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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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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一篇】

(兵团党委党校, 新疆 五家渠 831100)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及重要意义,进而分析了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受到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服务机制等制约。最后,文章就如何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出了具体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管理体制

[基金项目]兵团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4TW01)。

[作者简介]卢玉文(1968-),女,河南淮南人,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一、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一)是壮大兵团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明确指出,兵团的存在和发展绝非权宜之举,而是长远大计。兵团要继续履行好屯垦戍边使命,需要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农业是兵团屯垦戍边的基础,也是兵团的优势所在。加快培育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助于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提高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继续发挥兵团农业的优势,夯实屯垦戍边基础,提升兵团综合实力。

(二)是建设兵团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重要抓手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强调,兵团要真正成为先进生产力的示范区。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建设及其作用发挥,既肩负着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又承载着新疆先进文化引领功能。先进生产力既包括不断更新和进步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意识等,也包括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创新的动态过程。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体制、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管理、先进科技等综合集约的生产力优势;有利于采纳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带动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形成辐射带动效应,从而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生产链,提高农业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和生产效益,从而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和形成,增强兵团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实现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十二五”以来,随着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构建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提高集约化水平、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为经营目标,在农业劳动力工资等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推动兵团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四)是深化团场改革的突破口

团场是兵团屯垦戍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的载体,是兵团工作的重中之重。团场改革始终是兵团改革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2013年以来,团场改革按照“强化团场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实行团场内部政企分开、增强团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团场综合改革试点和单项改革试点。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兵团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企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大力发展,确立兵团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企”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团场内部真正的政企分开,增强团场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实力。

(五)是完善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现实选择

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创新本质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基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及未来的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兵团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创新。在“分”的层次上,推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上,推动统一经营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培育合作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及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兵团农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和竞争力。

(六)是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现实选择

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快速、持续增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兵团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拴心留人,建设兵团队伍,履行维稳戍边历史使命的需要,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十二五”以来,团场农牧工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总体来看,团场职工增收虽然较快,但增收的基础不牢。加快农业产业集团化发展,能有效促进团场职工对接市场、降低风险、拓宽投资渠道、转移就业,建立实现多元增收的有效载体和组织保障,拓宽增收渠道;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产加销、种养加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与职工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职工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改善职工收入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农业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农业职工增产增收。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一)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兵团积极培育以农业产业集团、龙头企业、农工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了团场职工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建设加快。农业部对全国农垦改革的要求是“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形成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竞争力的公司或者集团化公司。为能真正发挥兵团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提高兵团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和防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兵团重点支持了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已建成果业集团、机械化收获集团、乳业集团、农资集团、肉类集团。截至2012年,农业产业集团销售的农产品比重为26.76%,比2010年提高6.76个百分点。

2.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兵团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和关键,是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截至2013年底,兵团农产品加工企业达558家。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10家,实现年销售收入523亿元,其中部级重点龙头企业15家,兵团级重点龙头企业65家,有9家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3家涉农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绿翔糖业、北疆红提、天山娇等)。逐步形成了以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兵团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师、团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集群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

3.农工专业合作社及行业协会迅速兴起。专业合作组织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引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户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是近年来兵团农业发展的一大亮点,极大地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重组。截止2013年底,兵团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工专业合作社224家,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5万人,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1万户。其中,第二师24团养猪协会、第四师德林鹿业协会、第五师83团金沙山肉牛产业联社、北疆红提协会、第十三师哈密地区恒旺养猪协会等,纳入全国重点支持和示范体系的试点单位累计有17个。从产业分布上看,兵团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分布在养殖业、果蔬园艺业等非大宗农产品行业,其中养殖和果蔬园艺两大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量的90%以上。

