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环境问题原因及解决措施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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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问题及解决方案【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州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和违反环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进行后续督查的有关要求,集中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2.20**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20**年以来开展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列入2008年**州限期治理单位加强督查,要求按期落实,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责令其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要集中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2008年重点对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重点行业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集中组织对工业园区20**年以来建成投运或部分投运的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3.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旅游风景区等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采用渗坑排放的,必须进行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报政府关停。
4.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钢铁、火电、热电联产、有自备电的企业和亚麻、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结合2008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有效解决部分建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超标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内容,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要切实加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组织对各县市重点企业、20**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各县市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州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各县市要按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职能,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由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10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发园区、旅游风景区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别于9月和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二篇】
习培训,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突出实践特色,坚持边学边改,形成了《市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
实效,真正把学习实践活动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对照《分析检查报告》,特制订如下整改落实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围绕市委确定的“三问三保三促进,千人千策解千难”的主题实践活动,狠抓整改落实,进一步
理清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取得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发展的实践和制度成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基本原则
整改落实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集中精力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出成果、见实效的关键阶段,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抓好整改落实阶段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以整改落实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党性锻炼和修养,不断改进方式方法,着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全市环保工
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2.全面整改,突出重点。既全面推进整改工作,逐项研究分析,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具体办法。
3.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作用,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带头落实整改措施,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责任科室要严
格按照方案逐条整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4、建章立制,常抓不懈。要把整改的过程作为健全机制、巩固提高的过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改成果。
三、整改措施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着力解决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突出问题。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压力大
整改要求:我市生态环境脆弱,环境容量十分有限。随着我市一大批煤电、化工项目陆续建成投产,*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减排任务十分艰巨,针对实际困难,破解难题,确保
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环境容量空间和“十一五”减排任务的完成。
整改措施:
(1)运用环保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监督管理科
整改时限:2009年8月15日
(2)推进污染整治,为经济发展提供环境支撑。把加强污染减排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全面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措施,全力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国电
5、6、7期,润凯淀粉厂和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快国电5、6期脱硫工程和润凯淀粉厂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继续深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结合完成污
染减排指标,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污染控制科、总量控制科
整改时限:2009年8月20日
(3)强化执法监管,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和达标排放率,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跟踪力度,全面完成对宇恒水泥厂,污水处理厂一期和羊场煤矿沙背冲井的挂牌督办任务。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污染控制科、办
整改时限:2009年8月30日
2、城乡统筹发展给环保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整改要求:由于治理工作不平衡,城市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农村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具体反映在污染治理存在片面性,比较注重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欠账较多。针对这一
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城乡协调发展难题。
整改措施: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计划,通过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自然保护科
整改时限:2009年8月15日
3、环保机构、队伍综合能力有待提高
整改要求:针对环保部门技术力量薄弱,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打造一支能全面履行职责、适应环保历史性转变的环保队伍。
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硬件设备建设,创造条件强化干部职工的技术理论学习,加大培训力度,强化科学发展的新理念。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大轮岗
力度,落实岗位责任,使干部能在多个岗位上得到锻炼。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办公室,法规宣教科
整改时限:2009年8月20日
4、环境案件逐年加剧,某些重污染区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举报、纠纷时有发生。
整改要求:认真开展污染纠纷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化解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案件。
整改措施: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排污问题,把环境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办
整改时限:2009年8月20日
三、组织实施
1.领导率先垂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榜样。凡要求科室和直属单位做到的,局党支部班子首先做到
,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的,局党支部班子成员率先做到。
2.加强分类指导,解决突出问题。在整改过程中,要强调原则性,注重差异性,讲究灵活性,针对市局机关和基层单位不同特点、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等不同层面,提出不同要求,分层分类指
导,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集中力量解决一些群众呼声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提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不互相攀比。对一些
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地方、行业、部门或多个层级的问题,要注意加强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
3.注重统筹安排,做到活动和工作两手抓。要把学习实践活动融入到具体工作中,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单位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加
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以体制机制的建立来推动各项工作,以各项工作的新成果来检验整改落实工作的成效,真正做到学习实践活动和各项业务工
环境污染问题及解决方案【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主题,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企业自律,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为打造生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大执法力度,解决化工、农药、造纸、酿造和建材等重污染行业超标排污问题。凡在20*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企业,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全部落实到位的,一律停产治理,并按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处理;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产和限期整改,污染严重的要停产整顿,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为科学化管理企业,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要强化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年底前,完成对日排废水100吨、COD30千克或氨氮20千克和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连片污染及污染扰民问题。重点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医疗垃圾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城镇噪声扰民及餐饮业油烟和烟尘污染、乡镇“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对于新出现的连片污染反弹现象,要出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违规建设问题。重点对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类园区突出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进行“环评”;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或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四)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要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重点加强对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案件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予以严厉查处。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政府负责制,加强部门联动。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监督、处理和落实工作,督办重点案件,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发改委及县(市)、区计划、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按照中纪委每五次全会的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排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责成其整改和纠正。
工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办法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加强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安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于年底公布考核结果。
(三)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突出重点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及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违法案件,并将20*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落实不力的,列为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确保解决实际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环境执法人员,以及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正建设。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及时掌握污染动态。为及时掌握企业排污和水质变化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对重点入河、入江排污口敦促有关单位实行综合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负荷。
(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个公众监督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管。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各地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一)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推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新闻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的免检制度。
(三)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的建设,规范管理,建立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利。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四)积极推进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逐步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
(五)建立企业守法信用等级制度。凡是被环保部门连续三次查处的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媒体上公布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
