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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学术论文【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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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第一篇】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

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热点的论文【第二篇】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

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

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

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

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

(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上海:三联书店,1980:208.

[3]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53.

社会热点的论文【第三篇】

试谈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把握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时代变化,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对大学生的思想造成巨大冲击,榜样教育缺失、大学生理性教育缺失,加之大学生自身的特点使得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把握出现问题,现状不容乐观。要促进榜样教育由榜样人物向榜样事件转化,促进爱国教育由抽象理论向生活细节转化,促进教育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网络教育转化,使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表达趋于理性。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热点;思想政治教育;理性

一、当代大学生把握社会热点问题的现状

(一)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过于强调人性善

我们提到“利己”两个字,就联想到“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词汇,所以在“利己”通常有着严重的贬抑之意;反之,“利他”被人们推崇着。在利己与利他的讨论中,利他主义论理学家强调即便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事实验证了利他的合理性,然而生活中也有不少情形与之不相符。战场上战士的奋勇杀敌,常见的公益心,特别是爱情、亲情、友情中的奉献和牺牲,这些都是反例。利己主义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借助自欺概念:我们在做美好的和高尚的事情,实际上是在掩饰真正动机求得别人的好感或良知的满足。并且重新定义私利范围:我们为朋友、爱人和团体做出牺牲,实际上他们是自己个人利益的一部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过于强调人性善,部分大学生盲目推崇利他主义,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把握不够理性。

(二)理性泛化,缺乏对具体内容的理解;

2012年日本政府收购钓鱼岛事件,造成国内反日保钓声浪四起,不少城市出现游行示威,令人不解与不安的是,这些示威的人不仅限于示威游行,而是冲着与日本有关的商店、私家车进行攻击,最过分的行为是攻击日本游客,爱国爱出了仇恨。这种泛爱国情感背后,我们还可以隐约看到另一种行为,就是每一个指责者都在有意无意地成为国家形象的卫道士,泛爱国主义者们可能上演的是某种道德暴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或伤害。大学生认为自己是爱国的、是理性的,但遇到具体事件时往往头脑一热过于激动,不懂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性是空的理性,事实上还是不理性。

(三)接受信息方式网络化,接触的信息量过于庞大

网络公民参与,可以理解为公民通过网络平台介入到公共事务当中,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决策或公共活动进行的社会行为。大学生是当下我国网络公民参与的重要主体,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大学生具有更高的网络使用率。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除了具备主体的草根性、身份的隐蔽性、意愿的自主性之外,还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大量信息涌入大学生的生活,在对网络信息的判断力上,基于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其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表现出理性和非理性并存的特点。一方面,大部分学生具有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质疑和求证意识,具有一定的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不轻易相信传言;另一方面,他们也容易迷失于网络的信息海洋中,人云亦云。某些消极有害的信息严重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对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

二、针对当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对大学生思想的冲击

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持的网络信息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正在以海量的形式冲击着高校学生的大脑,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上的信息对大学生这种极其渴望接触新事物的群体来说极其具有吸引力,因此作为公众所关注的网络舆情之类的事物对大学生来说更具有倾向性,但是网络舆情中不仅有其正面、积极的方面,同样也才能在很多消极的,负面的失真内容。并且由于网络信息的特点,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快而广。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很容易作为信息源触发网络舆情。在高校中大学生尤其关注国家领土等的纷争问题,并且高校的大学生往往好奇心旺盛、内心存在猎奇心理。在如今网络普及,信息爆炸的时代,大学生尚不成熟的辨识能力受到了各种言论、多元文化的冲击影响其价值判断。学生们好奇心强又缺乏足够的辨识分析能力,不同的意识形态以及多元文化的大量、快速传播容易导致他们价值观念的偏移。

(二)榜样教育的缺失

信息高速冲击,大学生越来越讲求个性的年代。作为为大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中国榜样教育却忽略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新特点,没有及时转变、与时俱进,渐渐的脱离了时代的潮流。当前我国的榜样教育过于的强调圣人化的榜样教育,塑造出一个个高不可攀的道德偶像,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希望同学们能够向他们学习。但却忽略了适当地让圣人走下神坛,贴近学生的生活。这样的榜样教育无疑会导致过分重视榜样人物的社会道德示范性和教育意义,而造成榜样人物的高度完美,使之脱离实际生活,而不能得到广大的大学生的拥护,还容易引起学生的排斥和反叛心理。由于这些缺失,不免让榜样教育流于说教传道之流,而对大学生的思想影响甚微。

