务,也同样有成本问题。例如加强技术服务,提高技术含量,等等。硬成本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每年增加了10%,软成本年平均起码增加了9%,其结果是农业的负效益越来越严重。农户调查显示,1997年以后,家庭经营条件下,农业资金和劳动力的投入产出比逐年递减,纯收益已经是负值,1995年种植业亩均可以获得340多元的现金收入,而到了2000年,亩均只能得到161元,下降了一半以上。如果农民真的以土地收入为主,那么在那些占全国1/3的农村人均土地不足一亩的地方,实际上一年一个人就只能收入100多元,这还没有把劳动力的投入成本算在内。这样看来,农村种植业人均每年一两百块钱的现金收入水平,怎么能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呢?
综上所述,人们现在之所以终于接受了三农问题的提法,是因为“好一个农业了得”。这么多矛盾错综复杂地搅和在一起,使得我们至少在政策层次上不可能再讨论纯粹的农业问题。
学术界一般性地跟我们这些长期搞农村问题研究的人谈市场经济的ABC,本来就意义不大。我们是1988年最早提出农村改革是市场经济取向的,那时面上的提法还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市场如何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道理,当时我们就已经说得很清楚,有兴趣的人不妨翻阅一下当时的资料再参与讨论。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十几年过去,以现在这样的国情矛盾制约,怎么搞单纯农业领域的市场化?在目前这种三要素不能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的情况下,假如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跟不上的话,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筑其上的高成本的管理制度在农村中如何体现?市场的话语在农民和农村经济的语境中变得很尴尬。而我们现在强调的这些政策,请问有多少在这样的三农问题上是不尴尬的?人们应该知道,在过去的计划体制中,农业其实从来就不是一种符合计划经济特征的生产,因此才有所谓“改造农民”的问题。由于人们对农村改革的认识过于意识形态化,以为农村改革就等于市场经济。其实,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无法根本解决与分散小农的交易问题。但当人们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具有政治正确性的话语放在这里的时候,似乎对现实问题就失去了解释力。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当前人们提出的失去解释力的那些认识误区。
当前第一个重要的认识误区是私有化。切不要以为,只要土地私有化就能解决农民问题,就能成规模地集中土地,而只要规模经营能够参与国际竞争。这个道理看上去逻辑完整,实际上似是而非。现在中国人均土地就是这么少,在南方有60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都低于亩,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亩。土地已经基本上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把社会保障私有化?而那些人均耕地面积多于一亩的地方多在北方,然而北方缺水严重,旱魔肆虐,经常是数以千万亩的土地遭受干旱,中国水土资源都严重缺乏,总体上水太少。尽管有些地方土地资源相对宽松,但水资源缺乏,仍然不能以所谓的耕地私有化来形成规模经济,来提高生产能力,不可能依靠提高规模效益来参与国际竞争。这些所谓用西方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考量农业问题的思路,在目前我们这样的资源环境中都要碰壁。
有人问,为什么不革新农业技术?靠技术创新提高农业效益。需知,任何一项技术都需要前期成本,这些前期成本谁来付?现在讲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前期成本高才要知识产权,技术是要拿来卖的。更何况,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哪个单家农户能够成为这种技术和投入的载体?
又有人说,为什么不提高产业层次?只有搞产业化才能解决农业的出路问题。不错,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在我们这里,农业主要投入品中,资金、化肥、农药、种子等,以及产出品的加工、购销领域基本上被垄断了,产业层次如何提高?进一步看,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与负效益的农业结合起来吗?当大部分涉农经济领域几乎都是被政府下伸的部门和政府控制的国有部门垄断、并且凭借加强垄断获取利润的时候,农业能产生利润吗?再说,搞产业化经营是要成本的,假如在不产生利润的农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组织成本从何而来?
所以,以前约定俗成的看法,在今天复杂的三农问题面前都要重新思考。在最近一次座谈会上,我提出,要“慎言三农”。为什么要慎言呢?因为学术界已经多年不了解基层情况,不做调查研究,往往习惯于在两个极端上跳舞,往往缺乏对国情问题的常识,因此会犯一些幼稚的错误。
我说慎言三农,并非要占有话语权。虽然首先应该感谢大家关注三农,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我哪怕再谦虚谨慎,有时候也会不耐烦十几年来总被人家“耳提面命”;不愿意听“今天的你我还在重复昨天的故事”。因为,人们往往用基于各种理论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来套到三农问题的解释上,这的确有可能帮倒忙。如果没有大量的实地调查资料的积累和政策经验的积累,套上去会出现很多问题。其实我们现在遇到的复杂局面,在一定意义上与长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关。所以我大胆向学术界呼吁慎言三农。
很多国内外的学者热心关注我们的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反复告诫我们要搞市场化、私有化。我们试了,一试就是十几年,试的结果是,按照理论上那种纯粹的市场化和私有化概念来形成我们的农村经济制度确实有问题,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因此我希望人们思考,我们农村形成现在的这种基本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如果符合,就得继续坚持下去,不要轻易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