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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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 标 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
(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
第四章 标 价
第二十一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的;
(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3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建议
Abstract: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urchase way,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s an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s. In view of present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bidding; Problem; suggest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这阶段的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会显现出来。通过对招投标进行阶段分析,评价招标过程、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运用风险应对的方法,探讨招投标风险应对措施,降低招投标风险,达到事前控制,趋利避害的目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技术及环境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招标人,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深化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都都会对招标的效果和项目的成败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政治、经济、通货膨胀及自然灾害等风险[1]。
契约风险。
投标人的中标者和招标人要签署合同,包括相关的中标通知、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这些文件具有优先解决的规定,合同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2]。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3]。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4]。
2、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5]。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并根据详细情况,制定图表(请见附)。《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6]。
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为建设单位提供培训的机会,注重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7]。从思想上规范他们的行为,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道德与法律约束,加快企业良性发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约束,对招标文件更要规范管理,严防招标人违反基本的三公原则,对待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惩不待,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7]。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建设市场,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9]。
3、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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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季英,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
[6]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 2003年11期:38.
[7]赵晓玲。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论文,2003:03.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4
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5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