4.专业大户快速成长。专业大户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中求进”的典型代表,也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专业大户拥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发展专业大户,有利于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兵团近年来积极扶持和重点培育了一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养殖大户。其中,养殖大户已成为兵团畜牧业规模生产主体和中坚力量。据不完全统计,至2012年底,已建成规模养殖场(含小区)885个,达标创建全国标准化示范场43个,发展养殖大户2457户,规模化养殖水平为30%,其中奶牛、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水平分别为60%、57%、40%和18%。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离不开健全的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兵团基本形成了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龙头企业为骨干,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截至2012年底,兵团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8.41%。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兵团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猪良种化率达到95%,牛良种化率达到70%,羊良种化率达到60%,家禽良种化率达到90%;推广免耕保护性耕作、覆盖保墒、秸秆还田、旱地引水、集雨补灌等现代农业技术,增强了土壤保水保肥抗旱能力;农业信息平台服务覆盖率达到40%。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从总体来看,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滞后、数量少、经营规模偏小、绩效较低、实力不强,吸纳农户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农工专业合作社平均入会社员较少,大都在20人以下。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低、散”的产业结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数量少,大部分龙头企业还处于市场产业价值链低端,缺乏科技意识、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除部级龙头企业和少部分兵团级龙头企业外,多数龙头企业没有独立的研发中心和专门的研发经费,拥有自主产权的专利产品为数极少,过度依赖低层次产品扩张和生产规模扩大来发展,市场竞争力不强,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

2.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兵团新型经营主体都内生于兵团农业经济系统,因经营管理素质较低,很难学习、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生产经营中投机心理和短视经营行为影响了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因为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导致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较单一,产业层次不高,产业链短,大多数龙头企业仍然以出售原材料、初加工农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小,经营风险较大,能够抢占领域高地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制高点的拳头产品和优势产品的企业少。

3.管理模式单一,内部运行不规范,机制不健全,发展不稳定。当前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多数农工专业合作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有的虽有组织机构但运行不规范,并未发挥其作用,存在着结构松散、治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对成员的服务也多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组织产品销售和提供市场供求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而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网络建设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积金积累不多,服务方式单一,其带动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主体间同质竞争,利益联结不紧密。理论上,兵团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功能定位和内涵延展上都应边界分明,方能形成自身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但事实上,目前兵团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相互“模仿”,同域内不同主体的主业重叠现象严重。首先,在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各主体经营业务结构的同质化往往导致同质竞争并加剧外在不经济。这种同质竞争,加大了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其次,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及承包职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5.融资难,发展资金匮乏。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自身“造血”能力不强,缺少发展规模化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扩大经营所需的资金。金融支持力度弱,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涉农贷款一般风险大、金额小,按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银行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贷款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同时,信贷手续复杂,贷款额度小,难以满足生产需要。从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看,由于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资源,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较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特别是生产收购经营旺季,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融资难度较大,资金筹措无保障。

6.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尽管当前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兵团农业经营队伍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受能力差,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少。

三、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机制

障碍

(一)管理体制创新不够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质上是推进兵团特殊体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过程,是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但是兵团目前的刚性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一是现行兵团管理体制的高度计划性,行政干预过多,以行政管理代替经济管理,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融入,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体制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机制更难以建立和完善,团场的组织优势、服务优势和加工销售等优势没有发挥好,专业大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微观主体自主投资、自我经营、自担风险的积极性也没有调动起来,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

(二)经营机制不完善

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不平衡、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没有根本消除。一方面,一些团场土地管理不规范。另一方面,要实现规模化就必然引导农工承包的土地进行有序流转。目前状态下,农工所承包的土地流转还存在障碍,在兵团土地流转的力度不大,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导致土地流转规模不大。在总流转的面积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占总面积的比重很小。

(三)政策保障机制实效性不足

近年来,兵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了积极的作用。2006-2013年,兵团本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每年5000万元,2014年增加到1亿元,对带动力较大的龙头企业、团场(农业公司)、农工专业合作社以及能繁母畜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基地建设、扩大产能、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等;2006年以来,兵团每年利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5500万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但兵团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相应的财税、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许多政策是通过各职能部门下达,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四)服务机制不健全

