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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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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天,分管局长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在审批、审查过程中查实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执法程序处罚后重新进入正常报批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

规划编制的过程是科学研究的过程,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的过程。规划的制定必须依靠专家、依靠群众,在充分掌握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把握城市的各种优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为目标,使编制的规划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各县、市要在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要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规划目标作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并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规划实施,使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既具有充分依据和可操作性,又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和风景区的规划管理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化等状况。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监督,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建设、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定依据,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景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五、规范规划管理行政行为

进一步完善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群众、专家、领导“三结合”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规划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各县、市要成立城市(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市)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县(市)境内的重大规划项目进行科学决策。专家评审组需由县(市)内外,与规划相关的各类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的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方案意见。

没有单设规划局的县的建设局内要有专门机构履行城镇规划职能,对于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城市主要交叉节点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组同意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重大重要建设项目应向市民公开展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映,经综合分析拟出方案后,由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规划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权力运行和个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明确科室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减少内部扯皮、推诿,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要科学、合理,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条件。规划管理人员要能够充分理解和把握规划思路,保证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规划管理经历和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得从事规划管理工作。

增强服务意识,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严肃查处以权谋利行为。要牢固树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发展主动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项目督办制,对报建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严格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等关键环节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工作季报、半年及全年总结制度,定期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六、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不准委托无证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不准在无法定规划的情况下批准建设项目;不准违反建设项目选址规定或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准违反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用地布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准对违反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准对违反规划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不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不准在未取得包括规划竣工许可在内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产权登记;不准利用职权在规划审批时吃、拿、卡、要,更不准进行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对规划管理实施等情况,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向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严格按照规划搞城市建设,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实需要修改的规划,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和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随意变更城市建设规划。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公众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将批准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规划、建设案件的举报。建立健全来人来信接待制度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随时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加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重点加强规划编制和规划监察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引进专业人才,配备相当的技术人员,保证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有效进行。注重人才的技能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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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美食广场档口经营合同甲方: 接待中心签定地点:乙方:签定日期:甲方就东湖校区美食广场档口经营一事,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商活动后,委托乙方经营期中的个档口(具体位置为),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一、业务名称: 东湖校区

投资合同:饭店餐厅加盟合同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常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

投资合同:食堂承包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事宜:一、 经营方式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及

投资合同:加盟连锁店特许经营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

投资合同:校园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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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认购增资协议书甲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乙方:地址(或身份证号码):丙方:地址: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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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订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乙方(交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投资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特许加盟总部: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投资合同书范文甲方:乙方:根据 市城市规划城区西段和区产业调整及发展方向,乙方愿在市区投资开发市场和房地产项目(综合性商住小区),并于 年月 日签订意向书一份。

股权转让协议(三)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1.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股

农村副业经营承包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

保健品加盟店合同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签署地:_________为共同拓展甲方销售市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服务水平,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此合同书,条款如下:第一条权利与义务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建立加

直接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代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四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

(三)临时围墙;

(四)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6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

(六)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2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2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上(包括悬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主体的悬挑部分的进深不得超过退让距离的二分之一,且悬挑高度不得小于米;

(二)高度不超过6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米;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4层不超过9层),平行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四)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9层不超过17层),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对退让距离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让距离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日照、防噪、卫生等有关规定、规范。

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建筑,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在新区不得小于;建筑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在新区不得小于上述间距在旧区最少不得小于12米,在新区最少不得小于15米;

(二)并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条式建筑的端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点式建筑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位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教学用房、中小学的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南侧的新建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在新区不得小于;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在新区不得小于;

(四)单幢布置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时,不得小于;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小于3时,不得小于;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小于时,不得小于1;上述间距最少不得小于25米;

(五)群体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四)项要求外,还应当进行日照测算,符合国家规范有关要求。

其他布局形式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且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其中用地边界北侧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活动场地的,应当适当增加退让距离;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为临时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1、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南北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少不得小于4米;

2、东、西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6米;

3、低、多层建筑的端墙与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4、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用地边界另一侧为永久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的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三十五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

秦淮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局另行划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备,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一般不得新建住宅,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零星搭建。确需搭建的临时亭房应当集中建设,且不得占用现有道路和绿地,其设计应当统一、整齐、美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院,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金属栅栏。

第四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的楼顶、退层平台上和住宅的底层院落内进行搭建;严禁擅自占用居住片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进行搭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四十六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原总体规划未划定的,应补充划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总体规划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规划管理办法;

(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其居民点的总体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种类和内容,各地可根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对城市布局影响较大的重要远景建设项目(机场、大桥、车站、港口、码头等)的场地,应有远景控制规划,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第七条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区段,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有修建项目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符合国家防火、防爆、抗震、防洪等有关规定,进行多方案论证和比选。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批前应经专家技术论证,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资料,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会、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省辖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市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辖县的县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工矿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地段(车站、港口、机场、体育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名胜区、大型园林、成片住宅区、综合开发区等)详细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征求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县城、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征求行署、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是否属局部调整,由原批准机关确认。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应同步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纳入综合开发,一般不得零星建设。

第十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已建成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工厂,应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建筑物、古墓葬、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配套费,应用于配套建设,不得挪用。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布、大力宣传并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依法应该办理的证件。

第二十条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单位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用地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核发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事先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现场踏勘,调查分析建设条件,对选址方案比选论证,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坐标、高程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清场。

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及其防洪工程、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城市规划监察人员、规划管理人员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档案,及时收集和保存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经通知仍继续强行施工或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罚没款按规定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进行转让、买卖、租赁、交换。

对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违法建设,银行不得予以拨款,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

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为实施城市规划,决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单位(户)应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辱骂、殴打和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或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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