(六)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限期办结。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小组,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6月25日前,上报和下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3、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制定并上报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和宣传报道计划。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7月20日)
1、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清查摸查工作,确定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挂牌督办案件,并于7月19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环保专项行动小组每月派出督察组,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督察力度。
3、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20日—9月30日)
1、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分四个步骤公开查处以下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对20*年以来查处的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二是群众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举报2次以上的,进行重点督查;三是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督查。四是公开查处一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2、组织新闻媒体单位,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明察暗访活动,对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结果。
3、9月上旬,召开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议,通过查处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4、每月召开一次新闻通气会,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违法企业处理处罚意见的落实情况。
5、迎接和配合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组的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将改善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状况作为大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重要举措,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迅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尽快实现由乱到治、由治到安。同时,跟上治本措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常态化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争先进位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条块联动”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排查整治工作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实行条块联动。明确划分条块责任,凡属地方解决的问题,由地方解决;凡属部门解决的问题,由部门解决。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针对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哪些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治理哪些治安问题,什么矛盾纠纷突出就重点化解什么矛盾纠纷。
(三)坚持“标本兼治”原则。着眼建设,因势利导,疏堵结合,以和谐平安创建为载体,进一步创新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从源头上消除产生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的土壤和条件。
(四)坚持“注重实效”原则。通过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找准和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坚持“责任查究”原则。对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引发重大、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究领导责任。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苏山石材加工区,周溪珍珠加工区,县城工业园区,距居民生活区较近的厂矿企业。
(二)重点行业: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厂矿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深入排查。对全县所有的工矿企业的污染状况进行全面的排查,了解污染状况,发现污染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排查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
(二)狠抓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对经常有居民投诉的污染企业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重大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到对环境污染重点地区和突出环境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建立台帐管理机制,对重点污染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一把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类污染投诉、污染隐患、矛盾纠纷分级分类,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进度报告机制,各业务股室每季度向局上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环境污染重点企业排查整治,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有关股室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市和县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开展排查整治。
(二)加大领导力度。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
环境污染问题及解决方案【第五篇】
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种将同属于第二类环境问题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截然割裂开,分别采取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进行处理的做法,不仅违背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欠缺科学性,而且还不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近年来,当我们翘首以待《侵权责任法》能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却令人失望!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65条依然沿袭《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继续无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固守传统“二分法”的做法,其实质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的分析,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在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探寻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现行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法官断案:是固守现行立法,还是造法创新?
2007年4月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吴高斌、杨正平等与刘国权、汤昌华等环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虽然及时解决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使本案受害人也在经历了一审、二审的维权历程之后,获得了民事救济,[3]但是,该案的判决理由却不得不令我们进一步反思。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煤矿开采引起的水资源破坏纠纷案件。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4组村民以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高斌煤矿业主吴高斌、高平煤矿业主杨正平等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在一审诉讼中,原告认为原告所在地所发生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位下降、当地水资源流失严重等现象,是由于被告开设煤矿矿井后的采煤行为所致,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在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每人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60元,其他诉讼费25350元,共计42110元”,由四被告承担的一审判决。[4]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人均不服(2006)梁平县人民法院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以损害行为不存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诉讼程序违法等为上诉理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诉讼中,二审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二审法院最终于2007年4月9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5]
(二)法官造法:创新性地运用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
本案一审与二审法院创新性地运用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科学地对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充分发挥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迅速救济了受害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本案一审与二审判决突破了我国现行立法仅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作为特殊侵权案件的缺陷,将法学界成熟的环境侵权理论成果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堪称积极学习法学新理论、灵活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现结合、积极救济受害人的司法实践典范。
1.明确案件性质是环境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首先明确了案件的性质,并以此作为前提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科学分配。具体而言,在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对本案性质进行了判断,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采煤后,煤炭矿层遭到破坏,原告赖以生存的地表、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流失,导致原告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属于因水资源受到破坏而引起的诉讼”,在此基础上,认为“水资源破坏属于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奠定了理论基础。一审法院最后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开采行为与水资源受到破坏无关,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而判决被告败诉。在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继续坚持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性质是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判断,在阐明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在因果关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定上诉人构成环境侵权,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突破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创新造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1条关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4条的规定,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的规定等,只有“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才被作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破坏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只能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且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举证。显然,这样对遭受因具有复杂性、渐进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征的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而言,是很难获得救济的。
为了有效救济受害人,对于并非属于“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突破了其审理案件时现行立法的缺陷,创新性地运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这一法学研究成果,[6]将环境侵权扩展至“水资源破坏”的情形,认为“水资源破坏属于环境侵权”,并进一步阐明“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且损害具有潜伏性和广泛性,故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对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川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被告的采矿行为已构成环境侵权,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通过活学活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最终实现了积极救济受害人,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效果。
二、立法现状:《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缺陷
如前所述,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第八章的规定依然沿袭了此前的立法规定,固守“环境污染责任”的传统规定,在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在第66条中规定只有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情形下,“污染者”才“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124条的沿袭,虽然该条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24条中有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由于针对“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所引起的司法实践的困惑,国家环境保护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早在1991年已通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1年10月10日((91)环法函字第104号]进行了解决;[8]而((侵权责任法》第“条的规定,也只是对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的规定的照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原地踏步,并没有克服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欠缺科学性。我们知道,因人为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于影响人类的生产或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被称为环境问题,其通常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引起的、人类不能预见或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现象,因此,对这类环境问题,人类只能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其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此不同的是,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自身的人为活动所引起的地球局部或全球性的环境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等现象。[9]这样,通过对人类活动进行调整,不仅能够避免、减少该类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且还能对已产生的有关环境问题进行抑制、治理,从而使已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得以再生。从民事侵权法的角度而言,环境侵权行为,正是引起第二环境问题,并致使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遭受侵害的行为。