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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民间故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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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民间故事1

2、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民间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是著名的《牛郎织女》、《孟姜女》、《梁山伯与祝英台》和《白蛇传》等四大民间传说。流传最广,影响最大。

3、牛郎织女的传说始于《诗经·大东》:“跂彼织女”、“睆彼牵牛”的记载。《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已称牛郎织女为夫妻。应劭《风俗通》逸文:“织女七夕当渡河,使鹊为桥,相传七日鹊首无故皆髡,因为梁(注:桥)以渡织女也。”故事已初步形成,并与七夕习俗相结合。

4、孟姜女的传说起源于《左传》杞梁妻拒绝齐侯郊吊,遵守礼法的记载,后来加上《檀弓》的“齐庄公袭莒于夺(隧),杞良死焉。其妻迎其柩于路而哭之哀是故事的雏型。汉·刘向《列女传》(四)记:“齐杞梁殖战死,其妻哭于城下,十日而城崩。”又唐(佚名)《琱玉集》记“秦时有燕人杞良,娶孟超女仲姿为妻,因良被筑长城官吏所击杀,仲姿哭长城下,城即崩倒。”可知这个传说在唐代已盛行,但孟仲姿和杞良,在传说中已改名为孟姜女和范喜良。

5、梁祝的故事最早见于唐·梁载言的《十道四蕃志》,记载了梁、祝“二人尝同学”、“同冢”的故事。晚唐·张读的《宣宝志》有较详细的记载。到明代冯梦龙的《古今小说》,又增加了英台不解带,梁山伯生疑和化蝶的情节。。

四大民间故事2

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关于学校事故的发生及其处理问题, 近年来在报刊上频繁出现, 已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从司法实践看, 一方面, 学校事故案件发案率及此类纠纷在增加; 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又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 所以一旦出现这类案件, 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如何妥善处理好学校事故, 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已成为急迫的问题。

一、学校事故的涵义、范围从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和案件可以发现, 关于学生在校发生伤亡事故的叫法很多, 诸如“校园事故”、“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事故”等。前三种叫法都有一定的缺陷,要么界定过宽, 要么界定过窄, 且涵义不便确定, 本文主张用“学校事故”。关于“学校事故”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界定, 社会上的认识也各异。综合各类观点, 笔者主张学校事故的基本涵义应界定为: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这里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大中小学校,当然主要的是中小学校。这一概念应该涵盖以下内容: (1) 从时间上说, 有一两个时间段: 一是正常的教学、管理时间, 即每天上、下午上课时间, 包括晚自习时间、课间休息、学校安排的自由活动、课外活动期间及教师提前半小时到校时间。放学以后的时间不在此列。二是学校利用节假日安排的补课时间。(2) 从区间上说, 一是学校校园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企业等)。二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生受到和教育管理活动有关的不当对待而在校外自杀、自残, 也属学校事故。(3) 从结果上说, 致使在校学生出现伤害、死亡、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精神失常等人身伤亡、心理失常等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学校事故: 一是校内活动期问, 违反《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二是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 但未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或者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步出校门的; 三是走读学生到达校门之前, 或者放学离开校门之后的; 四是乘坐学校交通工具走读的学生, 上学时或放学时在规定地点与交通工具接触之前或者脱离之后的; 四是校内住读生,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在校外自律活动, 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活动的(含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

