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存在问题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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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存在问题【第一篇】
乡镇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我县司法所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有了较大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有了较大改观,队伍整体素质上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司法所建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相适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按照县委开展“双提”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笔者深入到司法所,采取查阅资料、开座谈会、走访了解等形式对全县司法所工作及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司法所现状
(一)队伍建设情况
截至目前,全县共建15个乡镇司法所,共有24人在岗其中政法专项编制6人,兼职司法助理员18人)。15个司法所中,1人所6个(始阳、多功、两路、乐英、紫石、新场),占40%; 2人所8个(仁义、老场、新华、兴业、小河、思经、鱼泉、大坪)占%;3人以上所有1个(城厢司法所),占%。
文化结构:大学本科2人,大专13,高中以下9人;
年龄结构:30岁以下13人占54%,30至50岁有9人占%,50岁以上2人占%。
待遇情况:司法所长为一般股级干部、科员,有的工作几十年或任所长多年;在经济上,享受公务员工资,政法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享受岗位津贴。兼职司法助理员没有岗位津贴。
(二)基础设施情况。到2011年底,全县14个乡镇司法所有独立办公用房。1个所无独立办公用房。有交通工具(摩托车)的所4个(新场、仁义、城厢、紫石),有汽车的所2个(紫石、思经)有电脑的所15个,有打印机的所4个,有规范化调解室的14个。
(三)司法所的职能及工作开展情况
1、工作职能: 1996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另外还包括后来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就司法所的全部职能来看,其工作任务之繁重显而易见。
2、工作开展情况 :仅以2011 为例,全县15个司法所共排查社会矛盾纠纷385件,摸排纠纷线索296条,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199件,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纠纷175件,成功156件,成功率%,参与处理社会矛盾纠纷372件,成功343件,成功率%。开展法制宣传36场次,受教育面21312人,为基层政府提出建议97条,被采纳78条,制定规范性文件39件,制定村规民约73件,防止群体性上访80件,防止群体性械斗44件,参与“严打”整治 专项治理活动88次,接受培训8次,受训人数192人次,组织调委会培训68次。培训人数914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平安创建、综治、禁毒工作,深入各单位、机关和村组开展宣传活动。全年出法制宣传专刊30期,法律咨询270次,组织法制宣传活动28次。
这些数字,客观说明了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普法宣传、依法行政、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我县司法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司法所管理体制不畅。目前,我县司法所的管理模式仍是双重管理,但最终的人事决定权并非在县司法局这一层面,虽说收编,但管理模式照旧,这给上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了基层司法所业务的深入开展。
2、司法所人员缺乏相对稳定性。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普遍存在变动频率过快、人员调整过多等问题。除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外,有的司法所,人员基本上是年年调整;有的从所长到司法所一般工作人员基本是每年都要重新调配。如有的乡镇对司法所人员是哪个部门缺人调到哪工作,今天人定位在司法所,明天又调到办公室,甚至有的乡镇还是大学生村官担任司法助理员,一旦考取了公务员或其他职位就离开,造成工作中断。其后果是直接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司法所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基层司法所在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等业务活动的同时,还要承担乡镇布置的各项临时任务,因而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来认认真真开展司法行政业务,有的业务只能是走走过场、搞搞形式,但目前又无力改变这一现状。司法助理员人少事多工作量大,导致创新不够,开拓意识不强。司法所不仅抓业务工作,还要抓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的司法助理员还参与包村,担任包村组长,工作量大、任务重,经常是加班加点,搞得筋疲力尽,导致部分司法所同志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职能作用没有时间精力去思索,工作停留在一般化上,上级业务部门有什么任务就去完成什么任务,党委政府安排怎么做就怎么做,思路不清晰,视野不开阔,创新意识不强。
4、经费普遍紧张。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专项经费落实不到位、业务经费紧缺的现象,司法所开展日常业务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因为经费匮缺,导致——办公设施无法补充或更新,实现办公现代化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安置帮教不能深入;人民调解不够全面;社区矫正事倍功半;仅靠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来维系,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所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着装问题。在我们走访的司法所中,大部分同志提到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事件发生时,司法所同志因人手较少,又没有可供群众识别的着装、没有明显的标识,常常被误认为是普通群或对方当事人,其作用受到质疑和严重削弱,招致辱骂殴打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对策建议
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强基层“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建设。中央领导同志也曾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这些都充分说明中央对司法所作用的认识是肯定的,是非常重视的。鉴于此,笔者提出几点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尽快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司法所作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落实“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政法专项编制,真正达到大的乡镇3-5人,小的乡镇2-3人的人员配备。
(二)提高司法所长的行政级别及相关待遇,对基层司法所兼职人员的岗位津贴(每月18元不予取消,并适当提高,以便调动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在全系统制定统一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分期分批逐项落实,并验收合格,真正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四)保障司法所工作经费。尽快落实政法经费保障制度,并将司法所工作经费重点专项列入,切实保障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所需经费,为圆满开展各项业务提供保障,切实解决司法所工作经费不足问题。
(五)司法所干部统一着装。因为着装标志明显,有利于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工作。
(六)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一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增强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要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司法所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所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三要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管理、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体制。
当前,司法所的整体建设任重而道远,要树立克难奋进、勇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把司法所建设好,把司法所职能发挥好,为我县提速20-、提振天全状态作出应有的贡献。
司法所存在问题【第二篇】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服务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较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务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持续扎实推进“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单位”、“法治示范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建水平,不断扩大创建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以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创建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规范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服务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司法所存在问题【第三篇】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xxxx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xxxx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xxxx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司法所存在问题【第四篇】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不足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大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基础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发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不足:
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
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
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服务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
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
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基础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
1、人员编制不足。按照规范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部分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发展。
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基本能够达到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
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不足,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
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不足,存在“一进入定终身”的弊端。
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
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中心”(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若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现象,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
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漏管、脱管”差错,还要承担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体现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如请假,省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不足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
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被动”参与,普法教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督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
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6、法律服务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担法律服务的大头,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服务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服务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
1、司法所工作经费不足。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规范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首要标准”,着力打造“两类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服务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