(三)大学生理性教育的缺失和大学生自身的特点

当代大学生基本是90后,年龄大都在18-22岁之间。他们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强调个性、突出自我,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较快,对于身边的社会现象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比较关注,愿意积极思考问题,有政治参与的愿望和热情。但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正处于精神成长过程的上升期与不稳定期,难免在认识问题时容易陷入感性因素主导的情绪化、直观化的误区,性情欠沉稳,感情易冲动,遇事缺冷静,办事缺乏深思。但是在高校教育学习中,却大大的缺少了引导学生自我进行理性的情绪调节,高校中的教育过宽过泛,注重知识点的灌输,却少了对学生情绪、心理的正确引导和塑造,许多大学中的心理中心也是形同虚设。

三、针对当前现状的对策――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表达

(一)促进榜样教育由榜样人物向榜样事件转化

众所周知,榜样教育在我国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促进我国公民思想素质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教育的无穷力量在促进当代大学生树立理性的表达观念的过程中亦是如此。长期以来,榜样教育坚持以优秀的人物代表为主要载体,借以提炼优秀的思想价值和情感态度。   然而,伴随榜样教育优越性发挥,过度依赖人物为中心的榜样教育模式甚至不惜造假“美化”人物的弊端屡见不鲜,这不仅削弱了其固有的优越性,也使得榜样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每一个个体都是优点和缺点兼具的,正所谓“人无完人”,以人物为中心的榜样教育模式同样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现今的榜样教育应该着力于改变这种顽疾,从典型事迹着手,遵循“就事论事”的原则,弱化榜样教育中的人物形象,挖掘事迹中的优秀成果和价值情感。

(二)促进爱国教育由抽象理论向生活细节转化

一定程度上来说,爱国教育是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发挥艺术作品在爱国教育中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而如何发挥艺术作品的作用以及怎样加工运用则是评价爱国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步。“源于生活,回归生活”,爱国教育应该将目光聚焦生活、选材源于生活、作品感染生活,“爱国教育”和“生活”不是被硬生生的“摆放”在一起,而是“血”与“水”似的“融合”在一起,爱国教育生活化也理所应当的成了艺术创作的“天职”。

在剖析生活细节的基础上升华主题,达到爱国情感的升华,其中对教育内容生活化、细节化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爱国教育不要求壮观、宏大,但要做到“接地气”,不是空洞的、抽象的、高高在上的“空中楼阁”,而是尽量的真实具体。善于在真实中窥探真情、平凡中彰显伟大、平实中见证温情,“回归生活”是爱国教育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归宿,以其情感表达和精神升华感染人、教育人。

(三)促进教育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网络教育转化

网络载体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手段,为促进大学生理性情感价值的树立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是开展当代大学生理性价值教育的重要载体。以网络沟通教育为载体的创新可以包括构建网络基地、开展第二课堂思想阵地以及发挥网络社团和网络社区作用等方式。网络基地的构建可以避免受教育者在面对面交流中造成尴尬、紧张的局面,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网络第二课堂可以围绕学生喜闻乐见的话题开展讨论,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通过深刻的教育讨论强化学生对非理性观念的警觉意识,培养其树立对社会热点的理性观念。

以网络教育为载体,深入了解学生心理状态,更有针对性地指出矛盾症结所在,进而做到“有的放矢”。新的信息时代下,优化大学生理性价值教育有必要完善网络沟通教育机制,掌握思想教育的主动权,利用网络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其树立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表达观念。

参考文献

[1] 李君智。从激情到理性――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理论与实践探讨[J]。湘南学院学报杂志,2013(04)。

[2] 董翔薇,黄凯。大学生网络舆情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3] 陈英涛,李晓丹,李文,陈巧玲。论政治认同中理性的局限及非理性的作用――以大学生政治认同为例[J]。东南学术,2012(01)。

[4] 孙朋朋。大学生榜样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改进建议[J]。科教导刊,2013(4)。