二、学校责任的类型、性质本文所要讨论的学校责任, 专指在学校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学校承担责任的角度分为四类: 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 二是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 ; 三是学校无过错责任事故(依法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 四是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学校事故中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 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未成年学生具有法定的受保护、以使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权利。这一被监护的权利在家庭里,自然是其父母(或由法律规定) , 当学生离开家来到学校, 如果根据已有的法律, 学校、教师不是监护人、不负有一定监护职责的话, 那么未成年的学生便处于无保护、无监护的“真空”状态, 而这种“真空”状态是有悖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一法理的。所以, 从逻辑上讲, 学生来到学校后, 对其监护的责任便自然从家里转移到学校, 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言自明的“默认”或“约定”, 是自然形成的事实性委托。基于这一点, 以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否认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一定监护责任是行不通的。美国的法院判例有一句名言是“学校和教师具有家长地位”, 这无疑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具有对学生监护的权利。在我国虽然当前没有一法律明确规定, 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权自学校教育产生之日起便被“默认”或“约定”地自然形成, 是无需怀疑的。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应把学校和学生、学生家长的法律关系定位在“部分委托监护关系”上。当家长把未成年的子女送到学校时, 就意味着家长已经把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其行使。确立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部分委托监护关系, 从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来看均是合理, 必要的。明确学校、教师有一部分委托监护责任, 既突出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专门场所的独特性, 不致于因惧怕成为被告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也会使学校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实施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 尽可能地避免学校事故的发生, 更能使学校在发生学校事故问题时明确: 学校只在部分被委托监护职责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1 ]另一种观点认为,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双方既是教育与被教育, 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 虽负有对在校学生生命健康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但这种责任不同于监护人责任。[2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 因为监护是民法上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它既表现为民事权利即监护权, 又表现为特定民事义务即监护职责或监护义务。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 监护资格没有丧失, 就不会发生监护责任转移的情形。依照一般法理, 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依法转移或处分,而义务人对其法定义务的转移与处分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的。第二, 监护权与监护职责也具有人身属性与法定性。监护的设立,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一是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监护, 指定监护是由有关单位、组织或法院指定的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范围有二类, 第一类是近亲属以及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二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或其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 一般由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 只有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 才能担任监护人。当被监护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时, 才可以由其他公民、组织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监护范围的规定是全面的, 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学校未被列入其中, 并非立法疏漏, 而是因为从学校的职能、作用、权限等方面衡量, 它不可能完全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3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单位作为被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即一明证。第三, 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有悖民法公平原则。若立法规定学生入学或上学, 监护责任就由学校承担, 其目的不外是将本属于监护人的责任转嫁给学校, 徒然加大了学校的民事风险。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 作为受教者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作为教育者的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必须得到兼顾, 不应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 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 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定, 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四大民间故事3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的农机事故。

第三条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行驶或作业,以及库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协助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备案。

第五条凡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处理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3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员或操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定》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类。

(一)小事故:轻伤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轻伤3至1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3至10人,轻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五)特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

第三章事故责任划分及鉴定

第九条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6种。

(一)全部责任: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责任,另一方也有责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双方责任相同,各负同等责任。

(四)一定责任: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都有责任,负一定责任。

第十条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由农机监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鉴定。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责任向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三条农机监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员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附近医院应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不得推诿、拒绝,并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诊断材料和证明。

第十五条殡葬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医院,对事故处理部门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尸体经司法部门检验完毕后,由农机监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限期处理。

第十六条农机监理部门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及时召集当事人或人及所在单位(乡、村)代表进行协商,并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大民间故事4

引言:

我国内陆民间文学的收集整理大约是从的前后开始算起。大抵是当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八十年入民间文学收集整理工作才逐渐积极起来。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处于什么样子的社会制度之下,都同样对本民族或是其他民族的民间文学持有着纯净的认真的严肃的的研究态度。同样,我国的民间文学研究也在如火如荼的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进行着,并在全民普查的基础上编纂了三套集成:,,.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万的民众和文学工作者在为了民间文学的传播与传承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民间文学因为创作和流传都具有口头性,无处不散发着集体性群体性的通俗文学的独特灵性。民间文学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的变换,但是在变换的同时渗透着历史沉淀的传承魅力。民间文学即是一种口头的艺术,见证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全民性的精神活动艺术创造。民间文学的研究和传承,具有丰碑性的意义。当然,我们在传承民间文学的同时,民间文学也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展示着它所带给我们的多功能性影响。

一。产于并参与社会劳动的实用功能

论起民间文学的使用功能,那就不得不从民间歌谣来着手了。我来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二十四节气歌是在民间最为广为流传的了,很多老人还以二十四节气歌来判定季节更替,今日,大家也在靠着二十四节气歌来进行农业生产。按着二十四节气歌而编撰的七言诗,更加体现了它的实用性:地球绕着太阳转,绕完一圈是一年。一年分成十二月,二十四节紧相连。按照公历来推算,每月两气不改变。上半年六、甘一,下半年逢八、甘三。这些就是交节日,有差不过一两天。二十四节有先后,下列口诀记心间:一月小寒接大寒,二月立春雨水连;惊蛰春分在三月,清明谷雨四月天;五月立夏和小满,六月芒种夏至连;七月大暑和小暑,立秋处暑八月间;九月白露接秋分,寒露霜降十月全;立冬小雪十一月,大雪冬至迎新年。抓紧季节忙生产,种收及时保丰年。二十四节气歌很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作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除了农业生产,民间文学作用于其他的生产劳动也不可小觑。民间流传着很多的”拉船歌””打夯歌”。例如:”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一担挑来一船拉,为了生活为了家;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不怕烈日晒,不怕风雨打;拉滩齐用力,积钱养娃娃”,字调朗朗上口,在应和劳动强度,协调集体劳动动作的同时,也起到振奋人心减轻疲劳的功效。