兵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完善、不配套,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益性服务组织和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有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团场职工经营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服务人员知识单一,服务方式陈旧,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质量低,缺少针对性,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服务,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迫切需要的种植结构调整、标准化品牌化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加工、包装以及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既限制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阻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商品化进程,也削弱了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内在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路

(一)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构想

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同发展,按照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稳定和完善职工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承包职工主体化、经营组织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思路,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公司、农工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的竞相发展,创新运行模式,形成长期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推动土地、科技、信息、资金、项目等综合配套措施落实,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农业公司为骨干,以农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专业大户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现阶段,特别要把培育和发展农业公司和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模式化、标准化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主业支撑、多业补充、非农跟进”的促农增收长效机制。

(二)兵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的功能定位。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按照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总体要求,以核心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租赁、产业延伸、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要素,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产业集中度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利于打破兵团农业“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开拓市场,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当前兵团农业经营提出的严峻挑战,提高兵团农业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改善兵团农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方式;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使农业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兵团建设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辐射带动新疆现代农业建设。

2.农业公司的功能定位。农业公司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农业公司是兵团深化团场改革实现内部真正政企分开的关键,应当成为未来兵团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与农业产业化中的“公司+农户”形式中的“公司”不同,农业公司是指公司在大规模经营地的基础上形成大种植园、大养殖场等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农业公司发展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拥有”大规模的、长期经营权的土地,应当成为兵团发展现代农业的社会投资主体。农业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机制,按市场规律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能有效提高兵团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从经营风险来看,因农业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为有效规避农业市场和经营风险提供新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兵团农业参与市场竞争。农业公司能化解“公司+农户”生产模式中因利益约束机制缺失而引起的农业产业化“陷阱”,是团场农工增收的一条捷径。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功能定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龙头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相联系,带动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4.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兵团农业职工在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团场农业职工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家庭农场)、对接企业、联结市场。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产品并提供农机、农技等服务。一方面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部分合作社还可以建立饲料加工厂、农机作业队、农产品加工厂(如面粉加工厂等)等经营实体。另一方面通过流转土地或者建立饲养基地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5.专业大户的功能定位。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生产经营水平的农户,如从事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四荒”开发大户、农产品营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应成为兵团未来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专业种养大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生产经营资金和生产经营设施,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专业大户需按照标准进行生产,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和农机作业服务成本等增加收入。

(三)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1.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农业职工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因此,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兵团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趋势和团场农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既要在“统”的层次上培育发展合作社,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及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又要在“分”的层次上坚持和深化集约化的家庭承包经营。

2.处理好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现代产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态。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兵团农业,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处理好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兵团各师团资源条件、农业经济、土地规模经营等条件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条件、能力、速度不同,各自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各师团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

4.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一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而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来发展规模经营。

5.处理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代农业建设阶段,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因为,即使某些服务能够自我提供,也不可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

(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强化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使公益性农业服务做到全覆盖、有保障。重点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开展良种示范、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流通、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等服务,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大户、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工作。在服务领域上,重点拉长兵团农业产后服务这一短板,以企业为主,筹建专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配套相应的物流、保鲜、储备、检验检疫设施,创建网上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品牌创建,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提供。

(五)创新承包土地的流转机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是终极目标,也是核心目的。无论是推动农业公司的发展,还是加快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发展,都需要实现规模经营。因此,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激发转变农业经营生产方式的原生动力,已成为当前兵团农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首先,要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机制。其次,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重点探索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定权不定地、定股不定田,推行“土地股金+劳务收入+分红”的分配方式,着力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流转。

(六)创新支撑农业发展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撑机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探索“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企业+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国民村镇银行。二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积极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以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保险业务。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金额及赔偿额度,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用地支撑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建立项目支撑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力度,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等工程建设,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七)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