当今社会热点小论文【第四篇】

浅论当今热点问题之留守儿童

摘要: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约5800万,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导致留守儿童面临着学习、生活、成长等等各方面问题,因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将从留守儿童的简介、留守儿童所出现的问题、留守儿童的现状、以及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留守儿童的简介 现状 问题 解决方案

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了很大的比例。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获取家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却留在了农村家里,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由于长期受不到父母的关心与爱护,因此留守儿童的各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留守儿童的简介

由于生活在农村,为了摆脱贫困、维持生计,留守儿童的父母纷纷外出到城市打工。虽然这样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他们却只能将孩子留在农村,使这些原本幸福的孩子变成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社会中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留守儿童的数量将会逐年增加。

二、留守儿童的现状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约 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十分迅速。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这么多的留守儿童,那他们的现状如何呢?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留守现象在全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严重,但是城镇留守儿童问题同样存在,约占十分之一左右。

2、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关心疏远。他们多数是和自己的祖辈长大的,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以至于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很淡,从而导致与父母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代沟。

3、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学校上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学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难承受高额的费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基本上都是民间兴办的,其教学质量不仅无法和城市学校相比,也无法和农村学校相比。

4、城镇与乡村的孩子随时间的推移差距明显增大,不管是学习还是生活方面都是如此。

5、在经济落后地区的留守儿童现在正面临着没有学上的危险:教室数量的缺乏,师资力量的有限,教学课本、教育设备的落后。

三、留守儿童所存在的问题

1、心理问题

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从而导致了他们出现了性格孤僻、寡言少语等一系列心里问题。长期的隔代教育,由于祖辈的文化程度比较低、思想观念差别大,因此沟通十分困难,加上农村的农活比较多以及祖辈们的身体原因,使得对留守儿童的看管较少,从而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了种种心理问题。而在许多问题中,最为突出是留守儿童觉得自己很孤独,其中女孩比例更高。

2、生活问题

由于外出打工人员多为经济件困难的家庭,父母在孩子幼年的时候就抛下孩子外出打工养家,让留守儿童从小就缺少亲情与关爱。法国的著名学者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经这样告诫做父母的人:要想把自己的孩子培养成才,就要都和孩子在一起,因为亲情的抚慰与关怀是非常有助于孩子的成长,而留守儿童缺少的恰恰就是如此。留守儿童存在吃饭、无人照顾及承担过重的家务劳动等生活问题。

3、道德行为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教育,留守儿童往往对事物分不清好坏和是非,不能正确地看待问题,容易受社会上反面现象的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良行为。例如:经常说谎,爱说脏话,不服管教,悄悄拿同学的东西。

4、学习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基本以农村为主,因此他们受到的教育水平与质量都很差,一方面表现在教师的教学水平有限,由于留守儿童基本来自偏远的山区和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因此那里的教师的教学水平很有限,导致留守儿童从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别的孩子。另一方面由于监护人素质普遍偏低,对孩子的学习介入过少导致学习问题。根据四川省妇联2005年的调研结果,农村中14周岁的留守儿童在校率仅88%,在初中辍学学生中,留守学生所占的比例较高。成绩在在中等和较差的占60%、91%,成绩优良的只有6%。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留守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成为流失学生中的新群体。据对多所农村初中的抽样调查,初三年级16个班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测算显示: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方面与非留守儿童存在很大差异,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优秀率仅为%,而非留守儿童则高达%。

四、解决措施

1、生活方面,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的联系与沟通,增加他们的感情。

2、学习方面,父母加强督促意识,增加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希望有关领导加强留守儿童地区的教育建设,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

3、学校方面,多增加孩子们的课外活动,丰富孩子们的课外知识,让他们全面发展,为他们提供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

4、社会方面,提倡大学生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提倡高校毕业或者临近毕业的学生到农村进行义务支教,为学生补充新鲜的“血液”。

5、法律方面,在中国重庆、河南、安徽、浙江等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各级政府加大教育投资,在劳动力人口输出集中的地区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让留守儿童在集体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是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有效补。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刻不容缓,它不仅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一位当代大学生为此奉献自己的力量。希望大家都能关注留守儿童,让留守儿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蓝天,相信他们的明天会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群。关注留守儿童教育与创建和谐新农村[J]。现代农业科技,2007(11):156-157

[2]方铭琳。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机制。中国农村教育,2007(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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