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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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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1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加入了WTO,并且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一直拥有丰富的资源,在国外拥有竞争力的优势,这都促使我国加大了食品的出口量。但随着食品产业链的不断延长,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频繁曝出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如“宠物食品事件、毒牙膏事件、有毒鲶鱼事件”等。这一系列的事件逐渐使得食品行业失信于消费者,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因此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概述

1.出口食品安全的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在不断深化与拓展。从广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在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的原则下,运用某种生产体系或方式而实现的一种生产成果,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从狭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对市场环境下的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它是生产进步的体现。

2.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尤其是出口食品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和谐安定,也影响着我国农牧业及经济的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会导致造成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对食品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障碍;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受损。

三、我国出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食品的安全问题种类繁多,在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出口等环节中都可能出现有关的安全问题,下面将按其可能发生的顺序一一介绍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

1.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种植的食品中普遍存在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问题;养殖的食品中存在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激素等问题。这些有害物质都能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致使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直接原因是滥用或不当使用农兽药等投入品、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等;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农兽药使用的限制和监管力度不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仍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在相当广泛的使用;农牧业环境污染造成食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这都直接危害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2.加工、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加工环节中,大量的小作坊式的小型食品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运输、储存等设施落后和方法不当,导致有害微生物滋生繁殖,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这是因为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非法生产营利;再加上有些人的责任心流失,贪图省事导致对食品的管理不善,产生了食品的安全问题。

3.出口环节中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对出口食品在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的检测方面相关的方法和技术水平不够。例如,在农药残留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像这些类似的原因和现象都将使得在最后的出口环节监管不力导致安全问题的产生。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讨论的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采取相关的对策进行预防和解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法律法规

加强出口食物每个环节的监控,在种植和养殖、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大对农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力度,细化分工到具体部门,进行专项监管,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共同杜绝滥用残留农兽药、有害饲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同时,还应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把好质量关。这是因为,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要想全面有力地解决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只有政府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应从源头抓起,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最大化地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诚信、公德等社会主义道德意识。真正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完整完善对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测体系

对出口食品在国内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实施从原产地到出境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同时健全我国出口食品风险分析制度、预警及信息制度等,保证食品出口的安全。另外,努力提升我国的食品卫生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技及财政的投入,借鉴国际先进的检测技术,建立自己的检测手段,把好食品出口的最后一关。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着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出口食品更是维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因素繁多而复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检测手段,全社会齐心协力,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为军,潘家荣,丁文峰.关于食品安全认识、成因及对策问题的研究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7(5):73-79

[2]韩涛.我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2010(3)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2

摘要 总结 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对策,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内容,以供 参考 。

关键词食品安全;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原因;对策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阜阳奶粉事件、山西假酒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生产者饱受指责,监管者却也备受争议。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是靠 企业 诚信;二是靠政府监管。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更不是靠检测出来的,而主要是靠生产出来的,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次从 法律 的高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

首先,

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

总体来讲,我国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特别是大量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从业人员素质更低,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卫生防护知识,食品安全隐患较多[1]。如前几年发生的山西假酒事件,造假者对 工业 酒精的危害性不了解,才酿成如此大的事故。因此,政府应从长远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或免费培训)。特别是对为维持生计的小摊贩、小作坊生产者,必须强制其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通过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者的素质,才能避免诸如以工业酒精为原料勾兑酒精事件的发生,才能真正让生产者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关口,政府的监管压力才会减轻,公众饮食安全才有保障。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一些食品安全问题,都是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才发现的。因此,社会舆论监督是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政府应努力将正确、 科学 的信息及时透明地告知公众,媒体根据政府信息,客观、科学、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不能扩大、渲染食品安全问题;同时,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4]。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切实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诚信建设

诚信是 企业 生存和 发展 的基石。近年来,个别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社会责任缺失,不仅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如三鹿奶粉事件,实质上就是不讲诚信的典型案例。因此,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是关键。食品安全需要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 规律 ,使食品企业将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转化为自觉意识。一方面,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社会责任感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照顾,或者奖励。另一方面,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产品存在问题、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者,建立失信者黑名单,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等全方位的监督,让失信者无立足之地,得到应有的惩罚。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食品安全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人类已知的化学物质已经超过40万种,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比较多。作为质监部门,把所有非法添加的物质都检测出来,对监管部门而言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目前食品行业存在的“潜规则”、质量问题等,都很难瞒过行业协会的眼睛,这种“潜规则”往往需要消费者付出生命、健康安全的代价才能被捅破。因此,行业协会有责任、也有必要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监督,维护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实践证明,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我国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3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局各相关股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总局第60号令),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管理,促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有效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各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为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项要求,推进全县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原则

坚持企业主责,全程控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夯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程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监管。前移食品安全关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整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存在问题,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诚信自律,社会共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企业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社会各方参与、共同监督的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规范,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用有效发挥,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得到严格遵守,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一)经费和物质保障。按需投入食品安全管理经费,配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食品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企业规模和岗位要求,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生产食品的种类特性、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等因素,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生产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

安全标准,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并严格按照工艺流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六)主动接受监督。诚信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七)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责任。

(八)法律法规赋予其他保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的责任。

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能力。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及连锁企业总部(包括达到以上规模的分公司、分厂、分店),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可由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部门负责人参加,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人员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岗位要求配备,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员等,经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后分别负责本企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学校食堂,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以及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可由企业分管负责人兼任。

食品安全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其中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养老机构食堂,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单位),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部门、品控部门、采购仓储部门,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的商品采购仓储部门、店面经营部门,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市场管理部门,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的采购仓储部门、后厨加工部门,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单位)的重要岗位,均应分别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

(三)任职要求。除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任用、聘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他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配备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食品安全员应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具有食品安全从业经验或者相关教育背景,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通过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

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发现的本企业食品安全隐患、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研究,作为本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食品安全总监领导下的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机构。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进行全过程、全覆盖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研判、预警制度,分析预测企业食品安全状况,制定企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领导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企业的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责任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组织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自查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阻止、纠正本企业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组织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食品召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有关投诉、举报;负责管理本企业食品安全员,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整改落实。

(四)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依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等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对不合格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状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对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如实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抓好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一)日管控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根据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予以记录,实行零报告。

(二)周排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 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报告》。

(三)月调度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报告,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作出分析研判,调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会议纪要》。

(四)自查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企业,应每年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落实自查准备、自查计划(包括频次、项目)自查实施、自查汇总、整改措施、自查报告、整改验收、紧急处置方案、自查档案管理等自查要求,自查报告于每年 1 月份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

(五)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报告主要负责人依法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制过程中的报告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

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提供履职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岗位待遇,支持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阻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支持其接受相关培训、继续教育等。

(二)加强培训考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 40 学时。企业年初制定培训方案、计划,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 1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自查报告内容。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对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通报企业。考核不通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通过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夯实工作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夯实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采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导致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时应依法从重从严,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给予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立、调整以及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或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处罚到人的要求,依法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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