二。在追寻中探索答疑解惑的认识功能

在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逐渐可以解释在我们身边存在和发生着的种种疑问,而在民间文学发源的原始社会,或是科技发展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其他社会历史阶段。民众对身边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乃至人类起源等问题都无法给予判定和答案。于是就有了民间文学的参与和影响。我们都听说过开天辟地的故事,我们汉民族伟大的造物主生于天地一片混沌之中,于是用一把板斧劈开了混沌,轻而清的东西变成了天,而重而浊的东西就变成了地。立于天地之间苦苦支撑,死后他的左眼为日,右眼为月,身为大地四极五方名山,血为江河发为繁星。开天辟地的传说就解释了这个世界全部那时候人们还无法理解的世间万物是从何而来。人们从神话故事中认真的审视着这个世界,逐渐的探索研究,强化着对世界的认知和认识。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人们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的启蒙启蒙阶段。而各个民族也不乏流传着各类的创世神话,英雄史诗如:哈萨克族的汉族的等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世界的认知和探索的体现。

三。具有民族特征集体活动的礼俗功能

民间礼俗世代传承,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点。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都有不一样的风土人情,中国的各种传统节日更是繁花似锦异彩纷呈。我小时候最喜欢的节日就是乞巧节。乞巧节的来历和传说更是吸引我的重点。天上为什么会有牵牛星和织女星呢?那是因为朴素老实的牛郎在受了老黄牛的指导后,逃脱了恶毒嫂嫂的加害,新建了家园后,和仙女成亲并育有一双儿女。好景不长恩爱的夫妻被王母拆散,只得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鹊桥上一见。这样带有神话色彩的情节波澜的故事,不但承载了普通民众美好的爱情向往,更加因为它的广泛流传,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每年的乞巧节。这个中国的情人节,我们都要坐看牵牛星和织女星,妇女们穿针乞巧,陈列花果女红,或在瓜果架下可偷听两人在天上相会时的脉脉情话。除了这些节日之外,民间还流传着很多的礼俗,婚嫁时要唱的”开脸歌”,寿辰时要唱的”祝寿歌”更是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四。口耳相传喜闻乐见的娱乐功能

民间文学是人们创作的口头漫画。以民间笑话最为体现民间文学的娱乐性。民间笑话通过呛辣的讽刺和机智的逗趣调侃,充分的体现了民众的智慧和才能。与此同时,也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人们带来笑料和谈资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民间笑话由来已久,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有这样一则笑话,短小精悍,却又使人发自内心的想笑。”孝武帝未尝见驴,谢太傅问曰:陛下想其形,当何所似?孝武帝掩口笑曰:正当似猪。”晋孝武帝因为没进过驴,而猜测驴长得像猪,作为一代君主,懵懂无知,还不懂装懂,在讽刺的同时着实令人捧腹。民间文学中还存在很多喜闻乐见的民间笑话民间故事,民间寓言中也不乏笑料。俏媳妇和呆女婿的故事就多种多样广为流传,多数都是以呆女婿的呆使得笑料百出。

五。发扬传承中的成长性教育功能

“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我们在小学的时候的故事就出现在我们的课本里。故事中有一个宋国的农夫因为担心自己的禾苗长得不够快就把它们每一棵都拔得高了些,结果他的禾苗全部都干枯了。揠苗助长的故事是孟子在告诉大家,要培养浩然之气,获得收获,一定要通过不断的努力,但是不要急于求成不择手段的通过违背常理的方法来达道目的,不然只会前功尽弃。同样的还有,同时跟弈秋学下棋的两个人,一个人专心致志的学习,另一个人却贪玩分心,结果两个人的技艺就远远不同了。这个故事也是在告诫我们,学习只有专心致志刻苦努力才是不二法门。像是这样的寓言故事频繁的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本之中,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之栋梁,树立孩子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世哲学。可见民间文学的教育意义非凡。

民间文学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从形式到内容无所不包。民间文学俨然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理所当然的精神生活的重要构成。民间文学的作用和功能不容低估。我们应尽己所能的发扬和传承民间文学。是民间文学在文学的殿堂里更加的熠熠生辉!

四大民间故事5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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