当今,农业竞争已经上升为产业链的竞争。因此,兵团农业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促进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产程分工、相互协作、关联经营、集群发展,整合产业链,推进纵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合作共赢。首先,积极构建“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或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经营职工”的运行模式,发挥产业集团战略决策、资本运营、风险控制、运行协调的作用,发展产业集群、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等多种形式,引导兵团农业主导产业建立健全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其次,建立完善“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社员”的发展模式,由龙头企业通过农业公司和合作社建设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产品,从而建立起原料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变农业承包职工为产业工人。再次,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司+合作社+专业农户+基地”的运行模式,将团场农业公司的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及在技术、信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等同合作社的桥梁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最后,建立完善“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职工+基地”的运行模式,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指导农户标准化生产,实行联户经营,并吸纳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形成专业化生产基地。

(八)创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篇】

[关键词] 农机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

[中图分类号] F304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要科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所在。尤其是,要发展和壮大能够引领现代农业实现“二次飞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

一、现代农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势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不快、不优的表层原因,是由于资金、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引起的,但从深层次上进行分析,却是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与农民社会保障不完善之间博弈的结果。一方面,与工业、服务业相比,农业是低效产业,农民即使再勤劳,也难以致富,顶多“混个”饱腹暖衣;另一方面,与市民完善的社会保障相比,农民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均较为逊色,即使勉强到了城镇务工经商,也还有着诸多的后顾之忧,好在还有几亩地可以作为生存的保障和后盾。于是,不少农民综合考证后,得出了这样的看法:耕地好像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于是决定先留着,没必要好好种,也没必要放弃。可以说,许多农民是无可奈何地做出了“既不情愿种,也不情愿放”的抉择,农业也因而陷入了年年老一套、产量提不高、效益上不去的尴尬境地。传统农业之味越来越浓,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有渐行渐远之势。

因此,要将传统农业脱胎换骨式地转变为现代农业,就不得不充分认知、切实正视和积极应对诸多新情势:(1)耕地要集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加到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耕地集中的进程中来,能为现代农业发展铺平道路;(2)劳力要流动,逐步地改变单一地“城市化”现象,促成“逆城市化”现象的早日到来,最终达到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动态平衡,能为现代农业发展积累人力资源;(3)农民要增收,无论是在农内还是在农外,无论是靠自身或是靠他人,只要能增收就能增加农业发展活力,就能为现代农业发展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4)农业和粮食生产要力挺,这是保障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确保持续稳定增产和丰产的极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能为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5)农业投资要刚性增加,这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砝码,是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充要条件,能为现代农业发展“强身壮骨”。

二、能够胜任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目前绝大部分是农户。实践业已证明,农户虽然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加快,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而且,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农户,因无力独自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双重风险”,都无法承担起发展现代农业的重任。只有发展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满足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明显的辐射带动效应;二是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和各有千秋的销售渠道;四是有扎实的品牌建设和安全度较高的产品质量认证。因此,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经济实力、组织协调能力、抗风险能力、增产增收能力相对较强,而比较胜任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之职。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因其成立在能够赢利的领域,本身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主营”当地的农业生产后会使农业生产经营中必备的农机水利等基础设施、农机服务和技术推广等得到进一步完善,能显著促进农民增收,在河南等农业大省,已经切切实实地发展成为了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以及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三、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最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理论基础

探究起来,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最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化思想、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思想、现代农业发展标志和趋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就农业机械化思想而言,高度重视农业,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作为了战略步骤,将25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为了战略目标,成立了领导机构农业机械部,制定了“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因地而宜、量力而行”的战略方针,农业机械化思想在实践中反复被证明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正确选择,对于当前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就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思想而言,早在1990年,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我国农业要经过“两次飞跃”才能实现现代化的思想,他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在“第二个飞跃”中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决不是过去体制下的集体经济,决不是以行政的办法,把土地收回去,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充分发挥个人和集体两个积极性,正是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如果条件已经成熟,农民自愿要求搞适度规模经营,不要阻拦,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但不能急,不要搞“一刀切”,更不能“刮风”,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而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就很好地切合了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思想。

就现代农业发展标志和趋势而言,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六最”,即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效率地提高经济效益,最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地市场化运作,最大可能地规模化生产,最大可能地运用科学技术。同时,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十大转向”,即由“平面式”发展转向“立体式”发展,由“自然式”发展转向“车间式”发展,由“固定型”发展转向“移动型”发展,由“石油型”发展转向“生态型”发展,由“粗放型”发展转向“精细型”发展,由“农场式”发展转向“公园式”发展,由“机械化”发展转向“自动化”发展,由“陆运式”发展转向“空运式”发展,由“化学化”发展转向“生物化”发展,由“单向性”发展转向“综合性”发展。在目前的情势下,也只有农机专业合作社这样的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才能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态势。

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充分强调“毫不动摇”的基础上,鲜明提出了“两个转变”。“毫不动摇”,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两个转变”,就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是对今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的一个方向性概括,也是一个新的重大政策表述。而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正是在很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和“两个转变”的精神。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重要抓手

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根据农业大省河南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当前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应着重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因为大多数地区集体统一经营这个层次很薄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比较大。鉴于合作社具有农民联合、同产业联合、民主联合、互联合等显著特点,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在有效培育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抓手。这是因为,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发挥“统”的功能,稳定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篇】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市场化专业化正在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不断的推动农业经济标准化发展。作为农业经济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整合小型农户,提升经营主体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更加深化的进行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因此要持续的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将发展重点放在金融组织的“内生”系统上。规划农村资本的应用,积极有效的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的成立将会带动农业经济的增长,解决农村农业资金不足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强化监管,保证农村资本能够得到合理化应用。强化指标体系建设,加强支农责任,在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发展不利的状况。地方财政要积极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应用,制定财政补贴保险办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新型农业保险,对于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扶持政策,发展农村信用保险的同时要给予充分的补贴。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增长形式。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总之,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金融资本的应用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四篇】

1 山丹县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现状

山丹县位于河西走廊中段,共辖8个乡镇,110个行政村,756个农民小组,总人口2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万人(农村户数万户),现有劳动力万人。耕地万亩,其中塬地占%,山旱地占%,川地占83%。年均降水200毫米,年均气温℃,全年无霜期165天。昼夜温差大,光热资源丰富,土地广袤,土壤肥沃,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玉米、春油菜、豌豆、马铃薯等。土地经营主要以农民单家独户条块经营为主。全县现有新型职业农民1200人、家庭农场1101个、市级以上产业化农头企业12个、合作社1086个。这些经营主体共经营耕地万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15%。近年来,随着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逐年减少,文化素质逐年下降,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冲击,农村出现了耕地撂荒、弃耕、广种薄收、有人种无人管等现象,“谁来种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已成为农业工作者和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和严肃面对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政策推动和项目资金扶持外,开展有效的科技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创办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核心内容,当前山丹县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科技素质逐年下降。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中年轻人特别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农业生产人员老龄化,农业生产后继乏人问题日益严重。与此同时,农业从业人员女性化和低文化程度化与全县农业转型跨越发展的形式极不适应,现已建办起来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农民素质低下,经营方式单一,甚至未能走出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效益徘徊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快速发展,影响了经营主体创办人积极性,降低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耕地的经营效益。

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由于受地域、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广大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根深蒂固,认识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差,不愿意接受新知识、新理论;工作人员宣传意识不强,在深层次的,多方位宣传动员上还有欠缺,致使宣传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宣传途径狭窄,导致农民教育培训宣传跟不上,除一部分在培训中受益的农户对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显得比较积极外,绝大部分农民还处在被动的“要我培训”阶段。

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目前,山丹县现有的农业培训教师的知识老化,不能满足培训的需求,制约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效果;随着农业生产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已不局限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运作和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理念。

培训方式单一。作为多年来一直承担农民科技培训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来说,师资力量多来自于农业院校,知识面过窄,知识老化,所学知识仅仅能适应传统农业时代农民科技培训的需要,与现在农业发展极不适应,缺乏用电子商务思维去武装职业农民;培训方式单一枯燥乏味,培训没有说服性、缺乏感染力,大多采取集中办班、发放技术资料、播放科技资料等形式进行,科技人员和农民走出去学一学、看一看、听一听的机会太少,缺少看得见、摸得着的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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